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 xp1024.com
《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一节 夏商周的贡、助、彻

夏、商、西周是我国的奴隶制时代。夏朝大约从公元前21世纪延续到公元前16世纪,商朝大约从公元前16世纪延续到公元前11世纪,西周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合计约1300多年。由于年代久远,加上当时文化不发达,关于夏商周赋税制度的原始材料现在留传下来的极少。但春秋以来的文献资料中,则保留了不少关于夏商周时代的传说。这些传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赋役的情况。

夏代的田赋称为“贡”。贡有两种,一是诸侯进献的土贡,一是百姓缴纳的田赋。

夏朝是在原来部落联盟的基础上产生的,夏朝建立以后,原来各部落即变成隶属于夏朝廷的诸侯。这些诸侯都是由原来的部落首领转变而来的奴隶主贵族。他们仍然统治着原来部落居住的地区,各自占有大小不等的一块地盘,土地名义上属于夏王所有,诸侯为夏王治理着所辖地区的臣民,管理土地的耕种,榨取奴隶和平民的剩余劳动,并承担着向夏王朝献纳土特产品的义务,这就是夏代诸侯向朝廷所进的“贡”。诸侯向朝廷进的贡,实际就是他们向奴隶制国家缴纳的赋税。贡已经具有赋税的各项基本属性。它是强制的、无偿的。各地诸侯向朝廷贡纳物品的品种、数量、运送路线和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兖州(今郑州以东,黄河以北,沧州以南地区)贡品规定为丝和漆;青州(今泰山与渤海之间)贡品为鱼、盐等海产品和丝、麻、锡与奇松怪石;徐州(今黄海、泰山与淮河之间)则贡五色土、野雉、桐树等等。如果诸侯不按时向朝廷进献贡品,就要受到朝廷的谴责、质问,甚至出兵讨伐,兴师问罪。

耕种国家土地的平民也要向国家缴纳贡物。全国土地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同时都城周围地区则为夏王直接控制和占有。这些土地,一部分为公田,由国家直接占有的奴隶耕种,其收获物全部归国家所有和支配,一部分则授与平民耕种。据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孟子·滕文公上》),即夏朝平民每户从国家受田50亩(相当今10亩多),然后将收获物的一部分贡纳给国家。贡纳物根据百姓距王城远近的不同而不同。王城方千里之内田赋贡纳物品的规定是:距王城100里之内的百姓要缴纳包括穗、叶、秆在内的整棵庄稼;100里至200里之内缴禾穗,200里至300里之内缴禾秆,300里至400里之内缴带壳谷,400里至500里之内缴脱壳谷即米。这样,国家从百姓手中可以征来各种不同的物品,有米,有谷,有穗,并有禾秆。米可食用,谷壳、禾杆等则可用来喂养牲畜、修造房屋、马厩等。耕种国有土地的平民所缴的贡,就是田赋,即土地税。

贡是一种定额税,据说是比较百姓所受土地若干年的产量,得出一年的平均产量,再把这个平均产量的1/10定为贡额。贡额确定之后,不论以后年景、收成如何,百姓都必须如数缴纳。所以丰收之年,百姓纳贡比较容易。但遇到荒年,即使颗粒不收,也必须如数纳贡,所以一遇灾荒,百姓则不堪忍受。到了商代,贡法则为助法所取代。

商朝为了灌溉和耕种的方便,土地都划分成井字的方块,每块土地之间由水渠和道路分开。一井中有九块方形土地。这就是井田制。商代井田中的每块土地是70亩(相当今14亩多),周围的八块分给八家耕种,每家70亩,中间的一块70亩为国家公田,由八家共同帮助国家耕种。公田的收获物归国家所有,私田的产品则归百姓自己所有。田赋只取公田产品,不取私田产品。丰年,国家公田收入和百姓私田收入都增加,荒年二者都减少。这样,百姓生活就有了保障,就避免了实行贡法时,百姓在荒年尽其所有而不能完赋的情况。这就是“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又称藉法,藉就是借,指借民力以耕公田。显然,助(籍)法是一种劳役税制。助法的税率,据说也是1/10,即百姓的全部劳动时间里,大约有9/10(实际是8/9)用于耕种私田,1/10(实际是1/9)用于耕种公田。

在助法条件下,百姓为国家的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不论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分开的。而且,私田由自家单独耕种,公田则由八家共耕。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百姓在公田上的劳动必然不会像在私田上的劳动那样努力,这必然要影响公田的产量,影响国家的收入。这种税制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周代的“彻”法,可能就是克服助法这种弊端的产物。

周代的井田中,每块土地为100亩(相当今20多亩),一井共900亩,授与八家共同耕种,最后以800亩的收获物分给八家,100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缴给国家。这就是“周人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上》)的法。由于公田现在已经不再在井田中单独划出,而是作为私田授与百姓耕种,就可以调动起百姓的劳动积极性,公田就会和私田一样得到精耕细作,从而增加国家的田赋收入。

田赋之外,商朝和周朝统治者分封在各地的许多诸侯,也必须按照规定向商王周王进“贡”,缴纳其分封地区内的土特产。据《周礼·大宰》记载,周代邦国之贡分九种,称为“九贡”:“一曰祀贡(祭祀用的包茅、纯色全体牲畜),二曰嫔贡(皮帛),三曰器贡(宗庙用器),四曰币贡(绣帛),五曰材贡(木材),六曰货贡(珠玉龟贝),七曰服贡(祭服),八曰斿〔you游〕贡(羽毛),九曰物贡(土特产)。”和夏朝一样,贡仍然是商、周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

夏商周均有负责赋税征收管理的专门官职。据《周礼》记载,周代国家机构共分六官,负责赋税征管工作的是地官司徒。大司徒之下有小司徒以及载师、闾师、县师、遂师等职,分别掌管全国土地、物产、人民、六畜、车辆之数,制定各地赋税等级,规定赋税征收办法,按时征收赋税。并有内府、仓人、廪人等管理国库粮食及物资的储存收支;有司会、司书等主管赋税收支的核算。赋税征管制度已相当严密。

奴隶社会的田赋负担相当沉重。税率名为1/10,实际上助法和彻法都是1/9的税率。而实际征收的比例则更高。《诗经·七月》一诗中详细描写了农夫的生产和生活情况。他们种的稻谷,织的布帛,猎取的兽皮,都要缴纳给王孙公子。他们自己住的房子则四面透风,蟋蟀在床下乱叫,老鼠在屋里出没。他们吃的是奴隶主贵族根本不吃的瓜、葫芦、麻子和苦菜。连一件粗麻衣服都没有,整天忧愁如何过冬:“无衣无褐,何以卒岁?”当他们经过奴隶主贵族的庭院时,看到奴隶主们奢侈的生活,不禁愤怒地质问:这些统治者,既不种地,也不打猎,为什么却可以取得300户土地的庄稼?为什么庭院里悬挂着各种珍贵的野兽?这不是白吃饭吗?“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悬貆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诗经·伐檀》)在《诗经·硕鼠》一诗中,农夫愤恨地把统治者比喻为大老鼠,农夫一年到头供养他们,收获的粮食全被他们吞食了。他们对农夫的疾苦却不理不睬,毫无怜悯之意。因此,农夫决心离开这些贪暴的寄生虫,到自己理想的、没有剥削和压迫的“乐园”、“乐土”去。这些诗篇充分反映了奴隶制国家赋税搜刮的残酷性,表现了奴隶社会末期人民对这种搜刮的强烈不满和反抗情绪,说明奴隶制的剥削制度即将瓦解和崩溃了。

奴隶制社会的田赋是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国家把土地授与百姓耕种,百姓则向国家提供劳役税和实物税。到西周末年,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封建土地制度的产生,奴隶制的田赋制度也随着瓦解,而为新的封建的田赋制度所代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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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二节 先秦的田赋

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在中国赋税史上,也是奴隶制的赋税制度瓦解和封建赋税制度产生和形成的时期。

封建赋税制度是在封建土地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西周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井田之外,出现了大量私田。这些私田,有平民开垦的,有逃亡奴隶开垦的,也有诸侯封君为扩大自己占有的土地而开垦的。一些占有较多私田的农民开始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收取地租,成为地主,而一些农民或奴隶则成为他们的佃农。诸侯封君也开始把自己占垦的私田租给奴隶耕种,收取地租。最后甚至把受封的国家井田也当作私田处理,分成小块租给自己的奴隶或平民耕种。这样,这些封君贵族就变成了新兴封建贵族,而一些平民和奴隶则转变为他们的佃农。封建剥削关系出现了。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年),各国诸侯与周天子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了占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开始了激烈的争霸战争。统治阶级的奢侈需要和大量军费开支,远远不是井田制上的“百亩而彻”的旧税收所能满足的。所以,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进入春秋时期以后,各国先后开始了封建性质的税制改革。

周庄王十二年(公元前685年),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管仲帮助齐桓公在齐国实行“相〔xiang向〕地而衰〔cui崔〕征”的赋税政策。相,是观察;衰,是差等的意思。“相地衰征”,就是根据土地不同而分等征赋。西周的赋税是以井田为单位征收的。在井田制下,每户土地都是百亩,所以每井所出赋税和劳役都是一样的。管仲主张根据土地好坏而分等征税,这就改变了奴录制的井税制度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数量,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西周的旧税制。质量好的土地要多纳税,这就可以增加国家的田赋收入。质量差的土地则少纳税,这样,耕种瘠薄土地的农民也会安心生产,不会因地薄税高而迁徙逃亡。

大约90年后,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即开始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一切土地均按亩交纳土地税,正式废除了过去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原来不纳税的私田也开始承担国家赋税,从而大大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国家向私田征税,实际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从而也就等于承认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的合法性。大约又经过100多年,即公元前483年,鲁国季孙氏又进行了一次军赋改革,“用田赋”,即按田亩向百姓征发军役和军用品。这样,鲁国不仅田赋,而且军赋的征收也采取了和封建土地占有关系相适应的新制度。

类似的改革,在其他国家也陆续发生。如公元前548年,楚国令尹(最高行政长官)子木在整顿楚国军赋时,推行“量入修赋”原则。具体做法是:登记全国土泽田地情况,度量山林水泽的出产,分别丘陵高地,注明盐碱地,计算水淹地,划分小块耕地,并规划肥沃土地上的井田等等,实际上是根据不同土地具体情况及其产品种类和数量来确定赋税。公元前538年,郑国公孙侨(子产)“作丘赋”,和季孙氏的“用田赋”一样,在百姓家资之外,又按田亩征发军赋。这些适应实际经济情况的新的赋税征收方法,也打破了旧的井税制度。

诸侯国中比较落后的秦国,进入战国(公元前475—前221年)阶段也开始了封建性质的赋税改革。公元前408年,秦简公“初租禾”,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所种庄稼亩数征税,实行了和“初税亩”性质一样的赋税改革。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为了富国强兵,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公元前359、350年,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变法。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是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根据官僚贵族功劳大小,爵位高低,规定其私有土地的数量多少。把原来的国有土地转变为官僚贵族的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同时颁行了新的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打破井田和私田的界限,所有土地都按统一的标准征税:“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二、赋税一律征粟,缴纳粮食,以鼓励百姓务农。三、减轻农业税,“重关市之赋”(《商君书·垦令》),加重商人的赋税和劳役,以抑制商业的发展。四、制定户籍制度,登记人口、劳动力数字,按人口抽人头税,征发徭役和兵投。五、把赋税劳役作为推行农战政策的奖惩手段。例如,为促进农民小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规定弟兄二人以上者必须分家,否则,加倍征收其赋税。对专心务农,生产的粮食和布帛多的农户,国家免除其劳役。战争中能斩敌一人,则免其赋役等。

商鞅变法是封建经济制度取代奴隶制经济制度的一场革命,也是封建赋税制度最后取代奴隶制的赋税制度的一场革命。它是封建赋税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基本确立的标志。

新生的封建赋税制度尽管还不完善,但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例如,只要承担国家赋税,百姓垦辟的私田就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这对鼓励垦荒、扩大耕地面积,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再如,赋税必须用粮食缴纳,减轻农民的赋役等等,都有促进农业生产的意义。封建赋税也比奴隶制的赋税制度更为合理,纳税不只是平民的义务,不论官僚、地主、农民,凡占有土地者都必须向国家纳税,不能违犯税法。例如,赵国贵族、赵王弟弟平原君不肯缴纳田租,负责税收的赵国田部吏赵奢斩杀平原君手下抗拒纳税者九人,迫使平原君也不得不依法纳税。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三节 秦、汉的田租、口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随着统一的封建帝国的形成,封建的赋税制度开始普及于全国,并日益完备。封建田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田租即土地税。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即下令“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时称百姓为“黔首”,“自实田”即自己如实呈报自家土地数量,由基层官吏核实后,据以确定应缴田租数量。秦的田租征收量极为沉重,税额占总收获量的2/3。粟米之外,还要缴纳秸秆,用来满足官府对饲料、燃料和建筑材料的需要。据秦律所载,秦时规定“顷入刍三石,稿二石”(《秦律·田律》),即每百亩土地要交饲草360斤,禾秆240斤。

二、人头税。田租之外,封建国家还按人口征收人头税。秦时称口赋。所谓秦“头会箕敛”(《史记·张耳陈馀列传》)中的“头会”,就是计算人口数量,按人头征收赋税。秦时人头税数量与税率不详,但和田赋一样,也十分沉重。田赋之外,再征人头税,一是可以增加税收数量,二是可以使占有土地较少或不占有土地的百姓也承担赋税义务,因为农民不仅有田地收入,还有其他副业收入,人头税可以使农民的这部分收入也纳入纳税范围。同时,征人头税,也可以加强对人口和劳动力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以利于对农民和广大人民的封建人身奴役。

公元前206年,刘邦称帝,建立汉朝,历史上叫做西汉(公元前206—公元8年)。汉承秦制,政治制度如此,赋税制度也基本如此。不过汉统治者吸取了秦横征暴敛,二世而亡的教训,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对农民的赋役比秦王朝大大减轻。东汉(公元25—220年)基本继承西汉赋税制度和政策,除了个别税目在个别时期略有增减外,赋税制度和政策大的方面没有变动。汉代田赋也分田租和人头税两个部分。

一、田租。汉初田租比秦时大大减轻,税率为十五税一,后来又减为三十而税一,并一度免征田租。东汉初年因军费开支较大,田租改行“什一而税”,但全国统一后,又行西汉旧制,三十而税一,直到曹操改行租调制之前,法定的田赋税率一直未变。征收方法,是根据每户土地亩数、平均亩产量、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由百姓向国家缴纳。缴纳物为粟米和刍稿(秸秆)。东汉时又实行分等征税办法。公元78年,把全国土地按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确定每等常年的亩产量,再按同一的税率,确定每等土地每亩一年应纳的税额,从而简化了税额计算程序。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灾荒等特殊情况,国家随时发布减免田赋的诏令。

二、人头税。汉代的人头税有算赋和口赋两种。算赋实行于公元前203年。规定15岁至56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向国家交120钱,称为一算,作为战备基金,购置车马兵器之用。汉文帝时算赋减为一算40钱。汉武帝时由于军费开支巨大,算赋又恢复到120钱。汉宣帝时又减为90钱,成帝时减为80钱。

为了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图,算赋还有各种特殊规定。对商贾和奴婢倍算,即每人缴240钱,旨在抑制商人和豪强。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对15岁以上至30岁的未婚女子,分五个年龄段,年龄每升至一段,增赋一算,至30岁,增至五算,即每年600钱,以鼓励早婚。对巴中板楯蛮,七姓渠帅均免赋,其余蛮户每人一年缴賨〔g丛〕40钱,以表示对少数民族的赋税优待。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规定年龄80岁的老人,免其家二人算赋,东汉曾规定产妇免算赋三年,妇女怀孕,免其夫算赋一年,以表示对老人及妇女儿童的照顾。

口赋又叫口钱。汉初规定七岁至14岁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20钱“以食天子”,即作为皇室收入。武帝时,口赋改为从三岁起征,并由20钱增为23钱。元帝时,又恢复为七岁起征。口赋有时朝廷也予减免。

算赋和口赋均于每年八月征纳,届时由地方官登记人口,核实年龄,编成簿籍,由官府按户籍征收。

秦代由郡守、县令掌管各地赋税征收工作,乡基层组织有啬夫负责具体赋税征收事宜。在中央负责财政税收事务的则是治粟内史,为九卿之一。汉初中央掌管财政税收事务的官职仍为治粟内史,景帝时改为大农令,武帝以后改为大司农。乡基层组织仍由啬夫负责税收工作。税收制度以及税收会计和年终上报制度,均比前代更为详密。

西汉是中国第一个封建盛世,在封建经济长足发展的同时,封建经济制度所固有的矛盾也随着尖锐起来。土地私有制必然导致土地兼并,造成土地占有上的严重贫富对立。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凭借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强大势力,通过合法购买和强力掠夺等手段,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而广大农民则因为天灾人祸等原因,不得不卖掉自己的土地,陷入饥寒交迫的境地。西汉著名思想家董仲舒深刻地揭露了秦汉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导致土地兼并,造成严重贫富对立的情况。他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农民丧失土地以后,无以为生,根本无力承担国家赋税。而占有大量土地的大官僚、大地主,则千方百计逃避国家赋税。所以,土地兼并不仅加剧了贫富对立,造成土地和劳动力的分离,影响封建生产的发展,而且导致严重的赋税负担不均,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在越来越多的农民丧失土地,大批流亡的情况下,国家赋税,不论是人头税还是土地税,都不可能得到保证。因此,限制土地兼并,使农民能较为牢固地占有一小块土地,就成为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关键。自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的主张以后,至西汉后期,限制大地主土地兼并的呼声日益强烈。公元8年,王莽篡汉,他谴责土地私有制导致土地兼并,造成豪强占田成千上万亩,而贫弱百姓则无立锥之地的严重情况。他说,汉朝实行三十而税一的薄税政策,表面上比夏商周三代的“什一而税”还轻,但由于绝大部分土地为地主占有,农民耕种豪强土地,要缴纳1/2以上的地租,还要服沉重的徭役,实际上加在百姓头上的是“什税五”,即5/10的重征。因此,王莽颁行王田制,将天下土地都称为“王田”,不准买卖,百姓家庭男口不满八人,而土地超过一井即900亩的,要把多余的土地划分给亲属、邻居及同乡缺地的家庭。原来没有土地的农民,按“一夫一妇田百亩”的数量受田,向国家缴纳1/10的田赋。王莽对土地私有制和汉代轻税政策的批判虽有一定道理,但他企图废除仍然符合当时生产力状况的土地私有制,恢复早已灭亡了的奴隶制时代的井田制,显然违背历史发展趋势。王田制直接触犯大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同时王莽也没有真正使无地和少地农民获得土地。他否定汉代三十而税一,在王田制上实行“什一而税”,这就等于把田赋从汉代基础上提高了三倍,显然不会得到地主和广大自耕农的拥护。所以,在地主豪强及人民群众的双重反对下,王田制很快宣布失败。公元11年,王莽不得不自行宣布取消王田制。

东汉王朝建立后,豪强地主的土地兼并活动更加猖狂。他们不仅占有大量土地,而且占有大量依附农民。大量户口被豪强所隐占,造成国家很大一部分税源失去了着落。这种情况,必然要促使封建统治者对赋税制度进行变革。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四节 魏晋南北朝的租调制

从东汉末年曹操颁行租调制到唐中叶租庸调制瓦解,中国赋税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赋税制度变化的基本特点,是旧的人头税为新的从户税、从丁税所代替,并开始向资产税转化。秦汉时期土地税加人头税的田赋结构为田租、户调制所取代了。

公元196年,曹操在许昌招募农民屯田。当时正值战乱时期,人民流徙逃亡,留下大量无主荒地。屯田客观上有抑制兼并的作用。屯田农民不服兵役和劳役,专门从事家业生产,向国家缴纳地租。曹操的屯田,保证了当时对军粮的需要。

公元204年,曹操颁行租调制。规定百姓每亩田地向国家缴粟四升,称田租;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称户调。其他税收项目一律罢止。废除了两汉以来按人头征收的算赋、口赋。豪强地主也必须按土地亩数纳田租、出户调,不准让百姓代出租赋。租调制变人头税为户税,且数额不大,比汉代口赋、算赋制度更易于征收,有利于减轻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强调豪强地主不得隐瞒田亩,逃避租赋,有利于增加国家田租收入。

东汉后期,曾向民户征调丝织品以充官用,而使租调制成为封建国家的基本赋税制度,则从曹魏开始。此后,三国的蜀、吴也实行租调制。

西晋统一全国以后,于公元280年颁行占田制,进一步发展了租调制。占田制规定百姓男子可占田70亩,女子可占田30亩,不能超过此数。同时规定,16岁至60岁的男女为正丁,丁男课田50亩。(古时征收赋税称“课”,课田,即征收赋税的土地,课田50亩,即50亩土地要缴纳租税),丁女课田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岁为次丁。12岁以下,66岁以上为老小,不承担赋税)课田25亩。课田50亩共缴租粟四斛,合每亩八升。比曹魏租调制的田租量增加一倍。但由于占田制给了百姓以合法耕占土地的权利,课田50亩又低于所规定的占田70亩的数量,所以农民有能力完税。占田制首先从土地制度上使国家赋税得到了可靠的保证。每个劳动力都可以耕占一小块土地,这就为国家赋税建立了可靠的基础,从保证农业生产方面保证了国家的税源。田租之外,农民尚需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妇女或次丁男为户主的,户调减半。这是户调的平均额。实际征收时,实行“九品相通”制。由官府把应纳租调的民户,按贫富分成九个等级,户调依户等不同而不同。富户要多交,贫户少交。“九品相通”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资征税的原则。

东晋与南朝宋、齐田赋也实行租调制。

户调制以户为单位征收,西晋以来,虽然实行“九品相通”制,但户等划分,纳税数额并不和财产成比例。豪家大族庇荫大量亲属和客户,往往和三五口人家的小户缴纳一样的户调,极不合理。为了逃避重赋,农民不得不连同自己的土地,投靠豪家大族,成为他们的荫户。大地主往往有30、50家,甚至上百家、上千家荫户。荫户受豪强地主剥削,却不承担国家赋役。这种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情况,既造成了贫富之间在赋税负担上的极端不均,又影响了国家的户调收入。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第二年颁布三长制。北魏的均田制和三长制,变旧的以户计征的租调制为新的以丁计征的租调制,大地主荫占的大批劳动力也必须承担赋税,从而比较有效地解决了户调制的弊端。

租调制要以丁计征,首先必须保证丁夫即每个劳动者拥有实现其劳动力的基本物质条件——土地。如果农民没有土地,那么,即使他们有劳动能力,也不可能从事农业生产,不可能为国家提供赋税。所以,北魏均田制首先按劳动力均田,使每个劳动者都能占有一块土地,拥有生产财富的基本条件。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受露田(耕地)40亩,妇女20亩。奴婢同一般农民一样受田。耕牛每头授田20亩,每户限四牛。上述标准为正田。尚有多余耕地,则作为倍田授给百姓耕种,倍田为正田数量的一倍至二倍。露田只种植五谷,不栽种树木,不准买卖,受田者身死或年龄到达70岁不能劳动时,则要把所受露田归还国家。奴婢和耕牛则随有无以授还。露田之外,男丁每人再授桑田20亩,桑田归百姓私有,身终不还,可传与子孙。并可在下述限度内买卖:桑田多于20亩者可以出卖,不足20亩可以买足,但不能多买,也不能将规定数额(20亩)之内的桑田卖掉。农民受得桑田之后,必须在三年之内种满桑树50棵、枣树五棵、榆树三棵、多种不限。产麻之乡,男子受麻田十亩,妇女五亩,奴婢同额。麻田同露田一样授还。全家均属老、小、病、残,年龄11岁以上至15岁以下者,授半夫之田。均田制不触犯大地主的利益,大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都可以桑田的名义继续作为他们的私产保留在他们手里。另一方面均田制用国家所掌握的大量荒地使广大丧失和缺少土地的农民同土地重新结合起来。它促使大批荫户脱离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从国家受田的编户之民。这样,均田制就在保证大地主利益的前提下,把农民束缚到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上,成为向国家提供赋税的源泉。

均田制基本解决了土地兼并所造成的土地和劳动者之间的分离,保证了每个劳动者都拥有了运用其劳动力所必需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北魏政府实施了以丁计征的租调制,具体规定是:一夫一妇每年缴纳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未结婚的男子四人,奴婢八人,耕牛20头,也分别出一夫一妇的租调。出产麻布的地区,可以布代帛缴纳。以丁夫计征的租调制具有一定的均赋意义。虽然奴婢和耕牛的租调大大低于一般丁男丁女,但大地主占有大量奴婢和耕牛毕竟必须承担纳税义务,那些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大地主家族也必须按丁出租调,这和以户计征的租调制相比,还是多少增加了豪门大族的赋税负担。

北魏的租调制在历史上影响很大。北魏以后,北朝的北齐、北周和隋,都实行均田制和租调制。东晋与以后南朝的宋、齐,原来也实行“九品相通”的户调制,但到梁、陈时,与北魏的改革相呼应,租调也改按户计征为按丁计征。由于南朝未实行均田制,所以在按丁计征租调的同时,又按亩税米二升的标准征田税。

北齐开始完全承袭北魏的均田制和租调制,后来又稍作变动,如成丁年龄由北魏的15岁提高到18岁,增加露田数额为80亩,不用倍田制。奴婢受田人数有限制,最高为亲王,限300人,以下依官品递减,最低为庶民,限60人。租调数量也略有变动,以一夫一妇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十斤绵中折一斤为丝,垦租(上缴国库)二石,义租(纳郡,备水旱)五斗。奴婢租调为一般百姓的一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丁男无妻者,输半床租调。租调可以钱代绢输纳。北周均田制大体与北齐相同,租调数量也有稍许变动。隋统一全国后,基本遵行北齐的均田制,租调数额为:丁男一床租粟三石。产桑地区调绢一匹,绵三两,产麻地区调布一端(五丈),麻三斤。单丁和奴婢出半麻租调。后来又把成丁年龄由18岁改为21岁,调绢由一匹(四丈)改为二丈。公元590年,又规定50岁以上者一律免役(每年20天)收庸,即用布帛代替力役,开始把力役税改为实物税。

这些制度尽管对地主有许多照顾和优待,但同时也体现了要求占有土地多、家资雄厚、拥有大量劳动力及耕畜的豪强地主多承担国家赋税这样一种倾向。作为这一倾向的反映,这期间还出现了几种财产税。如南朝宋文帝时,曾规定上自王公,下至小民,均须献纳金帛私财,要求扬州、南徐州、兖州、江州(今湖北武昌及江西省地区)四州富民家资满5000万,僧民满2000万者,交资财四分之一助国用。北齐时,曾对九等民户中六等以上富户调令出钱,征收其财产税。

在赋税管理机构和制度方面,魏晋时期比汉代也有很大变化。皇帝之下有诸公,诸公之下设有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尚书省下有六部尚书,六部尚书之一的度支尚书,专管财政税收事宜。司农一职这时仅为收粟之官。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五节 唐代的租庸调制和两税法

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公元624年,颁布均田令,并将前代的租调制发展为租庸调制。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按户等征收时,上上户五石,其次依等递减。按田亩征收的标准是“亩税二升”。无田或少田的商贾户则依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各等依次递减的制度征收。唐朝的户税和地税,对租庸调制贫富无差的缺点起了一定的弥补作用。

均田制从北魏到唐中叶前后共实行了250余年。如果从占田制算起,则按丁夫授田的制度断续实行了460多年之久。从公元204年曹操实行租调制到公元780年租庸调制完全废止,租调制前后有将近600年的发展史。这时期占统治地位的赋税制度主要有两个特征:

第一,从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对小块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方面来保证国家赋税的基础。

第二,注意按负担能力平均赋税。曹魏按田亩征田租,西晋按户等征户调,以及均田制下按丁夫征租调,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以人丁为计征对象的租调制和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劳动者都能占有一小块土地,从事生产劳动,所以按丁计征才有实现的可能。一旦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民重新丧失土地,这种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就不可能维持。

均田制是国家把它占有的部分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国家对这些土地拥有所有权,而受田农民则获得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在对无主荒地实行国有的同时,依旧保存地主土地私有制。于是出现了封建土地国有制与封建土地私有制并存的局面。二者虽然本质上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但这两种土地占有形式之间毕竟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和矛盾。一方面,封建国家企图通过土地国有制限制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恶性膨胀;另一方面,大地主阶级则千方百计要吞噬国有土地,以扩大自己的地产。二者的并存只能是暂时的,不可能是长久的。均田制所实行的土地国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的发展。但均田制并不侵害现存的土地私有制,不仅如此,它还在很多方面照顾大地主和官僚的利益。唐代均田制对有爵位的贵族和从五品以上官吏,规定可以按品级授给永业田5—100顷,对有战功勋位的,可以受勋田60亩至30顷。这些土地授予以后,即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对官僚地主的优待,使他们的经济势力得以继续扩大,使他们有可能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唐代的均田制比以往的均田制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不仅永业田可以出卖,口分田在百姓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这就为大地主通过买卖而合法兼并农民的土地开了方便之门。另外,封建国家不过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它之所以要实行均田制,主要是因为土地兼并的发展已经危及了整个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危及了封建政权的巩固。一旦社会经济有所发展,阶级矛盾有所缓和,财政状况有所好转,作为地主阶级总代表的封建国家,就不仅会放任土地兼并的发展,它的当权分子自己就会把国有土地攫为己有,成为土地兼并的主要力量。如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田园遍于京郊的膏腴之地;唐玄宗的宰相李林甫在京城周围占有的土地也都是上等好田;宦官高力士等则霸占了京师良田的6/10。到唐中叶,均田制名存实亡。土地兼并重新发展起来。大批均田农民又丧失了土地,成为流民,有的则成为地主的佃农;不是已经丧失了输纳租庸调的能力,就是不再为国家所控制,不再为国家输税。而大官僚大地主虽然兼占大量土地,剥削很多佃农,却逃避赋税,或仅纳一丁一户的租庸调。安史之乱(公元755—763年)后,造成大量人口流散、死亡,更加促进了土地的集中,均田制彻底瓦解,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维持,国家财政陷入严重危机。公元780年,唐德宗任用杨炎为相,开始实行两税法改革。

两税法开始了中国赋税发展史的又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田赋制度主要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点:第一,资产税开始取代人丁税;第二,货币税逐渐取代实物税。这一取代过程虽然经过多次反复,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却一直贯彻着,是田赋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从唐中叶两税法开始,中间经过北宋中叶王安石变法,明中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到清中叶摊丁入地改革,这种取代终于最后完成了。

两税法最先体现了上述的发展趋势或变化。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有以下一些方面:量出制入,根据国家原来各项财政支出额,确定国家的税收总额,再把这个总额分配到各地,按户税和地税两个税种向百姓征收。户税的具体征收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旧唐书·杨炎传》)即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在所居州、县的户籍,在所居地纳税。征税标准,不再按丁,而是按资产征税,不论丁男、中男,一律按贫富即按其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纳税。资产多的多纳,少的少纳。变过去按丁(户)征税为按资征税。商人要在经商所在州县纳税,税率为1/30,大致要和当地居民税负相同。地税则依两税法实施前一年耕垦的田亩数征收。两税一年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纳税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

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把租庸调及各种杂税合并,统一征收,税目减少,缴纳时间集中,纳税手续简便。还取消了“不课户”,不仅官吏要纳税,浮寄客户及商贾都要承担两税,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两税法按资产课税,更适合均田制瓦解后百姓的负担能力,在土地已大部分集中于大地主阶级手中,而广大农民多已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如再按丁、户征收租庸调,是极不公平的,而且越来越难于保证国库有充足的收入。而按资产征税,占有大量田产的大地主多纳税,而资产极少的农民则少纳税,纳税数量和负担能力更为相符,税收也可增加。

两税法还有一个重要规定,即田亩之税(包括租粟二石及按每亩交粟二升的地税)仍纳谷米,而租庸调中应纳布帛绢绵等实物的部分均改为折钱计征。一般商户占有的不在垦田数内部分的土地的地税,也另折现金交纳。此外,原来的庸并入两税后,改为赋税代替劳役,百姓可以钱代役,劳役租税部分也变为货币租税了。这样,两税法就把很大一部分实物税改为货币税了。

两税法改赋税征实为征钱,是唐代社会经济繁荣、商品货币经济显著发展的结果。这一改革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同时又必然会反过来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以货币纳税,在杨炎提出两税法之前,只在局部地区实行过。两税法把它推向全国,加速了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过程,扩大了货币税作用的范围。农民为了纳税,必须卖出他们的农产品,换回货币;一向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必须和市场直接发生联系,扩大商品生产的范围。这必然会加速封建自然经济基础的瓦解。所以,这是一项具有巨大进步意义的税制改革。

但是,唐代商品货币经济虽有相当发展,封建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尚未发展到应有的程度,以货币税最终取代实物税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正因为如此,两税法虽然以钱定税,但征收时,又往往配缴实物。由于后来物价下跌,农民往往需要数倍绢帛才能缴足两税钱额,加重了百姓负担。到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采纳户部尚书杨于陵的建议,规定两税“皆易以布、帛、丝、纩,租庸课调不计钱而纳布帛”(《新唐书·食货志》)。结果又恢复了实物税。

两税法的不彻底,还表现在杂征并未取消上。两税法颁布时规定,两税之外,不得多征一钱。但不久就命各州于两税钱上每千文增收200文。到五代十国时期(公元907—960年)这种随意加征情况更为严重。五代十国仍行两税法。但两税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附加税。如从后梁开始到后周,百姓于两税外还要交省耗钱,名义是为了补偿粮食征纳过程中的损耗。从后唐开始,又征所谓雀鼠耗,借口备仓储粮食的损耗。后汉时,规定百姓向官府纳钱时以80文为100文,官府付钱时则以77文为100文,称省陌。此外,随田赋带征的附加税还有对农民自制农具所征的农器钱,对百姓造曲酿酒所征的曲钱以及牛皮税等。

隋唐时中央仍设三省六部,管理财政税收的为度支部(唐称户部)。下设度支、仓部、户部、金部,分别管理赋税征收事务。唐代州、郡有司户曹参军事与司仓曹参军事,县则有司户佐、司仓佐负责税收工作。乡则百户设里,里有里正担当赋税催纳事务。唐自安史之乱后,地方所征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留地方使用,一部分交诸道节度使在本道支用,余下部分上交中央,这就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刑部中的比部专门负责赋税收支监督和审核,国库管理制度也更为完备。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六节 宋代的田赋和方田均税法

宋代耕地有两种,一是民田,一是官田。民田指地主和自耕农的私有土地,官田则是为国家或皇帝所有的土地。官田包括屯田(军种军食之田)、营田(民种军食之田)、职田(补充官吏俸禄之田)、学田(供办学经费之田)、仓田(供仓储赈济之田)、公田(中央或地方官吏所管之田,如官庄)等。宋代耕地总额中,官田约占1/10,民田约占9/10。

宋代的田赋分为五种,一是公田之赋,即对官庄、屯田、学田等官田所征之租。官田一般由农民佃耕,国家征收官租(佃租),租额约占收获量的1/3。佃租之外,还要缴纳一般的田税。两者合计,官田之赋约在50%左右。二是民田之赋,即百姓私有土地的田赋。宋代田赋一般以什一为正赋。三是城郭之赋,是对城市居民征课的宅税、地税。四是杂变之赋,是向各地征收的土特产,属正赋之外的苛征。五是丁口之赋,是南方地区对丁男(20—60岁)所征的丁身钱米。

田赋征收以田亩为依据,将田亩按土地质量分为若干等,按等确定每亩税额。宋代田赋仍沿袭两税法,分夏、秋两次缴纳,夏税六月一日开征,税额以钱计。秋税十月一日开征,以米计。宋初曾按中、下两等均定田赋,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夏税钱三文三分,秋米七升四合。

田赋缴纳物有固定的品种,如夏税以征绢为主,用于军衣及官吏衣料之需;秋税以征粮谷为主,用于军粮民食之需;因此,秋税又称秋苗,表明征收物为秋粮。赋税虽有规定的征收品种,但官府可根据当时需要,变换征收品种,这就是所谓“折变”之法。按规定,变换品种时,必须使它们的轻重即价值相等,但实际“折变”时并不遵循这一原则,“折变”成为官府利用物价波动搜括民财的一种手段。比如,西蜀最初300文税钱折合绢一匹,而绢三匹则折草150围(当时草10围为钱20文)。到北宋末年,草价上涨为每围150文,官府却仍按300文折绢一匹、草150围的比例向百姓征钱,结果当初300文的税钱,经“折变”以后,百姓必须缴纳2.25万钱,“税钱三百输至二十三千”(《宋史·食货上二》),上涨70余倍。

另外,田赋按规定应在当地缴纳,但官府常常“以有余补不足”为理由,把所征物品让百姓从此地输往彼地,从近处输往远处,这就是所谓“支移”。支移所需费用完全由纳税人承担。不愿支移者可以纳钱,称“道里脚价”。百姓为了免去远输之苦和支付“道里脚价”,往往到指定的税粮输纳地购粮缴纳。地方官往往借支移之名盘剥百姓,本来可以就近入仓的税粮,也强迫百姓缴纳“道里脚价”,直至将支移脚价并入正税征收。

宋代田赋在支移、折变之外,还有其他各种附加,如属手续费性质的头子钱,名为储粮备荒的义仓税,以及沿袭五代的农器钱、牛革筋角税等。宋代两税按亩征收,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大地主大官僚采取各种手段隐产瞒田,结果使沉重的负担大部分落到贫困百姓头上。据记载,宋朝纳税田亩数仅占田亩总数3/10,不纳税者占7/10,这个数字虽然不一定准确,但确实反映了宋代官僚地主逃避赋税现象的严重。

宋神宗熙宁年间(公元1068—1077年),王安石为相,针对当时赋役不均,税额锐减,国家积贫积弱的情况,决定对田赋进行整理,于公元1072年颁行方田均税法。所谓方田均税法的内容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当41顷66亩160步。每年九月,官府派人分块丈量土地,根据土地质量即肥瘠情况,把田地分为五等,分等纳税。方田均税法从公元1072年开始推行,到公元1085年为止,共推行13年,清丈土地248.4349万顷,占当时耕地面积461.6556万顷的54%。方田均税的目的是为了均平田赋,使占有大量土地的兼并之家按其占田实数纳税,以贯彻地产多者多纳税,地产少者少纳税的按资计征原则。方田过程中尽管有官吏舞弊,地等划分不准等弊端,但毕竟起到了一定的均赋和增加国家田赋收入的作用。

方田均税法由于触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激烈反对。1085年,当支持王安石变法的宋神宗死后,方田均税法即被废除。

王安石变法虽然失败,但按资征税的田赋变化趋向却没有改变。南宋时期(公元1142年)又创行经界法,规定有田之家,要画出自家土地形状、地色,四旁所至,造成土地清册,田主在册上划押,政府据图清丈,并依图正经界,征田赋。1264年,又创行经界推排法,确定民田税色,载之图册,作为征税根据。并有按土地形状挨次排列绘制成图的鱼鳞册(因所绘土地图形状如鱼鳞,所以称鱼鳞册)。后来,辽也通过检括土地和户口;金政权也通过“括田”、“通检”、“推排”等措施,派官吏去全国清查土地,核实财产,判明贫富,以定赋役。

宋代赋税管理机构与隋唐时期相比也有所变化。中央的赋税管理机构为三司使,又称计省。包括盐铁、度支、户部三部分。王安石变法后,罢除三司,其职权大部转归户部。基层则由乡里正、户长、乡书手督收赋税。宋代赋税收支的会计制度更为严密。三司每年要编制会计簿,统计天下财赋收支情况,上报皇帝。通过会计的监督,以平衡赋税收支活动。以后的元明清各朝,中央的赋税管理机构均为户部,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同时也是赋税征管机构,由行政长官及其下属有关官员和机构具体负责赋税征收管理事务。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七节 元代的田赋和赋税征钞

元朝耕地也分为官田和民田。蒙古族统治全国以后,其所圈占的耕地和荒地,以及没收的民田,即成为官田。官田招佃耕种,向国家输田租。民田所课的田赋,则有税粮和科差之分,而税粮和科差又有南北之别。

北方地区的税粮,包括丁税和地税。丁税的征收制度如下:“全科户”(15—60岁的正丁户)丁税每年每丁纳粟三石,“驱丁”(战俘和奴婢)纳粟一石,“减半科户”每年每丁纳粟一石,新交参户(尚未列入正式户等的新收户)第一至第五年每丁每年纳粟依次为五斗、一石、一石二斗五升、一石五斗、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编入正式户等,丁税与全科户相同,即每年纳粟三石。“协济户”(老幼妇女等户)每丁纳粟一石。地税数额为每亩纳粟三升。税粮,近仓之地输粟米,远仓之地折钞输纳:每粟一石折钞币二两。并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元史·食货志一》)的规定,但实际上丁税地税往往同时并征。

南方即江南地区的税粮,沿用宋朝旧制,按田亩征夏税秋税,夏税纳木棉、布绢、丝绵等物,秋税则纳粮,数量视土地肥瘠和产量高低,从一、二升至二斗、三斗不等。二税均可折钞输纳。

科差又称差税,按户征收,类似唐代的“调”。北方的科差分为丝料、包银和俸钞三项。丝料的征收办法是:全科户每户出丝22两4钱,两户出丝为二斤(每斤16两)12两8钱,其中二斤纳官。两户余12两8钱,每户余六两四钱,凑五户余丝满二斤时,输给食邑于本地的诸王、勋臣支用。减半科户每户纳丝11两5钱,协济户纳10两2钱。其他户等也规定有不同的缴纳数量。包银开始规定每户征六两,后改为四两,其中二两征银,剩下二两折收丝绢等实物。到元世祖时,则可以用钞币折纳包银。俸钞实为包银的加征。元世祖时,规定纳包银的民户,每四两征纳一两俸钞,可以钞币折纳,以供官吏俸禄之需。

南方科差包括包银和户钞两项。包银每户纳银二两,户钞每一万户纳钞100锭(合5000两;钞每锭值银50两),平均每户须纳钞五钱。户钞不入国家财政,而是供封于当地的诸王、公主、勋臣享用,相当于北方的“五户丝料”。

赋税征钞,以纸币缴纳,是元代田赋的一个重要特点。元代田赋中货币税的比重比前代大大地增加了。

元代田赋不仅正税繁杂苛重,而且还有各种田赋附加,如规定民田税粮每石须带征“鼠耗”三升,“分例”(手续费)四升,官田输租也要带征“鼠耗”和“分例”(数量为民田一半)。元代盛行包税制,豪绅权势之家包征税粮,盘剥佃民的情况屡有发生。至于官吏赋一征十,额外苛征则是常事。这一切,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元朝曾实行经理之法,让百姓向官府自报田产田赋,履亩征税。也有鱼鳞册等赋役册籍,通过这些措施保证国家田赋收入。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八节 明代的田赋和一条鞭法

明朝的耕地也分官田和民田,田赋也分两税,按田亩计征,夏税不过八月,秋税不过明年二月。具体税率为: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一勺=1/10合),民田减二升,为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芦地五合三勺四撮(一撮=1/10勺),草塌地三合一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明代官田约占全部土地1/7,苏州官田则占1/2以上,陕西官田占4/10以上。税法上所说的官田,专指由无地少地农民佃种的官田。明代民田绝大多数为地主官僚所占有,所以民田税轻,于大地主有利,而官田税重,则于佃种官田的农民不利。

明初规定田赋纳税物品任土所出,夏税为麦,秋税为米。后来又规定民田5—10亩者,必须栽种桑麻等经济作物,所以两税在米麦之外,又附征丝、麻、棉。田赋用米麦缴纳,称“本色”,将米麦折成银、钞、钱、绢等输纳,称“折色”。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规定,“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十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入粟者听。”(《明史·食货二》)明确规定田赋税粮可以货币折纳。英宗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规定全国税粮实行折银缴纳,粮四石折银一两解京,称为金花银,以为永例,开始了田赋以银缴纳的变革。

明朝初年,由于元末战争,户籍与田土册籍多已散失,为了防止百姓隐瞒田产,逃避赋役,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令各州县按里(当时基层组织,以110户为里)编造以户为主,详列各户丁口、田产及应纳赋役数量的赋役册籍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为征收赋役的根据,因上交户部的一份封面为黄纸,所以叫赋役黄册。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又令各州县分区编造土地册籍,上面分号详列每块土地的面积、形状、四旁所至、土质及田主姓名,一式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为征税根据,这就是明朝的鱼鳞图册。这些册籍,对于清理隐匿人口和土地,保证国家的田赋征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官吏、地主常相勾结,在这些册籍上弄虚作假,而且每户土地增减无时,时间稍长,往往和实际不符。因此,这些册籍随着时间的推移,就逐渐失去了作用。明中叶,封建王朝开始由盛转衰,土地兼并又趋剧烈。大量土地集中到大地主手里,他们千方百计逃避国家赋税。明代仕宦和缙绅之家享有免役特权,无优免特权的地主和农民常将自己的田地寄在这些人家的名下,以逃避赋役,称“诡寄”。一些大地主还将田产零星分附于亲邻、佃仆等户名下,以逃避差徭,称“花分”。将田产请托缙绅冒认他们名下,以减轻赋役,称“投献”。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仅苏、松、常、镇四府即查出投献诡寄田近200万亩,花分田330多万亩。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国家田赋收入。同时,由于巨额军费和宗禄支出,以及统治阶级的奢侈浪费,财政支出却与日俱增。国家每年财政收入,不足财政支出之半。明神宗时期,张居正任首辅秉政,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进行赋役改革,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具体内容是:一、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合并到一起,如里甲、均徭及杂役等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一起征收。这样,一条鞭所征课额中,既包括田赋和各种杂税,也包括各种力役。二、一条鞭法规定赋额一律按田亩计征,占有土地多的要多征,少的就少征。这就必然要增加大土地占有者的赋税,而减轻少地和无地农民的负担。土地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占有土地多少,是贫富的基本标志。一条鞭法完全以田亩为征课对象,比两税法更彻底地体现了以财力为基础,以贫富为差别的征课原则。当然,一条鞭法在量地时也要计丁,没有彻底废除丁银,有丁无粮之户,编为下户,仍纳丁银。三、赋税一律征银,由过去的银物兼课变为完全以银纳税,从而把实物税全部转变为货币税,完成了由两税法所开始的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明代商品货币经济比唐代进一步发展,并且在工商业中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一条鞭法规定赋税皆“计亩征银”,是明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在国家赋税制度上的反映。

一条鞭法推行全国时,各地的实行出入很大。全国赋税并未尽遵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名义上规定各种征派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实际上一旦有新的需要,封建统治阶级仍随时增加赋额,任意加征加派。明朝末年,田赋加派日益繁重,其中最主要的是“三大饷”加派。一是辽饷加派。万历四十六年(公元1618年),努尔哈赤向抚顺进攻,明王朝为了加强辽东防务,开始加派田赋数额。到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全国每亩加派银达一钱二厘,增赋900万两。二是剿饷加派。崇祯时,农民起义已遍及全国,为筹措镇压农民起义的军饷,崇祯十年(公元1637年)开始加派剿饷,先后共加派330万两。三是练饷(练兵费用)加派。剿饷原定为一年,但农民起义并未熄灭,所以崇祯十二年(公元1639年)又加练饷银,共730余万两。此外还有崇祯八年(公元1635年)的助饷加派,加官户田赋1/10,民赋10两以上户也加1/10。各项加派使民赋激增,加上贪官污吏层层勒索,加速了农民的破产,造成了经济崩溃。特别是陕、甘、河南、湖、广地区,农民负担更重。西北地区没有“辽饷”加派时,农民已经是一半纳粮,一半糊口。加派辽饷后,则变成一半纳粮,一半充饷。加上灾荒流行,农民大批饿死、流亡,最后被迫起义。李自成领导的明末农民革命,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爆发的。李自成以“均田”、“免赋”的口号为号召,反映了农民的要求,得到了群众的拥护,起义力量迅速发展,终于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

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九节 清代的田赋和摊丁入地

清王朝建立后,田赋征纳仍遵行一条鞭法,按明朝万历年间的则例征收,地赋和丁赋分别征课。民田地赋分上、中、下三等征收,且各地税率高低不一,相差悬殊。丁赋是徭役的折银,民年16—60岁为丁,成丁须按规定纳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上、中、下三等课丁银,丁银数量各省也不同。田赋和丁赋都要折白银缴纳,称地银和丁银。

清代田赋也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在二月至五月,称“上忙”;秋征在八月至十二月,称“下忙”。

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地银和丁银分别征收的弊端日益突出;由于人口增长快于土地面积的增加,土地又不断集中到大地主手里,农民不断丧失土地,又要承担沉重的丁赋,所以无地农民被迫逃隐,既影响了国家税收,又造成社会不稳。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针对“户口日增,地未加广”(《清史稿·食货二》)的情况,规定以现在丁册为常额,固定丁银数量,此后所生人丁,不再征赋。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将固定的丁银首先在广东摊入田亩征收,并逐渐推行于全国。地税从此称为“地丁”,这就是清朝“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摊丁入地,地丁完全按田亩征收,不论豪绅富户还是一般农民,田多则赋多,无田则无税,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所以,摊丁入地可以说是封建社会中后期赋役制度发展的最后总结,是两税法、王安石变法和一条鞭法中所体现出来的赋役制度发展趋势的最后完成。至此,封建制度下按资纳税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劳役税和实物税最终化合成了单一的货币税。

摊丁入地规定地丁银数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丁册为常额,固定丁银(335万余两),此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清史稿·食货二》)。但实际上这不过是一句空话。摊丁入地后,直至清王朝最后灭亡,田赋附加不断加重。其中主要的有火耗,又称耗羡。地丁银上交户部时,要熔成锭银,于是以补偿销熔损耗为名而加征耗羡。其次为平余,是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后来由户部与地方政府瓜分。三是向京城运送漕粮的各种加征浮收,即漕粮附加。到了近代,鸦片战争以后,由于银钱比价上涨,清政府内政外交和财政上的严重危机,清朝廷进一步通过各种附加、改折、浮收等形式,加剧对人民的搜刮,田赋更加沉重。如1868年,江西南昌地丁银加派额比原额增加50%,1867年江苏各地漕粮改征折,增加了二倍。

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工商杂税 第一节 工商税

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已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到奴隶社会初期,商业也与农业和手工业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社会分工部门。到了商朝,中国古代工商业已有一定发展,既有专门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手工业者,也有专门从事买卖活动的商人。但在奴隶制时代,工商业主要为奴隶主贵族所经营,“工商食官”,手工业劳动者和商业劳动者都为官府所豢养,是奴隶制国家的手工业奴隶和商业奴隶。由于工商业主要为奴隶制国家经营,直接为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服务,赢利直接为国家所得,所以当时国家对工商业并不征税。后来私人工商业有所发展,国家对私人工商业即加以管理,如在来往关卡和市场上对经商人员和商品加以检查等等,但起初也不征税。这就是中国历史上传为美谈的“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礼记·王制》)。廛,指空地;讥,是检查、盘问。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官府在市场上给商人以空地储存货物,但不对商品征税;关卡上也只检查不征税。到西周后期,官府工商业逐渐衰落,私人工商业日益发展,工商业者的利润收入和财富积累已相当可观,甚至胜过农人,因而逐渐成为国家的征税对象。战国中期著名思想家孟轲关于古代商税的起源说过这样一段话,他说:远古的时候,市是交易场所,由国家命官治理,原先并不课税。但有些唯利是图的商人,总是站到市场的高处,左右探望,观测行情,时刻企图把市场上一切有利的买卖都垄断到自己手里,人们都认为这是一种卑贱的行为,所以开始对商人征税。孟轲关于商税起源的这种说法虽然不足为据,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私商利润增多,因而引起了国家的重视,成为税收的对象。古人所说的商,不仅指商人,有时也包括手工业者。因为手工业者所从事的生产也是商品生产。他们经常亲自去市场出卖自己的产品,买进原料,他们的手工业生产活动往往和商业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古人所说的商贾,往往也包括手工业者在内。据《周礼》记载,西周已开始征关市之税和山泽之税。商人经过设于道路要隘和诸侯国界的关卡,要收关税,由司关专门掌管收税事宜。商人如果企图不通过关卡,逃避关税,货物将被没收,本人也要受到惩罚。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要收各种市税,如摊点税、房屋税、场地税、仓库税等,由廛人具体负责市税征收工作。手工业者和商人开发山林川泽资源,如鱼、盐、木材、皮毛、齿角等,则要征山泽税。关市税的收入专门用来供应天子的饮食和衣服费用,山泽税收入则专门用来办理国家丧葬事宜。工商业成为国家税收来源,是社会经济发展,工商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作用增长的表现,同时也说明国家财政开支较前更为巨大,仅靠土地税已经不能满足国家机器的需要了。

春秋时期,由于诸侯争霸,国家分裂,工商税的征收情况也不统一。不同诸侯国,或同一诸侯国在不同时期,工商税政策都不相同。例如,郑国就实行比较自由的工商业政策,对商人的买卖活动国家不予过问。齐国在齐桓公统治时期(公元前685—前643年),为了促进工商业发展,在同邻国之间,曾一度实行“关讥而不征”的政策。稍后称霸诸侯的晋文公(公元前636—前628年在位),也曾采取“轻关易道”的政策,即减轻关税,修治道路,以利商业发展。鲁文公二年(公元前625年),大夫臧文仲在鲁国境内设六关以征税,后来曾遭到孔子的批评,认为这是不仁行为。但到春秋末年,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各国商税都在加重。例如齐国在齐景公时期(公元前547—前490年),就在临近国都的关卡上对客商横征暴敛,成为齐国奴隶主政权不得人心的一条重要原因。晋平公(公元前557—前532年在位)曾自称,他门下的2000食客,就是靠每天收取都城的市税来供养的。市税一天的收入可供养2000人,可见其数量之巨:“吾食客门左千人,门右千人,朝食不足,夕收市赋;暮食不足,朝收市赋。”(《韩诗外传》卷六)

战国时期同春秋时期一样,诸侯争霸,各国工商税政策仍极不统一。工商税随各国财政开支的不断增加而日趋沉重。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他认为,农业生产粮食布帛,是富国强兵的主要经济部门,是国家的本业,而工商业不生产粟帛,而且影响农业生产,因而是末业。国家要富强,必须大力加强农业生产,而限制工商业活动,推行重本抑末政策。重征工商税,则是实现重本抑末的一项重要措施。他要求“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书·外内》),“重关市之赋”(《商君书·垦令》),商人通过关卡和入市交易,都要实行重征。山泽产品也不准商人自由开发,由国家统一控制和管理,向开发采集山泽产品的工商业者和百姓“收山泽之税”(《盐铁论·非鞅》),数量是以前的20倍,可见其税额之高。商人的徭役也在加重。商人不仅其全家人口都要服役,他们雇佣的奴仆也必须依名册应役。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曾将商人和罪犯一样对待,送到边关屯戍,服兵役。后来又把父母或祖父母曾经是商人的也遣送戍边。这种歧视商人的赋役政策,是商鞅变法以来所实行的抑商政策的继承和发展。秦自商鞅变法以后,重征商税主要是贯彻寓禁于征的原则,目的是减少国家经商人数,以保证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要,这是封建国家重征商税的主要出发点。新生的封建统治阶级把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放在农业生产上。重征商税,抑制工商业的过分膨胀,就可以保证封建财政的基础——农业的充分发展。

西汉初年,对商人仍“重租税以困辱之”(《史记·平准书》),实行重征商税以抑商的政策。例如,商人的算赋就比一般百姓增加一倍。普通百姓的算赋为120钱,商人则为240钱。西汉时城市商业活动仍在特定的商业区“市”内进行。凡长期固定地在市场内营业、利用官府在市场内设置的房舍、店铺和货场的商人,都要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商人取得“市籍”所交的场屋税和按交易额与一定比率计算出来的交易税,统称“市税”或“市租”。汉代市税也很高,临淄居民10万户,每天市税收入高达千金。在当时经济尚不十分繁荣的情况下,这是很重的市税。汉初征商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抑商,通过重征商税以减少经商之利,防止百姓弃农经商,背本趋末。商税仍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山泽、关市之税不列入国家财政,而归少府(九卿之一)掌管,属于皇室收入和解决封君的奉养之需。

从汉武帝时期(公元前140—前87年)开始,工商税在封建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征商税,在抑商的意图之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始成为封建政权的主要动机。汉惠帝、高后时期(公元前194—前180年),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虽然在政治上对商人仍采取压制政策,但对商人经营活动的限制曾有所放松:“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史记·平准书》)“弛商贾之律”的内容主要是“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史记·货殖列传》),即关卡允许商人自由通行;山泽资源,商人可自由采购,开发;煮盐、冶铁、铸钱,私人均可自由经营,国家不加限制。再加上当时国家统一,政治稳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商业都会大量涌现,家累千金、万金,富甲一乡、一县、一郡的富商大贾不可胜数,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史记·货殖列传》)的商业大发展景象。汉武帝时期,对匈奴等外族侵略势力大规模用兵,军费、赏赐等开支巨大,国家财政入不敷出。而富商大贾聚集大量财富,却不肯响应国家要求自动捐资以助国家之急。因此,汉王朝决定对工商业者开征几项新税,以解决国家急需。一是颁布算缗令,征缗钱税。缗是穿钱的丝绳,1000钱为一缗,算缗就是征财产税。在算缗令颁布之前,汉朝廷对财产在三万钱以上者已经征收财产税,称“赀算”或“算赀”,一般人万钱一算(一算为120钱),税率为1.2%。商人“赀算”较重,每千钱征20钱,税率为2%。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御史大夫张汤等建议“算诸贾人、末作、贳〔shi世〕贷,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史记·平准书》),即对商人、手工业作坊主、高利贷者及其他囤积居奇、谋取盈利者征缗钱税。让他们自己如实向政府申报钱财数额,经官府核验,按率纳税。对商人、高利贷者、囤积居奇者,每2000钱纳税一算,税率为6%。手工业作坊主和金属冶炼者,4000钱纳一算,税率为3%。凡隐匿财产不报,或报价与实数不符,一旦被人告发,要没收其全部财产,一半归公,一半赏告者,并罚被告者到边防服役一年,这就是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颁布的著名的“告缗令”。告缗令到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停止执行;实施期间,富商大贾几乎都遭告发,中产以上的商贾大部分破产,给了富商大贾以沉重的打击。国家因此得商贾“财物以亿计”(《汉书·食货志》),从而保证了战时的财政需要。二是车船税。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已开始征商人车税。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根据张汤建议,又规定,商人轺〔yao摇〕车(一马驾的车)一乘征钱二算,一般百姓轺车征钱一算,官吏、三老、北边骑士的轺车免征。五丈以上的商船征一算。中国历史上对商船征税从此开端。同时开征马牛羊等牲畜税,以解决军需马匹的供应。此外,汉初曾一度废止的关税,汉武帝时期也开始征收,起初税额不多,主要供关卡吏卒衣食费用。以后则逐渐加重。

随着封建官僚贵族集团奢侈风气的滋长,供皇室及封君奉养之需的山林川泽之征也急剧增长,汉宣帝时,渔业税增加三倍。汉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其中“少府钱十八万万”(《汉书·王嘉传》),几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

公元8年,王莽篡汉,进行改制,以打击商人兼并势力为号召,王莽对盐、铁、酒、山泽,全面实行国家专营制度。工商业者和一般百姓采取山林川泽财物,如猎取鸟兽,捕捞鱼鳖百虫及放牧牲畜,一律征税。妇女养蚕织布缝衣,工匠、医生、巫术、卜相及各种卖艺活动,小商小贩,旅馆饭店以及市场交易活动,都要向官府申报自己的营业额和利润收入,按所得利润的1/10,向国家纳税。汉武帝时期的算缗令征的是资产税,而王莽对广大工商业者征的则是所得税,这是王莽在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个创造。王莽的税收政策触犯了广大商人阶级的利益,这是导致王莽改制迅速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东汉工商税沿袭西汉制度,但山川园池税则划归国家财政收入,供军国之需。东汉末年关税税率已涨至1/10以上。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工商业严重衰落。但为了供给军费和统治阶级的奢侈需要,工商税却名目繁多,极为沉重。产生了许多搜刮工商业的新税种。例如,三国曹魏与孙吴征过牛肉税,西晋时征过(木离隹)〔li离〕税。(木离隹)是客栈,国家于重要道路上每10里办一客栈,令老小贫困户开办,由官吏主管,依客舍征钱。东晋时期开征课于交易行为的估税。估税分两种,对数额较大、并立有文据的买卖,如奴婢、牛马、田宅等大宗交易,所征估税叫输估,每一万钱,征收400钱,卖方交300,买方交100。对不立文据的小额交易所征的税叫散估,税率也是4%,全由卖方负担。估税是后世契税的起源。东晋之后,南朝的宋齐梁陈都征收估税。东晋成帝咸康中(公元335—342年)还征收过桁〔heng衡〕税,“桁”通“航”,指浮桥。南京秦淮河上架有24座浮桥,其中丹阳、竹格、朱雀、骠骑四座浮桥对来往行人征收通过税,这就是桁税,一直征到宁康元年(公元373年)才废止。南朝的宋、齐、梁、陈都曾征过桁税。东晋、南朝时期还征过牛埭〔dai代〕税。埭指水坝,航船过坝,须用牛牵引,过往船只须缴纳一定的费用,本属使用费性质,但后来过坝船只不论是否用牛牵引,均须付费,变成一种苛征,因此称为牛埭税。

此外,还有各种单项货物税,如东晋、南梁时的鱼税,南宋时的梓材、皮毛税(实物税)等等,不一而足。

传统的关市之征,也十分苛重。后秦姚兴就曾“以国用不足,增关津之税,盐、竹、山、木皆有赋焉”(《晋书·姚兴载记》)。北魏孝明帝时,开征入市税:“又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魏书·食货志》)北齐后主高纬时也“以军国资用不足,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北史·齐本纪下》),以供其奢侈浪费。东晋南朝征商情形更苛重。例如,东晋时,“都(指建康)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隋书·食货志》)南朝的齐、梁还实行对市税和通行税的包征制,由官府核定某地应征税额,招人承包收缴。包税者为完成承包的税收总额并获取盈余,极力加重对商贾的征敛,商人为了转嫁税负,只得提高物价,物价上涨,必然影响商品的销量,从而影响税收数量,使包税者无法完成包税任务,不少包税者因此被抄没家资。陈朝关市税也极为繁重:“旗亭关市,税敛繁多。”而且官吏贪污中饱:“逼遏商贾,营谋私蓄。”(《陈书·宣帝纪》)到陈后主陈叔宝时,为满足其奢侈需求,更是恣意掠夺商贾:“税江税市,征取百端。”(《南史·陈本纪》)

隋与唐初工商税很少,盐酒、矿冶、关市均不征税。安史之乱时,由于国库空虚,中央和地方都采取税商的办法以充军用。安史之乱后,各种工商杂税开始增多。唐肃宗时期(公元756—761年)还曾对富商豪贾强行举债,征课江淮、蜀汉一带大商人资产的2/10,称率贷。随后诸道大都采用这种“率贷”方式,以充军费杂用,名目日多。率贷逐渐由临时财产税,转化为营业税与通过税了。唐德宗李适〔kuo阔〕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实行两税法,其中规定商人向所在郡县纳税,税率为三十税一,和农民的税负要大体一致。但这只是一纸空文。两税法颁布以后,国家仍对商人千方百计进行掠夺。建中二年即“以军兴,增商税为什一”(卷二二六)。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即在两税法颁行不久,就开始税间架,即征收市民房屋税。每屋两架为间,上屋税2000钱,中屋税1000钱,下屋税500钱。同时征收除陌钱,凡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每贯(千钱)税50钱。税间架与除陌钱,遭到市民的强烈反对;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今甘肃泾川)兵至长安发动兵变,即以不纳间架、除陌二税号召群众,唐朝廷不得不将二税废除。两税法实行当年,唐德宗即采纳户部侍郎赵赞建议,开征内地关市税,于诸道津要都会之处,设关立卡,查征往来商人财货,每千钱税20文,竹、木、茶、漆一律什而税一。唐中后期,各地擅自于交通要路及市井津渡滥设关卡,税敛杂物及牛马猪羊之事件,不可胜纪,从而导致物价上涨,商旅日益减少。德宗建中初,还以“借商”的名义,强征富商钱财,答应兵罢后用公款偿还,实际上是借而不还。借钱令一下,官吏像强盗一样,强取民财,激起民愤,长安市民罢市,百姓相率挡遮宰相马前诉苦。原来预期可借得500万贯,由于遭到商民的激烈反对,实际才得88万贯。唐代国际贸易发达,国家在广州等主要通商口岸,设市舶使,检查出入船舶,征收“舶脚”(或称“下碇税”)即关税。五代十国时期,工商杂税名目更为繁多。后梁太祖曾征收油税、牛税,蔬菜瓜果也列入征课范围。

宋朝开国之初,即定商税则例,商税分过税和住税两种,过税税率为商人贩运货物货价的2%,住税税率为商人在住地出售货物货价的3%,商税较轻,因而促进了国内商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后期工商杂税也日益繁重。不仅继承了五代十国的各种苛征杂敛,而且出现了许多新的名目。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征印契税,规定凡百姓典、买田宅应在两月内向官府输钱,请求验印,名印契钱。买卖牲畜也要缴契税。税率时有变化,仁宗时每贯税40文,徽宗时规定浙江及福建等七路每贯收60文。北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因方腊起义,军费告急,创征经制钱,在酒、糟、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钱等七税既定税额的基础上,每贯再征20文以供经制使(官名,掌管东南财赋)费用,称经制钱。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又征总制钱,每贯增至100文,供总制使(官名)费用。这种对商人的额外征敛,从北宋一直延续到南宋。并在南宋合并征收,称经总制钱,每贯征56文,到南宋后期,每年税额达1725万缗。宋代对税额在千贯以下的分散的小市场市税的征收,也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扑”;买扑者或以家产作担保,或先按规定税额向官府缴纳一年的税金,然后取得对该地商市的征税权。买扑者为了取得更多的盈余,往往和官吏相勾结,对商民横征暴敛,使商民税负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应纳数额。

元代商税税率较低,实行三十而税一,偏僻和边远地区,甚至实行六十而税一。但随着工商业的发展,额外征课的名目却十分繁多。全国性及地方性额外课有32种之多,有历日(即历书)课、河泊课、山场课、蒲苇课、柳课、柴课、乳牛课、磁课、姜课、白药课等等,可谓无奇不有,无物不课。此外还有各种杂敛,如典当税、和买税、田器税等。另外,元朝广泛实行“扑买”(或称“买扑”)即包税制,也使商人的负担大大加重。如太宗窝阔台十一年(公元1239年),商人奥都剌合蛮扑买天下银课,原课税银额为110万两,他以220万两扑买,使税额增加一倍,而实际征收额,则要高出更多。

明朝各种商税如盐、茶、坑冶、酒、醋等依旧照征外,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工商税种。例如,洪武、永乐年间,在南京和北京征收塌房税(政府建造的供商人贮藏货物的房屋,称塌房。商人贮货于此,需按规定纳税)。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为了流通钞币(发行纸币)而开征的市肆门摊税,征税对象是以贩卖为主的蔬果园、塌房、库房、店舍、受雇运货的骡马车等。该税遍及全国,税额也不断增加。开征时虽声明是以流通钞币为目的,但钞法通行后,该税并未停止,一直征至明末。还有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开征的钞关税,开始从天津至长江的运河沿岸设钞关七所,后来又在长江的重要港口和江南要地设立钞关五所,对受雇载货的过往船只征税。钞关由户部管理,主要征收钞币。还有1471年开征的工关税,是工部派官在芜湖、荆州、杭州置抽分竹木局,对客商贩运的柴草、竹藤、木炭等征税。工关税以缴纳实物为主,后来又允许本色、折色并纳,甚至只征银钞。税率视所载货物不同而不同,不同时期也各有增减,税率高时达1/5。此外还有许多杂税,如武宗正德年间(公元1506—1521年)在京城九门征收的通过税——门税,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创征的对通过淮安坝的米麦杂粮所征的过坝税等等。明神宗时期,矿税、商税征敛极为苛重。从万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起,朝廷派许多宦官到各地出任矿监和税监,他们巧立名目,肆意掠夺工商业者。如万历三十年(公元1602年),临清关(在今山东临清市)原有缎店32家,由于抽税沉重,倒闭21家。布店73家,例闭45家。杂货店倒闭41家。来往伙商原有38人,由于被抽税罚款折本,只剩两人。矿监、税监的横征暴敛,激起了广大工商业者和市民的反抗。万历二十七年(公元1599年),税监马堂大白天在临清抢劫市民财产,激起临清市民大罢市。愤怒的脚夫、商贩、市民纵火烧毁税监署,击毙其爪牙37人。税监孙隆在苏州遍设税卡,致使外地绸商裹足不前,迫使苏州纺织业不得不缩减生产。孙隆又加征机户的工业税,迫使机户罢织,机工失业,失业工人在葛贤领导下,举行暴动,打死税官黄彦节,孙隆则乘夜逃跑。万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京西煤矿工人也发动反税监斗争,他们群集北京,举行请愿示威,迫使明神宗调走税监王朝。湖北、江西、云南、陕西、福建等地都爆发了大规模的市民反抗税监的斗争。

清朝工商业进一步发展,商税税种比以前历代都多,而且更加苛重。以内地关税为例,清乾隆年间,隶属户部的户关有45处,隶属工部的工关有15处;关税正额之外,还要缴纳关税盈余,盈余有时甚至超过正额。正额、盈余之外,还有各项杂课。关吏还对往来商人及行旅肆意敲诈勒索,中饱私囊。在大中城市市场及各地商品交易中心的居民铺面,则要纳门面税,甚至百姓居屋也要按铺面纳税。此外,还有对各地城镇集市交易物品所征的落地税。落地税范围极广,农民及小贩上市售卖的农具、薪炭、鱼虾、蔬果,无论价值大小,均不能幸免。还有向当铺所征的当税,向牙商(中间商人)和牙行征收的牙税,对买卖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契约所征的契税,另有各种临时加征的车税、花捐、灯捐、妓捐等等,不一而足。

宋元明清对外贸易逐渐发展,但海关关税较轻,封建国家开展对外贸易主要以通好、怀柔远人、互通货贿相标榜,而不重视海关关税收入。清初开放海禁以后,海关税正税不重,但额外加征往往倍于正额,加上各种陋规,海关的敲诈勒索也十分严重。

封建社会后期日益繁重的工商税,使工商业者很大一部分利润收入被封建国家掠夺去,用于统治阶级的奢侈性消费。特别是在明清工商业中资本主义萌牙已经产生的情况下,沉重的工商税严重影响了工商业者资本积累的增长,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萌芽的发展。

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工商杂税 第二节 盐税

春秋时期,管仲曾在齐国实行盐铁专卖制度;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均由官府控制,官府在卖盐时,寓税于价,为财政取得收入。管仲认为,食盐是人的生活必需品,每个人都必须天天吃盐。他指出,一个万乘之国,吃盐的人可达千万,一天可吃盐千钟。如果国家将盐价每升(一钟=1000升)加价二钱,每天就可以收入200万钱,10天可得2000万钱,一个月就可以收入6000万钱。而一个万乘之国的人头税,一月不过3000万钱。现在国家通过对专卖食盐的加价,每月获得的收入,相当于两个万乘之国的人头税数额。如果国家宣布增加百姓的人头税,必然会引起百姓的不满和反对。而这种寓税于价的征课办法,则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百姓难于觉察,并且谁也无法逃避。所以是一种非常巧妙和有效的为国聚财的手段。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变法,也实行食盐专卖制度。

西汉初年,国家曾一度放松对食盐生产和买卖的限制,私人可以自由煮盐,自由买卖,国家征收盐税。许多商人通过经营食盐买卖发了大财,成为暴发户。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接受南阳大铁商孔仅、齐之大盐商东郭咸阳的建议,对盐铁实行专卖,任他两人为大农丞,管领盐铁事,洛阳贾人之子、当时任武帝侍中的桑弘羊参与筹划计算工作。食盐专卖办法是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官府提供煮盐的锅盆等器具,招募百姓制盐,百姓生产的盐,由官府统一收购,并运往各地销售。国家在各地设置食盐专卖机构,掌管食盐运销业务,严禁百姓私自制盐贩盐。食盐专卖虽然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也有很大弊端。官府对食盐的垄断高价,阻碍食盐的销售,贫民无钱买盐,只好淡食。食盐的收购、运送和销售,需要大批盐官盐吏和民伕,既增加国家开支,又加重百姓负担。官府卖盐,不能家至户到,偏远地区百姓,经常买不到盐。而官盐积压时,官吏往往向百姓强行摊卖。所以,在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上,盐铁专卖遭到与会的贤良、文学的猛烈批评。汉元帝时(公元前48—前33年)曾一度废止食盐专卖,但不久又因财政需要而恢复专卖制度。东汉和帝即位(公元88年),废除食盐专卖制,改由私人经营,国家征收盐税。

三国、西晋时期,官府对食盐产销仍实行专卖制,东晋与南北朝时期各割据政权在不同时期,由于形势不同,政策也不相同,有时行征税制,有时行专卖制。

隋初曾禁百姓制盐。但自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至唐先天元年(公元712年),130年间,盐则任民采煮,一直无税。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开始征盐税,但税很轻。安史之乱后,唐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盐铁使第五琦创行榷〔que确〕盐法:盐户(称亭户)生产的盐,全部由官府收买,每斗加价100钱(原价每斗10钱)由国家专卖,成为当时一项重要财政收入。代宗宝应元年(公元762年),刘晏为盐铁使,对盐政进行改革,实行就场征税制,盐户所生产的盐,国家就场收买,再转卖给商人,盐税即加入售价之中,然后由盐商将食盐运销各地,这就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刘晏的改革,减少了盐官盐吏,节省了国家开支。为了促进食盐的流通,刘晏要求朝廷下令禁止地方征收盐商过境税。为了鼓励商人销盐,规定商人可以绢代钱购盐,并将绢价提高20%,以优待商人。在盐商不愿运销的边远地区,国家设常平盐,以调剂供求矛盾,平抑盐价。这一改革,由于调动了盐商的积极性,扩大了食盐的销售量,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的盐税收入,当时全国赋税收入的一半为盐税。

五代时,后唐实行食盐按户配售,城镇按屋税配售征钱,称“屋税盐”;农村在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缴夏税时征钱,称“蚕盐”。后晋依旧实行蚕盐制,同时还按户等征盐税,户分五等,各等税额从200文到1000文不等。为增加国家收入,同时又征敛盐商,住商每斤盐税10文,过商税七文,百姓受一盐二税之苦。后周时,城镇改行盐专卖,乡村则行商销。周世宗时(公元954—959年)将河北盐课均摊入两税(田赋)中,于夏秋两季随税缴纳,称“两税盐钱”。

宋代盐税的征取办法,有官鬻法和通商法两种。官鬻法即专卖法,国家对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垄断,一般是将全国划分为若干盐区,各区所产之盐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和规定的区域销售,盐的垄断价格构成国家财政收入。如淮南、福建和浙江等沿海盐区,盐的收购价为每斤四文,卖给百姓的价格则为33文,抬价高达八倍以上。通商法有两种形式,一是自由通商法,国家向盐生产者征收一定的盐税,盐民可与盐商自由贸易。商人向国家缴纳盐税后,即可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运销。宋代对海盐的运销多采取这种办法。而对河北盐场仍实行北周的办法,官府随两税征收盐钱后,盐的买卖即实行自由通商。

通商法的另一种形式是:百姓可自由生产食盐,官府实行统购,然后再卖给商人自由运销,自由贸易。具体做法有如下几种,首先是“入中法”或称“折中法”。宋太宗雍熙时(公元984—987年),因对辽用兵缺乏粮草,招募商人输粮草至边塞,称“入中”,然后官府给商人名为“交引”的凭证,商人凭“引”到京师领取现钱或到指定盐场领盐贩运。后来又募商人输粟塞下,根据路程远近优予价钱,并给文券,商人凭文券,到京师取钱或到盐场兑盐贩卖,这种办法称“折中法”。行之稍久,商人操纵粮、盐比价变化,谋取暴利。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主管解池盐务的范祥创行盐钞法:令商人至边郡以四贯八百文领一钞,钞上注明可领盐数量和价格,商人持钞至产地交验,领盐运销。蔡京当权后,又于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改行引法。盐引分长引和短引。长引缴销期为一年,销外路(路是府之上的最高地方行政组织),短引期一季,销本路。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支盐运销。

南宋高宗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四川总领赵开在四川创行引课法,征收盐附加税;办法是将成都、潼川、利州路的私井实行禁榷,官置合同场管理盐户的生产,令商人到合同场买盐引,每斤纳引税钱25,土产税及增添约九钱四分,过税钱七分,住税1.5钱,每引又另纳提勘税66钱,后来又增收贴输等钱,使盐的附加税大大加重。

辽对盐实行征税制,允许百姓自由采鬻。金实行钞引法,官府制造钞引,引上载盐的斤数,引附于钞上。商人要贩盐,必须购买钞引,然后凭引到盐场领盐运销。对灶户所收盐课数量为每石盐征收正课盐150斤,外加耗盐22.5斤;按此斤数,照价交钱。

元代盐税行“引岸法”,国家指定某地区销行某场之盐,称“引岸”。官府募灶户盐丁制盐,再于各地置局卖盐引,每引付盐400斤。盐商付引钱购得盐引后,到盐场支盐贩运于指定地区,不可越区运销。盐引起初为中统钞九贯,折银四两五钱,以后引价逐渐上升,最后增至150贯。上述地区称“行盐地”,实行引岸法。与之相对应的是称之为“食盐地”的盐场附近地区,这些地区由于私盐充斥,官府实行“计口授盐”制,即按人口或按户配给食盐,强征盐课,盐课数额甚至超过税粮数倍。

引岸制为专商制,非专商不能运盐。由于大盐商垄断专利,往往导致盐价腾贵。为了平抑盐价,元代曾实行常平盐制。国家将盐运于指定地点储存,在盐价上涨时,以平价出售。出于同一目的,元朝还曾于大都(今北京)南北二城设官局15处,由官府卖盐,平抑盐价。

元代还有入粟中盐制,官府募商人将粮食运到指定地区(边疆或军队驻扎之地),然后给以盐引,到盐场领盐贩卖。对民间自制土盐及四川民办盐井,则实行征税制。元朝还通过对盐课附加、折征、预借等办法增加对百姓和商人的掠夺。

明朝盐税采取多种制度。在继承元代引岸法之外,还实行开中法,即仿宋代折中法,根据筹备边储或赈灾需要,由户部出榜,召募商人运送粮米至边塞或其他缺粮地区,官府登记商人缴粮数量和政府应支付商人的盐斤数量,发给商人作为领盐凭证的“盐引”,商人持盐引赴指定盐场领盐,然后再到指定地区行销。开中法于太祖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初行于大同,当时规定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小引为200斤,大引为400斤)。以后各省也于边境召募商人纳米中盐,依据地区不同,道路远近,纳米数量各不相同。后来商人认为输粮于边费用过大,不如在边塞招民垦种更为有利,于是纷纷在边塞兴屯,促进了边塞地区生产的发展,既保证了边储,又有利于边防。

明代的开中法,除纳米中盐外,还有纳马中盐、纳钞中盐、纳布中盐、纳铁中盐等。英宗正统三年(公元1438年),宁夏总兵史昭奏请纳马中盐,上马一匹给盐100引,次马80引。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户部尚书夏原吉为回笼钞币,奏请有钞之家纳钞中盐。正统九年(公元1444年),在山东实行纳布中盐,每引纳棉布一匹,以备辽东支用。宪宗成化九年(公元1473年)于山西安邑县(公元1958年与解虞合并为运城)行纳铁中盐,供制造兵器用铁之需。

开中法行之既久,弊端丛生,例如官府不计盐的实际产量,滥发盐引,致使商人持引不能兑盐。神宗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两淮盐法疏理道袁世振为疏销积引,创行纲法。后来巡盐御史龙遇奇将此法付诸实施,将淮南盐编为10纲,淮北盐编为14纲,一纲卖积引(旧引),余纲卖现引。编成纳册,凡领引盐商,都登记入册。纲册有名者,每年可照旧数派行新引,无名者不得加入,盐商将应纳盐税,按引缴银。纲商因此成为专得某场盐利的专商,食盐纲商垄断制从此产生。

明朝还于两浙偏僻山区和盐场附近各州县实行盐票法。近场地区,百姓多买食私盐,致使引盐不行。偏僻地区运输不便,商人不愿去那儿贩售官盐,也使私盐流行。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在两浙僻邑,官商不到之处,令当地土著商人按每100斤纳银八分的税率,发给盐票,土商持票领盐到山区售卖。这些商人即为票商。票商行盐也有规定的支盐盐场和行销地区,如越界入官盐行销地区,即按私盐论处。

除上述办法外,明朝还实行计口配盐法。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为佐军食,于河南开封等地,令民输米于官,官府给盐以偿,大口(15岁以上)每月一斤,小口(10岁以上)半斤。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为回笼钞币,规定两京官吏人等及各计口食盐官民,每年大口纳钞12贯,给盐12斤,小口纳钞六贯,给盐六斤。市民食盐,每引纳钞200贯;乡民食盐,每引纳米五石,折钞500贯。永乐四年(公元1406年),将计口纳钞食盐法推行于全国。钞法通行后,便改为粮钞并纳。成化十年(公元1474年)以后,官府不再给盐,但依旧计口征钞。计口征钞食盐法变成了附加的人头税。推行一条鞭法后,同其他杂税一起被并入田赋。

明代盐税是仅次于田赋而占第二位的国家财政收入项目。

清代对食盐实行官督商销的引岸制,也称纲法,是明代纲盐制度的继续和发展。引岸制的征税办法具体如下:

首先是对食盐生产者所征的场课。场课在盐的产地滩、灶、锅、井征收,所以有滩课、灶课、锅课、井课等细目。灶课、锅课以盐的生产者灶丁为征税对象。滩课、井课以盐的产地为征税对象。场课主要征收实物(盐),但解往京都内府的盐则需折银送部。

其次是引课。引课是向运销食盐的盐商所征的税。具体征收办法如下:灶户生产的盐卖给场商(国家特许的垄断经营者),场商把收买的盐存于盐垣或盐坨,以备卖给运商。各产盐地的盐都有指定的运销区,这种运销区称“岸”。商人要在某一地区销盐,必须领“引”纳课。引是运商销盐凭证,每引运盐有固定数量(一般为200斤,多者有800斤)。引由户部印发,称部引,由商人认领。商人纳课领引后,即成为在规定地区销盐的专商。运商的姓名、所销引数、销区,都在盐税管理机构的“纲册”上注册登记。初认引地,需付巨金,所以运商取得某地运销的专利权后,即子孙相继承而为世业。以后每年运盐前均须纳课领引,盐官查对“纲册”,填发朱单(用过印),即可购盐运销。凡不领引或越境销售,即以私盐论处。引课的税率,开始较轻,如淮南每引征银六钱七分,淮北五钱五分,以后则逐渐增加,淮南增为一两一钱七分,淮北则增为一两五分。引课还有包课(将盐课摊入引地地丁项下征收或由包商缴纳)、杂课(盐税附加)等名目。

引岸制到清后期,弊端日多,纲商垄断,造成盐价过高,盐质下降,正盐壅滞,盐税短欠,严重影响国家收入。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江南巡抚兼两淮巡盐御史陶澍在两淮实行盐法改革,废除纲盐制,实行“票盐”法。

票盐制的具体办法如下:在盐场适中地点设局厂监督灶民产盐、交盐及负责盐商纳税。无论何人,只要纳税,即可领票运盐,打破了纲盐制度下少数纲商对食盐运销的垄断制。盐票每张售价500两。每票一张,可运盐10引(每引400斤),每引盐税为一两五分一厘,加上各种附加费,共征银二两五分一厘。购票纳税以后,凡行盐引地内均可自由运销,不像纲盐那样,仅限于某一引地。如淮南票商可于淮南各州各县销盐,而纲商则只能在盐引规定的一定州县内运盐,不得越出引界。由于票盐制打破了纲商的垄断,促进了盐的销售,降低了盐价,增加了运量,从而增加了国家盐税收入。票盐法实行后,“远近辐辏,盐船衔尾抵岸,为数十年中所未有,未及四月,请运之盐已逾三十万引。”(《清史稿·食货四》)

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工商杂税 第三节 酒税

中国酿酒有5000多年的历史。酒最初用于祭祀、庆典或节日需要,后来逐渐成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品。夏、商、周时期,酒已经成为古人的一种重要饮料。商朝时,上自贵族,下至平民,饮酒成风。据说商代最后一个君主商纣王荒淫无道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沉湎于酒色:“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为长夜之饮”(《史记·殷本纪》)。西周时期,酒已经进入市场,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品。《诗经·小雅·伐木》中说:“有酒湑〔xu序〕我,无酒酤我”,意思是说,家里有酒就筛出来喝,没有酒就到市场上买来喝。《周礼》关于酒的文字中尚无酒税的记载,但酒既已进入市场,则卖酒自然应和买卖其他商品一样缴纳市税。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曾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商君书·垦令》),以限制酒的消费,防止大臣和百姓沉湎于酒,影响治理国家和发展农业生产。可见当时秦国对酒不仅征税,而且税额极高,是酒的实际成本的10倍。但商鞅主张重征酒税的出发点,主要还不是着眼于财政目的。

汉初曾为节省粮食和防止“奸恶”之事,发布过禁酒令,但只是临时性政策。汉代酿酒业很发达,酒市场也很兴旺,通邑大都里不仅布满中小酒肆,而且有雇佣很多酒保(佣工)的规模较大的酒店。大酒商如能一年卖酒千酿(一酿出酒六斛六斗),可得赢利20万钱。当时酒市之税不入国家财政。汉武帝时期,国家改变了税酒政策。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在桑弘羊主持下,决定“建酒榷以赡边”(《盐铁论·忧边》),即实行酒专卖,以所得专卖收入供应边疆用兵军费。从此,酒的生产和销售均由官府控制,实行官酿官卖,不准私人酿造和经营。酒专卖实行17年之后,由于在盐铁会议上遭到贤良、文学的反对而废止,重新允许民间酿酒,自由买卖,国家对酒征税,每升税四钱。王莽篡汉后,推行“五均六管”制度,对酒又实行专卖制,但这一政策随王莽政权的垮台而终止。继起的东汉王朝对酒仍实行征税制,并常因水旱灾歉,宣布禁止酿酒,以节约粮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短命王朝对酒税的政策各不相同。三国时期魏、蜀多禁止酿酒,吴国则实行酒专卖。西晋和东晋则对酒实行征税制,有时也因灾歉实行禁酿。南朝刘宋政权开始禁酒,后又实行专卖,不久又改为征税制。南齐征专项酒税,南梁也实行征税制。陈初实行征税制,后因国用不足,改行酒专卖。北朝魏开始实行酒禁,以杜绝酗酒现象;东魏开酒禁,实行课税制。北齐也曾一度实行酒禁,其他时间则实行征税制。北周曾一度实行专卖制。

隋初也实行酒专卖,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废止酒专卖,不再对酒征税。

唐初也不征酒税。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以京师酒贵,粮谷缺乏,下诏禁京城酤酒,规定非祭祀与宴蕃客,不准备酒。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为增加财政收入,颁行酤户法,核定卖酒人户数,按月向国家缴纳酒税。除所核定酒户外,不论公私,任何人不准酿酒出卖。代宗大历六年(公元771年),又将酤户分为三等,分等纳税。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又停止私人酒户酤酒。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为筹措军费,由官府置酒肆酿卖,每斛收钱3000;禁止民间酿酒。从此,唐代酒税具有专卖性质。但不久又停京师榷酤。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又禁止京城及郊县私人卖酒。各地设店卖酒之民,每斗缴纳榷酒钱150钱,为当时酒价每斗300钱之半,酒户可免去徭役和杂差。在淮南、河东等地,则实行榷曲,即对造酒原料酒曲征税。宪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停止京师酒专卖,将榷酒所入钱数摊入两税青苗钱征收,使酒税成为两税的附加税。武宗会昌六年(公元846年),令扬州等八道州府实行榷曲,并置官店沽酒,代百姓纳榷酒钱;他处仍将酒税摊于青苗钱征收,同时也税酒户。

榷酒钱是唐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项目。文宗大和八年(公元834年),国家酒专卖收入为156万缗,扣除1/3的成本费,纯收入仍为100余万缗,仅次于盐专卖收入。

五代时,后唐也以征曲钱的方式征收酒税。后唐天成三年(公元928年)规定各道、州、府乡村人口于夏秋二税上,每亩纳曲钱五文,即任百姓造曲酿酒,后减五文为二文。同时又规定城镇及草市原购买官曲造酒者,可以自己造曲酿酒出卖,按前年酿酒数额十分抽二纳榷酒钱。长兴二年(公元931年),又罢曲钱,仍由官中造曲,卖给百姓酿酒。私人造曲,无论斤两,皆处死刑。后汉、后周皆禁私曲。后周禁令略示宽松,定犯私曲五斤以上者处极刑;实际上也是十分严酷的。

北宋对酒仍行“榷酤”法,具体办法如下:在各州城内,实行官酿,寓税于价。在县镇乡闾,允许百姓酿酒销售,但要征收酒税。东京开封,西京河南府(今洛阳),南京应天府(今商丘),则实行曲专卖,由官府造曲,许民买曲酿酒,酒税寓于曲价之中。后来北京大名府也实行曲专卖制度。北宋榷酒收入很高,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两京及诸州榷酒收入为铜钱121.4万余贯,铁钱156.5万余贯,京城卖曲钱48万余贯。真宗天禧末(公元1021年),榷酒收入为铜钱900余万贯,铁钱近300余万贯,卖曲钱77万余贯。神宗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北宋在全国设榷酒务1800多个,东京每年榷酒收入40万贯以上,秦州、杭州30万贯以上,这一年全部酒课约1360余万贯,卖曲钱约100余万贯,高于同期的商税收入。

北宋对私酒的禁令也很严厉,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规定,卖私曲至15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都要处以极刑。

南宋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断加重酒税,并提倡百姓饮酒。南宋初年行隔槽法。该法由当时总领四川财赋的赵开于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所创行。具体做法是:废除国家专卖制,由官府备存酒曲和酿酒器具,管理槽酿酒坊,百姓如要酿酒,可将米入官自酿,官以收酿造费的方式收取酒税:每斛米输30文及头子钱22文,所酿之酒百姓可自由买卖。隔槽法施行后,酒税大增,以后推行于各路,全国有官槽400所,酒税增至每年690余万缗。

南宋还实行扑买法,又称“扑买坊场酒利”,在乡村划分地域,计算出该地酒税数额,招民承包,任民增价夺买。即使该地酒的生产经营停闭亏损,扑买者仍需出税。

此外,南宋还有添酒钱,是国家为增加收入所增加的酒价钱。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以米曲价高为由,规定上等酒每升增20文,下等每升增18文。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两浙酒坊于买扑上添净利钱五分,输送户部,又增添酒钱上升20文,下升10文。各州、军如卖酒亏损,均可随时增价弥补;所增酒钱,一分供州、军,一分供漕计,一分上交经制司。以前酒有定价,增价须请示朝廷。从此,州、军可自行增价,致使各处酒价互异。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又规定各州酒不分上下,每升均增五文。

南宋榷酒收入,孝宗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岁收本钱140万,息钱160万,曲钱2万,献内藏羡余钱20万(后来增为50万),成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

元朝初年,对酒有时行专卖制,有时行征税制。元太宗二年(公元1230年)定酒课税率,验实息十取其一;三年改为专卖制;八年又改为征税制,税率为1/10。元世祖时,规定百姓酿酒,须官府批准,并向国家纳税,税额为每石课钞一两。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右丞卢世荣建议行“榷酤”法,于是对酒实行专卖制,官制、官收、官卖,并增加酒课,每石课钞十贯,比旧额增加九倍。卢世荣被诛后,又改为民制、官收、官卖,每石课钞改为五两。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又恢复榷酤法,官制官卖。

元代还对葡萄酒课税,税率为1/30。

酒税是元代财政收入的重要项目,酒课收入每年为钞46.9159万锭17两,〔ba巴,贝币〕20.1117万索。

明初曾禁止造酒,并禁止百姓种糯米,以塞造酒之源;但民间造酒实际上并未真正停止。所以,国家对酒的酿造和买卖,仍与前代一样,予以征税。明朝酒税分为酒曲税和销售税。明太祖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规定,百姓造酒自家饮用,不征税。如造酒贩卖,则必须购买已纳税酒曲,同时所造之酒也必须纳税后才能出售。如果用自家酒曲造酒,也必须缴纳曲税。

酒税税率各代不同。代宗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规定酒曲10块须缴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340文。宪宗成化时(公元1468年),准曲投税2%。明代酒税由地方征收。英宗正统七年(公元1442年)规定,各地酒课收贮于州县,以备其用;酒税就成为地方税了。

清朝前期也禁止酿酒,目的是节约粮食;所以,荒年酒禁尤严。但边疆寒冷地区,及自用之酒,则不在禁列,丰年酒禁也相应放宽。

在允许造酒时期,酒税也不高,不列入国家财政。清代酒税有缸税、曲税和关征酒税几种形式。缸税是对造酒缸户所征的酒税。缸户造酒须到官府领取牙帖,官府按牙帖征缸税。各地缸税均有定额,如宣化府在乾隆年间每年缸税征收额为银616两,谷九石三斗二升。曲税是对酿酒所用曲块所征的税,在直隶,官府对曲块数量还有限制,每户一般不得超过300斤;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各直省共征酒曲税1686两。关征酒税是运酒过关卡时所征之税;康熙二十四年,直隶关征酒税共银2050两;乾隆年间,关征酒税一般为酒10坛(约200斤)征税银二分。清代由于酒税数额不大,所以收入多留给地方供办公支用。

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工商杂税 第四节 矿税

矿产属山泽产品。夏、商、周奴隶制时代,矿产的开采冶炼,均为奴隶制国家控制,由官有手工业经营。《周礼》有“卝〔kuang,同矿〕人”一职,其职责是“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周礼·地官司徒·卝人》),百姓不得随意采掘冶炼。

春秋时期,矿产也大都为国家所垄断。《管子》书中曾阐述了国家必须垄断矿产资源的理由。首先,国家必须垄断货币制造权;金、玉、银、铜是制造货币的材料,国家要垄断货币制造权,就必须控制货币材料的来源,即垄断金、玉、银、铜矿产资源。其次,金、银、铜、铁还是制造兵器的原料,国家要垄断兵器的生产和制造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也必须垄断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第三,金、银、铜、铁等矿产是生产各种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及装饰品的原料,为人民生活所必需,销量大,利润高,由国家实行垄断和专营,可以为财政取得大量收入。《管子》举铁为例说明,每个女工要做针线活,都必须有一针一剪;每个农民要耕地,都必须有一耒一耜(犁头);木匠要做木工,也必须有一斧、一锯、一凿、一锥。如果铁器的生产由国家垄断经营,把每根针的价格加一钱,30根针就可以增收30钱,相当于一个人的人头税(人头税每人每月30钱);剪刀的价格加六钱,五把剪刀也可以多得30钱,相当于一个人的人头税;耜铁每个加价10钱,三个耜铁也可增加一个人人头税的收入。这样,国家不用向百姓直接征税,通过铁器加价,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大量收入,而且这种“税收”,是任何人都无法逃避的。正是从这种认识出发,管仲治齐时,对矿冶实行国家垄断,在各产矿地设铁官,招民采矿,冶铸与销售由国家统一管理,所获之利,民得其七,官得其三。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也对矿产实行官营,即“一山泽”(《商君书·垦令》),“专山泽之利”(《汉书·食货志》),据说所获盐铁专营之利,20倍于古。但在未实行矿冶官营的其他诸侯国里,矿产的开采冶铸及买卖则任民经营,采铜冶铁事业均为富商大贾所把持,许多商人靠采矿冶铸而富至千金、万金。

西汉初年,为了恢复经济,推动生产发展,曾一度“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史记·货殖列传》),铜、铁等矿产允许百姓自由开采,同时向经营者征山泽之税。当时百姓纷纷抛弃农业生产,应商贾豪强召募,赴矿山采铜铸钱,或采铁石鼓铸,制造铁器。一家矿场聚众成百上千,矿冶之利完全被私人把持,许多商人、官僚靠冶铁、铸钱而成暴富。

汉武帝时,大规模出兵攻匈奴,军费浩繁,国库空虚;而富商大贾冶铁铸钱,财累万金,却不肯出资支助国家之急。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根据孔仅、东郭咸阳建议,决定与盐一起,对铁也实行专卖制:国家在产铁地区置铁官,不产铁地区置小铁官,统一管理采铁、冶铁事业;生产的铁器由官府统一售卖。禁止私人采矿冶铁,敢私铸铁器者,“釱〔di弟〕左趾,没入其器物”(《史记·平准书》),即受镣铐左脚之刑,并没收其生产工具。盐铁专营为汉王朝取得大量收入;正是靠这种收入,才使汉武帝时期“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盐铁论·轻重》)。铁专卖在汉元帝时一度被废止,但不久又因财政需要而恢复。东汉和帝继位(公元88年),废除铁专卖,改行征税制。

三国两晋时期,矿冶仍为官府经营。南北朝时期,矿山准民私采。如南朝宋元嘉三年(公元426年),始兴郡(在今广东韶关市)有采银民300余户,所掘矿井深达二三丈,采掘十分艰难,矿民常因矿坑崩压而致死。矿税以银缴纳,后又准以银课米。北魏起初沙金的淘炼、银矿的开采和冶铸,均由百姓私营,向官府缴税。宣武帝延昌三年(公元514年),朝廷认为银矿之利很大,因此决定官营。当时地方官奏报长安骊山银矿二石矿砂可得银七两,桓州白登山银矿八石得银七两,上等锡300余斤。孝明帝熙平二年(公元517年),尚书奏报恒农郡铜青谷铜矿一斗得铜五两四铢,苇池谷铜矿一斗得铜五两,鸾帐山铜矿一斗得铜四两,河南郡王屋山铜矿一斗得铜八两,南青州苑烛山、齐州商山铜矿产量也与此相当。朝廷即决定置银官采铸银矿,置铜官采铸铜矿。这些矿冶官营以后,自然成为国家的重要财源。

唐代矿业不发达,朝廷不鼓励开矿,据记载,当时陕、宣、润、饶、衢、信、汾诸州共有银、铜、铁、锡、铅、矾等矿共172处。唐玄宗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开始对伊阳(今河南嵩县西南)五重山银锡矿征税。唐德宗时,朝廷对金、银、铜、铁等矿产品均予征税。宪宗时,禁止私人采银,鼓励矿户采铜,助官府铸作。当时国家每年采银1.2万两,铜26.6万斤,铁207万斤,锡五万斤。唐文宗开成元年(公元836年),矿冶又归州县主管,全国矿税收入一年不过七万缗,不及一县茶税。唐宣宗时(公元847—859年)又将矿冶之利收归中央,并增加银冶二处、铁冶71处、废铜冶27处、铅冶一处。全国一年得银1.5万两,铜65.5万斤,铅11.4万斤,锡1.7万斤,铁53.2万斤。

宋代矿业较为发展,宋初金、银、铜、铁、铅、锡监冶场务201所,由官府置场监管,坑冶由豪民组织矿户承包开采冶炼,产品20%缴给官府作为矿税,其余80%按规定价格卖给官府,由官府统一出售。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以“不夺人之利”为标榜,减桂阳监银课1/3。也有的地方不置场监,听民采冶售卖,向官府纳税,税率也是20%。宋仁宗皇祐年间(公元1049—1054年),每年得金课1.5万余两,银课21.9万余两,铜课510余万斤,铁课724万斤,铅课9.8万余斤,锡33万余斤,水银2000余斤。英宗治平年间(公元1064—1067年),诸州坑冶增至271所,铁课达824万余斤,为北宋最高数额。宋徽宗政和八年(公元1118年),将各地铁矿仿茶盐法实行专卖。铁矿由民采炼,所得铁卖给官府,官府收铁给引,召人通市。出铁少的贫矿,百姓可以出息承买,官不榷取。铁由官府专卖,只许铸户购买,禁止民间私相贸易,但农具器用不在禁列。

到南宋时期,坑冶废兴不常,岁入多寡不等,矿政逐渐废弛。

辽朝矿业很发达,首山(今辽宁鞍山)铁矿,坑深18米以上。东平县(今辽宁辽阳)产铁矿,有矿户300家,“随赋供纳”,向府缴纳矿税。

金政权对矿业也采取鼓励政策;金世宗认为,山泽之利,应以予民。世宗大定三年(公元1163年)规定,百姓可以自由开采金银坑冶,国家税1/20。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取消矿业税,但大定二十七年(公元1187年),又要求采银之民承纳官课。

元朝根据士人呈献资源确定矿税课额,因此税率不一。金银矿一般由官府征集民伕采淘冶炼,向国家定额输课,如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令益州4000漏籍户在登州栖霞县淘金,户输金四钱。至治、泰定年间(公元1321—1328年),一些地区银矿,许民承包采炼,输税2/10或3/10,或征定额税。铁、铅、锡、矾则由国家专卖,行引法,铁每引200斤,听民采炼,官府抽分。铅、锡每引100斤,官收钞300文,客商买引到各矿冶支铅、锡贩卖,无引者比私盐减等论罪,杖六十,货物没官。矾每引30斤,价钞五两。

明代采矿业并不发达,史称矿冶不及宋代十之一二,但矿税为害却最为严重,曾在明史上发生过重大影响。明代以银为主要货币,银矿最为朝廷重视,所以为害最大的首推银课。

明代银课实行定额包税制,由官府确定各地银场应纳银课数量,以后不论产量增减,均须如数输纳。明朝开国之初,朝廷反对开银矿,坑冶很少,所以矿税收入不多。当时主要矿产地在福建、浙江。明太祖洪武年间(公元1368—1398年),福建各场岁课银2670余两,浙江2800余两。洪武年间所定上述银课旧额,称“岁办”。

明成祖永乐年间(公元1403—1424年)和明宣宗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年),矿禁松弛,开始采掘新矿,矿税也随之增加。永乐时,福建每年银课提高到3.28万余两,浙江提高到8.207万余两。到宣德时,福建又增至4.027万余两,浙江增至9.404万余两。水乐、宣德年间新增课额称“闸办”。福建、浙江两地永乐年间闸办额是洪武岁办额的23倍;宣德年间闸办额则是洪武年间岁办额的27倍。银课数额的增加,并不全是由于矿产增加,而首先是由于统治集团对货币财富的贪欲。课额增加远远超过银矿产量增加的速度。因此,无力完成课额的地区,只得把课额摊到州县百姓头上,银课因而成为对百姓的一项苛征。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江西、湖广等地有铁冶13所,课铁746万斤。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陆续复开各地铁矿,允许百姓自由采炼,并以2/30的税率缴纳铁课。

神宗万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为了获取更多的货币财富,下诏在各地开采银矿,并派大批宦官去各地任矿监,到处勘查,广泛搜求,两年后又在各地遍设税监。他们借开采之名,敲诈勒索,无恶不作。例如,宦官陈奉到湖广监理矿冶,借口开采,强夺民财,“富家巨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明史·食货志五》)。陈奉的暴行,激起了武昌民变,愤怒的群众万余人要与陈奉拼命,他们捉拿陈奉爪牙16人投入大江之中。汉口、黄州、襄阳、宝庆、德安、湘潭也相继发生民变。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三年,宦官所进税银近300万两,而他们中饱私囊的数额,则不止此数的十倍、五倍。由于他们的残酷搜刮:“矿头以赔累死,平民以逼买死,矿夫以倾压死,以争斗死。”(同上)给矿民和百姓带来沉重的灾难。明朝廷对矿冶的横征暴敛,成为引发明末农民起义的一个重要导火线。

清朝吸取明朝的教训,对开矿十分谨慎,一般禁止开采新矿,以防开矿聚众滋事,危害社会稳定。但到康熙年间,为增加货币供应量,已开始鼓励铜、铅矿开采。乾隆年间,矿业已相当发展,矿税收入也逐渐增加。但矿税在清朝廷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

清朝矿税一般征取实物。康熙年间,定金银课税率为40%,收入直接上交中央。铅、铜课税率为20%,即按“二八”定例征收。官税2/10,其余8/10,半数由官府发价收买,半数任百姓自由贩卖。除“二八”抽课外,还有临时性征收性质的“一九”抽课、“三七”抽课等形式。

清代矿税除正税外,还有杂课。一是撒散,是为地方征课稽查人员的经费供给而征收的,税率在3%—5%之间。二是价脚,是为了支付矿课运解途中的费用而向铜厂、铅厂厂商征收的款项,一般每百斤铜铅收一两六钱的价脚。

第三章 中国古代的工商杂税 第五节 茶税

茶在汉代已被作为饮料。到唐代,民间饮茶成风,茶已成为百姓日常消费品,产销量日益增大;封建国家开始通过税茶以筹集财政收入。于是,在盐、铁、酒税之后,又产生了茶税。

茶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由度支侍郎赵赞建议施行。贞元九年(公元793年),盐铁使张滂制定税茶法,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之商人通行要路,委所在地税吏,将茶叶分三等定价,按1/10征税;当时每年得茶税收入达40万贯。

唐文宗时(公元827—840年)又实行专卖制,将百姓茶树移植于官场,由官府焙制,卖给商人;后因百姓反对而取消专卖,恢复征税制。唐代自税茶以后,茶税额不断增加,每年近百万缗,成为仅次于盐税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五代十国时的后汉、楚和后蜀也曾税茶和榷茶。楚王马殷(公元907—930年在位)鼓励民间种茶;民茶由官府抑价收购后,或运至黄河以北交换战马,或招徕各地商人来楚购茶,官征茶税;并在襄、唐、郢、复等州,直至开封,置邸务卖茶,利至十倍;每年茶利收入,以百万计。

宋代也把茶课作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国家通过各种方式,从茶的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取得收入。

从生产方面,国家主要是向茶农(宋称“园户”)征茶租。茶租以实物茶缴纳,园户每年缴纳的茶租,即岁课,淮南为865万余斤,江南1027万余斤,两浙127.9万余斤,荆湖247万余斤,福建39.3万余斤。园户除输正税外,一些地区还要输纳以土产、茶课估价、经总制钱、头子钱为名目的各种额外征课。

从销售方面征收茶课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禁榷法。国家在产茶地设立榷货务和山场,除征收园户茶租外,同时还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园户交租后所剩的全部余茶,并以垄断价格向商人售卖(国家禁止园户将茶叶直接卖给商人),从而为国家取得收入。宋太宗至道末(公元997年),国家卖茶收入约为285.29万余贯,真宗天禧末(公元1021年)又增加了45万余贯。

二是入中法。国家令商人将粮草或金帛输至边防指定地区或京师,官府估定所输实物价值,给以要券,称为“交引”,商人持引到指定茶场领茶运销,所以又称“交引法”。入中法有利于国家财政,例如,让商人入刍粟于沿边州、军,可省去国家为边军征集与运送粮草之烦。商人也因有利可图而乐于接受。如天禧中(公元1019年),商人于京师入钱八万(准许有6/10实物),可以得到价值十万的海州或荆南茶,海州、荆南茶质量好,易于销售,所以商人趋之若鹜。

三是通商法。通商法实行于仁宗嘉祐年间(公元1056—1063年),国家向园户征收茶租,向商人征收茶税,允许茶商与园户自由交易。通商法可以精简榷茶机构,减少国家开支。但由于茶租与茶税过重,影响了园户、茶商的积极性,所以,实践结果并不理想。

徽宗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蔡京当权,废除通商法,又行榷茶法。在产茶州、县置茶场,茶民赴场缴税后,官给短引,限定斤数,可将茶运于旁近州、县售卖。商人在京师榷货务或边塞入纳金银缗钱或粮草,则给长引,贩茶于指定州、军售卖,于售卖地纳税。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又规定长引为茶120斤,输缗钱100,短引为茶25斤,输缗钱20。

南宋对茶仍行禁榷制度,用长短引法。

宋朝还与吐蕃等少数民族开展茶马贸易。吐蕃出良马,而缺茶。宋朝与辽、金、西夏用兵,需战马。宋王朝就将在四川榷茶所得茶叶,运至甘肃、陕西一带,与吐蕃商民进行茶马互市。神宗熙宁年间(公元1068—1077年)又设茶马司,经营川、秦茶马之政。茶马司建立以后,每年易马约3万匹左右。南宋乾道初(公元1165年),易马9000余匹,淳熙(公元1174—1189年)以后,达1.9094万匹。

元代茶课也用引法。元世祖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规定长短引之法,按三分取一原则,长引茶120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茶90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以后不断增课。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废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茶引之外,又设“茶由”,开始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后又改为自三斤至30斤,分10等课税。同时严禁私茶。元代茶税不断加重,元世祖至元十三年征茶税1200锭,元仁宗延祐七年(公元1320年)则增至28.9211万锭,是至元十三年的240余倍。

明代也实行茶专卖,施用引法。官府将茶引数下达于各州县,商人要贩茶,须向官府纳钱买引,凭引运销,每引茶100斤,纳引钱200文。不够引者称畸零,另给“由帖”运销。后来引价逐渐增长,每引茶100斤,输钱1000,每由茶60斤,输钱600,后又规定每引、由一道,纳钞一贯。引价即是茶商向国家缴纳的茶税。无茶引、茶由贩茶,按私茶论处。

对产地茶民所征茶课,江南三十分取一,川、陕为十分取一。

明代为了边防需要,也在川陕地区与边疆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茶马贸易可以得马卫边,又可以减轻内地百姓养马负担,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马价,调节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所以茶马交易自明初至明末一直推行不废。茶马交换比例,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陕西河州茶马司规定,上马给茶40斤,中马30斤,下马20斤。洪武二十一年(公元1388年),四川岩州茶仓规定,上马给茶120斤,中马70斤,下马50斤。

明代还有商人纳米中茶,以茶中盐等做法。清代茶法分官茶、商茶、贡茶。官茶用来储边易马,征收税率为50%,以实物茶缴纳,官府用所得税茶与西北游牧民族易马。清初定陕西茶马事例,上马给茶120斤,中马给茶90斤,下马给茶70斤。康熙年间,易马之需逐渐减少,茶课也随之改变,甘、陕官茶由征实改为八分征实,二分征银。商茶按引课银,每引一道运茶100斤,附茶(做运费)14斤;引课税率各地不一,如浙江每引征银一钱,四川征银一钱二分余。不行茶引的各省区,只于茶商过境课税,或略收落地税。贡茶为皇室及陵寝用茶,于浙江所收茶引买价内办解,共110余篓。

清代前期茶课收入不多,“除江浙额引由各关征收,无定额外,他省每岁多者千余两,少只数百两或数十两。即陕、甘、四川,号为边引,亦不满十万金。”(《清史稿·食货五》)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劳役 第一节 三代至秦的重役

古代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行使其职能,不仅需要消耗相当数量的物质资料,而且需要相当数量的劳动力供它支配,为它效劳。国家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是从社会强制、无偿征集的,它所需要役使的劳动力,也是从社会强制地、无偿地征集的,这就是古代的劳役,又称徭役。劳役包括兵役和力役。国家要建立一定数量的军队,百姓必须按照规定服兵役。力役则是为国家从事各种劳务,如修建宫室、城池、官府,运送官物,追捕盗贼以及官府差遣百姓从事的其他活动。赋税是对人民财产的直接榨取,是对人民劳动产品的掠夺。而劳役则是对劳动者人身的直接奴役和驱使,是对人民的生产劳动时间的直接侵占。

古代役重于赋。夏朝和商朝劳役的具体规定不详。据说夏朝最后一个君主——桀,就是因为穷竭民力,赋敛无度,人民无法生存下去,才招致其统治的灭亡。商朝建立后,兵役和力役也非常沉重。商统治者经常对四夷用兵,每次用兵都有数千人,甚至过万人。据说在牧野(今河南淇县南)抵抗周武王的进攻时,商纣王军队倒戈起义的就有17万(一说70万)人。西周的兵役又称军赋,包括当兵和贡纳军用物资两个方面。军赋以“甸”为单位征收。每甸是64井(据《周礼》记载,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每甸576户),每年要为国家供备军马四匹,兵车一乘,牛12头,甲士三人,步卒72人。武器装备也要服兵役者自己准备。据《周礼》规定,西周的力役一般是一户出一人。服役年龄,城市居民自20岁到60岁,农村居民从15岁到65岁。服役天数根据年景加以区别。丰年,即10天中要有三天为国家服劳役,一年中有将近1/3的时间从事国家力役。中下等年景,“旬用二日”。颗粒无收年头,也要“旬用一日”,只有大饥荒、大瘟疫年头,才免去力役之征。西周的徭役无休无止,是压在人民头上的一项沉重负担。中有许多诗篇表达了劳动人民对繁重徭役的怨恨。他们说,国家的劳役没有完了的时侯,征夫就像旷野上的野牛,奔走不停,从早到晚,不得休息。他们登上山顶,遥望家乡,想起妻子不得团圆,父母没人侍养,田地荒芜,得不到耕种,经常泪如雨下。他们想回家却不能回家,转念役夫蒙受的各种痛苦,过的非人的生活,他们甚至发出了“生不如死”的惨痛呼号。

春秋时期,诸侯争霸,战争连绵不断,加上各国奴隶主贵族统治集团日益腐朽,百姓所负担的兵役和力役都极为沉重。以齐国为例,“民三其力,二入于公”(《左传·昭公三年》)。如果把百姓的全部劳动分为三份,就有两份为国家所占有,可见当时赋役的沉重。各国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奢侈需要,大量修建宫室、台榭、苑囿、钟鼓,经常在农忙季节征发民伕,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人民无法忍受繁重的徭役,经常被迫起义造反。例如,周襄王十一年(公元前641年),梁国统治者不顾人民反对,大兴土木,劳苦民力,多次修筑城墙宫室,实际并没有人居住。又借口外国要来侵犯,围绕王宫挖掘堑沟,百姓疲惫不堪,结果暴动而逃,梁国因此被秦国所灭。周敬王四十二年(公元前478年),卫国工匠由于长期服役,不得休息,忍无可忍,也举行暴动,投入了反对卫侯的斗争,把卫侯赶跑。

战国更是一个战争频繁的时代,战争的规模和残酷程度远过春秋时代,兵役和力役也比春秋时期更加繁重。各国用兵动辄几十万人。例如,秦赵长平(今山西高平县西)之战时,赵国出兵40万。为了击败赵国,秦昭王亲临河北,征发15岁以上男子,全部到长平战场,断赵救兵及粮草。一个国家,有时甚至让百姓全部从军,都不能满足战争的需要。秦国当时就遇到这样一个矛盾:如果让百姓种地,发展农业生产,战场上兵员就不足。如果让百姓去当兵打仗,田地就没有人耕种了。所以,有人就提出徕〔lai赖〕民主张,即实行优惠的赋役政策,吸引韩、赵、魏的百姓来秦国务农,而让秦国人去服兵役,这样就可以做到农与战两不误。除战争之外,和战争相联系的修筑城池,运送军需物资,制造武器等力役自然也随之增加。据汉代董仲舒讲,秦自商鞅变法,建立封建制度以后,在不断的兼并战争中,仅法律规定的力役就是古代的30倍。农民每年要服劳役一个月,称“更卒”,一生中还要担任“正卒”一年,到边疆“屯戍”一年。而实际征发的劳役,则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例如,征发百姓修造的各项工程,如果一年之内损坏,各县必须重新兴发民伕修建,但不算在应服徭役天数之内。

秦统一全国后,为了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和贵族统治集团的奢侈生活的需要,劳役剧增。例如,大修从咸阳到燕、齐、吴、楚的驰道,筑九原(今包头西北)到咸阳的直道,又在云贵地区修“五尺道”,造攀越五岭的新道,开掘沟通湘江和漓江的灵渠,数十万人修阿房宫,70万人修骊山陵,50万人大规模修筑长城,发兵30万打匈奴,50万攻百越,死伤不计其数。军粮30石才能运抵一石。大规模的力役、兵役,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丁男被甲,丁女转输”(《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行者不还,往者莫返”(《汉书·伍被传》)。秦王朝刑法极为严酷,应役误期,要受严厉处罚,戍卒失期,要被处死。沉重的徭役和残暴的统治,使百姓忍无可忍,终于引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公元前209年,秦征发本来免除徭役的闾左穷人远戍渔阳(今北京密云西南),一行900人走到大泽乡(今安徽宿县)遇雨,不能按期到达。担任屯长的陈胜、吴广动员戍卒说:大家遇雨误期,依法都得处死,即使不被斩首,戍卒应役死而不还者,本来就有十之六七。反正是一死,不如造反还有一线生路。愤怒的群众纷纷响应他们的号召,揭竿而起。秦王朝终于被陈胜、吴广在大泽乡点燃的农民起义的烈火埋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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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劳役 第二节 汉至唐的劳役制度及代役金和实物折纳的出现

西汉王朝建立后,统治者吸取了秦王朝横征暴敛、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田租实行什五而税一(即1/15),徭役也大为减轻。汉承秦制,汉代徭役制度也基本承袭秦制,但废止了秦王朝在规定徭役之外的额外征发,关于服役的各项具体规定也比秦时有所减轻。

汉代规定,丁男的服役年龄从23岁到56岁,到达服役年龄的丁夫,政府要进行登记,叫作“傅”。汉景帝时,曾把百姓服役年龄提前三年,“二十始傅”,到汉昭帝时,又恢复汉初旧制,丁夫23岁开始服役。汉代兵役和力役的主要名目如下:

一、正卒,即正式兵役。每个成年男子必须在规定的年龄里,服兵役一年,称“正卒”。主要是在本郡充当步兵、骑兵或水军。如遇特别军事需要,则可临时征调或延长服役期限。

二、更卒。成年男子每年要在郡县服一个月的劳役,称“更卒”;“更”是轮番替换的意思,更卒指按规定时间每年轮流到指定地点所服的劳役。亲自去服役的叫“践更”。如本人不亲自服役,可以向政府纳钱,由政府雇人服役,这种做法,叫“过更”。

三、戍卒。丁男一生中要到边疆屯戍一年,称“戍卒”;或者到京城服役,称“卫士”。此外,成年男子每年还有三天到边境戍边的任务。

上述制度,实际执行中也经常遭到破坏。如汉武帝征匈奴时期,徭役就超过规定的数量。国家对盐铁实行专营后,征发民夫铸造铁器,也往往“发征无限,更徭以均剧”(《盐铁论·水旱》),不仅突破了服役期限,而且劳动强度也普遍增加。对匈奴的战争,延长了正卒的服役期限,由一年延长到二年。类似情况,后世不胜枚举。东汉桓帝时有这样一首童谣:“小麦青青大麦枯,谁当获者妇与姑,丈人何在西击胡。”(《后汉书·五行志》)地里小麦还青绿,大麦已经枯黄,但到田里收获的只有媳妇和婆母,男子都到哪里去了呢?都到西方攻击匈奴去了。由于男夫全都应征入伍,所以只有妇女在家收获庄稼了。可见,汉代百姓实际服的徭役,要比制度规定的重得多。

汉代由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空前繁荣,工商业和农业中的雇工剥削都有所发展。这种情况反映在徭役制度上,出现了劳役税向货币税和实物税转化的倾向,这就是汉代的更赋制度和买复制度。

更赋是对应服役而未去服役的人所征的代役钱。汉制规定,成丁男子都有服正卒、更卒和戍卒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丁男达到服役年龄,都被征调去服役。在社会比较安定,没有战争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所需要直接服役的人并不多。到达服役年龄,但国家不需要本人前去服役,可按规定出钱代役。有钱人不愿意亲自去服役,也可以按规定出钱代役。这种代役金,称为“更赋”。更赋的征收标准是:对1月的役,须纳钱2000,由政府雇人代役。对3日的役,须纳钱300。更赋实质是将部分劳役税转变为货币税。

买复,是百姓用实物或金钱购买免役权。汉文帝时期规定,百姓向国家交纳4000石粮食,授爵为五大夫,可以免除一人的徭役。汉武帝时期,规定百姓交纳一定数量的奴婢,可免除终身劳役。后来又规定百姓交纳粮食买免役权。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又卖武功爵,收钱和黄金,买到一定爵位后,即可终身不服徭役,不纳更赋。买复实际也是把部分人的劳役税转化为实物税或货币税。

封建租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规律,是由劳役形态向实物形态发展,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发展。决定这种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速度极为缓慢,所以劳役税向实物税和货币税转化的过程也极为艰难,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反复,汉代出现的这种转化趋向,到三国时期即被不断的经济波动所打断。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动乱时代。人民的劳役负担空前沉重。三国时期,由于军阀混战,兵役和力役根本无制度可言。“十五从军征,八十始得归。”(《汉魏乐府诗·十五从军征》)已是经常的事情。在魏国,百姓服役不知什么时候到期,不知什么时候来人替换。从公卿到学士,都得分担力役。晋统一中国后,情况并没有改变。一年四季,国家劳役没有停止的时侯。晋代思想家傅玄的诗句“徭役无止时,征发倾四海”(《拟马防诗》)就反映了这种情况。沉重的劳役,致使百姓不敢成家立业,有的甚至自己残肢断股,以期幸免于役。东晋的徭役比西晋更繁重,男子16岁起,就要服全役,而且13—15岁,61—65岁的男子,也要服半役。中书侍郎范宁在谴责东晋的重役时说:“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至有残形剪发,要求复除,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妻娶。”(《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南朝各朝廷的劳役也基本上无制度可言。即使有明文规定,实际上也不执行。例如,南齐规定男丁每年服役20天,而州郡额外摊派的劳役则有几个月。服役人数,有时三丁取二,甚至全家从役,老人儿童,无一幸免。南梁、南陈不仅男子服役,而且妇女也要供役。割据北方的各个朝廷,徭役同样繁重。后赵兵役曾一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营造宫室台观,一时征发民夫数十万人。北齐兴长城之役,曾发山东寡妇2600人配士,实际上其中十分之二三是有夫之妇而被迫应役的。

北周时期(公元557—581年),国家统一的形势已经接近或即将到来。北周徭役制度比较详细,规定男子18—59岁为服役年龄。丰年,服役30天;中年,20天;下年,10天。每户服役不超过一人。家有80岁老人,一个儿子可以不服役;百岁老人,全家免役。家有残疾不能自养者,也一人不服役。灾荒瘟疫年头,不征徭役。

隋文帝开皇九年(公元589年),隋统一全国,370多年的分裂、割据、战乱时代结束了。社会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中断了300多年的劳役税向实物税发展的过程又开始了。隋朝规定男丁21岁充役,60岁免力役,每年服役20天。开皇十年(公元590年)规定男子50岁免役收庸,即以布帛代替力役。但这一转变过程也很快被打断。隋炀帝末年,又大兴徭役。发数百万人开凿运河,建造洛阳宫殿池苑,每月役丁200万人,发丁男百余万修长城,死者十之五六。三次攻打高丽,为渡海造船,役匠昼夜立于水中,腰腿腐烂生蛆,死者十之三四。出兵数百万,民夫比兵士又多出几倍,死亡不计其数。终于激起了轰轰烈烈的农民大起义,隋王朝的统治很快被农民革命所推翻。

唐王朝建立后,国家重新获得统一,社会安定,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并制定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丁男(21—60岁)每年要服役20天,闰年加两天。如果本人不愿意亲自服役,可以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绢三尺,称为“庸”。所以,租庸调制中的“庸”,具有免役金的性质,是应服役的丁夫不去服役而缴纳的一种实物折纳,是劳役税向实物税的转变。唐制还规定,政府如果每年额外向百姓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又规定每年加役不能超过30天。除正役之外,每年还有杂役。唐代制度所规定的徭役,每年一丁大致为30—50天。

唐中叶,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和租庸调制的破坏,加上安史之乱所造成的战乱和社会动荡,正常的徭役制度又遭到破坏,百姓又陷入沉重兵役和力役的灾难之中。唐朝著名大诗人杜甫的名作《石壕吏》一诗中,就描述了这期间石壕镇(在今河南三门峡市东南)一家百姓的情况。这家三个儿子都是邺城(今河南安阳县)戍卒,其中两个儿子已经战死。家中只剩下两个老人、儿媳和小孙子。官府派人来抓兵的时候,老头子翻墙逃跑了,结果差役就把老太太抓走,让她到军队为兵士做饭。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当时政府征兵行动的残暴,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已经完全被破坏了。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劳役 第三节 唐中叶以后的劳役及其向货币税的转变

公元780年,杨炎实行两税法改革。两税法把租庸调中的“庸”和“调”都改为以货币缴纳。庸原来是以绢和布代役的,是用实物代替劳役。现在改庸为货币缴纳,实际是把劳役税改为货币税了。这一改革是唐代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反映。国家所需要的活劳动,采用强迫征调的劳役的方式,无论在效益上还是在民心上,都不如采用雇佣劳动好。当时著名的理财家刘晏,在他的漕运改革中,已经开始利用雇佣劳动代替徭役劳动。将劳役改为缴纳货币,国家用所得货币雇人服役,当时已经有了可能。因为土地兼并的发展,使许多农民丧失土地,成为流民,社会上雇佣关系已有相当发展。两税法改劳役税为货币税,正是适应这种客观情况的表现。

两税法虽然包括了役金,但以后徭役的征发并未废除,统治者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从来就不惜对人民进行双重剥削,既征了包括庸金在内的两税,又征发徭役。

到了宋代,两税和徭役则正式分开。宋朝两税仅为田赋,不包括丁钱与徭役。两税之外,百姓还要负担徭役。宋代徭役有两类:一是职役,一是杂徭。职役的任务是做地方下级官吏,主要有主管官府财物的衙前;负责督征赋税的里正、户长、乡书手;逐捕盗贼的耆长、弓手、壮丁;传达敕令文书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及负责州县杂务的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县州杂职、虞候、拣、掐等等。杂徭则为临时性差役,称为“夫役”。如在地方上修路、治水、修造官府私第等。在春天征调的叫“调春夫”;应付紧急需要而征调的叫“调急夫”。宋代把民户按家资分为九等,各种职役由一、二、三、四等户轮流承担。下五等户为贫困户,免役;官户(又称官僚形势户,包括贵族、官僚)也不服役。以户等定差,派遣劳役,这就是宋代的差役制。宋代徭役以衙前最重。衙前起源于唐代,当时禁军与藩镇军中有衙内军与衙前军之分,衙内军是皇帝及藩将的亲卫军,衙前军是皇城及藩将管辖地内外的警卫军,以后衙前军只做仓库运送的警卫。到宋朝,衙前役仍为管理州郡的仓库,搬运官物,迎送官吏等。管理官物不仅要负担所需费用,如有丢损,还要赔偿,衙前户常常因此破产。富户往往买通官府,采取各种手段,把衙前役推到三、四等户甚至五等户以下贫民身上。杂徭也大都派遣到贫民头上。繁重的徭役,既影响农业生产,也加剧社会矛盾。贫民纷纷弃田逃亡,以避重役。改差役为雇役,逐渐成为普遍的要求。早在宋真宗末年(公元1022年),就有人论列差役制的弊端。到宋神宗时期,变差役为募役的呼声更高了。王安石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推行免役法,即变差役为雇役。免役法(又称募役法)的主要内容是:原来承担差役的民户,按户等出免役钱,不再服役。政府用所收入的免役钱雇人充役。原来不承担徭役的官僚形势户及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僧道户和城市的上五等户,也按其田产数量减半出“助役钱”。免役钱的征收数量,根据各州县所需雇值多少确定,并要多收20%,称“免役宽剩钱”,供灾荒年份雇役之用。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杂徭也改行雇役,应役者可以充役,也可以出钱免役,称“纳夫钱”或“免夫钱”,每夫每日出钱300—400文。

免役法由于触犯了官僚形势户的利益,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现在也要纳“助役钱”,这就激起了他们对免役法的猛烈反对。宋神宗死后,宋哲宗继位,司马光为相执政,于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废止免役法,恢复差役法。由于差役法的恢复不得人心,以至当时“天下皆思雇役而厌差役”(苏辙:《栾城集·三论分别邪正劄子》)。哲宗绍圣元年(公元1094年),变法派重新上台,又恢复了雇役法。以后雇役、差役彼兴此废,或差雇并行,依社会各阶级、各阶层之间矛盾斗争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南宋,百姓“一充役次,即便破家”(《宋史·食货志上六》)的情况始终未能改变。可见,由劳役税向货币税转化,不仅取决于经济条件,同时也受阶级斗争情况的影响。

元朝徭役包括兵役、职役和杂泛差役。元代兵役实行军户制,为兵之家称为军户,世代为兵。军户或按贫富确定,如规定富户每户出一人为兵,贫户二三户出一人为兵;或按男丁数量确定,如有的地区规定20丁出一兵;或按户数确定,如以20户出一兵。军户有四顷地的免役权和杂泛差役的免役权。但兵士的一切装备、粮饷、路费均由军户自理,所免赋役,远远不能抵充所需费用。贫困军户不得不典卖田产,甚至卖儿鬻女以充役。军户服兵役是终身制,有的远戍边镇,多年不得回归,直至老死行伍。有的一家出三四兵,致使家无丁夫,农田尽废。元代职役是宋代职役的继承和发展。职役主要有为国家邮传驿递服务的各种“站役”;为国家制造军器和手工业品的“匠役”;维护地方治安的骑弓手;催办钱粮、科派杂役的乡里正、都主首、社长和管理仓库的库子;路、府、州、县等官衙中的杂职公差如侍候公堂的祇候、看管牢狱的牢子等。元代的职役也是百姓的一项沉重负担,如承担站役的站役户,虽然也有四顷地的免役权,但要负责供应邮传、驿递及过往官吏使臣的饮食及马匹、车船交通工具等项费用,往往也被折腾得倾家荡产。元代的杂泛差役是指临时征调的筑路、修城、营造官府、运送粮草等夫役或缴纳的银、钞、车、马等钱物。元代也有雇役制度,是指应役者本人出资雇人代役,军户只限丁单而财力充实人户可以雇人代役,丁多人家不许佣雇。职役的雇役,只在至正年间(公元1341—1368年)行于浙右一带,作用范围极为有限。

明代规定16岁成丁,开始服役,60岁免役。徭役有三种:一是里甲之役,以户计征。明时百姓以110户为一里,推其中丁粮最多的10户为里长,剩下的100户,每10户为一甲,推甲首一人。每年由里长一人和甲首一人,率一甲之户应役,10年轮流一次,主要负责催办一里的税粮、传达官府命令、编排各种差役等。二是均徭之役,以丁计征。由里甲根据丁力资产厚薄,分别等级,以定差役轻重,所以称为“均徭”。均徭主要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亲身服役或雇人充役的,称力差;由民户供给或以货币代输的如岁贡、马匹、车船、草料等公用之物,称银差。其后力差也多以银代输,所以银差范围日广。三是杂泛之役,又称杂差,为临时派遣的徭役,如兴修水利、修筑城池、宫院及为地方政府充任各种杂役等。

明中叶,由于土地兼并,赋役不均,阶级矛盾激化,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促进了赋役制度的改革。明神宗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将各类徭役,随田赋一起征收。按田地、丁额均摊,并一律征银。这就把徭役合并到田赋之中,将徭役税变成了按田亩征收的货币税。从而完成了中国历史上一直发展着的劳役税向货币税的转化过程,结束了沿袭2000多年的劳役税、实物税、货币税并行的赋役制度,劳役制从此开始消失了。

清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又实行摊丁入地改革,彻底取消丁银,将丁银即人头银全部摊入田亩。丁银原是百姓(16—60岁)向国家提供的徭役的折银,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上中下三等征课。丁银之外,尚有“差徭”即力役之征。摊丁入地,将丁银并归田亩征收,从此明文规定纳地丁银之民,名义上不再服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从而彻底取消了几千年来压在人民头上的强迫徭役。农民从此不再服劳役,封建国家对劳动者人身控制进一步削弱,劳动者有了更大的人身自由。摊丁入地免除了城镇工商业者的丁银,有利于工商业者的财富和资金的积累,这一切,在客观上有促进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积极意义。

但是,封建统治者对人民的剥削决不会就此满足于一种形式。虽然摊丁入地,赋中已经有役,但各地官府无偿征调民夫的现象在摊丁入地后仍然存在。赋外之赋,役外之役,仍然不时地加在劳动人民头上,人民群众并没有完全摆脱徭役之苦。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赋役思想 第一节 轻徭薄赋思想

横征暴敛是中国古代赋税和徭役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古代劳动生产率较低,一夫一妇,男耕女织,上有父母,下有子女,养活数口之家,剩余产品极少。封建赋役不仅征走了百姓全部剩余产品和剩余劳动,而且经常侵夺百姓养家糊口所不可缺少的必要产品和必要劳动。农民一年劳动收获的粮食布帛,纳税之后,往往难以维持一家人的温饱生活。据说战国时期李悝〔kui亏〕曾对农民的家庭收入算了一笔账:一个劳动力,养五口之家,耕种土地100亩,亩产1.5石,共150石。向国家缴纳1/10的田赋,共15石,剩135石。每人每月吃1.5石,五口之家,全年吃90石。剩45石,每石卖30钱,可得1350钱,社闾春秋祭祀用钱300,剩1050钱。穿衣每人用钱300,五人全年用钱1500,结果还短缺450钱,已经是入不敷出了。而这笔账中还没有包括农民家中意外疾病及生育嫁娶死丧之费和国家的额外征敛。在当时被视为轻税的什一而税条件下,一个五口之家已经难于维持生计。第二,正常税制经常被统治者自己肆意破坏,封建国家经常因各种临时需要,任意向百姓加征钱、粮。如东汉田赋规定为三十税一,汉桓帝时(公元147—167年),由于挥霍无度,国库空虚,因而下令加征田赋每亩10钱。如按李悝的计算,亩收1.5石,每石30钱,每亩合45钱,加征10钱,加征税率已超过2/10,三十而税一至此已变成一纸空文。桓帝还卖官鬻爵,买官的人可以先交钱,也可以暂不交钱,到任后再加倍付款。为了捞回买官所花的钱,这些人一上任,就拼命对百姓进行搜刮和勒索。所以,汉代三十而税一的制度,名义上虽然始终未改,但实际上早已名存实亡。这种正税之外的额外加征,历朝不断。它如火上浇油,使正税之下本来已难以维持生计的人民群众变得无以为生,饥寒交迫,流离失所,直至起义造反,把斗争的矛头直接指向封建国家的压迫和剥削,从根本上危及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国历史上多次农民起义的导火线,都是由于封建国家赋役沉重引起的。因此,封建社会的思想家们普遍反对横征暴敛,主张轻徭薄赋。

中国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古代伟大的思想家孔丘一次路过泰山,听到一位妇女在墓前哭得非常悲痛,就派他的学生子路去问是什么原因。妇人回答说,以前我公公被老虎吃了,后来我丈夫也被老虎吃了,现在我儿子又被老虎吃掉了。孔子说:为什么你们不把家从这里搬走呢?妇人回答说:因为这里地处深山,可以免受官府苛征厚敛之苦。孔子听后十分感慨,对他的弟子说:你们要记住:“苛政猛于虎”(《礼记·檀弓下》),官府暴政比老虎还凶狠啊!孔丘主张国家给百姓恩惠应该尽量厚一些,而赋敛民财则应该尽量薄一些。战国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孟轲也把“薄税敛”看成是他主张的仁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他认为,国家有城郭宫室建筑、百官有司俸禄和诸侯往来币帛之需,赋税不能取消,但国家取财于民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征税之后,必须使百姓“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孟子·梁惠王上》),有能力养活一家老小。成书于战国时期的法家著作《管子·权修》篇的作者指出,土地生产财富有季节的限制,百姓从事劳动有疲倦的时侯,而君主的贪欲却没有止境。如果对君主的贪欲不加以控制,取民之财,用民之力没有个限度,必然会激化君民之间的利害冲突,导致臣杀君、子杀父的严重后果。因此,他认为,如果能做到薄赋轻徭,取民之财有度,用民之力有止,国家虽然弱小,也会稳定。相反,如果横征暴敛,取民之财不加以限制,用民之力无休无止,国家虽然强大,也难免灭亡。《管子》的论述,非常深刻地揭示了轻徭薄赋对巩固封建统治的重大意义。汉初统治者提出并实行“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史记·平准书》)的量出制入的税收原则,即赋税以能够支付官吏俸禄和政府费用为限,不再于“吏禄”与“官用”之外去为满足君主和贵族的奢侈需要而增加百姓的纳税负担,并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实行了一系列轻徭薄赋政策。

封建社会中后期,一些思想家还对封建国家旨在抑商的重征商税政策进行批评。唐朝武则天当政时期,有人建议扩大关市之税的征收范围;凤阁舍人崔融认为,关市科税,必致货物不通,商人失利,造成商业衰落,民不聊生,影响社会稳定。明朝邱濬也反对征工商税。他认为关市的设立,是为了互通有无,满足社会需要,国家征关市之税以充实财政,违背创立关市的本意。他认为工商税极不合理。比如酒,是以粮食制造的,国家对粮食已经征税了,现在百姓用粮食造酒,又征酒税,这是一物二税,重复征课,是地道的暴政。

历代思想家还提出了一些轻徭薄赋的具体主张,如“什一而税”,即对田赋实行1/10的税率。“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礼记·王制》),即百姓每年为国家服劳役的时间不超过三天。“关市讥而不征”,通商关卡和市场,只检查,不征税等等。

中国历史上的轻徭薄赋思想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封建社会一些开明君主,特别是历史上一些开国之君,由于他们亲眼看到了横征暴敛如何导致人民起义和前代朝廷的灭亡,因此,能够注意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实行一些轻徭薄赋政策。如汉初统治者掌握政权后,立即废除了秦王朝的各项暴政。汉高祖规定田赋实行较什一而税更低的十五税一的轻税政策,百姓生儿育女,可免两年徭役。汉惠帝时,又免除努力务农百姓的终身徭役。文帝时把田赋减为三十税一,免收天下田赋12年,徭役也从一年一征减为三年一征。由于汉初实行轻徭薄赋政策,所以五六十年间,百姓得到休养生息,经济得到恢复发展,社会极为富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盛世。

但是历朝轻徭薄赋政策实行的时间都不长。一般政局稍见稳定,封建统治集团的贪欲就会放纵开来,横征暴敛现象就会重新出现,这是封建国家的剥削阶级本质决定的。中国历史上轻徭薄赋的呼声之所以不断,就是因为封建国家对人民的横征暴敛从来也没能在较长时间内杜绝过。横征暴敛始终不断,轻徭薄赋的各种具体主张从来也没有完全实现过,这是轻徭薄赋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赋税思想史上贯穿始终的客观原因。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赋役思想 第二节 无夺农时思想

古代国家加在劳动人民头上的徭役,比赋税更难于忍受。首先,徭役极为沉重,摧残劳动力。例如,到边塞守卫和修筑城墙的戍卒,经年历月,不仅服役时间漫长,而且多死而不归。“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拄。”(郦道元《水经注·河水》)这首秦始皇时代的民谣,就反映了这一事实。这种情况,在以后的朝代中,也丝毫不见好转。三国时期,长城之下,依旧是“死人骸骨相撑拄”(陈琳《饮马长城窟行》)。唐朝也是“河湟戍卒去,一半多不回”(皮日休《卒妻怨》)。直至明清时期,情况仍然如此:“城中白骨借问谁?云是今年筑城者,……今年下令修筑边,丁夫半死长城前。”(李梦阳《朝饮马送陈子出塞》)其他力役也十分沉重。如隋炀帝坐龙舟三次游扬州,龙舟与随行船只5000多艘,征发沿途民夫八万多人拉纤,路途遥远,又遇天下饥荒,纤夫路上口粮不足,死者无数。当时留传下来这样一首挽舟者歌:“我兄征辽东,饿死青山下。今我挽龙舟,又困隋堤道。方今天下饥,路粮无些小。前去三千程,此身安可保!”(刘斧《青琐高议·炀帝海山记》)真实地反映了当时挽舟之役的惨苦情景。徭役对人民的危害,还表现在征发不顾农时,往往在大忙季节征发丁男。大批劳动力抛下农活儿,去为官府服役,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导致田地无人耕种,大片荒芜。不仅造成百姓饥寒交迫,而且国家赋税来源也失去了保证。唐代大诗人杜甫的《兵车行》诗,曾形象地描写并深刻地揭示了徭役对生产所造成的这种严重危害:“君不闻汉家山东二百州,千村万落生荆杞,纵有健妇把锄犁,禾生陇亩无东西……且如今年冬,未休关西卒。县官急索租,租税从何出!”

因此,要求徭役无夺农时,即徭役的征发不要侵夺农忙时节,就成为历代思想家一项重要的主张。

春秋初年,鲁国统治者一年四季,不分春夏秋冬,经常兴师动众,围山打猎。臧僖伯批评鲁隐公这种做法时指出,君主春夏秋冬的狩猎活动,不能影响农民的生产,应“皆于农隙以讲事”(《左传·隐公五年》),即都应在农事间隙进行。公元前706年,隋国大夫季梁也指出,国家要做到“民和年丰”,劳役的兴发,必须做到“三时不害”(《左传·桓公六年》)。所谓“三时”,指春天、夏天、秋天这三个农忙时节。三时不害,就是要求劳役不能侵占这三个季节的劳动时间。管仲相齐桓公时也指出:“无夺民时,则百姓富。”(《国语·齐语》)徭役不侵占人民的生产时间,百姓就可以富足。后来,孔丘也反复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坚持“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即在农闲季节使用民力。公元前560年,鲁国修筑防邑的城墙。鲁襄公想早些兴发民夫开工,臧武仲不同意,要求别影响农业生产,等农民收获庄稼之后再筑城,襄公接受了这一意见,所以修筑防邑城墙的工程就安排到冬天了。孔丘在《春秋》一书中以“冬,城防”(《左传·襄公十三年》)三字记下了这件事,认为鲁襄公在这件事上遵循了“使民以时”的原则,符合礼的要求,所以孔丘才加以记载,以为后世统治者树立一个效法的榜样。

战国初年的著名学者,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翟分析了徭役不顾农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他说,统治者滥兴劳役,为他们的奢侈生活服务;他们坐的车子,要装饰各种文采,乘的船,要雕刻上各种花纹。广大劳动妇女不得不停止纺纱织布,为他们制作文采,结果影响织布作衣,造成百姓衣着不足,所以冬天难免受冻。而男子则离开土地,抛下农活儿,为车船进行雕刻,结果使田地荒芜,造成百姓口粮不足,以致陷入饥饿之中。因此,墨翟认为,统治者只有减轻人民的劳役,不影响百姓的耕织活动,才能使百姓“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墨子·非命下》)。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也指出,如果国家的徭役不烦多,百姓不疲劳,农民就会拥有较多的劳动时间;农民的劳动时间多了,各种农事就不会废弛,荒地就能得到开垦,农业就会增产。

东汉末年著名思想家王符进一步从理论上论述了不侵占农时对于富国富民的重要意义。他说,五谷是靠人的劳动生产的,而劳动的进行,则需要延续一定的时间。所以,劳动日充裕,人民有足够的劳动时间从事五谷的生产,国家就会富足。而劳动日不足,百姓没有足够的时间从事生产劳动,国家就会贫穷。所以,“富足生于宽暇,贫穷起于无日”(《潜夫论·爱日》);治理得好的国家,人民的劳动日很充足。这不是因为太阳走得慢,也不是因为他们可以把一天的时间加长,而是因为君明官治,不扰乱百姓,所以百姓的劳动时间很多。反之,一个混乱的国家,百姓的劳动日很缺乏,不是因为这样的国家里太阳走得快,而是因为君昏官乱,“法令鬻〔yu遇〕而役赋繁”(《潜夫论·爱日》),国家劳役繁多,百姓没有时间从事生产活动,所以看起来就好像天短了一样。王符指出,统治者应该懂得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而劳动的进行则需要百姓有充裕的劳动时间,从而“务省役而为民爱日”(《潜夫论·爱日》),尽量减少劳役,珍惜百姓的每个劳动日,使他们拥有充足的劳动时间,创造更多的财富,实现民富国治的目标。

在封建社会的前、中期,历代思想家主要是靠劝导统治者认识“无夺农时”的重要性,从而减少对农民的劳役征发。但是这种劝导收效甚微,历代农民都未能因他们对君主的劝导而摆脱重役之苦。从封建社会中后期起,一些理财家和思想家则开始从改革劳役制度,变劳役税为实物税和货币税方面来解决劳役侵夺农时问题。由于隋唐以来,封建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空前发展,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日益普遍,从而使这一变革有了客观的基础和实现的可能。

唐朝的租庸调制,已经允许纳庸代役,在解决徭役侵夺农时问题上向前迈进了一步。唐肃宗时期,刘晏开始执掌唐中央理财大权,他在漕运改革中大胆放弃强迫徭役制,而采用雇役的办法。以前唐朝廷漕运江南粮米到首都长安的办法,是由州县派富户督运,督运人称“船头”,运送所需船工,则征调沿途百姓服役,沿途百姓不堪其苦,运丁常常逃亡,效率很低,南船驶至洛阳需八九个月时间,漕粮损耗率达2/10。刘晏改变了这种做法。将漕运由过去官府派富户督运,改为由官府派军官督运。他用国家在食盐专卖中所得利润的一部分作佣金,将漕运所需劳动力,由过去征调民夫改为用优厚的佣金雇工运送,即用雇佣劳动代替徭役劳动。这一改革大大提高了漕运效率。一次,从扬州向长安运送食盐,只用40天时间,“人以为神”(《新唐书·刘晏传》)。而且漕运的质量好,漕粮从此“无升斗溺者”(《新唐书·食货志》);经费也大大减省。刘晏的漕运改革,为解决重役与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指明了方向。稍后杨炎推行两税法,将代役的“庸”全部改为以货币缴纳,在劳役税向货币税转化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

北宋时期,王安石在变差役法为雇役法时,充分论述了雇役对解决差役侵占农时问题的重大意义。他指出,实行雇役法的目的,在于“去徭役害农”(《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四,熙宁四年六月)之弊。“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故免役之法成,则农时不夺而民均矣。”(《论五事札子》)

要根本解决徭役侵夺农时问题,只有根本取消强迫劳役。国家所需活劳动,不再强征农民服役,而是采用雇佣制解决,把原来的无偿劳役变成有酬劳动。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大批农民丧失土地,变成流民。由国家出钱,雇佣无业流民服役,既为封建社会流动失业人口增加了谋生之路,又满足了国家对劳役的需要,同时免除了有田农民的沉重劳役负担,使他们得以专心于农业生产,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家劳役剥削和封建农业生产之间的尖锐矛盾。

王安石变法虽然失败了,但明朝的一条鞭法改革和清朝摊丁入地的推行,则继续、发展并最后完成了王安石免役法改革所贯彻的原则。虽然强迫的无偿徭役并没有在这些改革之后真正消失,但劳役侵夺农时的矛盾却大大缓和了,所以中国赋税思想史上“无夺农时”的呼声,从此也就日见微弱并最后退出历史舞台了。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赋役思想 第三节 平均负担思想

赋役不均是封建赋役剥削的又一个重要特点。这种不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封建官僚、贵族特权阶层,享受着各种减免优待,他们虽然拥有巨大的财富,却根本不承担或只承担很少的赋役。例如,西汉政府规定,俸禄为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汉代官制自二千石至一百石,共16级,六百石为第八级),除更赋外,全家人免除一切徭役。凡皇帝同姓,即姓刘的,全家人免除一切徭役,到西汉末,刘姓人口已有10余万。第九级爵五大夫以上,本人终身免役。第七级武功爵千夫相当于五大夫,也终身免役。凡下级官吏(五百石以下),本人终身免役。凡士人入太学读书,也终身免役。第二,税制本身就有利于地主,不利于普通农民。地主田产越多,赋役负担越轻。相反,农民田产越少,赋役负担越重。以号称均平的北魏租调制为例,均田之后,大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丝毫未受触动,仍然拥有成千上万亩土地。而一般农民按规定男子只占有桑田20亩,露田40亩,女子露田20亩。而且一些地区的农民则连这个规定的授田亩数也没有得到。可是租调却一律按丁征收。这样,占有成千上万亩土地的豪强地主和仅占有60亩露田和20亩桑田的农民家庭就纳同样的租调,这就极不平均。为了耕种其所拥有的大片土地,当时大地主占有大量从事耕织的奴婢和耕牛,但同是丁男丁女,奴婢的租调额仅为一般农民的1/4,耕牛20头才纳一夫一妇的租调。这些规定,显然是对大地主大官僚的照顾,进一步加剧了地主和农民之间的赋役不均。第三,官僚地主通过隐产瞒田等各种手段逃避赋役,从而使沉重的赋役负担完全落到普通百姓身上。例如,明初两税按田亩征收,豪强地主勾结地方官吏,隐瞒了大量田产。张居正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清丈全国土地,为701.3976万顷,比弘治时(公元1488—1505年)增加300万顷,多查出的这将近50%的土地,绝大部分属于大地主逃避赋税的隐田。大地主将这样多的土地的税额转嫁到农民头上,就使赋税负担更加失均。

封建国家是地主阶级压迫和剥削农民的工具。封建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必然要把赋役的主要重负加在农民阶级头上,而不会加在地主阶级头上。在封建制度下,地主和农民之间的赋役不均不可能真正消灭。但是,赋役的过分不均,一方面会引起农民的不满,影响地主阶级的统治的巩固;另一方面,地主占有大量土地不纳税,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封建国家行使其职能,这也对地主阶级统治不利。所以,主张平均赋役负担,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思想的又一项重要内容。<bdo></bdo>

平均负担思想最早见于《禹贡》一书。《禹贡》所规定的分等征赋制度,就体现了平均负担的思想。通过分等征赋,使不同地区的田赋负担达到基本一致。在《周礼》中,则明确地出现了“均齐天下之政(征)”(《周礼·地官·大司徒》)的主张。《周礼》提出了平均负担的三条原则:一是根据土地的肥瘠优劣来平均负担。它把土地分为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这样五种地方,同时分土地为九种不同的土质,根据这五物九等来平均各种土地的赋税,土地与出产不同,田赋也不同。二是通过赋税和劳役的合理搭配来平均百姓的负担。它按各地区距离王城距离的不同,由近及远划分为国中、近郊、远郊、甸、稍、县、都等各个不同地区。离王城距离越远,规定的税率越高:“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周礼·地官·载师》)原因是离王城越近地区的百姓,官府的差役越重。对役重的地区相应减少其赋税,对役轻的地区则相应增加其赋税,这样,通过对各地区百姓的赋税和徭役的合理搭配,使他们的赋役负担,达到大体一致。第三,按年景不同平均负担。丰年,税率高一些;荒年,税率低一些,从而使百姓的纳税负担在不同的年景下也大体一致。

《周礼》的平均负担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封建社会思想家们不断强调的一条基本赋税原则。

三国时期,曹操在颁行租调制时,特别强调赋税均平的重要意义。他指出:治理国家最怕的是不均,在袁绍统治下,放任豪强兼并,隐瞒田产,逃避赋役,强迫贫民代输租赋,使百姓不堪忍受。他说,赋税不均,不可能使“百姓亲附,甲兵强盛”(《三国志·魏志·武帝纪》)。他正是为了实现赋税负担的均等,颁布了田租、户调制。

明朝张居正更深刻地论述了均赋的重要意义。第一,他认为均赋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他指出,豪强有田不赋,把税赋转嫁到贫民头上,贫民不堪忍受,纷纷流亡,致使国家税收大减。如果赋税均平,农民不因税赋过重而逃亡,豪绅权贵也按田产多少和平民一样纳税,国家赋税收入就可以大大增加。第二,他认为均赋可以减轻贫民负担,有利于缓和社会阶级矛盾。他指出,百姓所以聚众造反,主要是由于贪官污吏搜刮和豪强兼并,百姓负担太重造成的。如果国家田赋均平,把贫民肩上的重赋让大地主也承担一点,使贫苦农民能够活下去,他们就不会作乱。这显然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封建政权的巩固。第三,均赋最终也有利于大地主阶级本身的根本利益。他指出,大地主所以拥有万贯家财而不被人劫夺,是因为有国家法律的保护。现在他们逃避国家赋税,就破坏了国家法律,而国家法律一旦遭到破坏,他们的财产也就失去了保障。如果他们能和其他百姓一样,依法纳税,国家法律得到了维护,那么,他们即使金粟如山,他人也不敢窥视。所以,均赋虽然要求大地主拿出一些积蓄交给国家,却使他们拥有的财产从国家方面获得了可靠的法律保护,是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的。张居正的论述,充分表明了封建社会的平均负担思想的阶级实质。

由于均赋会触犯大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所以,当均赋原则付诸实施时,总要遇到他们的顽强抵抗。封建国家作为大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总是不惜把赋役重担转嫁到贫民身上,以迁就大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平均负担思想,尽管在历史上不断有人强调,但在封建赋税史上,它实际上从来也没有真正实行过。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赋役思想 第四节 开源节流思想

封建国家的财政需要,与人民群众的负担能力之间,经常处于矛盾之中。轻徭薄赋、无夺农时、平均负担就是封建社会的思想家们为解决这一矛盾而提出的一些重要主张。这些主张的着眼点,都在于限制国家对人民的搜刮。但限制对人民的搜利,就会减少国家的收入。如何既减轻对人民的税收,又保证国家财政的富裕,中国赋税思想史上的开源节流思想回答过这一问题。

早在春秋时期,孔丘的学生有若就曾劝告统治者,赋税的征收应该首先考虑使百姓富裕。百姓富裕了,财源充足,君主就不会穷;百姓贫穷了,财源枯竭,君主也不会富。“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因此,统治者应该实行富民政策,为国家培养赋税的基础。孟轲进一步指出,要使民富,主要靠两条:一条是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即轻徭薄赋;另一条就是搞好农业生产。“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孟子·尽心上》)。商鞅进一步强调,农业是富国之本。农业生产发展了,百姓生产的粟帛增多了,国家财政就可以富足,农业生产搞不好,田地荒芜,国家财政就会贫穷。战国末年著名思想家荀况,则明确的提出了开源节流思想,他说:“田野县鄙者,财之本也;垣窌〔jiao叫,同“窖”〕仓廪者,财之末也。百姓时和,事业得叙者,货之源也;等赋府库者,货之流也。故明主必谨养其和,节其流,开其源,而时斟酌焉,潢〔huang黄〕然使天下必有余,而上不忧不足。如是,则上下俱富……”(《荀子·富国》)。荀况所说的“田野县鄙”,指农业生产。“百姓时和,事业得叙”,指天时、地利、人和,农、工、商各业井然有序。“垣窌仓廪”,是储存粮食的仓库。“等赋府库”,指国家按等征赋及其所充实起来的国库。荀况在这里明确指出,农工商各业的发展,是财富的源泉,而赋税及其所集中起来的收入,不过是财富的末流,要使国家财政收入充足,必须开源节流,即发展生产,节约支出。

荀况指出,财富是百姓的劳动创造的。要发展生产,必须爱护和善于使用民力。国家要尽量少征发力役,不侵夺农时。百姓有余力做的事,国家就兴办;没有余力做的,就停止。夏天应使百姓不受暑热,冬天应使百姓不受冻寒,不能伤害百姓的劳动力。要兴修水利,使用良种,改良工具,修治道路,以保证农、工、商各业都得到发展,从而开辟财源。要减轻百姓的赋税,使百姓家有余财,增加生产投资,从而增加土地的产出。荀况和其他很多思想家一样,反对国家对百姓敲骨吸髓,竭泽而渔。认为竭泽而渔,国家的府库虽然暂时充足了,但百姓却穷了。百姓饥寒死亡,无法发展生产,这就从根本上破坏了财源。用这样的方法充实起来的国库,是不可能长久的。这就像一个容器“上溢而下漏”(《荀子·王制》)一样,上面虽然装得流淌了出来,但底却漏了,所以整个容器里的水很快就会空,它的充溢富足只是一种暂时的表面的现象。

这种发展生产以开辟财源,从而增加国家赋税收入的思想,为历代进步思想家和理财家所继承。北魏均田制的出发点,就是首先解决土地问题,使劳动者都能拥有土地这一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从事粟帛生产,从而保证国家的赋税来源。唐朝的皮日休还明确提出了赋税要“励民成业”的原则。业,指生产事业,即国家税收应起到激励百姓发展生产事业的作用。“征税者非以率民而奉君,亦将以励民而成其业也”(《皮子文薮·请行周典》)。王安石也指出,理财必须首先从发展生产着手。“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上仁宗皇帝言事书》)。认为先生财,后取财,这是理财、治赋的基本原则。他所推行的农田水利法等一系列新法,都贯穿了这种通过发展生产以增加国家赋税收入的精神。近代初期著名思想家魏源也曾非常生动地阐述过税收和生产之间的关系,他说:“善赋民者,譬植柳乎!薪其枝叶,而培其本根;不善赋民者,譬则剪韭乎!日剪一畦,不罄不止”(《魏源集·治篇十四》)。认为善于向人民征收赋税的统治者,就像栽柳树一样,保护培养树根,促进其生长,使其枝叶茂盛,就不愁薪柴缺乏了。相反,如果像剪韭菜一样,一茬一茬不停地剪,只知搜刮民财,不知培植财源,那么,国家赋税的来源就会枯竭。非常形象地说明了富民为先,发展生产,保护财源,对国家税收的重要意义。

主张开源的同时,历代思想家都强调节流,即限制国家统治集团的奢侈浪费,节约财政支出。奢侈腐化几乎是历代封建朝廷的共同特征。在中国历史上,除了几个屈指可数的开国帝王和中兴之君外,每个封建朝廷都极端腐败。以明朝为例。皇帝养一只豹子,就占地10顷,用240人,每年支粮2800余石,地租700两。明神宗结婚,织造费花掉接济边防银9万两,采办珠宝用银2400万两。营造三殿仅采木一项就用银930多万两,营造定陵用银800余万两,历时六年。如果不限制统治者这种奢侈浪费,在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的情况下,百姓通过努力生产所增加的那点财富,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挥霍。

墨翟在历史上第一个较为充分地论述了节用对于杜绝横征暴敛和富国富民的重要意义。墨翟指出,国君吃的是山珍海味,穿的是锦绣文采,宫室、舟车百般雕琢和装饰,国君如此奢侈,国君的左右亲信、贵族大臣也群起仿效,竞相奢靡,国家上上下下一大群统治者,一整个统治集团都奢侈腐化,正常的赋税收入显然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这就必然要“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墨子·辞过》)。由于国家“使民劳”、“籍敛厚”,导致“民财不足”,使百姓“冻饿死者,不可胜数”(《墨子·节用上》),所以造成国贫而民难治。墨翟认为,统治者如果能做到节用,吃一般的饭食,穿一般的衣服,乘一般的车船,住一般的房屋,国家正常税入就可以满足需要,横征暴敛现象就可以消除,百姓就可以富裕。

成书于秦汉之际的《礼记》一书的作者,则提出了“量入为出”的节约支出的原则,认为国家应根据赋税收入的多少来安排财政支出,财政支出不仅不应超过赋税收入数量,而且应该保持一定的节余,以备凶荒。荀况在此前指出,统治者如果在消费上能做到节用,对人民的赋敛就可以少一些,那么留在百姓手里的财富就会多一些,百姓手里钱财多了,就可以购置新的生产工具,多施肥料,改良土壤,把农活儿干得更好,把田地整治得更肥,产量就可以成倍地增加,国家就可以富裕。所以统治者节用,不仅可以从减少财富消耗方面使国家富足,而且还可以反过来促进生产,从开源方面使国家富足。

明朝张居正针对统治者的奢侈腐败,也尖锐地指出:“治国之道,节用为先”(《张太岳集·请停止内工疏》)。他说,百姓所生产和天地所生长的财富,是一个既定的有限的数目,国家设法诛求,不但不能增加财富的总量,只能改变君、民之间的分配比例。巧取豪夺可以增长国库收入,但却使百姓无以为生,造成天下不安。所以,远不如君主厉行节约,减少支出,这样自然就财用充足,百姓也可以富足。“与其设法征求,索之于有限之数以病民,孰若加意省俭,取之于自足之中以厚下乎?”(《张太岳集·陈六事疏》)他说,一个三寸长管子,虽然很短,如果没有底,那么,有多少水都不能把它装满。现在统治者的奢侈浪费不仅没有底,而且远不只是一个三寸的管子。这就是国家财政穷乏的原因所在。所以,他要求统治者量入为出,一切无用之费,可停者停,可罢者罢,“务使岁入之数,常多于所出”(《张太岳集·看详户部进呈揭帖疏》),通过节流来达到国家财政富足的目的。

中国赋税思想史上的开源节流思想,虽然没有改变封建赋税敲骨吸髓、横征暴敛、竭泽而渔的特点,但在历史上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统治者的奢侈贪欲不时敲起警钟。例如,隋文帝就是一个比较节俭的封建统治者,他对节俭的意义有清醒的认识,他曾对太子说:前代帝王,没有一个穷奢极欲而能长久的。他告诫太子要注意节俭。他本人在这方面也身体力行,“躬节俭,平徭赋”(《隋书·高祖纪》),在位20余年,创造了隋初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民富国强的大治局面。

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赋役思想 第五节 古代非税思想

不论轻徭薄赋、平均负担思想,还是无夺农时、开源节流思想的提出者,他们虽然不同程度地批评和谴责了加在百姓身上的沉重赋役,但对国家赋役本身则持肯定态度,对国家赋役剥削的合理性,他们一般都没有提出怀疑。有人甚至还为这种剥削进行辩护。儒家的代表人物孟轲就认为,君子(士大夫)和野人(百姓)之间的关系,是国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前者是劳心者,后者是劳力者;劳力者须劳心者治理,而劳心者须劳力者养活。百姓以自己的劳动和产品供养国家统治者,是天经地义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子·滕文公上》)。他指出,由于国家有百官有司,有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有诸侯币帛饔飧之需,所以赋税不能无限减少,更不能取消。唐代的韩愈更把出赋税粟米以供给君上看成是百姓的根本使命,他说:“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失其所以为臣。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昌黎先生全集·原道》)在韩愈看来,提供赋税粟米养活国家统治者,简直是平民百姓存在的唯一意义,所以百姓如果不向国家纳税,就罪不容诛。

但在中国历史上,也有许多思想家持完全相反的看法,他们对国家赋税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战国农家学派的代表人物许行认为,国家统治者不应该脱离生产劳动,他们应该和平民百姓一样耕地、织布、烧火、做饭,自食其力,边参加劳动,边治理国家。如果国家统治者脱离生产劳动,让百姓向国库贡纳财富,供自己享用,那就是对人民的剥削,是“厉民而以自养”(《孟子·滕文公上》),就不能称为贤君。

在许行看来,赋税就是对人民的搜刮和掠夺,必须否定。国家统治者应该边管理、边劳动,通过管理活动和生产劳动二者的结合,取消对人民的赋税剥削。

道家学派也对赋税持否定态度。道家认为,自从出现阶级统治,出现国家以后,人类社会就进入了混乱不治状态。道家学说的最高原则是“道”。老子认为,道的一个基本精神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可是人类社会却恰恰相反,是“损不足以奉有余”(《老子·七十七章》),国家统治者本来财货有余,可是还要向穷饿不足的人民征敛财富。人民之所以饥寒交迫,就是因为国家赋重税多:“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老子·七十五章》)道家认为,统治者残酷搜刮人民,必然导致其统治的灭亡,他们聚敛的越多,丧失的也越多:“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老子·四十四章》),“金玉满堂,莫之能守”(《老子·九章》)。

先秦道家代表人物老聃和庄周都把没有君子与小人的阶级划分、没有“贤能”在位的官僚机构、没有仁义忠信的礼法制度、没有甲兵军队的原始社会看作是最理想的人类社会状态,并要求人类回到这样的社会里去,在这种社会里,由于没有国家机器,自然也就不会有赋税。

东晋初年的鲍敬言也根本否定国家的赋税剥削。他认为,国家赋役是百姓饥寒交迫、社会动荡混乱的根源。他说,百姓耕田织衣,自给自足已很困难,国家赋税搜刮,如同雪上加霜,使人民无以为生,只好走上犯法作乱的道路:“民乏衣食,自给自已剧,况加赋税,重以苦役,下不堪命,且冻且饥,冒法斯滥,于是乎在。”(《抱朴子·诘鲍》)鲍敬言还否定薄税敛思想,认为与其减轻对人民的搜刮,不如干脆不对人民进行搜刮;与其薄赋轻役,不如无赋无役。轻徭薄赋,百姓已觉高兴,如果无徭无赋,百姓岂不更加欢迎?如果能使百姓“身无在公之役,家无输调之费,安土乐业,顺天分地,内足衣食之用,外无势利之争”(同上),社会就会安定,天下就会大治。

鲍敬言指出,赋役存在的根源,是因为社会产生了君主和百官有司:“君臣既立,而变化遂滋……有司设则百姓困,奉上厚则下民贫。”“夫役彼黎蒸,养此在官,贵者禄厚而民亦困矣”。(《抱朴子·诘鲍》)因此,要去掉压在人民头上的赋役,必须废除君主和百官,废除整个国家机器,使社会恢复无君无臣的时代:“曩古之世,无君无臣,穿井而饮,耕田而食,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势利不萌,祸乱不作,干戈不用,城池不设……安得聚敛以夺民财?安得严刑以为坑穽(阱)?”(同上)无君无臣,无赋无役,这就是鲍敬言提出的理想社会和基本政治经济主张。

宋元之际的邓牧(公元1247—1306年)认为,天下万民百姓,职业各不相同,但都应该自食其力。可是国君和官吏却不耕不织,靠夺取人民财产生活。封建君主对百姓“头会箕敛,竭天下之财以自奉。”(《伯牙琴·君道》)“然后小大之吏布于天下,取民愈广,害民愈深。”(《伯牙琴·吏道》)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必然要起义造反,因为国家统治者“夺其食,不得不怒;竭其力,不得不怨。人之乱也,由夺其食;人之危也,由竭其力。”(同上)因此,要避免社会动乱危亡,必须消除强加在人民头上的赋税和劳役,而要消除国家赋役,则必须“废有司,去县令”(同上),废除整个封建官僚机器。

古代思想家的非税思想正确地揭示了赋役和国家机器之间的内在联系,揭露了赋役的剥削本质,说明了消灭国家是消灭赋税的根本前提。这些认识都是相当深刻的。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还不可能阐明国家和赋税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及其消亡的客观条件。

古代也有些思想家,如《管子·轻重》篇的作者,他们对赋税也采取否定态度,但是他们并不主张取消国家机器,并不否定国家的财政需要。

《管子·轻重》篇认为:“民予则喜,夺则怒”(《管子·国蓄》),给予人民财富,人民就高兴;夺取人民财富,人民就愤怒。所以,国家统治者在处理和人民群众的财政分配关系时,应该使百姓“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同上),即只应让百姓看到国家给予他们财富,而不要让百姓看到国家从他们手里夺取财富,这样才有利于调和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赢得人民的拥护。而赋税是向人民无偿地征敛财富,是明明白白的夺取行为,十分易于引起人民的不满,所以并不是理想的聚财手段。

赋税不仅易于激化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矛盾,而且会影响甚至阻碍经济的发展。例如,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百姓就会毁掉已有的建筑;以牲畜为征税对象,百姓就会限制六畜的繁衍;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百姓就会减少耕地面积;以人头为征税对象,百姓就不敢生儿育女。这些显然都对发展生产不利。徭役也影响生产的发展,以每夫耕田百亩计,每征发一名劳力,就会有百亩之地无人耕种:“起一人之徭,百亩不举;起十人之徭,千亩不举;起百人之徭,万亩不举;起千人之徭,十万亩不举。”(《管子·臣乘马》)劳役用人越多,对农业生产破坏越大。

不通过赋税和劳役,国家如何为财政筹集收入呢?轻重理论主张通过盐、铁官营为国家取得收入,主张通过官商活动为国家谋取赢利。例如,国家通过采铜铸钱掌握大量货币,用这些货币于丰年低价购买粮食,再把这些粮食于平年和荒年高价出卖,就可以取得大量收入。一般年景,粮价每石可上涨10钱,丁男每月吃粮四石,国家可以从每个丁男身上获利40钱,妇女每月吃粮三石,国家可从她们每人身上获利30钱,小孩每月吃粮二石,国家从每个小孩身上可获利20钱。荒年谷贵,每石涨价20钱,国家可从每个丁男身上获利80钱,从每个妇女身上获利60钱,从每个小孩身上获利40钱。用这种办法,国家无须发布政令,向百姓征税,即可取得大量收入。所以,国家掌握了市场物价变化规律,在粮食与各种商品价格的高低变化中,通过买贱鬻贵,就可以不税而用足:“故人君御谷、物之秩(迭)相胜,而操事于其不平之间,故万民无籍(税收),而国利归于君也。”(《管子·国蓄》)

《管子·轻重》篇的这种思想,是古代国家实行盐铁专卖和各种禁榷制度的重要理论根据。当然,历代统治者在实践这一理论时,并没有真正取消百姓的赋税,而是在赋税之外,另通过官营工商业进一步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桑弘羊、刘晏等理财家所创造的“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财政业迹,正是通过这种办法实现的。

附录 图辅文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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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载税款使用说明的唐代文书(甘肃敦煌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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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葛贤领导的苏州织工反抗税监图 木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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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中关于贡、助、彻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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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暴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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