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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世界——中国男同性恋群落透视》


正文 第一节、为什么要研究同性恋现象

第一节、为什么要研究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行为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活动;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虽然同性恋现象古而有之,但同性恋这一概念却是晚近才出现的。随着19世纪对人类个性发展与人类性行为研究的开展,人们才开始了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创造出同性恋这一概念。今天社会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同性恋一词,英文写作y。homo这一词根的本意是希腊文“同样”之意,而非拉丁文“人”之意。

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社会学研究的理想课题。说它「理想」,是因为同性恋现象外延清晰,内涵独特;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subsulture),有着它独特的游离于主流文化的特征;同性恋者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具有独特的行为规范和方式。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学者都热衷于这个题目,对此作过大量研究。

仅从1898年到1908年间,关于同性恋这一问题的出版物就达到一千种以上,本世纪随后的80多年间,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就更多了。然而,在我国,除了散见于报章杂志的一些零星文章,竟没有一部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专著,这实在是令人惊异的事情。作为国内社会学对同性恋现象的首次尝试,我们不能不感到责任重大。

为什么要研究一种仅属于人口中一小群人的亚文化呢?

首先,人与人之间的区别莫大于文化上的差异。社会学反对文化中心主义,而持如下观点:各种文化在各不相同的环境中产生,人在其中,有出生死亡,有婚丧嫁娶,有前因后果,完全可以自圆其说。不可以认为,一些人所属的文化高级,另一些人所属所文化低级;毋宁说,各种人有各种人的活法。对于同性恋这一亚文化,也应当如此看待。

其次,如果同性恋行为并不普遍,其他动物中没有这种现象,在人类中也只是极个别人才有,那么,研究它就不是十分有意义了。「但是如果我们证明,它不仅是人类性活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哺乳动物界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那么事情就完全不同了。」(金西:第199-200页)。

动物学研究发现,许多灵长类动物,如猕猴、狒狒、黑猩猩等,都有同性性行为。有人以此为据提出,人类的同性性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违法自然的。但需要加以说明的是,不少灵长类动物中的同性性行为,其内容主要不在于性,而在于以这种动作表示自身对对象的统治地位,或者是以同对象加强联系为其目的的。

大量已有的研究表明,同性恋者虽然在整个人口中站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怀特姆在对美国、危地马拉、巴西和菲律宾四国的比较研究中曾得出下列重要结论:

(1)这些社会中都存在着同性恋现象;

(2)在这些社会中,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

(3)社会规范既不能阻碍也并不助长同性恋倾向;

(4)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回产生同性恋亚文化;

(5)虽然所在的社会不同,同性恋者在行为兴趣和职业选择上趋于一致;

(6)所有的社会都会产生相似的性关系连续体,从男同性恋到女同性恋,种类齐全。作者认为,同性恋不是由某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产生出来的,而是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类性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怀特姆,1983年)

凯查多利在《人类性行为基础》一书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他指出:「同性恋者当中既有穷人也有富人,既有受过高深教育的人也有无知无识的人,既有有权的人也有无权的人,既有聪明的人也有愚笨的人。同性恋存在于各个种族、各个阶级、各个民族个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当中。」(凯查多利,第329页)

早在概率统计在社会学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之前,就有许多社会学家和性学家,对同性恋行为在人群中的发生率以及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比例作过多种估计。

根据德国著名性学创始人,「第三性」理论的首创者和最早对同性恋现象进行研究的学者郝兹菲尔德的估计,同性恋及双性恋这两种人要站到全人口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

葛理士在1936年估计,当时英国的同性恋者约站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同年,特曼和米尔斯估计,同性恋在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百分之四。1947年,麦克法兰估计全美国的同性恋发生率约为百分之六。

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报告了高得多的发生率。汉米尔顿在1929年发现,18岁以上的人群中,同性恋发生率为百分之十七。拉姆齐在1943年发现,高中生中的同性恋发生率为百分之三十。辛格在1947年提出,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百分之二十七。此外,据不少军医和军队心理医生估计,军人中的发生率达百分之十或更高。我们怀疑,这些比例过高的「发生率」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在人群中所站的比例,而不少觉得终生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的比例。贝尔的调查就明确声明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所站比例,在他所调查的人群中,有三分之二的调查对象在十九岁以前有过同性恋经历。

著名的金西调查规模宏大,方法比较可靠,是权威性极高的数据。金西指出:「对发生率的估计可以有天壤之别。许多人认为,同性性行为者少而又少,除了在医院里,人们常常一辈子也碰不上一个。但许多自己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则说,与自己同样的人站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金西,第203页)我们的调查对象中,也有人作过类似后者的估计,认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男性都有过同性性行为。当然,这一估计仅仅出自被调查者的个人感觉,是不可靠的。

金西调查对仅仅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和绝对同性恋者作了明确的区分,并给出了这两种人在人口中所站比例的可靠数据。他指出:青春期开始之后的白人男性中,有百分之三十七的人至少有过一次同性恋行为,有百分之四的人终生只有同性性行为(绝对同性性行为者)。此外,少年组的百分之六十和青年男子组的百分之四十八,在少年期曾参与过同性恋活动。(金西,第211-213页)在去除金西样本中教育程度偏低及有过入狱经历的个案偏多的偏差因素之后,「估计全人口中大约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的成年男子是纯粹的同性恋者。这或许是今后很长一断时间内我们能得到的最佳估计。」(盖格农,第12章)

为了使人们对同性恋现象有一个客观的了解,金西还创造了性关系连续体的理论。他认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现实社会在一切方面都呈现为连续体。他的理论将绝对异性性行为者到绝对同性性行为者的中间过渡状态,概括为七个等级:

0级--绝对异性性行为;

1级--偶有一两次同性性行为,而且绝没有异性性行为中那样的感受和心理反应;

2级--同性性行为稍多些,也能不明确地感受到其中的刺激;

3级--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两种行为基本相等,一般两者都能接收和享用,无明显偏爱;

4级--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同性性行为多于异性性行为,但仍有相当多的后者,还能模糊的 感受到后者的刺激;

5级--只是偶尔有异性性行为及其感受;

6级--绝对同性性行为。

金西的性倾向连续体,有助于人们改变同性恋与异性恋非黑即白的传统观念,用间色的思想使人们注意到两极间的各种过渡状态。

按照金西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坏特姆关于各种社会和各种文化中同性恋者所站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站到成年人口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对于这样一个相对稀少但绝对庞大的人群,对于这一群有独特生活方式、独特性取向的人们,我们至今几乎一无所知,难到不应当对他们产生某种程度的好奇心吗?

第三,人们为了对某事作出判断,必须知道有关它的基本事实。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是现代人特有的乐趣。在中世纪,人们享受不到这种乐趣也消受不了这种乐趣的--他们由别人来作判断,如上帝和教会,自己是断然不愿惹这种麻烦的。如前所述,为了享受到自己对事物作判断的乐趣,首先要了解有关判断对象的全部事实。这项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我们社会中那些愿意对同性恋现象作出自己的判断的人们,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即同性恋在中国的实际状况及其行为方式。

有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它是不道德的。这种人以为,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许多事情,自己最好保持一无所知的状态。或者,越是对它一无所知,就越能保持自己心灵的纯洁,保持自己痛恨同性恋的道德观念。从现代人的观点来看,这显然是一种胆怯的态度,鸵鸟式的态度:你对某事一无所知,它就会因此而不复存在了吗?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他们是有病的、需要加以挽救的。这种人的思维方式仍属于中世纪的范畴。即使同性恋者是需要加以救助的,我们也必须首先知道他们究竟是谁,在哪里,如何行动,是否需要我们的救助等等。就象一度很流行过的一种颇具文化中心主义问道的说法:我们要去解救天下三分之二的受苦人。这种曾经被人们及其认真对待的说法已经变成了一句笑话。它的可笑之处在于,第一,我们并不认识这三分之二的受苦人;第二,我们并不知道他们受的是什么苦;第三,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在等待我们的解救。同理,当我们要去「挽救」同性恋者之时,如果一不认识他们当中的任何人,二不了解他们在如何行事,三不了解他们是否需要我们的挽救,我们我们就会陷自己于可笑的境地。

在讨论同性恋产生的原因时,一种理论往往就是对同性恋的一种定义。假如你接受了遗传论,就可以说同性恋是一种遗传现象;接受了心理分析理论,又可以说它是一种心理变态。这些理论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同性恋是一种存在,而这一点恰恰是最重要、最基本的。

我们说同性恋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男人经常同男人过性生活。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事实。至于具体原因是为什么,或者如何对待他们,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要研究同性恋,就必须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以往有些同性恋研究,在接触研究对象之前,就认定同性恋是罪恶、反常、变态等等。从视同性恋为变态这一前提出发所作的任何研究,结论必然认为它是变态。当然,不能说这类研究毫无意义,因为它可能有所发现。可惜的是,它发现的一切都在变态范围之内;假如同性恋有非变态的一面,那么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研究开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说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个两难窘境:在一切研究开始之前,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体是我们所不知道的。通过研究来发现,是我们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能预作结论道,它是错的或它是坏的?假如你都知道了,还研究什么?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价值判断。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恋研究,不少都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回顾已有文献不难发现,同性恋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全是对研究者有利的。身为同性恋者的研究者所作的研究,总是把同性恋往有利方面说(如郝兹菲尔德的「第三性」理论等);异性恋者的研究则把他们往不利的方面说(变态、罪恶等等)。在我们看来,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其价值价值不在于道德评判的分量,而在于其中要有所发现。目前有些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不看重事实本身,却致力于批判,发泄了心中的愤怒。这样作研究一定有很大快感,然而科学研究有别于手淫,其价值有实在的标准,不是快感,因此我们的研究坚决拒绝这样的诱惑。

第二节、同性恋现象普遍存在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还是在远古时代。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此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仰慕。

在四千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看作神圣的事情,传说中认为,霍禄士和塞特这两位大神有过这种行为。(葛理士,第283页)在古埃及的后宫,每个女人都有一个亲密的同性朋友。古印度也有类似的情况。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仑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也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葛理士,第283页)

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布达米亚,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在巴比伦的神庙,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会实行监督,由主教负责管理。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此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仰慕。

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不易接近,又不受教育,在社会中没有地位,因而触发了男性中的同性恋现象。有些国家还有成年人喜爱青春期前幼童的风习,认为他们长得象美丽的女孩。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记载了青春期的同性恋现象,据说属于喜爱同性恋甚于喜欢异性恋的文明。玛雅的男孩在结婚之前,父母通常会给他安排一个男性玩伴(男奴),以满足他的需求。玛雅人还认为,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难以改变的,因而对同性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同性恋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还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腊,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经度过青春期但尚未进入成熟期的少年发生热恋,尤其喜爱12岁到16岁之间的少年。在公元前6世纪到4世纪这200年间,希腊人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之,当一个少年接受完传统的基本教育之后,即被置于一个年长男子的羽翼之下,这成人被称为「爱者(lover)」;少年被称为「被爱者(beloved)」。这个成年人通常三十出头,负责少年的道德与心智发展教育,以仁慈、理解、温暖及纯粹的爱对待少年,唯一目的是培养这少年道德上的完美。在战争中,他们并肩战斗,如果少年犯错,这成年人要替少年受罚。少年长大成人后,或者结婚,或者成为另一个少年的保护人,即「爱者」。在战场上,「同性之爱」也获得了赞赏。在不少战役中,斯巴达的军队都因为士兵们这种「同性之爱」而赢得了战争。柏拉图对此曾作过如下评述:「一小群彼此相爱的士兵,并肩作战,可以击溃一支庞大的军队。每个士兵都不愿被他的『爱人』看到自己脱离队伍或丢下武器,他们宁可战死也不愿受此耻辱……在这种情况下,最差劲的懦夫受到爱神的鼓舞,也会表现出男人天赋的勇敢。」著名的底比斯圣军,就是全部由一对对彼此相爱的士兵组成,转战三十余年,立下辉煌战绩,最后才被马其顿帝国亚力山大大帝所击溃。在最后一次战役中,三百名圣军全部光荣战死或受到致命的创伤。(唐纳希尔,第41-44页)

雅典也盛行同性恋爱。史载雅典政治家阿西比亚德将军就是一个这样的传奇人物。他十七八岁时,成为当时雅典城内各自最高、长相最英俊的青年。无论他走到哪里,都有一大群男人追随。这些男人把他当作美丽的少女一样与他调情,向他求爱。他扮演荡妇的角色十分在行--奚落他的仰慕者,或与他们调情,把他们弄的十分尴尬。如果他心情好或有利可图,他有时也给这些同性恋追随者一点点恩惠。于是他成为雅典青年心目中的偶像。(亨特,地19-20页)

总之,希腊人认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爱情对象。对于那些有文化修养、兴趣高雅的男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将精神上的投契作为爱情追求的一部分。尚未成熟的英俊少年比异性情侣更能燃起他们炽热的感情之火,他们有着姑娘似的腼腆、精力旺盛、朝气蓬勃,男子汉的气质正处于含苞待放之时。这种爱远远超出了纯生理的范畴,成为一种高雅的、具有美学意义的情趣。柏拉图甚至认为,「神圣之爱」只存在于男人之间,只有男子之间的爱情才是感情的真正贵族与骑士形式。在他的著作节选中,是这样赞美男子之间的爱情的:「通过对男孩子的夜晚之爱,一个男子在起床之时开始看到美的真谛。」(转引自拉里亚,第128页)。

此外,古希腊还允许同性恋男妓的存在,尤其在雅典更是如此,外国人可以长期包租男妓。尽管少男卷入卖淫父母要受惩罚,但真正被送上法庭的人极为少见。

在公元六世纪时,罗马人也常为漂亮少男付钱。当时自由人中有一种习俗,即为少爷配备一个同龄的奴隶少年,以满足他最初的性欲望。

当时,女同性恋的风气亦很盛行,有些女同性恋者打扮成男性的模样,参加打仗和狩猎活动,同另一个女人结婚,二人象夫妻一样相处。据说女诗人萨福在莱兹波斯岛建立了一个女子学校。她的诗名极盛,被誉为「第十缪斯」。她虽有丈夫子女,却一个接一个地爱上她的学生,最后因遭到一位女恋人的拒绝,滔海而死。另外,据说女同性恋的风气在罗马时代比古希腊时代更为盛行。

在18世纪的法国,路易14时代,女性在一切方面占据突出地位。或许是处于对这一状况的反感,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同性恋团体。这个团体的人不同女性发生任何关系。它的成员中有许多是贵族,王子也卷入了,惊动了路易十四,使得他不得不亲自过问此事。

在英国,著名的王尔德案件曾引起轩然大波。王尔德因同性恋倾向被判处两年徒刑,在1900年他辞世之后,书籍和剧作被禁,致使出版界和文艺界噤若寒蝉。在当时严厉的气氛中,连葛理士的科学著作也遭查禁。

带有商业色彩的同性恋是19世纪卖淫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特别是在英法两国。法国的男妓起步较早,在放弃了火烧女巫的陋俗之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改为火烧同性恋者。但是到了1725年,人们的观念已改变很多。拿破仑法典对同性恋这惩罚措施已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到1806年,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即使不是司空见惯,至少已受到了容忍。当时巴黎有数百名男妓,其中最有名气的一位叫做安德烈,其夜度资高达1800法郎,而当时一名技工的日薪仅有2至4法郎。(唐纳希尔,第224-225页)

20世纪初,德皇威廉二世时,德国同性恋人数很多,根据郝兹菲尔德的说法,当时柏林有两万名男妓(一说6000人,一说2000人),因此法国人称同性恋为「德国病」。尽管德国当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十分严厉,但只是在涉及诱惑少年和引起公众舆论注意时才适用,而且只对无名百姓才适用。当时,民众中关于军队、行政、外交部门的高级官员中有同性恋者的传言愈演愈烈,柏林一家刊物甚至宣称,在最高层有个同性恋集团,形成了第二政府,蒙蔽皇帝。于是,揭露这一集团就成为一种爱国行动了。出版商哈顿发表了攻击同性恋的文章,引起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围攻。有人证明王子也卷入了同性恋阴谋集团,因此导致王子退位,朝野议论多年。

在封建时代的日本,常常有和尚与漂亮少年同居的事情发生,每个武士都带有个少男,经常发生为争夺少男而引起的决斗。直到19世纪中叶,日本还有提供男妓的茶室。

在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调查当中,除了对单个国家和社会的研究之外,还有大量综合的研究。福特和毕齐研究人类学文献,发现在76个原始部落中,有49个部落把同性恋视为正常行为。在20世纪的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社会似乎默认了同性恋活动,事实上,可能找不到完全没有同性恋现象的社会。

北非的斯旺人中普遍有男同性恋行为,显要的斯旺男子互相借用对方的儿子,公开谈论他们的男性性爱,就象讨论与女性的性爱一样毫无忌讳。已婚和未婚男子都被习俗要求进行同性恋活动。如果一个斯旺人不同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就会被视为怪人。

在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原始部落,例如卡迪克部落中,人们把儿子当女儿养,让他们穿女孩服装,作女孩的事情,并只同女孩游戏。到了10至15岁时,就令其同有钱的男人结婚。

在西伯利亚东北部的一些部落中,常有一些男子作其他成年男子的妾。

在夏威夷岛国的一些人种中,同性恋现象也很普遍。

东爱斯基摩人中,有些女性拒绝同男性结婚,自己却表现出男性的行为作风。

在澳大利亚西部的肯伯雷地区,男子成年后如果找不到女人,就同「少男妻子」一起生活。在澳大利亚南部,没有妻子的老人往往有一两个少男陪着过日子,老人嫉妒地监视着他们,用他们作鸡奸对象。

在我们四千年历史中,正史和野史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何时?传说是始于皇帝。清代学者纪昀(晓岚)中说:「杂说称娈童始皇帝。」(卷12)但是根据潘光旦先生的考据,认为这一记载不尽可靠,因为就连皇帝本人是否确有其人还在探讨之中。

另据考证,我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美男破产」、「美女破居」之类的说法,更有脍炙人口的「馀桃」(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后代于是以「龙阳」、「馀桃」、「断袖」等暗语指同性恋现象。

潘光旦先生遍查史书,考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这一事实。汉文帝宠幸邓通,赐给他开采铜山自铸钱币的权力,邓通因此而富比王侯,成为中国历史上因「色」而获益最多的男人。

汉时宫人中还有女同性恋现象,她们乔装打扮,配为夫妇,同寝同食。当时陈皇后无子,命宫人打扮成皇帝模样,同她共寝,武帝得知此事后,大怒废后,责其为「女而男淫」。

在汉以前,「狎昵娈童」仅为君王贵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渐渐普及于士大夫及社会民众,并且公然形诸歌咏。「晋朝和六朝是一个是否讲究品性的时代……各种品性之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仪,男子而亦讲究姿容,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南北朝了。」(葛理士、潘注,第531页)男子讲究姿容正史男子同性恋盛行的佐证。两晋六朝之后,正史不再记载有关同性恋的事情。

唐朝与五代,男色之风渐衰,但是宋朝有兴盛起来。男子公然为娼,聚集成风月作坊,招揽生意。到了宋微宗时,不得不立法告捕:「男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可见当时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风又衰,到明代又复盛,上有「宠狎年少俊秀小内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昼非金(男戏子)不食,夜非金不寝」的大官,下有「溺于男宠、不问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继明代男色极盛之后,情势并不见逊色。明清两代法律皆禁止官吏狎女娼,这可能是不得不寻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一。当时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园中的戏子,而一般人则到「相公堂子」中寻欢,相公堂子即男娼馆,其设备几乎与妓院一模一样。(唐纳西尔,第105-106页)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畜养相公成风。这些大户人家买来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赏玩,称「男风」,小孩被称为,「相公」、「象姑」。据潘光旦先生考证,「相公」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的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再后,好事者认为「相公」之称不雅,又改为「象姑」,声音相近,而意义更切。当时北京通行的一种近乎指南性质的书,叫做《朝市业载》的,载有咏象姑车诗说:「斜街曲巷趋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幅子儿纱。」到清末及明国初年,伶人如田际云(想九霄)辈始出而倡议废止所谓「私寓」制度。(荡理士,潘注,第322-323页)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不许合演的时候,男的必须当旦角,女的必须当生角,因此,伶人的职业成为同性恋者和易装癖者最好的一个出路。中国历史上不少小说中都有对同性恋现象的描写,如等,更有「品花宝鉴」一书,完全是以描写梨园的同性恋为主题的。

近代我国称同性恋风气为「男风」,又称「南风」,「闽广两越尤盛」。男同性恋者互称契哥契弟,女同性恋者则结拜金兰。据张心泰《粤游小志》云:「广州女子多以拜盟结姐妹,名为金兰会。女出嫁后,归宁恒不返夫家。至有未成夫妇理,必挨同盟姐妹嫁毕,然后返夫家。若促之过甚,则众姐妹相约自禁。」又云:「近十余年,风气又复一变,则竟以姊妹花为连理枝矣。且二女同居,必有一女,严若藁城者。然此风起自顺德村落,后传染至番禹、沙交一带,效之更甚,即省会中亦不能免。又谓之拜相知,凡妇女订交后,情好绸缪,逾于琴瑟,竟可终生不嫁。」(转引自孙晓,第219页)

由前引大量事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第三节、研究样本及方法

由于同性恋现象是一种复杂的人类行为模式,对它的分类必然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人有同性恋行为,但并不知道或并不认为自己是同性恋者;有些人认为自己是同性恋者,但并没有做过任何同性恋行为。有些人是在周围环境中没有异性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找同性对象;有些人则在有异性可供选择时仍找同性对象。有些男性在与同性对象交往时自我认同女性;有些男性在与同性对象交往时仍旧在外表和内心认同男性。有些同性恋者的身份是公开的(多在同性恋为合法的社会);有些身份是秘密的;还有一些人的身份是半公开的(如在中国被公安局逮捕过并通知单位家属的同性恋者)。有些同性恋者有长期的对子,过着一种「事实婚姻」似的生活;有些则从未有过长期固定的伴侣,而是不停地更换性爱对象。有些同性恋者经常到社会上与陌生人结交朋友,有些则从来不到社会上去,只同身边的人接触。

根据一位美国社会学家的统计,在美国,公开身份的男同性恋者当中,有百分之十接为亲密伴侣,同居多年,不再找伴,过着与异性恋伴侣相似的生活,这批人造成的社会问题和自身的心理问题最少,感觉最为快乐;有百分之十八的人属于开放性伴侣,即虽然经常有固定伴侣,但不断寻找新伴侣,这些人生活不如第一种人快乐;还有百分之十五的人属于「游荡的单身者」,他们性活动最为活跃,喜欢有许多性伴侣,而不是仅一个,这种人以性活动为其生活的重心,不断更换伴侣,他们精力最为充沛,最不后悔为同性恋者,性情友好,自信心强,社会及心理调适的成功程度仅次于第一类人;第四类人有许多伴侣,但是有心理和性方面的问题,不能成功地建立有感情的关系,这类人占总数的百分之十二;第五类是非性的同性恋者,他们在性生活上不活跃,伴侣很少,与人没有亲密关系,很少与人接触,这批人大多数年龄较大占总数的百分之十六;此外还有百分之二十九的人不好归如任何一类中去。(凯查多利,第344页)

根据不同的标准,这个分类表还可以无限制地分类下去,我们的目的在于说明同性恋现象的复杂性,及其必然导致研究的复杂性。

鉴于同性恋现象的复杂性和目前我国法律政令、社会规范对同性恋现象所持有的态度,研究只能秘密进行,因而不可能采取大规模随机抽样的方法。我们的研究于是采取了「滚雪球」抽样方法,即首先找到个别愿意接收调查的同性恋者,由他们介绍自己的朋友熟人,再由这些朋友找到朋友的朋友。用这种方法获得的非概率样本,显然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即从严格的社会统计学标准出发,调查所得的数据资料实难推论及任何已知总体。然而,舍此之外又别无良策。我们只好在调查过程中,力求翔实,下一番去伪存真的功夫。好在这些现象,只要有一例确实存在,调查也就有了一定的实现价值。比之当代人类学中所允许采用的以一个个案史对广大的社会场景作描述的方法,这个调查还显得略胜一筹--我们毕竟积累了相当数量的个案史。调查的具体方法采用了深入访谈个案史和问卷抽查两种方法,样本共49人。在个案访谈中,力求详尽,有些调查对象前后访谈多次,将正在发展中的恋爱事件的最新进展也加在调查记录之中。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共设计了70个问题,回答问题的有两类调查对象,一类是在社会上较为活跃的对自己行为多持有乐观肯定态度的人;另一类是曾经或正在心理咨询机构求治的对自己的性倾向持有悲观否定态度的人。因此这个样本代表性比起完全从寻求治疗的同性恋者当中所作的抽样,更能代表整个同性恋人群的一般状况。对上述两群人所做的比较分析,揭示出一些重要的区别。

全部调查是在1989年至1991年的三年间进行的。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本应包括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两个部分,但由于笔者精力及调查线索的限制,只作了对男同性恋的研究。

正文 第一节、同性恋成因理论综述

第一节、同性恋成因理论综述

对于同性恋成因的研究,有人持否定态度,他们的理由是:只有那些认为同性恋不正常的人,才会去研究探索同性恋的形成原因,否则为什么不去研究异性恋的形成原因呢。对于这一责难,弗洛伊德有一个著名的答辩,他说:「精神分析学派最反对把同性恋者从人类中分开来,视为异类。透过对未曾明显表露的性兴奋的研究,我们发现人人皆能以同性为性对象,而事实上在我们的潜意识里,我们早就这么做了。事实上,对同性之人的原欲执着,在正常的心智生活里所站的地位,并不比对异性的原欲执着小,而在致病的状况中,其重要性尤其明显。相反,精神分析学认为,不分性别的对象选择--对男性及女性对象都有兴趣--就象在孩提时代、原始社会及早期文明史中所常见的那样,是远为根本的基础。由此出发,通过对某一方向的限制,才形成了正常的或倒错的类型。因此用精神分析的眼光看来,一般男人之所以会全然只对女性有兴趣,也是一个饶有兴趣,绝非仅以化学理论变可搪塞。」(弗洛伊德,第50页)如果我们承认对异性恋和同性恋的成因都有研究的必要,再来研究同性恋的形成原因。也就没有不公平的嫌疑了。

关于同性恋形成的原因,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都作过大量的研究和探索。高度概括地说,可以将同性恋成因的说法归结为先天说与后天说两大类。先天是指生理因素,如激素水平的影响等等;后天则指心理和社会因素,如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以及造成所谓「境遇性同性恋」的环境因素等等。

潘光旦先生在我国历史典籍中择取一些说法,分别作为同性恋形成先天说与后天说的证据。关于后天形成说,他是从清代纪昀(晓岚)在(卷十二)里的说法为例的:「凡女子淫佚,发乎情欲之自然,童则本是无心,皆幼而受始,或势劫利饵耳。」关于先天形成说,则以清代袁枚《随园诗话》所载同性恋者春江公子诗为例,诗云:「人各有性情,树各有枝叶,与为无盐夫,宁作子都妾。」(葛理士,潘注,第324页)

对先天成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生理因素的测定上,但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得到确证和公认。1952年,克尔曼的一项研究发现,同卵孪生中同性恋的同病率为百分之百,而异卵孪生中同性恋的同病率不足百分之五十。如果这一发现可以被后人的重复研究确认,则有关同性恋成因的遗传学说将具有强大说服力。然而,后继研究未能得出类似结果。例如,帕尔磕1964年的一项研究发现,不少的同卵孪生中,孪生兄弟中只有一人搞同性恋。因此,只能认为目前用遗传学说来解释同性恋问题证据不足。

动物实验发现,向怀孕母鼠子宫里注射激素,能戏剧性地改变其子代的性行为。在1971年,费德曼等人有过一个设想,即胎儿的大脑可能也象胎鼠一样,对激素很敏感。男性胎儿的大脑如果受雌性激素的影响,将来可能出现女性心理及行为;女性胎儿的大脑如果多受雄激素的影响,将来可能出现男性心理及行为。不过这只是推理,缺乏证据。卡仑的《性行为与同性恋》一书,在考察了遗传学、生理学、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等诸方面的因素之后,得出如下结论:尚无充分理由说明遗传是产生同性恋的原因。但是,胎儿期的因素,能够使一个人发生性倒错,进而造成同性恋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激素水平的混乱是导致同性恋倾向的原因。但是,给男同性恋者补用睾丸激素的结果并不能激起他的异性恋行为,而只是增加了同性恋行为中的性欲强度。

为了确定激素水平是否影响同性恋行为,罗兰尼及其同事分别测量了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的激素水平,并将二者加以比较。他们发现,男同性恋者尿中的睾丸酮较异性恋对照组为少,而女同性恋者尿中睾丸酮较异性恋对照组为多。柯洛德尼及其同事也验明,男同性恋者血液里睾丸酮水平较异性恋对照组为低,同时精虫计数较少,畸形精虫较多。这些研究似乎可以解释为,同性恋现象与激素水平有关,但仍难以确定,究竟是激素水平的变化导致了同性恋,还是同性恋的心理及行为引起继发的激素水平变化。此外,激素测量的结果各家也不一致,例如,布罗地及其同事的研究发现,男子同性恋组血液里睾丸酮水平比异性恋对照组更高。(阮芳斌,第191-192页)

除了遗传基因和激素水平之外,还有人研究同性恋者的大脑是否与异性恋者不同。但至今尚未见到十分值得注意的发现。总之,从目前的科学研究结果看,同性恋形成的先天说还缺乏确凿的证据。

在同性恋成因的后天说即心理社会成因说中,存在两大流派,一是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一是行为学派的观点。

从弗洛伊德开始,精神分析学派在同性恋成因问题上作过大量研究,其核心论点是所谓「异性恐怖」说,这种观点认为,儿时的遭遇在潜意识中种下了异性恐怖的种子,因此成年以后会害怕于异性作性的接触。弗洛伊德指出,同性恋是性心理发展中某个阶段的抑制或停顿。这种抑制即幼儿性敏感区的固定(固置),例如固定于肛门阶段。他写道:「关于性倒错之起源,我愿在此再赘一言。我们大可相信,就象恋物症的情形,在性倒错固定之前,也曾有过短命的性发展存在过。分析之探讨已能证明,性倒错是俄底普斯情结未能解决的后效。当此情绪抑制下去之后,此人的性本能诸成份中最强者逐再度浮现。」弗洛伊德是如此解释俄底普斯情结(恋母情结)对同性恋形成的影响的:我们注意到,双亲的健在与否是很重要的。童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父亲,有利于性倒错的发展。「每一个我们所检查国的性倒错者,在他童年的最初岁月里,对女人(通常是其母亲)曾有过一段极其强烈但短暂的『固置』,其后,他们自己模拟了那个女人,而以自己为性对象。这就是说,他们根本上是自恋的,寻找与自己相似的年轻男人来爱,就有如他们的母亲爱他们那样。」(弗洛伊德,第50-54页)

其他一些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恋母情结作为同性恋成因的理论。拜伯在1962对同性恋者实验组与异性恋者控制组家庭关系的比较研究发现:同性恋者的母亲的显著特点,是与他们的带有同性恋倾向的儿子的关系异乎寻常的亲密。在许多实例中,儿子是她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人,儿子通常代替丈夫,成了她们爱的目标。约有百分之三十的异性恋者和百分之七十的同性恋者的母亲属于亲密关切型。同性恋者认为自己的父亲怀有敌意、超然、排斥态度的人数要比异性恋者多。这些同性恋者都有疏远而可恨的父亲,吸引人的母亲,往往是母亲统治父亲,不尊重父亲。同性恋者的父母不鼓励男孩表现出男性。有统治欲的母亲不允许儿子对异性产生兴趣,除非是对她自己。这些与父亲关系疏远或只有一个遭到公开仇视的父亲的男孩,没有男性形象可供认同,他们在童年时对男性爱(父爱)的需求受到了致命的挫折。

精神分析学家毕波的研究也表明,同性恋者的生活环境中,父亲对母亲常常是惟命是从的,母亲十分看不起父亲,动则呵斥。他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即懦弱的父亲和专横的母亲是造成同性恋倾向的两个重要因素。懦弱无能的父亲使儿子无法得到一个适当的行为模范,母亲鼓励儿子的女性行为倾向,再加上不愉快的异性性经验,这些都可能导致同性恋。

对于男同性恋者的恋母情结与产生同性恋倾向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人们作过多种解释:(1)男同性恋者的父亲未能为其子提供适当的性别角色榜样,因此其子的男性自我认定就不完全;(2)亲密关切型的母亲不适当地取代了父亲的角色,反对男孩中常见的粗鲁莽撞行为,而鼓励更富于女性化的活动;(3)青春期及其后,同性恋者会试图寻找一个具有他在父亲身上没有见到的「男性力量」的人作了伴侣。或者,如果父亲很可怕的话,同性恋者可能会觉得可怕的东西很性感,即强壮的男人很性感。(拉里亚,第142页)

同性恋后天形成说中的另一大流派是行为学派。按照这一学派的学习理论,同性恋行为是受环境的影响而习得的。如果一个人在与异性交往中受挫,有过不愉快的经验,异性恋情感得不到正常的发展,而同时又受到同性的诱导,就会产生同性恋倾向。行为学派特别注重的是伙伴群关系,偶然的机遇,以及特殊的性经历,如童年时受到同性恋者的诱惑等等事实。

贝尔发现,童年期的性别认同错误,是同性恋的成因,比如男孩玩女孩玩具,同女孩游戏等。在对男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对比研究中,他发现,有三分之二的男同性恋者小时候玩过娃娃,而异性恋者中玩过娃娃的只占百分之四十七;有百分之四十七的同性恋者穿过女孩衣服,而异性恋者中的这个比例为0;有百分之四十二的同性恋者和百分之一点五的异性恋者喜欢女性玩伴;有百分之二十九的同性恋者和百分之一点五的异性恋者被人视为女气;同性恋者中有百分之八十喜欢同性作游戏,而异性恋者中有百分之八十喜欢与异性作游戏。(凯查多利,第352页)对童年期性别认同与后来同性恋取向这二者的联系的解释是:男孩如果小时候最好的朋友是女孩,长大以后就会喜欢男情人,因为他已经认同于女孩。混在女孩群里的男孩受到男性伙伴和父亲的反对,因此渴望男性的感情。这种论点与精神分析学派的分歧在于,它认为不是疏远的父亲造就了同性恋子女,而是有同性恋倾向的子女使父亲疏远了他们。

亨利在1941年的研究报告中,对80位同性恋者的病历作了系统的记录分析,发现在他们的家庭中,性教育被忽视,或者被暗自拒绝。通常是母亲性感僵化、精神抑郁,而且盛气凌人,过分庇护孩子。父亲则是好生气、有破坏性的,或是消极的、孤僻的,无足轻重的人。父母亲常常为赢得孩子的感情而竞争。

伊万斯在1969年以美国西海岸自由同性恋俱乐部的43名男同性恋者为对象进行了3个调查,并设置了异性恋对照组。他发现,同性恋组的特点是儿时体弱,不够灵活,不愿从事体育竞赛,母亲过度保护,苛求细节,把儿子抚养得没有男子气概,感情上又独占自己的宝贝儿子,鼓励他完全从属自己,不允许儿子与异性交往。

西麦里等人以22至65岁的同性恋者为对象,研究了乱伦经历对形成同性恋倾向的影响。他们将研究对象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无乱伦经历者;第二组为有在核心家庭中乱伦经历者;第三组为有人扩大家庭中乱伦经历者。研究发现,同性恋者中有乱伦经历的比例很大。其中男性多为同性乱伦(夫与子,兄弟之间);女性多为异性乱伦(父与女,兄妹之间)。研究对象对核心家庭中的乱伦经历和异性乱伦经历多持否定态度;对同性乱伦和扩大家庭中的乱伦则多持肯定态度。

心理分析学派和行为学派这两大流派各自形成了对同性恋倾向的心理疗法和行为疗法。前者运用规范的心理分析方法治疗「病人」;后者则采用抑制同性倾向的电击疗法或呕吐疗法强行校正性取向。据说心理疗法的治疗成功率大约在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经过行为治疗,有百分之五十的「患者」可以被治俞。

在造成同性恋倾向的先天生理因素和后天社会心理诸因素当中,我们的调查发现,早年的性经验,尤其是首次性经验,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如果按照个人性格发展史的时间顺序看,童年环境的影响当然在前,而青春期经验在后,但是二者相比,后者在同性恋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绝不比前者小,在许多个案中,甚至比童年家庭环境的影响更强烈。

正文 第二节、认同男性的男同性恋者

第二节、认同男性的男同性恋者

根据一种权威的说法,「大约有一半的同性恋男子和四分之三的异性恋男子表现出典型的男性的认同感、兴趣和对象。」(凯查多利,第332页)换言之,男同性恋者当中至少有一半人完全认同男性,另一半男性特征不特别突出(不够典型),其中还有少数认同女性。这一基本估计和我们的观察结果大致相符。显而易见,认同男性的男同性恋者与认同女性的男同性恋者相比,这一特殊性取向的形成原因必定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我们在这一章将同性恋的形成原因分为从小认同男性与认同女性两大类加以论述。

以往关于同性恋形成原因的研究,大多把眼光集中在认同女性的男同性恋者身上,忽略了那一半认同男性的男同性恋者。这或许同许多寻求治疗的同性恋者恰恰都是认同女性的这一事实不无关系。她们当中许多人会自觉不自觉地流露出女性特征,容易被人们看出与常人有异,因此更倾向于到处寻医问诊;相反,那一半认同男性的男同性恋者,却往往并不认为自己对同性的欲望有什么不正常,更不认为它的病态,他们除了在寻找性对象时喜欢同性而不喜欢异性这一点之外,无论外貌衣着,行为作派还是性别认同均与常人无异,因此往往容易被人忽略。

我们的调查发现,认同男性的男同性恋者大多是有自恋主义(narcissism)的人。自恋主义的形成原因,即有因父母溺爱引起的自骄,又有因父母过去冷漠引起的自怜,但是所有原因中最为重要的,在我们看来是最初的性经历,即青春期(性朦胧期)的遭遇和挫折。

社会学一般将十二三岁到十八九岁这一时期称为青春期。青春期的起始标志是男孩变声、遗精,女孩月经来潮;青春期的结束是到达社会上一般认定的成年年龄。近年来,世界上大量关于青春期的调查表明,男女青少年的青春期起始岁数有提前趋势。一些西方国家的统计表明,自19世纪以来,女孩月经初潮年龄每十年提前三个月(一说四个月),从前大约在十四至十五岁,现在已提前到十二岁半到十三岁前后(一说十三至十三点五岁)。这个年龄在我国也在1964年至1980年的16年间提前了0.8岁。一种观点认为,女孩初潮年龄比男孩首次遗精年龄平均约早两年。换言之,男孩的青春期比女孩平均晚两年到达。但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距离在缩小,根据金西1948年的调查报告,男子首次排精的平均年龄是13.77岁;另一项研究表明,男子开始排精的年龄在10至16岁之间,平均年龄为13.8岁。

一旦进入青春期,人就有了性发泄的心理和生理要求。然而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严格说来,除婚姻形式之外,任何方式的性发泄都是被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及道德所禁止的。概括地说,性发泄的渠道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手淫或遗精。虽然没有法律禁止手淫或遗精,但一般社会行为规范认为,手淫不是好事,民间流传着种种手淫有害身心的说法,尽管有过手淫经历的人在全人口中所站比例并不低;遗精当然更无法禁止,但许多父母在男孩发生遗精后,不知如何向他们解释,有人就让孩子认为是尿床。

第二类发泄途径是与异性间的性关系。这一关系首先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是绝不能结婚的;其次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限制--我们的社会对婚前异性性行为的容许程度相当低。根据我们采用北京市随机样本所作的一项关于婚前性行为规范的调查,只有百分之三十点六的人持允许婚前性行为的态度,其中还有许多人是以双方准备结婚为条件才表示允许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对于尽管双方相爱但尚未决定结婚的男女,持允许发生性关系态度的人的比例降到百分之十一点三。对于无感情色彩的婚前性关系,持允许态度的人的比例更降到仅有百分之二点七。换言之,绝大多数的人都不赞成男女之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性关系,甚至连有感情但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性关系也大多不赞成。(李银河,第98页)由此可以了解到,青春期少年面临的是一个怎样的环境和道德气氛。在成年之前,异性之间的接触很少考虑结婚。根据我们一项关于青春期的恋爱的研究,只有百分之六点二的青春期恋爱抱着「寻找终身伴侣」的动机。(李银河,第34页)换言之,百分之九十三点八的青春期异性交往是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这些青少年面临着生理成熟期已到、法定婚龄未到、社会道德规范不允许他们到异性那儿寻找性发泄的窘境。

于是,有不少青少年转向了第三类性发泄渠道--同性恋行为。有一种说法,认为这些在青春期转向同性发泄渠道的男性往往是性生理和性心理早熟的人和性欲比一般人强烈的人,否则,为什么别人没有感觉到有迫切的性发泄需要,或即使有了这种要求也能够暂时克制下去,而他们却不能克制呢?这种推测是有道理的,但是有待证明,同时亦不应忽略了那些通过自慰手段或到异性那里寻找发泄渠道的人们,他们也和同性恋一样冒着违法社会规范的危险。

根据一位调查对象的经验之谈,多数同性恋者是在青春期前后走上这条路的,有的十七八岁,有的二十出头。但也的确有些人,在婚前对此没兴趣,婚后才认同了这种倾向。

一位自称同性恋「精英」的调查对象认为,「同性恋少年比一般同龄人内心丰富」。在我们看来,内心是否丰富难以定论,同性恋少年比一般同龄人在性上更早熟更强烈倒可能是事实。或许二者在生理上没有什么差别,但同性恋少年在心理上似乎更早熟些。因为在同样不可能接近异性的情况下,同性恋少年找到了同性发泄对象,而一般同龄人大多或是压抑了性欲,或是尚未感到这种欲望的存在。

一位调查对象明确提出:「第一次性经验及其重要,如果是与同性发生的,就可能终生同性恋。」我们对这一点理解是:当事人将性快感与与同性对象联结在一起,难以再将二者分开,尤其当这一经验发生在早年生活当中。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年龄越小,越无全面判断人生经验的能力,越没有将多种经验加以比较的条件,因此也就越容易形成对某事物与他事物之间关系的固定看法,就如性快感与同性对象之间的关系那样。克里克在《男性》一书中指出:「早年的同性恋经历对性本能有深远影响。」(克里克,第223页)在我们看来,其道理就在于此。

以往的同性恋成因理论,多偏重于讨论同性恋者在认同男性角色上的困难,而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很大一部分坚定不移地把自己认同于男性。一次我们接待了三位认同男性的同性恋者,与他们讨论了同性恋的形成原因。这三位调查对象年龄在25到35岁之间,其中一位已婚。三人知识层次都比较高,虽然对社会学和行为科学中有关同性恋成因的理论知之不多,但对这个问题都有过一番独立思考。当我们提及郝兹菲尔德的「第三性」理论(以同性恋者为独立于男女量性之外的第三性)时,他们都表示反对,其中一位甚至斥之为「败类的理论」,因为他们全都认同男性。

他们认为,同性恋男人也是男人,正如同性恋女人也是女人一样。性角色是一种社会角色,和性生活方式并无必然联系。同性恋者只不过是选择了不同的性行为方式,并不一定因此就产生角色认同方面的问题。这类同性恋者在认同男性角色上并未发生困难,但是仍然认为同性间的性行为比异性间的快乐。由此我们想到,性角色是个综合的概念,它的各个方面之间的联系就是必然的吗?有什么理由证明,一个人有了男性形象,就必定喜欢阴道交?打领带是男性角色这个综合概念的一部分(属第三性征),要在打领带和阴道交之间找出必然联系,简直是不可想象的。

调查对象中的一位在谈到自己性取向的形成原因时,极其强调首次性经验的重要意义。他上中学时追过女孩,应该说在角色认同上已有一定火侯。但是后来因为偶然机会有过一次同性恋经历,随后虽一再克制自己,在压抑了四年之后,心理上仍旧一直渴望,最后再次开始同性恋生活,以致完全不能自拔。

我们将同性恋成因中强调首次性经验重要性的理论称为「空白占据」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性行为方式和性角色认同这两者之间虽然关系密切,但毕竟是两回事。人们可以在认同了某种性角色之后,在一段时间里,性行为方式还是空白。一旦某种性行为方式首先占据了这一空白,就大有可能固定下来,形成终生的性取向。而这种被选中的性行为方式同性别认同之间并没有必要的联系。也就是说,那些性行为方式以同性为对象的男子并不一定认同女性角色;那些在心理和生理上完全认同男性角色的男子也并不一定将性行为方式固定到异性间的阴道交上。

在认同男性的调查对象中,除了对最初性经验的强调之外,还有人提出,家庭对他们的过分钟爱是造成日后同性恋性取向的原因。

一同性恋者说:「从小父母十分溺爱我,要什么都给。我一岁到四岁时,家里为我雇了保姆,一个月17元的工资,可那时我母亲才挣15元一个月。」另一位说:「我和弟弟相差12年,所以一直到12岁,不只是父母溺爱我,一大家子人都把我当老儿子养。我的自我感觉是,我小时候是招人喜欢的。坐在公共汽车上,老有人逗我说话,说我长得好看。」

从问卷分析中发现,调查对象中排行老幺的人的确比老大和排行居中的人多。样本中老幺的数量是老大的三倍,是排行居中的人的两倍。有几位倒不是独子或排行老幺但都是长到很大才有了弟妹。一位调查对象是在小学三年级才有弟弟的,「弟弟个性强好和父母顶嘴,我长这么大没和父母顶过嘴、红过脸。」另一位说:「我当了十年老幺,这十年就注定了我一生内向离群的性格,注定我称为同性恋者。」

有些少年因为相貌出众而受到家人宠爱,滋长了一种过分顾影自怜的倾向。一位同性恋者回忆道:「小学二年级时,老师看我长的好看,让我进舞蹈班学跳舞,从二年级到五年级。我一开始不喜欢跳舞,后来才喜欢上了……自从学了舞,从装束上和一般人就不一样了,没有朴实劲了,也有了好美之心。记得那时候,我为了卷头发在火边烤拢子(梳子的北京话说法),三毛六一把的铝拢子让我烤怀了十几把。上中学时为了买电夹子,我一个月不吃早点,省下钱买的。我那么小就知道自己要打扮了。那年社会上刚刚恢复烫头,我就把头汤了。学校让我把头发剪了,否则开除,可我宁肯不上学也得汤。我还学了摘眉毛,专门学过化妆和着装。」

为什么父母溺爱会成为同性恋倾向的因素之一呢?因为同性恋实际上是一种自恋倾向。从小的溺爱,会使孩子认为自己是人们注意的中心,是最重要、是可爱的,从而形成自恋倾向,进而导致同性恋。

在溺爱的另一极端,父母过分的冷漠也会给一些少年造成感情饥渴,以致「饥不择食」。一位年仅19岁的同性恋者在问卷上这样写到:「在更多的时候,我希望的是精神上的安慰,而对于『这种事』则看得不是很重。我觉得自己少年时家庭温暖太少了,所以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真心待我,让我感到有所依靠,我就喜欢他,相信他。或许,我一直感到自己很脆弱,所以更希望有个象父亲那样的人来爱护我。这或许就是我倾向与『这种事』的原因。」

有如认为,由祖父母带大的孩子容易成为同性恋者,因为缺乏正常的父爱和母爱,性别认同不容易完成。样本中确实有不小一个比例的调查对象是由爷爷奶奶或姥爷姥姥带大的,虽然其绝对数量少于由父母带大的人。

无论是由于在最初的性经历中将性快感与同性对象固定地联系在一起,还是由于童年环境过于溺爱或过于冷漠,在我们看来,认同于男性的男同性恋倾向的本质都是一种自恋主义。这种自恋主义即表现为过分的自怜自爱,又表现为对自身之外的对象或与自身相异的事物极其缺乏兴趣。

许多学者都曾谈到过同性恋源于自恋主义这一观点。弗洛伊德指出:「一个人最终的性态度直至青春期后才稳定下来,其中宿因很多我们未见得全能了解;有些是体质上的关系,有些则是环境的影响。无疑地在个别的例子里,常会有一两个因素特别显著,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但是一般言之,宿因的多重性已表现在人类性态度的复杂不一里。在倒错类型,你常可见到远古的体质与原始的精神机理占着优势。他们最基本的特征似乎是自恋式的对象及肛门快感区的持续作用。」(弗洛伊德,第51页)

从本质上看,同性恋属于一种对异性无好奇心的现象。正如斯克拉顿所说:「我们渴望了解一些非自身所有的东西,这些陌生的事物是对我们内心的挑战。同性恋欲望与异性恋欲望的区别即在于此。异性恋者在性别的另一个世界中探索,而与同性恋者发生关系的人们不属于另一个世界。因此,同性恋者对他的伴侣的感觉有一种特殊的内在熟习性,他对伴侣的各种特征的了解,即是去了解那些他早已知晓的东西。」(斯克拉顿,第283页)在异性恋行为中,自我从自身走向别人,对方的一切包括肉体,是自身所不了解、不熟习的;而在同性恋行为中,自我仍旧在自身之中,怀着自恋主义的激情注视着他人,而他人不过是自己的镜子而已。

卡文顿在《性文明》一书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显然,同性恋倾向中有着自恋主义的重要成分。同性恋者喜欢同性的伴侣,是因为他比异性伴侣更象他自己。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自恋主义与同性恋十分想象。」(卡文顿,第449页)

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一位是个中学生,他把同性恋者的自恋心态表达得淋漓尽致,他说:「我觉得就象和自己在一起一样。」此话表明,至少在那些认同于男性的同性恋者心目中,自恋主义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他们对自身之外的事物缺乏好奇心,甚至感到沉重,因此不愿去探索自己所不了解的异性世界的秘密,宁愿轻松地「和自己在一起」或至少和与自己十分相象十分熟习的同性在一起。

正文 第三节、认同女性的男同性恋者

第三节、认同女性的男同性恋者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确实有些男同性恋者完全或部分地认同于女性,这类同性恋倾向的形成原因不同于认同男性的男同性恋者,我们把这些原因概括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原因是恋母情结,即俄底浦斯情结。俄底浦斯情结这一概念,是取希腊神话中俄底浦斯弑父淫母之意。前文提到弗洛伊德的一个观点,即认为同性恋形成的原因之一是恋母情结,我们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一论断。虽然并非所有认同女性的同性恋者都有恋母情结,但这种情形确实存在。

一位同性恋说:「我五岁母亲就去世了,父亲经常打骂我,我那时小,也不知道反抗,高中以后,自己有主意了,才开始反抗父亲。我认为自己走上这条路和缺少母爱有关。」另一位调查对象说:「我父亲是个老工人,模范共产党员,从来不顾家,整个家都由母亲来照顾。」第三位说:「我是家里最小的孩子,很母亲感情特别好。万一我(搞同性恋)这事儿让母亲知道,她肯定受不了,我说什么也不能让她知道。」一位小小年级已走上这条路的少年说:「爸爸妈妈两个人我更喜欢妈妈,妈妈比爸爸强,处理问题能力强,可惜我母亲不得志……」还有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我妈是个善良的妇女,总受我叔叔们的欺负。我的性格更象妈妈。我对父亲反感。他对我们不负责任。我常想,他既然不爱我们,为什么要我们。」

除了恋母憎父,有的同性恋者因从小丧父而缺乏父爱。一位调查对象提到他的一个同性恋伴侣在作爱时总管他叫「父亲」,原来是因为这个人自幼丧父,是跟舅舅长大的。另一位同性恋者也碰到过这种情况,他作了这样的解释:「多数人愿意找年轻的,可也有些人喜欢找年岁大的,因为他们的父亲对他们不好,想找个父亲。」

在我们回收的问卷中,对于「你与父母感情如何」这一问题,选择「更喜欢母亲」的人数多于选择「更喜欢父亲」的人数;在「父母对你感情如何」一问中,回答,「母亲更喜欢我」的人数也大大超过「父亲更喜欢我」的人数。

了解到有些同性恋者具有恋母情结,还没有回答为什么恋母情结会导致同性恋倾向这一问题。根据我们的观察分析,首先,对母亲的依恋使这些男孩子在社会化过程中认同女性,而没有认同男性。所谓认同女性是指他们会以女性自居。有些男同性恋者在言谈举止上不知不觉地流露出女性姿态和气质,走路扭扭捏捏,说话细声细气,性情柔顺胆怯,等等,这都是认同女性角色的表现。其次,由于对母亲过分崇拜,其他的女性都看不入眼,自觉不自觉地拿她们同自己的母亲相比,却总是觉得相差太远,因此很难被一般男性中意的女性吸引。再次,对母亲的依恋还可能使这些男子将周围的女性当作母亲类的人来看待,而对母亲是只能有敬爱而不能有情爱的。有不少同性恋者在工作单位可以同年龄较大的女同志相处得很好,亲热自然,对她们也很尊重,却不能喜欢年轻漂亮的女性,其原因就是他们把那些年纪稍大的女同志比照自己的母亲对待,而对于年轻女性则不知道如何对待是好。还有些年轻的同性恋者说,他们认为女性很神圣,不好接近,对他们有敬畏的感觉。另外一些人则转而对女性冷漠、反感。

第二类成因是女性化的教育。我们的调查发现,从小受到女性化的教育是使男孩认同女性的另一个原因。正如格兰姆斯所指出的那样:「同性恋的个案史表明,许多男同性恋是由于童年是母亲给他们穿女孩衣服、当女孩看待而成为同性恋者的。」

一位同性恋者回忆道:「我小时候脾气急躁,我妈让我学女红磨性子。我从小爱编织,上学时学过织毛衣。也学绣花。」他日后常常帮同性恋恋人织毛衣。这种女性化的教育使青少年从小认同于女性,放弃了男性角色的学习。另一位说:「我父母文化很低,家里孩子多,父母怕孩子招事,就把孩子管教得象女孩那样,可以少招惹是非。困难时期,很多男孩和女孩一样,帮家里做补活。」有一位调查对象是舞蹈演员,他的父母在他小时候就表示过希望他是个女孩,他自己也有过愿作女孩的想法,他在问卷上写道:「我从小就希望自己是个女孩,想过作变性手术。希望你们能帮助我,解决这份苦恼。每当我违心地和女孩们在一起时,我感觉好象在和她们搞同性恋。除了性器官不一样,我们的一举一动完全一样。」

问卷调查发现,不少调查对象小时候曾穿过花衣服,做过针线活,学过编织,作过女孩的游戏,有过女孩气的小名,等等。

调查中发现认同女性的男同性恋者之所以形成这一性倾向的第三类原因是先天体质柔弱。他们由于体质柔弱,很小参加体育锻炼和男孩子的活动,总希望得到更强壮的人的庇护,有对强壮伴侣的依恋心理。

一位同性恋者这样说:「我生下来才两斤半重,先天体质太弱,小学和中学一直没有上过体育课,喜欢和女孩儿一起玩。」由于体质柔弱,这些男孩子脱离了早期社会化教育中最重要的群体--男性玩伴群,这样就失去了在游戏中受到潜移默化的男性角色教育的机会;又由于常和女孩一起玩,作女孩的游戏,反而会受到女孩游戏中的女性角色教育的影响。另一位调查对象说:「我小时候体质一直比较弱,总想有健壮的、象老大哥一样的人,我能依附于他。自己缺乏独立果断和勇气。」一位同性恋者根据自己的经验作了如下概括:「同性恋者当中,很多人体魄较弱,性格内向,喜欢静不喜欢动,文弱,就象白先勇里面写的那个男孩子。」

我们访谈的一位体魄颇为强健的同性恋者如此谈到他的第一位同性恋伴侣:「我俩是中学同学,那时候他就显得单薄文弱,我总是象个大哥哥那样保护他,后来在26岁时,我到×市出差又碰上了他,那时他已经是个同性恋者了。」

一位同性恋者指出,老幺和独生子里同性恋者特别多的原因,就是因为从小养德骄,不爱参加男孩子的活动,象爬房、上树、游水、打土仗等等。「男子气就是敢冒险,又疯又野,从小在家里一人独处的男孩很难认同于其他男子。」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一些特殊经历有可能对同性恋取向的形成产生潜在的影响。例如有的同性恋者在年幼时受到过女性的虐待,因而在潜意识中埋下了厌恶女性的印象。有一位同性恋者就有这样的记忆:「小学时我参加了舞蹈班,学跳新疆舞,那时男女分开练习,老师教得很严。那个老师是一个四十多岁的少数民族妇女,样子长得很凶恶,满脸横肉,经常打我们屁股。我那时特别怕她。」

以上就是我们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认同女性的同性恋倾向的各种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认同女性的男人并不一定是同性恋者,而有可能是易性癖者(transsexualism)和易装癖者(traism)。如前文提到的一位希望作变性手术的男子,尽管他自我认定是同性恋者,完全认同于女性角色,但我们怀疑他并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同性恋者,因为他曾说过,和女孩亲热时,「感觉象在搞同性恋」,于是到处求治。这恰好证明他并没有认同同性恋身份,从内心里对同性恋是反感的。

正文 第四节、境遇性同性恋者

第四节、境遇性同性恋者

如前所述,同性恋者可以被分为选择性的同性恋和被迫性的同性恋两大类。前者是指有异性恋机会却仍选择了同性恋的人;后者则指无异性恋机会而已同性恋作为替代的人。后者又可称为境遇性的同性恋。

造成境遇性同性恋的是所谓「单性环境」,一般是指那些与异性完全隔绝的小环境,其中最典型的有监狱、军队、精神病院、男子寄宿学校和女子寄宿学校、男修道院和女修道院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行业的单性工作环境,如长期在海轮上工作的水手,一度不允许男女同台演出的梨园界,过去基本上由单性从事并食宿在一起的饭店业职工等等。在这些单性环境中,异性往往不能或不易得到,或者说同性更容易得到,于是,人们的性目标转向同性。

东西方的和尚、教士群体属于典型的单性环境,是同性恋易于滋生的环境。因此,在法律对同性恋处死刑的中世纪欧洲,常常有用火刑烧死同性恋修士的事件发生。

据历史记载,许多好战的种族中都盛行同性恋,如锡克人、阿富汉人、诺曼人中就是如此,在波斯和摩洛哥士兵中也很多。好战种族中盛行同性恋的原因大致有二:一是这些民族大多轻视妇女,二是同性恋在战争中的价值,如底比斯圣军超乎常人的英勇顽强。正如凯查多利所概括的那样,在这样单性环境中,同性恋行为有多重目的,其中包括(1)表现自己的权威;(2)满足好奇心;(3)为了冒险;(4)为了进行社会对抗;(5)为了维持团体中的意识形态团结。(凯查多利,第333页)

有些环境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单性环境,但由于女性数量严重短缺,也会造成同性恋的流行。比如一些原始部落有杀女婴的习俗,通常同龄人口性别比例要达到一个女人对四、五个男人的程度,这些原始部落就往往存在同性恋现象,其明显原因是女性的缺乏。在一些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社会中,同性恋现象也会因女性数量不够而出现。还有一些妇女与外界高度隔离的社会,如摩洛哥,对妇女贞洁的强调,使男性不易获得女性,也会因此导致同性恋。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禁欲主义的道德风尚有时会在青春期少年中造成一种「准单性环境」,使他们感到难以自然地接触异性,从而注意力转向同性。正如弗洛伊德指出的那样:「文化制度所要求的严格标准与竭诚以赴的禁欲工作,皆以两性的性器结合为其注意焦点,其他的性活动却被暗中纵容……同性恋的日渐普遍,也可视为正常性生活不易得到而导致的另一后果;除了那些天生有同性恋倾向,或那些因幼年环境的影响而如此者之外,大多数同性恋者都是在成年之后,因为原欲的主流受阻,才被引流到同性恋这方面的。」(弗洛伊德,第181页)

调查中发现,有些同性恋者正是在青春期性成熟之时有意无意地压抑了自己与异性交往的欲望,才转向同性恋方向的。用一般人的标准看,他们在转向之前的性倾向是完全「正常」的。一位中年同性恋者回忆了他最初对异性的感情和接触:「高一下学期,我喜欢班上一个女同学,我当时是班长,他是学习委员,他学习很好。我喜欢他,但不知道这就是初恋,只是感觉朦朦胧胧的,老想见到她。我常常在路上等她,想装出偶然碰到的样子,但见到她之后又不好意思跟她说话。那时我是班里最早入团的人,怕人家说我思想不好,就一直没敢对她表示出我的感情,到后来,就把感情强压下去了。」高一时是十六岁,正是性成熟期,对异性萌生感情是很自然、很健康的,但由于社会道德规范的压抑,他终于从「正常」的性取向转向的「反常」性取向正象这位调查对象自己所说的:「我上学期间如果不压抑自己,如果能和女孩子接触,也许不会走上现在这条路。当时我正好十五、六岁,刚有遗精前后,异性得不到,转向同性。我记得当时自己爱慕异性的想法不敢和家长、老师讲,结果不知不觉地就走上了这条路。我也说不清,也不愿走这条路,但是没有办法。」

有些同性恋者在幼年时期有正常的喜好异性的取向,但由于受到周围环境的打击,在潜意识中留下了不可与异性接触的想法。这种幼年时期的经历虽然不同与青春期恋爱受挫,但在形成同性恋倾向的心理过程中,有时甚至比青春期恋爱受挫的影响更加难以消除。一位同性恋者回忆道:「我小学二年级时,班上有个小女孩很漂亮,又活泼,聪明可爱。有一次放学路上,我也不知道是怎么搞的,就亲了她一下,旁边的同学看见了就起哄,我真是羞的无地自容。」

在我国的文化气氛中,特别是在那些政治空气严峻的年代,有些少年的转向同性恋,的确与这种「准单性环境」不无关系。正如一位调查对象所说的那样:「我个人体会,形成原因即有先天又有后天,是可以培养的。我问了许多人是怎么开始的,许多人都是异性恋受挫转向同性恋的。《血色黄昏》里就有这种心理的描写。我当初如果道德那个女的,也许就不会走上这条路了。」

有时,「准单性环境」的形成不少由于禁欲主义,而是由当事人社会地位低下或小范围的性别比例失衡造成的,就象一些贫困农村的情况。一位农民调查对象在问卷上写到:「我认为一般犯有这类病的人都是失恋或没有接触异性朋友而引起的。」同性恋圈内对农民中的同性恋者也有类似看法,认为他们是「被迫」的。所谓「被迫」是指他们不属于具备接触异性条件下仍选择同性的「自愿」的同性恋者,而是由于女性供不应求或因结婚花费太高娶不其妻子的人。

一位调查对象在谈到同性恋者当中不同文化层次、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的区别时说:「低层次的人当中许多都是被迫的,多是未婚,性饥饿,的不到异性,就象监狱里的情况一样。许多城里的民工就属于这种情况。」调查过程中,我们确实听到一例在监狱里学会的个案。一位调查对象说:「我小时候爱和邻居一个孩子玩牌,他因为打架进过监狱,后来他家搬走了。一次我正和一个外国人说话,碰上他了。我叫他名字,他一激灵,说你怎么也干这个了?我告诉他,从小我就知道,他说他是在监狱里学会的。」

还有一些同性恋者是在与异性交往的经历中遭到失败,才转向同性恋的。这类经历对他们的性取向即使不少造成了决定性的影响,至少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位同性恋者说:「文革时期,我和大学里一个女同学比较好,她是69届,我是68届,他就算是我的一个恋人吧。他长得很好,人也好,我们通过一年多的信,但是后来没成,她又找了一个。这件事对我刺激挺大的,当时我对她的感情是挺真挚的。」另一位同性恋者也有一段辛酸的异性交往史:「我就谈过那一次恋爱,结婚的东西都准备好了,第二天就要领结婚证了,可她突然不干了,说是另有所爱,那事对我刺激很大。什么都准备好了……她想从我嘴里说出个不行来,想不退我东西,她没达到目的,最后还是把我送他的东西退了回来。」

严格说来,异性交往受挫转向同性恋的情况与单性环境及准单性环境造成的同性恋是有区别的。当然,笼统地看,它们都可划如弗洛伊德所谓「原欲受阻」的范畴。

正文 第五节、入道方式

第五节、入道方式

同性恋者最初走上这条道路的方式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师自通的,另一类是由资深同性恋者引诱「入道」的。

我们首先来讨论无师自通的情况。在性朦胧时期,少年的性目标尚未确定,只是感觉到发泄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很容易作出同性恋行为。虽然有些人就此「一发不可收视」,将终身的性目标定为同性,但也有相当比例的人在可以得到异性伴侣时,成功地将兴趣转向异性。这就解释了金西调查中「有过同性恋行为者」(百分之三十七)同「终身同性恋者」(百分之四)之间的比例差距。

金西给同性性行为所下的定义是:「一个男性与另一个女性发生肉体接触,并因此而达到高潮。不论心理刺激的状况如何,不论采用何种技巧,不论是否经常这样做,不论是否还有过异性性行为,这种同性间达到性高潮的肉体接触就是同性性行为。」(金西,第205页)许多同性恋者最初就是从这种同性的发泄中,无师自通地走上了终身同性恋者的道路。

我们的调查对象提供了一伙少年无意识的同性恋行为的事例:「有一天晚上,我们几个同学在一起看录相。后来女孩子离开了,我们六个男孩在一块儿,就说比比谁的生殖器大,比比看谁的出得快,出得多,开始个人自己弄,后来就互相弄。」我们这位调查对象当时虽已是自觉的同性恋者,却没有加入这个活动,据他说是怕控制不住自己,做出得罪这几个朋友的事情。这类集体发泄行为显然不同于自觉的同性恋行为,然而按照金西的定义,它确属不折不扣的同性恋行为。

根据金西报告,「前青春期男孩中约有百分之六十从事过同性性行为。」(金西,第199页)这类发泄式的同性恋行为,不一定会导致终身的同性恋倾向,甚至不一定被当事人当作同性恋行为看待。一位调查对象回忆说:「我少年时代同一个朋友发生过同性恋行为,后来他当兵走了。他回来时,我去找他。没有异性伴侣时,同性他也能满足,可那时他已有了女朋友。结婚后他再没有这种欲望,我就退出了。」另一位同性恋者讲到和他同单位的一位同性伴侣。他两感情极好,性关系也颇为频繁,但对方只把这件事当作单纯的发泄,始终不知道它属于同性恋行为。当单位里其他同事有一次议论起世上还有「同性恋」这么一回事,他竟然天真地问人家:「同性恋是怎么回事?」我们当然怀疑他是在明知故问,但据把这事讲给我们听的调查对象说:「他不是装不知道,他确实没把同性恋这个词和我们两之间作的事联系起来。」

调查中还遇到不少属于无师自通的事例:「中学时我是个性盲,有一点性欲。一六、七时,男女同学间不讲话。一个男同学是我的好朋友。有时我住他家,同时就有了欲望。当时没有意识到性别间的区别,只有性方面的好奇心和朦胧的感觉……结果做完后觉得妙不可言。」另一例也是在这个岁数上无师自通地懂得的:「上初三时我十六岁,班里有个男同学和我关系很好。有一次我们一起玩摔跤,互相搂着,我觉得他身上有一股气味特别好闻,就喜好和他一起玩。到高中时就有了同性恋行为。我不知道他的感受,但我觉得他很可爱……。」

一位高中生说,他在上初一时就开始了,那时不过十三四岁,没有过遗精,也没有过手淫,勃起过几回。他和同学在家里互相摆弄生殖器,结果就从此开始了他的同性恋生涯,就他说,「那会儿已经有东西了」。具体过程是这样的:「当时我有个同学稍微懂一点,开始在他家,一点也不害怕,玩着玩着,朦朦胧胧知道一点。当时我们正在学生理课,我觉得这样做没有什么不正确的,觉得就象和自己在一起一样。」这种「就想和自己在一起」的感觉表明,有些人是从手淫习惯直接走向同性恋的。由于同性恋伴侣与自己的身体构造完全一样,他们之间互相做的事,往往只是自己对自己作的事的延伸而已,感觉上没有多少差别。同性恋者当中有些人把和异性相处视为「累人」的事情,可否作这样的理解:同性恋者有一种不愿进入成年,负起成年人责任的倾向,他们认为与其为接触异性花钱、受累、担责任,还不如停留在自得其乐的童年和少年时代。这也可以说是自恋心理的一种表现。

无师自通的入道方式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它处于一种朦朦胧胧、若明若暗的状况中。一位调查对象回忆道:「我家住四合院,院里有一个比我大几个月的人,他膀大腰圆,游泳滑冰都行,他和我特别好,不知他怎样,可我总是很想跟他在一块儿,停他说话。有一次院里修房子,搭了个窝棚,地上铺着木板,我两就躺一块了……那时我们都没结婚,我上班他上学。他有点懂这种事,看过。他不是同性恋,但我那段时间挺喜好他的。」据这位同性恋者说,自己真正懂了这件事是在27岁,但是「在这之前也不是没接触过。有时在公共汽车上有人冲我乐,我总以往这人有坏心眼。记得有次在公共汽车上一个人想勾引我,那时我十七八岁,也没放在心上,只是觉得他有点动手动脚的,不正常,并不明白者就是同性恋。」

一位典型的无师自通的同性恋者所讲述的入道方式颇具戏剧性,他说:「记得是在初中时,我不知在哪里看到了『同性恋』这个词,一看就觉得和我有关系。」我们问,记得是从哪篇文章或哪本书里看到的吗?他说全都不记得,当时留下印象的就是这一个词,还说:「一知道社会上有这种事之后,特高兴,兴奋的一夜睡不着觉。」另一位调查对象说自己在十六七岁就开始有同性恋行为,可是真正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同性恋行为,却是在22岁时。那时他认识了外国使馆一个工作人员,在他那里跳舞、喝酒,在他屋里的港台中文杂志上看到了关于同性恋的文章,这才真正意识到自己是个同性恋者。

一位同性恋者颇为自信地断言,每个男性的潜意识中都存在着同性恋的因素,就象一粒种子,如果没有遇到适合的土壤,这粒种子就不会萌发,而如果碰到适当的机遇,如一位适合的男朋友,就会「一发不可收拾」。这种观点与弗洛伊德关于人的本性里男女两种本质并存的观点十分接近。鲍斯菲尔德也表达过类似的思想,他在《性与文明》一书中指出:「在男女青少年性器官发育成熟前,均有强烈的同性恋倾向,当事人不一定能意识到,根据环境的不同确定进一步的取向。青春期过后,同性恋倾向仍保留在人的性本能中,它或被压抑,或导向其他渠道。」(鲍斯菲尔德,第94页)

问卷数据表明,调查对象中「入道」时间最早的在14岁,最晚的在29岁,年龄中位值为18岁。入道的途径大多数人承认是通过读书和自己自然而然懂得的,但也有少数人承认是由别人教会的。

同性恋者的第二种入道方式就是被别人教会的,即由资深同性恋者引诱入道的。

一位同性恋者描述了他被资深同性恋者引诱入道的经过,他说:「是人家教我的。我有一个同学和我住楼上楼下,我常去他家玩,在那里碰见了那个人。一次我到同学家,他从楼上下来了,聊聊天,说觉得我好。摸摸说,摸摸脸,让我明晚上他家。我去了,住他那儿,他跟我睡一被窝。开始没觉得不好意思,后来他让我把内衣内裤脱了,我说那哪儿成呀……第一次觉得很讨厌,后来就觉得好了。」

另一位同性恋者是被邻居引诱入道的:「上初中时,我们街坊有个二叔结了婚。他爱人怀孕,他让我上他家去停录音机(当时有录音机的人家还不多)。我那年16岁,觉得什么都新鲜。他说,你累了就躺床上躺躺。我躺在床上,问他结婚是怎么回事,他就对我说了。我搂抱我,吻我。我一开始躲,后来就不躲了……我觉得很有意思。」一位50岁的同性恋者在问卷上写到:「我从小学到中师毕业都是一个纯洁的孩子,在中学和师范学生时代及在部队的最初几年中,由于我天真活泼,长得漂亮,有大个同学和年轻老师把我当女性玩弄过。当时我完全不知道什么叫同性恋。」

以上都属于资历较深、年龄较大的人教给少年的情况,入道方式中也有同龄人中现入道者教会自己年龄相仿的同学朋友的情况。一位调查对象讲了自己的入道经过:「我26岁那年到×市出差,碰到一位中学同学。那同学小时候属于柔弱的一类,我长得五大三粗,常象大哥哥保护小弟弟那样保护他。在×市街头,我们重逢了。他是随父母从北京调到×市的。×市住店很贵,他让我上他家去住,我同意了。晚上我两睡一间房子,聊到很晚都没睡着。到夜里两点,他还说睡不着,我说,你到底怎么啦?他说,我想让你搂着我睡。我说,那哪儿成啊?他求我半天,我最后一狠心,说『得,我白天作人,晚上作一回鬼吧』,我就搂着他躺一起了。他早有这类经验,告诉我北京也有这样的人和事,我就这样知道了。」

一位中年同性恋者告诉我们:「我接触年轻人时,总想知道他们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一次我认识了×大学毕业的一个学生,他告诉我说,他有一个上海同学,告诉他上海有这些事情,并且教会了他。」

有些情况下,人们会被偶然结实的朋友教会。一位调查对象说:「我是17岁懂这事的,是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那年国庆广场有焰火晚会,我在那晚会上碰上一个日本朋友(学中文的留学生)。他和我聊天,说其这方面的事,问我感不感兴趣,说晚会完了约我去玩。我觉得挺新鲜,但对他说今晚不行。他把地址留给我,是×校的留学生宿舍。后来我去找他,是个星期六。他说今晚别走了,在一起喝点酒。我说不会喝酒,他说不会喝酒就睡觉把。然后对我又吻又抱,把事也办了。并希望我以后再来。我又好奇有害怕。他告诉我哪些地方有这些人,我就慢慢和这些人接触起来了。」

另外一个被陌生人引诱入道的事例:「我以前是不知道的,上中学时还追过女孩。有次上公共厕所(我那时十七八岁),遇上一个老头,他对我使眼色,我觉得意外,就跟他走了。到了另一处厕所,一接触,性生活很舒服。当时有负罪感,再路过那个厕所都不敢进去,压抑自己三四年之后,心理上仍很渴望。后来在厕所有碰上一个年轻人也做这事,就决定不再压抑自己了。因为我过去以为只有老头才这样,自己还年轻,不能这么自暴自弃。」

一位同性恋者从少年时代就有这种倾向,可直到27岁才「走上社会」,他说:「我以前没接触过社会上这种事,直到27岁那年,我正好刚结婚,一次上厕所,见一个年岁挺大的人,本来站着突然蹲下了,我也蹲下,他开始用手抚弄生殖器,我没反感但有点紧张。他见我没有反感就胆更大了。正在这时有人进来,他示意我跟他走。我跟他出去一谈,他认为我知道这种事,我告诉他我不知道,他就给我讲了社会上的事。」

总之,在被人引诱入道的同性恋者当中,有些是一开始就从社会上的朋友那里学会的,也有些人开始只是和同学、朋友、邻居交往,后来才因偶然的机会走上社会。那为被同院邻居引诱入道的同性恋者说:「有一次我出去玩,无意中发现了社会上的事,觉得很有意思。我们院那人一直不知道我在外边有伴,直到我花八块钱扎了耳朵眼,他吓了一跳……」另一位在少年时代就确定了同性恋取向的中年人,在四十多岁时才知道社会上同性恋群体的活动:「我在84年一个大男大女联谊会上,认识了一位司机,他开着车很方便,我和他在车上聊到很晚,他给我讲了社会上的事。从此我才走向社会去寻找朋友。」

有些同性恋者热衷于「发展」新人。根据一位调查对象的说法,那些尚未形成同性于异性概念的人,特别容易受诱惑。他讲到,一次他和一个同性伴侣去某个活动场所,「他勾引了两个19岁的小孩。那种没形成同性异性概念的人,被他一引就来了。」另一位调查对象也讲了一个「发展新人」的故事:「小×对我说,一次在浴室,他发现一个老头在勾搭一个小伙子,小伙子长的很漂亮。他凑过去问那小伙子:这老头干什么了?小伙子答:他老碰我腿。他把老头赶走,和小伙子聊起来,问他知道不知道这种事。小伙子说,知道但不喜好。结果出了浴室他把小伙子带家去干了。后来他跟我说:『我又发展了一个!』还说,『不能让他知道社会上的事,到外边他就毁了。』」对于这种做法,有些人是颇不以为然的。例如,有一位调查对象说:「最坏的一帮人是教会别人可又不告诉你外头的事,免得你上外头找别人去。这帮人大多数是年级大的,出去没人理了。」

虽然不少同性恋者拚命试图肯定自己的行为及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发展新人就部分地出于这种动机--但也有不少人在「带坏」别人方面存在「恻隐之心」特别是对那些天真无邪的少年及亲友近邻。一位同性恋者讲了这样一件事:「有个比我小两岁的男孩一次对我说:我特别喜好你,你长得漂亮,对人温柔。我说,你喜好我能为我作点什么事吗?他后来把我的名字纹在自己胳膊上了。我说,你这样是干吗呀?他说:为了永远记着你。他22岁,我本想教教他,但想还是别这样作,我怕他发痴露馅,因为我们是邻居,两家父母都认识。」另一位同性恋者也表示过这种矛盾心理,他说:「接触到新懂得这件事的人,为他们感到遗憾,不希望他们也走这条路。可是和朋友一起聊天心里又觉得痛快。」

还有一位为那些「教人」的人作了如下辩护:「对小孩可以说是教的,成人就不能说是教的,起码他自己已经有了判断力了。实际上是心里有这种倾向,别人一点就通,正是所谓心有灵犀一点通。其实许多小孩也是心有灵犀一点通。」

调查中还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在同性恋入道过程中的「师生」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师道尊严」的行为规范。一位资深同性恋者说:「××是我教会的,他对我特别尊重。在一个活动场所,他只要一见我在就躲开,给我让道。」这种「师生」关系或许可以成为行为规范和人际交往方面的有趣课题。

美国社会学家凯查多利在《人类性行为基础》一书中指出:「迄今为止,对同性性行为、人际关系及其文化都有不少研究,但对同性恋的感情方面的研究甚为少见。」(凯查多利,第345页)因此,我们在研究中特别注意在这方面下了功夫。同性恋文化中站主导地位的是一对一的关系,这种关系中并不仅有性关系,也有感情关系。我们的一位调查对象,将同性恋者在感情与性问题上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类:一类是感情接触,一类是性接触,还有一类是感情和性的双重接触。

从问卷调查的结果看,在调查对象结交的同性朋友中,尽管有大量属于只有性接触而没有感情接触的人,但即有感情又有性接触的也不少。在那些曾经求助于心理治疗的同性恋者当中,只有感情而无性关系的人比较多。有些人对自己的性倾向感动极度忧虑,仅仅起了亲吻同性的念头,就深感自己有病,到处求医问药,更不敢轻易涉足同性恋性行为。

除了是否有过求治经历外,影响同性恋者的感情生活类型的还有文化程度及社会地位等因素。文化层次及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更注重感情,层次较低的则不大注重感情。一位调查对象这样说:「我喜好文化层次高的,能学到东西。文化层次低的成天老想性关系,太乏味了。我和××(大学毕业生)好的那段时间就极少作爱。」「现在(指90年代)社会上这帮小孩不懂事,层次低,来不来就说上我们家去吧,洗澡去吧,只知道发泄,不懂感情。」

正文 第一节、与异性恋感情相似之处

第一节、与异性恋感情相似之处

调查发现,在那些真正发生了感情的同性关系中,同性恋的感情生活与异性恋的爱情相比,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热烈、真挚程度上看,都十分想象,只是恋爱对象的性别的同性。这一点对于异性恋者似乎匪夷所思,但我们调查中了解到的一个个同性「恋爱事件」,在当事人身上却显得那么自然、真诚、无可怀疑。同性恋者叙述自己恋爱经历时所使用的词汇与异性恋也完全一样,如「爱上」、「占有」、「海誓山盟」、「感情破裂」等等。

一位同性恋者将自己的一次罗曼史叙述如下:「那年我爱上一个人,爱的神魂颠倒。我们有三个月时间,每星期有三、四天住在一起。我爱他,他也爱我。他有一个女朋友,但他对她完全是在演戏。我们虽然有国海誓山盟,但后来感情还是发生了裂痕。我怀疑他另有男朋友,在欺骗我。我跟踪他,到他门前守候,发现他夜不归宿,去和别的男朋友睡觉去了。我对他说:我付给你爱,你不能拿我的感情开玩笑。我当时真想去把他男朋友的家给砸了。他对我说:我不会故意伤害你,但我也不知是怎么了……」这段恋爱史中的感情纠葛及其认真程度,丝毫不逊于异性恋爱。

在追求真正爱情这一点上,同性恋与异性恋及其相似,他们的悲欢离合有时也和异性恋爱侣之间一样的缠绵悱恻。一位同性恋者和情人闹翻了,情人写来了绝交信,信上甚至威胁说,要去单位和家长那里揭发他,可后来两人又和好了,他这样说:「以前他说一百个爱,我都不相信是真的,现在他恨了我,再说一个爱字,才是真爱呢。我挂念他。也没想过爱不爱,也不知爱他哪儿,说不出爱他什么地方,我对他身体的一切都爱……他自从和我好了以后,就和老婆分居了。我不想让他守着我,我也不守着他,我已经造成几对离婚了,不想在这样做。」

同性恋爱中甚至也有人相信缘分和保持精神恋爱关系的。一位调查对象说:「我和××有缘分,所以爱的持久。我们性关系已经段了半年,他还要求保持精神关系,他对我的感情还是和以前一样。他说和别人搞时,眼睛里老有我的影子。这半年他常常去单位门口等我,就为远远看看我,我居然一次也没发现。我和他的感情有可能复苏,因为感情真。他本属于粗暴型的人,作爱时喜好×对方,但对我,他说想×他也性,他自己说:爱能改变一切。」这位调查对象补充解释道:「有的人用这种行为来表示对对方的爱。也就是说,他本来并不喜好这样做,但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爱,他愿意这样做。」

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讲了他的一段罗曼史:「那年春节我到×宫去参加大龄青年舞会,碰上一个二十七八岁的小伙子,高个、文静,羞羞答答的。他让我教他跳舞,就这么认识了。后来他常来找我学英语,有一天晚上就不走了。睡觉时他作了一些动作,我就明白了。他家里条件好,父亲是司局级干部,女朋友挺漂亮,但他不愿结婚,到29岁才结婚。我们好了两年多,到现在还有点联系。」

在同性恋的感情生活中,象异性恋一样也有追求者和被追求者。有些调处对象承认他们正在寻求一位值得追求的人,可也有人认为,「爱别人是痛苦的,被爱是幸福的。」这两种角色不是不可转换的,正如一位调处对象所说的那样:「今天我被追求,明天也许我去追别人。」这种情形同异性恋毫无二致。一位常常被人爱,被人追求的同性恋者说:「我爱过一个人,当时特别爱,发狂地爱他,拿他当精神寄托了。后来发泄他很多缺点:文化低,气质差。从这件事以后,我不敢轻易爱上人。我觉得爱别人是痛苦的,被爱才是幸福的。」

不少同性恋者也象异性恋者一样精通恋爱心理,对此颇有心得。如一位同性恋者这样说:「人家越喜好你,你回报越不能多,否则长不了。投桃报李长不了。一边越热一边越冷才能长久。我试过好几个,都是这样。对方越喜好自己,自己越不喜好对方的,恋爱持续时间越长。」

既然在同性恋爱中有追求者和被追求者,在被追求者不接受追求者的感情时,就会产生单恋。同性恋的单恋往往也会象异性恋的单恋一样,另当事人痛苦万状,难以自拔。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一个典型的单恋事例:××有个好朋友把他甩了,很长时间见不到这朋友的面。一次在街上两人碰上了,××问他是怎么回事,那朋友没理他。××一气之下,故意向旁边几个小伙子(非同性恋者)挑畔,结果被人围殴,那朋友站在旁边无动于衷。××问他:你为什么不帮我?朋友绝情地说:我帮你也让人打一顿?××一听当场晕倒,送到医院后发了神经病。这个单恋的事件即使在异性恋伴侣中也属极端,其感情不可谓不真。

另一个单恋的例子:一位在同性恋圈内较有名气的调查对象说:「×书店的一个小伙子知道我是谁,他喜好我,但不敢追求我。他请我吃过饭,我对他没好感,但知道他是真心的。我一表示出喜欢哪盘磁带,他马上买了送给我。」一位中年同性恋回忆道:「我在××遇上了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我追求他被拒绝了,觉得很痛苦。」

除了单恋,当然还有「失恋」。一位调查对象说:「×大学一个学生告诉我,他在中学和一个男同学很好,但这个人和别人好了,他特别痛苦,感情和异性恋爱一样。」一位调查对象不无惋惜之情地说:「我认识一个人,知道层次高,又活泼可爱,我当时拒绝了他,回味时才发现我是喜欢他的。结果他没得到我,我也没得到他。我把他当成我的偶像。既然得不到他,我就不愿再见到他了,我见他远远站着和别人说话,就走开了。他自尊信很强,以我在社会上的身份,也不能低三下四去追别人。」

一旦动了真感情,人们会丧失理智,这一点在同性恋爱中也和异性恋爱相似。一位调查对象这样讲到自己一个过去的情人:「我现在对他特冷淡,他去找过我两次,在单位就要和我作爱,我说那哪行啊!他抹着泪走了。」

一些同性恋的爱情,也象异性恋一样,是从同情心生发出来的。一位大学负教授说:「我上大学二年级时,有一个地主出身的同学。当时我是班干部,负责作他的工作。他对我讲了自己的许多委屈。他学习好,人也长得好。我觉得他受到的待遇很不公平,但又不敢为他鸣不平,只是很同情他。后来就对他产生了好感。我们接触很多,假期住在一个屋里,就有了这种行为(同性恋行为),大约有两三次。他觉得这事不正常,愿望没我那么强烈,说以后不要再做这些事情,毕业后早点结婚吧。文革中,因我出身好,他出身不好,我们是两派,后来又出去串联,逐渐就没联系了。整个过程中,他不很情愿,我是主动的。」

有时,同性恋情侣也象异性恋情侣一样情深意笃,不仅会同情对方,还愿为对方付出金钱上的牺牲。北京同性恋者当中流传着一个故事,据说一个同性恋者因偷窃罪判了7年刑,他的同性恋情人花5000美元把他保了出来。

同性恋之间的关系有爱还是无爱,也会象异性恋爱一样清楚明确。有时为了向对方报恩,或者因为对方是「用得着」的人,他们也会在不爱对方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爱情的表示,但是有爱无爱并不混淆。一位调查对象在谈到自己一位性伴侣时这样说:「我对他只是一种补偿心理,因为他救过我。分手时我对他说:我不喜欢你,只是为了满足你的要求才和你作爱的。他说:我哪儿不好,为了你,我把婚期都推迟了。我说:你哪儿都不好。」

尽管有人会有这种不少为了感情而是为了利用对方的动机,但多数人都是不愿利用别人或让别人利用自己的。一位中年同性恋者回忆说:「我有过一个朋友,层次较高,但很小器,不尊重我,想让我成为他的工具,我就有意疏远了他。」

正文 第二节、与异性恋感情相异之处

第二节、与异性恋感情相异之处

尽管在许多方面,同性恋感情与异性恋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有许多不同,择其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具有感情色彩的关系在男同性恋的全部关系中所占比例甚小,至少在那些常到社会上走动的人们当中是如此。不少调查对象都有过同几十人、数百人性交的经历,但其中真正具有感情色彩的关系仅有几次而已。尽管多数人持有「比较尊重感情的在一起好,只有性满足的不太好」这一观念。

一位调查对象在讲到自己接触的人多数无放弃色彩之后补充说:「也有情意绵绵,一两天不见就想的。那次我认识了一个,也不算相爱,可有一点感情。有感情的只有过几个,后来慢慢就不行了。也谈不上痛苦,每次恋爱也就半年左右。」一位同性恋者对有感情色彩和无感情色彩这两种关系作出如下解释:「感情生活很重要,找不到好的,没办法才到处跑。」

从回收的问卷来看,在调查对象们所结交的同性朋友中,只见一两次就不再见面的人所站的比例,大大超过有较长时间交往的人所站的比例。然而不能否认,也有自始至终只有一位或两位好友,从不乱交同性伴侣的人。

同性恋爱与异性恋爱的第二个不同之处是,固定的同性恋对子总不能长久。已知长不过三五年,短不过一两次会面。正如金西曾经指出的那样:「男性同性性关系能长期维持的非常少。本来,如果没有社会习俗与法律禁令在不断强化和延续婚姻的话,异性性关系能长期维持的也会比现在实际存在的少得多,或持续得短很多。同性性关系可没有这么好的外界条件和外来维系力量,反而不断受到个人内心冲突和个人与社会冲突的烦扰,结果这种关系绝大多数仅仅只不过是一次聚首而已。」(金西,第209至210页)

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同性固定伴侣中交往时间最长的是三至五年,最短的仅有三个月,中位值是两至三年。一位调查对象说:「我最长的一此恋爱持续了四年,另外两次比较主要的有一年多。」

一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对子不能长久这一现象作出如下解释:「两个同性恋男人之所以不能长期在一起,是因为我需要的也是你需要的。同性恋大部分是胆怯的、文弱的,希望对方是彪悍的、阳刚的。不信你看画男性肖像画得最漂亮的,准是同性恋男人,因为一个同性恋男人喜欢的是一个真正的异性恋男人,一个真正完美的男人。所以,两个男同性恋者只会在有共同利益时,才长期住在一起,不是利益关系的话不会长期住一起。由于在一起时都希望对方更象男人,所以不能长久。」这段分析颇似影片中那位同性恋者的自白:「我始终在等待一个真正的男人,可是真正的男人要的是真正的女人。」者其中的辛酸,真不能为外人所知。

有的调查对象认为:「同性恋者不少不喜欢有长期的对子,正相反,多数人喜欢有忠实的伴侣。但是喜新厌旧是人的天性,异性恋者也如此。同性恋伴侣取之不难,弃之也就不可惜了。尽管这样,和旧友分手后,心里还是有他的。」

还有人认为,除个人喜新厌旧的原因之外,还有社会原因,「要是社会承认,可以好一点,感情相投的人接触长了,就会有长久的对子。由于社会规范(婚约)只约束异性,不约束同性,所以才会一开始喜欢就在一起,后来不喜欢就分手了。」

另一位调查对象从性欲方面解释同性恋对子不能长久的原因:「据我自己的观察,同性恋者的性欲比异性恋者强烈。有了长久的关系,欲望就会淡下去。」还有一种解释比较费解:「两个人太好了,就不好意思作爱,吸引力也就减弱了。」

还有一位同性恋者解释自己为什么不愿有长期的伴侣时,主要从安全方面考虑的:「如果你只有一面之交的短期朋友,他被抓起来也不会供出你来,故乡根本不知道真名实姓。可有了长期朋友就危险了,他会记得你的姓名地址。」看来,同性恋者在结交长期朋友方面极其谨慎,安全考虑也是一个绝对重要的理由。

虽然大多数同性恋对子不能长久,但我们调查过程中也听到过例外的说法。例如一位调查对象说:「对了解较深的人持续时间就长,有好好几年的。有时我特别喜欢这孩子,养活他一辈子的心都有。」另一位说:「跟我们厂的那个男孩同居10年20年都可以。他特别细心,对人温柔体贴。」在解释为和并未真的同居时,这位调查对象说:「就算许可同居也不能这样做,因为还要给父母和社会尽义务(传宗接代)。」

同性与异性恋爱的第三个不同之处在于,同性恋爱中,妒嫉心比异性恋爱中要小,独占心里往往不象在异性恋爱中显得那么天经地义、理直气壮。

同性恋者经常同时交着两个以上的朋友,如果每一椿都有感情卷入,就比较麻烦。这样的做法在异性恋中不但要被伴侣的妒嫉心所不容,而且会被当作很不道德的行为。然而,在同性恋的感情生活中,同时卷入数椿「恋爱」的情形,远比异性恋爱中为多。

有一位年轻同性恋者这样说:「我和四、五个人有感情上的联系,也谈不上爱,主要是精神上的依靠。他们几个之间谁都不认识谁。我单独认识他们。我这样认为:你跟别人怎样与我无关,别把我的感情伤害了就行。他们每个人除跟我好以外,出去很别人玩也很可能。」另一为同性恋者在浴池交了一位朋友,者朋友从未听说过「社会上」的事:「我告诉他社会上的事,他一点不信。后来见到我和别人亲热,他受不了,说我怀。他不许我出去跟别人玩,要把我调他单位去,我还在考虑,没答应。他特别痴情,我告诉他,你是第一万个,他当时就哭了,说我怀。我说我怎么怀了,我一不骗你,二没坑你。」

一为调查对象同早已「吹掉」的旧友相遇,两人有一年多没见面了,「他说他很后悔,我说,你当初管我,管我干吗?我只要有一天在你这儿睡,就是真心,你别管我白天干什么。」从这情结看,当初那位朋友的妒嫉心太重,是他们分手的原因之一。虽然爱情心理学家证明,妒嫉是爱情的典型表现,但是在同性恋爱中,轻易换伴,多重恋爱的现象相当普遍,与爱情同在的妒嫉心反倒显得畏畏缩缩,处于劣势地位。

一为调查对象说,他19岁无业在社会上游荡时,碰到一位中年同性恋者,是某厂的厂长。厂长给了他一份工作,还把他从一进厂作粗工的位置上调到了科室,出差也常带着他,可后来,这为调查对象还是疏远了他的「保护人」,他说:「他老想站有我一辈子,我有意和他疏远了,因为我要是跟着他,就的一辈子跟着他。后来他又找了一个小孩,那孩子16岁进厂当装卸工,现在已当了副总经理。我那此碰上他,说了他:『26岁的不要了,找个19岁的。』当初他找我时,我就是19岁。」看来,象异性恋爱那样结成终生伴侣的愿望,在同性恋爱中不是没有,但往往被人视为畏途,实际上也很难做到--这种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一位同性恋者在讲到自己「同时和好几个人好」时,埋怨他的一个一心想独占他的旧情人说:「××真粘人,太自私了。」在这里,爱情的专一竟被责备为「自私」。不过,这位调查对象本人也承认:「两人好时,不愿让对方去(同性恋的)公共场所。」另一位同性恋者在谈到他与一个伴侣的关系时,也谈到感情专一这一问题,他说:「我对他有一点感情色彩,他对我只有性的冲动。我们不见面时会互相想,有时我去找他,有时他来找我,没觉得忠诚很重要。」另一位承认:「我同时和两个人好,不让对方知道。」

更有趣的是一种公开申明的「鸵鸟政策」。一位调查对象告诉我们:「我和一个人好,他对我说,你和别人好可以,但不要告诉我,告诉我就伤害了我的感情。」看来,这种「脚踏两只船」行为的本身并不受责难,这样作的人也无自责,只要瞒住对方,就算没有伤害他的感情。这或许是异性恋不能容忍而同性恋不能不容忍的做法,听上去有一种无可奈何的味道。

但如果因此认为,同性之间完全不嫉妒,那就错了。一位调查对象这样说:「我朋友只要看到我和别人在一块儿,就问:他是谁?你怎么认识他的?所以我要是在路上碰到一对,其中就是有我认识的,我也不打招呼,装不认识,一面招事(嫉妒)。」

从问卷数据看,很多调查对象都有过大量同性伴侣,最多的有过两三百位朋友,除了少数从不到社会上去的人只有一两位朋友外,多数人都至少交过三到五位同性朋友。

由于我们调查规模有限,难以得到全面的统计资料。援引美国一项抽样调查的结果作为参照。调查表明,在男同性恋者当中:

(1)有百分之五十七的人结交过两百五十位以上的同性伴侣;

(2)百分之二十八的人目前与某人同居;

(3)百分之七十四的人结交的伴侣中一半以上是陌生人;

(4)百分之四十二的人每周找心伴一次;

(5)男同性恋者寻找伴侣时比其女同性恋者更注重外貌和年龄,更加以性关系为中心,更加追求性方式的多样性,在同性关系中有更大的潜在暴力因素,强奸和虐待狂的发生率更高。(凯查多利,第334-335页)由此可见,男同性恋者频繁换伴侣是跨文化的普遍现象,这种情况很难给恋人们之间的独占欲和妒嫉心留下多少余地。

同性感情与异性感情之间的第四个区别在于,由于同性恋爱一不可能组织家庭,二不可能生育子嗣,其动机与异性恋爱相比,显出一种更加一追求快乐位目的的性质。换言之,同性恋爱双方的互相吸引,更多来自个人先天的特质,如相貌、体形、年龄、气质等,而较少来自个人的社会属性,如地位、职业、家庭背景等。一为调查对象是如此概括同性恋者挑选「对象」的价值的:「身价高低主要是看穿着、身条、长相。」他在谈到自己的恋人时说:「我也说不出爱他什么地方,他身体的一切都爱,他身条好看,生殖器不大不小,很性感。」

同性恋爱的这种非婚姻非生育性质,还使他具有一种类似兄弟爱的性质。一位同性恋者说:「我有过一个朋友,他们好时他曾说过:我们永远不相忘,到老也是好朋友。我有时给他打个电话,有时去看看他。这也是一种爱,就是希望他生活得好。人心换人心,甚于兄弟。我孩子病了,他去看望,还买了东西。原来素不相识的人能达到这种关系,的确很不错了。爱是多种多样的,爱不是那么自私的。」在这里,他无意中又把异性恋中视为天经地义的独占欲和终生厮守同「自私」联在一起。

然而,也正由于同性恋爱这种「没有结果」的性质,有些人宁愿把它当作游戏,而不愿视之为爱情。一位中学生调处对象说:「我不喜欢爱呀之类的,觉得是游戏。有人在发生关系时叫我爸爸,叫亲爱的,我不爱听。最好安安静静的。」或许他还没有达到懂得爱情的年龄。

亨特在《情爱自然史》中指出:「同性恋从本质上不可能促成永久的结合,从求爱到热恋便是同性恋最完美的形式,因此相恋的人不至于冒昧的订下终生,以致产生对爱情的幻灭感。」(亨特,第59-60页)许多异性恋者在婚后,由于对方的神秘感消失,由于喜新厌旧又不可能弃旧换新,由于家庭琐事烦扰折磨,逐渐产生了「对爱情的幻灭感」;而同性恋爱却是热恋过后随即分手--因为没有再在一起作伴的任何理由和约束。这不能不说是同性恋爱与异性恋爱之间的一大区别。

正文 第三节、同性恋恋爱事件实录

第三节、同性恋恋爱事件实录

这是一个几近单恋的故事。恋爱的双方文化差距有些距离,文化教养较高的一位是追求者(简称N),被追求者年级较轻,容貌出众,在北京同性恋圈子中较有名气(简称S)。

他们是在大街上相识的。那是四月底一个温暖的春夜。S君在某饭店跳了一阵舞,觉得兴味索然,便出去漫游,想结实几个新朋友。他那天化了一点淡妆,显得英俊潇洒,容貌出众。他一到某个同性恋聚会的场所,就有几个岁数较轻的小伙儿围了过来,大家聊得很高兴。这时,N君走了过来,S以前从未见过他,他长得不算好看,但举止不象一般人。S看出他想跟自己搭话,就故意躲着他,因为S一向认为「让人追求是一种心理的享受」。N君还是同S君搭上了话:

「你是不是叫S啊?」

「你怎么知道的?」

「我头三、四年就听说你了。」

「是吗?」

「你看我好吗?」

「你不错。」

接下去两人天南地北地聊了一阵。N对S说,他喜欢他,要求接吻和拥抱,S说没兴趣。N要告诉S自己的职业背景,S也说不感兴趣。当S问N多大岁数时,N没有说实话,只说同S一样大,因为他听说S不喜欢岁数比他大的人。

又聊了一阵,S终于答应同他拥抱接吻。由于S在圈内是以性感著称的,N提出想一饱眼福,S满足了N的要求。双方约定了5月11日再见一次面。

到了约定的日子,S去了。在某街心花园,S碰到了儿时的几个朋友,大家说到饭店喝啤酒去,就簇拥着S进了一家饭店,那时正是约好的7点钟。和朋友们喝着酒,S说:「我约了一个好的,让你们开开眼。」大伙正大声嚷嚷着起哄,N走进了饭馆。但是他靠着门框站着,看着S,并不走过去。S对小伙伴们说:「约好的来了。」大伙似乎大失所望,说这人怎么长得这样,老学究似的。S招呼N过来坐下,递给他一瓶啤酒,他不喝,哭了。小伙伴们见状都离了席。只剩他们俩人时,N埋怨S向他示威,他质问S:「为什么招这么多年轻漂亮的?为什么向我示威?你肯定瞧不起我。」S显出蛮横的态度。这时N掏出一封信,S不看,并绝情地说:「写给我的信多了,挺乏味的,我不看。」N说你不看我就死在这里。S让了步,答应看信。以下便是那封信的原文,是N在他们初次相遇的夜晚写下来的:

朋友,紧握你的手。

怎样称呼都不是至关重要的,一切尚是一个未知数。各奔东西,亲如手足,乃至什么都没有发生。可我还是傻兮兮的拿起了笔。

恕我冒昧陈词,绝非有伤你之意,而文字的语言即可以作为一种游戏,也可以是一种表达感情的方式。

记得分手前的约定吗?或许你刚刚迈进家门,或许你正准备入睡,或许你还在辛勤工作,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此时的我正伴着你。愿这是一个浪漫而有非常美好的夜晚,带给你愉快的回味。

大地醒来的时候,总是给人一种遐想。枯黄又变成了绿洲,生命就在于顽强不息寻求。你和我恰是在这个春与夏握手之际,如同老友邂逅相遇。你一双眷恋的眼睛,朦胧之中是那么普普通通。说不清是好奇心的驱使,吸引力的作怪,还是自我性生理上的连索(锁)反应。最初是一种漫游。没有奇特的故事发生,一切都是顺理成章自然地往下演奏,沉重的节拍使我的心头笼罩了薄薄一层雾。我恨含蓄使人发狂,使人不知所错(措),但它却是驾起了一座爱的桥梁。吻改变了一切,使两颗流星同使(驶)一条轨道。问自己得到了什么,似乎是一无所有,似乎是世界上最大的富有,也许正因为如此,迫使我继续地往前追求。在我的眼里,你并不象人们崇拜的电影明星,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特点,而是一个从地平线走来的实实在在的有血有肉的人,一个有男子气质的人。你的轮廓是一首小夜曲,富有神奇般的魅力和眷恋。我喜欢,我留下了,没有去想其结局会是怎样,只想一切都会有一个新的开始。

累累伤痕,人间的甜酸苦辣。我走过的已经很累很累,真是一个地道的凡夫俗子。我当过几年工人,上过几年学,立过功受过奖,进过公安局,蹲过监狱,接收教养,可以说荣誉和耻辱一肩一半。我对你不能有隐瞒,你也有过不幸。以我的经历你也应感觉到我已不只26岁,而是已到而立之年。当你看到这里,请不要失望,我对你讲的全是实话。失意吗?你可以重新选择!

对你我有我的顾虑。已有痴情人,认识的人过杂,还有我很难接收的随随便便就可以在一个默(陌)生人家过夜。我不得不问自己,你能真心地爱我吗?要说距离,人与人之间都是存在的。不管昨天如何,愿经过我们的谈话相互都有所帮助和启发。

印象最深的要属吻了。现社会中真正懂得爱、懂得感情的人少的可怜。性生活和爱我以为不能完全划等号的。而你的吻我感到了许多,这并不是一个人在这方面老练成熟,应该说是一个人独自具备的发自内心的表达。你给我的感觉更使我有点不能自拔。吻是最高尚的,可以通过吻表达出全部感情。这一点正是我被俘虏之所在。我想这一段经历在彼此记忆中是不应该轻意(易)抹去的。

如果你的选择是走下去,那就应该是真心相爱,各自要为对方作出牺牲,无论发生什么都不变心。当然一般朋友也就无所谓了。这个决定权由你来行使吧!

写此信时心里是矛盾的,语句不通之处,见笑,字迹潦草见谅!愿5月11日上帝赐与我们一个好运气!

送给你我唯一财富全部的感情和爱

最美好的祝福--吻你

4月29日晨

大概是受到了信中真情的感动,骄傲的S态度有所改变。他向N解释说:「我不是在这些人中寻找爱,只不过是为了交朋友有用。」N说:我不想让你这样,我喜欢你,我要独占你。S回答说:谁也别想独占我。但同时表示:我第一次见你时答允你的事我都给你,以后也给你。

N把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地址都告诉了S,但不问S的真名地址,并对他说:「如果你爱我会主动告诉我的。」原来,N曾是某厂的团总支书记,曾为同性恋行为入过狱,他在狱里学完了大学课程,通过了自学考试。据N说,他入狱前就听说过S的名字(绰号),在狱里有听人提到他,因此对他的兴趣越来越大,曾暗自发誓:一定要用自己的一切占有他、独占他。

这次约会之后,两人有时互通电话,N常常为S搞歌剧、舞蹈的票子,他们一起看过、,英国皇家歌舞团的演出竟看了两遍。S对N越来越有好感,觉得他对自己太好了,自己不应当太冷漠无情了。他们两人每周见一次面,但S并没有断绝同其他人的交往。N对S的感情不专一感到很痛心,给他写了第二封信,劝他不要同别人好。原信如下:

S:我终于提笔写这封信给你,因为这样下去不知再有什么故事发生。因此,藏在内心的话就一吐为快了。

记得立夏之前的那次无声的角逐吗?猝然间的变化似乎使时间停止、空气凝固,你一把拥住我,把嘴唇压在我的唇上,只觉得头脑中昏昏沉沉,不由自主地反应着你,近乎贪婪地迎接着那种令人晕眩的甜蜜。我感到浑身火热,正在燃烧,呻吟着,恨不得让自己在这疯狂的甜蜜中被燃烧成灰烬。

可是,你心里并没有我。你的性格豪放不羁,潇洒如原野上奔驰的野马!17岁的失足,据今也已8载,结交了众多的朋友,他们吸引着你,你吸引他们,我无法和他们抗争!我已在忍受从未忍受过的痛苦,我以(已)不想高于谁或低于谁,只求平等。我以为这是人格最起码的准线。我想,我又在做一件傻事,我实在不该写这封信。我只是要发泄,要痛痛快快地发泄一下。

我想,我之所以不能得到你的心,在于我不富有侵略性,顾虑太多,为别人想得太多,又有一份很可怜的自备感。多少次,我想抱住你,对你狂喊「我爱你」,可是最后都化为一声叹息。我就是这样懦弱的、自备的、畏缩的,难怪你不爱我!我自己都无法爱我自己!

我绞尽脑汁,确以为每周一回恰到好处,并尽量满足你的要求,没想到你对这一回都不保证,似乎我成了多余的人。我承认我普通,也准许你与任何人来往,但朋友间应彼此尊重才是!想想时间仅仅过去一个月,就跋涉如此,这样下去有和价值,又能带来什么愉快呢?倒不如普通朋友不伤和气。

我想,一个人最起码的,你可以爱人和被爱,也该知足了。这世界上还有什么事比这两样更重要呢?是留下还是放弃还是由你决定吧。

祝你顺心如意。

N 5.29。午

接到第二封信后,S虽然有所收敛,但仍未完全断绝和其他人的交往。一天他在某饭店结实了一个服务员,他和S长得很象,只是矮一点,S认他作了弟弟。一次他们俩接吻被N暗中看到,不免妒火中烧。N追上S,拉着他的手哭诉自己对他的感情,S却绝情地说:「说完了没有?我要回家了。」他当时真有点讨厌N,也许是他的文化教养使他不太能理解N这份狂热的恋情。S倒真象《莱尼和他们》中的女主人公莱尼,是个「感性的天才」,他的爱恨喜恶全凭感觉,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兴趣大时怎么我都行,兴趣不大怎么都不行。」他还有一句名言:「学历越高性欲越低,没人味了。」

随后S收到了N的第三封信,内容如下:

S,属于我的朋友。

有时想起一些东西,总是感觉似乎一个人变了,什么都承受不了,或许这就是一个人在感情上的弱点。我在你众多的朋友中又算得了什么?尤其是我和他比起来更是显得可怜兮兮!真的,我第一次表演第三者,可心灵深处是极为痛苦的。我为什么走上了这条路,偏偏我也爱上了你。

谁让我比你大几岁,总得明白世(事)理。既然我爱你,同样也应该爱他,都是朋友,都是我的弟弟,与朋友同甘共苦,也有内涵的蔓延,你的朋友就是我的朋友。如何处理好我们三人之间的关系,虽然我没有信心,但会去努力做的,因为我要珍惜眼前,珍惜我们在一起的光阴。

过去的一切对于我们是一片触目的废墟,但是,再也没有人,没有任何力量能把我们重新推下去。反复的思考之后,我做出了这一抉择,我不再画地自狱,我不再狼迹四方。

让我们记住:不是一切大树都被暴风折断;不是一切种子都找不到生根的土壤;不是一切真理都流失在人心的沙漠里,不是一切梦想都甘愿被折掉翅膀;不是一切召唤都没有回想;不是一切损失都无法补偿;不是一切灵魂都可以灭亡;不是一切无望都落在不幸者身上……S,一切的一切放在你我的肩上,我们共同担当,彼此奉献出终身的自由,朝着我们共有的方向。

你的N 7.1晚

在这封信后,S的防线终于崩溃了,两个人的感情生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每天早上7点半,N准时到S家接他,把他送到单位,下午四时半到单位去接他回家。从7月到9月三个月中天天如此,风雨无阻。他们的爱情在春天里萌芽,在夏季成熟。S二十五岁生日时,N为他写了一首诗,据说还在报纸上发表了。那封生日贺信照录如下:

S弟,你好。

卅日你就是25岁的人了,祝贺你又长了一岁,此时此刻不知你在想些什么。我该做些什么,我又能做些什么呢?许多,许多,是无法用言语道出的。我以为各自心里都是有数的。

相识三月,有喜有悲,有欢乐也有痛苦,隐隐约约还有一丝欠缺,愿一切都能云消雾散。

送两首散文诗以示我对你的祝福。

「窥测着大地的脉搏,吸吮着自然的气息。缅怀着生根,破土,想象着深绿、枯黄,一丝丝震颤伴随着黎明的旋律,一阵阵温馨散发着沁人的芳香。用用春天带来的热烈微笑,在缤纷的时间里绽开一片海的绿洲。脱掉单薄的外衣,瞬变美丽修长的身躯。」

我给它起名为「嫩笋」,虽然是写的小小植物,但它有着较深的内涵。

「漫步的那条小路,嫩笋在脚下发出声响,丝丝缕缕淅淅沥沥的夏雨飘洒,伴着一首奏鸣曲。我呼唤--

寻觅到一湾新月,黯淡的夜幕有了生机,同路、同行、共命运的含泪微笑,伴着一首圆舞曲。我呼唤--

方竹自立而奋强,用血和肉开拓新天地,格调、节拍、全音符的不可改变,伴着一首协奏曲。我呼唤--」

我给它起名「无题」,是否能产生共鸣?

祝生日愉快

N 7.26

N接送S的原因据S讲是「他不愿让我出去淫荡」。在这三个月中,如果S偶尔想出去和别人接触,就跟N说「我要出去」,N允许他和别人接触,但不允许他同别人作爱。每当S出去,N都跟在他身后远远地看着他。

这三个月中,每晚6点半N准时把S接到自己家中,入夜再把他送回家。S没有在N家过夜,据说原因是「我怕真爱上他不可自拔」。他们在一起的时光是如何渡过的呢?S从小喜欢编织,手艺不凡。他给N的母亲织了一件毛衣,她赞不绝口。S觉得N「学识渊博」,很爱听他讲各种事情。有时S躺在床上,N给他读小说:、《安娜卡列尼娜》、《南茜自转》等等,S喜欢N的嗓音,那时一种悦耳的男中音。N对S说,这段时光是他最幸福的时光,一辈子都忘不了。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这一点对同性恋者来说更加真实。异性恋者多有白头偕老的,同性恋者却极难做到。当然,不是说他们就没有长期甚至终身不渝的朋友--英国著名的作家毛姆就有国一个长期的同性恋伴侣--但是没有公开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毕竟是同性爱情变异的催化剂,即使是异性恋结成的合法婚姻不是也还常常会以离异告终吗?

秋天到了,这个爱情故事也进入了秋天。一天,S对N承认说自己始终没有爱过他,「这么长时间了,你的爱也熄灭了吧?」N却说:「我越来越爱你了,已经分不开了。」S说:「说我不喜欢你不是真话,但我真的不爱你。三个月来,你已经了解了我的每个毛孔。我虽然可以违心地说我爱你,但我真的不爱你。」N听罢这话,抱着s哭了好几个钟头。S坚决表示两人的关系不可能再继续下去了,说自己的感觉是老想让N做自己的哥哥,并说「我对你连性感(性欲?)都没有了。」N则痛苦地责备S「太残酷无情了。」

随着冬季的到来,爱情之花枯萎了。两人不再经常见面。N过年去看S时,S劝他结婚,N说看看吧。当N告诉S自己已交了女朋友并问S是否也交了女友,S为彻底打消N的念头,就说自己也交了女友。N说:「那你就好好交吧。」N每年准时寄给S两张卡片,一张是生日卡,一张是圣诞卡。

一年以后,两人又邂逅了一次。当时S刚好从一个外国人的汽车里出来,N旧情难忘,想叙叙旧,但S想:他都已经快结婚了,还想占有我。S越想越气,让他不要再纠缠自己,并故意气他说:「我以此为生了,你甭管我……」由此又引出N致S的最后一封信,信中写道:

S:你好!

上星期夜里又见到你,分手时我答应给你写信,看样子还真有点让我为难。这样说或许又伤害你了,其实这是诚实的语言。你想想,单线的表白怎能构(沟)通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和交流。但是这封信还是要完成的。切不可生我的气哟!

从一个多小时的谈话中,我感到最可怕的是你的变化,精神上没有支柱,生活上没有自信心,而最让人痛心的是,正式的工作不干,竟用在社会上乱来为生,可笑、可怜、可怕、可悲!你的脊锥(椎)骨长到哪里去了,做人的最起码尊严怎能如此轻意(易)丢掉。过去你不是这样的,这不是社会的责任,这是你的自卑,实实在在的懦夫!我内心不安,我为你的身心健康担忧。我也不想对你多说什么,多文什么。但是,我要提醒你,这样下去是不行的,是没有出路的。希望你能自拔。你还记得我给你写过这样一段话把?「感情这东西无法强求,属于自己的你丢不掉,而不属于自己的你就是用尽心机也挽留不住。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来是一个,去仍是一个,生活是一个人过的,谁也不能替谁背担子。朋友,让我们各自珍惜,珍惜眼前,珍惜我们在一起的光阴。」望你认真回味一下从第一次给你写这段话到现在,珍惜了多少?

前不久写了这样几句:「想你是没有用的,我不是在想你,我是在想那寒冷的残冬,我是在想那酷热的湿夏,我是在想你我相约的一个日子。」希望你能喜欢,或许能对你有点启发。不知是否已去上班?我相信你没有骗我,对吗?别不多写,在我结婚前我会挤时间去看你的。

代问全家好。

祝生活愉快。

N 9.1晚

又过了一年多,N与S在某浴室不期而遇。N已经结婚又离了婚,就是和硕士老婆没话说,互相厌恶,没有性欲,也没有性生活,「老回味我们在一块儿的时候」。N仍是旧情难忘,他让S说句心里话,「你究竟爱不爱我」,S竟硬着心肠说:「不爱,从来没有爱过。」N毕竟没有唐·阂塞杀死卡门的勇气,只是辛酸的说:「你真是残酷无情啊。」尽管如此,N还是拿出刚刚得到的70多元稿费请S共进晚餐,他们谈了很多各自别后的情况,N说:「我离完婚以后还是头一次这么高兴。」

这段缠绵悱恻的恋情还有一个小小的尾声。一天,S和他的女友逛街,碰上了N,N没好意思打招呼,只是默默地跟着S,到只有他们两人时,N说他只想亲他一下,S答应了他,他吻了他之后,走了。这是他们最后一次见面的情形。

正文 第四节、A的感情生活

(本节缺失。)第四节、A的感情生活

正文 第一节、性观念

第一节、性观念

同性恋的性观念与异性恋的性观念有很大的区别,其中主要之点在于,前者必然是且只能是以娱乐为其目的的,而后者却在娱乐目的之外,还有生育目的。无论西方基督教传统的性观念,还是中国的伦理观念,都曾或多或少地主张过,应当以生育为性的唯一合法目的,并在某种程度上视娱乐动机为罪恶或堕落。在这个问题上,象中西文化对比中的许多其他方面一样,西方的传统观念多有形诸文字者,被人们广泛讨论,由于有明确的定义和公开的论争,这些观念在现代发生的变化因此是显而易见、毫不含糊的;然而,中国的传统性观念则很少形诸文字,也没有人公开讨论,既没有人明确指出娱乐动机是罪恶,也没有人彰明昭著地为娱乐动机作辩护。然而,以生殖为唯一合法的性动机的道德规范却无处不在。即使到了现代,也没有人对这种传统伦理观念公开提出异议,因为这好象是在同一个没有实体的敌人格斗。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因为根本不可能具有生殖动机,就不可避免地被中国人视为「荒唐」行为。它是纯以娱乐为动机的,娱乐即游戏。游戏当然算不得正事,「敦伦」才是正事,就连同性恋者本人也常把自己的性行为称为「玩」。玩者,游戏也。相反,异性恋者就不常把与异型发生性行为称为「玩」。当然,也有不少同性恋把发生性关系叫做「作爱」。在我们看来,这倒也没有什么大错,除非性行为双方一点感情因素也没有。相比之下,异性恋之间的大量性行为,由于掺杂了生殖动机,是否能被称为「作爱」倒大可怀疑,而且许多异型性行为双方也是完全没有爱的。

一位文化水平较低的调查对象对自己的性行为是这样认识的:「我就是觉得好玩,有意思,是舒服的感觉。」另一位说:「性就是玩,玩什么不一样,玩男玩女都一样。」还有一位说:「我总是玩完就走,不太看重感情方面的事。和人交谈也谈喜欢怎么玩。」

对性行为的娱乐性追求有时在同性恋者当中表现为一种极端的维美追求。圈内一位以性感著称的人物作过这样的表达:「同一个人作爱是一次的最好,第二、三次也还可以。多了就不行了,就有生活的感觉了,所以最好是一次。」请注意他们说的「生活的感觉」,可读作「过日子的感觉」。在这里,他把作爱与过日子分得很清楚。前者是美好的感觉,后者却不那么美好。一位中年同性恋者也这样表达过类似的感觉:「一开始互相比较喜欢,有过几次就再没有愿望了,几次以后,性吸引力就没有了。」

一位自称同性恋中「精英人物」的调查对象认为,将性行为仅仅与生殖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原始的观点」。不可否认,性与生殖的分离的确是现代性观念的一个特征。正因为同性性行为这种纯娱乐、非生殖的性质,人们往往仅视之为荒唐,已婚者的同性恋活动有时甚至被看得还不如异性间的婚外恋严重。关于这一点,「婚姻生活」一章还有详细讨论。

正文 第二节、角色问题

第二节、角色问题

我们的调查发现,在同性性行为中的角色问题上,首先应当划清一个界限,即性行为方式中主被动这两种角色与性别角色中男性女性这两种角色之间的界限。因为男同性恋者虽然在性行为方式上与男异性恋者有所不同,即有时会扮演被动接受的角色,但在性别角色的认同方面,却可以与异性恋男人没有重大差别。许多同性恋者甚至努力将男性的社会角色扮演完全,其中包括做丈夫、做父亲,履行传宗接代的男性职责。

在同性性行为中,确实存在着角色差异,具体表现为,有人扮演支配的、施与的、主动的角色,有人扮演服从的、接受的、被动的角色。这种角色的区别,很容易被误解为男性女性的区别,我们的调查对象在叙述中偶尔也用这样的字眼来概括主动角色与被动角色的区别,但这两大类角色概念显然并不是一回事。

在调查中,我们观察到,同性恋群体中只有极少数人固定地扮演主动角色或被动角色,多数人是两种角色互换的。作为证据,有以下几位调查对象的证词:「纯主动被动的少,多数是一块儿玩。」「一般都交换角色,但也有固定男性(主动)角色、固定女性(被动)角色的。」

金西也会表达过类似的思想,他指出:「我们的调查发现,在同性性行为中,绝大多数男性仍然保留着他们的男子气,仍然遵从男性的行为模式,绝大多数女性也同样遵从女性的行为模式。」弗洛伊德也指出:「这是……为一方面,以主体性特征和性态度为另一方面的问题…… 一个男人尽管在性格上明显表现出女性属性,仍然可以是异性爱的。」(弗洛伊德,转引自韦克斯,第238页)

如果说上述说法还都比较笼统,那么凯查多利的数据就把问题进一步量化了。他指出:「大约有一半同性恋男子和四分之三异性恋男子表现出典型男性的认同感、兴趣和外貌……因此,认同男性还是认同女性并不能完全表明一个人的性取向。」(凯查多利,第332页)根据这种说法,男同性恋者当中至少有一半是典型的具有男子气的男性,他们同异性恋男子的区别,仅仅在于不喜欢女人而喜欢男人。换言之,这些男同性恋者并不会因为喜欢男性而使自己变成女气的人,而仍保留着十足的男性。我们的调查也证明了这点。有调查对象提起某人从心里觉得自己象女人,打扮成女人样时,称之为「心理变态」。这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持这种看法的人自己心理并不认同女性,也不愿打扮成女性形象;第二,他认为认同女性的人是「心理变态」,而自己并不变态。

关于男同性恋角色认同问题的复杂性,正如斯克拉顿所说的那样:「男同性恋是把对方当作男性来看待的,其复杂性在于,条件是要求对方也扮演女性角色。」(斯克拉顿,第254页)换言之,把对方当作男性看待,同要求对方扮演的角色并不一致。在要求对方扮演女性(实际上是被动)角色时,还是可以把对方当作男性看待的。由于在性行为中扮演主动还是被动角色并不完全决定于自我性别角色认同,因此大多数人在性行为中经常交换角色,这并不会影响到他们的性别认同。

我们的问卷调查数据表明,多数人在性关系中,即扮演主动角色,也扮演被动角色;其次是只扮演主动角色的人;只扮演被动角色的人数最少。在回答「你在这种关系中喜欢什么角色」这一问题时,也是答「主动被动都喜欢」的人最多;比较偏爱男性角色的同性恋者说:「一般的规律是他为你干什么,你也为他干什么。有一次我和一个人发生性关系,他为我做完了,要我报答,我说不想干了,他说你玩完就走啊!说着踢了我一脚,我回手打了他,调头就走。有几个人看我们打架了,追出来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说:「小兔崽子不老实(暗示他要跟我搞同性恋,我是无辜的)。」另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因为不帮对方射精起纠纷的也有。一般都能照顾对方。我认为应该自觉,计较这些没意思。对方给自己做了什么,自己虽然并没有对等义务,就是非照样还报不可,但应该自觉。」由此看来,在性行为过程中互换角色和「服务」,确实属于同性恋性关系的一般行为规范。

有人对角色互换作出的解释是:怕失去对方。一为调查对象是这样说的:「如果找到弱的就扮演主动角色,找到比自己强的就扮演弱的被动角色,也互相交换角色,因为怕失去对方。」还有一种说法是:「人不见得只愿被人满足,也会愿意满足别人的要求。这样双方都会满足。这一点象异性恋一样。」

凯查多利提出:同性恋者大多数是交换角色或不分角色的。但也有区别主动与被动角色,男性与女性角色的。有人强调自己只有一种角色,从不换为另一种,例如在监狱中就有这种情况,还有古代也有这种情况。(凯查多利,第337页)监狱中的同性恋者就多属于「境遇性同性恋者」,他们中间的同性恋对子多为保护人和被保护人、强奸者和被强奸者的关系,其重心不在于恋情,而在于权利关系,因此是不会互换的。古代同性恋者有些属于嫖客与男妓之间的关系,或老师与学生的关系(如古希腊),因此也不互换角色。

我们调查中也发现过一些男性十足,从不扮演被动角色的同性恋者;当然也有极少完全扮演被动角色的个案。一位调查对象说,他的两个朋友从不换角色,一直是女性(被动)角色。还有一位中年同性恋者在被问到他习惯于哪种角色时说:「我和伴侣之间有角色区别,我是女性的,他是男性的。」一为少年时代因相貌出众「被人当女性玩弄过」的同性恋者,显然由于其早年经历,形成了认同女性的性倾向,他在问卷上写到:「从记忆中,我大约18至20岁左右开始喜欢玩弄男性阴茎,经常偷看男性阴茎,直到想男性,想同男性睡觉。特别是身材高大,阴茎粗大的男性刺激我最强烈。…………证据是,这个人曾因为鸡奸罪被处理过,但后来经医院证明他在此类关系中只取被动接受角色之后,处罚被取消了。

对于同性恋关系中两种角色孰高孰低的问题,绝大多数调查对象都持「两者无高低之分」这一观点,只有少数人认为「主动角色高与被动角色。」

一位明显喜爱男性角色的同性恋者说:「我在性行为中喜欢主动角色,不情愿当被动角色。满足别人的地位低,被人满足的地位高……」年纪小的,条件好的、被人追求的角色地位高;年纪大的,条件差的、追求别人的地位低。因此,就有「刚刚入道的人一般不肯接受肛交,觉得吃亏」,「年纪小的连为别人口淫都不乐意」这样的说法。

这种观念并不为大多数同性恋者所接受。他们认为,性关系中的角色分工并不显著,主动被动角色也没有高低之分。有人说:「不觉得主被动角色哪个高哪个低。」还有人说:「两人是平等的。我也不吃亏,你也不吃亏。不能自己玩完别人,不愿让人玩自己。也不会看不起愿做女性角色的人。」

综合调查所得,我们对同性恋性关系中的角色问题有以下结论:在男同性恋社群之中,有相当多的人不不愿固定的角色。在同性恋行为中他们对性伴侣的看法,可以称为兄弟情谊(borther-hood)。这种观念或许是从社会同辈男人的相处方式中脱胎出来。

当一位同性恋者渴望能够得到他意中人的钟情时,往往会说:「你对我干什么都可以」,以对方喜欢的性行为方式来取悦于人。此种行为的意义,实在近似在传统文化中女性近似的实质,即作出肉体上的牺牲,换取对方心目中的地位。故此从实在意义上说,将这类被动角色视为被动角色,将另一方视为男性角色,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近代科学已经证明,女性在生理上获得观感的能力不弱于男子,近代观念的发展,也反对把女性禁锢于无性状态,让她们在性的方面等待男性的开发。因此我们宁愿不用男性女性角色的概念,而使用主动被动角色的概念。

在进行有关角色的讨论时,有必要回顾历史上人类学与优生学的纠纷。按照优生学的观念,精神品性和身体特征一样可以遗传。无缺陷的遗传和正确的发育,必然导致男性角色和女性角色;从这个观念来看,同性恋是违反自然的。

在研究前辈性学家的观点时,我们发现有一些人受到这类观点的影响。比如弗洛伊德,认为男同性恋者是停留在肛门性欲阶段的男人,还有人在同性恋者中间划分男性角色、女性角色等。这些论点都有牵强附会的成分在内。有些同性恋者从肛交获得快感,这是实有的事,但瞬间快感在性生活中的意义不宜夸大,因此这瞬间的快感可以用极简单的方式得到。不只是一位同性恋者对我们说:性生活中有意义的不是那一瞬,而是整个过程,包括追求、调情、互相爱抚等等,交流与共享是很重要的成分。

在与优生学的论战之中,人类学家博厄斯指出:「一切复杂活动都是由社会决定的」;「在广大的健康人群中,社会刺激远比生物机制更有效验。」(转引自弗里幔,第33页)在这些论点的基石上,文化人类学站立起来。从这种观点观察同性恋的性角色问题,我们得到这样的看法:性角色主要是社会角色,它不是由生殖器和遗传基因来定义的。考察人类的一切行为,动物学的成分只占很小的比重,更多的应是文化因素,是后来习得的东西。因此,绝不能将同性恋者在性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等同于其性别角色和社会角色。

正文 第三节、性行为方式

第三节、性行为方式

凯查多利在《人类行为基础》一书中提出,同性恋与异性恋在行为上是完全一致的,只有一点例外:同性恋没有阴茎阴道交。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不是同性恋性行为,其标准不应当是性行为的方式,而只能是性对象是否同性。这一论点之所以极为重要,是因为曾经有人认为,口交肛交一类性行为方式是同性恋特有的。而事实并非如此,上述性行为方式在异性恋中都存在。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方式包括接吻、抚摸、手刺激、口交和肛交,他与异性性行为的区别仅仅在于无阴道交。同性恋者偶尔采用人造阴茎和振荡器,还有极为罕见的拳对肛门交。美国的一项调查将同性性行为和异性性行为作了比较分析,口对男生殖器行为在同性恋中占百分之十七,在异性恋中占百分之五;口对女生殖器行为在同性恋中占百分之十二,在异性恋中占百分之六。前者是男同性恋最常用的达到快感的性方式;后者是女同性恋最常用的达到快感的性方式。同性恋行为中,准备动作与主要行为之间的界限不如异性恋性行为中那么清楚。此外,同性恋者是更为有效的性伴侣,………「很多同性恋男子之间的性接触并不包括阴茎的插入,而是依靠爱抚,相互手淫,夹股性交,或者生殖器摩擦,口刺激阴茎,相互用口刺激阴部(俚语中的69式,因双方姿势而得名),以及的确涉及阴茎插入的肛门间性交。」(拉里亚,第131页)

林纳及其同事对挪威社会中的男同性恋者作了一项调查,也得出类似结论:男同性恋者的主要性方式是相互抚摸、接吻、拥抱,偶有肛交。(林纳,第70页)。

除了在阴道交上的区别之外,一些性学家还发现了在同性性行为与异性性行为之间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例如马斯特斯和约翰逊的研究表明,男同性恋伴侣中有四分之三在作爱时刺激乳头,异性恋夫妻中只有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由妻子对丈夫做这一动作。

我们调查对象对他们的性行为方式作了下列一般性描述:「一般两个人好,就是互相口淫,搂着睡觉。当然是先玩,脱了衣服彼此看,刺激性兴奋点,接吻等等。」所谓「性兴奋点」据一位以精于此道出名的同性恋者称,男性全身竟有29处之多。同性恋者的接吻多有法国式的,还有「舌头拉钩」、「拧麻花」、「舔上膛」等方式。关于同性恋性方式的其他说法还有:「互相先抚摸刺激,然后有口交和相互手淫,肛交有人认为太痛苦,太脏,就放在两股之间。」「相互手淫、相互口交。69比较普遍,但这个只能在家里做,不能在其他地方,入厕所。」

从问卷数据看,调查对象的性行为方式中,一抚摸为最常见;接吻占第二位;相互手淫也比较常见;口交就少多了;肛交更少。不少人填:「从未肛交过」,少数人填「不经常肛交」,更少的人填「经常肛交」。考虑到中国同性恋者对适用范围不十分清楚的鸡奸罪的恐惧心理,承认有过肛交经历的人数可能会低于实际数字。

关于同性恋的性行为方式,一般人总以为以肛交为主,其实不然。我们的调查受条件所限不能作随机抽样的定量统计,但我们深入访谈后所得到的印象,与前引拉里亚及林纳等人的观察十分接近,即在我国的男同性恋者中,肛交所占比例并不大,而其他性方式所占的比例则大得多。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据调查对象反映,肛交受到身体条件限制(器官大小),并且完了事要立刻洗澡。中国的大多数同性恋者很难找到有浴室的处所为发生关系的地点。因此这一说法令人信服。…………我们调查的同性恋者说「我不喜欢肛交,觉得对别人不卫生,对自己不舒服,很痛。口交无所谓,感觉还好。也听说过69式。」

其次,照一位调查对象的说法:「干这种事,除了卫生条件好,总还得有点什么原因。或者爱别人爱得发狂,乐意被人肛交,或者自己年纪大了,条件不好,对方条件好,才乐意接受。」

不少调查对象承认,自己本身并没有肛交要求,也不喜欢肛交,只是作为一种交换条件才会作出这种行为。例如一位同性恋者说:「我只接受过一次肛交。虽不喜欢,但以接受肛交作为条件是有可能的。有些人有这种要求,为了怕失去对方,为了感情,有时就能接受。」另一位同性恋者也讲过,他的恋人为了向他表白爱情,主动提出可以接受肛交的事情。他说:「他本来是很男性的,喜欢干别人,但是为了表示对我的感情,他主动答应这样做,好象是要向我表明他对我的忠诚。」

这种把接受肛交作为获取伴侣感情的条件的做法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位在圈内较有名气的同性恋者说:「那次做火车去××,碰上一个乘警。我一说我的外号,他马上五体投地。在作爱过程中提出什么都答应。」

一旦肛交作条件的交换,在没有感情的情况下成为更加纯粹的交易。一位调查对象讲,他对某人一点感情也没有,但因为他是有用的人,自己就同意接受肛交:「他生殖器不大,要求弄后面也会答应,又是有用的人,可是他没提出来。我们两之间的性关系,从来都是他提要求,我从来没要求过什么,而且都是好说好商量。」

第三,有一种乍听难以理解的说法:「一般乐意接受生人肛交,不乐意接受熟人这么作,熟人之间都怕因这种事情闹矛盾,所以长期的关系中肛交很少,多是相互口淫。」与其他方式相比,肛交更貌似异性性交方式,难免给人施与者是男性角色,接受者是女性角色的印象,因此施与者有居高临下的感觉,接受者则容易有受辱的感觉。于是就有了以下说法:「两人感情好了,交情在那儿,再发生这种事就好象对不起对方了,不好意思再做这种事了,两人象亲兄弟似的,我就不好意思做,他再做也会觉得对不起我。」

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到偶然结识的性伴侣时说:「我跟他接触过一次,第二次他太……我不接受……」可见,尽管肛交不是同性恋性行为中极不寻常、较为重大的事件,至少不是同性性行为的主要方式。弗洛伊德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这样说的:「在男性倒错者中,肛门性交其实并不常见,恐怕还是相互手淫的多。」(弗洛伊德,第28页)

然而,男同性恋者当中,确实有人喜欢肛交,甚至有上瘾的。调查过程中,不只一位调查对象提到过俚语「十个扁不如一个圆」。有一位说:「自己对肛交无大兴趣,别人有提过这种要求的,不少人有这样要求。提施与肛交和接受肛交这两种要求的都有。我认识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就要求肛交。」另一位提到,在某个边远的省份,在厕所里碰到过年纪大的人说:「哪个小伙子来×我。」

一位调查对象说:「我碰上一个喜欢接受肛交的人,对肛交反应极强烈。我从来没有见过反应这么强烈的人。整整一宿都没停,老要求肛交。」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接受肛交的并不一定是长相女气文弱的人,「越是黑糊糊象个爷门的,越是喜欢挨×,后面准行。」

不少调查对象都承认见过或听说过有肛交上瘾的人,并说:「接受多次后就会成癖。」一位资深同性恋者作出一个更为精确的估计:「百分之三十的人非常乐意接受肛交,百分之三十的人经劝说可以接受,百分之四十的人无论如何不愿接受。」我们把这个估计对一些调查对象讲了,他们都认为「差不太多」。

调查对象中还流行着一种貌似生理学的解释:「人的肛门内有性神经,就象鸡的性交是肛交一样。人类进化后,肛门内的性神经才退化了。」这倒是一种新颖的说法,我们遍查有关同性恋生理方面的文献,并未发现这种说法有和根据。但不可否认,确有一些肛交能够达到性快感的个案,其中不仅有男性,也有女性。

有些调查对象将接受肛交(与之相对应的是施与肛交)与受虐混为一谈,他们说:「接受(肛交)就是受虐。」对于这些人来说,与与异性恋在同一次行为中双方都能达到性快感不同,同性恋的行为方式(口交,肛交)一般总是一方服务,一方被服务,甚至是一方快乐,一方痛苦的。因此这些人会将主动(施与)一方视为施虐,将被动(接受)一方视为受虐。

在追求者和被追求者之间,追求者在性行为中往往是处于被动地位。一位调查对象讲:「××非常爱我,一次他叫我到他家,进了屋就和我接吻,并说你乐意×(肛交)就×我。我让他把我全身舔一遍,他照做了。舔脚缝的时候真舒服。」有时,有人会因强烈的负罪感而自贬自抑,在性生活中扮演被动接受的一方,甚至流露出受虐自虐的愿望。一同性恋者说:「××是×部的副科长,他总谈起自己的工作,职责,地位,说真不应该干这种事。一次我去找他,气氛很紧张。大白天的,他正在开会,从会场上跑出来。他要求我脱光,看了五分钟,给我口淫,要求我×(射精)到他脸上。然后自己手淫,要我抱着他亲吻,一刺激就×(射精)了,真实典型的受虐分子。」

这些同性恋者心目中的施虐受虐概念同性学中所定义的那种在异性恋中也存在的虐待狂(sodomasochism)并不完全相同。然而,经典意义上的虐待狂行为在我国同性恋的行为中也有发现。当然,正如一位调查对象所指出的那样,「它并不是真正的暴力」,而具有性游戏的性质。

一位调查对象说:「我遇到一个上海的(同性恋者),希望我打他……他越痛苦,我越快乐。他受虐是心甘情愿的。」另一位讲:「××和人发生关系时很粗野,拿绳捆上,想怎么着就怎么着,不会体贴。××有一段时间和他在一起,身上常有烟头的烫伤……有人愿找虐待狂,悦意找两三个人带他到一个地方,几个人同时×他,掐他,打他,用烟头烫他……」捆绑和鞭打正是典型的性虐待狂行为。这种性行为方式不论在同性关系还是一些关系中均属极端现象,性学将其划为「性少数派」之列。显然,它同一般同性恋行为中的主动与被动角色这一意义上的「施虐」「受虐」是有区别的。

有社会学家认为,「虐待狂现象在男同性恋者当中比一般人中更加常见,形式更加暴力,原因在于,在男性之间,攻击性往往容易同暴力混合在一起。」(凯查多利,第369页)我们调查中得到这样一个印象:对于虐待狂这一特殊的性倾向,异性恋者中有许多人对它一无所知,可许多同性恋者不但听说过这种倾向,而且都能举出他们亲身经历过或听说过的实例。一位调查对象讲:「我直到有一个受虐狂,喜欢被人打,屁股都打肿了,然后接受肛交。」他还总结出如下规律:「北京人(同性恋者)里有这样倾向的不敢说,外地人里的虐待狂受虐狂不怕说,反正干完就走人,谁也找不到他了。有一次东北来了一个受虐狂,马上就传开了。有人愿找这样的人。」

「…………满足后他要求我把他梆起来,我按他说的做了,触摸他的性兴奋点,他又滚又叫,直到精疲力竭,他感到舒服,叫我亲爸爸。我不喜欢人这么叫我,但喜欢听对方呻吟。那次听到××神经,心理上感到舒服,看到对方在作爱时被弄得叫起来也很舒服。」他还讲过这么一件事:「有一次我跟别人聊天,有个人老跟着我。后来他对我说:我想跟你作爱。我说你想不想挨打,他说想,我就给了他两巴掌,他走了。」

同性恋中不少人持有虐待狂的痛苦快乐观,这或许同他们性行为方式有关。一位调查对象是如此概括他们的苦乐观的:「痛苦中也有快乐,心甘情愿的痛苦得到的是性满足。有人这样做是为了得到互换角色的快乐,大部分人感觉到的都不少完全的痛苦。」

关于同性恋者性行为的频率,「一般人过于强调同性恋的性生活方面,认为他们性生活过度,不象异性恋者那样有节制。其实同性恋者的性交频率并不很高,平均是一周两至三次。有百分之二十的同性恋者一周一次;百分之十三的人一月一次以下,只有百分之十七的人一周四次以上。」(凯查多利,地333至334页)

我们的调查发现,同性恋者发生性关系的频率与年龄及身体状况有密切关系。一位同性恋者报告自己的性交频率明显高于一般人:「我19到20岁时身体很好,每天平均超过两次(一达到高潮为一次);21至22岁时每天平均两次;23至24岁时每天平均一至两次;25岁以后明显感到不如以前,也不想玩,平均每天不到一次。」另一位报告说自己在20至23岁间平均一星期两次;24至26岁时频率最高,一星期有五、六次;27到30岁,平均两天一点五次。一位46岁的调查对象说,自己在30岁时差不多一天一次,现在一周一两次。

有人指出,性交频率同吃得好坏有关。一位调查对象这样讲:「去年我开始吃生牛肉,身体就好起来了。干这事不觉得伤身体,只有一点累。那年我献血以后还作爱了,很快就能恢复。」

在一些人那里,性交频率决定与心情:「有时一天一次,有时一周一次,决定与心情。」有一微说:「我和××好了两个月,感情有一点,只干过五次。」另一位说,他同某人感情卷入很深,「跟他一夜三次,至少两次。」

从问卷数据看,性交频率最高者平均一日一次,最低者为一月一次,中位值和众多异性恋者接近,一周一两次。基于调查规模,目前我们只能得到个案数据。但据我们的调查对象说,他们的性交频率在周围同性恋者中属常态,不过多也不过少。当然这只是他们自己的感觉。

正文 第四节、性感标准

第四节、性感标准

生理学将人体性征分为三等:第一性征指性腺和附属器官;第二性征指除生殖器官外的身体特征,如乳房、胡须等;第三性征是指服饰、发式及性的社会角色认同。从这三种性征来看(尤其是前两种性征),男同性恋者兜售男性。虽然有些男同性恋者有易装癖,但有易装癖的人并不都是同性恋者。

男性第一性征在性生活中的意义,在于勃起和射精,这一点在认同男性的同性恋者身上,和异性恋男人毫无区别,所以他们在认同于男性这一点上并不产生困难。问题在于对对方的要求。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些有过与异性性生活的经验,他们说,与异性的性生活缺少乐趣。但是这样的性生活最终也能达到勃起和射精,也可达到快感,缺欠在于对方的第二及第三性征不能引起他们的兴趣。

有人这样谈到他与女朋友的一次性经验:「我闭着眼睛,她给我口淫……过了好久我才起性,然后她骑在我身上,象男人对女人那样干。我始终闭着眼,想着和同性朋友干的情形……我尽量把她想象成男人。」这位调查对象后来结了婚,一直不愿意和妻子过性生活,他抱怨说,他的妻子不如以前的女朋友体贴。还有一位调查对象是在婚后开始同性恋生活的。他承认,在有了同性性生活经历后,在过夫妻生活感到困难。几乎所有有过异性性生活经历的调查对象都说,对方的第二三性征令他们不满意。

有位调查对象谈到他与异性的性经历与同性性经历的差异时说:「从脱衣服时就不一样。要是同性朋友,总是满怀渴望,带着赞美的目光看着你。她倒好,好象看一根木头,没有意思。」他看她的裸体也毫无感觉,根本不能引起兴趣和美感。还有人说,女性的皮肤没有弹性,软塌塌的,触摸时觉得毫不性感,形体也不好看等等。总之,女性的形态总是得到负面的评价。

一般男同性恋者的性感标准是什么样的呢?据一位圈内以性感著称的同性恋者说,性感的地方在于肩膀、臀部和上身的三角形。宽肩窄臀最好,上身三角太大不好,太小也不好…………碰到一个青春期的男孩子,很健康,皮肤也好,身体正在发育,大部分已经成熟。这就是他们所喜爱的身体。同性恋的爱抚,主要是欣赏这些地方。问到对异性的爱抚,他们中的大多数表示,根本没法进行,只有一位表示说,抚摸乳房我还是有兴趣的,但是带着言不由衷的神情。

那些有过异性性经历的同性恋者,在性交准备动作(foreplay)这一环节上都有困难。他们不但自己不爱做,也反对女方做。一位调查对象抱怨说,他和女朋友接吻时,对方乱摸他。据说象蛇钻进了衣服,非常难受。要是隔着衣服触到了生殖器,他就完全招架不住,再也装不下去。但是在同性接吻时,这种接触感觉就象触电。最后他和女朋友吹了,可他还得找女朋友,因为家里逼得太急,他希望下一个不要乱动手。

另一个同女性有过较长期关系的同性恋者说:「我住的地方是独门独院。早上她来找我时,我还没起床,她和我亲热,我无法躲避。感觉并不好,但最后还是被挑逗起来,发生了性关系。我对这些并不喜欢,后来我早起床,就不会出这种事。再后来,她就不来了。」

至于与异性性交本身,一旦开始进行,就能顺利完成。就射精所能得到的快感来说,他们认为「就是那样的」,「没有什么差别」。对于异性的性生活不满意,主要愿意还是对方缺少性感,引不起兴趣。他们说,女性主要是缺少男性的第二性征,因此不能令人满意也有抱怨女人「老要哄着」「太缠人」的,这些心理方面的不满应规于第三性征。对女性的第一性征,即性器官,未听到任何负面评价。对于阴茎阴道交,凡是能做成的,也未听到过于不满的表示。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同性恋者不喜欢异性,仅仅是因为厌恶阴道交,即厌恶女性的第一性征;相反,却有不少证据表明,是女性的第二、三性征难以引起他们的兴趣,这就是不少调查对象认为和女性性交是可能的但是不快乐的原因。

关于同性恋是否喜欢长得女气的男人,很难一言以蔽之,他们当中有不同的观点,正如拉里亚所说:「许多具有同性恋自我认定的男人也有着坚定的男性意识。他们不想成为女性,他们也不与女性相似。男同性恋者很少模仿女性的特征,而一些模仿女性特征的男性却不少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一般认为他们的同伴的特征也应该是男性化的。对大多数男性化显著的男同性恋者来说,女性化的同伴没有吸引力或者令人讨厌。只有一些男同性恋分支群体认为模仿女性的男性充满性感。明显的男性特征(宽阔的肩膀,窄小的臀部)和夸张的男性特征(硕大的阴茎)是大多数男同性恋群体所崇尚的。」(拉里亚,第133-134页)

从问卷数据来看,大多数男同性恋者并不喜欢男性有女性性征,而是更喜欢男性性征。在体征方面,绝大多数调查对象喜欢「宽肩窄臀」,认为性感,没有一个人选择「喜欢窄肩宽臀」。其次喜欢的体征是「身材高大」,这也是典型的男性第二性征。喜欢「肌肉发达」的人也比较多,仍属于男子第二性征。然而,也有不少人喜欢「肤色白净」。喜欢「文静漂亮」的人多于喜欢「粗犷剽悍」的人。在调查对象所喜爱的男演员中,喜欢三蒲友和的人数大大超过喜欢史泰龙的人。我们认为,这里或许有人种及文化差异造成的取向差异--西方人认为肌肉发达、粗犷剽悍的男性最为性感,而中国人责喜欢「白面书生」型的男子--但也可能是男同性恋的性感取向,即不喜欢男性特征过分明显的形象,而喜欢有点女气的男性。

同性恋者是否喜欢男人长得女气是因人而异的。一位调查对象提起某人时说:「他长得太漂亮了,穿上军大衣和女的完全一样。」可也有些同性恋者讨厌女气,例如说:「有的男人有女气让人恶心。但也有例外,我认识的一个男孩子,有一种活泼的孩子气的女气,很可爱。」由此可见,同性恋者也并没有一种统一的审美观,这一点和异性恋很相似。

在调查对象中,有人不由自主地流露出女性姿态和作派,可是一位攻击性很强因而显得男性十足的同性恋者却说:「我不喜欢女气的男人,这种变态的人极少,好多都是装的,故意扭扭捏捏,是逗着玩,想在群体中出名的。」一位无意中流露出女性举止但打扮得与一般男人无异的调查对象说:「我不喜欢男人穿女人衣服,化妆。但我也不歧视他们。」

有一位调查对象在解释为什么有人热衷于「发展新人」时说,原因是他们不愿意总找圈内的人,想找个真正的男性,找个不少这种人的人。同性恋者喜欢的男人也是异性恋女人心目中真正的男人。可有人又反对同性恋男子喜欢异性恋心目中的男子汉这一观点,说:「再好的男人,如果不是同性恋我也不喜欢。喜欢对方是喜欢内在的特征,而不少仅仅喜欢…………」

除了三种性征之外,有许多人提到年龄的重要性。有人在择友时喜欢年轻的,有人却更喜欢年长的。前一种情况如有人说:「我喜欢年轻漂亮、有知识有教养、懂感情懂事的,不喜欢年龄大的。」后一种情况如「我不喜欢比我小的,我认识的几个,最大的27岁,最小的也比我大几岁。我喜欢给人小的感觉,好让别人关心照顾自己。」说话者本人大约20岁。总的来看,还是喜欢年轻的人多些。

正因为年龄在同性恋的「择偶」标准中十分重要,很多人都不愿意暴露自己的确切年龄。一位调查对象拒绝回答关于他年龄的问题,并很有把握地说:「人人都不愿告诉别人自己的岁数,不信你问一个人多大了,他肯定回答一句:你看我多大了?」我们说,这倒有点象在西方社会中不要询问女性年纪的忌讳,他笑着点了点头,表示同意。其原因据我们分析,主要是因为在择偶过程中,年龄是个敏感因素,而同性恋的生活特征就是不断地处在择偶状态中;其次,年龄比起职业、教育程度这些资料,是一个更易确定某人真实身份的线索。处于安全上的考虑,许多同性恋者也不愿暴露自己的确切年龄。

总而言之,在「择偶」标准上,同性恋跟异性恋在充分个性化这一点上没什么差别。用一位调查对象的话来说:「各人有各人的爱好。有人找好看的,有人找小孩,有人找中年人,有人喜欢对方健谈,懂道理。」还有人赞成异性恋爱心理学中的「互补」理论,即人们喜欢特征与自己相反的人,「比如说我吧,过去有一阵又黑又胖,就喜欢又白又瘦的人。那些干干净净的男孩就喜欢倒脏土的。」

问卷数据中十分引人注目的一个发现是,调查对象们无一例外地认为「男子也应该注重穿着打扮」,而且在回答「您本人是否注重穿着打扮」一问时,全都给了肯定的回答。

一位据说是圈内「性感明星」的调查对象说:「打扮主要是有魅力。我们这伙人里只有××和××打扮成女性,我、××和××穿一身黑往那儿一站,白天穿黑袜子,有诱惑力、魅力和神秘感。两天洗一回澡,该刮的刮,该弄的弄。修饰能体现人的修养。」「着衣要突出肩膀、臀部和大腿。身材不分高矮,主要看眼神、步态,还有首饰、化妆。耳朵漂亮很重要,接吻时能看见耳朵。有人在耳壳上施点粉。用唇膏……」……都十分注重穿着打扮,但他们中的大多数否认自己有女性心理。

一位年轻漂亮的同性恋者说:「追我的人是爱我的粗犷、刚毅、英俊,不少为了打扮成女的一样。有时候打扮得过分一点,也不少为了显出女气,而是为了让别人看出自己是这种人,证明自己高雅,不少为了使自己象女人。」正如凯查多利所指出的那样,「有时同性恋者以独特的方式说话,穿戴独特的装束,并不完全能代表其性别认同,而是作为同性恋社区成员的一个标准体现出来的。」(凯查多利,第332页)

在解释为什么同性恋男人比异性恋男人更注重穿着打扮时,一位调查对象是这样说的:「因为希望引起别人注意,所以喜欢打扮。找朋友都愿意找穿得体面的。」我们分析,同性恋男性的注意穿着打扮,首先是由于他们时时处于与异性恋择偶过程中相似的阶段上,即使是异性恋者,在这个阶段也会比平时更注意打扮;其次是因为,袭夺同性交往极为表面,不可能或不愿意深入了解对方,有些人只打一两次交道就再也不会见面了。在无法了解内心及个性、品质的情况下,外表装束的作用就无形中突出来了。

在传统的性学研究中,人们一向重视对性器官即第一性征的研究。其中马斯特斯与约翰逊的研究,在这方面有伟大的建树,成就不容置疑,但在同性恋问题上,如果仅注意第一性征,就会导致偏颇。有一种论点,认为男同性恋之所以成为同性恋,只是因为异性伴侣不肯为他口淫。这种观点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相左。同性恋者的性满足,首先是来自于某人,而非某物,或者某种性方式。射精带来的快感,对性满足来说,并不就是一切。倘不作如是观,那么手淫就已足够,何必那么辛苦地寻找性伴侣。

我们不是贬抑性生活中器官的重要性,但是性关系双方是两个人而不仅是两个器官,这一点绝对重要。人类需要另一个人来共享性生活,这在同性性行为中一点不逊于异性性行为。我们的一位调查对象曾去过欧洲某国,当时正值对艾滋病的恐惧登峰造极之时。据他说,有些同性恋者当时是这样得到性满足的:在公厕里,各自占据一个小便池,目视同性恋伴侣各自手淫。虽是手淫,但有视线的沟通就大不一样。从这一事例可以看出,当我们讨论性生活和性满足的概念时,交流和共享这些概念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认为同性恋仅仅是对肛交、口交偏爱是不正确的。同性恋的本质,是把性对象固定在同性别的身体和心灵上,而非将性目标固定在某个器官上。对于弗洛伊德关于同性恋是性欲在肛门阶段的固置这一说法,我们不敢苟同,因为性不可以被仅仅视为一种心理过程,它还包括着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将性的全部看作仅与器官有关,正如金西所指出的,是贫困和无文化的产物。

作为异性恋者,我们不赞成同性恋者对性对象的选择,但是我们坚持把性生活的主要部分看作作为一个完整的个人的性对象的选择及追求,及共享生活,而不仅仅把它看成一种生理过程或心理过程。这一观点的基础在于,性生活如生活的其他方面一样,如果硬要蒴其本源,均可找到生理学甚至灵长目动物学上去(参见),而这并不是社会学家的任务。

在西方社会中,区分同性恋群体各种行为特征的两个最主要因素,一个是性别,即某人是男同性恋者还是女同性恋者,前者结伴长期同居的比例就远不如后者;另一个因素是身份公开与否,即某人是公开的同性恋者还是秘密的同性恋者。人们将秘密同性恋者的生活比喻为「壁橱里的生活」,即一种双重身份的生活;公开同性恋身份被喻为「走出壁橱」。那些不公开的同性恋者被公开的同性恋者讥讽为「罐头水果」,又被称为「被压扁的水果」,讽刺他们是被社会规范压扁了的人。

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没有一个是西方意义上的「公开的同性恋者」,即使那些在社会上十分活跃甚至知名(所谓知名并非真名而是绰号)的同性恋者,也不愿让家人亲友知道自己的真实倾向。虽然与他们关系亲密的人中,有些会怀疑到他们的真实倾向(少数因同性恋行为被判刑或判处劳教、拘留的人的家属当然能了解到),但他们绝不愿主动让人了解到这一点。问卷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人都没有让亲朋好友了解他们,…………兄弟姐妹、同事领导,只有个别人的同事兄弟知道实情。虽然在调查中也遇到过不少例外的情况:有人把自己的真实情况对家里说了,并说:我就是这样的人,我改不了。

在中国社会中,这个秘密有个会泄露出来的时候,那就是到了结婚年龄时--因为健康的男性在中国几乎人人都要结婚,所以不结婚就会引起怀疑。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的已经结了婚,有的正在准备结婚,真正准备终身过独身生活的只是极少数。所有的人中,没有一个是征得妻子同意的同性恋者,整个调查过程中也没有听说过有这样的事。因此可以断定,同性恋在中国必定是或即将是背着女方(妻子或女友)进行的秘密活动。于是就产生了一个如何看待和处理婚姻关系的问题。

正文 第一节、不愿结婚

第一节、不愿结婚

在婚姻问题上,所有的同性恋者都是不情愿的。我们的调查对象中,大多数尚未结婚。虽然其中多数人是打算到岁数结婚的,但都希望越晚越好。

同性恋者不愿结婚的原因可以概括位一下数种:首先,在同性恋者心目中,结婚是一件「跌价」的事情。一位同性恋者甲对他新结识的同性伴侣乙说:我不喜欢结婚的人,觉得他们没有人味,乙一直瞒着没敢吐露真情。但后来出于对甲的感情,乙还是向他坦白了其情。甲一听怒不可谒,说:我以后再也不见你了。乙回到家后,悲痛欲绝,在给甲的一风信中,语无伦次地表达了他对甲的感情和对自己婚姻的矛盾心理。信中写道:「……请你相信我,我是永远爱你一人的,至死不渝……我已经是结婚的人……我觉得总是对不起你……我的结婚是痛苦的,一直不知用什么方法挽救……请你理解我,现在我的心都快碎了……我是结婚的人了,提起这几个字我心里非常烦恼,心里感到压抑,对不起你……」

在另一个例子中,一对同性恋恋人海誓山盟三十岁以前都不结婚:「我遇到一个小我一岁的工人,对他有好感,他也喜欢我,我们很疯狂的相爱了,这爱一直保持到他结婚。是我允许他结婚的。本来我们有个约定,三十岁以内不许结婚,但一次他和我闹别扭,我同意他结婚了。」另一位同性恋者说:「我有个朋友,他女朋友挺漂亮的,但他不愿结婚,拖到29岁才结婚。」

其次,…………婚姻对同性恋的感情维系也是一种障碍…………。社会上走动的资深同性恋者说:「圈内的人都以未婚自雄,重视未婚,认为结婚的人精力就达不到了。」由于同性恋者一旦真正互相爱起来,感情上也是十分真挚专一的,因此婚姻会成为二人感情的障碍。一位调查对象对我们说:「我碰到一个三十多岁的人,说自己没结婚。我可能在骗我,我不敢以真心对他,万一他要是成了家的,那是对我的感情的摧残。」。另一位同性恋者谈起自己的一段情史:「我一听说他是结了婚的就讨厌他了。他许愿要赶走老婆,我才迁就了他。他老婆周末回来周一走,平常就住娘家。我从他身体上可以看出他没和老婆作过爱。但他告诉我说婚后总共和老婆作爱五次,我不信。」

调查过程中,我们偶然结识了一位外国专家,他是个同性恋者,他对自己的中国情人都要结婚大惑不解,觉得自己受了不公平待遇。他大概很难理解一个中国男子面临的结婚压力有多么大,误以为是这些人用情不专。

第三,结婚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同性恋者的活动自由。当问到一位26岁的同性恋者为什么还不结婚时,他说:「我想再玩一年,结婚以后就不能随便出来了。」当然,许多已婚的同性恋者仍旧到社会上找同性恋伴侣,他们对结婚以后的限制就不可能认真对待了。只有那些尚未到达不结婚就会引人注意的年龄的同性恋者和极少数真正决定终身不娶的同性恋者,才会有这种看法。他们当中有些人甚至持有相当严厉的婚姻道德观。例如一位决定独身的同性恋者充满情地说:「最痛苦的是同性恋者的妻子。我在××宾馆认识一个同性恋,他的妻子和别人乱搞(男女关系),被单位抓住开除了公职。这个同性恋竟然跟他老婆离婚了。可那女的实际上是受害者,她丈夫满足不了她嘛。我觉得他这样做不道德,结了婚就不该出来了。」

同性恋者不愿结婚的第四个原因是异性恋爱与婚姻过程中的事情完全不能引起他们的兴趣。其实这是各项原因中最带根本性的一个。一位同性恋者说,自己对女人并无反感,可是一听到结婚就觉得讨厌,就会想到家庭琐事、孩子、家务、丈人丈母,大舅子小姨子都要照顾到。而未婚只有父母兄弟,负担轻,时间充裕。另一位说,交女朋友很累。打电话,一快出去玩,还要上她家见她父母,「虽然和车间的女孩子也能处得来,共同语言也不少,但不如和男的交往自如。」还说:「一想起女朋友就觉得头痛。」

显而易见,同性恋者不愿结婚的原因千头万绪,归根结底还是缺乏对女性的热情。尽管如此,不少同性恋者都有过同异性接触的经历,并且通过自己对男女两性感觉的对比,来解释自己的性取向,使人感到这似乎是一种无可奈何的事情。

根据金西的调查,20%以上的异性恋者有过某种程度的同性恋体验;同样,66%的同性恋者有过异性恋体验。凯查多利在《人类性行为基础》一书中也指出:24%的男同性恋有过异性恋的想象;34%作过异性恋的性梦。(凯查多利,第331页)从我们的调查问卷看,虽然大多数调查对象说,「目前异性不能引起自己的兴趣」,但是对「少年时异性是否能引起你的兴趣」这一问题,答「能引起」的人数也超过答「不能引起」的人数。

许多调查对象表白自己对女性并非憎恨或者厌恶,而是缺乏热情。例如一位同性恋者说:「在性的方面,我对女孩就是没有渴望感,对男孩才有渴望感。」另一位说:「异性的性感谈不上。和男性接吻可以勃起,比如和××,我并不喜欢他,接吻时也能勃起,但和女朋友接吻却毫无生理上的反应……」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讲过他与女性的尴尬经历:「那次我遇到一个女孩子,她主动追求我,性上也很主动。她告诉我她以前有个男朋友,在性上比我强,那个男的是个工人,她想找个大学生。她一说这些,我就觉得索然无味了。作那事时她一动不动,我让她配合一下,她说不懂,没听说过。男的互相都配合的。后来她觉得我不能满足她,就分手了。」

另一位调查对象讲了他的异性恋爱史:「81年我认识了一个女朋友,是墨西哥人,好了三个月,性生活是协调的。这之前还认识一个中国的女朋友,我没感觉到爱她们,但性生活是协调的。83年我又认识了一个女孩,好了有一年多,我觉得对她还是有感情的,但是一点也不妒嫉……现在她另有男朋友了,我也没觉得受伤害。」一般认为,妒嫉是爱情的标志,如果不嫉妒女友同其他男性要好,显然没有爱情。

一位同性恋者说:「我20岁时谈了第一个女朋友,对方比我小一岁。我们的关系发展到接吻,没有其他接触。分手后现在仍是一般朋友,没闹别扭。现在又谈了一个,我吗说她和第一个气质近似。和这一位如果没发生性关系,也许感情会好些。我…………希望不要在性上太主动。」

不少调查对象都表示,自己并不反对异性,只是不愿接触,其中一位还举出自己行为的理由:「在性方面,让异性得到性满足太难,所以不喜欢;为了简便不如找同性,同性之间互相理解较多。」还有一位说:「有的人讨厌女人,我并不讨厌女人,只是对她们没兴趣。」有人作了这样的概括:「同性恋里什么样的人都有。有的是因为入道深,对异性才越来越没有兴趣;有人压根就没对异性感兴趣过。」一位同性恋者说:「那年我认识了一个工厂的女劳资科长,我比较喜欢她,也有性生活,但没有多久,对她就没有性欲了。我希望能维持下去,改变自己,可后来实在持续不下去,只好算了。」

一位调查对象交过几个女朋友,他说:「一此别人给我介绍一个女的,大学毕业。我对他没兴趣,她很主动,制造机会。11点我要去赶末班车,她假装有事不让我走,结果不得不留下来过夜。她在这方面比较老练,可我对他一直不感兴趣。我当时和领导闹矛盾,她老位这事说我,我觉得很没意思,我只能应付差事,抱抱吻吻,不少发自内心的。她主动,我不情愿。最后还是分手了。」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一个和我住一公寓的36,7岁的女人,晚上跑到我屋里来。她文化不够,俗气,性欲特别强,不太懂得尊重人。我和她发生过两三此关系,不喜欢,对女性主动不起来,女方动手动脚撒娇反而引起我的反感,这几次都是带着尽义务的心理,觉得是个负担。对方也不满意。后来我不愿去找她,她知道我是故意冷淡她,也就算了。」

一位同性恋者详细描述了他和女性发生性关系时的感受,他对女性的总评价是:有生育能力而已。从发泄角度看,与异性干不满意。他说:「接吻不舒服,无刺激感,还得刺激她,自己失去得多,得到得少。对对方触摸自己生殖器有反感,一接触就什么兴趣都没有了。要是同性,越触摸生殖器越有兴趣,接吻感觉越好,同女人正好相反。自己也不愿接触女方的身体,一接触就反感。第一次看见女人裸体就觉得没意思。发现对方看到自己的裸体也没兴趣,男人看到自己的裸体时都兴趣极大,有的人专门让自己脱衣看五分钟,才干别的。但女朋友看到我的裸体时全无渴望的眼神,十分冷淡。因此觉得很失望。对男人的渴望的眼神感觉特别好,可女人没有这种眼神。也不喜欢抚摸女性,摸着腻味,皮肤没有弹性,触觉不好,曲线也不好。虽然也能勃起射精,但没有发泄感,射精前的感受与同性不一样,完事就完了,没有意思。」这位调查对象可能是一位感觉过于细密、对性感要求过高的人,但他的感觉在男同性恋者当中显然是有一定代表性的。

有些同性恋者之所以回避异性,是因为她们缺乏作个男子汉、同异性打交道的勇气。一位从初一就开始搞(s!!用这个词!实在是气愤不过!)同性恋的高中学生说:「我没有勇气谈女朋友,在她们面前装男子汉太累了,而在同性朋友这儿,别人都了解你。再说交女朋友要花钱,我不准备太主动谈女朋友。我把女朋友看得很神圣。」另一位同性恋者说:「和女朋友在一起在性方面觉得有压力,对方抱怨过。对方给自己的直接压力虽不大,但自己感觉压力大,想到婚后性生活是一个主要内容,就觉得不堪设想。」

可也有人恰恰相反。正因为她们不象异性恋男子那样计较恋爱的成败,甚至在心里暗暗希望恋爱不成功,结果反而在处理与异性的关系中显得更加自如、自信、因而获得女方的青睐,使恋爱容易成功。一位调查对象说:「我交女朋友不害羞,越喜欢女性的人越放不开。可我交过女朋友之后感觉不好。我觉得男的聪明,有思想,有水平,女孩小心眼、累赘,老得哄着,觉得太累。」有一个调查对象还自豪地对我们说:「不信你看看我们这些人,找的对象没有不漂亮的,没有文化低的。」

一个同性恋者讲过女朋友如何看上他的事情:「我最近交了个女朋友,她是大学生,家庭出生干部。我们是偶然认识的。我当时对女性一点兴趣也没有。那次和男朋友出去玩,碰上她了,她是我一个年岁挺大的同性恋朋友的女儿。我偶尔瞟了她两眼,她说就因为我眼神淫荡喜欢上我了。交往两个月后,她就提出要和我结婚,跟原来的男朋友吹了。她说那男的象棺材板一样,不懂感情。我从没和她搂搂抱抱过,她很漂亮,是独生女。」

我们认为,这件事属于这样一种性质:由于同性恋的实践也是一种感情和性的经验,所以有些资深同性恋者虽然年纪轻轻,却早已是这方面很有经验的人了。同初出茅庐的少年相比,更懂得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和性欲,更精于吸引性对象。令人遗憾的是,和他们交往的那些女孩只看到他们在感情和性方面的成熟,并因此受到吸引,万万没有想到,这些感情并不是以异性位对象而是以同性位对象的。

有些同性恋者对女孩也感兴趣,但多是兄妹之情,少情侣之爱。一位正在和女孩谈恋爱的同性恋者这样说:「我觉得对女孩就应该象大哥哥那样,关心她,帮助她。」他自称对女孩的爱占一大半,对男孩的爱占一小半(他实际上是双性恋者),说:「这跟心情有关。心情遇到麻烦和苦恼时,就愿和同性的人谈,有烦恼时去找女朋友就象火上浇油。」

有些同性恋者谈恋爱时对女孩并无真正的兴趣,只有一种炫耀自己所有物的感觉。一位同性恋者说:「我对她(女朋友)的喜欢是一种自豪感,因为她比别人的女朋友都漂亮、有钱、地位高。她妈在旗,准备好古玩玉器,还给我买了首饰,我没拿,拿了就等于承认了,我怕有朝一日会分手。」

总而言之,无论是先天的感觉还是后天的熏陶,说不清是因是果,同性恋者对异性或者是冷漠无情,或者是敬而远之。虽然大多数人对异性并未达到厌恶憎恨的程度,但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对女性「只可远观,不可近瞧」,「可交但不可深交」。

同性恋者当中确实有一些人是完全见不得异性的,例如一位调查对象讲过这么一件事:「我知道一个同性恋小伙子,看了异性恋毛片(×级片)就说觉得恶心。可我不,我就是看了异性恋毛片之后,感到兴奋异常,跑出去搞了一回同性恋。那是我第一次同性恋经历。」一位同性恋者在问卷上写道:「我很讨厌女人,因为中国女性可爱的很少,从形体到心灵。」这位调查对象谈过两此恋爱,「感觉不好」,并认为这种异性恋爱经历对自己后来的性取向「影响很大」。从问卷数据看,许多同性恋者有过异性恋爱经历;最多的一位谈过9次恋爱,多数人对异性恋爱感觉不好,不能成功地达成婚约。

正文 第二节、不得不结婚

第二节、不得不结婚

既然如此不愿结婚,他们为什么还都要结婚呢?有些同性恋伴侣甚至互相规劝,希望对方还是结婚为好。例如,一位同性恋这提到他大学的一位同学,两人有过同性性行为,但分手时,「他对我说以后不要再做这些事情,劝我毕业后早点结婚。」另一位调查对象也肯定地说:「我们这些人到岁数全都结婚。」在问卷调查中,尚未结婚的调查对象中,大多数表示「打算结婚」。

同性恋者到了结婚年龄不能不结婚,首先是怕暴露出自己的真正性取向。一位调查对象说:「要是不搞对象,怕邻居说我有病、有缺陷,往这方面想。住楼房也有人说,四邻也问。」于是,结婚成了掩盖真情的手段,却并不会真正制止同性恋活动。有人说:「结了婚搞同性恋的多了,有抱儿子、孙子、重孙子的,老婆全都不知道真情。」一位同性恋者这样说:「我结婚是出于无奈,可以说是为结婚而结婚,到37,8岁还没有结婚的男人引人注目,很多人给我介绍女朋友,没有感情谈不起来,周围舆论就说我挑剔。」

不得不结婚的第二个原因,是为了避免现实生活中的损失。一位调查对象说:「单位和社会的压力很大,不结婚不行,不结婚就分不到房子,提拔使用也受影响,别人会认为你孤僻,个性强,不合群。还有人说我在外面乱搞(女人)。我反正也不追求幸福,反正多数家庭也不幸福,所以我就随便找个人结婚……我觉得我在各方面都受了影响。」

第三,不少同性恋者认为,结婚是为父母家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一位调查对象说:「即使中国许可同性恋同居,我也不愿这样做,因为要给父母尽义务。」另一位说:「我倒不怕别人说,但要为父母着想。」还有一位说:「好多人为了父母结婚,我为姐姐结婚,她62岁了,我从小丧母,是她把我带大的。她看我一人在外,孤孤单单的,经常掉泪。我外甥女来信说:妈妈又为你掉泪了。我为了安慰她,不得不结婚。」

有些同性恋者具有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感。当我们问一位调查对象婚后是否打算要孩子时,他说:「当然要孩子,结婚不就是为了要孩子吗?」异性恋婚姻中,除生儿育女外,夫妻的感情和共同生活也是婚姻的重要内容。而同性恋者的婚姻,出于对夫妻共同生活的憎恶,只能把生儿育女摆在唯一有实质意义的地位上。正如一位同性恋者所指明的那样:「男的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对社会要尽义务。」从问卷数据看,绝大多数人将来打算结婚后生儿育女,只有极少数表示「不打算要孩子」。

第四,结婚以后再离婚,以便取得过一种不必受人打扰的单身生活的身份。在中国,一个大龄未婚男子会不断受到打扰,这些打扰中即有好心的介绍对象,也有恶意的猜疑;而一个离婚的男子却可以免去这些折磨,得到人们的谅解--他是离了婚的,心灵有创伤,所以才不愿再婚,让他一个人独自清静一下把。一位因同性恋入过狱、结过婚又离了婚的同性恋者,把结婚、离婚和入狱概括为一个同性恋者要过的「三道关」,他对一位刚从拘留所出来的同性恋旧友说:「你已经过了一关,还要过结婚和离婚这两道关,这样,你这辈子才能算全过完。」

即使在西方社会中,不结婚的人也会蒙受损失,无论在形象上还是在实际利益上,都是如此。正如格兰姆斯在《性后果》一书中指出的那样:「男子到30岁尚未结婚,人家就会认为他有什么问题,或疑他是同性恋者,或疑他是性游戏者。他在军界、公司、政界及工会组织中都不会升至高位。在学术界和艺术界有成功的可能性,但在人们眼中仍是可疑分子。因此可以认为,结婚和正常的外在表现是男人事业成功的助力。」(格兰姆斯,第57页)看来,各种文化中在这一点上十分相似,尽管未婚人所感受到的压力程度有所不同--在中国社会中,虽然未婚男子不会被很多人疑为同性恋者,因为公众对同性恋现象的警觉性远远低于西方社会,但他们所承受的结婚压力,显然大大高于西方社会。

尽管有如此强大的结婚压力,还是有少量同性恋者抱定了终身独身的志向。这种人在年轻人中更多一些。有一位20多岁的调查对象在回答「是否打算结婚」这个问题时这样说:「我不打算结婚,也不打算要孩子。现在结婚还有什么用呢?在生活上不是非得要一个人互相照顾帮助才能过得下去。男女都有自己的工资,洗衣服有洗衣机,那一点家务都能自己做,没有妻子完全可以生活得下去。结婚什么用处也没有。」这位调查对象已经把婚姻的全部功能归结为照料家务,把妻子的作用等同于一个家务女工。

另外有些抱定不结婚志向的同性恋者,对同性恋者的结婚持有更为激烈的看法,他们认为同性恋结婚是自私的和不道德的做法。有一位这样讲:「我知道有个人结了婚,后来女方发现他是同性恋就离了。明知自己的同性恋还结婚,这是不道德的。所以我不结婚,这样就不会把自己的痛苦传给对方。」这位决定不结婚的同性恋者还认为:「作为丈夫就应全身心地爱妻子,性生活也一定要有感情投入。我作不到这一点,所以不结婚。」

正文 第三节、婚姻关系

第三节、婚姻关系

同性恋者的婚姻质量比起一般人的婚姻有着严重的先天不足,但每种这样的婚姻的具体状况,会因为当事人同性恋倾向的强烈和绝对程度以及个人性格的差异而有很大的不同。总的来说,同性恋者处理婚姻关系的做法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夫妻关系模式是,同性恋者对妻子不反感,并抱着对妻子的负疚感,克尽作丈夫的义务和职责。这种人多是双性恋者,即又爱男性又爱女性的人。例如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我就觉得应该结婚。有的人怕女人,或觉得恶心,我不是。我和妻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她是个工人,她在性方面要求不强烈。我对她不厌恶,但没到有些人那种贪女色的程度,夫妻关系还是比较和谐。」他还说:「我爱人很爱我,我也挺爱她。从法律上说,我只能有一个爱人。我有对不起她的感觉。我欺骗了她,我在性的方面尽量满足她,不能让她得不到。要尽义务,要让她幸福。」

一位三十多岁的调查对象说:「我是结了婚以后才知道这种事情的。我妻子很贤慧,不嫉妒,自己觉得对不起人家。对方一亲昵,我心里就烦,但还是有负疚感。她有时会妒嫉和我接触的别的女孩,但也不是老看着我。」这位调查对象承认,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对婚内性生活是有影响的,他虽然能够满足妻子的要求,维持住婚姻生活,但「感觉上是尽义务的心情。」一位调查对象的话很能代表此类双性恋者的状况,他说:「我对女人还有点兴趣,对男人兴趣更大,这就象今天吃萝卜,明天吃白菜一样。」

国外社会学者对同性恋者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做过大量研究。沃夫以26对结婚三年以上的同性恋(双性恋)者为对象,研究同性恋(双性恋)者作丈夫的现象。研究的主要发现是此类婚姻双方满意程度较高,性生活活跃,而关键在于丈夫要对妻子说明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沃夫,1985年)布朗芬也以双性恋丈夫为对象作过研究。他设法找到360位此类对象,研究他们是如何处理异性恋的公开形象与声名狼藉的同性恋行为之间的矛盾,以及欺骗妻子与亲人这种做法的道德问题。研究的主要结论是,有些男性具有将同性恋与异性恋协调起来使二者的冲突降到最低程度的能力。(布朗芬,1985年)如前所述,在我国的南同性恋当中,几乎没有人会主动把自己的真实性倾向告诉妻子儿女。问卷调查表明,只有极少数人让同事或兄弟了解到自己的同性恋倾向,让父母及配偶了解到这一点的人一个也没有。这些人中可以微细婚姻关系的人,都是心怀负疚感,小心翼翼扮演丈夫和父亲的角色的,充满内心矛盾,随时生活在害怕真情身份暴露的恐惧之中。

婚姻关系的第二种模式是选择性冷淡的女性作妻子,或在婚后把妻子培养和改造成能够适应自己状况的人。有些出人意料的是,同性恋者的择偶标准传统色彩很重。他们不喜欢性欲强烈、思想摩登的女人,而偏爱贤妻良母型的旧式妇女。不少调查对象在回答「如果结婚将选什么样的女性为妻」这一问题时说:喜欢「贤妻良母型」、「家庭主妇型」的女人。一位同性恋者这样说:「我要找对象,就找个贤妻良母型的。」另一位说:「家里逼我谈女朋友,我喜欢生理上无要求的,不喜欢女方有婚前性行为,在性方面也不应该主动。应该尊重传统观念。」同时补充说:「我找对象就是为了让加入心里平安,自己并不想找。」由于同性恋者的异性性行为动机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他们所看重女性的也仅仅是生育能力而已。这一点与传统文化对女性价值的看法不谋而合。

许多同性恋者提出,他们希望女方性方面是消极冷淡的。有一位调查对象说:「女朋友如不要求发生性关系,感情就会好些。我希望女方本人无性要求,应该是被动的一方。我一个朋友的爱人就无要求,女的需要发泄多可怕。」他正准备结婚,他的方针是这样的:「我要是真和她结婚,就要让她一辈子不知道(我的倾向)。人的性欲是可以培养的,可多可少,可高可低,特别是没有性应验的人,很容易被培养成性冷淡的人。这就好比有人天天晚上要喝茶,可如果让她天天晚上不喝茶,也就不想喝了。我要给她一个心理障碍,让她想不到这一点。当然我在其他方面都会好好照顾她。」

关于择偶还有一种奇怪的逻辑,一位同性恋者说:「我们科里有一位35岁的女同志,家庭生活很幸福。我很羡慕这样的人。我喜欢女同志马虎一点,家庭中处得好。要我碰上这样的未婚女性,就能有感情,也能有性爱,对单纯漂亮的女孩不能产生性爱。」异性恋男性往往都是首先受到女性自身条件如相貌、身材、气质等方面的吸引,再看她工作怎样、家庭怎样;同性恋男子却由于不能受到女性自身的吸引,难以自然地对她们产生性爱,所以会循着一条相反的逻辑择偶。

同性恋者婚姻关系的第三种模式是不能成功做到上述两点的关系,这种人难免会沦为婚姻失败者,等待着他们的大多是婚姻关系失调,直至破裂。一位调查对象这样谈到他的男友:「他现在连逢场作戏都作不下去了。我曾劝过他,你不爱那女孩子,就不要和她结婚,他勉强自己去结婚,结果一个月也不和太太过性生活,骗太太说自己是阳痿。」另一位说:「教我入道的那位老师,和老婆一个月过一次性生活,现在更少了,不定期,有时几个月才一次,这都是他亲口告诉我的。」一位已婚的同性恋者说:「我爱人对我不感兴趣,她缺乏性要求,我也不乐意,我们几乎没有夫妻生活。」还有一位说:「我认识一个人,他和爱人没这种欲望,双方都没欲望。」由此我们想到,在中国,同性恋者之所以可以全都结婚,并且对妻子长时期地隐瞒自己的真正性倾向,正是因为夫妻的性生活被置于极其不重要的地位。如果妻子们不是如此性欲低下,这种婚姻早就难以维持了。由于多数中国女性还是「从一而终」的,她们当中可能有很多人确已被同性恋者的丈夫培养成性冷淡的人,以为所有夫妻关系都是如此。在不少人心目中,性欲乃是一种不好的欲望,冷淡不仅不是病态,反而是道德高尚的标志呢。

一位同性恋者说:「我过去相好的一个男友,他孩子一周岁时我去看他,他留我住宿,我们做了爱。他说了一年赖的痛苦,没快感,和女人就象吃饭睡觉一样,没有意思。他要求我每年他生日那天和他做一次爱,我说那不可能。」另一位调查对象在与已婚的前任男友相遇时,后者告诉他已和老婆离婚了,说同她没话说,互相讨厌,没有性欲也没有性生活,「老回味我们在一块儿的时候。」

有位40多岁才被迫结婚的同性恋者说:「我春节结的婚,现在5月份了,我妻子仍是处女。她原是个40多岁的老处女。她婚后经常为这事跟我吵闹,夜里不让我睡觉,可我一和她接触就毫无兴趣了。过去我有过一位女友,发生关系时她先给我口淫,再女上位,可我妻子完全不懂这些。她是个极正经的人,做政治工作的,对自己要求很严。她经常哭,还对她家里人说了,弄得丈人全家不理解我。」他认为「妻子的性要求是负担」,「结婚的目的是为结婚而结婚,没有性,各方面也不能融洽,一想起家里的事就觉得心烦。但知道大多数家庭的生活也不美满,就这样凑合过吧。」

有些人在结婚之后又爱上了同性朋友,为与同性朋友交往而不惜离婚。一位自称「已经造成好几对离婚」的同性恋者,甚至给想为他离婚的男性朋友出过这样的主意:某次与妻子作爱时,偷偷把声音录下来,人在那种时候说的话后来听到会害缲的。以后妻子一要求过性生活,丈夫就放那断录音,如是几次之后,她就不乐意作这种事了。那时丈夫再要求作爱,是妻子不乐意了,于是丈夫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照一般人的想法,与其如此煞费苦心制造离婚,还不如干脆不要结婚。其实不然。如前所述,同性恋者结婚有一个隐蔽的功能是人们没想到过的,即取得离婚者身份,以便过无人打扰的单身生活。一个大龄未婚者与一个离婚者的处境是十分不同的,前者会不断受到亲友的规劝、同事的「热心帮助」及各种干扰,而对离婚者的打扰却少得多。人们或者以为她们保持单身生活是因为前次婚姻所带来的难以平复的心灵创伤,或者以为他们是因离婚者「身价下跌」难以再婚(对我国征婚广告的研究表明,中国人把是否初婚看得很重),只好随她们去,于是这些同性恋者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过独身生活了。

既然同性恋必定是背着女方进行的秘密活动,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败露了怎么办?同性恋活动败露后,牵涉的不只是配偶,还有家庭、单位等方面,但首当其冲的是配偶。

我们调查中一个意外的发现是:配偶方面的反应似乎比预想的温和。据一位调查对象说,有一个同性恋被抓住了,妻子一开始要离婚,后来没离成。还有一个40多岁的干部,在党校学习时和一个30多岁的男人发生性关系,逮住了按鸡奸罪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也没离婚。提供上述事例的调查对象总结道:「同性恋败露侯,妻子闹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比异性第三者插足要轻。」

确实也有搞同性恋败露以后离婚的事情,但也有不离的。另一个事例:「我听说有一个同性恋,被他爱人知道了也没啥,她只是经常出去看他在不在那种地方(同性恋聚集的地方)看见他在那儿就给叫回家来。」「有的女人会认为无所谓,觉得丈夫起码没有和别的女人乱搞。」但他也指出:「有的妻子会认为她丈夫连男人都不是了,不能和他过了。」

问卷调查数据也表明,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异性婚外恋一旦败露比同性恋后果严重的人数,比持相反意见的人数要多。至于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有一位调查对象持这种观点:「许多同性恋的妻子不离婚是因为不懂这种事,意识不到它的严重性,不认为它是感情的东西,以为是玩玩而已。女人真正能理解这种事的人不多。」「中国人对这方面不懂不敏感,不理解同性之间会有感情。」在我们看来,除了广大异性恋人群对同性恋现象的无知以为,上述现象还有着深刻的文化原因。

我们从价值和事实两个方面对这种现象作一剖析。在价值方面,我们讨论社会、局外人、同性恋者的家人亲友及他们本身对同性恋的看法;在事实方面,我们讨论同性恋的感情生活、行为方式等等。然后将二者作一对比,结果非常有趣。

首先分析价值方面。从调查中我们发现人们对同性恋现象的评价有两点值得引起注意。第一,关于同性恋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就我们访谈所得,还没有人说同性恋是正当的。即使同性恋者中最坚决自信的人,顶多也只能作到对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置之不理。他们中间很多人对异性毫无兴趣,可还是要结婚,并把这看作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这无异于承认了异性恋的正统地位。

第二,关于同性恋行为重大与否的问题。据现有材料,同性恋行为虽视为不正当,但并未被视为十分严重的坏行为,至少比之不正常的异性恋是轻微的。我们未访到因同性恋败露而离婚的个案(当然这不等于没有,但至少有人肯定地说,同性恋比第三者插足轻);北京同性恋的活动在有些场合是办公开的,假如异性之间有这么明星的涉及性的活动,肯定会招致严厉的干涉;我们的调查对象坦白地承认自己有很多性伴侣,而我们在另一项调查中问异性恋这方面的情况(婚前及婚后性经历),竟然找不到几个肯谈的人(包括那些在问卷中注明有这方面经历的人也多拒绝访谈)。总之,人们不认为同性恋非常严重,它不象是邪恶,倒更象是某种荒唐。

关于事实方面我们已经谈得很多了。无论从感情的热烈、性生活的内容,还是同性恋在当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诸多方面来看,其烈度均不弱于异性恋,纵然不及婚姻生活稳定长久,起码不弱于非婚姻的性关系。简言之,同性恋什么事都干了,区别仅在于对象是同性而非异性。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样?

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方式提出问题:大多数同性恋者已过或将过异性婚姻生活。同性恋看来不算对婚姻关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如果从「不忠实」或「外遇」这个角度提出问题,那么同性恋在感情上和肉体上的不忠,丝毫不弱于婚外恋。这里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搞出孩子来。

如果我们将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性关系开列出来,可以得到下列清单:

(1)婚内以生育位目的的性关系。一般说来,只要不加声明,社会默认婚姻的目的是为生育。不久前我们曾进行了另一项调查,其对象为自愿不生育的夫妇。他们之间的性关系应属于这种。

(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或以快乐为目的)的性关系。如此分类是因为第二类人已公开宣布不要孩子,将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

(3)婚外异性之间的性关系。

(4)同性恋的性关系。

前二种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属正常关系。但是第二类调查对象对我们报怨道: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轻视(不是指责),比如说分不到住房,听了很多闲话(没本事生不出来)。因此又可将上述分类重新命名为:

(1)正当而且重大的性关系;

(2)正当然而不重大的性关系;

(3)不正当然而重大的性关系;

(4)不正当而且不重大的性关系,如下图:

重大 不重大

正当(1)婚内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

不正当(3)婚外异性性关系(4)同性恋性关系

由图可以看出,在涉及性问题时,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义语。第一类性关系之所以正当而且重大,在于它可能产生合法的生育;第三类性关系是严重的错误,原因在于可能产生非法的生育;第二类性关系之所以被轻视,正因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类性关系的错误之所以显得不如第三类严重则是因为它不会造成非法生育。至于正当不正当,则明显是结婚与否的同义语。除非经过一定手续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一切与性有关的行为均为不正当。以上解释不但为我们调查中所得事实所证实,而且在逻辑上是严谨的。

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同性恋群体无论规模还是活跃程度都超出我们的预料。同性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护的异性恋有更多的自由)。这一点令人感到意外。可以肯定地说:同性恋者的活动完全是为了性和感情方面的满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这种行为虽然因此在中国社会中永远得到负面的评价,但却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于受到轻视而苟得的自由。追溯历史也会发现,虽宋明以来一直有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法,但逛相公堂养戏子之类的行为几乎是合法的。在这里,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生育重大论。放纵欲望比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轻得多。

谈到同性恋的婚姻问题,最后不能不略微提及目前一些国家关于是否可以允许同性恋婚姻的论争。1971年美国一位乡村教士拒绝发给两个男人婚姻许可证,在初级法院赞同了这个教士的做法之后,两个男子便向明尼苏达高级法院起诉。这对同性恋人争辩说:既然州法律没有特别禁止同性婚姻,也就没有理由认定这种婚姻是不合法的。高级法院认为,婚姻制度作为男人和女人的结合,就象《创世说》一样古老,因此法庭决定,这两个男子没有权利彼此结婚。

然而,在同性恋者当中,有同居50多年的例子,时间短些的固定伴侣就更为常见,他们寻求合法婚姻形式是出于各种实际原因:如为了能够公开找房同居,为了继承权问题(同性配偶不可能得到没有遗嘱的伴侣的财产)等等,同时也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支持。从法律上看,他们似乎已可被视为「事实婚姻」,正如斯冈茨尼所指出的那样:「当两个(或更多)的人进行持续的工具性和表现性交换时,即当他们既在经济上又在性行为上相互依赖时,便意味着存在婚姻。因此,从社会学角度看,两个在经济上和性行为上相互依存的男人或同样的两个女人的持续联系,也可以被叫做婚姻。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分享床铺和餐桌,并把他们自己看作配偶或爱人,而不是朋友或同居人。」(斯冈茨尼,第217页)

第一节、交往方式

谈到同性恋者的社会交往方式,目前在不少西方国家,这些交往多半在专门的同性恋酒吧和同性恋浴池中进行,在缺乏这类设施的中小城市,就在公厕、街道和公园进行。在美国,同性恋酒吧目前已被大多数城市所容忍。就象异性恋的「单身者酒吧」一样,这些同性恋酒吧成为「性市场」,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偶然的性关系对象。除此之外,它们还是社交场所和信息交流的场所,使同性恋者感受到团结的气氛。有些同性恋酒吧带有独特的色彩,例如以身着黑皮夹克的摩托车帮为主的酒吧,提供男妓的酒吧,或有脱衣舞男表演的酒吧等等。顾客均为男性,偶尔也有少量女性前往这些男同性恋酒吧,被称为「果蝇」,她们图的是在这类酒吧不会受到男性的性纠缠;男同性恋者也欢迎她们去,因为她们不会同自己争夺性伴,而且为这类酒吧增添了一些新鲜感和文雅的气氛。男同性恋浴池则为公共的性聚会提供了场所,同时设有遮人耳目的单间,供私人的性活动使用。公厕、街头和公园这些地点的好处是不必花钱破费,但危险性较大。在那些没有同性恋酒吧和浴池的城市就只能靠这些地点了。有些人认为危险性能增加刺激感,因此偏爱这类地点。(凯插多利,第346-347页)

我国目前还没有公开的同性恋酒吧和浴池,传说在一些大城市有秘密提供此类服务的酒吧,但极易引起警方干涉。因此,我国同性恋者的社会交往活动,只能在公共场所,如街头、厕所、公园、街心花园、街头广告宣传橱窗及公共浴池等场所进行。

据我们的调查对象说,北京有55处同性恋活动场所,提出这个数字的人也不能把这55处数清,看来是另有人作过统计。这些场所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共厕所,尤其是附近有绿地、花园的厕所。这是在社会上结交同性恋伴侣的主要场所。一位40多岁的同性恋者说,他常去的此类场所有七、八处,因为总去一处出事的危险性比较大。这些场所有的只在晚上8,9点中以后才有同性恋者活动,有的却是全天都有人。如北京×区有个不收门票的公园,来去自由,不引人注意,因此成为同性恋者全天活动的地点……

……男性。这或许是同性恋兄弟情谊的一种延伸吧。一位调查对象讲了这么件事:「一次我见有个湖南的小孩躺在天安门的石阶上。我看他是个小孩:问他为甚么不回家,他说:和家里闹别扭跑了出来,北京没有地方住。我把他带回家住了半个月,我挺喜欢他,像大哥哥帮小弟弟一样。”(为什么不帮小妹妹呢?)

一位在社会上较为活跃的同性恋者的观点,可以作为同性恋者对社会交往的有代表性的看法,他说:「我认为应该上社会去。就是有了感情专一的恋人也该上社会上去。社会上的交往也有感情的因素。社会上的感情与个人的感情不一样,可以增加见识。很有意思。

这一切正如凯查多利所指出的那样:「同性恋者文化的存在原因,首先在于提供性接触的机会,但也有友谊互助、政治团结、娱乐商业的活动和功能。」(凯查多利、第二四二页)虽然中国同性恋的社会交往活动中,还远远谈不上有政治团结和商业活动这些内容,但在其他各种功能上与外文化中的情形大同小异。

第二节、交往的限制

同性恋群体的社会交往受到不少限制。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判鸡奸罪;如有同性恋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处罚。有时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实行治安性的临时拘捕,但一股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同性恋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例如有一个与杀人罪有关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时间,上海抓得很紧。有人被抓起来了,有人跑出国了。起因是香港有一个二十六岁的同性恋到上海,他戴著金项链,很有钱。有些同性恋抢了他,还把他杀了。为这个上海抓了一次。」有一个与偷窃有关的案例:一个同性恋者撬了x浴池的保险柜,被判三年劳教。通过与公检法人员的交谈,我们了解到,同性恋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为纯粹的同性恋行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窃、抢劫等等。

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纯粹因同性恋而受到惩罚最重的事例,是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个成年同性恋者同一个十六岁(说十二岁)男孩发生肛交行为,不慎被男孩家长发现,告到法庭。尽管那男孩上庭承认自己是自愿的,那个成人仍被判处七年徒刑(鸡奸罪)。据说这就是同性恋者可能受到的最严重的惩罚。较轻者有判处半年到三年劳教以及十五天以下刑事拘留。此外,据说在服刑期间发现一次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加刑三个月的处分。

对于按流氓罪判劳教和拘留,许多同性恋者十分害怕,但也有些人不那么怕,尤其是那些已经有过被拘留审查经历的人。他们认为,抓不到行为就无法判刑,而被抓住“行为”的机会很少。有些人在同性恋活动地点被抓住,关几天之后夫妻领导或亲属领回。我们调查过程中,就听说学校教师被校长领回、父亲被儿子领回的事情。有的单位不作处埋,有的单位采用取消一级浮动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还有给留厂察看处分或限期调离单位另找工作的作法。

调查对象们对新近在北京实行的“通知单位”的政策反映十分强烈。一位调查对象说:「我认识一个人搞同性恋被捉后通知了单位,他们单位不大,人数不多,结果弄得大家全部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发上街胡闹去了。我认为即使出于矫正的目的也不应这样通知单位。」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同性恋者,有些似乎不太在乎,例如一位因盗窃罪判过刑的同性恋者说,「通知单位也会为你保密,这事怎么说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说有同性恋行为又没抓住把柄,单位也没法说甚么。」可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则相当害怕这种作法。一位调查对象告诉我们,他的一个恋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单位。他是军人、医生,又是党员,非常害怕通知单位,于是这位同性恋君想办法托人将材料销毁了。

由于同性恋者当中普遍存在著对警方的恐惧感,产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作法。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一件事:「有个三十多岁的人专爱冒充警察吓唬人,结果让大伙打了一顿,几个月起不来床。记得有回我打电话,他在旁边非要看我电话号码。」据说有个同性恋者干过联防队,后来他常常悄悄跟著一个同性恋。看见人家回家进了门,就到居委会以联防队名义打听出人家的姓名,然后去找人交朋友。还有一位调查对象提到:「有次我碰上一个人,装成联防的,追我,我跑掉了。」一位中年人说:「我有次碰到一个比我小几岁的,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说我也是,结果他不是。即使去了公安局,你跟我做了这些事,也就说不清了。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调查对象们认为识别便衣警察并不困难,有一位说「便衣的眼光特别横,带著蔑视、严厉的眼神,表情特别严肃。」但也有人因辨认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网的。有时警察会化妆成同性恋者引他们上钩,然后加以逮捕。一位同性恋者讲过这样一件事:「我告诉我那个朋友别出去。他不听我的话还是去了.结果搞上一个人,那人说带他上家里去,一带就直接带进公安局去了。」

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他与警察打交道的经历:「我遇上过一回警察。那是个夏天,晚上十点多锺我出去玩,路过那儿(同性恋活动场所)玩玩看看。我和一个人只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来了。两个穿警服,两个穿便衣,让我们站起来,跟他们走一趟。我们说,我们没干甚么。去了联防办公室,分别问我俩对方叫甚么、在哪儿工作,都说得不差。警察说,你们斡嘛来了我们也知道,看你们不是疯疯癫癫的人,你们以后别给我们找事,都是人嘛…以后收敛点,尽可能少来。最后当著我们的面撕了那两张审问记录纸。我觉得遇到甚么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扎堆就没事。」还有一位说「xX的照片登在外国报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爱怎么怎么,最多抓起十几天。原来老抓他,后来警察来了,重的打他两下。轻的就骂两句让他滚蛋。」

同性恋当中有种说法,认为公安局的一般不打人,联防队的打人:「上个月抓得最紧。在x公园厕所里,联防的让他们靠墙站成一排,把鞋脱了。拿电棍打。一般联防的打完就放,吓唬吓唬你。有的联防队员晚上值班没事,就弄个人打著玩儿。」有人传笑话说,联防队员是这样鉴别同性恋者的:先让他们看自己指甲,要是指头往前伸著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伴恋,然后再让看自己鞋底,从前面抬脚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从后边翘起扭头看的是同性恋。如果所传不误,这种同性恋鉴别法倒可以作为一般公众对同性恋无知状态的写照。

同性恋社会中传播著不少有关抓人和打人的消息,有些极为恐怖,如「XX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断了」等等。可只要风声一过,他们又全都蠢蠢欲动,正是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有的调查对象带着一种又自信又无奈的口吻说:「永远制止不住的,人的本性嘛。」还说.「东北x市冬天天那么冷,零下二十几度还有人出来,没有办法,改不了。」另一位说:「去年年底抓六害,出来的人少了。找一两个长期的就不出来了。有时两三二个人一起玩朴克,不上大街去了。

对于进公安局后把别人供出来,同性恋群体行为规范是不允许的,这样作的人会引起反感。一位调查对象说:「圈里也有打架动手、争风吃醋的,可就是抓进去别供别人,会有报应的。有个人带著警察抓人,结果被车撞了。那次我们在那儿吹口哨、跳舞,让他去买冰棍,一辆皇冠车把他撞了。」

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们社会中面临的最大威胁还不是法律制裁,而是行政处分和党籍处分。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那些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州,同性恋活动会受到法律制裁,在规定同性恋为合法的州上这种活动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更不会受到行政、雇主的公开制裁,而只会受到不予雇用的威胁,这就导致美国同性恋者要求平等权利的呼声,主要内容: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与此有关的反对道德歧视的要求等等。在中国,行政处罚却成为同性恋者面临的主要威胁。

一位同性恋者曾任某单位团干部,后因搞同性恋被下放到某工厂当工人。由于他工作能力强,渐次被升为车间主任、副厂长,终于又回到了原单位任职。第二次搞同性恋又被人发现,加上整党时被人揭发有同性恋行为,材料报到上级单位,他终于受到开除党籍、厂籍的处分。一位党员调查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这个事例,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典型处理方法。一位调查对象本人对自己行为一旦败露可能面临的处罚的估计是:「只要是党员一定是先开除党籍,不是党员才进监狱。开除党籍就算是惩罚了。在我头脑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当党员。」他对处罚办法的这一估计,显然参照了我国对许多其攸罪行(如贪污受贿等)的处置办法.因此较为可信。

以下案例对我国同性恋者所处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提供了线索,这个人在问卷上写了他一生的坎坷经历:「我在部队因为与同性睡觉,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当时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六八至七八年间,也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处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医院检查,由于单位的态度,不准我去检查。后来我还是偷偷地到XX医学院检查,才知道是同性恋。然后又到北京三所医院检查,确诊为同性恋。一九八○年省高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处期工资未补发。」通过这位调查对象的经历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有些同性恋者曾彼判为鸡奸罪犯,

(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鸡奸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

(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籍处分和行政处分(扣工资);

(4)同性恋性行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于一方受较轻的处罚,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的鸡奸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接受角色)」。上述情况为我们了解同性恋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线索。

由于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宽严幅度差别较大。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因此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地位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也有少数人认为「没甚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部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性恋群体中还流传着一些这样的说法:「听说教小孩的判三年。」「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有的人不论甚么场合都干,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还有认为中国法律比外国松的说法:「中国比外国松得多。外国同性恋住一块不行。异性住一块行。我们的法律也比外国松,谁管你这事。咱们这儿除了抓到现行,一般不管。

第三节、男妓问题

凯查多利谈到美国的同性恋卖淫问题时说:「女同性恋者极少卖淫嫖妓,但男同性恋者中却既有卖淫的男妓,也有专嫖男妓的嫖客。男妓可分马四类:第一类是专职的街头酒吧男枝;第二类是专职应召男妓或陪住男妓,第三类是兼职男妓,第四类是利用男妓身份专事抢劫的罪犯。男妓一般不愿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而声称自己的行为只是为了赚钱。他们大多有年轻漂亮,长得男性十足及生殖器硕大等特征。」(凯查冬利,第三四八——二四九页)我国同性恋群体中也有这几类人,但却处于极其隐蔽的萌芽状态。所谓「萌芽状态」不仅是指他们人数极少,而且指他们的状况尚未发育完全,只是偶发性和尝试性的。这种人难以找到,但在调查过程中,不断有入提到,在同性恋群体中确有少数人是以卖淫为业的男妓。他们的服务对象中既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调查对象的有关说法是:

「xx找外国人是为了钱,xx和外国人睡一夜要一百外汇券。」

「xx跟外国人睡觉,五十美元一次。」

「有人同外国人要钱,一次一百外汇券。」

「听说xx出奇的漂亮。去深圳广州挣了很多钱,买了房子。」

「有一次碰上xx,他说上x饭店换钱去。三个外国人把他带走了,给二十美元,他是只要挣钱就行。我对他说:跟这种人接触你也敢!」

对于这种人,同性恋圈内的大多数人也是侧目而视的,他们管这种人叫作「以此为业的人」,或「蒙吃蒙喝蒙钱的人」。一位调查对象这样说「我尽量躲得他们这些人远点。他们以此为职业,当饭碗,我不喜欢。」另一位说:「一般人都觉得要钱的人不好,是败类。」可是也有一些同性恋者对这些「男妓」持「又同情又不赞成」的态度。据说在南方x市,一些被开除公职、流露街头、以此为生的年轻同性恋者,像暗娼一样,为人欺凌,境况凄惨。如前所述,在国外,不少男妓并没有同性恋者的自我认定,而是坚持说,他们干这一行只是为了钱。(拉里亚,第一二三页)我们对中国男同性恋的调查中尚未发现这种清况。

由于圈内大多数人都以卖淫为耻,所以人们对这类指责的暗示往往十分敏感。一位调查对象讲了这样一件事「前几天我打了xx一次。那天我让人请客吃烩肉,花了三百多块钱。xx说我拿自己换接花,我打了他,他不敢露面了。」

那些从未同外国人打过交道的人以为接触外国人的都是为了卖淫,但有些接触过外国人的却否认了这一点:「我和外国人有时就聊聊天。不接吻也不作爱。他们要求过,我不答应他们,不愿和他们有金钱关系。如果人家要给钱,接是不接?不接以为嫌给得少,接了就没人格了。可以留点纪念品,比如各国的硬币,从不收钱。他们问,你们是干甚么的?我们说我们有工作,是享乐型,从不卖,只是为了寻求生活上外的刺激。」他还说:「我往x饭店的前厅一坐,就有人过来,带我出去兜风。他就想让人看见我和他在一起。有时搂着肩膀,要吻就躲。」我们问语言怎么办,他说这些外国人都会讲中文,有的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可他又说「语言通也没法交流,他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受不了,不协调。找他们是为了解解闷,寻开心。谁也不是无忧无虑的,烦闷时去溜达溜达。」

有几位调查对象都提到圈内一位较有名气的人,借同性恋关系向人要钱。另一位调查对象说起同一个人时却说:他要钱只是为了要对方表示真心,后来又把钱退了回去。后者是这个人的朋友,两种说法的真伪尚难以判断。他还举了自己的类似作法,为朋友辩护。「我有一次勾引了一个三十五岁的军人。我们在那儿聊天,见一个大兵过来了,说是团长,非要和我们作爱。我们有恐惧感,就让他掏钱,说我们就是这职业。他说我就想接触接触,后来只是接吻了事。」

有些调查对象确实产生过以卖淫为谋生手段的想法。「听说台湾x市有一帮同性恋男妓,一个月收入达到十万元。万一出去以后没有谋生手段,也可以此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在中国不能靠这个谋生。」一位调查对象讲到,他的一个朋友曾下决心去泰国参加「人妖剧团」,这些人「全部扮女妆,自愿去势,为艺术献身」。据说他劝阻了朋友这一意图。

不少调查对象都提到,一些岁数大的人,愿出钱「养活」同性恋少年:「有个二道贩子找到xx,甚么也不干,就让xx陪著他,给线,给衣服。这是享受心理.是摆阔。」

少年找一位养活自己的人、圈内俚语叫「找傍家」,找着之后同居,让人当「花瓶」养著叫「傍上了」。然而,笼统地说让人养著就是「卖淫」是不够确切的,因为按照这一逻辑,那些自己不挣钱让男人养著的女人也应算入卖淫之列了。不可否认,有些同性恋的同居似乎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这种被养的人有点像旧社会被男人养著的妻妾,其性质当属于准卖淫,即变相卖淫,卖淫的定义是以卖身换钱,被养的同性恋者虽然不一定以置换金钱的方式出卖肉体色相,但利用这种关系为生,确实与纯粹金钱交易的方式只有一步之遥了。同性恋圈内还把这些靠人养活的人戏称为「淫妇」,一位调查对象说:那些被叫作淫妇的是愿意陪住的人。

关于被养、陪人住的同性恋者还有如下事例:

「xx本来有个好工作,就为干这事辞了工作,有老头愿养他。」

「xx认一个老头作干爹,xx也认了他干爹。他们仨是个小集团。老头在外头找了好的、合适的,自己先玩,再让他们玩。他是个干巴老头,又黑又瘦。」

「xx进公安局了,他在一个地方养了几个年轻的。因为争风吃醋动了刀子。」

「一个唱京剧的,五十多岁不结婚,搞了一辈子同性恋。年轻时人家养他,现在他养小伙子。他在单位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养了六七个小伙子。」

「x饭店前台经理找到了一个饭店里的服务员。小伙子要求他养着。现在这小伙子已经辞职自费上了大学,连房租水电饭钱都由他供,还给零花钱」要钱是对感情的背叛。这小伙子原来也恨这种人,现在上大学,自己只出学费,连书钱都是对方出。

「有些个体户本身并不是同伴恋,就想玩玩,好奇。上哪儿去带个男的很正常,不像带女的惹眼招麻烦。同性恋里面常有人觉得日子过得没意思,就找个主儿出去玩一段时间。我认识xx,他没工作,没父母,只有哥哥嫂子养着他,他就以此为生,常有人想跟他玩儿一段时间。」由于同性恋行为对双方来说是互利的,所以多数人认为,没有理由要钱,指责那些要钱的人是「不知廉耻」(但也有另一种说法「那些长得难看的求人玩,追人家,人家就要钱了。」下面是两个调查对象提供的对方提出要钱的事例:「我有一次碰到一个小男孩,很漂亮。我提出和他发生关系,他说:「得意思意思」,我说:「怎么意思意思。」他说你看著办吧。我故意气他,说:给你两毛钱干不干?另一位岁数较大的同性恋者同一个年轻人交往后,年轻人找他要钱,说手头紧缺钱花。

「我说,这样不好。」他说那就算了。最后我给了他二十块钱,有点帮助他的意思。他有点后侮,说:「我可能不该提。要钱伤感情。多数人是不要钱的。」看来,同性恋关系中作金钱交易的只是极少数。是为大多数人所不齿的。

由于社会上同性恋伴侣多是萍水相逢,互相又不知道姓名地址,交往过程中常会发生小偷小摸、顺手牵羊的事情。不少调查对象都有过这种遭遇。一位同性恋者说:「有个四川小伙子在我家过夜,他说要看看我的收录机,我拿给他看了。第二天早上,他说要早走,找还去车站送了他,回来发现收录机被拿走了。我很生气但没办法。平时还有小束西被顺手享去,像太阳镜甚么的。」另一位讲:「找有一件好衣服,有个朋友跟我发生关系之后说:这次服不错,让我穿穿。我不好看思拒绝,就让他给穿走了,其实我心里并不愿意。“这种「顺手章羊」的现象相当普遍,对它的解释在我们看来不可简单认为是这群人道德品质低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但有「拿点东西作为报酬」的性质,还有这种「跑了和尚也找不到庙」的关系本身为这种无法制裁的行为制造了机会。除了小偷小摸顺手牵羊者外,还有专门榨取钱财的小流氓混迹在同性恋群体中。这批人里,有的是圈内利用人们恐惧身份暴露而诈取钱财的人;有的是圈外专门诈骗同性恋者的敲诈者。一位调查对象讲:“有个小孩看上厕所上长得挺好看的,上去搭话,那人打他一耳光,四个人一拥而上,抢了小孩七十多块钱。」另一位说:「我见过一个人老穿一身警察衣服,把你带到一个地方,把人搞了,把钱弄走,把表摘走。」「这种人里有坏人,敲诈人钱财,以敲诈为主要目的。找认识一个人,有次碰上几个这种人,翻他书包,翻出一百八十块钱,拿走了。他不敢报警,吃了哑巴亏。」

同性恋者因为名声不好和法律地位暧昧不清而遭人欺诈忍气吞声,是一个跨文化的普遍现象,许多人因此将到社会上活动结交陌生人视为畏途,也有人因此从来不到社会上活动,只同身边的的少数熟人接触。这也是同性恋社群社会交往的一个显著特征。

正文 第四节、J的外地之行

第四节、J的外地之行

我们在写这篇书稿时,接到一位朋友从外地打来的电话。这个朋友叫J,曾经给过我们很多帮助。这次他去了南方,访问了很多同性恋朋友。他听说我们在写书,就主动提出回来后要接受我们的访谈。以下是访谈记录。

j说这一次去了不少地方。我走沿海下去,沿京广线回来,路上到处有。逛了两个多月,身上带了三千块钱,都花光了。

我觉得J的行为可说是摩顶放踵,奔走天下。我和他相交久了,觉得他有一点古之大陕墨子的气质。只不过墨子奔走四方是在实行非攻的主张,而J是在寻找肛交的对象。除此之外,处处都像了。比如墨子主张兼爱无等差,J就是这样。别人说j有点疯,逮著谁就要和谁干。

我问:到处你都能找到吗?

也不是。往山东就没找到。要在一个陌生的地方找到同性恋接头地点,必须事先有个线索。比如,我先知道了一个点,找到了几个人聊,他们会告诉我哪里还有。假如一点头绪都没有,那就难了。但是假如住下去,早晚能找到。这回在济南,别人告诉我大明湖公园里有,我进去转了三圈找不到人,别的地方又不知道,就抓瞎了。

也不一定。当时大明湖公园正办荷花展,入场卷涨到了三魄钱。进去转一圈,找个朋友,还不知能不能找到呢,先掏三块,换了我是济南人,我也不干。何况在里面我发现了宣传画。

什么叫宣传画?

就是画在厕所墙上的画。和一般的画不一样,不画女人的,一看就知道——所以这里过去肯定是个点,可能是被荷花展冲了。北京也有这种情况,原来某厕所是,后来改收费了,就没人去了。

我看收费厕所很干净,收点费也不多,不是挺好吗?

这你就外行了。第一,收费厕所门口有人,出来进去招人眼目,多有不便。第二,有些收费厕所有隔板,不像一般厕所大通铺式的茅坑,便于大家一见目成。我们找朋友,上下都要看。隔扳固然讨厌,抽水马桶更叫入难受——什么都看不见了。或外有在收费厕所里的,那是因为他们那里厕所全是那样。从隔板上面探头探脑。多不方便哪。我还发现一类地点大有前途,就是大饭店的厕所。水磨石地板反光,正好看要紧的部位。

好啦,谢谢你,我已经明白了。还有一个问题。这类公共厕所气味不好,你发现了没有?

没什么不太好吧。

你这么说我恕难荀同!比方说,现在这种天气(时值仲夏),环卫部门在厕所里创收,放上大塑料罐收集尿,做尿激酶。三十多度气温一蒸,简直要命——

我知道,有点杀眼睛。你说怎么办?戴上防毒面具?再说,接头的地点和玩的地点不在一处,一般是相邻的两个地点(所谓地点,是指厕所)。一个好找,是接头用的,一个僻静,是玩的。后一种地点门口两辆自行车,里面就有了。后一个地点的卫生往往好一点。接下去我又去了青岛,也没找到。后来听说,当地的同性恋地点有季节性,我找的是冬季地点。又听说一个浴室里有,我在里面呆了半天,几乎中了署。大概也是冬季地点罢,没找到。这是七月底的事。八月一号到了上海,找到了。此后……

…… 聊起来。这位小X虽然不是本地人,对这里的事却全知道。问起有个男人请他去干女人的事,小X说:这人我知道,是近郊的农民。他也是同性恋。请人去干的女人,就是他老婆。

这件事的原委是这样的;那位农民大概在结婚时,还有能力满足老婆,后来越来越不成。该老婆知道了他为甚么不成后大怒,打得天翻地覆。最后的结果是:你要出去搞同性恋,我在家里也不能闲着,你给我找人罢。这家已有两个孩子了,光景也不错,所以不想离婚。J说:这当然是混帐胡来,但也不失为平等。据说那位老婆性欲强烈,该小X上次去,几乎死在那里。

J说,第二天,他就由小X带路,去找那位农民,走到村口遇上了。当时是大白天,那位农民见两条大汉找上门来,就有点怕事,说今天丈母娘来了,改天罢。正在聊天,该农民的老婆从村里撵了出来看见了J,眼睛里冒出鬼火一样的光芒,就要J到家里去。农民居中劝解,乱成了一团。J对女人的兴趣原本不大,这一趟本意是看看热闹。见到这种场面,居然心里一慌,拔腿跑掉了。

J的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当天下午他乘火车回到了北京,结束了一月有余的游历。我们还没有把他说的每件事写出来。有的事情虽然有趣,但不是社会学关心的事。有一些事和我们已记述的很相似。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J的外地之行在两方面值得重视:

首先,它说明了在全国很多城市都存在同性恋社群,有一些人从事像采购员,推销员一类的职业,而同性恋者对外地来的人有很大的好奇心。所以同性恋的交流,不仅存在,而且有相当规模。

其次,仅就他说到的情形,他在这一次旅行中,起码和四个非同性恋人士发生过性关系。这四个人全是农村来的民工。这些人都很年轻,大多数是在挣钱准备结婚。我们认为,在同性恋形成过程中,先天的因素和后天因素都起作用。随着农村婚姻支付的增长,有很多青年难以结婚,所以存在境遇性同性恋的土壤。又有很多青年流入城市做工,与同性恋社区接触。所以说,农村里的同性恋一旦出现,比城市还容易曼延。现在已经知道,有些住在小城市近郊的农民参与城里的同性恋活动。将来会不会在农村集市一类的地方出现同性恋社区,或是现在已有这样的社区存在,还是未定之数。我们身为社会学工作者,常常深感内疚:一方面,有些同仁嘲笑我们,只能搞这类小题目,实在是鼠肚鸡肠。另一方面,我们因缺少财力人力,连这样的小题目也搞不周全。但是这类小题目,实在是社会学存在的基础。别人对实际存在的社会一无所知倒也罢了,连我们都不知道,所司何事?简直是失职。

同性恋社群中对于自己性倾向的评价差异很大,不同年龄层,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有十分不同的看法。随着时间推移,社会变迁,这些人旧的看法也在不断地改变。

概括地说,可以将同性恋者的道德观念分为三大类:第一类认为,同性恋是罪恶,自己是有罪的,罪孽深重;第二类认为,同性恋是疾病,自己是有病的,需要治疗;这种人常常认为自己命运不佳,陷入痛苦、孤独的感觉之中;第三类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自己既没有罪也没有病,与常人无异。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自己的生活方式是正常的,并不违反人的天性,强调自己的权利(特别是爱的权利)社会无权干涉。

正文 第一节、同性恋是罪恶

第一节、同性恋是罪恶

同性恋者当中不少人有犯罪感,试图像“戒烟”一样将自己的不良倾向戒掉。一位中年同性恋者在交谈中表露出很深的负罪感和压抑感,他说:“我懂这事以后,觉得很痛苦,跟任何人都不能表达。书上讲得很隐晦,但我知道自己是这样的人。我和领导、同志们都处得很好,但是和他们没法谈。我知道自己不正常。我有时表现出女人的言谈举止,有时能控制,有时下意识流露出来。有的同事说,你说话真好听,像小女孩似的,性格温柔挺好的。可也有人说,你女里女气的。我听了很自悲……我总觉得这不是什么值得张扬的事,我不愿把这种身份暴露出去,我惭愧,有负罪感。很压抑。现在的年轻人敢爱敢恨,我们这些在正统教育下长大的人却总认为这不是什么好事。自己有批判能力,才感到痛苦,人都有点双重人格了。我和朋友说,我们都有挺好的人,唯独这一点和人家不一样。我自觉工作能力、理解能力都不比别人差,但我知道自己在这一点永远不如人家,这将是我终身的遗憾……我觉得是先天的,不怨父母,不是谁教的,不是看书看的,咱这种人就是这种人。人家不是不注意我们,就是厌恶我们。别人不能设身处地为我们想,我能设身处地为他们想。有时我幻想有一种办法,打针吃药能改变我。但是治病的人都不是我们这种人,所以不能了解我们。我几次试图像戒烟那样把它戒掉,最终还是失败了。”我们一再向他解释,我们作为调查研究者,同他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但他不愿意相信,说:“我觉得这件事挺丑恶的,我的感觉很难表述。虽然你们并不是警察,我也不是罪犯,但就像小偷偷了东西不愿向别人说一样,怕别人看不起。和别人之间缺乏沟通的桥梁。”

另一位调查对象也说:“我有负罪感,觉得对不起父母。他们把我养这么大,这事让社会上知道了觉着害臊。”前文曾提到一位同性恋者,他在被别人要求搂着睡觉时这样说:“得,我白天作人,晚上作一回鬼吧!”当他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作鬼”时,就已经表明了自己对这种行为在价值上的否定态度。

据一位调查对象讲,他认识的一些同性恋者,因为怕人看出他们有同性恋倾向,就昼模仿周围的男性,学他们的样子拼命锻炼肌肉。变种模仿和掩饰的作法也暗含着对同性恋倾向的否定价值。

部分地出于这种否定价值评价,同性恋者之间有时甚至会互相规劝,特别是年长的同性恋者有时会规对年幼的新入不久的同性恋者不要走上这条路。一位中学生说:“我和XX是八七年冬天认识的,他说这方面的事能收敛就收敛,万一有个闪失不好。”另一位年近半百的同性恋者说:“对年龄太小人应尽量帮助,使他们接近异性,以便一生过得更幸福些。同性恋是受谴责的,不幸的。”

同性恋者对成年人之间同性恋关系没有负罪感,但对同年龄太少的少年打交道有负罪感。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这样说:“我对小孩有犯罪感。”北京同性恋者当中流传着X医院一个医生自杀的故事。他喜欢一个男孩子,骗那男孩说是给他治病,结果把那男孩搞了。男孩把发生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找到医院领导。在领导要找这医生谈话时,他割腕自杀了。一些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倾向感到耻辱,看不惯那些满不在乎的人,觉得他们不知羞耻。一位调查对象说:“听说XX被抓起来以后,跟人耍嘴皮子,大摇大摆又出来了,没有羞辱的感觉。要是我的话,就很害怕这样。”

一位到心理医生那里寻求治疗的青年在问卷上写道:“我总觉得我很危险,可能会有一天去引诱别人。如果有一天有人来引诱我,我会轻而易举地跟他去。因为我简直要疯了。我很矛盾,内心一直不知所措。我不只一次地问过自己:我怎样办?”他认为自己属于“变态”,想纠正又纠正不了,在自己“变态”的欲望与承认是正确的社会行为规范之间痛苦地挣扎。虽然他还没有任何行为,但强烈的负罪感已经使他的神经感到难以承受。

另一位男同性恋者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罪大恶极,只是从社会道德上有点说不过去,因此要求矫正。他步入同性恋道路时间不长,经过心理咨询机构的指教,自觉“治疗已见效果”。另一位曾试过矫正的同性恋者认为,经过努力,矫正措施并无效果。一位心怀负罪感的调查对象说:“听说有行为疗法可以矫正同性恋,但我不敢去,怕治不好反而张扬出去。我想找大夫,但不相信他们。有一段时间想出国,到同性恋居住区去生活。”

即使是在西方社会中,同性恋倾向在许多人眼中也仍是负面事物,是丑闻。凡于社会长期以来视同性恋为异常,结果同性恋者自身也多有认为自己与常人不同的,认为自己处于边缘状态,是不正常的。在道德观念上,我们的问卷数据分析发现,寻求过治疗的人与不会或不愿寻求治疗的人有着很大的差异。前者大多认为自己生活得不幸福,有精神负担,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社会道德,是不正常、不符合人的本性的,认为有必要对自己的性倾向加以矫正,而且如果有了可以矫正的方法,他们也愿意加以矫正;后者却基本相反,这些人对同性恋行为的价值观念我们在随后的两节中会详加讨论。

正文 第二节、同性恋是疾病

第二节、同性恋是疾病

以同性恋倾向为疾病的调查对象常常感到痛苦和无奈,但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错误,并没有负罪感,而仅仅抱怨自己命运不好,陷于可怕的痛苦和孤独之中。

一位调查对象这样说:“自己的命运已经注定是寂寞、孤独、痛苦的。”另一位说:“对自己走上这条路感到很不幸。”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我是后悔走上这条路的,但后悔也没办法,一生的道路是很艰苦的。我碰上大学的女同学,好友们都问我为什么不结婚,并说,我们当初对你都不敢有奢望(他年轻时十分英俊,她们都不敢指望他能答应和自己交朋友)。由于没有满意的爱情生活和美好的家庭,给亲友带来很多痛苦。”还有一位说:“家里人全都不知道我这种倾向。我不想让他们知道,增加他们的负担。我自己来承受吧。” “我翻来覆去想,我的一生只能是个悲剧。”

除了认为自己没有错之外,持这类观点的同性恋者往往认为,社会上的人对他们的态度也没有什么错。正如前面一位调查对象所说的:“别人不能设身处地为我们想,我却能设身处地为他们想。”他觉得能够理解广大异性恋者对他们这种人的无知、怀疑甚至厌恶。这类同性恋者把自己的性倾向和社会的要求、同性恋和异性恋概括为欲望和义务,搞同性恋是满足自己的欲望,而社会的要求和异性恋是自己的义务。当一个人“欲望也有、义务也有”时,“人都有点双重人格了”。

持这类想法的同性恋者中,许多都有求医问药的经历。他们一般都是看神经科门诊或去作心理咨询。有一位调查对象说:“我曾去医院挂过号,跟大夫承认自己是同性恋,感觉并不困难,在对我们的行为作科学研究的地方,气氛很不错。”

一位到心理咨询部门求过治的农民在我们的问卷上写道:“这件事是一件很不符合人的本性的事。我认为有这种毛病的人虽不多,但都很苦恼,又不好向人说明……希望你们有什么办法矫治。我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还未结婚,一旦暴露,让异性朋友知道,可能又要吹。这不为此事正担心呢!希望快回信给我矫治吧!”另一位曾经求这治的同性恋者在问卷上写道:“本人曾两位同性朋友有过性关系,但那还是在五年前,一个偶然的机会。当时只是出于好奇。有过四次性关系,往后一直没有过。哪知从那以后,我特别喜欢和同性朋友在一起,看到那些风度潇洒的同性们,我就想吻他一下,虽然我控制住了,但心里又无限向往。现在我已二十七岁,整天生活在痛苦之中,同性不能爱,异性不能爱,已对生活失去信心了。但我又留恋这个世界。现在只有求得你们的帮助,尽快地想出办法,救救我们这些患病的患者吧……”

还有一位同性恋者写道:“我常常独自苦思冥想,痛苦万分,有时还想到一死了之。我希望会在一天,我会像正常人一样幸福。”但他对治好“病”似乎信心不足,于是又加了一句:“或此病不能好,能找到一个如意的男朋友(真是求之不得)!”一位从小希望自己是女孩子的调查对象,一心想做变性手术,他当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什么道德问题,也不认为社会对他有什么不公正,只怨自己本应是女人却偏偏生成个男人,他甚至在问卷上这样写道:“请您们拿我当实验品吧!为我作变性手术。我知道如果真的这们做了,我会失去家庭、朋友等等许多的东西,但我因此却获得了新生,可以和别人一样正常的生活,去爱和接受别人的爱。这是非常值得的。”

那些认定自己是“有病”的同性恋者的道德观点都属于这一类,因为疾病和罪恶毕竟是两回事,到医院治疗其他生理和心理疾病的人,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错误或罪恶。一位“病人”这样写道:“有病总是痛苦的,无论这病是生理上的还是心理上的……对于一个病人来说,最大的痛苦除了自身的痛病痛之外,那便是找不到一个能治好自己病痛的医生了。”他希望“医生们”能够通过对“病人”的充分了解,“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来,帮助所有想进行矫正的朋友们来进行矫正。”

拉里亚的调查结果表明,能否“治好”同性恋取决于两个因素:同性恋者自己有无改变愿望,以及他的经历中是否至少有过一些异性恋的感情。一个对参加治疗的男同性恋者的研究报告说,百分之二十七的人转向了绝对异性恋,参加治疗的双性恋男子有百分之五十转向了绝对异性恋。向异性恋稳定转变的病人的平均比例约为百分之四十。(拉里亚,第150至151页)这个概括同我国一位专治同性恋的医生的观点十分接近,他也认为,同性恋有没有治疗的决心是能否治好的关键,事实上,所有下决心矫正的人都已见效,只可惜他接触的七百多名同性恋者当中,只有百分之十五想治,这百分之十五的人中以只有百分之十五能坚持治到底。按照目前国际医学界惯例,对那些自认为有病的同性恋者,就应当加以治疗;而对那些不认为自己有病、心理平衡的同性恋者则不必治疗,也并不认定为有病。

正文 第三节、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第三节、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同性恋者中还有一些人认为自己既非罪恶,也无疾病,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一位同性恋者说:“人有爱的权利,即爱自己喜欢的人权利。爱的对象是异性就没有问题,是同性就不能公开,难道这公平吗?人有互相爱的权利,人有分房子、入党、提干、甚至竞选市长的权利,当然首先还是爱的权利。”

持这类价值观念的人认为,同性恋取向是个人的事情,社会不应当干涉。一位调查对象说:“现在社会对我们这种人的态度不合理,应该给我们这些人一些生活天地。我们的生活方式不侵害任何人,我们也为社会服务,为什么只能过地下生活呢?”有些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还附加了一些限制,例如:“对这事我觉得外人没必要干涉,但自己也不要放纵,是正常的。”“强迫别人干这种事不应该,如果不是强迫的就应允许存在。”有些人甚至说:“独身生活久了,习惯了。只要社会许可,我乐于公开自己的身份。”

一位中年同性恋者在很长时间里一直认为自己不正常,十分痛苦,在他已过“不惑这年”之后,却逐渐改变了看法,认为“这是自然的”了,他为一个性学会议写过一篇题为“重新认识同性恋”的文章,其中一些观点很能代表此类同性恋者的价值观。文中指出有三个对同性恋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其一为“变态论”,他认为,既然同性恋是古而有之,那它就是常态,不是变态;其二为“道德败坏论”,他认为这不是道德品质败坏的问题,因为他曾经痛恨自己,极想改变自己,但终于改变不了,可见至少不是明知故犯;其三为“享乐论”,他驳斥了一般人认为同性恋者是贪图享乐这一观点,反问道:如果是为了追求享乐,为什么不去找异性呢?

同性恋者中最具自信心的一群认为,同性恋纯粹是个人爱好问题,男同性恋和女性公没有什么关系,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同性恋者。同性恋与正常人相比,只是某些性方式不一样,性关系的对象不一样,其他一切都没什么不同。他们中的一位就:“我之所以接受调查,是因为想让人们正确对待我们,不要以为我们是怪物、有病、有生理缺陷、十分可怕等等。一位同性恋者在问卷上写道:“我们并没有罪,不应该受到歧视和处分。我们同样是血肉丰满、感情丰富的人,我们渴望得到理解和帮助。”“应当承认这种现象,有公正看法,不应说是不道德,受人指责歧视,认为是流氓。”“希望世人不要歧视我们。我们与大家一样有人格,我们和大家一样纯洁……我很想公开自己的性对向(性倾向?),不被世人指责,因为我觉得这很正常。”还有人说不要求社会承认他们,不要求能够正确看待他们就行了。“我们不是神经病,不是道德败坏,这只不过是一种生活方式,这些人都是自愿的。”

不少持这种观点的人强调同性恋成因的先天性,他们说:“这不属于道德问题,许多人是遗传、先天的,比如有人生来就有女性相貌,与生俱来的。”他们当中流传着北京某艺术团体一位艺术家的“事迹”,这个同性恋者的单位偏找他,给他作工作,希望他能改变自己的性取向,他回答说:“我没办法,你们把我杀了吧。”

尽管他们强调先天形成的因素,但并不同意有关同性恋者是在男女两性之外的“第三性”这一观点,他们说:同性恋的男人也是男人,同性恋的女人也是女人,只不不定期是选择了与异性恋者不同的性生活方式了。

当我们问到他们是否对自己的性取向感到有压力时,他们当中不少人说自己并不感到压抑,其中一位这样讲:“没压力,想清楚就没压力了。我觉得我和别人哪儿都有一样。有的人认为自己白天是人,晚上是鬼,这种人越玩越苦恼。思想跟不上,理论跟不上,就会越玩越痛苦。这种窝囊废不如别玩。想通了一点事没有。想不通的人是接受了报上的观点,认为自己有病,不正常。我经常和人变我的这些观点。”

一位调查对象把这种感觉表达得更加生动,他说:“我翻来覆去想,我的一生只能是悲剧。但在我最高兴的时候,也会感觉得很幸福,因为大多数人不能理解的,不能感受到的,我能感受到,我好像探索了一点什么秘密似的。别人只有一种幸福和快乐,我却有两种。”

对同性恋现象持有上述价值评判的调查对象,常常强调以下三点事实:第一,具有这种倾向的人很多;第二,这种人什么地方都有,只要有足够大的人群,就会有这种人的存在;第三,这种人社会各个阶层、各种职业都有。

首先,关于同性恋群体在人口所点的比例,一位同性恋者这样说:“你问有多少人?说百分之一你信吗?我是从分析单位里的人看出来的。我们单位一共有多少人,同性恋有几个人,一除不清楚了。”提供这个比例数字的人还特地补充道:“我们单位知识分子占一半,工人占一半,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八四、八五、八六、八七这几年,我每月结识好几个伴侣,结识了好几十个,有的还有第二、三次接触。我能见面眼熟的有一二百人。有的就是见面彼此点头打个招呼,有的有亲切的感觉。现在这已是公开的秘密,神秘感不强的了。我知道有七、八个接头的地点。”

全北京市有多少经常在社会上走动的同性恋者?据一位经常出入这些场所的调查对象说,全北京至少有一千多人他可以达到见面眼熟的程度。仅他居住的XX区就有二百多名。加上大量从不在社会上活动的同性恋者,绝对人数是相当可观的。当我们向一些调查对象提到,有人告诉我们,他见面眼熟的人能有一两千时,他们都表示,这种说法“不算邪门,我们也差不多”。

其次,他们强调同性恋活动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甚至小城市,什么地方都有。据说在上海、广州、青岛、大连、石家庄、保定、西安、哈尔滨以及新疆等地,均有活跃的男同性恋社群。每地均有多处同性恋活动场所。谈到外地的情况,许多同性恋者都认为,上海人更懂得同性恋,即能意识到这种人的存在。一位同性恋者举例就,在上海,他带单耳环在大街上走,路上行人都会指指点点地说:这是同性恋(当然,现在已不只同性恋者戴单耳环了)。可在北京,没有人意识到这一点,仅会以为是男孩养得娇(北京旧风俗,给男孩打耳朵眼,戴耳环,以佑其平安)。就连顾客买蛋糕时开玩笑地问售货员,这蛋糕上为什么要一男一女时,售货员都会顺嘴说出:要是弄上两个男的不成了同性恋了?或北京恐怕没有多少人知道同性恋这个词。这位调查对象说:“上海同性恋人数多,也很敏感。我第二次去时,围了七十多人聊天,觉得很享受。局外人都冲我们说:这是同性恋。但话里没有贬意。北京人不敏感,麻木不仁。”还有其他人讲到上海的情况:“上海人更明显,都烫头。长得像白面书生,有女气,走路扭,一眼就能看出来。”

关于其他城市的情况还有下列说法:“天津同性恋特多,北京人不喜欢天津人,觉得他们太粗。北京人喜欢上海、青岛的。北京人声誉不错,外地人都说,北京小伙子热情,长得也不错。”

“青岛人长得好,实在。”有一位北京同性恋者如此描述了他在青岛的经历:“我碰上一个人,跟我说我穿的背心不错,我说,你喜欢这背心?他说,不光喜欢背心……”

“新疆特别多,过去有钱的牧主买男孩子有传统。伊斯兰、白俄罗斯、乌兹别克和哈萨克族中都有这种人。”

“我有时到外地和这些人玩,有时是公出,有时是自费,去上海、青岛、杭州,都和这些人有接触,有时有人邀请也去。”

“上海多,沿海地方多,哈尔滨人多,零下二十度还有人出来。”

还有人说:“全国互相串得特别厉害。只要在这群人里稍一打听,就能打听到沈阳、石家庄等地在哪儿可以找到这些人。”

总之,无论大中小城市,只要有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会有同性恋的活动,据说有些比较繁荣的县城里都有,比如涿县就有。

第三,对同性恋持这种价值评判的人常强调,这个人群里什么阶层、什么职业的人都有。关于这一点有以下说法:“梨园界百分之六十(不知道这个比例是根据什么得出的。)是同性恋。

“学生里也有,属于哑巴一类,玩完就走,不跟人聊天,脾气古怪,玩完连再见都不说。”

“在社会上活动的大学生不太多,一般人都喜欢大学生。大学生比一般人接受起来快,跟他们接触,一般不会引起他们的反感.他们比较胆小,有人和他们好上以后就骗他们,吓唬他们,说外面在抓人,让他们别出去。”

“据了解门头沟矿工人里有不少,特别有意思,他们只在自己圈里搞,从不到外面来。”

“饭馆业过去有很多同性恋。可能是因为全是男性,而且住在一起。徒弟当中流传着一句话:要想学得会,就和师傅睡。解放前的XX园饭店,男招待全都化女妆,专门提供这种服务。”

“军队和监狱里也有这种人。”

第一节、历史上的处境

(本节缺失。)

第二节、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

……者即使被偶然结识的陌生人殴打或抢劫也不敢报警。

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关于同性恋的法律开始明显放宽。在瑞典,一九九四年以前,法律是制裁同性恋的,但自一九九四年起,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卷入特殊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就不会触犯法律。由于同性恋经历对非同性恋少年的影响,可能会保持终生,所以法律禁止与十八岁以下的少年搞同性恋。

同性恋法律地位变迁过程中的最重大事件当推《沃芬顿报告》。一九五四年,约翰。沃芬顿公爵及一个著名的委员会开始检查有关同性恋的英国法律。沃芬顿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是:“除非社会通过法律机构专门去将犯罪与恶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否则就应保留一个由个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用简明的话来说,不关法律的事。这么说不是要宽恕或者鼓励私下的不道德。相反,强调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纯属私下的及个人的性质,是为了强调个人与私下的责任。可以期盼一个成熟的人会在没有法律惩罚的威胁下,自觉地承担起责任。”(拉里亚,第一七八——一八一页)沃芬顿报告以其将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划分开来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划时代的影响。

英国一九五六年颁布的《性犯罪法》规定,凡不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厕)双方同意而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鸡奸,不算犯罪;除此以外的鸡奸行为仍以鸡奸罪论处。一九六七年,英国法律终于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合法化。这一法律规定,年满二十一岁,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不算犯罪。但仍旧限定,参与者在二人以上或在公共场合的同性恋行为视为犯罪。此外,规定军事及警察机构人员中的同性恋行为仍属非法行为。

我们或许认为,法律不应惩罚自愿的、没有受害者的行为,但是在美国经历了长时间的清教统治后,“性即是罪”的观念仍有强大的影响力。对于某些行为,法律把社会看成是受害者。一直到一九六二年,美国各州的法律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的鸡奸行为都属犯罪行为,甚至在夫妻之间进行的口淫行为和肛交行为均属鸡奸罪。从一九六三年起,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了新的法典,不再严格禁止成年人之间双方自愿的私下鸡奸行为。一九七二年,康涅狄格州及随后有十九个州先后废除了鸡奸法令。但大部分的州仍然保留了鸡奸法令。

一直到一九七五年十一月,美国最高法院仍判定,弗吉尼亚州禁止双方自愿的私下的同性恋活动的法令十合乎宪法精神的,最高法院的裁决还引用了圣经的训诫。一九七七年六月七日,在佛罗里达州。还否决了一项关于保护同性恋者,不许在招工和分配住房时歧视同性恋者的议案。由此可见,同性恋要取得合法的地位是困难重重的。美国日前有二十一个州允许同性恋合法存在,其余各州同性恋仍属犯法,但只判处罚款和处罚涉及重罪的行为。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很少有人因同性恋行为被捕,因为这种行为多是在私人场所进行的。法律对同性卖淫和在公共场所中的同性恋活动加以管束,制裁往往是以猥琐、流浪、在公共场所周围逗留、拉皮条或向同性出卖男色等名义进行的。

在德国,十八岁以上男子与未满十八岁男子进行猥琐,或将自己供对方作猥琐行为者,处五年以下自由刑,并科罚金。若行为人犯罪时尚未满二十一岁,或犯罪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免除他的刑罚。

瑞士的有关规定为,引诱十六岁以下未成年同性男女,实施或使忍受猥琐行为者;或利用他人之穷困状态或公务或职务或类似的从属关系,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实施猥琐行为者;或以同性人猥琐为常业者,处以轻刑。致人死亡,而且这种死亡是行为者可预见的,处五年以上重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重刑。

在奥地利,有关同性恋的规定是,对于已满十八岁的男人与同性少年之间有猥琐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从事男性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性猥琐行为者,如不属于与少年猥琐的情形,处二年以下自由刑。

综上所述,西方各发达国家中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表现在,只要不违反以下三项原则,同性性行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这三项原则是(一)不涉及未成年者;(二)不在公共场所进行;(三)双方自愿。换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发生在两个成年之间的、自愿的、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据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承认同性恋同居者可以以家族名义纳税。一些法院确认了同性恋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不少教堂还公开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在这些国家中,一些同性恋组织要求对不雇用同性恋者的公司进行报复。他们自己开办自己的酒吧、舞厅和夜总会。有些人甚至进入了教会领导阶层和政府机构。在澳大利亚,由于他们一度控制了某地区的立法机构,结果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杨遂全,第八十二——八十三页)

第三节、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

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本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改变仅仅发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象中国、日本及其他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迁过程中,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评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本世纪初年,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首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

赫兹菲尔德本人作为德国犹太人、同性恋者和性学家,受到国纳粹德国的迫害,他在同性恋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调查中所接触的一些同性恋者就不赞同“第三性”的概念,认为自己是完全正常的男性,不是什么“第三性”。问题在于,究竟是只有证明了同性恋者在生理和心理上全都属于不同于男女两性的第三性,他们才应当拥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还是同性恋者仍就从属于原有的性别,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在九十年代的今天,似乎就连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了同性恋权利的现代观念的同性恋者。至于究竟这世界上是否存在着一种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女两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个须作深入研究的问题。

对于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产生过巨大影响的第二人当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恋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观点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虽然弗洛伊德还没有象现代人那样,认同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而坚持认为它是一种性角色认同的“倒错”。但却是他率先提出:医院是治不了同性恋的,因为它不是神经疾病。他的这一观点在一九三五年致美国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达得十分清楚。他在信中写到:“从来信猜想,您的儿子是同性恋者。您在谈到他的情况时没有使用”同性恋“一词,使我印象极深。我想请教夫人,您为何要避开这个词呢?的确,搞同性恋毫无好处;但并非恶习和堕落,也不算得是一种疾病,用不着为此害羞。古往今来,有许多极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恋者,其中有些是伟人,如柏拉图、米开郎基罗、达.芬奇等等。将同性恋视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极不公正和残酷的。如果您对我还信不过,就请读h。蔼理士的著作吧!”(转引自阮芳赋,第一九四页)蔼理士在这一点上与弗洛伊德观点接近,他曾指出:“我个人的立场一向以为逆转(倒错)是一种变态,而不是疾病。”(蔼理士,第二八九页)

迟至一九七三年,弗洛伊德关于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才终于被大多数精神病医生所接受,其标志是,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在一九七三年以压倒多数票将同性恋者从精神病患者的队伍中分离了出去。在此之前,同性恋一直被列在《美国精神病诊疗手册》上。这一事件极大地影响了一般公众对同性恋的看法。关于同性恋是否疾病这一问题,目前不少国家采取了一个既不认定是病也不认定非病的折衷方案,即那些自我认定有病的同性恋者就认定为有病;那些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适者则被认定为无病。在人们对待同性恋态度的变迁史中有过重大影响的第三个人是金西。他的理论特色在于从统计学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同性恋现象的新视角。

金西在谈到男同性恋现象时指出:“如果没有社会的禁忌和个人的内心冲突,同性性行为本来会比异性性行为多得多。”他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执行法律的官员能够象大多数人预料的那样具有效率,那至少有白分之八十五的男性青年人口可以判为性罪犯。”他还指出:“把同性性行为说成精神病或人格变形的观点,也已被我们上述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所推翻……。心理学家和临床医生一般都已不再要求一个人勉强顺从特殊的行为模式。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最有水平的心理医生已经不再试图改造病人的行为,而是致力于帮助他自我接受,并且引导他认识到自己并不必然与社会公开对抗……。当然,同性性行为者中也有一些人有神经症状,但往往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而不是跟社会……恐怕不是因为他们有神经病才去从事同性性活动,而是由于他们有了同性性行为并遭到社会反对,才产生了神经症。”(金西,第二一四页)在金西看来,神经症并非同性恋之因,而是同性恋之果。过去人们一向信以为真的“同性恋是疾病”的说法,不过是一个因果倒置的说法。

金西对同性恋的观点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彻底否定了对性活动作道德判断的作法,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即任何在生物学上可能的事物,其本身并不是内在有害的,因而不能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虽然这一观点一直遭人非议,但它却构成了金西对一种激进的性价值观所作的最重要的贡献。由于这一立场意义十分重大,我们以下引述了金西论点的精华,以便人们对他的论点有更加切实的了解。

首先他从统计学的角度提出问题:“审理因同性性行为而被捕的的人时,法官应该牢记:这个城市全体男性中近百分之四十的人,在其一生的某些时候也应该按同样罪名被逮捕,而且,这个城市所有单身男性中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人也都应该在同一年中按同罪被逮捕。”

其次,他从道德角度为同性恋作了辩护:“如果考虑到我们的数据得自于各个社会阶层、各个职业和各种年龄,那么那些努力强化性法律的警察和法官,那些大声疾呼强化法律(尤其是反“性变态”法律)的教士、商人和其他群体,实际上同性性行为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并不比他们那个阶层的其他人低……。有人会认为,不管同性性行为在总人口中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有多高,它本身的不道德实质就必然招来社会的镇压。有人则干脆主张:筛选审查所有的人,对任何有同性性行为倾向的人都加以“治疗”或“隔离”,这种行为就会被彻底消灭干净……我们的数据表明,如果照此办理,至少要隔离三分之一的男性。”

最后,在指出了这种作法本身的荒谬之后,金西又预言了同性恋作为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性质,并提出它是人类的能力的表现这一惊世骇俗的观点:“即使真的实现这一计划,真的把所有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从今日社会中消灭干净,人们也没有丝毫理由相信它的发生率会在下一代人中有任何实质性的降低。从历史之初起,同性恋性行为就一直是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它是人类拥有多种能力的一种表现,而这样的多种能力正是人类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西,第二一五——二一七页)考虑到四十年代末笼罩着美国社会的严峻道德气氛,金西阐述自己关于同性恋的观点的勇气实在令人钦佩,难怪他的著作能够振声发聩,使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为之一变。

在对待同性恋态度上形象最大的第四位人物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他的影响在我们看来,又是所有四位人物当中最为深刻的。马尔库塞在同性恋问题上的观点,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基调在于批判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蔑视爱欲和摧残人生,无情地揭示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人们丧失了完整的美感和爱欲这一事实。

马尔库塞的主要论点是主张使整个身体而不仅仅是生殖器官成为性感的主体和目标,所以他不但不反对同性恋,而且指出:同性恋是性欲讨厌服从生殖秩序而发出的抗议,是性欲对保障生殖秩序的制度提出的抗议。所谓“生殖秩序”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正规的性关系应当仅以生殖为目的,否则就是越轨行为。避孕的性交、不能生殖的异性性交和同性性交都是不道德的。按照这种逻辑,那些不知道性交与生殖之间的联系的人的性行为就是越轨行为;而那些以为同性性交可以受孕的性行为却不属于越轨行为了。

在马尔库塞看来,“性反常”本身无视生殖秩序的压抑的要求;坚持以快乐为性的目的。性反常者是与现实原则相对立的快乐原则的拥护者,因为性反常行为表现了某种不受时间空间和对象选择限制的性活动,表现了不受性器官限制的多种形态的性活动。他们对当代文明必然造成的部分丧失性特征的个人构成了威胁。马尔库塞并不是认为怎么做都可以,而是对所谓“性反常行为”加以认可,认为这种行为的基础是受到压抑的人类潜能与自发性的释放。他认为同性恋现象中包含着革命的潜力,是对生殖秩序的反叛,同时指明了某种更充分的爱欲意义,代表了肉体的可能性的充分实现。

除了对性行为的生育目的的反叛,更有人从美学角度来理解同性恋的爱欲。莱文森从这一角度提出的重要论点与马尔库塞的观点十分接近。他认为,在古希腊人那里,性属于美学领域。也就是说,古希腊人被所有的美的东西所吸引,而不论它属于男性还是属于女性。他们不注重对象的性别,只注意它是美的还是不美的。他们在男女两性之间不加区分,认为没有绝对的界限,没有只吸引此性不吸引彼性的东西。因此,在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吸引力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吸引力不以性器官的区别为基础,而是服从于秘密的美学原则。对象可以很容易地从男性转到女性,在性交色认同下可以认为是中性的。(莱文森,第四三——四四页)其实,弗洛伊德也表达过类似的思想,它指出:“古代于现代情欲生活的差别里最为惊人的是:古人看重本能本身,而我们太强调对象的重要性。古人视本能为万有之源,甚至不惜因而提升低级的性对象;我们则蔑视本能的活动本身,只有面对美好的对象时,我们才能从容其活动。”(弗洛伊德,第五一页)

总而言之,自从以上述各位大思想家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运动兴起之后,一种对同性恋的全新的观点迅速在公众中传播开来,即认为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象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即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人们对于这种有异于常人的少数人的行为方式有了更大的容忍度。

一九七八年,社会学家鲍曼对三二一名异性恋者的研究表明,他们对同性恋的态度比许多同性恋者和立法者宽容得多。他们中得大多数人不但不反对同性恋,反而赞成取消对同性恋的种种制裁措施。持这种宽容态度的人们具有下列特征:年轻、无宗教信仰以及交过同性恋朋友等等。(鲍曼,一九七九年)

尽管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性恋本人的自我评价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不可否认,仍旧有不少人继续保持着对同性恋倾向的否定态度。在一九八三年美国举行的一次民意测验中,虽然有百分之六十五的人认同同性恋者应当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但只有百分之三十二的人赞成把同性恋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来看待。尤其在发现了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这一事实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反感有所回升。美国前总统里根的助手布坎南在报上写到:“可怜的同性恋者,他们已经向自然宣战,而现在,自然正在施以可怕的报复。”无独有偶,我国一位性病专家在北京召开的爱滋病国际研讨会上居然说:“爱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者的惩罚。”在一九八三年夏天,一位美国牧师居然建议把同性恋者圈在一起,像对待有病的动物一样,把他们隔离起来。由此可见,人们对同性恋的厌恶和仇视还远未消除。但是,正如一位社会学家所说的那样:“在越来越多的地区,人们显得越来越宽容,总的趋势是,同性恋者正在逐渐取得应有的自由和权利。”(斯马,第八四页)

正文 第如四节、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

第四节、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

如前所述,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不外以下几种:同性恋是犯罪;同性恋不道德;同性恋是疾病;同性恋是性反常;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在中国,同性恋的地位和人们对它的态度一直是含混不清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自宋以降到民国,我国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道德规范一直可以概括为“百善孝为首,万恶淫为先”。然而,同性恋一直未被列入“淫”的范畴。从已故潘光旦先生收集的材料分析,中国的同性恋者并不拒绝履行娶妻生子的社会义务,这肯定也是同性恋不被重视从而免遭迫害的原因之一。我们的调查发现,这种现象依旧存在,而同性恋的处境也没有什么显著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显然把同性恋看作一种“性倒错”,有些同性恋者会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劳教,或通知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这样的事例并不多。最常见的情形是,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被拘捕后,很快就被教育释放。刑法上并没有有关同性恋的专门条文,对同性恋者采取干涉行动的往往是派出所和联防队员,主要出于维持治安的考虑。因此,同性恋在法律上究竟被视为罪还是错,始终是件模糊不清的事情。

在许多国家,同性恋即使非法,警方并不主动去拘捕同性恋者,因为同性恋是个人之间的隐私事,不涉及暴力和财产,对公众亦无显著的危害,故此警方也不愿多事。

我们认为,把同性恋当作罪犯来制裁,不仅在逻辑上有不能服人之处,而且实行中有难以克服的困难。这是因为人口中有一固定的百分比的人带有同性恋倾向,把他们看作罪犯,明显地不尽情理。我们只调查了城市居民中的同性恋者,有资料表明,在广大的乡村,同性性行为作为性释放方式被更普遍地采用着。如果把他们都当作罪犯来制裁,就更加不可能。因此,说同性恋是犯罪,只能是出于教条,在实际生活中找不出任何证据。

一部分同性恋者感到巨大的心理压力,其中有些人希望矫正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把这部分人看作病人是适当的。但是还有更大部分的同性恋者自我感觉良好,根本不想求医。一位专科大夫告诉我们,假如同性恋者自己不愿矫治,是被迫(由家人或警力强制)前来诊治的,他根本没有办法治疗。具体地说,近年来他接诊的七百多名同性恋者中间,真正想矫正的只占百分之十五,而其中能坚持治疗到底的只占这百分之十五的人中的百分之十五,确切地说,只有十七人。由此看来,笼统地把同性恋看作疾病,在实际上也不能成立。

国内有一本关于性变态的医书建议,把同性恋者看作精神病患者,由司法部门移交医院处理。这种建议首先低估了同性恋者的巨大数量。医院很难处理如此数量巨大又不是自愿求医的人口。其次,许多同性恋者不但不愿求医,而且把同性恋看作自己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部分。此类人士心智健全,性情温良,由医院对他们实行强制治疗,显然有违医学的人道原则。因此,把同性恋看作疾病是错误的。

至于说同性恋不道德,我们认为,由一部分同性恋者在一件事情上明显是不道德的,就是这些人结了婚,并且对妻子隐瞒事实真相,隐瞒自己的同性恋身份。这些同性恋者当中,有人自己也承认在这件事上事不道德的。除此之外,我们尚未发现有任何理由证明同性恋是不道德的。

认为同性恋是性反常现象的观点,只能说明同性性行为在众多性释放方式中,处于少数地位。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没有更多的意义。假如有人一定要说反常是可憎的,只能认为这是他个人的见解,公众不必赞同。左撇子、近视眼、甚至长得极端漂亮得女人,在一般人群里看,都是反常的,他们并不因此变得可憎。如果有人坚持认为这些人也多可憎,我们更不必赞同。

以同性恋为可供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这不仅是一些同性恋者对自己生活的看法,也是当今社会中相当大的一个比例(美国:百分之三十二)的异性恋者表示可以接受的观点,从迫害异端,到蔑视少数派,到能够容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一步步走向进步,走向文明。中国这个古老的文化也会卷入这个潮流之中,逐步走向宽容,走向文明。正因为想到这一点,我们对这个古老文化的前景才有了信心。

简单地比较东西方两种文化,可以得到这样的看法:西方文化注重人的感情和对各种事物的科学态度;东方文化则倡导存天理灭人欲,人的感情这一领域处于整个文化的阴面,被各种教义和规定忽略了。我们可以说,对同性恋现象的道德思辩,在历史上完全被忽略了。我们还可以说,这种思辩在未来不可被继续能忽略。这是因为,在现代中国,感情、欲望这类事物的分量正在加重。比如在一世纪之前,夫妻间的感情在社会的天平上是无重量的;而在现代则已受到重视,甚至可以作为结婚和离婚的理由。虽然社会中有很多人对此尚不习惯,但是这种趋势已经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了。据此我们预言,同性恋现象再不可能长久地游离于社会的视野之外,中国人迟早要对它作出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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