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关于医疗事故的报告 - xp1024.com
《人命关天·关于医疗事故的报告》


第一章 生命的哀歌 一、冤死的魂灵

<h3>生命是怎样失去的?</h3>

1998年的春节来临了,但春节喜庆的气氛却没有降至家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佗城镇灵江管理区的黄焕枢一家。一想起自家在不到20天的时间内,就连演两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间悲剧,黄焕枢老人就禁不住泪流满面——

1997年8月3日下午3时左右,黄焕枢老人的儿媳邬淑英感觉身体不舒服,就到管理区接生员侯桂英开设的小药店看病,拿了些许药片。邬淑英回家服过药,病未好转。8月4日下午5时左右,她又前往侯的小药店求医。但她没有想到自己求医的脚步竟走上了死亡之路。

侯桂英诊断邬淑英患的是重感冒,便开了10%葡萄糖500毫升+安苄青霉素1.5克+柴胡2支,对其进行静脉注射。过了半个小时后,邬淑英忽然痛苦地呻吟起来,她的脸色慢慢变青,呼吸也急促起来,出现了大小便失禁等症状。侯桂英发现情况不太妙,赶紧给邬淑英注射肾上腺素进行抢救。佗城医院医生黄兵闻讯后亦赶来帮助抢救。邬淑英费力地抓住黄医生的双手叫道:“救救我,我好难受。”邬淑英浑身颤抖,五官扭曲,在和死神抗争了数小时后,于当晚10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黄家一时哭声震天,邬淑英的儿子黄龙建和女儿黄妙扑在邬淑英身上哭叫着要妈妈,稚嫩而又凄厉的哭声催人泪下。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报道,侯桂英只是一名乡村接生员,并没有取得《医生(士)技术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规定,侯桂英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但她依然开了药店,有板有眼地行起医来。

侯桂英在给邬淑英进行静脉注射时,严重违反药物配伍禁忌,将明文规定用于肌肉注射的柴胡用于静脉注射。她对此的解释是,以前也曾给别人这样静脉注射过,并没有出事,而且有位病人还说注射后觉得挺舒服。经龙川县公安局的法医鉴定,邬淑英系因侯桂英采取的治疗措施不当,导致药物反应,休克死亡,属医疗事故。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被一个接生员的所谓医疗经验无情扼杀了。龙川县公安局以非法行医罪向该县检察院报捕,要求逮捕侯桂英。

邬淑英死了,黄焕枢老人不敢让正在服刑的儿子黄小青知道。但黄小青还是从《南方日报》上获悉了妻子被无证医生侯桂英“治死”的消息。看完报道后,黄小青当场昏倒在地。8月23日,悲痛欲绝的黄小青亦随妻而去。不到20天,儿媳、儿子相继死去,本就多病的黄焕枢老人经过连失亲人的无情打击后,身体更糟了。

如果说侯桂英是冤死在无证行医的乡村医生手里还可以理解,而罗太荣却是惨死在北京有名的海淀医院,这不禁让人疑惑:哪里才有我们的安全?

20分钟之前,她还和丈夫拉着家常,20分钟后,她就离开了这个世界,匆忙得连句遗言都没留下。

“妈妈,你怎么会死呢?怎么会死呢!不是说马上就可以出院了吗!”小女儿曹利萍的哭喊声,在海淀医院内科三病房里久久回荡着。

据沃文佳、吴晨光的报道:1998年10月28日,罗太荣因肺心病住进北京市海淀医院。为了缓解病情,医生开了一种叫“罗氏芬”的药物进行输液治疗。打上点滴不久,罗太荣就感觉心情烦躁,浑身发痒。“她对这种药过敏。”医生将此情况记录在罗的病历上。

日子一天天过去,罗太荣的病情出现转机。由入院之初的吃不下东西到渐渐有了食欲,灰黄的脸色也泛起红光。“妈妈可以到外面散步了!”罗太荣的孩子们欢呼起来。他们和母亲憧憬着,来年春天一定到颐和园走走,病房里的空气实在是太沉闷了,孩子们还要好好为父母庆祝一番——1999年是老两口金婚之年。

1998年12月初,正当罗太荣为出院做准备时,流感突袭北京。身体虚弱的她未能幸免,二次感染发烧。

1998年12月6日下午2点,罗太荣烧到39度。大女儿曹维亚忙到护士站找大夫,恰巧罗的主治医师夏艳休息,只有内三科主任张家保在场。

“张大夫,我这次又不好了……”看张家保来到病床前,罗太荣眼神中充满渴求。张家保先让护士给罗打“柴胡”退烧,见效果不大,又做“青霉素”皮试,结果病人对“青霉素”过敏。于是,他让护士给罗吊起了点滴瓶子。罗太荣眼看着一种不知名的淡黄色液体一滴滴注入自己体内。

“滴答、滴答……”罗太荣和丈夫、女儿聊着天。

“滴答、滴答……”罗太荣感觉呼吸困难。

“滴答、滴答……”罗太荣双手变得冰凉,五官扭曲。

曹维亚冲向护士站,但此时张家保主任已不在那里。惟一的一名值班护士看到眼前“吵闹”的家属显示了一名医务工作者的威严:“回到病房等着,你们在这儿我怎么工作?”

张家保匆匆赶来后,连续为罗太荣量了几次血压,每次都下降不少。而后,张家保把曹维亚和罗太荣的丈夫曹福治叫到护士站。“罗太荣很危险。”张告诉他们。

“这是怎么回事?半个小时之前,您不是还说她没有什么危险吗?”正当曹维亚焦急地询问时,哭声已经传来——“奶奶不行了!”护士小张跑到曹维亚面前。

1998年12月6日,这一天冬季不常下雪的北京飘起了片片雪花,似乎向人们诉说着什么。飘飞的雪花中,罗太荣这位69岁,从教近40年的老师离开了人世。从打点滴到死亡,只有20分钟。

这一夜,冷冷清清,凄凄惨惨。眼看着与自己相濡以沫50年的老伴撒手西归,一夜之间,曹福治原本花白的头发竟成霜雪。但更让他心痛的是老伴的死因。

曹福治认为,罗太荣虽因二次感染引发高烧,但远未到病危的程度,院方对她病情的分类是“绿卡”(一般病人)。所以,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原因是张家保违反用药常规。

“后来我才知道,张家保给我老伴打的点滴是一种叫‘西力欣’的药液。”曹福治说,“这种药和让罗太荣过敏的‘罗氏芬’都属于头孢菌类药。而在‘西力欣’的使用说明上,清清楚楚地写着:〔禁忌症〕:对头孢菌素过敏者。说明中还特别强调,对‘青霉素’过敏者慎用。”

值得一提的是,罗太荣辞世时,她的二女婿——一位医务工作者赶到病房,听说张家保给母亲用了“西力欣”,当时就质问道:“病人对‘罗氏芬’过敏,你们怎么还给她用‘西力欣’?!”在场抢救者无一作答。

从医多年的张家保不是实习医生,而是内科主任,对药品说明书上的“禁忌”二字应该有深刻而专业的领会。“老伴没有了,我是眼睁睁地看着她离开我的,而我却无能为力。”站在妻子遗像下的曹福治显得那么孤单而无助,他几次哽咽,“此事是院方的责任,赔偿是他们的义务,但我们更希望通过此事给海淀医院提个醒——不要再让此类事件发生了,谁家摊上这种事都不好。现在我们多次与院方交涉,他们的态度是——你们开个价!这让人心里更加难受……”

不只是曹福治感到难受,我们每一个闻知此事的人,也会感到难受不已——人命关天,医务人员怎么能这样大意呢?什么人都可以偶尔大意一次两次,惟有医务人员,是一次也大意不得的!

<h3>鲜活的龙凤胎被医生判处“死刑”</h3>

悲剧发生在1998年5月5日。据杂志1998年第8期报道,当晚7时,四川省中江县广福镇中学教师白万能和他的二姐白君搀扶着妻子姜文来到文福镇中心卫生院。姜文即将分娩,苍白的脸上虚汗直淌。

卫生院已经下班,妇产科当班医生李蓉接待了他们。李蓉身边还带着个孩子,她把小孩安顿在手术室外玩耍之后,用一种极其开恩的口吻对白万能夫妇说:“本来今天晚上有人约了打麻将的,要不是你们,我就去了。”

看着大汗淋漓、痛苦万状的妻子,又看看漫不经心的医生,白万能心里隐隐约约有一种不祥之兆,暗暗祷告:可千万别出事呀!

李蓉看了看阵痛中的姜文,吩咐道:“先去做个B超再说。”B超显示胎儿心率每分钟137次,胎位正常,属于一级胎位。此时李蓉拿起单子问:“孩子怀了多久?”

白万能回答:“是去年9月15日停经怀孕的。”

正说着,姜文感到一阵剧痛。李蓉看了看说:“宫口已开,孩子快生下来了。”

8时,姜文顺利产下一女婴。正当白万能刚想松口气,突然见大汗淋漓的姜文仍痛苦万状,肚子还高高挺起。李蓉慌了,她在疑惑中自问了一句:“莫非是双胞胎?”她叫姜文再使劲,果然,姜文又产下一男婴,一男一女龙凤胎!

两个娃娃哭声响亮,手脚都在动,并睁开了亮亮的眼睛,当父母的别提多高兴。姜文在白万能的搀扶下抬起身子,看着两个孩子艰难地一笑。

这时,值班医生李蓉却说:“没满月,养不活。”她没有对孩子进行消毒,也没有剪脐带。

一听这话,满心欢喜的白万能夫妇像掉进了冰窟,白万能嗫嚅着问:“为什么?”

“没满月就养不活!”话音刚落,李蓉双手一撮,把两个没剪脐带仍在哭的婴儿放在了冰凉的水泥地上。

白万能急了,一个劲请求道:“孩子还在哭还在动,求你想想办法呀……”

李蓉不屑地说:“这种事我见多了,哭几下动几下,这是正常现象。只要大人安全就是万幸了,你们还年轻,以后还可以生嘛。”

姜文“哇”地痛哭起来,白万能想安慰妻子,不料自己也跟着哭了起来。

李蓉麻木地走过来,手一伸:“你们把安葬费交了,每个死娃娃5元,一共10元。”

白万能泪眼迷离地看着李蓉,再次哀求道:“孩子还在动,求你尽最大可能救救孩子……”

李蓉变得极不耐烦:“没满月,就养不活!”

万般悲哀的白万能看了看两个孩子,果然没有了动静,也没有了哭声。恍惚中,他觉得两个孩子死了,他的心也死了。他颤抖着掏出10元钱递了过去。

李蓉接过钱,吩咐道:“把两个死娃娃放到厕所边去,回来后把手术室打扫干净。”说着领着孩子睡觉去了。

万念俱灰的白万能不知道自己是怎样把两个孩子放到厕所边的过道里的,也不知是怎样把手术室打扫干净后扶着哭得欲生欲死的妻子回家的。晚10点,大雷雨来了。两个刚出生不久的“龙凤胎”婴儿就在凄风冷雨中度过了整整12个小时。

第二天上午8点,李蓉来到陈刚禄的家里,叫他去把卫生院厕所边的两个死婴埋了。陈刚禄是广福镇一位以捡垃圾为生的人,凡是卫生院有死婴,他都负责埋葬,埋一个死婴医院付他5元钱。

他背着背篓来到卫生院厕所,果然有两个连着胎盘的死婴,他下意识用脚踢了一下。这一踢让这位专埋死人的人也吓得目瞪口呆:两个“死婴”是活的!连着胎盘的孩子手脚都在动,浑身布满了殷红的伤——不知是老鼠还是蚊虫咬的。

陈刚禄忙跑回来对李蓉说:“娃娃还是活的!”

李蓉一听也显得惊惶失措,半晌,她小声对陈刚禄说:“你去把他们处理掉……”

陈刚禄气急了,一双眼睛瞪得老大:“我只埋死的,不埋活人!我不稀罕你的钱!”说完,气冲冲地走了。

李蓉这时才意识到出了大事了。她急急忙忙地跑到白万能的二姐家:“娃娃还在动,赶快去抱回来,看还养不养得活。”

在众多医生的围观中,悲伤不已的白万能的母亲和他的二姐一人抱起一个娃娃。只听见有医生啧啧感叹:“这两个娃娃从昨天晚上8点到现在9点,12个小时了,昨夜风大雨大,还没冻死,真是命大……”

这时,李蓉终于拿起剪刀,从事她本应该在13小时以前做的工作,剪掉了两个孩子的脐带。剪时,两个孩子都大哭了一声——那是生命的声音!

李蓉说:“快把两个孩子送到县医院,那里条件好些,也许还能活……”

白家立即叫来出租车,白万能的母亲和姐姐把两个冰凉的孩子贴在自己的胸膛上,用身体温暖这两个苦难的孩子,闻讯而来的白万能目光痴呆,脸色煞白,他的眼里流的不是泪而是血。白万能和妻子都是教师,每天站在讲台上面对的都是人家的孩子,没想到自己的孩子一出生便惨遭如此厄运。记得孩子还在肚子里的时候,小两口设计好了未来,他们给孩子做胎教,放轻音乐,让姜文多吃营养品和水果,目的就是让孩子健康聪明。他俩早就给孩子取好了名字,生男孩就叫“白天”,生女孩就叫“白雪”,顶天立地,高洁冰清。没想到生了个龙凤胎,正好两个名字都用上了。可这场灭顶之灾让他们所有的梦都破灭了。白万能望着两个奄奄一息的孩子,他在心底给孩子改了名,一个叫“苦儿”,一个叫“难儿”。

上午11时,龙凤胎婴儿被送到了中江县人民医院,医院立即进行了全力抢救。当时男婴一分钟只有五六次呼吸,心率只有40来次,女婴的情况稍好些,但呼吸很浅,两个婴儿均全身发绀,生命垂危。尽管该院医生竭尽全力,但为时已晚,男婴于当日下午3时停止呼吸,女婴则死于当晚9时。

孩子走后,白万能和姜文几天都吃不下饭。每天吃饭时,白万能的母亲都要伤心地大哭一场。

龙凤胎婴儿死亡事件经报纸披露后,在四川省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中江县广福镇的父老乡亲都哭了。许多群众异口同声发出了疑问:“这样的医生配当医生吗?”

1998年5月24日,中江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经过认真分析,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结论:“龙凤胎”死亡属一级责任医疗事故,责任人为中江县广福镇中心卫生院妇幼医生李蓉。鉴定委员会认为:李蓉在实施助产过程中不严格执行产科常规,对两个早产儿没有及时处置脐带,没彻底清理呼吸道,没包裹、保暖,主观认为“属于早产儿,各脏器发育不健全,为未成熟儿”,而不实施医疗救助,这是严重失职、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酿成本事故的主要过失。该委员会认为,致本案两早产儿死亡的主要疾病是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受雨夜寒冷12小时是发生呼吸道并发症的重要原因。

至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龙凤胎”婴儿冤死事件终于真相大白,当事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不管处罚结果如何,那对冤死的婴儿却再也不能睁开眼睛,他们的死亡带给白万能夫妇的伤痛是永远而刻骨的。而我们的医务工作者是否能从中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救死扶伤”才是医生的天职,而绝不是冤“杀”性命。

生命是可贵的,愿我们每个医务工作者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每一个人的生命!

<h3>一个青春少女生命的最后8个小时</h3>

只是一个不小心,来深圳打工的年仅22岁的打工妹胡佳从楼梯上摔了下来。摔落处并不太高,离地面只有四五级台阶,可是由于送至医院的一个误诊,一条年轻的生命永远失去了,一个家庭的悲剧也就此拉开了序幕。这是1997年11月13日的《江南晚报》和1998年第1期的《深圳青年》相继披露的一件不堪卒读的医疗事故。

1996年5月10日,是安徽打工妹胡佳在深圳某印刷公司试用的第三天,也是她来深圳的第十个日子。这天早上约9时30分,她从楼上的办公室下来准备去送货,突然想起有点东西忘了拿,为了不让司机久等,她跑步上楼,跑步下楼,就在离地面还有四五级台阶的时候,她脚一滑,从简易的钢板楼梯上摔下来。当时,她感到左腰间疼痛剧烈。同事们把胡佳送到深圳市妇儿医院。医院大夫接诊后测血压正常,建议转诊。大约上午10时30分,胡佳来到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就诊,医师诊断为左第三腰椎横突骨折,留院治疗。事实上胡佳的肾脏已受到严重损伤。此时的胡佳神智清醒,尚可步行,并用手机与在香港的父亲通了电话。当父亲问她的伤重不重,是否需要家人赶去时,她对父亲说,医生说只是骨裂,躺两个星期就好了,别为我太担心了。

可是8小时之后,这名打工妹却因左肾严重破裂未得到及时治疗并大量失血引发休克,而结束了她年轻的生命。

胡佳被诊断为左腰椎横突骨折留院治疗后,由医师武某接诊,血压检测12/7千帕,给予二级处理,中药治疗。中午12点左右,胡佳的腰痛得受不了,在病床上动来动去异常烦躁。这是第一个抢救时机,但医护人员看了看,没有怎么重视。中午2时许,胡佳的陪护向值班的李护士反映患者腰痛难忍,李护士未加重视,只给了患者两片止痛片,并私下说:“一点点毛病,这么娇气。”下午3时40分,胡佳觉得疼痛加剧,再次要求陪护请医生看看。这是第二个抢救时机。5分钟后,武某到病房查看情况,发现病人脸色变黄、脉搏细弱,化验血色素偏低。这种情况表明患者已大量失血,可也未能引起这位医师的足够警惕,他仅给予病人输液及抗生素治疗,并说“这是骨折的正常反应”。下午5时左右,武医师向科主任、副主任医师王贵金汇报了病人的情况,王主任也只是简单听取了汇报,没去病房检查。痛苦中挣扎的胡佳像是面对一堵没有反光的墙,所有危险的征象都被漫不经心地忽略了,最后的抢救时机擦肩而过。

这时距胡佳进院已是7个小时,死神终于不耐烦地跨进了医院的门槛。下午6时,胡佳病情恶化,呼吸急促,肢冷,测不到血压。6时27分,胡佳抢救无效死亡。这个在妇儿医院检测时,血压基本正常的年轻打工妹,在入住平乐骨伤科医院8小时后,由于误诊误治,从肾体里慢慢渗出3000毫升血,最终被送上了死亡之路。

其实,只要做一个简单的B超,就能发现症结,迅速抢救就能挽回这名年仅22岁的青春少女的生命,但在这专家云集的现代化医院里,却没有人考虑这个应该考虑的问题。就是在胡佳死亡一天之后,即5月11日,该院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依旧没有找到胡佳的真正死因,却错误地判断其死于脾破裂继发失血性休克。四天后,深圳市检察院法医解剖尸体查明:胡佳系左侧腰部受钝力作用,致左肾严重挫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1996年5月24日,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胡佳的死亡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认为:胡佳死亡案属于一起以技术性为主的医疗事故。1997年2月26日,广东省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复议,结论一致。认为主诊武医师“缺乏认识与经验,主要是属于业务技术能力所限而造成患者死亡,本例属一级技术事故”。尽管胡佳亲属不同意此结论,但这是必须认可的医学界的最终鉴定。

胡佳生前是个纯朴可爱的女孩。她生长在安徽合肥一个知识分子家庭,父母曾在话剧团工作。据她的父母讲,胡佳善良懂事,性情温顺。胡佳的爷爷奶奶在香港,父亲与姐姐先迁过去,母亲和她也在逐步办理。1996年春天,胡佳放弃了合肥的一次极好的工作机会,来到深圳。离合肥的前一夜,母亲在剧团加班配音,胡佳把家里彻底清洁了一遍。胡佳到深圳之后,还舍不得一个人去“世界之窗”,说要等妈妈来之后一起去。没想到20多天后,母亲得讯星夜奔往深圳,见到女儿是在太平间。

胡佳死亡后,其父母及姐姐和一些亲属纷纷从香港和内地赶到深圳,料理后事。胡佳的奶奶在香港听到噩耗后突然中风,至今瘫痪在床上。胡佳的父母说这一两年里都活在思念女儿的恍惚中,那是一个家庭永难消散的阴影。

胡佳之死,是医疗技术事故,但终究绊倒在行医者“责任”的石头上。白衣天使本应能够改写这一页黑色的病历,但他们却放弃了这个机会。掉以轻心与麻木不仁相距有多远?医术匮乏与徒有虚名界限有多大?这已不止是一家医院的隐患。医生的从业素质、医院的服务效率、医界的管理体制,关乎人的生命健康,此医此病,谁来医治?

<h3>一名农村产妇之死</h3>

几年前,河南省睢县范洼乡君王城村的王云起经人介绍与大他3岁的邻村姑娘王艳萍喜结连理。老天偏偏不长眼睛,同龄结婚的青年一个个都抱上娃娃,单单王艳萍患了个习惯性流产。转眼几年过去了,夫妇俩心急如焚。盼子心切的小两口一合计,决定抱养一个小女孩。小女孩抱回不久,王艳萍又怀孕了,经医院检查,结果一切正常。这一个大喜讯,让王家老少喜上眉梢。多少个夜晚,这对小夫妻偎依在一起,甜甜地为将来出生的小宝宝筹划着……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1998年7月12日早晨,王艳萍刚一起床,感到肚子出现阵痛。王家父子慌忙把她送到范洼乡卫生院。医院里惟一的妇产科大夫李桂荣检查后认为,王艳萍生产的时间到了,她没有让王艳萍在卫生院生产,而是悄悄嘱咐王家父子,把王艳萍拉到女儿的个体诊所由她接生。

据《法制与新闻》杂志1999年第3期和《读者周末报》第283期的报道,李桂荣的女儿王玉霞的个体诊所有三间房子,最外边一间卖卫生纸,中间一间是住室,从住室往里走,才是她的个体诊所——诊所连一个牌子都没有。诊所里有一张硬板床和一些简单的医疗设施。

李桂荣随后也从范洼乡卫生院赶来,她让王艳萍到院子里活动活动。

经过撕心裂肺的阵痛,下午1点55分,孩子顺利产下,李桂荣给婴儿做了简单的处理,开始拉胎盘。李桂荣说胎盘大,一个劲往外扯,王艳萍疼得嗷嗷直叫,全身大汗淋漓。一个多小时后,胎盘扯了下来,但同时被拉出来的,还有王艳萍已内翻变形的子宫。在乡医院从事妇产科工作20余年的李桂荣在范洼乡给许多孩子接过生,却不知道自己拉扯出来的东西是子宫,而误认为是肿瘤。看着鲜血从王艳萍的下体汩汩流出,她不由自主接二连三地嘀咕:“我接生20年啦,没见过这样的,你们赶紧住院。”说完,她转身拨打了120叫救护车。放下电话,在产妇极度危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把产妇抬到平板车上,让家属拉到范洼东门外去等救护车。

看病要花钱,王云起立即回家筹钱去了。他半小时后赶回范洼还未见救护车的影子。从县城到范洼不过30里的路程,按说30多分钟就该赶到。这真正是急惊风碰到了慢郎中,王家人心急如焚,只好一边由公公、婶婶步行拉着平板车载了王艳萍往县城赶路,一边由王云起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

当王化文等人步行4华里行至毛岗寺村,才迎面遇上了120急救车。王化文与周围群众一起,七手八脚把王艳萍抬到120救护车上,车上两名医生不闻不问,也不检查,救护车开上就走。当车子走到许天寺村东头,王化文发现儿媳妇脸色蜡黄,极不正常,他小心翼翼地问医生:“你们怎么不(进行)抢救,又不打吊针(输液)?”“俺没带吊针,你们在那里(指李桂荣处)怎么不挂个吊针呢?”医生的回答,使王化文与亲人心里接受不了。

“你们不带吊针,不带氧气算啥急救车?”王艳萍的二婶显然有些激动。

救护车驶过大约5华里,王化文见儿媳情况越来越危险,如果不抓紧时间,将危及生命,他又问医生,“你们没带吊针,打个小针不行吗?”

医生说:“打小针不起大作用,需要输血。”

在王化文的催促下,司机说:“八里屯有个卫生院,咱到那儿抢救!”

在八里屯,挂一瓶20元的吊针,结果针都没扎进血管(到县城王化文才知道儿媳妇插针处起了个大疙瘩的原因)又向县城驶去。

这时儿媳已奄奄一息,王化文急得欲哭无泪,王艳萍焦黄的脸色有些发紫。王化文请医生听听儿媳有没有出气儿,心脏是否跳动,他怀疑儿媳怕是不中了。

医生俯下身,因车在行走,听不清楚,就给她做了几次人工呼吸。王化文焦急地催促他们快点赶往医院,拉响警报。司机没有理会,医生建议到城隍医院抢救。在城隍医院,妇产科医生说,院长不在,你们赶快走吧。120急救车把王艳萍拉到东关睢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经检查,人已停止呼吸。王艳萍死后,其家人深感她死得冤枉。第二天,王家人找到李桂荣。李桂荣认为随胎盘扯下来的是肿瘤,并且一口咬定是块恶性瘤。王家不懂医术,但在报纸上曾看到妇女长了肿瘤就不能怀孕,怀孕就不会是肿瘤。

第三天,王家再次寻到李桂荣家。李桂荣一口咬定王艳萍就是长了肿瘤,说话间李的丈夫怒气冲冲过来帮着妻子,双方争吵起来,“让法医鉴定,咱们法庭上见!”王家拂袖而去,两家闹得不欢而散。

1998年7月22日,睢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此案进行事故鉴定结果认定:其一,接生诊所为无证行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接生医生李桂荣没有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个人技术合格证书,私自无证开业诊所接生,违反了《母婴保健法》;其二,接生诊所设备简陋,不具备起码的接生条件;其三,接生人员对第三产程认识不足,婴儿娩出后,违反操作规程,扯拉胎盘时间过长,当子宫内翻出后,误认为是肿瘤,诊断不明确,没有及时抢救处理,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孕妇失血过多,出现失血性休克,导致孕妇死亡。由此,此案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李桂荣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可这对于死去的王艳萍已没有什么意义了,她没来得及给刚出生的孩子喂一口奶,甚至没来得及好好看一眼自己怀胎十月的孩子,便永远闭上了双眼。而这个刚刚落地就被夺去了母亲的孩子,未来的道路将是多么地坎坷多么地艰难!

第一章 生命的哀歌 二、生命的控诉

<h3>生命不是吹熄了还可以点燃的蜡烛</h3>

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而生命又是如此脆弱,它不是吹熄了还可以再点燃的蜡烛,而是破碎了就无法再复原的瓷器,因此,有人说,医务人员是瓷器搬运工,不能有任何的闪失。

我们的医务人员是否都有这样的感受呢?现实却给了我们不容乐观的回答:许许多多的生命就是“摔碎”在医务人员的冷漠与大意里……

1991年9月的一天,某市中医学院女学生祁瑶被开水烫伤后,被送到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在进行静脉补液时,祁瑶出现呕吐,呼吸不畅。其父亲向医生反映,医生说:“我已交班了,跟值班医生说去。”其父亲去找值班医生,回答是:“不要紧。”后来祁瑶痛苦难熬,呼吸困难,其父亲再次去找医生,正在聊天的护士说:“今天周末哪有医生。”第三天早晨,祁瑶抓喉咙蹬腿,拼命挣扎,其父亲跪地呼救,这才来了护士,推来氧气瓶,偏偏氧气瓶漏气。邻床病人摘下自己的氧气瓶给她用。10多分钟后,一位医生才拿来器械准备插管,捏了几下皮球,咕哝了一声“怎么是漏气的”,便撒手离开了病房。

祁瑶的双手在空中无助地比划着,想抓住生命的最后一线希望,但却永远地失落了。一个正值豆蔻年华的少女,仅仅只是开水烫伤了一点皮肤,却在这家现代化的医院里这样结束了生命……

病人的生命遭遇到我们最依赖的白衣天使的轻视与践踏,我们不知道,这是病人的不幸还是白衣天使的悲哀?!

一位当年战斗在法卡山前沿阵地上的副连长更是不无愤怒地控诉说:“这难道仅仅是医疗事故吗?人性、良心、道德呢?一张死亡报告单可以不了了之,可我白白地丧失了四个亲人,家破人亡,多么痛心!……我万万没有想到,我们在前方流血、牺牲,后方的妻子却被医院看不起,这些人的医道,良心何在?发生这样的事件,完全是由于妇产科玩忽职守造成的。我悲哀,在前线我躲过了敌人的枪炮;在后方,妻子却死在自己的人手中!……”

悲剧发生在1988年6月10日,他的妻子——湖南株洲市某厂初孕三胎8个月的陈坚,在母亲的陪伴下走进了医院。

她脚水肿得厉害,血压偏高,想住院观察。但医生既不检查,也未询问病情,便将高危妊娠的她打发回家。

6月12日,陈坚在高血压普查站的医生催促下,再次前往医院。26日,陈坚干咳,呼吸困难,想做检查,而医生却说:“是双胞胎,毛毛压迫血管,没什么关系。”

就这样,陈坚的病症一天天加重,腹部肿得发亮,受尽折磨,其亲属要求剖腹产,而医生却说:“不到37周,不能剖腹,你懂什么?……”

其实到7月2日已37周过两天。

7月3日晚,医院在不与家属商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打催产素,用吸宫器拖下了三个男婴,拖下来后又不及时进行抢救,结果全部成熟、发育正常的三个男婴当场死亡。

悲剧还在继续发展。陈坚因多胎,产后流血太多,脸色苍白,血压失常,医生似乎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可是,要输血,没有!血型,不知道!取血记帐单,翻乱抽屉找不到……她们便要亲属拿钱,晚上12点到市里买两瓶血。然而,辛辛苦苦买回的血她们并未及时输入,直拖到第二天。

7月11日,陈坚终因引产消毒不严、操作马虎、产前不积极预防感染,导致产后严重败血症和一系列并发症而死亡。

这样的医院,何以有安全感?

真不明白,救死扶伤的“天使们”的道德和良心何在?病人的亲属询问病情,得到的是指责;抢救病人时,医生从病房出来大喊:“谁是陪护,医生在抢救,还不去买点冷饮来,汽水也好,雪糕也好嘛!”陈坚的母亲只好扔下奄奄一息的女儿,借了钱急急忙忙请人买来40多支雪糕、2斤蛋糕、100多瓶汽水。

这怎么不让人心寒呢?

军人保卫了祖国,却没有人来保护他的妻子和孩子!

最令我们可怕的不是癌症,不是艾滋病,不是霍乱、天花、鼠疫,而是医院的管理混乱,是医务人员的冷漠无情与玩忽职守!

法国哲人蒙田指出:“在我们所具有的一切缺点中,最为粗鲁的乃是轻视我们的生存。”医疗事故,便是轻视我们生存的最大悲剧!

<h3>流血的“红十字”</h3>

1992年10月3日的《辽宁日报》报道:1991年7月6日,辽阳市白塔区东站委44岁的居民姜凤琴,因严重头痛到辽阳市急救中心就诊,做了Ct检查,未发现异常。

7月7日,姜凤琴被转到辽阳市中心医院内四科病房住院,7月8日,医院给姜凤琴做了“腰穿”检查,也没发现病因。7月9日下午,姜凤琴病情加剧,15时许,昏迷过去。16时,姜凤琴的弟弟姜跃辉找来内四科谢有仪主任,谢给姜凤琴挂了一瓶250毫升的甘露醇。

谢给一位副院长打电话,这位副院长说有客人,让他找内科主任刘汉高急会诊,可是当谢写完医嘱,下楼碰到刘汉高时,刘的回答却是:“非得那么急吗?什么病?我一会儿再去。”谢也没等会诊医生到,就抛下病人不管,回家吃饭去了。

熬到18时,接班大夫徐宏给姜凤琴检查一下说没事,姜跃辉说:“我姐都昏过去了,给点药吃吧!”徐宏说:“不知道啥病不能乱给药。”

姜跃辉急得直跺脚,他隔半小时后又去找徐大夫,得到的是同先前一样的回答。又等了10分钟,姜跃辉又一次去问,这时徐宏给刘汉高家打了电话催促,刘当时正欲吃饭。

临近19点,急会诊迟到了两个多小时的刘主任,给姜凤琴检查完毕,根据入院时做的Ct(入院做Ct时病人神志尚清醒,而此时病人已昏迷)下完医嘱后对姜跃辉说:“正常,没有病!”之后,便同徐宏到医生值班室聊天去了。姜跃辉到值班室去问:“刘主任,我姐姐昏迷是不是臆病?”刘说:“你回去看看你姐尿床没有?”一会儿,姜跃辉回话:“刘主任,我姐尿床了。”“尿床了就不是臆病,臆病不尿床。”“做个增强Ct行不?”“用不着,你姐Ct正常,你回去吧,没事。”

22时许,姜凤琴呼吸更困难了,有点像打呼噜的声音,且又尿床了。姜跃辉推门走进医生值班室恳切地说:“刘主任,我姐又尿床了,你快去看看吧!”这时徐宏说:“尿床有什么好看的!你信不着上别的医院治去,主任专家告诉你的话你还不信。”刘也说:“没事儿,等明天给检查检查。”姜跃辉回到姐姐身边坐立不安,看到姐姐像死人一样,脸色发紫,喘气呼噜呼噜的。

23时40分,刘汉高走出值班室。姜跃辉迎上前拽着他胳膊央求:“大叔啊!你再进屋给看看吧,我姐比原先还重了,都没好气儿了。”“不行,送我回家的车在外面等着哩!”此时,刘汉高离姜凤琴的病房只有四五步远,却说:“你有事找徐大夫。”

10日凌晨3时左右,姜跃辉又敲开了徐大夫的门。徐问:“你姐平时睡觉打呼噜不?”“我姐平时打呼噜。”“白天折腾了一天,她睡实了就打呼噜呗!”隔不到半小时,姜又找徐大夫,同样又碰了一鼻子灰。

10日凌晨5时20分,姜凤琴的哥哥、妹妹赶来,姜凤琴脸死一般难看。姜跃辉用手在她鼻子下一试,没气儿了!“不行了,我姐不行了,快救命吧!”姜跃辉大哭大喊着跑去找徐大夫。这时,护士过来,她扒了一下姜凤琴的眼皮后就往回走。又过了一会儿,大夫徐宏才来,可是还没带听诊器。等她取来听诊器往姜凤琴身上一放,立即傻了眼,开始做人工呼吸,紧张得汗流满面。姜跃辉提醒道:“快,你快用抢救药哇!”徐这才说了几种药要护士打,再到内三科去借来氧气瓶,过了十多分钟,氧气瓶还没有装好,徐宏对家属又说:“你们对嘴吹吹,把鼻子捏住,再给做做人工呼吸。”接着,徐宏又回到医生值班室,忙着去写病程记录去了。10日晨6时,姜凤琴永远离开了人间。

这是辽宁日报记者的调查。而耐人寻味的是,辽阳市卫生局就此作出四次医疗鉴定,前三次未拿出任何结论,最后一次把昏迷了13个小时才死亡的姜凤琴说成是“猝死”,定为“以技术为主的一般医疗事故”。辽阳市中心医院则认为连事故都不是,姜凤琴的医治、抢救虽然无效,但内四科尽到了责任,诊疗工作中的某些不足,与姜凤琴死亡无直接关系。

对病人冷漠无情,对病情发展无动于衷,难道这就是医务人员的责任?而把昏迷13个小时说成是猝死,把不及时观察病情、不及时处理病人说成是“技术为主的医疗事故”,这难道就是学富五车的专家们的鉴定?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知道了以上的内幕,都会感到痛心疾首。

——红十字在流血,我们的心在流血!

正是由于有关部门的查处不力甚至包庇袒护,医疗事故在中国大地频繁发生。《中国检察报》1992年10月2日报道:山西省忻州地区人民医院医生康隆惠、李鹏飞在值夜班时,打麻将赌博,致使12岁的患者张磊病情恶化,被延误治疗时机而死亡,造成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1992年7月31日晚,忻州市小学生张磊因患粘连性肠梗阻住进医院,主治医生康隆惠对其采取常规治疗。次日,该院一位副院长指示,如48小时经系统保守治疗仍不缓解,就要动手术,康无动于衷,没有执行。

8月4日,患者腹部透视,发现有明显手术指症,康仍未采取措施,失去了手术的最佳时机。

8月5日上午10时许,在患者家人多次要求下,康才为小张磊施行了手术。可此刻时间已过了100小时,手术晚了70多个小时。手术后确诊为:粘连性肠梗塞、回肠憩室炎穿孔。

当晚10点40分,手术后的患者突然昏迷、抽风。康被叫来,进行一些治疗,情况有所好转。到深夜12时许,张又开始抽搐,血压也急速下降,患者父亲又急忙找康,而康正与值班医生李鹏飞等在值班室打麻将赌博。患者病情危急,其父亲与当班护士发现后,连续叫康五次,康仍迷恋赌桌,只给护士下了口头医嘱:给输上500CC葡萄糖……

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麻将收场后,康才被护士叫出看了一下病人,也没有采取什么急救措施,而值班医生李鹏飞一直没有出房。张磊的病情继续恶化。6日上午,鉴于张磊病情恶化,医院才为张磊会诊。这时,他已出现了中毒性休克、中毒性脑症、心肌炎、多脏器衰竭等症状。7日,一直昏迷不醒的张磊肚子越来越大,从引流管流出的脓和粪便样的液体越流越多。8日上午,张磊又出现了肾衰竭。9日凌晨,生命垂危的小张磊被医院做了第二次手术。10日凌晨5时50分,在死亡线上整整徘徊了10天的小张磊终于停止了呼吸。少年的生命就这样断送在严重失职的康隆惠手里。

打牌赌博,已是违纪行为,但对于一般人来说或许还只是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秩序,而对于肩负救死扶伤使命的医务人员来说,上班时间脱岗去赌博,这无异于将病人置于死地,就是直接扼杀生命。

71岁的龚洪良也是被上班赌博的医生狠心地断送了生命。

1998年3月14日下午5时,江西省上饶县医院外科医生汪涛到医院上中班。接班后,汪约了几个人到同事家中搓麻将。深夜1时许,患者龚洪良由家属护送到急诊室看病。当班护士立刻叫回汪涛为患者进行了检查,确诊为阑尾炎。汪写了医嘱后对护士称有事叫一下,然后离开病室又返回同事家中继续玩。1小时后,患者疼痛难忍,大汗淋漓,家属看到情况不好忙叫汪来查看。汪答应随后就去,但一直没有放下手中的麻将。

次日凌晨6时许,患者出现呼吸困难,护士及家属连续三次去请汪涛,但赌兴正浓的他,充耳不闻,置之不理。直到7点15分,汪才回到外科病房,但患者龚洪良再也抢救不过来了。

经上饶县医疗责任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病人死亡原因系急性阑尾炎穿孔引起弥漫性腹膜炎并发中毒性休克和急性成人呼吸窘迫症。身为值班医生的汪涛离岗赌博,未及时对病人病情变化进行观察和处理,延误了抢救的时机,此案属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该县县医院外科主治医师汪涛有期徒刑一年。

要说康隆惠和汪涛以自己的渎职行为断送了两条人命,那么郑州第四人民医院则由于个别医务人员的麻痹大意使一对降临人间18小时的孪生男婴永远失去了母亲。

《法医天地》1996年第5期报道,郑州某电焊分厂女工杨继珍因临近生产,住进了郑州“四医”妇产科,第二天早晨6时被送入产房,10时生下一对双胞胎。当杨带着产后的喜悦被推出产房时,甚感疲惫,对担忧的丈夫王坚说:“我没事,只是有点饿。”王随即弄来了产妇专餐,午饭后,王坚劝她休息,她说睡不着,兴奋地对前来探视的工友说了一会儿话。下午3时,杨继珍因小便困难被插上导尿管,不久即开始出血,王坚去找护士,护士看了后说“没事”就走了。十几分钟后,出血增多,王坚又找护士反映,护士不耐烦地说:“生孩子出血是正常现象,不必大惊小怪,你不会给她揉揉?”王坚遵照医嘱为妻子揉腹,鲜血仍不断流出。

5点40分,来了一位医生,突然问杨继珍:“你记不记得产时的三块纱布,掏完没有?”杨说:“我不知道。”医生随后匆匆离去。

晚8点30分,出血更多,并伴有血块流出,王坚十分不安,又去叫护士,护士到产房再次揉推挤压产妇的腹部,随即有大量血水及血块涌出,导尿管被冲掉。同时,护士为杨打了两针,说是帮助子宫收缩的药物,让王坚继续为产妇推挤揉搓腹部。

此时,王坚已心生恐惧,胆怯地问:“这样有事没事?”护士答道:“没事,都这样。”

护士走后,杨继珍欲小便,可坐到便盆上没有解出小便,流到便盆的血却有四五厘米深。

晚10许,杨继珍第二次坐上便盆,血流在盆中哗哗有声,王坚惊恐地又去叫护士……就这样,叫来叫去,问来问去:“有事吗?”“没事”地答着,而产妇杨继珍的血已湿透了床褥,浸湿的卫生纸足有一篓半,却始终不见一名医生出现。

零时17分,在王坚的多次催问和恳求下,不在意的护士才为杨挂上两瓶液体。

1时许,杨又开始出血,王坚再次惊恐地喊护士,随之来了几位护士和医生,一位年轻的护士戴上橡皮手套从产妇身上掏出四五块鸡蛋大的血块,另一老练的护士又伸手掏摸几下,没掏出别的东西,他们决定手术,把产妇推进产房。约40分钟后,杨继珍被推出来,只见她四肢冰冷,脸色惨白,只能发出哼哼的声音。

过几分钟,一位护士拿来了一瓶血浆,输血扎针时产妇突然扭动尖叫:“腰酸啊,腰酸……”叫声渐微,接着就像是打呼噜,王坚以为妻子手术后病情好转,睡着了,也没在意。3点半,发现妻子仍在沉睡,自感情形不对,随即发疯般地奔到值班室喊:“医生啊,快来吧,快点吧,求求你们救救她啊!”王坚边喊边跪倒在地,浑身发瘫,还遭到一个胖护士的训斥:“生孩子本来就是在生死线上,不知道死在谁头上!你瞎叫什么!”

而正是此时,她们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无论如何也无回天之力,无论她们如何按压产妇的腹部均无济于事,当王坚其家人赶来时,杨继珍的心脏已停止了跳动,只有泡在血水中的病床托着杨继珍和她那至死未能合上的双眼,在向世人诉说着自己被延误治疗的悲愤……

<h3>亵渎生命:最可恶的犯罪</h3>

病人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就捏在医生的手里。他们认真负责,病人便有生的希望;他们玩忽职守,病人便有死的危险。从这个角度上看,医生掌握着病人的生死大权。

刘元是某市高三学生,17岁,一米八一的个头。在学校里,他品学兼优,喜欢体育,在市中学生运动会上还拿过男子100米银牌。在家里,他是独生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掌上明珠。他惟一的小毛病就是扁桃体时常发炎。快考大学了,为了避免高考时遇到麻烦,父母决定利用暑假,让孩子把扁桃体割掉。

他们来到了本市这家大医院。这天值班的医生是欧阳大夫,一位年轻美丽的女大夫。刘勇的父母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们把儿子托付给这位美丽的女大夫后,死神的阴影便开始笼罩在儿子的头上。

美丽的欧阳大夫最喜欢跳舞,当晚正好有一场她认为必须参加的舞会。于是,从上午上班起,她就有点心神不定了:衣服要穿新式样,头发要换新发型。于是,她把一位外院来进修的大夫叫过来,很信任地告诉他,今天这例扁桃体摘除手术安排他做。进修大夫自然愿意有这种锻炼机会,但又担心自己技术不过关。欧阳大夫便鼓励他说:“嗨,一个小扁桃体,我信得过你!”

确实,在医学高度发展的今天,对一个专科大夫来讲,摘除扁桃体确实不算复杂,病人躺都不用躺,坐着或半卧着就行,局部一麻,切开腭弓游离缘粘膜,再用血管钳把扁桃体被膜上下分利索,钢丝圈对准根部一绞,棉球再压上一会儿,成了!动作麻利的,整个手术用不了10分钟。

按规定,术前更换大夫,需要报告批准,进修大夫上手术台需向科里请示。然而欧阳大夫为了晚上的舞会,什么规矩也不顾了:“不用问了,我负责。”

私下达成协议后,欧阳大夫迈着轻快的步子向新潮美发厅走去了,而此时,医院的走廊里,刘元则和他的父母由一位护士小姐领着,有说有笑地走向手术室……

做完头发,欧阳大夫兴冲冲地回到科里,顿时扫兴了,刚做完手术的小刘在病房里吐血,进修大夫乱了方寸,急得满头大汗,见她回来,就像见到救星。

小刘被第二次送进了手术室,这一次,欧阳大夫仍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病人的异常现象也没有引起她应有的重视,只是草草地作了一下止血处理。病人回到病房后,脸色苍白,身软无力,仍旧不断吐血。

也许在医院里见多识广,见怪不怪,病人吐血这种小小的痛苦,已经激不起欧阳大夫的责任感和同情心了。中午,她没有留下任何医嘱,就回家了。

而此时,刘元正在大口大口吐血,他母亲已经接了大半缸子,他还在吐,并不断地用手搓揉肚子,痛苦万状。他已经说不出话,只是用手比划着告诉母亲,血好像还在肚子里面流。

“大夫,求求你,能不能给孩子输点血?”刘元的母亲对吃饭回来的欧阳大夫请求。

“看你急的,没事,用不着。”欧阳大夫一口回绝。

小刘的母亲继续苦苦恳求,她仿佛已经预感到会有不幸发生。为了摆脱纠缠,欧阳大夫只好大发慈悲:“行了行了,那就输点吧。”

400毫升血浆输进刘元的血管,他的脸色似乎稍有好转。可是,如果是个稍稍细心稍稍负责的大夫就会发现,病人的体征已经出现了一些可怕的明显变化。但欧阳大夫却已经没有心思注意这些变化了,此刻,萦绕在她心里的是今晚的舞会。

她对进修大夫说,她得去办个急事。进修大夫已经注意到病人出现的某些变化,他向欧阳大夫说出自己的忧虑。而欧阳大夫仍还胸有成竹地说:“扁桃体手术常这样,没事,我一会儿就回来。”说完便走了。

这“一会儿”便是3个多小时。在这3个多小时里,她在舞厅里踏着娴熟的舞步翩翩起舞,而刘元却在痛苦中挣扎,刘元出现了昏迷,而且开始发烧。进修大夫手忙脚乱,不知所措。

欧阳大夫跳完最后一曲舞,这才依依不舍地回到医院。这时刘元已经高烧到39.5度。刘元的母亲请来的厂医向欧阳大夫介绍病人这几个小时的异常情况,欧阳大夫不耐烦地打断了:“知道了,我有眼睛。这不是你们厂里的小诊所,我也不需要你来教导。”

此时,小刘的口里殷红的血浆朝外喷,并且又一次昏迷了。欧阳大夫自认倒霉,今天碰上了这样一个难缠的病人。她命令刘元的父亲:“把他弄到治疗室去。”

刘元的父亲忍不住过去问:“怎么弄过去呀?”

“你背过来。”欧阳大夫说。

刘元的父亲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按他的想法,孩子病得这么厉害,最好不要随便搬运,医生应该在病床上抢救,实在需要,也该用平车推过去。

但是,在医院里,谁敢对医生说个“不”字?不管这医生说的是对还是错,你都不能得罪。

在治疗室里,刘元的父亲与欧阳大夫曾有过这样一段对话:

刘元的父亲说:“大夫,能不能给孩子补点液?”

欧阳大夫说:“液补够了,不需要。”

他说:“那能不能补点血?”

吐了那么多血,作为医生,她当然明白应该再补点,可是她也有她的道理:“半夜三更的到哪里去弄血?”

作了一些简单处理后,欧阳大夫便回休息室睡觉去了。过了一会,刘元的父亲见刘元病情又加重了,只好硬着头皮来敲门:“大夫,孩子老揉肚子,喘不过气,我怕出事,麻烦您去看看。”说完还像犯了什么大罪似的怯怯地说:“真对不起,打扰您休息了!”

“用不着看,割扁桃体的常这样,还没见你这样事多的,明早再说吧。”

眼看孩子在病床上痛苦万状,父亲再次苦苦相求,希望能求动这位冷漠的大夫。

“我说明天就明天。”欧阳大夫火了,“走吧,我要关门了!”

小刘的父亲愤怒了,他真想把她臭骂一通,狠揍一顿,哪怕自己为此去坐牢!但是,他想到了垂危的孩子,他咽下满腔的怒火,而且“扑通”一声,双膝跪在了大夫的面前。

月儿,躲进了云层,似乎是不忍看这悲伤的一幕;夜风,在悲愤地呜咽,似乎是为这位无助的父亲哀伤……

欧阳大夫好歹还是移动玉趾,来到了病房。她看了病人一眼——仅仅就看了一眼,没有号脉,没有听诊,也没给护士留下任何医嘱,她只留下一句话:“没事!”她像个生命的法官,宣判的锤声一落,便悠然离开。刘元重返生命的最后一次机会也永远失去了。

欧阳大夫说得没错,当她重返梦乡的时候,刘元,这个一天前还活蹦乱跳的小伙子“没事”了——他闭上了眼睛,停止了心跳,一缕冤魂冲天而去……

难道这就是我们赖以依靠的医院?难道这就是我们尊敬信任的白衣天使?我们不寒而栗!

韩小梅怀孕后,想起将要出生的小宝宝,做梦也要笑出声来。然而谁也想不到,孩子出生的这一天,韩小梅年轻的生命竟走到了尽头,这一年,她才28岁。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997年11月3日下午2时40分,河南省济源市市民韩小梅满怀做母亲的喜悦被护送到济源市计划生育指导站(以下简称计生站)待产。经入院检查,韩小梅体温、血压、呼吸、脉搏、心肺都正常,妇科检查结果也正常,只有B超检查发现宫缩缓慢。

下午4时,医生给韩小梅挂液体静滴催产素,6时,韩小梅感到发冷、心慌,值班医生被叫来后看了看情况,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晚上7时,计生站的另一位医生到病房了解病情后,给韩小梅量了体温,也未采取措施。晚上8点钟,韩小梅依然感到胸闷、发冷,医院在没有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将韩小梅送入了产房,很快,韩小梅生下一男婴。9时20分,医护人员离开后,也再未到产妇床前进行护理。韩小梅一直感到发冷、心慌,其家属询问医生,医生则说:“产妇冷,你们就给她吃点东西,喝点水。”9点50分左右,韩小梅突然呈休克状态,医生被喊来进行抢救。因产妇需要输血,韩小梅的家属迅即到济源市血库取血浆,10点30分血浆取来后,计生站的化验室却没有值班人员,费尽周折找来化验员,已是11时左右,这才进行血交叉试验。

11点20分,医生对韩小梅的家属说,产妇可能患了羊水栓塞,只有1%挽救机会,若切除子宫,还有希望,否则,就一点希望也没有了。家属同意手术,并签了字。

手术就在病房中进行,令人吃惊的是,该计生站的设施竟如此简陋,手术器械没有消毒,医生就倒些酒精点燃进行消毒;氧气瓶没有架子,就用氧气袋给病人输氧;输液架也没有,得让家属站在窗台上举着液体瓶。11时45分,医生又让家属再到血库取回两包血,前后取来的四包血,只输了一包多一点,血便再也滴不进病人体内了。待取出子宫,产妇已出现呼吸循环衰竭,11月4日凌晨零时40分韩小梅死亡。

韩小梅就这样匆匆地走了,她没能再看一眼自己孕育了10个月的小生命。

韩小梅的死给她的亲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和愤慨,她的丈夫几乎精神崩溃,她的父母和公婆忧伤成疾。为了照顾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婴儿,她的父母忍痛砍掉了果树,公婆咬牙放弃了承包的大棚蔬菜地……为给死者讨一个公道,韩小梅的家属向济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递交了事故鉴定申请。

由于韩小梅安葬过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未能取得尸检证明材料,根据调查,作出鉴定意见为:计生站在产妇没有明确指征的情况下使用催产素,并且用量超过常规剂量,又缺乏严格的产程观察及滴速记录,导致产妇出现羊水栓塞,18时产妇感到发冷、心慌,已是羊水栓塞早期表现,但由于主管医生理论水平和临床经验有限,没能引起注意,并一直未采取措施,致使羊水栓塞进一步恶化,23时,诊断为羊水栓塞再采取措施为时已晚。病人入院后的种种情况,均说明计生站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在承担危急重症产妇抢救工作上还存在较大差距。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计生站对鉴定的事实认定部分有异议,对结论表示认可。死者家属却认为应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但上级机关对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受理,无奈之下,韩小梅的亲属起诉至济源市法院,他们要通过法律讨个公道。

1998年2月24日上午,济源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韩小梅住入被告处时属正常产程,被告在无指征的情况下超剂量使用催产素,使韩小梅出现羊水栓塞,而被告在近两个小时内未采取措施,导致韩小梅病情进一步恶化,抢救无效死亡。经济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韩小梅死亡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119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计划生育指导站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住宿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和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各项共计13万余元。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惟一的一次,我们怎么能如此漠然,如此轻视?

亵渎生命,是所有犯罪中最可恶的一种犯罪!

第一章 生命的哀歌 三、医疗事故威胁我们的生命

<h3>谁夺走了女儿的生命?</h3>

医院,在大多数老百姓心目中无疑是救死扶伤的圣殿;医生,则是拯救人类生命的白衣天使。然而,在鲍清芳眼里,主治医生苑玉书则成了夺去她女儿生命的魔鬼。

这不是她的偏见,而是她滴血的控诉。据《河南农村报》报道:1994年1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邯郸休寒假的武汉中南财经大学金融系九一级学生张文静因发热、胸痛、胸闷,到市二医院就诊,经胸透之后被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收住二院内二科。负责张文静治疗工作的主治医生叫苑玉书。苑玉书先给张文静输了一瓶液体,张文静病情明显好转,食欲增加。29日早晨体温正常,29日晚7时,苑玉书带几名护士为张文静做胸穿。第一针刺进去,没有抽出任何液体,而后又从原针眼插进,针头仍没有抽出液体,便左右上下移动针头位置,先后抽出淡黄色液体约60毫升。随后他拔出针头,再一次往下移动穿刺位置,又抽出鲜红血液约120毫升。穿刺结束后,张文静感到腹部疼痛,捂着肚子说:“大夫,疼死了!”苑立即为张文静注射了一支“强痛定”。

张文静的姐姐张文英到该市中心医院化验从妹妹体内抽出的胸水,结果是:“胸水内找到大量的中性白细胞和少许增大退化的间皮样细胞。”负责化验的医生说:“是细菌感染引起的胸膜炎,输些抗菌素就会痊愈。”

29日晚10时许,张文静烦躁不安,鲍清芳去医生值班室反映情况,苑玉书说:“打支安定针。”他随即开了一支安定针。打了安定的张文静很快便入睡了。

30日凌晨5时许,张文英发现张文静一动不动,脸色苍白,四肢冰冷,赶紧叫苑玉书,苑查看后说:“病人早已死亡。”并且开了死亡证明书。在家属要求下,为张文静进行了尸检。《尸检报告》证明:苑玉书为张文静做胸穿术穿透膈肌,误伤肝脏5次,造成刺伤性肝破裂大出血,形成710克凝血块,折合血量1732.4毫升,约占其身体总血量的50%。而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失血量达到人体总量的30%时,就会危及生命。

根据规定,实施这样的手术,必须进行超声波定位和照胸片,然而这些过程都被这位自信自负的主治医师忽略了。结果,在穿刺手术中,张文静肝脏被刺破5处。

一朵含苞待放的花蕾就这样凋谢了,一个颇有前途的大学生就这样葬送了,而令人心寒的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没有了,邯郸市第二医院却坦然地作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后来勉强定了一个一级技术事故。家属不服,申请邯郸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张文静从未患过肝炎,并且整个病历中,也找不到她做肝抗原化验的记载。但是,医院在事故情况简介中,却无中生有地称:“该患者因患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主要是严重的原发病所致,穿刺损伤肝脏的出血,加重了病人原发病的病情。”张文静死亡的当天,其家属看到原始病历,上面的记载不足半页。而病历在第二天被医院封存后,竟变得面目全非了,增加了许多莫名其妙的内容。

母亲鲍清芳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她不懂医学,但她懂一个简单的道理:工人车坏了一个零件也得算一个差错,一个医生将人家的肝脏刺破了人治死了,怎么会不是事故?为了给死去的女儿讨个说法,她历时两年零九个月,一次次地上诉,一次次地求告,受尽了屈辱与磨难。为了打官司,她曾一度精神恍惚,虽然不到50岁,满头青丝却变成了苍苍白发。

在这位不屈的母亲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拖了两年后,于1996年2月8日由邯山区法院公开审理,4月12日区法院宣判:苑玉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带民事被告市二院赔偿受害人54656.16元。原告、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市中级法院。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发还重审。1996年7月18日,区法院将此案退回区检察院。区检察院于9月18日再次提起公诉。10月24日,邯山区法院重新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苑玉书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二院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8万元。

此案的判决生效,首开了全国因医疗事故判处医生徒刑的先河,引起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央电视台的关注。1997年,鲍清芳被请进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现场,面对全国亿万电视观众,这位不幸而坚强的母亲激动地说:“我打官司,一是为我死去的女儿讨个公道,二是给医疗界敲响一个警钟,避免以后再次出现像我家遇到的这种惨剧。”

1999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上,播放了8分钟的电视纪实片《鲍清芳打官司》,亿万观众不仅被这位母亲的不幸遭遇而打动,而且也深为这位母亲艰难曲折的上访诉讼历程而心痛。电视片播完后,当主持人将话筒伸到第二次来到“3·15”晚会现场的鲍清芳面前时,鲍清芳几乎是用尽全身力气喊出了天下母亲的心声:“每位医务人员,你们要善待生命呀,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执法人员,你们执法要公正呀!”这是一个母亲滴血的呼唤,虽然她已不能再唤醒屈死的女儿,但她期望以自己凄凉的声音,唤醒拿生命当儿戏的医护人员:尊重生命!

法院判决后,她将医院的部分赔偿捐给了希望工程。她说,钱再多,也买不回女儿的命,她只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因医疗事故而不幸的母亲……

<h3>白衣天使还是白衣“杀手”?</h3>

白衣天使只属于那些对人类充满爱心、对工作充满责任感的医务人员。而那些对人的健康与生命漠不关心,甚至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医务人员,却是草菅人命的杀手!因为他们的失职,是以人类最宝贵的生命为代价的。

1988年,安徽省莱县26岁的农妇方秀珍来到一家医院做绝育手术。由于术前有孕,医生决定给她静脉补液。当第二瓶液体输完后,护理人员朱某将同补液放在一起的一瓶煤油递给了当班护士。护士接过煤油瓶,接到了输液管上。于是,煤油注进了方秀珍鲜红的血液里,10分钟后,方秀珍在极度痛苦中死去。

——这不是“杀手”是什么?

1999年4月8日《广州日报》报道,23岁的陈艳红仅是卫校毕业,从广西全州县来穗后,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海珠区新縠镇大塘村一家私人无牌诊所当起了医生。她认为,只要不看重病,应付一般病人不成问题。

1998年10月24日中午,住在陈艳红出租屋楼上的打工仔凌旺勇来找她,说自己身体不舒服。陈艳红就开始问诊。其间,凌旺勇说起自己患有G6PD缺乏症,也就是俗称的“蚕豆病”。但陈艳红对此病的全部医学知识只是:该病患者不能吃蚕豆!因此她对凌旺勇说:蚕豆病很容易医,只要不吃蚕豆就行了。想当然的陈艳红轻率地给凌旺勇注射和服用了“蚕豆病”的禁用药物:氨基比林和VItC。结果,两天后凌旺勇就患上了贫血性心脏病,并因心功能和呼吸衰竭而死亡。海珠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罪将陈艳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

1998年6月21日,江西省南康市龙华乡上蒙村严梅英之子阳健因不慎跌伤左眼上睑皮肤,严遂抱其到该村个体医生蒙象德所开的卫生所治疗。蒙给阳健清创处理后,为其注射破伤风抗毒素皮试液,按规定要观察20分钟,而蒙象德仅等了10分钟就不耐烦了,轻率地判断皮试为阴性,遂给阳健肌注破伤风抗毒素,不到5分钟,阳健即发生过敏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不是“杀手”又是什么?

解放军某部女军医宋某患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和治疗得以康复。几个月后,宋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另一家医院放射线科造影室检查患病原因。负责医师赵光伟使用造影剂为其检查。赵光伟在操作中竟将检测机给药拨轮5毫升的刻度拨到50毫升,患者当即出现头迷等症状。陈培青没作认真查询,又错误决定第二次、第三次继续用药进行造影,结果,宋某用药物过量,脑血管长时间痉挛,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不是“杀手”还能是什么?

面对战争掀起的硝烟,我们可以英勇还击;面对歹徒刺来的尖刀,我们可以挺身反抗;而惟有对于制造医疗事故的白衣“杀手”,我们却无可奈何,几乎处于任其宰割的地步。……从这个角度看,恰恰是这个直接威胁我们生命安危的“杀手”受到绝大多数人的忽视。

1997年7月23日,江苏如东县人民医院手术室里,无影灯下,医护人员正在全力抢救一位病危患者。据检查,患者腹中有异物。主刀医生打开患者的腹腔。“呀!”医生轻轻的一声惊叫后,从患者腹中钳出了一把血淋淋的16厘米长的弯头血管钳。医护人员一直忙到次日凌晨,终因抢救无效,患者的心脏停止了跳动。

<h3>患者腹中怎么会有血管钳?</h3>

这是《人民日报》1998年2月18日报道的又一起医生玩忽职守致人于死地的案例——

这名受害的女患者叫康兰,这年才28岁。1997年5月9日,她因妊娠足月住进沿南乡卫生院。妇产科助产师施某诊断康怀的是巨大胎儿,决定次日实施剖腹产。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由四人组成了手术组:外科医师薛某任主刀,施某任第一助手,李某任第二助手,平某任麻醉师。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平某将手术器械包提上手术台,而后对康实施麻醉术。约10时许,从康腹中取出了一个男婴,手术结束。在关闭腹腔前,主刀薛某讲:“关腹,清点东西。”平某只清点了敷料,没有对器械作任何清点,就答了一声:“对的。”并在器械敷料单上补填了“清点”后各器械的数字。在核对者、巡回护士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器械护士栏内填上了李某的名字。

5月19日,康兰出院。不久,康兰就因腹痛到乡医院就诊,施某未作详细检查,只给开消炎药。7月10日,康兰进如东县第四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7月22日上午8时30分,康出现剧烈腹痛,转县人民医院就诊。经X光检查,诊断为:1.腹腔内有异物;2.肠梗阻。医院决定次日剖腹检查。由此便出现上述的一幕。

《手术室一般工作常规》中明确规定:“手术开始前,器械护士与第二助手应对所需器械及敷料作全面整理……并将准确数字通知巡回护士登记备查。”还规定:“在缝合胸腹腔或深部创口前,巡回护士和器械护士应清点纱布、纱垫、器械、缝针、线卷等数量,并与手术前所登记的数字核对,完全相符或确保胸、腹腔内无纱布等存留时,方准缝合。缝合完毕,再清点一次。”而平某和李某却违反了上述规定,手术前和手术后都未对器械进行清点,从而断送了一名少妇的生命。如东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判处平某和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h3>“生命之岸”还是“死亡之谷”</h3>

医院是生命之岸,但这家医院却成了“死亡之谷”。据《法制日报》报道,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这里先后发生了五起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件。令人震惊不已的是,一个死者家属找到该院分院的李院长问:“这是不是医院?”这位李院长竟坦然答道:“这不是医院,这是屠宰场!”

面对频繁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医院,面对把医院当作屠宰场的医院负责人,我们怎么不感到心惊肉跳!

《生活月刊》1999年第3期详细报道了这个耸人听闻的医院:

1998年4月13日,辽宁省铁岭市催镇堡乡营盘村56岁的农民尚权成,骑着自行车去地里干活。就在他骑车穿越车流时,被一辆小货车撞倒,造成颅脑损伤。司机赶忙扶起他,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

勤劳纯朴的农民,心肠总是热的。看到司机紧张的神态,善良的老人还清醒地安慰说:“没事,没事,开车的免不了出车祸,你把我送到医院,找到大夫就好了。”

老人想错了,送到医院的他并未走上“生命之岸”,而是跌入了“死亡之谷”。

15时30分,尚权成被送到医院,也找到了大夫,但直到17时50分,他的生命如杳然的黄鹤,一去不返,期间医护人员仅对患者进行了病情询问、注射安定、Ct扫描、雇人备皮等处理。据中国医科大学法医病理教研室鉴定:“按其病变程度,尚不能构成本例的原因,如果及时手术清除脑膜外血肿,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但由于值班医生在外喝酒,而替班医生又不想履行职责,致使尚权成没能及时手术而死亡。

尚权成死后,其家属以医生抢救不及时造成病人死亡而向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要求追究有关医生的刑事责任。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刑警人员进行侦查工作,结果令侦查员们大为震惊:铁岭市中心医院及其分院从1996年10月18日至尚权成死亡这一年半的时间里,竟发生了五起严重的医疗事件,因医疗的种种弊端有五条生命猝死在医院里。

7岁的小男孩陈卓,是铁岭市凡河乡的学生,1996年9月11日,因车祸左腿骨折,入院后即做了一次手术。10月18日,医院决定在复合麻醉下进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针固定术。

手术前,小陈卓甭提有多高兴,他一会儿唱起了儿歌,一会儿自言自语:“我今天把骨头接上就好了,又该上学了。”谁也没有料到,此时的他正在一步一步地走向死亡。

从车祸到手术,陈卓的肌体已有大量消耗,抵抗力下降,此时再做第二次手术,术前术中都必须要给予输血。而令人奇怪的是,术前既没有验血、备血的术前准备,连脉搏、血压、呼吸的记录都没有。手术进行时,患儿体内供血不足而出现呼吸急促、躁动、面色苍白等症状,麻醉师还认为是麻醉不足而追加药量。

从手术室推出10分钟后,小陈卓便在医生抢救无效的情况下死去。带着他在手术前没有唱完的那首儿歌,带着他破灭的读书梦走了。两只微闭的眼里,流出两行泪水,让人看了揪心。

据铁岭市法医鉴定中心尸检结论,陈卓系术中大失血致休克而死亡,其原因就是术前未进行验血、备血,术后无法输血导致死亡。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陈卓刚刚死去尸骨未寒时,中心医院举行了“三甲”医院挂匾仪式。

几个月后,又一名儿童走上了与陈卓同样的道路。

1997年7月18日,8岁的小肖霄起床后出现恶心、呕吐的症状,在这之前,他就已经发烧了。10时05分,肖霄在妈妈赵丽清的陪护下来到了铁岭市中心医院二分院。当班的大夫询问了孩子的病情,并用听诊器听了听后,将肖霄确诊为急性肠炎。大夫给孩子开了些口服药,又开了滴注用的磷霉素钠。赵丽清问大夫:“孩子从来没有用过这种药,能行吗?”大夫回答:“没问题。这种药是广谱抗菌药,对急性肠炎挺管用的,你就放心吧。”

吊瓶刚刚打了20分钟左右,肖霄突然喊肚子疼。赵丽清急忙给他揉了一会儿。11时40分,当药液被输掉约3/4时,肖霄边说冷,边打冷战。赵丽清急忙找到医护人员。护士见状拔掉了吊瓶,测了一下孩子的体温,一看已达41度。这时,医护人员才忙作一团,给孩子输氧、打针。可孩子已浑身抽搐,呼吸也越发艰难。11时55分,医护人员拔下了氧气,到门口拦了一辆夏利出租车,将孩子送往总院抢救。出租车载着的肖霄踏上的却是一条不归之路……

肖霄离去的当天下午,铁岭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就联合对肖霄进行了尸检。8月6日出来的尸检结果为:由于过敏性休克导致急性呼吸系统循环衰竭死亡。这一结果,否定了院方“特殊体质”一说。双方均无异议。此时的分歧在于: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而医院则认为这是一起医疗意外。

悲痛中的肖玉林经过冷静的思考后,提出了几点疑问:一是将孩子确诊为急性肠炎时,医生并未对孩子进行尿、血、便等常规化验,因此诊断缺乏依据,不规范;二是在肖霄休克时,医护人员竟撤下氧气瓶,而且转院时并未使用救护车,只是叫了一辆出租车,这些无疑会加速患者的死亡;特别是孩子死后肖玉林才知道,二分院竟然是在无“执业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行医,以至于肖霄就诊时医生连病志都没写,后补的一个病志日期竟是肖霄死后的第二天。肖玉林认为肖霄之死是一起医疗事故。院方对此并未答复,他们对肖玉林采取了另一种措施:在肖玉林找到分院时,分院的领导对他说,我们是分院,法人代表是中心医院的院长;而中心医院的院长却说,我们与分院经济上是单独核算,一切由他们负责解决。肖霄的亲人们在总院和分院之间来回奔走呼号,却无人理睬。

上访之路艰难异常,但肖玉林夫妇却决意要为儿子讨个说法。在肖霄尸体的枕头边,放着他母亲给他写的一封信,里面写道——

“孩子,我儿,为儿父母决心已定,为你讨个公道,为关注这件事的人讨个说法,以谢辽北人民。并相信最终一定能将求得市中心医院,乃至辽北整个医疗战线的医风医德有一个大的改观。从灵魂深处,还医护人员‘救死扶伤’之天职、‘白衣天使’之圣誉,使患者可以一百个放心地走进医院,接受死神的挑战。如能这样,以你短暂的、幼小的生命代价,换取明天类似事件中人们的平安,为稳定社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一点点贡献,造福于辽北人民,那么,从这种意义上说,尽管你在世上仅仅活了八个春秋,时间虽短,但却可以说是很有意义的,死得也算值得,死得其所。儿之父母认为,你就可以闭眼了,瞑目了。你说是吗?我的儿!”

肖霄的惨剧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全国许多报纸进行了全面的报道。记者们的报道也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辽宁省副省长张榕明明确批示:“请省卫生厅会同铁岭市政府认真查处。我省医疗机构已经过剩,对类似机构要严格审批。”

1997年10月23日,肖玉林再次找到医院院长。双方谈了约两个小时。由于在责任这一焦点问题上双方分歧依旧,谈判并未有什么进展。肖玉林认为,如果撇开责任,一切都无从谈起。11月8日,双方的再次商谈同样不欢而散。

眼见商谈刚一开始就陷入僵局,肖玉林于1997年12月7日提笔写下《我的冤,我的屈,谁何时能为我做主——关于8岁男童猝死吊瓶之下引发的有关情况投诉》一文,抄报、抄送给省市有关部门。

肖玉林又找到市委书记,坦陈了有关这起医疗事故的前前后后。书记关切地对他说:“这件事最好还是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可以通过法律解决。你作为一名机关干部,问题都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话,那咱铁岭的普通老百姓遇到问题又该怎么办!”书记的话使得遭尽冷遇的肖玉林感动不已,他在书记面前泣不成声。

孩子依然在冰柜内静静地躺着,而此时肖玉林在磨难中却更趋理智。经过艰难的交涉,此时的院方已承认有四点不足,即医生没写病志,补写也是不对的;护士发现孩子有输液反应,应该自己去找医生,而不应该让家属去找;当时应找总院的医生来会诊,不应转院;转院时不应撤氧气。但肖玉林想的却是这起事件的有关责任人是否应该受到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追究。

1998年9月14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为由正式审理此案。经过大量细致、艰苦的工作,医患双方终于在一些焦点问题上达成了协议。

打完这场官司的肖玉林心力交瘁。用他自己的话说:“再打实在打不起了。”1999年1月8日,肖玉林再次来到孩子身边。望着孩子瘦小、冰冷的身躯,手捧鲜花的肖玉林泪水簌簌而落。“孩子,现在你可以安然上路了,天堂里没有爸爸妈妈的日子,你一定要好好照料自己。”

如果肖霄的死真的像他母亲期望的那样能换取医德医风的全面改观,能避免以后类似的悲剧发生,还可以告慰肖霄的在天之灵,告慰为讨公道奔波18个月而心力交瘁的肖霄父母,告慰关注此案的新闻媒体和关心此事的全国人民,但事实远非如此。

就在肖霄的父亲在四处奔走呼号之际,1997年12月10日,一名仅14个月的男孩董闯又冤死在铁岭市中心医院。关于董闯的死,其母亲像祥林嫂一样不知道翻来覆去地哭诉过多少遍:“这天晚上5点多钟,董闯吃了半块奶糖,很快就喘不上气了。糖好像卡在气管内,于是我就乘车在晚7点到了市中心医院。在医院儿科就诊,我把发病经过告诉值班的女大夫后,她给孩子做了检查,然后让我带孩子去五官科检查,五官科的值班大夫正在办公室下象棋,我向他讲了病史,他拿起压舌板压住孩子的舌头看了一下,说没事,让我们再去儿科。回到儿科,儿科的大夫说:‘没有什么事就按肺炎治吧。’让孩子透视,透视结果说正常。于是儿科大夫按肺炎开药,取回药后开始给孩子输液。大约过了3个小时左右,孩子又上不来气,咳嗽,我去找大夫,大夫说根据症状像气管异物,但是在夜间,找医生会诊都不来,等明天白天上班以后再说吧。大夫说孩子睡不实打针镇静药就好了,于是医生给孩子打了镇静药,打完以后孩子又开始睡觉。过了一段时间,孩子又开始喘不上来气,我妈赶紧去找大夫,大夫看了孩子以后说,找五官科会诊,大约找了半个多小时,五官科大夫也没来,护士找了两次五官科大夫也没有下楼来。我们家属急得要命,真不知道楼上五官科大夫怎么想的,他怎么那么不负责任,他是见死不救啊!这时孩子的病越来越重,大约在早晨5点钟孩子停止了呼吸。孩子死了,是医生误诊、误治、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极端的不负责任而导致我的孩子死亡。我坚信,如果医生明确诊断,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积极负责的精神抢救治疗,我孩子的生命是可以挽救的,他不该死啊!”

但是,董闯死后,医院告诉她是意外死亡。

这次医院似乎很积极,除了赔偿3万元钱,还另外给了1000元丧葬费。既然院方态度这么积极,善良的农民也觉得医院挺够意思,孩子死了,已不能复生,也就不追究医护人员的事故责任了。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我的父老乡亲啊!

董闯死后不到一个月,又一名26岁的少妇在这家医院的分院发生了“意外”而死亡。

这名发生“意外”的病人叫李菊,她本来是因为自己孩子有病到医院去的,在孩子输液的同时,她因感冒觉得浑身难受而找医生输一瓶液体,谁想到,一瓶药水,竟淹没了她年轻的生命,抛下年轻的丈夫和嗷嗷待哺的孩子撒手人间。

悲剧发生在1998年1月17日。据其丈夫申诉,这天上午11时,李菊在医院被诊断为“上感”,于是做青霉素皮试,第一个护士认为针眼红肿不能注射,另两个护士看完却说没事可以,于是开始输液。10分钟后李菊说头痛,浑身发冷,其姐姐李红问护士怎么回事?护士说:“这事我不管,你要找大夫。”找到医生,告诉他患者的症状,他没说话,没动地方,就开了一支安痛定。取药后李红问:“一支安痛定就行了?”他答复:“没事,行,感冒。”

回到处置室找护士注射完毕,一直到滴完一瓶,然后李红、李菊及其丈夫抱着孩子坐车回家。途中李菊说“胸闷,手脚发麻”,下车没几步,李菊说:“我不行了,挺不了了。”于是李菊和丈夫又打的回医院找到护士长,她说“青霉素过敏”,注射一支抗过敏药剂,送到观察室,护士长要求交两个小时的吸氧费,李菊的丈夫兜里没有钱,护士长就不给吸氧。周围患者见了也看不下去了,都气愤地说:这个人都快不行了,还要什么钱啊!在这种情况下,才给吸了氧。12点40分左右,李菊死亡。

李菊死后,院方告诉家属:这是医疗意外。家属虽不懂医,但却懂个基本的道理:明明是青霉素过敏,怎么会是医疗意外呢?几经申诉,院方才承认是青霉素过敏死亡。

在铁岭市中心医院的正门口,立有一座汉白玉的白求恩塑像。不用问,每名医护人员都清楚地知道这位外国医生是世人更是医生学习的楷模,因为他“对工作极端地负责任,对人民极端地热忱”。但是,今天,有的医护人员对这位国际主义战士的存在熟视无睹了,而开始对工作、对人民、对患者表现出一种可怕的麻木与冷漠。如果白求恩先生能够转过身去看到这里所发生的一切,或许他也会痛心和哭泣!

俗话说“人命关天”。笔者从医时,一位颇有声望的老医生讲了他行医的最大感受,那就是“如履薄冰”!因为医生的手里掌握的是一条条人命,许多病例,为医者谨慎则生,草率则死。因此他说他只要穿上白大褂就感到心在跳,手心在出汗。一个医生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就是对病人生命的尊重。医务人员从事的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特殊职业,我们的任何疏忽和大意,都将可能使病人付出生命的代价,我们怎么能不感到肩头的分量与心头的紧张?上述许多医疗事故,基本上都不是单纯的技术原因,而是责任心问题,是医德医风问题,是草菅人命的问题!这些恶性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不能不令有关部门警醒:病人到医院看病,最大的危险也许不是病情、伤情和条件设备,而是医护人员的漫不经心和麻木不仁,是他们的极端不负责任。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更应该尊重生命,爱惜生命,保护生命,而绝不能把病人的生命当儿戏,掉以轻心,麻木不仁!

第二章 无影灯下的阴影 一、无法纠正的错误

<h3>要不要在手术部位作记号?</h3>

芝加哥市迈克尔·谢弗医生的一个病人在手术室等候开刀时,在手臂上写明“我这里疼痛”,还画了一个箭头指向肘部。在纽约市,安德鲁·罗斯托医生的病人在一条腿上写上“是”,另一条写上“不是”……

由于医生们曾经切错腿,割错肾,甚至还开错病人的脑部,已令病人非常恐惧,许多国家的病人不再信任医生,而采用如此笨拙但却有效的方法来避免医生开错手术部位。

这不是外国人的幽默,而实实在在是残酷的现实迫使病人选择了这样一个无奈的办法。

我不知道该不该向中国人推荐这样一个对医生不恭但却对自已有好处的办法,因为在目前的中国,这种开错手术部位的玩笑也是太多了。

1989年7月12日,当浙江某医院护士用车推着刚动完手术的6岁病儿胡康康回到病房,他的母亲杜华立时惊呆了:本来该在儿子右腿上做骨髓炎病灶清除手术的,却错做在了左腿上,病腿依然如故。她见状禁不住失声痛哭。在场的一位医生竟蒙骗说:“你儿子左腿也有病,迟早要开刀。”

比起16岁的赵姑娘,胡康康还是幸运的。赵姑娘一条腿需要截肢,在进行手术时,护士小姐把方位搞错了,将那条好腿固定在手术的方位,而主刀医生也不检查,顺理成章操起手术刀,活生生地把小赵的好腿截了下来,把病腿依然留给她。

原来1997年高考作文题中那幅“截错了”的漫画是有生活根据的!不过,生活中的“漫画”可没有作文题中的漫画那样轻松,因为这意味着的是一个人终身的痛苦和一个家庭巨大的不幸。

一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张某在一医院查出肺部有癌细胞。住院经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和X光检查认定为“左下叶外侧段肿瘤可能性大”。这一天医院为老张进行“剖胸检查手术”,三位医生打开胸腔,没有摸到肿块。两位医生提醒主刀:“摸不到肿块,怕不好开下去吧?”主刀叫手术台下的人念老张的病历,听罢检查报告,他说声“开!”一声令下,左下叶肺部被割掉了。术后,医院对切下的标本进行连续切片检查,均未找到癌细胞。事实证明,老张被切除的左下叶肺是好肺,病肺在右边,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和X光检查刚好都搞反了。由于左下叶肺被切除,右上叶肺已不能再切除,老张只能在肺癌的折磨中死去。

1991年2月27日,内蒙古某煤矿职工医院科主治医师魏国友因突发性呕血、便血住进本院治疗。诊断为肝硬化、门脉高压、上消化道出血。经保守治疗后,病情好转。次日17时30分许,魏再次呕血,血量达1000余毫升。经医院会诊,决定施“脾切除和贲门血管周围结扎”手术。担任手术者的谢某,在手术过程中,打开腹腔,见一包块,触摸后,在包块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将体积为19×13×8厘米、重量为590克的肝左叶外侧段切除。当发现错切肝脏后,谢某没有妥善处理完成预定手术,使患者失去再次手术治疗的机会,造成肝脏出血,多脏器衰竭,于3月16日死亡。

许多错误可以纠正,惟有医生的错误是难以纠正的,手术医生更是如此!

而这些错误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的责任心强一点,我们的工作认真一点,我们的制度严格一点,所有的切错大腿、切错肺叶、切错肝脏的错误都不会出现。恰恰是一些医务人员忽视了这一点,仅仅是核对一些部位,明确一下脏器这样简单这样容易的举手之劳都懒得去做。手术是真正人命关天的大事,部位搞反了,脏器搞错了,纵有再高超的技术,再先进的设备,制造的也永远只能是悲剧。

生命不是儿戏,医生啊,你们能不能认真一点?!

<h3>错换手术病人:张冠李戴的悲剧</h3>

开错部位,搞错脏器,已经是情不可谅法不可赦的错误了,而有的医务人员竟大意得连病人都搞错,这实在是荒唐得不能再荒唐,可耻得不能再可耻的悲剧!

据《恋爱婚姻家庭》杂志报道,1997年12月13日,一大早,潍坊市纺织印染厂的下岗女工徐秀兰就抱着已高烧一夜的儿子匆匆赶往山东省潍坊市医学院附属医院。

刘大龙已满5岁,从小就经常患感冒,一感冒扁桃体就肿大发炎,紧接着就是发烧、疼痛、啼哭、拒绝吃东西。徐秀兰每次带儿子去看病,医生都说大龙扁桃体肥大,需要做摘除手术。于是,她与许医生定好了做手术的时间。

就在徐秀兰与许医生为儿子定好手术时间后,4岁的小患者徐冲住进了医院,他的父母也与医院定好了做心脏修补手术的时间。徐冲一生下来就患有先天性房室间膈症,一直等他长到4岁,医生们才有足够的把握对他那有洞的心脏进行修补。这互不相干的两家人谁也没有想到,因为手术的时间相同,因为医院的失误,这两个孩子的命运被紧紧地缠在了一起。

12月22日上午8时半,徐秀兰领着儿子刘大龙,徐有为、陈丽萍夫妇领着儿子徐冲,按约定的时间准时到了潍坊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外科等候。

不一会儿,一位护士走过来,把徐冲的父亲徐有为唤到护士办公室,让他在手术单上签了字。紧接着,另一位护士把徐秀兰喊去,也让她在手术单上签了字。8时45分,刘大龙和徐冲被护士领进了手术室,两个孩子的家长便在门外焦急而又耐心地等候着。

就在这时,第一个疏忽出现了。心脏手术室来接孩子的值班护士毫不犹豫地将刘大龙领到了心脏手术室,手里拿的却是徐冲的病历。医院不是有要查姓名、年龄、床号等手续的“三查七对”制度吗?第二个疏忽马上又出现了。接孩子的麻醉科主任例行公事地问:“你叫什么?”刘大龙响亮地回答:“刘大龙!”而此刻大夫不知想什么去了,听到回答这样一个生疏的名字竟毫无察觉地放过去了。倒是小小的刘大龙有些困惑:“你们给我解扣子干吗?”遗憾的是在场的医务人员没有一个人理会他的问话。

麻醉后,准备开始手术了。徐冲的主管医生,在亲手为孩子消毒、整理手术台时,竟也粗心地未认出这个陌生的孩子,致使一错再错,错上加错。麻醉师和他一样,也都没有想到还用听诊器检查一下插管是否到位,这样或许还会发现这是一颗健康的心脏。

一切准备就绪,手术开始。小小手术刀划向儿童胸膛的一刹那,注定了这场惨剧的发生。胸膛切开,胸骨劈开,心包打开,游离血管,一切进行得娴熟有序,当进入心脏的大血管插上导入人工心肺机,在靠近心脏的一端的血管里打入停跳液后,孩子的心脏暂时停止了跳动,进入准死亡状态,人工心脏机代替了孩子的心脏功能。不到10分钟,仪器显示,孩子出现了血红蛋白尿,原来刘大龙是A型血,徐冲是B型血,刘大龙被当作是徐冲输入了导型血,产生了溶血反应。这一危险信号,又一次被在场的医生们疏忽了。

手术继续进行,心脏打开,没有问题;心房、心室打开,未见异常;肺动脉剪开,依然正常……就这样,刘大龙健康的心脏被无情地“检查”了一遍。

同样荒唐的是,在这台手术的同时,那边耳鼻喉手术室里,真正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徐冲,正在接受风马牛不相及的扁桃体摘除手术。这里的手术护士也未对病儿核查姓名与年龄,便对其进行了局部麻醉。同样可悲的是,手术时,主管医生与病儿相对而坐,同样也没有认出不属于自己的病人,也未对患儿为什么脱光了衣服产生怀疑……

一场医学史上罕有的张冠李戴的悲剧发生了!

守在门外的徐秀兰见儿子刘大龙进去一个多小时还没有出来,一丝不祥的预感紧紧揪住了她的心。正当徐秀兰焦急万分的时候,手术室的大门终于打开了,护士一边推出架子床,一边喊道:“刘大龙的亲属!”只听徐秀兰惊叫道:“医生,这孩子不是我的儿子,我儿子叫刘大龙!”护士正要将孩子推回手术室问个究竟时,徐冲的父母却扑上来说:“这是我的儿子徐冲。”那护士听后急忙问道:“这孩子叫徐冲?做的是什么手术?”徐有为立刻答道:“做的是心脏修补手术。”护士听了推着孩子急急地回到了手术休息室。

此时,刘大龙的的胸膛已被打开,心脏也被切开,主刀医生正在仔细查找心房中的缺洞,却怎么也没有找到。30分钟过去了,仍然没有找到缺洞,没有发现预期诊断的病症,心脏一切正常!助手们怀疑是B超诊断有误,伴着大家的疑惑,手术刀又向心房延伸。心房、心室都打开了,又剪开肺动脉,仍然是一切正常。主刀医生这才浑身冒出了冷汗,他令助手再细看病历和手术单,那上面分明写着是先天性房室间膈需做心脏修补,可这孩子的心脏怎么没有那种病症呢?正在这时,一位护士进来对他耳语了几句,他听后急令助手给刘大龙清洗、缝合……

1997年12月22日,这一天成了全国医务人员的“耻辱日”!

虽然经过积极的抢救,刘大龙和徐冲都侥幸未发生意外,但他们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却是任何方法也无法弥补的了。一颗健康的心脏被无端地开了一刀,一个正常的扁桃体被无缘无故地切掉了。

没过多久,两个孩子的家长被护士领到了外科办公室,医院的几位领导沉重地向他们道歉后,才告知他们:徐冲和刘大龙的手术被错换了,徐冲被摘除了扁桃体,刘大龙的胸膛被打开了。徐秀兰没等他们说完,便一下子瘫倒在地上,昏了过去。

1998年3月6日,潍坊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起事故下达了鉴定书,认定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根据这个鉴定书,市卫生局对这起医疗事故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对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了给予行政记大过、扣发50%的工资和全年奖金、解聘任职等处分。医院领导则受到降职等处分。

按照市卫生局的这个处理意见,医院除免了两个患儿的一切医疗费用外,按规定还分别给予两人事故补偿2000元,并一次性付给徐冲1万元,付给刘大龙2万元作为善后补偿。

这就是切开一个心脏与切掉一个扁桃体的代价!

许多新闻媒体在报道这起惨剧时用了“罕见”、“绝无仅有”等词语来突出此案,而据笔者查阅资料,其实这种惨剧不是绝无仅有的事。《法医天地》杂志就曾报道过类似的一例:患者陈某因膀胱结石到某医院做取石手术,但一直未被领进手术室。而到该医院诊治右侧腹沟斜疝病的患者张某,却被麻醉师误认为是陈某,将其带上了手术台,并实施麻醉。主刀大夫未核对病人的手术部位,便持刀剖腹。打开膀胱后,自然不会找到在陈某体内的结石,而此时的陈某还静候在手术室外。

现实中还有没有这种张冠李戴的悲剧,我们不敢臆想与妄断,但仅此两例,就足以让我们心寒几年。我不知道,中国的病人,是否也要采用外国人的做法,在自己病灶的部位作个记号,写上:请在这里开刀!

弄清手术病人,核对手术部位,这实在不是什么尖端技术,也不是什么复杂困难的事情,但偏偏却有人连这都没有做到。如此医院,怎么让人有安全感?如此医务人员,怎么让人信任?

<h3>噩梦惊魂:谁来还我女儿身?</h3>

人生最美丽的莫过于青春,而18岁是青春的花季,这名不幸的少女却在这青春的花季,由于一次医疗事故失去了女性功能,仅仅是一夜之间,一名充满青春活力的少女便变成了不用药物就长胡须、喉结的“中性人”。

这是笔者采访过的一例令人伤心的医疗事故。

1994年2月19日凌晨,在家休寒假的湖南省益阳市一中专学校的学生刘辉,突然感到腹部剧烈绞痛。家人连忙把她送到附近一乡镇医院治疗,因病因不明,病情无好转,当天下午,家人将刘辉转到县医院求诊。经医院妇产科医生检查,初步怀疑为卵巢囊肿或卵巢畸胎瘤并蒂扭转。会诊确定立即进行剖腹探查术。

晚7时10分,刘辉被送到手术室开始手术。手术医生任某是1982年某地区卫校毕业的医师,在妇产科工作了将近12年。这天,她带领一名实习医生为刘辉做剖腹手术。打开腹腔,任医生发现右侧卵巢并蒂扭转360度,并已淤血坏死,左侧卵巢增大,但质软,表面光滑,怀疑为卵巢畸胎瘤(良性)。按手术常规,手术医生应该切除右侧已坏死的卵巢,对左侧卵巢实行肿瘤剥离术,也就是只将畸胎瘤从卵巢上剥离下来,而保留至少是部分保留左侧卵巢。作为一名有12年临床工作经验的妇产科医生,应该清楚卵巢对于一个女性,尤其是一个刚满18岁的少女,是如何重要,但任医生却不耐烦这样考虑,而是轻率地一刀切除。据后来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评论,在刘辉右侧卵巢坏死必须切除的情况下,即使刘辉左侧卵巢为恶性肿瘤,也需要为她保留部分卵巢皮质以维持其女性功能。据刘辉的母亲申诉,当时手术过程中,任医生出来对她讲,她女儿右侧卵巢已坏死,左侧卵巢有肿瘤,都要切除。她问切除后有什么影响,任医生说只是没有生育能力了,她做梦也没有想到,连女性特征都要丧失。

手术后没有几天,刘辉便出现了烦躁不安、出汗失眠、精神恍惚等内分泌功能失调的症状,当时刘辉的家人还以为只是术后体质虚弱的原因。出院后月经完全停止,上述症状逐渐加重。他们带了刘辉去找任医生,任医生告诉他们,可以到长沙做一个卵巢移植手术。待他们跑到长沙,才知道目前全国仅广州和南京有两家医院开展这项手术,并且只有广州成功了两例。而刘辉必须靠长期使用黄体酮和雌性激素才能维持其女性特征,但据有关资料报道,长期使用这类药物,有导致子宫内膜癌的危险,停止用药,就会长胡须,长喉结……

刘辉及其家人,突然面临了这样一个残酷的现实。父母悲观,刘辉更是绝望。作为一名农家少女,她曾有过许多的憧憬和梦想,而现在全部破碎了。她从此退出了十年寒窗几经拼搏才考上的中专学校,不仅离开了同学,离开了老师,而且她几乎要躲避整个的社会,每天只能把自己关在家里,以泪洗面,生怕别人看见她这副特别的模样。虽然她坚持使用药物才勉强维持了女性特征,但原来清秀苗条的姑娘,由于药物反应,现在变得臃肿了,刘辉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曾两度自杀,幸被家人及时发现,才避免了更大的悲剧发生。

为了让女儿恢复起码的女性功能,刘辉的父母开始了漫长而艰难的上访。他们首先找到任医生及其所在医院,请求给女儿恢复女性功能,但被以种种理由拒绝。刘辉的父母只得放弃正常的工作,奔走呼号,以求取得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此同时,他们到处求医问药,千方百计让女儿恢复健康。他们一张一张报纸翻,一家一家医院打听,只要有类似的报道或有关的信息,他们就紧抓不放,去信去人联系。

刘辉的不幸遭遇,引起了省市有关部门领导的极大关注,纷纷指示要分清责任,合理赔偿。1995年5月13日,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协调会。会上,县医院以担心影响医院声誉为由,请求刘辉不要诉诸法律,双方协商解决。经多方做工作,最后达成协议,医院同意“今后在条件成熟时,再共同协商有关卵巢移植问题”。同时赔偿6000元作为长期使用雌性激素的费用。

随后不久,刘辉的父母从《羊城晚报》上得到卵巢移植手术在广州获得成功的消息,立即向医院要求给刘辉做卵巢移植手术。但这次医院强调,医院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常规的是提供药物,而不负责费用较高的特殊治疗,同时,他们对这起医疗事故的定性和责任分担也持异议。刘辉的父母方才知道第一次协调会的协议已不管用了,便到县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开始该委员会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后经多方督促,才于1995年9月5日以“已征得家属同意,手术方法欠妥”为据,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刘辉的父母对此不服,认为不客观不实事求是,为此申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第二次鉴定。这一次,有关部门主持,组织了省市妇产科专家重新调阅病历,认真分析鉴定,最终结论是术者未经请示,擅自做主,随意切除人体重要器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定性为“二级医疗责任事故”。

由于事实确凿,责任分明,无论是刘辉一家还是医院一方,都对此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要恢复刘辉的女性功能,保持女性特征,惟一的办法便是做卵巢移植手术。而要做移植手术,牵涉两大难题,一是卵巢供体,也就是谁出卵巢给刘辉。我国没有活体器官交易市场,器官捐献也刚刚起步,因此卵巢来源必须由自己解决,医院不能提供。二是经费。按医院估算,仅移植手术,费用就需要5万元左右,这还不包括术后的药物、住宿,以及捐献卵巢一方的手术、营养费用。

在医院看来最困难的是卵巢来源。在我们这样一个传统观念比较重的东方国家,出再多的钱也买不到人体器官。但这件难事,在刘辉家里轻而易举地解决了。刘辉有一个妹妹,到1996年刚好也满18岁了,她对姐姐的遭遇非常同情,总想如何帮姐姐一把。父母收到医院的来信,告知可以做移植手术,本来一喜,但卵巢必须自己解决,又开始唉声叹气。义肝侠胆的妹妹,毫不犹豫地对父母说,她愿意捐献一个卵巢给姐姐。对于一个18岁的未婚少女,不仅要在自己身上开一刀,而且还要割去一个女人之所以成为女人的重要器官,这需要何等的情义何等的胸怀!

最难得到的卵巢有了,现在只剩下筹集手术费用了。刘辉的父母认为,刘辉的双侧卵巢丧失,完全是医院的责任,医院出钱让刘辉做移植手术,这是起码的赔偿。但县医院认为,卫生部1987年曾有一个医疗事故赔偿办法,一级医疗事故赔偿3000元,二级医疗事故赔偿2500元。刘辉的父母及聘请的律师认为,这个赔偿标准并不是全部的责任赔偿,而只是在弥补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之后的补偿。像刘辉这种情况,应该是责任医院给她进行卵巢移植手术后再按上述标准补偿。刘辉的父母指出,现在到饭店吃饭被服务员烫伤一下都得赔几千元,错切了人体的一个重要器官只赔2500元能说得过去?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刘辉及其父母向法院起诉,1996年4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双方对事实及责任分担并无大的分歧,矛盾的焦点在赔偿上,医院仍不肯承担卵巢移植手术的费用,而刘辉的父母认为这是最起码的赔偿。他们撇开为刘辉求医问药、奔走呼号造成的间接损失和事故给刘辉及其家人巨大的精神损害不说,只要医院帮助他们的女儿恢复女性功能,这一点要求都不满足,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二审判决责任医院赔偿刘辉6万多元,显然这与一名青春少女失去女性功能的终生痛苦与遗憾仍是不相称。即使刘辉如愿以偿做卵巢移植手术并获得成功,也只能部分地恢复女性功能和保持女性特征,她永远丧失了做母亲的权利,也永远难以抚平心中的创伤。

遭此厄运的远不止刘辉一人。

21岁的方方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一家歌舞团的电子琴演奏员。她面容姣好,纯真活泼,歌唱得也很棒。生活本来展示在她面前的是一幅五彩缤纷的美丽图画。然而,就因为经历了一次医疗事故,这美丽少女所有美丽的梦想都破灭了。1997年10月31日,宁夏银南地区吴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方方双侧卵巢囊肿切除手术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手术属二级甲等责任事故。这是仅次于造成病员死亡的一级医疗事故的严重医疗事故等级。

事情发生在1995年10月28日,对方方来说这是个噩梦般的日子。这天凌晨3时许,方方在熟睡中忽然小腹右下侧剧烈疼痛。父母将女儿急急送到了吴忠市南环医院就诊。这是一家私人医院。当时的值班医生宋跃武接诊(他是一位外科大夫)。在询问病史及进行了透视、验血、B超等一系列的检查后,宋跃武大夫在病历上写道:腹痛待查。1、急性阑尾炎;2、卵巢囊肿带扭转。方方遂被收住入院,急行剖腹探查术。

方方的父母告诉记者:当时,宋大夫只告诉他们女儿患的是急性阑尾炎,需急行手术,让家属签字,方方的父亲于是在手术单上签了字。

事情以后的发展,院方与方方父母的说法不一。据院方的病历记载:右下腹手术探查见右侧卵巢囊肿带扭转360度,左侧卵巢约拳头大小。遂由麻醉师向家属交待病情,行右侧囊肿切除。仔细探查左侧,疑囊腺瘤恶变。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征得家属同意,行左侧囊肿切除术(未履行签字手续)。

但方方的父母的说法是:在手术进行了约一个多小时后,从手术室出来一位穿着白大褂的大夫告诉他们:“伤口打开后,发现不是阑尾炎,是卵巢囊肿需要摘除。”他们追问道:“是否非要摘除?”“不摘除会死人,非摘不可。”那大夫说完后就匆匆进了手术室。过了约十几分钟后,从手术室出来一护士,用一次性输液器包装袋,将摘除下来的两个卵巢交给了他们。

此后,关于患者方方双侧卵巢囊肿大小的数据,院方自己的描述也不一致。

然而,无论吴忠市南环医院与患者父母的说法如何不一致,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作为一个21岁的未婚女青年,方方的双侧卵巢被切除了。

人的卵巢在腹腔的下部骨盆内,左右各一,分列在子宫的两侧。卵巢是女性的生殖腺。除产生卵子外,还分泌激素促进子宫、乳腺等的发育。这就是说,女子若失去卵巢,就意味着要失去生育功能,将不再分泌女性激素,不再维持月经,更为严重的是将丧失女性功能,女性第二特征将消失,随之会带来其生理的及心理的一系列变化。

在找有关大夫了解了双侧卵巢被切除的严重后果后,方方的父母惊呆了。他们为女儿发出了撕心裂肺般的痛哭。然而,因医院的手术造成的一切无可挽回,与院方再三交涉没有结果。心急如焚的父母开始了四处奔波,多方为女儿打听治疗信息。

1996年12月,方方的母亲带着女儿赶到了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该院妇科专家告诉她们:只要能找到符合条件的供体,卵巢可以移植。但方方与惟一的姐姐血型不同,无法移植,且手术费约需6万余元。因一时找不到供体,医疗费的事也没有着落,做移植手术的事只好搁置起来。

方方的父母就女儿的治疗问题与吴忠市南环医院进行了多次艰苦的交涉,院方终于答应负担医疗费为方方做卵巢移植手术。1997年4月中旬,院方找到了一个符合条件的卵巢供体。

4月28日,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吴忠市南环医院预交了医疗费2.3万元后,由妇科专家做了同种异体卵巢移植手术。术后,主刀的大夫告诉方方母亲,手术做得很成功,如果以后的治疗圆满,能够维持所移植卵巢的成活,那么,不仅能够保持方方的女性特征,而且还能生育。这使方方一家感到十分欣慰。

手术后,移植的卵巢组织已有部分激素分泌功能,情况正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为维持卵巢的存活,最终完成其全部分泌功能,仍需要继续监测和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要求方方继续留院两个多月,再需追加预交住院费用3万元。否则,会延误治疗,失去机会,使整个手术的努力前功尽弃。5月6日,院方向吴忠市南环医院发出了追加预交医疗费的通知。6月9日,吴忠市南环医院向广州院方汇了一笔款,但不足3万元。面对拮据的治疗费,院方放弃了原订治疗计划,并多次要求方方的父母尽快交款,争取机会。

6月26日,所有的治疗费全部用完。因告借无门,方方只好带着未能治愈的遗憾,发着高烧含泪离开了医院,回到吴忠市。

由于卵巢功能丧失,雌激素减少,为不使女性第二特征消失,按照医生的嘱咐,方方必须长期服用黄体胴、乙烯雌酚片等激素类药物。而服用这些药物令人十分恶心,吃不下饭。医生告诫说,若长期服用乙烯雌酚片,将对身体造成很大损害,并有可能导致子宫癌。

本为女儿身,而今却难为女儿身,忧伤的方方痛不欲生,终日以泪洗面。

方方的父亲是个普通的技工,今年51岁,母亲是个普通的工人,今年48岁,两人已双双下岗。因为日夜为女儿愁苦,均已是头发花白了。6万元钱也许就有希望改变女儿的命运,但是,让这对下了岗的夫妻上哪儿去弄到6万元,谁能拯救他们呢?

一个6岁的小女孩,刚刚踏上人生的道路,现在却也面临着失去女儿身的悲剧。这是1998年第11期《法制导刊》报道的又一起割阑尾切子宫的案例。

1996年3月2日,对黄杰、林丽燕夫妇俩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星期六。这一天,女儿要做的是阑尾切除手术,却被冷冰冰的手术刀切除了子宫。

夫妻俩不敢想像只有6岁的女儿将怎样面对自己的未来。

星期六,黄小妹不用去幼儿园,在家里乐开了,蹦着、跳着,她的妈妈林丽燕则忙着干家务活。下午3点多钟,女儿突然喊道:“妈妈,我肚子疼。”林丽燕摸了摸女儿的额头,稍稍发热,夫妇俩赶紧将女儿送到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

经体检及血液分析检查,黄小妹被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黄杰夫妇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不知所措。随后,黄小妹被送进了手术室。此时是下午4点多钟。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黄杰、林丽燕夫妇焦急地守候在手术室外。

已是晚上10点多了,手术室的门还是没有打开。黄杰、林丽燕夫妇纳闷了:小小的阑尾手术,怎么耗时这么久?

而手术室内,正弥漫着紧张的气氛。医院的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外科主任、医务处主任都赶到了手术室,摆在他们面前的是一起已无法纠正的重大医疗事故。

原来在手术过程中,主治医生刘淑英误将黄小妹的子宫当作阑尾分离,并在提拉时撕断。当要继续分离断端时,由于操作时间较长,有人发问:“这取下的器官组织不像阑尾,是不是有误?”这时他们才意识到有可能误伤了其他器官。

请来会诊的二道班医师匆匆赶来,上手术台后,立即找到了发炎症的阑尾,继续探查,发现这6岁女孩的子宫已被摘除了!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龙岩市第一医院向市卫生局、市政府作了汇报,但黄杰、林丽燕夫妇却还一直被蒙在鼓里,不知究竟。直到5月3日,医院才告知黄杰、林丽燕夫妇,其女儿已被错误地摘除了子宫。此语如雷轰顶,夫妇俩悲愤万分。

同日,龙岩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这起事故被定为二级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认为:手术医师对女性小孩的解剖认识不足,术中操作未按规程,未从盲肠结肠带找阑尾;遇到疑难时,未按规定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市卫生局也迅速作出了处理决定:一是对直接责任者刘淑英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扣发一年奖金,解聘主治医师一年,下放乡镇卫生院锻炼一年,以观后效。二是医院根据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病员一次性医疗事故经济补偿,上述补偿尚不能解决病员家庭经济困难时,可酌情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三是医院主要领导对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责成书记、院长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医院办公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扣发院长、书记3个月奖金……

一个6岁的女孩,人生的道路刚刚开始,便被无情地剥夺了作为女性的权利,如此伤天害理的悲剧,肇事者仅仅是扣几个月的奖金,还有比这不痛不痒的处理吗?

1996年12月11日,黄杰、林丽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1997年3月6日上午8时,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黄杰、林丽燕、黄小妹诉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黄杰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女儿将来医疗费25万元,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费50万元。

为什么请求25万元医疗费,黄杰说:“被告方医院做一例肾移植手术医疗费明码标价18万元,我女儿子宫移植何止18万元。而且如果发生变异,手术费用远不止18万元。”

原告黄杰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费50万元的依据:女儿子宫被切除,将来的发育、上学、就业,尤其是婚姻都会遇到一系列困难,这无法排除世俗偏见的影响。最重要的是还被剥夺了做母亲的权利。黄杰称自己因事故影响,经常精神恍惚,无法保证安全驾驶而不得不卖掉了汽车,不敢到单位上班开车;林丽燕整日以泪洗脸,不能自持,严重影响工作、生活。黄杰悲愤地说,当面对女儿因听到传闻,天真地问起什么是子宫、自己的子宫是否已被切除的时候,夫妇俩只能无言以对,更加担心女儿懂事之后能否承受得了如此沉重的打击。

被告方坚持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赔偿标准理赔,但表示可适当提高,并答辩说:原告黄小妹可以抱养孩子,解决养老问题。

好一个绝妙的回答!依此而言,手术把一个人好端端的腿切掉了,没什么,买副拐杖就行了;即使手术将一个人致死了,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孩子的父母还可以再生一个,生不出了,也可以到福利院去领养一个……生命和健康,在他们眼里竟是这样地无所谓,这样地不值钱!

1997年4月4日清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报道了这起悲剧后,引起全社会的震动,小女孩的命运也牵动了许多善良百姓的心。

就阑尾和子宫的解剖位置,北京医科大学解剖学主任于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子宫和阑尾的位置、形状相差很大,做阑尾切除术应该说普通外科医生就能完成,对实习医生尽量要求独立完成,而对临床外科医生就不言而喻了。”

刘淑英,已当了一二十年医生,做过多起阑尾手术。但在这起阑尾切除手术中,她没有按手术操作规程寻找阑尾致使误将子宫当作阑尾分离。当医院对她作出处理决定后,刘淑英并未下乡镇卫生院锻炼,而是远度重洋,定居新西兰了。

1998年5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决龙岩市第一医院赔偿黄小妹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46622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5万元。

官司算是完结了,表面看来黄杰、林丽燕是赢家,可他们毫无欣悦之色。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女儿终身的缺陷,女儿未来的道路不知将会是多么暗淡与无奈!

黄小妹的官司已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而更加可悲的是,仍有许多医务人员没有从中吸取教训,类似的悲剧还在不断发生……

1997年11月15日的《中国商报》报道:1997年3月9日,广州市海珠区少年宫青年舞蹈教师李丹青突然感到右下腹疼痛,被送到广州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医生对她说,做手术切除吧,简单的小手术。李老师被医生的乐观态度所感染,当即表示同意,次日即在该院进行了手术。

李丹青做梦也没有想到,就是这个简单的小手术,让她抱憾终生:医生竟然错将她的右侧输卵管切除,而发炎了的阑尾仍留在体内。

术后,李老师一直感到腹部疼痛,不能久坐,腰伸不直,后来甚至发展到一翻身就会觉得肠子在腹部滑动,要用手托住才行。李老师问这是怎么一回事,医生说是术后的正常反应,并要李老师坚强些。

2月24日,李丹青同家属准备办理出院手续时,该院领导和外科负责人告知病人家属:有关部门的活检病理报告表明,在切除李丹青的阑尾手术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医疗事故,医生错将李丹青的右输卵管当作阑尾切除了,而真正的阑尾仍留在体内。坦率承认了错误的院方却没有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是建议病人先回家休养,出现腹痛时再来院就诊。被这突如其来的消息弄得手足无措的李丹青听从了院方的意见,只好回家休养。

3月30日夜,病人再次大面积腹痛,第二次被送进了该医院。这次诊断为“肠胃功能不好,消化不良”。4月2日,对该医院失去了信任的家属将病人转送到珠江医院,经诊断为“盆腔炎,肠粘连”。珠江医院的主治医生在分析病因时指出:“遗留有炎症的阑尾在腹腔内,其炎症可引起盆腔及肠间积脓,最后导致慢性盆腔炎,肠粘连。”李老师只好在珠江医院实施了第二次手术,将有炎症的阑尾切除,此后病情才逐渐好转。

李老师就此进行了上诉,要求医院赔偿其终身缺陷5万元、身体伤害费10万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而院方却认为,事故的责任虽然在自己一方,但按海珠区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只属三级医疗技术事故,按照广东省日前执行的赔偿规定,病人只能获得一次性赔偿1万元。双方意见相差太远,只能听从法院裁决。事过一年多,1998年12月11日,法院判决;当事医生水平不高,未能及时发现发炎的阑尾在继续感染,还误以为炎症已得到控制,从而导致了盆腔炎等并发症,并误切了病人的输卵管,对病人的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从而侵犯了病人的健康权,医院一次性赔偿病人16万元。

<h3>断根的手术:无法挽回的一刀</h3>

那边“谁来还我女儿身”的呼吁不绝于耳,这边却又有男人在凄凉地呼号:谁来还我男儿身?

据1999年5月8日的《新华日报》报道,先后荣获江苏省“双十佳税务官”、“省先进工作者”等光荣称号的丰县人大代表、65岁的张奉轲做梦也想不到,一次小小的手术竟把他的“生命之根”切断,使他在花甲之年变成了“太监”。两年多来,张奉轲含着泪,忍着悲,蒙着辱,一直在追寻医疗事故的最后说法,至今尚在诉途中。

张奉轲的投诉材料,字字是泪——

我从1991年发病,下腹常有下坠感,先后跑了不少医院,有的按前列腺炎治疗,有的按睾丸炎治疗,均无效。经医生推荐,1995年10月25日我来到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看专家门诊,经电热成像CEt检查确诊为:睾丸附睾正常,双精索静脉曲张。医院提示可手术治疗。我带着确诊病历和材料于11月1日到丰县人民医院泌尿科,向王业勇医生作了详细介绍,他用手摸了一下我的睾丸,说:“不复杂,小手术。给你治好不坠就是啦。”11月8日,王业勇为我做了手术,一个月后出院。回家没几天,我就感到下腹疼痛难忍。刚开始,也没在意,以为是刀口痛。哪知两三个月后,我的阴毛突然脱落,喉结变小,声音变细变尖,性功能完全丧失,乳房增大,下腹下坠感更为严重。1996年12月3日,我只好又去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专家问我,好好的附睾,为什么要切除掉?直到此时,我才知道自己的附睾被王业勇手术割掉。我问医生,我下腹仍有下坠感,不知怎么回事?专家说,你的病灶未去,还得再手术。

1997年2月21日,我到徐州九七医院进一步诊断,专家会诊结论为:仍需做双侧精索高位结扎手术,才能解决下坠问题。根据两家大医院诊断结果,2月25日,我到丰县人民医院向王业勇查问情况。

我问:“原定好的双精索静脉曲张手术,你为何在手术中突然改变方案,将我正常的附睾切除了?”王业勇说:“因为你附睾有病症,只好切除。”我说:“手术前你为什么不告诉我?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专家和仪器确诊的‘附睾正常’,你又怎么解释?”王说:“仪器管啥,按你的年龄也可将之切除了,这样还可防前列腺肥大。”我说,按你的理论,那岂不是所有像我这年岁的男人都该将附睾切除啦?王业勇听了我的质问后哑口无言。

为了讨回公道,张奉轲向丰县医院、县卫生局等部门多次反映,但至今为止还没有结果。

这不是绝无仅有的悲剧。《服务导报》发表了一篇报道,披露了另一起更加恐怖的医疗事故:一位7岁的小男孩因包皮手术连动五刀,最后生殖器严重损伤,造成睾丸停止发育,整个残留部分面目全非,惨不忍睹。

1997年3月28日,5岁的吕鹏因腮腺炎住进四川省宜宾市二医院,被外二科主任医师吴霖查出“阴茎包皮过长,必须及时手术”。腮腺炎治愈后,4月16日下午进行包皮切除术。手术长达两小时,术后吴霖医师告诉吕鹏的妈妈吕永珍,回家后到附近卫生院打针输液消炎。当晚吕鹏在家惨叫不已,并发现臀部有一寸多长的烧伤。第三天,吴霖到吕鹏家换药,安慰说:“没问题!”

然而,后来的事实证明,烧伤的不仅是臀部,主要是阴茎被烧伤、尿管被烧坏。接着是发炎、水肿,坏死的肌肉变黑,感染化脓。

4月底,吕鹏的烧伤部位已经化脓。吴医生又在他妻子工作的宜宾市民生医院妇产科,由他夫妇俩给吕鹏做第二次手术,把脓块切除,缝合20多针。这一刀的结果是阴囊扭曲缺损,尿路改道。5月23日出院时,仍然在流脓。吴医生要求用高锰酸钾洗伤口,待伤口愈合后再进行第三次手术。

吕鹏的妈妈害怕吴医生开第三刀,便把孩子背到市人民医院。人民医院的医生一看被吓了一跳,建议吕永珍立即向市卫生局汇报。卫生局建议“原来在哪个医院医的还在哪家医院医”。于是又转回了二医院。但二医院不同意住院治疗,在门诊治了十多天了,吕鹏的痛苦仍未减轻。吕永珍遂背着儿子到照相馆,摄下儿子的残相,分装100多个信封,内附求救信,寄往全国各地医院。

同时吕永珍也要求二医院请专家会诊。泸州医学院的李红卫教授来到二医院。通过细菌培养,证明是烧伤坏死肌肉感染,做了第三次手术。7月初伤口好转,但没有了排尿的通道。情况更加危急。二医院又在全麻醉状态下“通尿道”,然后能流出一点,7月31日又排不出尿,又去二医院住院。8月7日突然尿流不止,尿湿了所有的裤子和毛巾。又住进二医院,又一次做尿道手术不成功。

第五次,也是到目前为止的最后一次手术是在华西医大附一院做的。老教授一看吕鹏的惨相惊骇不已,残局无法收拾,只好用导尿管代替排尿。

吕鹏的妈妈吕永珍19岁时遭受意外事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民政局发给她一个“综合残疾”证。后在宜宾市下渡口开了一个小饭馆,照顾着生病的母亲,也没有结婚,直到35岁那年的一个早晨,一个刚生下不久、被扔在垃圾堆的男婴激起了她做母亲的渴望。她把孩子拣回来,抱到公证处,给他取名吕鹏,要他志向高远。吕永珍把吕鹏视若命根,把他调教得人见人爱。吕永珍还写了一本又一本的《教子日记》。不过,这本日记从1997年4月16日以后变得字字血泪,不忍卒读了。在这20个月600个日子里,吕永珍用她伤残的腰,背着儿子去成都,去上海,爬了数不清的楼,无数次倒在异乡的街头。身心交瘁的吕永珍的左手四个指头又被机器绞残,饭馆的生意无力顾及,已经背上数万元债务。

1998年12月14日,宜宾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吕永珍不服鉴定书中对责任的认定,又于前不久向省级鉴定部门申诉,省卫生厅需要重新向宜宾方面调档,而吕永珍说,她在二医院每次出院都没有出院证明,她争取到的一个病历“是伪造的”。与此同时,吕永珍请了代理律师,本市的律师对吴霖医生取证后,吴霖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代理搁浅。吕永珍又背着儿子去省城找律师,但她已经无力交付代理费。

有关专家说,待吕鹏疤痕软化之后,需要再做几次尿道造形手术,但也仅限于为了排尿的方便。随着青春期的到来,吕鹏将不会出现第二性征,却会出现非男非女的变异。

这意味着,小吕鹏成了一个现代的“太监”。

一起医疗事故,便是一场扰人心魄的噩梦,一场抱憾终身的悲剧,为此我们不能不再次奉劝有关医务人员一声:手术刀,千万不要乱割!

第二章 无影灯下的阴影 二、1%的疏忽和100%的痛苦

<h3>马大哈医生:收好你的止血钳</h3>

侯宝林先生有这样一段相声,讽刺医生不负责任,粗心大意,给病人做手术不是将纱布留在病人肚子里就是把手术刀丢在了病人肚子里,病人只好要求大夫给他肚子上安一根拉链,以方便随时拉开找东西。

许多人以为这是笑话,是幽默,是艺术夸张,其实这是活生生的现实。《北京晚报》曾披露北京某医院给病人手术后将一把止血钳遗留在病人腹腔中的消息,在市民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许多读者纷纷投书报社,诉说自己或家属的类似遭遇。不久后,《中国青年报》又以此题发起讨论,结果发现遭此不幸的人竟为数不少。

1992年10月14日,北京市某县一位农民因患十二指肠溃疡,在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手术结束,腹腔缝合完最后一针,护士清点手术器械时这才发现少了一把止血钳,估计丢在了病人的肚子里。用X光机一照,病人腹中果然躺着一把17厘米的止血钳,只好又将病人的腹腔打开,取出止血钳。可悲的是,手术护士还不以为然地说:“其实也没给病人造成什么损失。”麻木到了极点。也许这类事情在某些医务人员看来不足为奇,医院处理也是轻描淡写:器械护士和主刀医生扣发奖金。殊不料留给病人的却是肉体的痛苦甚至生命的危险。

某市医院接收了一个腹部患者朱某。由于手术医生的疏忽,竟把一个长25厘米、重165克、手术包中最大器械之一的压肠板遗落在患者肚子里,时间长达38天之久。

在腹腔里留东西已属稀奇,而更有甚者竟在小小的椎体里也留有纱布,并且不是一块而是六块。山东某县一农民,因患椎间盘突出症,于1989年4月25日去一家医院住院治疗。5月20日进行椎间盘摘除术。术后,患者病情加重,腰部疼痛难忍,并在行流管处出现无痛包块,最后包块破溃流脓。再到另一医院检查,怀疑术后体内有遗留物,致外硬膜脓肿。为此,该患者只好再次手术,从其椎体左侧取出纱布六块。

按手术操作规程,手术前除了严格的消毒、麻醉器械、输液器械等设备的检查外,手术的刀、剪、镊、钳、针、线、纱布、棉球、手套等都要一一进行清点,手术后一样东西都不能少,连脏棉球和纱布都不能少一样。许多医院的这套程序执行得是非常严格的,但有些医院,尤其是一些县乡医院,执行起来却往往不尽人意。

1997年5月,江苏省一产妇康某因分娩到乡卫生院做剖腹产手术,手术后,器械护士李某未按规定对敷料和手术器械进行清点,致使一把16厘米长的弯头血管钳遗忘在康的腹部里。在忍受了两个多月的剧烈痛苦之后,康某因血管钳刺破小肠,肠内大量容物溶人腹腔,并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抢救无效死亡。

无独有偶,安徽省一农民因骨折在该县城关镇医院做整骨手术时,医生将两团止血纱布遗忘在切口内,造成内固定术后感染,患者险些被截肢。

1998年2月20日下午,23岁的孕妇陈春花到福建省福安市中医院急诊,接受剖腹产,手术后病人一直严重不适,3月9日下午施行剖腹探查术时,发现一块纱垫遗留腹腔中。这起严重医疗事故导致病人腹腔溃烂,引发胸膜炎、中毒性心肌炎、双下肺感染、脊髓炎等多种疾病。此案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99年2月,福建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赔偿案,最后经庭外调解,被告福安市中医院除已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合计11万余元外,再赔偿原告陈春花各项费用5万元。

1992年9月,温州高某被诊断为晚期胃癌后,其家属将他送进温州某大医院做胃部切除手术,患者术后3个月的住院期间,腹部手术处经常出现疼痛,并伴有身体发烧症状。这家医院诊断为腹膜炎。年底患者出院,腹痛、发高烧等症状迅速加剧,痛苦万分,最后死亡。患者去世火化后,家属在其骨灰中发现一把手术刀。家属认定这一手术刀是主刀医生在手术时粗心大意遗忘在高某腹腔内的,医院对此拒不承认。谁是谁非,已难以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病人的肚子里是绝对不会自己长出手术刀来的。

器械清点核对,是一件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事情,我们的马大哈医生,你们连这样简单的事情都没有做好,又怎么能指望你们担负起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呢?

<h3>断针之恨:八年痛苦谁人晓?</h3>

在伤痛折磨和对死亡的恐惧中,陶丽娟茫然无措地度过了八年,像置身于一场不肯醒来的噩梦之中。八年后,弱女子终于挺起胸膛,大声喊道——还我公道!

1991年4月,36岁的陶丽娟因右乳房患良性肿瘤在浙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做切除手术。手术让她吃尽了苦头。直至拆线时,右乳仍有一个很大的肿块,主刀医生的解释是“淤血”,可这“淤血”也“淤”得太久了,一直“淤”了将近一年才消肿。从此后,刀疤只要稍加触摸,便疼痛难忍。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陶丽娟心里的疑虑也一天天多起来,因为医生和其他人都说过,肿瘤切除后还有可能重新长出,并有可能向恶性肿瘤转化。而一摸便疼的伤处似乎不停地提醒她,她的病并未根治,随时有可能复发并且恶化。

不论陶丽娟多么豁达开朗,在这种阴影笼罩下,她已不可能轻松起来。多亏了丈夫体贴照顾和一次次的开导,使她一次次在绝望和恐怖中挺过来。一看到幼小的孩子和美满幸福的家,她的心又止不住一阵阵地悸动。这一切都离不开她,<bdo>p://?99lib?</bdo>她才刚刚步入人生最为绚丽的阶段。疾病不仅仅影响了她的日常生活,由于乳房伤处的触痛,连正常的夫妻性爱都大受影响。她的主要精力和生活的主要内容,都被用来抵御伤痛的折磨以及生命危机引起的恐惧。在这种不安和紧张的状态下,她茫然无措地度过了八年。

1997年开始,她又发现在经常疼痛的刀疤附近长有肿块,吃尽了手术苦头的陶丽娟再也不敢轻易上医院,便上药店买“百消丹”服用,以求“消肿”。

1998年9月,因刀疤处肿块刺痛不断,在家人多次告诫和催促下,陶丽娟终于又鼓起勇气走进了医院。

她先去杭州一家市级中医院,该院经过“红外乳腺检查”,认定是肿瘤,要求立即手术。实在给手术弄怕了的陶丽娟,不甘心在同一部位再挨第二刀,又分别到浙二、肿瘤医院、省中医学院、省中医院等大医院四处求医,最后,在省中医院做了“乳腺高频钼靶摄影”。当丈夫去取片时,医生不肯给片子,让陶丽娟本人去一趟。经过八年恐惧的陶丽娟仿佛看到最为可怕的那天终于来临,她默想着听到噩耗时应该保持的镇静和尊严,甚至连后事都开始安排了。但是,到了医院医生并不马上给她片子,而是详细询问了她生病和手术的情况,最后严肃地说,我们主任要亲自给你做检查。

陶丽娟一副事到临头阵脚不乱的大将风度,心想反正走到今天了,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吧。万万想不到的是,主任亲自操作重新给她检查过后,几个人一商量,郑重地告诉她:上次手术中遗留有金属异物,现在并未生长肿瘤,而是手术中遗留金属异物形成的肉芽包裹!

仿佛平地爆起惊雷,原来一直以为是天灾,不想却是人祸!她激动、委屈、气愤,第一个想法便是找浙医大附属一院问个明白。她丈夫打电话给浙医一院医务科,讲明了情况,并留下家中电话和自己的传呼,希望院方能有一个解释。可是两天过去,院方全无消息。丈夫只得再打电话给浙一医务科,接电话的仍是上次那位科长,他很不耐烦地说,外面检查的结果不一定正确,要再做一次检查,结果确认后再考虑手术。

从噩梦中醒来,陶丽娟刚刚驱除了心头的阴云,又给浇上了一盆冰水。她本来想,因为留有金属异物,八年来担惊受怕,失去了健康和欢乐,也失去了八年宝贵的生活。这样一家名气大牌子硬的医院出了这样的事,上门来看一看,了解一下情况,总是情理之中的事。不成想医院开始便是一个下马威,根本没有一点把病人遭受的苦难当一回事的想法。

1998年10月11日,浙医一院的“乳腺高频钼靶摄影”检查再一次证实了金属异物——手术缝合针针尾的存在。这本应是很轻易就能发现的问题:缝合针断了,缝合便不能进行。不知为什么,竟然会没被查觉。至此院方已无话可说,提出免费在该院再做一次手术,排除金属异物和肿块。10月26日,陶丽娟与浙医一院就此事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均认为金属异物是1991年那次手术所致,并有以下三条主要内容:

1、院方负责手术排除陶丽娟右乳的金属异物并切除异物周围肿块;

2、手术及护理所有费用均免除,直到陶丽娟痊愈;

3、陶丽娟因此造成的误工费、身体受到伤害的其他赔偿另行协商。

陶丽娟说,手术前又发生了一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在术前医生谈话时,发现医生手中的病历将要动手术的右乳全部写成了左乳。面对这样一位因医院的差错吃尽了苦头的病人,在如此关键的时刻竟然还会出现这样的错误。

经陶丽娟及家属的要求,院方安排了工作负责医术高超的黄钟英大夫做手术,手术效果很好。陶丽娟非常满意,提起黄大夫便是一阵感激之情,连说同一部位,两人做的效果就是不一样。痛苦小多了,伤口愈合也很好,很快便顺利出院。

一晃又是一个多月过去,浙医一院一直沉默着,只字未提协议中第三项协商赔偿的事。

天性开通的陶丽娟生气了。入院前言之凿凿,声犹在耳,难道人一出院,就可置之不理?或者一定要受害人低三下四地站在他们面前,以换取一些可怜的施舍吗?她和家人挺起胸膛,下决心一定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先是给医院经手此事的某科长打电话,人没找到,找院长,院长说还是得找某科长,某科长还是找不到,如是者三。1998年12月28日,陶丽娟书面寄送了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221.91元的要求。之后,陶丽娟终于能够与律师一起面对面与浙医一院的代表们谈谈了。在谈判时,院方表示,精神赔偿一分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死一个人也只赔4000~5000元,对陶丽娟最多只能在5000~10000元之间考虑补偿,并陈述了院方的“专家意见”,认为陶丽娟的痛苦院方没有责任,浙医一院工作很忙,没有时间过多纠缠,如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据陶丽娟介绍,事后,陶丽娟的丈夫又打电话给浙医一院一位副院长,该副院长在电话中再一次陈述了“专家意见”,主要有四条:

1、金属异物很小,当时(指第一次手术)要坚持取出来病人会更痛苦;

2、金属异物的材质是不锈钢,不会像纱布那样产生感染;

3、刀疤处疼痛是乳腺增生引起的,金属异物不会造成疼痛;

4、不能赔偿,只能进行补偿。

上述四点与第二次手术前院方订立的协议,内容上有多大的差异,已不需要评述,明眼人已能轻易看出。

1999年1月8日,陶丽娟通过电话向浙江经济广播电台投诉在浙医一院的遭遇。电台播出后,一位有正义感的医务工作者特地打电话告诉她,浙医一院的回答完全是无稽之谈,乳房是人体敏感部位,神经较丰富,金属异物又是遗留在软组织部位,不可能固定不动,怎么可能不疼?!

省中医院外科一位再三叮嘱不要透露名字的大夫,以一名医学专家的良心与责任感,也对其同行的话进行了批驳——

金属异物既然存在,且七年多未诊断出来,给病人造成痛苦,这牵涉到一定的责任心问题,医院有责任。究竟是肉芽包裹还是乳腺小叶增生,可通过病理切片检查,经过专家会诊得出结论。就像切片检查未发现癌细胞并不能证明癌症不存在一样,也不能通过切片简单地断定没有肉芽包裹。即使是乳腺小叶增生,没有肉芽包裹,也不能说金属异物与乳腺小叶增生没有直接关系。

如果说八年来经受的伤痛和惊吓像一场噩梦,陶丽娟和她的家人还能相互扶持着走过来,在带着满肚子委屈和不平要找个“说法”时却在浙医一院遭受如此的冷眼和轻视,她几乎再也支持不下去了。这家医院不仅打击了她的尊严,更为致命的是打击了她对于人类,对于我们这个欣欣向荣的世界的信心。她决定拿起最后的武器——法律,来讨回自己应有的尊严和损失。她不相信中国没有讲理的地方。

不知是巧合还是必然,就在陶丽娟准备与浙医一院法庭对垒的时候,1999年1月6日的《中国青年报》上,刊有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前不久刚刚打的一场官司。官司的原告是家住杭州江干区的8岁小姑娘陈佳妮和她的代理人,缘由是右眼有病,却左眼挨刀。陈家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供的“陈佳妮患者医疗事件鉴定意见”被作为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该意见断定,陈佳妮事件“不属医疗事故”。据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佳妮及代理人败诉。

尽管出现了上述案例,但陶丽娟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她已于1999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她的案子与陈佳妮小朋友的案子在同一法院审理。陶丽娟手术后金属异物是否应该留在体内,在体内是否有害,会不会影响生活和健康,法院要作出自己的判定。

有人劝陶丽娟,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都是在同行业甚至是本单位进行,大都属于“老子鉴定儿子”或是“自己鉴定自己”,谁能保证给你一个公正的鉴定?何况即使鉴定有利于陶丽娟,赔偿标准目前大都按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理赔。这是目前医疗单位愿打官司而受害者不愿打医疗官司并且医疗官司久拖不决的另一个原因。陶丽娟打官司前景如何,大多数人认为是凶多吉少。

但陶丽娟说,她一定要把遗失在浙医一院的尊严要回来。这是她生命的脊梁,不能舍弃,而现在,她还想让浙医一院的一部分人明白,作为人应该尊重其他的人,如果他们不肯弄明白这个道理,就让法律来教他们明白。

陶丽娟说:我这样做,既是为自己,也是为后来许许多多病人免遭不幸。我们不知道,陶丽娟的这一良好愿望能否实现。

<h3>性损害:难以言说的痛苦</h3>

一根断针,让陶丽娟遭受了八年的肉体痛苦与精神折磨,而另一根断针却让叶伯宁、冯锦华夫妇忍受了20年的难以启齿的性损害。这是杂志1997年第9期披露的一例性损害医疗事故。

1976年,27岁的的上海四方锅炉厂锻工车间青年工人叶伯宁经人介绍,认识了上海求新船厂铣床女工冯锦华,两人于1978年初登记结婚,同年11月17日,冯锦华在上海闸北区中心医院顺利生下一个6.5斤重的儿子。初为人母的冯锦华心花怒放,尽管她做过分娩手术的伤口有些疼痛,但沉浸在做母亲的喜悦中的冯锦华默默地忍下了。7天后,经医生检查,冯锦华母子平安地出院了。

然而,冯锦华下身的疼痛并没有丝毫减轻。42天后,冯锦华去闸北区中心医院复查时,特地向医生陈述了病情。医生当即诊断为宫颈轻糜,当作炎症处理了。

夫妻感情笃深,夫妻生活自是难免的,可是,冯锦华总是以疼痛为由一口拒绝。

“怎么搞的?疼痛去看呀,这样下去我岂不是成了废人?”叶伯宁自尊心受到了伤害。他实在想不明白,做母亲前后的妻子为何判若两人。

妻子的病情还在恶化,下身的疼痛影响到大腿和腰部,本来站几个小时做铣床活都不觉得累,现在站半小时腰就酸痛得不行,而且腿也发胀并伴有抽筋,不要说骑车,就连走路也会钻心地痛。持有四级证书的冯锦华不得不含泪放弃心爱的铣床工作,去看管更衣室,这样每月得损失170多元。即使换了轻松的活,她每天下班回家也只能像病人一样躺在床上。叶伯宁白天上班,回到家除了忙家务,还要为妻子推拿腰部和大腿,以减轻她的痛苦,到了晚上还要忍受性的煎熬——这一连串的重担,几乎将叶伯宁压垮了。

为了少受折磨,叶伯宁买了一张小床,和妻子分床而睡。过去很喜欢看台湾生活片的他,也不敢再看了,他怕看见搂搂抱抱、卿卿我我的镜头引起不尽的烦恼,夜里难以入眠。冯锦华看着心爱的丈夫日渐消瘦、苍老、少言,心如刀绞,只好蒙着被子偷偷地流泪。

1995年,叶伯宁已经47岁了。过完生日,叶伯宁感慨万千:做了16年的夫妻,而享受真正的夫妻生活却不到一年——人生美好的时光都过去了。这辈子自己算不算做过一回真正的男人?酒后的叶伯宁向他的朋友吐露了16年来的苦闷。起初他的朋友不敢相信,当他明白事情的原委后,马上帮他们夫妻联系了上海医科大学妇产科医院,并约他们于9月14日去检查。

冯锦华本是不想去的:这16年来,她腿都跑断了,药也吃尽了,病却一天比一天重,她心里早就对医院不抱任何指望了。但为了丈夫,她又不忍心,最后还是去了。然而,这一天对人到中年的冯锦华来说太重要了。困扰这对夫妻16年的症结终于找到了:原来,冯锦华的会阴处有一枚弯形手术断头针,是当年冯锦华在生孩子时不负责的医生留下的。正是这枚弯形断头针,如同一把利刃,无情地斩断了他们的夫妻生活。这种差错实在太不应该了,顺产手术本来并不复杂,当时只要医生稍微细心一点,冯锦华夫妇的生活就不会有如此悲剧。

叶伯宁悲喜交加,热泪盈眶,冯锦华痛定思痛,又一次失声痛哭。他们终于从噩梦中醒来,但是,他们不知道这场噩梦还得继续纠缠着他们。

叶伯宁夫妇愤怒了,他们找到闸北区中心医院的院长,请院长给个说法。

“不会影响夫妻性生活的。住院开刀拿出来就是了。”这位院长听完他们的诉说,居然这样轻描淡写地表了态。

叶伯宁气得浑身发颤,看着身旁被病痛折磨得骨瘦如柴的妻子,他忍不住质问院长:“你怎么知道不影响性生活?我是当事人,我还没你清楚吗?!你也是男人,我忍受了16年煎熬,你应当明白这是什么滋味!”

“我们的要求并不过分呀!我一定要他们赔偿,还我青春,还我健康,还我夫妻感情!”冯锦华终于忍无可忍了,踏进了闸北区人民法院大门。

法官对他们的处境深表同情,却又爱莫能助,因为按照规定,医疗事故必须由医疗部门鉴定后才能受理。

但没有人给她鉴定,没有人给他们哪怕是一句安慰性质的话。6个多月过去了,还是没有任何音讯!

几经上访,几经谈判,几经失败,冯锦华带着体内的断针,忍受着肉体和精神的煎熬,奔走呼号,却一无所得。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冯锦华想到了上海妇女联合会。她想,要是“娘家人”不能为她撑腰,那她就真是无处伸冤了。

上海市妇联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当即为他们介绍了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永章。陆永章律师听完冯锦华哭诉,看了X光片,这位离休前任新华医院教授、儿童研究中心主任的律师,气愤地说:“谁说不影响性生活?屁话!”在这位正直律师的支持下,叶伯宁夫妇没去闸北卫生局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以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为冯锦华做法医学活体检验。3月25日,报告出来,检验结论为:“被检验人冯锦华分娩会阴切开处上方软组织中留有一弯针,影响其夫妻正常的性生活,对日常生活及工作有一定影响。”

叶伯宁和冯锦华拿到这份具有权威性的法医检验报告,悲喜交集。

1997年6月6日,征得法院的认可,冯锦华住进了上海医科大学妇产科医院,取出了那枚折磨了她18年多的弯形断头针。

第二章 无影灯下的阴影 三、可怕的庸医

<h3>刀下冤案</h3>

一位全国著名的外科大夫在其论著中说:他虽行医50多年,经手动的手术数以千计,但他每次走上手术台,总还是有点紧张——因为手术无大小,无一不关系着人的生命安危与健康。

但是,现实中,却有许多人胆量大得惊人,一些不具备手术资格的人,一些不具备手术条件的医院、诊所居然敢开膛剖肚,毫无惧色,拿病人的生命当儿戏。许多人因此而丧命,许多人因此而终身残疾。

《羊城晚报》就报道了这样一例庸医滥施手术害死农家女的惨剧——

1997年11月20日,平时很少上医院的河南郏县农家女王俊红因腹部不适,由父母和丈夫陪同前往郏县茨芭乡卫生院就诊。内科的何医生诊断为“大便干结”,经用肥皂水灌肠,王排出了两块较硬的粪便。

第二天一大早,当王俊红一家准备出院时,卫生院副院长彭某匆匆走来,他说:“经过会诊,王俊红患的是肠梗阻,要做个小手术。”

第二天上午,王俊红自己走进了手术室,由郏县茨芭乡卫生院的医生李书信主刀,麻醉师李国玺为助手,剖开了王俊红的腹腔。

主刀的李书信只具有医士资格,没有大型手术的经验。而作为麻醉师的李国玺从1995年9月至1997年9月,一直做的是技工工作。

12时多,李国玺从手术室出来吩咐王俊红的家人去提井水。于是王俊红的两个弟弟、两个妹妹及弟媳都跑出去提水,他们把水提到门口,由李国玺把水提进去,而王家的人被挡在门外更是莫名其妙。王的家人提了将近20桶水以后,王俊红的弟弟转到手术室的后面,透过后窗玻璃望去,只见手术室满地都是血水,手术台上则是血乎乎的一片。

——这哪里是在做手术,简单就是在活生生地杀人!

下午2时多,李书信皱着眉头从手术室出来,他双手一摊:“找半天找不着病,后来我把子宫掀起来,才发现有一个硬块,像结肠癌,我把手指头伸进肠子一摸,原来直肠已经长实了,看来要做人工肛门。”

而王俊红的丈夫说什么也不相信,昨天还排出两块粪便,怎么今天直肠就“长实”了?

一直挨到下午5时30分,已经等待了7个小时的家人才被允许走进手术室。这是怎样的手术室哟!满地都是水,一股血腥味扑面而来,地上只有一个将要熄火的蜂窝煤炉子。

下午5时40分,被家人抬出手术室的王俊红用微弱的声音艰难地诉说着她这7个小时的遭遇。

“我流了很多血,医生像杀猪一样把我肚子里的东西全扒了出来,屋子里又湿又冷,我都快冻死了,也没人生个火。我喊疼,他们不让我吭气,那个主刀医生说:‘给你做手术,咬紧牙就不疼了。’我就一直咬着牙,后来就疼得啥也不知道了。”

摸不着底的父亲心里着急,就找到彭院长:“院长,俺闺女的手术咋样?”

“手术可真漂亮!医生们站了七八个小时,请他们吃顿饭,一般情况下,人家还不去呢!”

当晚8时30分,王俊红的堂叔来看她,看到一天之内模样大变的王俊红后,大吃一惊,便恳求李书信给输点血。这时已酒足饭饱的李书信抹着油乎乎的嘴,冷不丁地说了句:“这闺女得的是癌,肠子至少坏了60厘米,就是治好了至多能活3个月!”

吓得不知所措的王俊红的父亲和堂叔马上要求转院,“转到哪里都治不了,癌症没法儿治!”李扔下了这句话。

“是不是把闺女肚子里的东西碰坏了?”“你们不要大惊小怪,现在转不成院,我们累了一天也该休息了。”一脸不耐烦的院长一甩手,离开了病房。

夜里12时,王俊红生命垂危,她的父亲和堂叔再次向李、彭哀求,二人在院子里嘀咕了一会儿,彭来到病房,拉掉了王俊红的输氧管和两只手腕上的输液针头,急急地说:“人不中了,你们赶紧把人拉走,别死在我们这里。”

王俊红的父亲、堂叔和妹夫一行人齐齐地跪在地上:“彭院长,我们求你了,救救她吧,她还有一个刚刚满月的女儿啊!”

22日清晨,年仅25岁的王俊红撒手人间,她到死也没有闭上双眼。

11月22日上午,郏县卫生局和公安局联合对尸体进行解剖。剪开王俊红身上的纱布,发现她腹部共有3个刀口,腹部左侧的刀口有碗口那么大,没有缝合,里面塞着两大团卫生纸,右侧有一18厘米长的刀口,旁边还有一个圆刀口。目睹此情此景,在场的人无不失声落泪。

鲁迅先生曾说过:庸医杀人。看了这一例医疗事故,我们还有必要作过多的解释吗?!

有一些患者,满怀希望地走进医院,付上一大笔医疗费后,病不但没治好,反而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造成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有的甚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这些由于医务工作者严重背离职业道德与技术规范而导致的一幕幕悲剧,使人们不禁要问——

面对医疗事故,法律保护有多远?

<h3>她不该死在手术台上</h3>

1998年11月4日下午,魏鑫儿在杭州某家省级医院的手术台上停止了呼吸。这是还有百来天就满50岁的魏鑫儿被撞成骨折后,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

据报道,11月2日早晨7点20分左右,魏鑫儿像往常一样从家里出发,步行去杭州第二中学门口搭乘厂车。在通过一个十字路口时,被同一方向骑来的自行车撞到了,左腿膝盖剧痛。对方是一位女子,也是急匆匆赶去上班的。交警将自行车扣下后,让她立即将魏鑫儿送去最近的医院“浙二”抢救。不料,那女子却把魏鑫儿转送到杭州另一家省级医院急诊室。

魏鑫儿71岁的老母亲接电话后,急忙通知正在上班的大女儿、小儿子,二人立即请假赶赴“浙二”,却扑了个空。几经周折才打听到魏已被送到另一家医院,连忙赶去,看到魏已拍了X光片。此时,那女子的母亲出面了,自称姓莫,是这家医院的血液中心主任。她说,在自己的医院救治,各方面医疗条件都好一些。魏的大姐随莫医生拿着X光片,去了骨科病房。骨科主任提出要再拍一张X光片,后诊断为左腿膝盖部位的骨折,治疗方案定为先开刀,再打钢针,最后上石膏。

11月3日魏鑫儿作了血液、大便、小便化验。

4日上午10点25分,魏鑫儿进了手术室。魏的大姐在电梯口问麻醉方案。莫医生说,半麻醉损伤少,全麻醉损伤多,当然用半麻醉。10点50分,手术室里的医生出来讲:“病人情况不太好,要作全麻,家属要签名。”魏的大姐即作了麻醉签字。20分钟后,医生又出来讲:病人在抢救,心脏有问题。此时,莫医生慌忙进入手术室。到了12点半,忐忑不安的家属要莫医生快去请“浙一”、“浙二”的医生来会诊抢救。莫同意将此意见转告。1个小时后,骨科主任从手术室出来讲病人已没救了,家属进了手术室外间。过了一会儿,“浙一”、“浙二”的医生赶来了,但已回天乏术。下午2点30分,停止抢救。

魏鑫儿死后,医院告诉其家属:麻醉意外死亡。

魏母说:“医院说我女儿是麻醉意外死亡,我真想不通。她28年工龄只请过13天病假,怎么说走就走了呢?自行车撞的是她的腿呀。最多是个瘸子,反正她是个残疾人。开刀是开她的腿,怎么会开死的呢?麻醉意外,我们想不通!”

该院的一位领导称,事发次日,院方就一再要求魏的家属去做医疗鉴定。院方认为麻醉意外死亡是科学的结论,是经得起检验的。

而魏的家属认为院方的提议是不能考虑的:“没动手术人就死了,现在又要开膛破肚在死体上动刀子,于心何忍?再说医疗事故鉴定是‘老子鉴定儿子’,鉴定结果往往都是诊断正确,手术无误。谁能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呢?”

不合理的鉴定制度与不公正的鉴定现实已经使受害者及其家属失去了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信心,法律也因此而蒙羞!

后来,院方又提出给予魏的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再多的钱也买不回我女儿的一条命。”魏母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她不该死在手术台上!”

但愿九泉之下的魏鑫儿早日瞑目。

但愿类似悲剧不再出现!

<h3>小脑当作肿瘤割</h3>

四川阆中中山医院在诊治一儿童时,先是将脑脓肿诊断为脑肿瘤,接着把小脑当成肿瘤割掉,其后又错误地进行放射治疗——这是《广州日报》1998年12月29日披露的一起令人难以置信的医疗事故。

神情呆滞,行走困难,趴在地上鼻涕直流,这就是失去小脑的张涛。将手掌举到他面前,他呆了一会儿,然后怯怯地摇了一下头。人们难以置信,这就是那个4岁即能数到100,能进行10以内加减运算的聪明孩子?

一切得从1998年的2月15日说起…

那天,患中耳炎之后一直上呼吸道感染未愈的张涛突然头痛加剧,父母带他到了阆中市中山医院。中山医院是当地一家私人医院,正处在试业阶段。中山医院热情地接待了张涛和他的父母,在给张涛做过Ct检查后,副院长李善清告诉张涛的父母,张涛颅内有肿瘤,必须马上进行颅脑手术。张涛的父母吃惊之余,觉得手术重大,准备转到省城的大医院去做。张涛的妈妈回忆说,当时,李善清很严肃地告诉他们,转院已经来不及了。

以后,中山医院“隆重推出”了李善清,他们称李是刚从深圳某医院聘请来的脑外科专家,还给张涛的家人看了一些印有李的令人敬畏的头衔和履历的印刷品。他们的“医院简介”称,“已投入使用的有从美国、日本和瑞士进口的先进设备”,“具有临床经验丰富的医技力量,可以进行难度较大的各种手术和复杂的无创伤性的检查诊断”,还与“深圳市人民医院、红十字会医院初探联姻”。如此这般,李善清是把小张涛脑袋开定了,张涛的父母要做的只是马上预交手术费用8000元。

当日中午12时,张涛上了手术台。4个半小时的“后颅窝开颅‘肿瘤’切除术”后,小张涛毫无病变的小脑永远离开了他的身体。

术后4天,张涛即出现癫痫,昏迷。2月9日,阆中市人民医院的检验报告写道——送检小脑组织未见恶性肿瘤细胞浸润……而2月14日,阆中市人民医院同一位医师签名的第二个病检报告却称——(小脑)多系髓母细胞瘤。这是后来对张涛进行钴60放疗的依据,据后来这个作出相反鉴定结论的医师称:“2月14日,中山医院跑了的那个院长(指李善清)与陈××(中山医院的护士)来找我,李说,‘明明是肿瘤,你说不是!’……没有作复检,我就又写了那个鉴定报告。”

张父对记者说,对这前后不一的两个报告,当时也有些疑心,但谁又能想到医生会做出那样的事!

据张涛的家人介绍,起初,李善清安慰他们说:“孩子小,恢复要有一个过程。”到第二个病检报告出来后,李善清的口风一变:“张涛没什么指望了……”张涛的妈妈终日泪流满面。

李善清说:“燕儿(张涛妈妈名字的最后一个字是燕),你看我的名字叫善清,善良的善……我怎么会骗你呢?你还这么年轻,可以再生!”

17天后,神志昏迷,四肢瘫软的张涛出院了,此时他的眼勉强能睁,但目不能见,更不能说话。他看不见终日围着他、不时哭作一团的爸妈爷奶,更不能说句安慰他们的宽心话。

出院3天后,又一场可怕的劫难开始了——张涛开始接受放疗。张涛的奶奶流着泪回忆说,李善清告诉她:“张涛的脑袋里有许多癌,像椒子(花椒)一样,要是不放射,那些癌每天要长指头大,张涛只能活几十天。如果放疗,张涛还可以活五六年。”三次放射后,张涛完全停止进食。阆中市人民医院亦有人对张涛的“恶性肿瘤”和放射治疗旁敲侧击地表示疑虑,张涛的父母于是不再带张涛去放射了。他们借贷了2.5万元,准备到成都求医。

4月1日,华西医大附一院对中山医院的切除标本作的病理检验报告肯定而明确——送检组织未见髓母细胞病,为正常小脑组织。随后确诊,张涛患左小脑半球慢性脓肿,作为一个并不复杂的手术,脓肿被成功摘除。4月20日,张涛带着终身残疾出院了。

张涛是独子,经检查,张涛的妈妈也无条件再生育,张涛的不幸令他们几近精神崩溃。张涛出院的当天,悲愤难平的张涛爸爸从成都给阆中中山医院的李善清打长途电话,叫他等着,“我要回去找你算账。”

李就在这一天“走了”。

11月19日,“割脑、放疗”案在阆中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提出80万元的赔偿与被告认赔的6万元相差太远,法院调解无效。目前,一审判决尚未下达。张涛的爷爷说,即使倾家荡产,官司也要打下去。可怜的小张涛因为自己少了一副脑子,倒比别的同龄孩子显得更无忧无虑,时不时摇摇晃晃地走几步……

孩子啊,你这一生,又如何能这样摇摇晃晃走到头?

<h3>5米小肠被误剪</h3>

1999年元旦过后,当劫后余生的杨兴碧收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时,眼泪不禁簌簌而下。追忆起自己小肠被误剪的揪心一幕,杨兴碧浑身不寒而栗,那场噩梦恍惚又浮现在眼前。

1999年3月9日的《法制日报》报道,1997年2月初,重庆市开县40岁的杨兴碧发觉自己又怀孕了。她来到中兴乡卫生院管家贤、杨世海夫妇经办的诊所,想做人工流产手术。杨世海给杨兴碧作了检查,认为只能引产,让她等一段时间再来。杨兴碧要求现在就做。于是杨世海给杨兴碧打了引产针后,又去忙另一例手术去了。杨兴碧在诊所条凳上躺了一会儿就回家了。过了两天不见胎儿下地,杨的丈夫郭功怀就请本村的赤脚医生姜德信又为杨打了一次催产针。胎儿坠地了,但胎盘费了很大的功夫才取下来。

引产后的杨兴碧体质较虚弱,并几次出现大出血。3月12日,病人再次大出血,几次休克。3月14日,郭功怀跑到卫生院找杨世海,管家贤叫杨世海的女徒弟杨青带点止血浆及清宫器具去杨家看看。

杨青给杨兴碧检查后发现其子宫没有收缩,主观断定里面有较大的遗留物,说:“肯定是畸胎,要取出来。”她用钳子拖出一段卷曲的东西,用杨家做布鞋用的锈铁剪,将拖出来的东西“咔嚓”一声剪下去,杨兴碧痛得失声大叫。

杨青安慰说:“不要紧,里面还有点东西,勾出来就好了。”杨青又勾出一段类似刚才剪掉的东西,不加思索,“咔嚓”又一剪刀,杨兴碧疼得昏天黑地,休克过去。

在此情况下,杨兴碧的家人立即将奄奄一息的杨兴碧送到开县人民医院,医生们立即剖腹检查,结果发现杨兴碧腹腔内积有1000毫升左右的鲜血,距回盲部约20厘米处的小肠整齐地被剪断,子宫底有长约4厘米的穿孔。

经过一整夜的紧张抢救,杨兴碧终于度过了危险期。

1997年6月,开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杨青在刮宫中将杨兴碧子宫刮穿,并将刮出的小肠误认为脐带予以切除。法医鉴定:杨兴碧被剪断的小肠总长达5.3米,超过人体小肠全长的3/4,导致食糜进入小肠后停留的时间极短,基本上属直接排出。病人要维持生命,必须经常依赖静脉注射为主的药物治疗。最终结论为:肠断裂、肠坏死,为二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令人气愤的是,此案发生后,竟没有一个人出来承担责任——中兴乡卫生院说杨青不是该院职工,只是其职工的私人徒弟,与医院无关;杨青认为:我是杨世海的徒弟,我做手术的收入全交给了师傅,不应承担责任;杨世海说:杨青做清宫手术时我不在家,不是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管家贤的理由更绝:杨青是我妻子的徒弟而不是我的徒弟,我只派她去检查一下,同样不是本案被告,更不应承担责任。

杨兴碧傻眼了:难道我这5米多小肠就这样被白剪了,都没有责任,难道责任在我自己?幸好,法律为这位弱女子撑了腰。1998年底,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兴碧到开县中兴乡卫生院就诊,与该卫生院形成了治疗关系,卫生院医务人员在医疗中的行为、后果应由卫生院承担,为此判决中兴乡卫生院承担杨兴碧各种费用68669元。

<h3>滥竽充数:麻醉师动刀酿大祸</h3>

在许多国家,对于执业医师管理非常严格,任何人要行医,必须取得执业医师的行医执照,否则都属无证行医,是要被法律严惩的对象,因为医生从事的是一种特殊职业,是人命关天的职业。而手术医生,则是所有执业医师中考核最严的一类。而在目前的中国,虽然也有一定的医务人员管理制度,但在一些地方却形同虚设,什么人都可以当医生,什么人都可以开诊所,甚至什么人都可以动手术。

1998年12月2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任彦宾便报道了一例麻醉师动刀酿大祸的悲剧——

1996年元月23日,在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裕丰货栈做水果批发生意的个体户马庆荣,感到左小腿痉挛、疼痛,便到包头市第三医院门诊就诊。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经过牵引、按摩等保守治疗无效。2月9日,马庆荣住院治疗,再次诊断为L3、4间盘突出症。该院决定于2月10日对马庆荣进行局部麻醉,施行L3、4间盘髓核摘除术。

手术是2月10日上午10时进行的。据马庆荣讲,医院没有术前的讨论会诊和体格检查,没有做血型、血尿等手术前的常规化验检查,而且,手术器械也没有,是由他花钱通过手术医生出去租借的。由于手术采用局部麻醉,马庆荣从始至终头脑清醒。他说,手术开始后,主治大夫、骨瘤科副主任李迎晓划开刀口后便退到一旁,麻醉师徐凤鸣上台手术。手术进行到3个多小时后,徐称找到了病患处,他拿起手术钳子想夹出病变的髓核,但是手术钳子几次滑脱。此时的马庆荣感到一阵阵剜心的痛,汗水湿透了衣服。见用手术钳子不行,徐又拿起钩刀向马庆荣的刀口钩去。剧烈的疼痛,使马庆荣几乎从手术台上弹起来。这一钩,马庆荣感觉如同遭遇强烈的电击,两腿立即失去知觉。麻醉师还指责马庆荣不克制,忍不住痛,出了危险谁负责?

马庆荣大量出血,坐在一旁的李迎晓意识到手术继续下去会出人命,慌忙开始验血型、找血。但由于手术前准备不充分,以致无血可输,惟一的办法只有停止手术。

术后,由于“麻醉师上台手术及技术上的过失致使马庆荣L4神经根鞘膜损伤”,马的左下肢无力,刀口久不愈合。在恢复了四个多月仍没有好转的情况下,包头市第三医院于1996年7月聘请内蒙古第二附属医院专家为马庆荣做了第二次手术。手术后马庆荣的病情依然如故。

1997年元月28日,被病痛折磨得痛苦不堪的马庆荣找到包头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鉴定。鉴定委员会确定“术前无讨论记录,查体不详细,术前准备不充分”,“麻醉师上台手术是错误的”等,结论是“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1997年6月,马庆荣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头市第三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等13项费用共计16万多元。

1997年9月24日,包头市东河区法院判包头市第三医院一次性赔偿马庆荣医疗费、法检费、经济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9514元。马庆荣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运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不公”为由,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8年6月1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根据国家和相关地方规章,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另由第三医院赔偿马庆荣今后治疗费1万元。马庆荣对此判决仍不满意:这区区几万元钱,又怎么能弥补得了我终身的痛苦呢?

麻醉师动刀,在人命关天的手术上,是开不得这种玩笑的——生命不是实验品,手术也不是揉面团——揉成啥样就啥样。

前不久,抚顺市卫生局进行手术改革,按手术难易程度将各类手术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并且规定,难度最大的甲级手术,必须由主任医师操刀;副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可做乙、丙、丁类手术,其中副主任医师主要做乙类手术;医师只能做丙、丁级手术,而助理医师则只允许做丁类手术。

中国第一部《执业医师法》已于1999年5月1日实施,但愿上述故事是最后一个滥竽充数的悲剧。

一起起鲜血淋漓、触目惊心的手术事故,让我们感到震惊,感到痛心,感到气愤!

任何一种手术都是一个很复杂的技术应用过程,需要多学科的技术协作来完成,因此,无论是哪一个环节或技术协作体中的某一个人,只要稍有失误,就会给整个手术治疗带来某种缺陷甚至失败。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班子搭配不当、麻醉不顺利、器械敷料消毒不彻底、输血出差错等都将影响手术的进行或手术效果,甚至危及病人生命。而个别医务人员不能尽职尽责,技术不够精益求精,误诊、误治、误切、乱切,则是造成手术事故的关键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手术前检查不周,准备不充分。有的病人虽具有外科手术指征,但是由于术前检查不周,准备不充分,只注意局部,不注意全身,强调手术方面,却忽略系统全面的病史询问与体检,以致在手术中暴露了原已存在的内科疾病,而且该病的出现是构成手术中的病人死亡的原因。有一女性患甲状腺瘤需要进行手术的病人,当切开颈部皮肤时,因不见皮肤出血才发现病人心跳停搏,即行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尸体解剖检查,原来是病人同时患有肺炎。事后查阅病史和化验室报告,病人于手术前3天体温曾达38度,白细胞计数增高。当时医生认为甲状腺瘤病人有时也会出现低热症状而未加以重视,肺部未进行听诊与透视检查。

四川省成都市退休保育员杨某因左肘部骨折到某医院做手术。可老人被推出手术室时已长眠不醒,变成了一个植物人。老人患高血压病多年,而高血压病人是严禁使用氯胺酮进行麻醉的,躺在手术台上的老人还对麻醉师祝某说过自己患高血压病多年,但祝某还是使用了氯胺酮,引起老人呼吸心跳骤停。之后,该院在对老人抢救时又错误地便用了呼吸兴奋剂,再加上术前准备不足,手术室氧气不够,当氧气终于送进手术室,老人的气管被切开后,麻醉师手忙脚乱,氧气管居然两次未能插进老人被切开的气管。这一系列的失误,使老人脑细胞缺氧时间过长,致使大脑皮质功能丧失,成了植物人。

2、手术操作粗暴。手术操作是一项精细而准确的工作,尤其对组织器官粘连比较严重的,更应是稳、准、轻地解剖、分离、结扎、切断,然而有些手术者不严守操作规程,手术粗暴,以致误伤手术对象以外的其他脏器或组织,后果尤为严重的是切伤重要血管。有胆囊手术、胰头癌手术中因误伤肝动脉而大出血不止造成死亡的,有施行二尖瓣分离术时因误伤心室壁而导致难以控制的大出血造成死亡的,有盆腔手术切断髂动脉的,有子宫切除术中误伤输尿管而发生尿瘘以至尿毒症死亡的,有刮宫术中发生子宫穿孔的……

1991年12月8日,四川某工厂职工王传玉住进医院。由一位主治医生施行胃大部切除手术。出院后病人出现心力衰弱、消化严重不良、吃什么拉什么的症状,经转院组织专家会诊,并通过钡餐检查发现,第一次手术竟接错了肠子,本来应该是将残胃与空肠吻合,这位马大哈医生却把残胃与回肠下段吻合了。人体吸收营养的顺序是食物进口后到胃,从胃到空肠,然后再到回肠,通过回肠排除体外。现在医生错将回肠接至胃部,致使食物从胃直接到回肠排到体外,也就是说人体根本无法吸收食物中的营养,病人身体亏损太严重,用药物根本无法补回他失去的营养,以致其他器官严重衰竭。病人生命垂危,这家医院只好再次手术,将原来缝合的胃回肠拆除,再接到空肠上。但人不是一件衣服,哪里经得起这样缝了拆拆了缝的折腾。不久后,病人病情恶化,医治无效而死亡。

1992年11月4日,13岁的陈智峰在福建某医院做心脏手术,手术中不慎造成腹膜破口,致使陈手术后腹腔大量出血。11月7日,医生剖腹探查,从腹腔中抽出1200毫升血性液体,对腹膜破口进行了处理。此后15天患儿反复出现血压下降、室速、室颤达160多次,经抢救得以暂时控制,出院一年后陈死亡。

还有比这更加骇人听闻的事情:福建省永泰县同安镇农妇黄月香在一家医院做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钳刮引产手术时,却因操作失误,将她的子宫刮穿。子宫穿孔后按理要采取修补手术,但医生似乎不愿做这种修修补补的事情,而干脆一刀便将她的子宫全部切除。谁知子宫切了还不算,手术过程中又把她的右输尿管上段弄破裂了,医院只好又为她做输尿管修补术。可这次手术动了4个多小时,结果还是没有找到输尿管,只好暂时进行“腹膜后肾周引流术”。过了20多天,黄月香第四次走上手术台,这次手术从右肾部门切人,试图寻找输尿管断端,但仍没有找着。院方“果断”地进行了右肾切除术……一个简单的手术,竟使一个农妇痛失3个器官,这不由使人想起这医院动手术就像是给什么机器拆换零件一样随意和随便。昔日强壮健康的农妇,现在稍一活动就头晕气喘,有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

3、手术室制度不健全。手术室制度不健全,器械上的职责不分明,清腹马虎,不按制度严格清点,以致手术后遗留纱布、止血钳、剪刀、压肠板、电凝器头、护肠巾等等异物在体腔内,使病人蒙受极大的伤害与痛苦。这类事件已经频繁发生,这不能不引起各个医疗单位的高度重视。事实上,这又是一个非常容易避免的问题,只要我们严格执行手术室制度与操作规程,所有的这些悲剧都不会发生。恰恰是有些医院,只重视医疗设备的更新,只重视医疗技术的引进,往往忽视了这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但又重要得不能再重要的手术室规章制度,结果使许多病人因此蒙受极大的伤害。现在大量发生的医疗事故,恰恰不是设备不好,也不是技术不高,实际上就是责任心不强,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但愿各个医疗机构能从上述的一件件医疗事故中吸取教训,把手术室规章制度的健全与执行当作医疗工作的生命线来抓。

4、手术后病情观察不严。手术的成功,不仅在于手术台上的操作,而且还包括手术后的认真观察与妥善处理。而有些医生却以为手术做完就大功告成,不重视术后观察;有的医生则对自己做的手术过于自信,对病人反映的感觉和不适又多认为病人不合作、娇气、家属多事等,而产生不耐烦的情绪,不去仔细地考虑是否与手术有关,只凭想当然,认为是其他别的原因,结果使早期处理本来不致酿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继续恶化,失去抢救时机。

1978年,一个名叫林华的20岁的青年瘫痪了。他原本可以像成千上万个青年一样健康地活着。他曾是北京环城长跑赛的第五名,曾是区级篮球队的中锋,曾是横渡八一湖的领泳者……只因手术后夜班值班医生睡觉去了,血流进了骨髓,一个极简单的神经中枢硬膜纤维瘤手术失败了,一个好端端的人永远地瘫痪了。尽管他后来成了北京残疾人联合会的部门领导,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的院外译员,成了世界名人,但他的健康永远没有了。

有例慢性胃溃疡病人施行胃部分切除术,手术经过顺利,术后将病人送回病房观察。在观察中,病人不断申诉有腹痛、腹胀、头晕现象,家属一次一次向护士反映,但是没有引起当班护士的重视,她没有去巡视病人,而只是说,麻药醒来后出现这些症状是难免的,等一段时间会好的。等到病人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发生昏厥时再去检查病人时,病人已处于休克状态。后来经医生检查确诊为腹腔内大出血。再次剖腹手术,发现是被结扎的动脉松结引起的出血休克。患者因出血量过多,抢救为时已晚,以至抢救无效而死亡。当时只要这位护士耐心地听一下病人的申诉,及时向医生进行反映,一条生命就不会如此枉死,但这位护士却对病人非常重要的病情变化视而不见,无动于衷。护士的这种渎职行为怎能不引起家属的愤恨和有关舆论的谴责呢?

另有一名22岁的女大学生,因急性阑尾炎而在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术后5小时病人出现剧烈腹痛,找医生反映,被认为是术后的正常现象,未予理睬,而病人腹痛继续加剧,找到外科科主任,他也只是做了一般扪诊,过了1小时,病人休克,另一主治医师检查病人,认为有腹膜炎,决定手术探查,发现整个小肠逆时针扭转3圈,肠管因坏死变黑,抢救无效而死亡。原来病人本来就有肠系膜过长的内在因素,又因阑尾手术的激惹,使肠管功能发生紊乱,致使肠扭转。但由于医师们盲目自信,一方面把术后5小时剧烈腹痛症状错误地认为无特殊临床意义,另一方面忽视了血压持续降低这一进入休克状态的原因探索,也不进一步做详细检查,如果观察仔细一点,怎么会酿成如此悲剧呢?因此,手术后观察病情变化十分重要,任何疏忽与放松均会造成前功尽弃,酿成苦果。

5、错开手术部位。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还有错开手术部位,摘错器官等。

综上所述,手术是一项直接关系到人生命安危的工作,我们的医务人员必须认真认真再认真,仔细仔细再仔细。要知道,医务人员的任何一点疏忽和大意,都有可能给病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手术刀,两面光,掌握在认真负责的医务人员手里,是斩除病魔的利剑;而如果握在草营人命的医务人员手里,则有可能成为割断病人生命与健康的屠刀。在此,我们代替那些在手术刀下的受害者,呼吁所有的医务人员:小心握住你的手术刀!

第三章 假药:无形的杀手 一、假药灾难

<h3>扼杀生命的恶魔</h3>

1992年7月5日,山东曹县陈河村两岁多的女孩陈艳蕊,因腹泻由母亲带到乡村医生孟某处诊治,注射了孟某从药贩子处低价购买的假硫酸卡那霉素,20分钟后死亡。

就在第二天,孟某又用同种药物给自己的孙女注射,孙女也在20分钟后死亡。

这个行医几十年的乡村医生,贪图便宜购进的假硫酸卡那霉素,实际上是一种能让人呼吸肌麻痹并迅速致死的药物——琥珀胆硷。他说:“我知道个体户卖药有问题……但卡那(霉素)公家卖两元钱一盒,私人的才一元九。”

仅仅一角钱之差,包括他的孙女在内的两个活泼可爱的孩子眨眼间被夺去了生命,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吗?陈艳蕊的母亲伤心地说:“都说杀人偿命,现在我的孩子死了,是不是该有人偿命?”

1992年8月3日,河南省杞县西空村4岁男童张金龙也冤死于假药。给他打的“硫酸卡那霉素”实为氯化琥珀胆硷。张金龙的父亲远在乌鲁木齐打工,闻讯后赶回一看,儿子埋了,老婆疯了,他嚎啕大哭。金龙的老奶奶双手搂着金龙的小姐姐,颤声告诉来访者:“再生病,俺说什么也不敢让她去打针了!”

不用药受疾病折磨,用药又怕假药中毒,两难之中,我们的生命,只能无奈地进行一场悲壮的赌博——但愿我用的不是假药!

吉林省某药厂生产的胞二磷胆碱注射液销往齐齐哈尔农牧车辆制造总厂职工医院,临床应用后,6名患者发生严重中毒反应。虽经全力抢救,5名中毒者死里逃生,仍有一人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省有关部门查验,这批假药30%出现混浊,有细菌生长,认定为劣药。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了处理,然而,一条宝贵的生命已被葬送了。

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在为病人注射无锡市某制药厂生产的天冬钾镁注射液后,5例病人发生药物反应,经全力抢救,其中一人死亡。后经无锡市卫生局调查,该制药厂生产的天冬钾镁注射液和葡萄糖注射液、乳酸钠注射液等20多个批号共25万多支针剂中,因灭菌不彻底,无菌试验不合格,先后使11例患者发生药物反应。有人事后惊呼:“假如这25万支劣药都流入市场用于临床,那不等于是25万颗毒弹悄然无声地射向数以万计的无辜者心脏么?”

多么可怕的事实!

1991年5月,河北省涞水县一位52岁的女会计,因白血病住进了某医院。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刘大夫提出要用一种医院从没进过的针剂——左旋门冬酰胺酶。20天后,刘大夫拿来6支已超过有效期22个月的药物,以每支350元转卖给家属使用。打了一支后3天,病人便离开了人间。

1995年2月17日,辽宁省某县人民医院,医生冷某向确诊患了肝炎的21岁的徐文利推荐服用该医院药师邹长会自制的中草药胶囊。病人花两百元钱买了4袋用傻子瓜子包装袋装的中草药共100粒。服用到第五天后病情加重,第二次到县医院就诊。这次医生诊断是急性肝炎、肝坏死,留住院治疗,三天后徐文利病情加重,转入锦州紫金山医院,第二天晚间,抢救无效死亡。

良药拯救生命,而假药则扼杀生命。许多人没有死在疾病的折磨之下,却死在假药的肆虐之中,这是多么可悲的现实!假药到底害死了多少人?这是一个难以统计的数据。如果不是用药后立即表现中毒症状,许多人往往把病人的死亡归结为疾病的恶化,很少注意药物的反应。但仅从这已暴露的一桩桩命案、一个个冤魂,就足以昭示人们,假药几乎每天都在威胁着我们的生命。

在下面这起个案中,医院令人惊讶地逼着小病将愈的孩子一针一针地承受假药的痛苦,一直到死。这是《南方周末》记者高晓岩1999年1月22日报道的一起悲剧。

1992年10月20日出生的胡绥芬,生前是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一个艺术学校学前班的学生,弹钢琴悟性很好,是一个人见人爱的小女孩。

她的父母从湖北来到这座撤镇建市后新兴的边疆小城做生意,于此生下小绥芬。1997年5月27日,小绥芬感冒了,经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但医生认为病情轻微,给开了黄芪注射液,让回绥芬河当地医院配能量合剂静点。

5月30日,小绥芬的母亲吴翠平带着她到绥芬河市人民医院点药(打吊针),医生见家长对患儿关爱异常,又是做生意的南方人,便劝她们到院部治疗,当天办妥入院手续。所谓入院,其实儿科不安排病房,患儿在成人病床点药,每次点完药立即回家。

头四天,医院按照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的方案进行,孩子一天天见好,“能吃,能喝,有说有笑,特别的是也不说心口不舒服”。这其间,主治医生崔娜曾多次提出要给孩子换药——二磷酸果糖注射液,说是“意大利进口的”,“效果特别好”,而黄芪效果慢。夫妻俩没有同意。

到了6月3日上午,主治大夫崔娜对吴翠平说必须换药:“我明天就要出差了,我给你孩子开的是二磷酸果糖,是专治心肌炎的,效果特别好。”主治医生又催着换药,吴不愿意。同屋的几个医生一致说要打营养药,吴还是不同意,坚决要求办出院手续。医生自然不给办,“没办法只好说先开一针”。一开就是7针药,每针109元。

第一针刚上去,孩子就产生强烈的反应:面唇发白,呕吐,浑身冰凉,心口难受,眼睛看不见,肚子疼。吴翠平找来主治大夫,用了抗过敏及止吐药,才使病情缓解。她想让孩子留院观察,因中午没有医生,只好把孩子抱回家。

回到家,孩子一直说肚子疼,一个劲地喊口渴,心口难受。夫妻俩夜里观察到孩子手脚也有些发肿。第二天(6月4日)一早,俩人就抱着孩子找医生,问是不是药有问题。儿科主任徐淑芳医师责怪道:“你们早打果糖就不会有这样的危险,果糖绝对没有问题,是黄芪把孩子的血压降下来了!”

正在此时,一位内科护士进来说:“昨天下午有一个成年人也是点的这批药,也像胡绥芬一样过敏,人家都不愿意了。”夫妻俩一听这话,便要求退药。徐主任急了,数落了两人一顿,最后还是决定打二磷酸果糖。

孩子特别害怕:“昨天小瓶的药出的问题,爸爸我明白。”刚点了一会儿药,又出现了跟昨天一样的症状。吴翠平强行拔掉针头,孩子才缓过劲来。但主治大夫说:“小孩也有说谎的时候,明天继续点果糖。”

第三天第四天点果糖,孩子的反应依旧,照例是吴翠平拔下针头了事。孩子的痛苦越来越重,夫妻俩感到果糖有问题,决定不再打了,等星期一主治医生回来再说。等到6月9日,星期一,崔娜医生没有上班,夫妻俩给徐主任说了几天来的情况,希望办理出院手续,遭到训斥。他们希望能给孩子检查一下,回答是:“没事,快去打吧!”点果糖时,孩子说:“妈妈爸爸呀,你们说好了不让我打小瓶,为什么?为什么?我听你们的话,以后不生病就是了。一打这药,我心里就不舒服,我要上学。”这是一个弱小的生命面对悄然而来的死神在作最后的呼唤,可惜没有人相信,更没有人理睬,最后还是由吴提前拔掉针头了事。

1997年6月10日,小绥芬由父母带着最后一次来到医院,准备找主治医生再一次提出出院。护士见了,就喊胡绥芬的名字。吴翠平很犹疑,征求徐主任意见,回答依旧是:“没事,去点吧,这个反应是正常的。”正说话间,护士又一次喊胡绥芬的名字,孩子父亲胡必祥就极不情愿地抱着孩子进去了(在中国,医生的话都是金口玉牙,虽然这对善良的父母已经有了不祥的预兆,但他们却不敢对医院和医生说声:不!)。

善解人意的小绥芬不想让父母为难,闭上眼睛让护士点药。点药不到两分钟,孩子就喊:“妈妈,我不得了!”吴翠平忙跑到楼下找值班医生求救,医生未予理睬。她又跑回楼上,丈夫已经给孩子拔了针头,孩子一个劲在吐,脸色全变白了:“妈妈,我受不了,不该打小瓶药的,是不是药有毒?我要回家,怎么还没有医生救我呀!”小绥芬说着又一个劲地干呕。医生让吴回去找徐主任。吴又抱起孩子,奔波近百米回到儿科办公室,徐主任不在,孩子要母亲紧紧抱着自己,“妈妈,别放下我!我头疼!”随后,一阵大吐。

徐主任来了,她在孩子背上使劲拍了几下,把孩子放到床上,拿一根细细的氧气管插入鼻孔。吴翠平发现女儿已经开始倒气,嘴唇全紫了,牙齿已经咬上。这时,才有人来给孩子打点滴。没一会儿,药水就进不去了。

孩子就这样死了,夫妻俩怎么也想不明白。当地做生意的数百名湖北老乡也想不通,他们聚集医院,想弄个明白。一位副院长当着众人面说:“医院死个把人是常事,有什么好闹的!”

给小绥芬用的二磷酸果糖果然被律师查证是假药。经公安部门调查,该院以前都是从牡丹江市医药公司进二磷酸果糖,这次为了图便宜,从河北药贩兰运强处购进。二磷酸果糖从正规渠道进价为每瓶85元,该院从药贩手里进价为80元。

胡绥芬死后,她的家庭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身在湖北的外公气绝身亡,外婆大病不起;年过半百的父亲胡必祥每日只是呆呆地抽烟,闷声喝酒,生意完全垮了;母亲吴翠平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今生注定不能再做母亲。

牡丹江市参加胡绥芬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位资深儿科专家认为,医院对胡绥芬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换药?换了药又不注意临床观察,不听患者的诉说;有了过敏反应不及时停药。他激动地说:“孩子死得太不瞑目了!我很痛心。如果第二天停药,孩子是不会死的,我用人格担保。”

胡绥芬现在长眠在绥芬河一处山脚下,她的父母因为喜欢绥芬河这个名,就用绥芬命名自己的爱女,没想到这竟成谶语。她死前曾经说:“妈妈,我要回南方。”但她注定只能寄卧于北国的风霜之中。她临死时瞪着的双眼,何时能够合上?

一个不到5岁的孩子就这样无奈无助地被假药“杀”死了,而一位如花似玉、方为人母的少妇,也仅因患了一点小病,抓了常见的一味普通中药,竟然断送了性命。

这位年轻母亲,年仅22岁。我们姑且称她为L吧。1997年10月,L因阴痒前往某县人民医院就诊,服用中成药后,病情有所好转。10月24日,因药已服完,L回家途中被某医院退休医师J叫至家中。J开出了龙胆草25克、地肤子25克、川楝子15克三味中药,收取35元手续费。L按方到县医药公司所属药店购了中药回家。下午5时,她煎服了一剂中药,6时发现异常,9时送到县医院急诊科,半小时后人开始发狂,并乱叫乱咬,几个人都按不住,打了镇静针剂后就开始睡觉,第二天凌晨2时进入昏迷状态,直到11月11日凌晨死亡。

经专家会诊,都找不到她的病因。省里的专家就让死者的家属用一只3.4千克重的小狗做药物试验。小狗被灌入中药后,出现的症状和死者相同,4小时不到即死亡。经省药物检验所对这三味中药进行化验表明,L服用的这三味中药中,川楝子和龙胆草均系伪劣中药,其中伪劣的龙胆草有毒性,是致使她撒手人寰的元凶。

人们满怀希望买来拯救生命、保护健康的药物,居然是置人于死地的毒物,这是多么伤天害理的犯罪,多么残酷无耻的恶行!

<h3>假药猛于虎</h3>

江苏省连云港市太平洋服饰园店堂经理王寿华,十多年前患上慢性气管炎。

1998年7月20日,王寿华看到本市金盾门诊部“有专家坐堂,能治数十种疑难杂症”的广告,以试试看的心理到该门诊部就诊。一位60多岁的“专家”经过一番“望、闻、问、切”后,诊断为咳喘型气管炎,随手便开出两大包(每包内装10袋)名为“咳喘宁散A”、“咳喘宁散B”的药物让她服用。王在服用第一疗程的药时,常出现手脚发麻。7月30日便前往该门诊部咨询,医生告诉她说:“这证明药有效果了,你继续吃。”于是王寿华又花了90元钱购买了第二剂药。第二剂服完,王又出现头晕、尿频和手足发麻、下肢浮肿等症状。8月9日,王再次来到该门诊部,并就7月30日后服药出现的情况向该门诊部经治“医生”咨询,答复是:“这些现象是药物见效,哮喘好转的表现,再服一个疗程便可根除。”并说“多买药价钱可以打折”。于是又开了“咳喘宁散A、B”一个疗程的剂量。然而,谁知王寿华于1998年8月12日下午2点半左右上班时服下“咳喘宁散A、B”各一包后,于当日下午5点20分左右顿觉心里难受,胸闷,呼吸不畅,咳嗽,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虽经多方努力,还是没能挽救其生命。

据1999年1月27日的《光明日报》报道,王寿华事件发生后,连云港市卫生局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随后市药检所又分别从死者家里和金盾门诊部提取了“咳喘宁散A、B”药进行化验。专家们检查发现,“咳喘宁散A”所含霉菌34×104个/克,B药霉菌数为35×104个/克,分别超出国家卫生部门规定标准的680倍和700倍。专家分析认为,支气管哮喘属过敏性疾病,王寿华本次发病为速发型过敏反应所致,而死者于1998年8月12日下午在接触了细菌数、霉菌数严重超标的咳喘宁散A、B药后引起支气管极度痉挛、渗出,导致肺闭锁,引起严重缺氧,发生急性呼吸障碍,导致心跳停止而死亡。

据调查,“咳喘宁散A、B”系金盾门诊部负责人李国森大约在1997年底从一个自称叫黄金孙的私人手中购买的“三无产品”,属假药。

1998年11月25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漂亮、贤惠、能干的王寿华,年仅37岁,平时上班连一天病假都没休过,这样一个好端端的人突然间死亡,令所有亲属和许多认识她的人无法理解和接受。王寿华的丈夫是一个开出租车的司机,自从贤惠的妻子去世后,整日以泪洗面,不思茶饭。王寿华年仅10岁的儿子学习成绩直线下降,有次开家长会,孩子见身边没了亲人嚎哭着冲出室外。孩子的性格也发生了变化,经常在半夜三更醒来哭喊着要妈妈。当王寿华年近七旬的老母得知女儿的不幸后,一头撞在墙上,头上撞出一道长长的血口,老人几乎天天到墓地声声呼唤着自己骨肉的名字。

王寿华之死再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假药猛于虎!

罗玉秀,一位农村妇女,仅仅因为患有轻度静脉曲张也被假药这头恶虎吞噬。

1999年3月8日,在甘肃省·99祝福——3·15安全健康消费专题文艺晚会现场,来自敦煌市的路育宏手捧母亲的遗像,声泪俱下地向观众讲述了母亲被注射假药不幸死亡的经过。

1999年3月25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了这起悲剧:路育宏的母亲叫罗玉秀,是甘肃省敦煌市吕家堡乡漳县村二组村民,患右下肢轻度静脉曲张,所以,当从广告上得知甘肃省军区医院能治此病时,于1997年11月10日上午9时左右,来到甘肃省军区医院门诊部就诊。院方确诊为“右下肢静脉曲张”,门诊部主治大夫告诉罗玉秀,医院进的“安脉舒”注射液对治疗静脉曲张有特效。当日,门诊部一名护士(后证实是一清洁工)给罗玉秀注射了一支“安脉舒”注射液。第二天上午,罗玉秀按医嘱前往门诊部复查,途中忽觉胸闷气短,头晕恶心。门诊部大夫在检查了病情后立即抢救。上午11时许,罗玉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终年48岁。

罗玉秀的子女们伤痛之余,对门诊部给患者注射的“安脉舒”注射液产生了怀疑,要求门诊部对此事件负责。在路育宏兄弟五人的多次交涉下,院方承担了罗玉秀的丧葬费等8万元。罗的子女还要求这家医院门诊部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但院方的答复是“罗玉秀死亡不是因注射药物所致,院方已做到了仁至义尽”。

1998年3月13日,路育宏五兄弟来到了省消费者协会权益部。一份长达12页的申诉材料摆在了消协权益部负责人面前。省消协赴省军区医院调查,得知该院门诊部治疗静脉曲张的专家是从市内某大医院聘请的离休大夫,护士是招聘人员,另一工作人员是该门诊部聘请的清洁工。而罗玉秀的儿子证实:为罗玉秀注射针剂的正是这位清洁工。

省消协和甘肃省工商局查明造成病人死亡的“安脉舒”其批号和生产厂家均属子虚乌有,也就是说,这家医院门诊部使用的“安脉舒”注射液是假药!省消协在有关报告中指出:“从这家医院提供给消协的一系列假证明、假发票来看,这家医院门诊部明确知道这种药是假药,却用在了患者身上。”

明知是假药还要使用,我们不知道这属什么行为?!

假药、劣药、过期药,不知制造了多少冤魂,多少血案!铁的事实,血的教训,不知是否能触动制造贩卖假劣药者的良知?

我们控诉杀人的假药!

我们控诉伤天害理的制造贩卖假药者!

<h3>制造悲剧的祸首</h3>

假劣药不仅夺走了数以百计的生命,而且还严重威胁和摧残着成千上万人的身体健康。

这个20多岁的姑娘虽不能说话不能行走,但她却会以苦涩的泪水控诉假药的恶行。那天,她患感冒来到乡医院,打了一针假小诺雷素,中毒后出现休克,虽然医院全力抢救,免于一死,但却从此成了植物人,终日躺在床上,以泪洗面,不管日升日落,也不论寒来暑往……

1999年2月20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种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生产的药品导致五位眼病患者在两天内丧失了视力的悲剧。

1996年10月24日,王建军的母亲张来云因患老年性白内障在山东省淄博市中心医院做白内障手术。这本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手术,但术后张来云的眼睛却出现瞳孔散大、红肿、流泪等症状,眼睛疼痛不堪,几近失明。经医生诊断,眼角膜遭到损坏,已无救治可能。经张店区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为七级伤残。

就在张来云做手术的头一天和第二天里,还有另外四名做白内障摘除手术的患者也在这同一家医院遭此厄运。

后来一查,原来是该院使用了从济南市医学科学研究所(简称医科所)新购进的复方甲基纤维素角膜内皮保护剂所致。淄博市药品检验所进行动物实验,兔子的眼睛使用该药后,出现了和病人一样的症状,视力致盲。就在中心医院在为五名手术致盲患者查找原因的时候,淄博矿务局中心医院又有丁玉英等六名患者做白内障摘取手术,手术后出现了与中心医院五名患者同样的症状和结果,也是使用了同样的药物。

这种保护剂是济南市医科所新研制的一种药剂,该药的生产研制单位既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又无注册商标,就开始批量生产该药,并在山东全省广发订单,签订订货合同,这显然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已发文停止该药的生产与使用,但失明的五位患者却无法见到光明了。

这五位患者均为老年女性,其中有四位都已年逾七旬。对她们来说,这一次住院做手术好像是做了一场噩梦,真是为求光明反而失明。五名患者及其亲属为此不停地找医院和有关部门要求得到一定的补偿,但近一年的交涉和调解,毫无结果。无奈的患者及其亲属只好向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把中心医院和医科所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科所在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并在山东省境内广泛销售,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中心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未经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下,擅自购买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的制剂,其行为也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张来云等五人伤残补助费56429元。在二审时,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赔偿费为28909元。

五名受害者相继领到了这笔赔偿费,他们说,原来为治眼,却把眼治瞎了,为打这场官司,他们每人都花了大笔钱,像张来云家差不多就花了1.5万元左右,而现在二审仅判赔偿每人5000多元,判决前医院还管我们一些医疗费,现在一分也不管了。但有什么办法呢?再打官司也打不起了,79岁的老太太李文花说:“我这一辈子再不上医院了。”

“有病不求药,无聊才读书”,这本是鲁迅的一句牢骚话,没有料到,几十年后,中国人真的有病也不敢求药了。

制售药品,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来不得半点虚伪,掺不得半点假货。但事实上,现在不仅假冒药品充斥市场,而且劣质药品泛滥,整体的药品质量也相当不尽人意。

1999年2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1998年第四季度全国药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据对抽验结果分析,被抽验药品中,西药合格率较高,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合格率较低;生产企业的药品合格率较高,经营企业的药品合格率较低,医院制剂室的药品合格率最低。

据通报,在1998年第四季度全国药品抽验中,查出河南省泌阳制药厂等104个生产单位生产的阿司匹林肠溶片等62个品种、140个批号不合格药品,按劣药查处。查出假冒“安徽省安庆生物化学制药厂”等16个生产单位标示的板蓝根冲剂等12个品种、24个批号的假冒药品。另据介绍,1998年全国共抽验药品约38.7万批次,抽检总量的不合格率为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莜萸指出,这反映出有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要经济效益,不要人民利益。他说,药品是特殊产品,假劣药哪怕只是一支、一片,不合格率哪怕只有1%,对病患者的危害都是100%。

其实,即使药物质量合格,用法用量正常,也有可能引起药品不良反应,这就是中国老百姓代代相传的一句口头禅“是药三分毒”。但许多医务人员却缺乏对药品不良反应(ADR)的认识。5岁小孩胡绥芬在一次次地声诉打那小瓶药后不舒服、呼喊不要给她打“毒药”的情况下,我们的医生仍自以为是地将这五瓶假药一瓶一瓶强行注射进了她的身体,直至其死亡为止;王寿华第一次服药后就有反应,但医生还固执地认为是药物的正常反应。对假药的中毒反应尚且如此视而不见,对合格药物的不良反应自然更会漫不经心。悲剧往往就发生在这种麻木不仁与漫不经心里。

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组报告,一些发展中国家,5%的入院者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住院过程中这个比率达到10~20%,按此推算,我国每年住院5000多万人,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的入院者约有250多万人,住院病人中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则有500~1000万人。

据报道,1988年以来,各地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涉及近千种药品,其中突出的有乙双吗啉、乙亚胺致白血病、癌症200多人(半数以上报告时已死亡);酮康唑致严重肝脏损害30多人,死4人;左旋咪唑致间质性脑炎90多人,死亡2人。这些病例的用药质量合格,用法用量也正确,却也发生了不良反应,虽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说明我们绝不可以掉以轻心,而必须加强观察。不同民族、性别、年龄的人,在营养状况、血型、遗传因素、酶系统、病理生理状况不同的情况下,对药物的敏感性也不同,人们在生产、生活环境中接触的物理、化学因素越来越多,这些因素也能与药物发生相互作用。因此,用药如用兵,必须小心谨慎,认真观察。这既是将假药拦阻于人体之外的最后一道关卡,也是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最好方法。

第三章 假药:无形的杀手 二、假药,席卷全球的公害

<h3>“超级杀人犯”</h3>

世界卫生组织的制药业专家认为,目前不少国家的假药泛滥已达到前所未有的严重程度。更让人担忧的是,虽然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采取了打击假药的措施,但一切迹象表明,全球范围内假药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进一步增长的势头。

世界卫生组织收到的公开和秘密报告显示,最近15年间,至少有28个国家发生了700多起重大的假药事件,其中有65%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假药对疾病没有疗效,有些假药含有毒性并造成服用者死亡。因此人们愤怒地称造假药者为“超级杀人犯”。

在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病人可以毫不费劲地找到种类繁多的贴有欧洲或北美标签的药品,而在精美包装里面可能只不过是些淀粉或锯末,甚至可能是有毒物质。从尼日利亚的拉各斯到马里的巴马科,到处可以看到兴隆的假药生意。非洲的假药市场年交易额超过80亿美元,估计因服用假药而死亡的人数超过了埃博拉病毒造成的死亡人数。在发展中国家,每年有不计其数的儿童因服用假药而死亡。1990年,在尼日利亚一家医院,109名儿童喝了止咳糖浆后迅即死去,因为糖浆被掺入了致命的溶液——汽车防冻油;1990年到1993年间,孟加拉国250名儿童服了医院护士给他们的有毒退烧药后,肾功能衰竭身亡;1995年春,法国的“无国界医生组织”警告说,尼日尔出现了一些假冒的脑膜炎疫苗,已不知有多少被注射到了一无所知的儿童体内……

在乌干达,滑石粉被充当青霉素出售并给病人注射,有四个人吃了掺和着锯末和染料的药片后命归黄泉;在缅甸,许多村民服用了所谓可以治疗疟疾的假药后,病得更厉害了;菲律宾流行的假药大多是抗感染的抗生素,主要含玉米淀粉,尽管不会直接危害病人,但延误了治疗;墨西哥发现了假烧伤软膏,里面全是锯末、咖啡或灰粉,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抹在烧伤病人的伤口上会导致伤口大面积溃烂;喀麦隆有关部门对医药市场上常见的248种药品进行了检查,发现有半数低于质量标准,有48种药品的真实成份同其名称风马牛不相及……

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假药横行,在发达的欧美国家,也有不少卖假药的骗子。许多医院及药库中查出许多不够剂量的强心剂药品,有些只有一半药效。1994年4月,英国某著名的健身俱乐部被查出其卖给俱乐部成员的大量壮阳抗衰老药无一例外全是假药;法国《医生日报》报道说,在法国医药市场上行销的诸多药品中,有约5%是假货;德国医药市场上有一种治疗支气管炎的名贵药品,标签上注明这种药品内含18种名贵药材,但经化验却发现其中含有大量的可的松;美国发现许多治关节炎的假药是乳糖和普通阿斯匹林制成的,美国每年因假药损失1600.2万美元。

1998年11月20日,孟加拉国发生一起严重医疗事故,造成八人死亡,其中包括一名年仅5岁的儿童。这天晚上,孟西北部郎布尔市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护人员给23名病人注射了静脉盐水,几分钟后,八位病人出现强烈反应,随后就停止了呼吸。其他病人也出现了反应,发高烧,但尚无生命危险。据初步分析,这些注射用盐水不是假冒产品就是过期产品。

<h3>伤天害理的“假药产业”</h3>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假药年产值高达800亿法郎,国际贸易商会估计,假药在全世界医药市场上占据了6%至7%的份额,制药工业因假药每年损失360亿马克——这相当于世界最大制药商美国默克公司年销售额的三倍。据估计,巴西市场上销售的药品中,假药比例为20%到30%;在黎巴嫩和巴基斯坦,假药比例是30%至50%;在印度尼西亚至少是一半;在某些贪污成风、卫生部门对造假行为历来听之任之的非洲国家,这一比例高达60%,而在一些假药“重灾区”,如尼日利亚,其比例甚至高达70%!假药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药品的成分并不假,但以次充好,或是剂量严重不足,长时间服用会导致用药量严重不足,影响疗效;第二种是假药成份同该药的对应病症毫无关系,因此没有疗效;第三种是假药所含物质有毒,用药轻者会留下严重后果,重者则死于非命。不管假药“肚里”到底包含什么,它们的包装却都是“原装正版”的,因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仿制正牌药品的包装是件轻而易举的事。这些价格比正牌药品要低得多的“原装货”源源不断地登上柜台,和正牌药品比肩而立,甚至可能将正牌药品挤出货架。就这样,假药给制造者带来了大笔沾满鲜血的不义之财。

制药业是科技含量很高的产业。那么,假药制造者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按美国旧金山卫生政策研究所专家希尔弗曼的说法:“需要的就是:一个有门路进入小实验室、略懂医药和化学的人,外加完全泯灭的人性以及小偷的气质。”对于那些炮制成份不假但偷工减料的假药的造假药者来说,搞到一种名牌药品的配方是头等大事,而要弄到名牌药品的配方也并非难事——“有钱能使鬼推磨”。至于那些用面粉、锯末,甚至防冻油等物制造假药的不法分子,则连买配方的钱都省下来了。

几可乱真的假药生产出来后,剩下的问题是将这些假药运进目的国,并成功地推销出去。在国际贸易如此发达的今天,要想寻找出假药流通的蛛丝马迹几乎是不可能的。

国际制药业知名人士指出,造假者成立了一些专门的网络,从事原材料交易的都是些大型组织。这些组织将原材料分散到各地流动的小网络,让它们生产假药。大约半年后,又转产另一种产品。对这些人来说,发明一种药很难,但假冒这种药却不难,因为他们也雇了一些水平很高的人。英国伦敦《观察家报》也报道说,制造假药者相互之间并不是完全孤立的,他们甚至同国际贩毒集团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世界卫生组织里有几位专家在全力以赴地对付假药问题,为首的是药品安全部负责人哈姆。他说,几年来情况没有任何变化,当年,所有的人都认为应当对假药问题采取行动,如今,人们还是停留在这个阶段上,而假药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了。面对假药泛滥的局面,虽然所有的机构都在高喊“动员起来打假药”,但确实扎扎实实行动起来的却很少,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的造假药者也寥寥无几。弗朗索瓦·戈利认为,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灾难,政界应当对此作出强烈的反应。他认为,在与假药作斗争的过程中,仅仅依靠业内专家是不行的。国际制药商协会联合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希望与国际刑警组织及各国海关加强合作,建立一个国际假药搜查合作体系。

意大利警方近日披露的案件调查结果让国际社会大感震惊:一个国际犯罪团伙制造的假药竟然畅销欧亚非三大洲。光是英国大小1.2万个独立诊所就进口了价值上千万英镑的抗溃疡假药!

英国卫生部随后也证实说,英国的药品控制局在意大利警方的协助下从意大利的一处谷仓内查获了价值700万英镑的假药。在被逮捕的八名犯罪分子中,与俄罗斯黑手党有着密切联系的意大利人奥雷利里佐光去年4月一次就向英国最大的药品进出口公司“米迪保健公司”运送了5000箱抗溃疡药。当米迪保健公司对这第一批药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后,英国警方立即没收了全部的药品。然而,意大利和英国的调查人员坚信,更多的假药已经偷偷地运进了英国,因为这个犯罪团伙跟英国的六家医药公司有着非常密切的业务关系。意大利宪兵打假支队的安东尼奥迈尔尼拉中校介绍说:“我们找到整整304桶制造假药用的原料。至于药品的安全性,我所能说的只是那间谷仓里又脏又潮,到处是各种各样的昆虫。有些药品在那里已经放上两年多了。”

意大利警方在逮捕这一造假贩假团伙的住所的时候,他们从里佐的家里搜出了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突尼斯和巴基斯坦药品供应商和买主的名字及地址。这个意大利团伙不但制假贩假,而且还贩卖偷来的药品。他们制假造假的材料全都是把一些非专利药品碾碎后再加工而成的。至于偷来的药品,他们则改变药品的包装日期和标签。对于这些假药的危害性,专家们评估说,服用了假药的病人轻则误了病情,重则因此中毒。

巴西是假药泛滥之地。不久前,出生10个月的安娜因患肺炎住进了里约热内卢一家医院,医生们使用了巴西联合制药厂生产的第三代抗生素新药为她治疗。可是,小安娜病情却一天天地恶化。到了第十天,小安娜在母亲的急切呼唤声中,轻轻地回应了一声便离开了人间。医生们事后才发现,原来给安娜服用的抗生素是没有任何药理成份的假药。小安娜的父亲伤心不已,悲愤地喊道:“贩卖假药的黑手夺去了我惟一的女儿。难道他们就不想想,他们的所做所为不也在危害着自己的家庭吗?”

近年来,巴西的假药事件愈演愈烈,对社会安定与民众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贝洛奥里藏特市一位78岁的老人因患前列腺癌,八年来靠服药稳定了病情。最近五个月,他改用合同医院提供的西林制药厂抗癌药。谁知,这抗癌药是不法分子冒牌生产的假药,导致老人病情复发而去世。1998年5月蒂莫特奥市前市长安东尼奥也死于假药。假药的蔓延在巴西社会引起强烈的震动,许多人不敢再轻易购药、服药。许多药店也因假药产生的恶劣影响,生意一路滑坡。仅里约热内卢市就有1500家药店的销售额锐减了40%。

一些专家指出,1995年以来巴西经济取得稳定后,民众收入普遍增多,对看病治病的需求持续增长。同时,看病难、诊费贵也促使许多低收人家庭越来越多地自行购药治病。1997年巴西各类药品的销售额达到103亿美元,成为世界第四大药品消费市场。于是,贪婪的不法分子利用药品需求量增加、许多消费者缺乏医药常识和贪图便宜的心理以及药品生产销售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机会,采用各种手段生产和贩卖假药。有的在包装上做手脚,将过期药品改头换面重新出售;有的在毫无卫生和技术条件保障的环境里非法制药;更有甚者,有人竟然以水代针剂,以面粉做药片,以假充真,坑害消费者。

据巴西卫生部药品检验中心估计,每年巴西药品市场上至少有5%的药是假药、冒牌药和盗版生产的药,销售额在5亿美元以上。而民间组织的看法远没有如此乐观,认为目前巴西的假药比例达到了20~30%的程度。1997年,巴西卫生检验中心查获的各种假药达61个品种,其中大多数是止痛药、消炎药,也有假冒治疗艾滋病和癌症的新药和营养药剂等,查没假药的数量相当于1996年的三倍之多。

巴西政府对药品市场的混乱、假药盛行和假药对消费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十分重视。卫生部长塞拉指出:“生产和销售假药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在假药面前,受害者失去了任何自我防卫的能力。”1998年7月,巴西有关部门与制药工业协会代表、药品经销商代表一起开会,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贩卖假药的犯罪活动。

药品批发是假药流入市场的关键环节。一些批发商瞄准公立医院、医疗保险合同医院批量采购药品的丰厚利润,不问药品质量和药品的来源,从不法分子手中批来假药转手倒卖给医院。因此,巴西政府对药品的销售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凡是公立医院和合同医院在采购药品时,都必须要求批发商和进口商提供联邦政府指定的九家质量检验中心所提供的药品质量证明,否则将取消其合同医院资格和吊销营业执照,医院负责人将受到法律制裁。公立医院和合同医院从制药厂直接进货,应当有厂方提供的药品质量证书。为了取消地下药品交易市场,制药厂要将经销其药品的批发商、零售商名单送到卫生部备案,同时,药品批发商也要将购买其产品的药店、医院以及药品名称、数量等送到卫生部备案。卫生部还与巴西制药工业协会商定,今后在药品包装上将统一采用技术先进的全息防伪标志和安全封签。各家药店在出售药品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药品的生产批号和序号。卫生检验中心还推出热线电话,以便消费者随时查询药品信息和检举揭发假药犯罪活动。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巴西总统卡多佐强调指出,利用假药谋财害命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决不能姑息纵容。为了让患者用上放心药,巴西政府还在全国各大城市的药品市场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假行动,严惩不法厂商制造和经销假劣药品的犯罪行为。为打击违法者,巴西国会最近通过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厂商的法令。根据该法令,凡制售假劣药品者将被判处10至15年徒刑,如假劣药品导致服用者死亡,罪加一等,判处30年徒刑。巴西政府还决定组建特别警察局,专门组织力量打击假药犯罪活动。连日来,警察当局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连续突击行动,先后破获了一些制造假药的黑窝点,查封了经销假药的店铺。前不久,巴西卫生部下令圣保罗市的西林跨国制药厂停产整顿,原因是十多名育龄妇女使用该厂生产的避孕药避孕失败后状告药厂制售假劣药品坑害消费者。巴西司法部根据国家保护消费者法的有关规定对药厂课以290万美元的罚款。

全球假药泛滥,这无疑对中国也是一大威胁。现在,许多国外药品进入中国,虽然我国有着严密的检测制度,但也难免有假劣药流入。最近,药品管理部门相继宣布了数种进口药品存在着质量问题,禁止在中国销售,便足以提醒中国人,洋药的假冒伪劣现象同样严重,我们绝不可大意。

第三章 假药:无形的杀手 三、假药浊流大追踪

<h3>神秘的假药专业村</h3>

马克思曾说过:“有300%的利润,就可以冒杀头的危险。”但他没想到,一百年后,有人用非法手段获取15000%的利润,而不必冒杀头的危险。

广西玉林市沙田乡有个村有31名村民使用压片机,用滑石粉、色素、黑水和饲料等作为“原料”制假药,据说当地的一窑红砖,竟一点不剩地砸成粉制药了。

当地流行这样一句话:“只要机器动一动,顶得田里一年工。”如果按国家牌价,一瓶1000片的氯霉素90多元,而他们用1公斤不到1元的原料能压出2000片药,最少卖150元,利润是15000%!个体药厂厂长李某多次用兽药加淀粉制成假抗菌素卖出,两年间制作出售假药总价值69万元,获利26万元。他拥有一套带池塘的三进宅院,有两个老婆10个孩子。干这行当不到两年,他就声称,要给每个孩子5万元!“豁出去了,逮住了是你的,逮不住是我的!”

1991年12月27日凌晨1点,600多名武装人员包围了玉林市沙田乡南流村,抓获制造假药分子20多人,缴获已制成的假药1496公斤,假药原料1507公斤。制造假药的场地几乎都设在牛栏旁、猪圈边等肮脏的地方。他们是用木薯粉等猪饲料、鸡饲料为主要原料生产假药的。使用单冲压片机制药,一晚上可以造一万多片,卖出后可以赚几百元。生产的假药主要有氯霉素、红霉素、土霉素、麦迪霉素、安乃近等十几种,什么好卖生产什么。这个只有709户的小村有五六十台压片机,一晚上可以制五六十万片假药,一天可以生产数吨,足以使好几万病人上当受骗,延误治疗。

继玉林之后,广东阳江市破获了一个规模更大的假药制造黑窝点,仅收缴的假药就堆满了十几间农舍,标价达200多万元。

在山东、河北交界处的阳信县、庆云县,有人把地瓜面、滑石粉、淀粉、维生素B6、扑尔敏、注射用水、苯甲醇搅和到一起,便“生产”出土霉素、复方新诺明、速效感冒胶囊、庆大霉素、卡那霉素。

卫生部药政司指出,河北、安徽、河南、浙江、广东、广西等省区均有一些农户专干这种勾当,有的甚至十几家乃至整个村庄联合起来,成了制售假药的“联合体”,从采购原料、生产制造、印制(或买进)包装(包括商标)直至推销,都有分工。今天贴上“上海产”,明天换个“天津造”。

令人惊讶的是,这些罪恶的假药专业村不仅能在当地政府的眼皮底下生存发展,日益壮大,而且还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得到某些地方领导的保护。为了金钱和利益,一些地方领导居然扶植与袒护图财害命的行业。为了摸清玉林市沙田乡南流村制造假药的人员情况,医药管理局和公安局的人员只好化装成修路的、算命的前去侦察,令人想起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地下工作者,实在不可思议。

南国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的假虎骨酒案件,一家公私合营的酒厂年产虎骨酒500吨以上,而该厂从1980年以来仅用过两公斤真虎骨。卫生部门查获后,当地市政府公然出面保护,不同意吊销营业执照,不同意处理当事人。有地方政府的保护,制假商贩自然是有恃无恐。据称,这家没有能够查处的酒厂居然有人给省卫生厅某厅长发来电报:“某某酒厂虎骨酒产销两旺,奈何!”其猖狂得意之态令人瞠目。

1999年4月20日下午,深圳宝安区工商局查获一个用蒸馏水作原材料的假药制造工厂。这间地下加工厂不能出示任何营业执照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也没有真正的制药设备。据执法人员观察,该厂是用蒸馏水等原材料来从事进口药品“生产”的。执法人员在一份发货名单上,发现发货单位包括上海及浙江杭州、宁波的七家医药公司,发货数量均以件表示,可见销售之旺。在另一份奇怪的“已收帐款简要表”上,执法人员发现了更多的问题:一是假药包括“新山地明”、“立血止”、“善得定”、“干扰素”等多个品种,且仅1997年交易笔数就多达80单,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二是帐单上的客户名称均不是正式的公司名,而是奇怪的“阿蒙”、“老廖”等代号;三是帐单的记帐时间全部采用所谓的“民国”纪年方式。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各类假冒进口药品1000多瓶,涉嫌制假、售假的山东人宋某等六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

1999年4月12日晚,坪地工商所在龙岗区工商局经监科、坪地派出所和广州中药一厂政工人员的配合下,查处了一家制售假冒“消渴丸”药品的地下窝点,收缴假冒“消渴丸”6万瓶(100粒装),价值60多万元,以及半成品、原料一批,半自动制药机四台。

这家地下制药窝点位于坪地镇某种养场内,厂房是临时搭建的铁皮房,外面是鸡、鸭、猪养殖基地,位置相当隐蔽。这家地下制假药厂专门生产“消渴丸”,假冒广州中药一厂的名称,产品流向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广州制药一厂的声誉。工商所通过近两个月的明查暗访,彻底查清了情况,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一举端掉了这个黑窝点。

许多人都知道,糖尿病是严重威胁人类身体健康的一种内分泌性疾病,而“消渴丸”是治疗糖尿病的一种主要药物。如此众多的假“消渴丸”流入市场,由于达不到正常的疗效,不知会有多少糖尿病人被耽误治疗,甚至危及生命。

1999年1月20日,海口市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市公安局干警,直扑秀英区书场路海南棉麻土产公司10号仓库。150平方米左右的仓库内,只见大门左侧堆积的包装纸箱几乎到了屋顶,大门右侧有三个长条纸箱码成的低矮操作台,两边密密麻麻地拥挤着一些民工模样的男女。他们一手拿着一版药片,一手拿着棉签,在台上的一个碗里蘸一下,飞快地在药片版上涂抹。

执法人员迅速将现场控制。仓库内有民工59人,他们面前的碗里装着天那水。仓库共有标明“托兰特制药有限公司出品”的缓释钙西格得(缓释苯地平片)片剂650箱,说明书390箱。民工正用天那水涂抹掉内包装上的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有效日期。现场还查出同为这家公司生产的抗菌素氟康唑针剂220箱,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显示属过期药品。而“托兰特制药有限公司”则是一家印度公司。执法人员判定此地属于采用篡改药品生产日期制造假冒伪劣药品的地下工场。现场查获的这批可疑药品价值竟高达1500万元人民币左右。

现场调查证明,该地下工场于1999年1月14日开工,民工全部是四川人,老板则是一外国人,住在海口一家五星级酒店。海口市公安局干警在酒店找到了这名外国男子,并将其带回公安局问话。该人34岁,普通话讲得流利标准,据称已在我国经商多年,不知道他怎么也会想到在中国制造假药来牟取暴利。

过去一些人制造假药尚且只制一些保健类药品或辅助性质的药品,而现在那些假劣药制售者早已利令智昏,不管是治疗药还是急救药,他们都敢假冒,都敢伪造,伤天害理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1998年下半年,河南省新乡市技术监督局查获一起以普通的针剂稀释液冒充治疗急性颅脑外伤注射液“胞二磷胆碱”的假药大案,现场33万支假“胞二磷胆碱”注射液被当场查封,另外还有60万支已销往市场。

1998年10月6日下午4点,河南省新乡市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辉县市一个偏远山村有一个以苯甲醇冒充胞二磷胆碱注射液的造假窝点。执法人员于当晚9点封存了现场,查获了110箱33万支假药,并抓获了在场督制假药的宋云海,查封了这个假药窝点。接着抓住了另一嫌疑犯刘金鹏。

苯甲醇注射液是普通的粉针稀释液体,每盒10支零售价才2.39元;而胞二磷胆碱注射液每盒10支零售价是28.3元,价格相差十多倍。胞二磷胆碱注射液往往用于急性脑外伤及手术后恢复、苏醒等,以完全没有疗效的假药水代替,会贻误病人恢复,甚至会造成病人生命危险。据刘金鹏交待,200箱假胞二磷胆碱注射液已销往安阳、汤阴一带。河南省技术监督局于10月13日向全省发出紧急通知,责成全省技术监督部门立即对全省药品市场、药店进行大检查,凡属假胞二磷胆碱注射液一律封存。

不仅一村一村的农民和一群一群的个体户在造假药制劣药,而且一些国有药厂也以身试法,疯狂制售假药劣药。

1998年6月,广州某药业公司向越秀区公安分局报案,称某药材供应站有假冒该公司的药品出售。警方查证,假药来自广东电白人廖益强、吴历英。经群众举报,办案民警于1998年10月28日在湛江将廖、吴二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药品一批。经长时间的连续审查,二人供认从1995年开始,从广西玉林买来中药材,提供配方,先后委托三家国有药厂为其制造假药。现已查明,二人先后伪造了省内外十一家药厂的十几种名牌产品,其中广东省六家,广州就有四家。假冒药品主要销往河南、河北、安徽、广东电白、增城等地。由于大量假冒产品侵入市场,导致这些厂家在各地的市场销量萎缩,经济损失巨大。经技术分析鉴定,这些假冒产品内含有大量淀粉、蔗糖、糖精等物,根本起不到真药的疗效,患者服用只会贻误病情。

湖北省黄冈市宏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黄冈市永安药业有限公司等当地五家企业,也无视《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湖北省卫生厅对其下发处罚决定后,仍在大量非法制售甲硝唑假药。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记者在黄冈调查中发现,黄冈五家制售假药的企业生产规模巨大。按他们在全国医药原料订货会上和在广交会上进行的宣传口径估算,黄冈市宏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800吨,黄冈市永安药业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湖北恒日化工集团年产1000吨,仅此三家就达到年产4000吨,若按市场价每公斤70元计算,造假能力达到2.8亿元!

造假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采取不开发票和低价抛售的方式,不仅偷逃了巨额税款,也对合法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损害。1998年武汉制药厂、山西晋新制药总厂、天津河北制药厂第一分厂、广西河池制药厂等四家企业均因此造成限产、停产和库存积压、人员被迫下岗的情形。甲硝唑一个品种就给国家少上缴利税4500万元,并严重冲击了我国出口甲硝唑的卖出价格。1996年,此品种以每公斤10美元左右出口量达900吨,为国家创汇近1000万美元;1998年,此品种以每公斤6.5美元出口都难以成交,1200吨出口量仅创汇800万美元。

黄冈五家制售甲硝唑企业,其产品生产处于非法无控状态,其销售手段又使大量假药流入个体和私企经营者手中,再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与合法药品鱼龙相混。甲硝唑内含有毒化学物品,其注射剂若质量不纯足以致伤人命,对人身健康危害不可小视。从收集到的证据表明,仅从上述制售假药企业非法销售的发票上看,就有近五吨假药行销于市。

<h3>制造“仙药”的“炼丹炉”</h3>

救命要药,治病要药,并且谁都希望是良药、灵药,病急乱投医,心急乱抓药。一些好逸恶劳、整日梦想发财的人,从中找到了一条卑劣的发财门路——制造“仙药”。

河北省献县有60多户农民,成帮结伙,浩浩荡荡从田间涌进城市,几个人在旅馆租个房间,租个信箱,再在报上登个广告:“高效山花牌EYE近视眼药水对治疗近视眼有效率达100%,治愈率达100%。”一本万利的买卖便开始了。既然这眼药水如此灵验,又获得过国家银质奖,全国二十几个省市均被震动,订购单一叠叠一捆捆,源源不断涌来。仅河北省泊头市,就有二十三个专门办理邮售的信箱。等他们赚足了钱,人们才<strike></strike>惊呼上当。这种以6~10元钱出售的神奇眼药原来就是0.43元一支的眼药水。

河南省许昌县岳庄村也涌来了用麻袋装的汇款单。这里几乎家家户户都在制造一种“仙药”——“展筋丹”,据称是“传世宝药,专治瘫痪、风湿性关节炎等十多种疑难病症”。而来到“仙药”的生产地,却根本没有一间什么厂房,几个破脸盆、烂簸箕便是庄稼汉们制造仙药的“炼丹炉”。他们既不懂制药技术,又不具备起码的医学常识,只是将草药购回后用饲料粉碎机碾碎,再将药粉和面糊一兑。全家男女老幼围在一起,跟小孩揉泥丸一样,一颗颗仙丹就掺和着屋里的尘土、手上的汗水、谈笑的唾沫蹦蹦跳跳地出来了。80年代,他们就因坑骗不义之财400多万元而被查处,臭名远扬,事隔六七年又死灰复燃,那回叫“展筋散”,这回变成了“展筋丹”、“伸筋丸”,还挂上了什么“广愈堂”、“太和堂”、“灵井岳庄北街制药厂”的招牌。

四川某学院卫生科,有一间小小的平房,房间里摆着一张工作台,几根紫外线灯管静静地亮着。别看这小作坊不起眼,它正在生产的却是了不得的“细胞悬液”,而这“细胞悬液”据说能治疗癌症。其制作方法却相当简单,一位产妇引产后,胎儿的脏器便被迅速送到这里,研磨机便嗡嗡地转动起来。研磨机的效率不低,每次可以转出三到八瓶300毫升的“宝液”,每瓶价值300多元。尤其令人称奇的是,这个创造癌症治疗新方法的小作坊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一个医生,一个护士。他们就像在自个儿家里腌咸菜一样,轻轻松松地制造着这给癌症病人带来“福音”的“细胞悬液”。他们究竟一共生产了多少“细胞悬液”,已不能确切知道,有关部门仅调查其中的三个月时间,就发现他们售出了18万元的“细胞悬液”,可见其经济效益之高。但对于抱有极大期望的病人来说,却不但没有疗效,而且有的还引起了严重的不良反应。

1998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安徽省卫生厅药政局接到合肥市西市区公安分局琥珀山庄派出所的一个电话举报,说琥珀山庄68栋102室租户陈永进家中有人正在私自灌装胶囊,请求药政局立即派人前往调查。接报后,药政局负责人带领有关人员急速赶到琥珀山庄现场。在陈永进租住的102房间中,到处堆放着药粉、胶囊、标签和多种手工制药工具,陈永进雇的两个工人正在手工灌装胶囊,地上一片狼藉。调查人员仔细搜查了房间,并将有关的物品、工具和人员带回局里继续调查。经清点,查获的物品计有:假标签23种共20余万张及部分内外包装袋和使用说明书;单位印章、财务专用章各两枚;装有药物的胶囊30.7公斤,药粉158.2公斤及成药73种,还发现了标有合肥市西市区人民医院、安徽省医区干休二所门诊部、庐阳医院血磁门诊部的部分假药包装袋、处方及药品报销收据等证据。

经查,西市区人民医院租赁房间给陈永进开设多种专科,并提供收据,代为收款,陈以此为名,利用高薪和回扣,聘请离退休医生为其销售自制的各类假药。院方不仅不制止,反而纵容甚至参与其销售假药活动,有收受贿赂的嫌疑。陈利用正规医院的招牌,先后在该院开设了眼科、气管炎科、耳鼻喉科和精神专科等,并将其在出租屋制造的假药直接带到承租的医疗诊室销售,他聘请的医生开处方只留姓,不具名,自行划价,医院收费处协助他收费,凭处方结算。院方只收房租,对其活动不加审查、监管。庐阳医院血磁门诊部实际上为陈永进所操纵,他用8万元购买了血磁治疗仪一台,聘请了医生,除提供报酬外,还根据处方给予医生1.5%~2%的开方回扣,促使医生使用其自制的假药。为了牟取暴利,他们还根据不同的病症在同一种假药上贴上不同的标签,变换药名,坑害患者。更为严重的是,干休二所将非法开设的对外门诊部承包给陈永进自主经营,为其提供各种必需的行医手续,院方只管每年收取房租和管理费12万元,其他问题一概不管。陈打着该门诊部“主任”的幌子,到处招摇撞骗,开设精神病、糖尿病等多个专科,自行聘用医生,为其销售自制假药20多种,陈仅此一处,一年就获利30多万元。他还到处与其他医院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开设专科门诊,扩大以医行骗、以药行骗的违法行为,陈还投入20多万元在多家新闻媒体上大做广告,致使许多患者从全国各地邮购其假药,仅在邮局查得往某干休二所门诊部的邮购汇款就有13万多元。有的患者因服用邮购的假药,不仅延误了病情,甚至导致死亡。安徽省卫生厅认为:“这是一起社会游医药贩勾结卫生医疗机构,以行医为名,以制售假药行骗的违法犯罪案件。”

这个陈永进,从1997年3月至1998年4月的一年间,就从上述三家医院承包诊所中就获利200多万元。仅在西市区人民医院,他一年销售的假药就达98万元,陈提取现金88万余元,案发后,陈永进已不知去向,目前仍负案在逃。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风湿类疾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著名风湿病专家王兆铭教授,曾任天津中医学院、中医研究所研究员。这位老医生一向以临床科研一丝不苟、治学严谨自律和育人。他做梦也没有想到,会有人利用他的威望去骗人谋财。两个福建籍的农民,以看病为名从天津津华风湿类疾病医院购买了几十元一瓶的王兆铭组方的风湿寒痛片,回去分装瓶加进激素后以1000多元一瓶的药价,通过一家机关医院售给患者。为了让患者深信不疑,这家医院还制造出了王兆铭去该院义诊的骗局,通过媒体广而告之,并谎称“服药一二个疗程可根治风湿病”等等。王兆铭教授说,风湿类疾病是一种病因复杂、缠绵难愈的常见多发病,目前在国内外医学界,都认为是病因不明的难治之症。在我国,通过数十年的努力,用中西医结合的办法标本兼治,才对早期确诊的该病提供了早期治愈的机会,而病情发展至中期只能控制发展,晚期只能改善病状,谈何根治?将他配方的药物换一个包装,便开出上千元的天价,这假药贩子的胆量之大、手段之卑劣,令他气愤不已。

<h3>猖獗的假药黑市</h3>

在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山西等地一些集贸市场或药物市场上,正猖狂地进行着假药交易。一些发霉变质、过期失效、已经淘汰的药品也在公然出售,一些低温避光贮存的药品如丙种球蛋白、辅酶A,一些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出售的剧药、精神药品,如硫酸阿托品、氨酚待因片等,也堂而皇之地摆在了地摊上。

许多地方的药材市场,经营假劣药品的活动达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据统计,某省两个药材市场每年经销的药品额都在4亿元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成是假劣药品。不法个体户将假药公然摆在柜台上卖。有的甚至公开表示出售的药品中有真假两种,可以开相同的发票。于是有的药贩子讨价还价,大量收购假药。

不可理解的是,这样伤天害理的市场,居然被当地一些领导视为聚宝盆保护。他们有的跨省从外地卫生部门“买”来许可证,或者自行印制合格证,一并发给一些根本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个体户,从而形成了这样的“黑心”市场。

全国十大药材市场之一的邵东县廉桥药材市场,在大约一平方公里的地盘上,挤着327家药品经营户,从业人员数以千计,每年药品营业额数千万元。在整顿以前,有25%的经营者经销假药。

在这里,木薯变成了淮山,紫茉莉、竹笋成了天麻,贵重的海马肚子里填充了石蜡、泥土;鸡饲料压成片,就成了“安乃近”、“去痛片”;兽用药穿心莲裹上糖衣,染上颜色就成了“氯霉素”。这些假药一麻袋一麻袋运来,装瓶封口,贴上假标签,便成了湖南、湖北、江西等省100多家国家正规药厂的“合格”产品。

在长沙市湘江大桥桥东,也有一个商贾云集的药材市场。他们采取场内议价,场外提货的方式非法买卖假药。他们以低价格、高回扣诱使一些基层用药单位见利忘义,使患者深受其害。被群众称之为“五毒”的假氯霉素、假四环素、假土霉素、假去痛片和假安乃近,在黑市买,每千片只要9—22元,而真药的国营批发价是30.5—101.6元。就为了这巨额的差价,一些不法分子不要真药要假药,不要生命要金钱!贵阳市有个体诊所1300家,他们大都从药材市场进货,因为这里的价钱一般仅为药店的1/2至1/3。

许多个体药材市场被当地政府视为“聚宝盆”,从开始形成,就受到当地政府的袒护和扶植。一些长期仿冒产品的厂家,只因是地方财税大户,便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医药市场的混乱因此有了孳生的土壤。当地方政府也将“开药铺”作为治穷的手段时,假药劣药就有了一顶保护伞,而一个饮鸩止渴的恶性循环也就开始了。有个地方的副市长公然对执法人员说:“你们取缔了这个药材市场,我少几万元税,多了几百人待业,你们负得起责任?”

我们忍不住在这里大声问他:“一条条宝贵的生命惨遭假药毒杀,你负得起责任么?”

塑料被仿制成鸡内金,冬虫夏草里注了水银,红砖粉掺入红花里……药材市场混乱不堪的局面不能不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忧虑。

据《市场报》报道,整顿前的全国100多家中药材专业市场,绝大部分违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售国家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西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中药材专业市场已经有违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关于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的初衷,已经成了伪、劣、假药泛滥的集散地,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已经到了非整顿不可的程度。仅1995年上半年,贵阳市就查出相当于价值150多万元的假劣药品,这些东西几乎全部来自药材市场。

药材市场大多非法经营、炮制中药饮片。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王孝涛说,中药饮片的生产多在农村进行,不少农家根本不具备中药炮制条件和技术,有的用装化肥的编织袋在污水中浸泡药材,有的将饮片堆在鸡鸭成群的院中,有的饮片已被虫蛀或霉变,粗制滥造,令人触目惊心。还有不少中药材大量掺假,严重影响了中药质量,因服用不合格有毒中药而致命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近年来,由于种植面积和资源的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加之内外销市场见旺,社会需求不断增加,中药材市场产不敷出、供不足需的矛盾日渐暴露,致使药材价格普遍上扬。由于药品价格大幅度上升,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追逐个人经济利益,竟然大量制造伪劣中药材,坑害病人和国家。

据许多医院遇到的情况来看,伪劣中药材的主要表现方式及所造成的危害,有以下几种:

1、非药用部位的大量混入:由于中药材多是天然产物,有的含有泥沙等杂质,有的掺有枯朽部分,药用植物中,有的部位有毒副作用,有的部位无药效或质量低劣,有的因部位不同则药效亦不同。因此,中药材必须经净制处理后才可入药。一些见利忘义非法倒卖药材的个人或组织,有意不依法净制处理中药材,使价格高或市场短缺品种的中药材中,混入大量植物的非药用部位。

2、正品药材中人为掺入杂质或伪品:如金银花、红花、菊花中的掺糖掺沙,三七中嵌入含铅豆条,甚至沙苑子中掺进有毒的天仙子,冬虫夏草中注入水银等等不胜枚举。其后果造成疗效的降低,直接威胁患者的健康及生命安全。

3、同名异物、以伪充真的现象:一些非《药典》规定的品种的掺入,如前胡、紫苑中掺入的植物组织等,难以辨明为何物,使用后果难以预料。

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开宗明义:当前在药品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已到了非下大气力解决不可的时候。

国务院通知下发时,全国已有药材市场135个,普遍经营批发中西成药并掺杂假劣禁药销售。经过半年整顿,到1995年6月底剩下75个,又经下半年加大力度整顿,到年底大约还剩30多个。应当说,盲目开办药材市场和管理混乱的情况得到了一定扭转和控制。但是,现存的中药材市场里,经营中西成药和假劣产品者仍很普遍。国务院组织的检查组,到药市一看,整整齐齐,第二天,躲开陪同,微服再访这个药市则面目全非了。在广西玉林中药材市场,30摄氏度的气温下,摊位上摆着贮放条件极为严格的低分子右旋糖酐等生物制剂。问货主:“这药还能用吗?”答:“怎么不能!包装没破、日期没过嘛。”

著名中药专家王孝涛、金士元两位老教授,仔仔细细浏览过河北安国中药材市场那火爆经营着的各种中药饮片后,无可奈何地扔下一句话:“搞了一辈子中药,没见过质量这么差的饮片!”过去人们一直以为,中药材市场非法经营着的中西成药、伪劣药品的受害者,基本是广大农村和城市里不超过30%的流动人口及自费医疗的市民。但是,安国中药材市场的负责人则十分得意地说:“全国十多个省(区)的大城市客户都来买药呢,我们每天销售不下50吨饮片。其中,北京市80%、天津市70%的医疗单位处方用的中药饮片,都是出自我们安国中药市场。”难怪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吃药不管事”,原来是有这么多的假药在作祟。

对于药材市场的问题,我们不是没有发现,执法部门也不是完全没有采取过行动,但总是力度不足,措施不硬,有的本来就是走过场走形式,有的干脆是“假打”。近几年,受国家传统中药一级保护的云南白药在市场上被大量假冒,令厂家和消费者防不胜防。据了解,1997年6月以来,在湖南、陕西、四川、贵州、安徽、湖北、广东、辽宁等省和成都、武汉、沈阳等市的药品批发市场都发现了假云南白药。1998年以来,在这些省市销售的假云南白药已回流到云南省药品批发市场。1998年5月,保山市公安局就查扣了从湖南进来的十九件假云南白药。

1998年5月以前,假云南白药尚限于瓶装产品(当时,云南白药集团公司认为,如果仅是瓶装有假,干脆就全部改装为胶囊以防假冒),如今在广东、安徽市场上又出现假胶囊云南白药,并且防伪标志也是亦步亦趋。在安徽省的亳州、太和及广东湛江的麻章药材市场,假云南白药随处可见。云南白药集团先后派人去打假,但均无收效。其原因一是不少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因而对假药打击不力;二是当地一些执法部门以无资金、无交通工具为由不予配合,有的地方甚至提出,如果查获假云南白药,要按真药价格的20%或30%给予奖励的要求。云南白药集团人力、财力有限,实在难以支付这笔巨额打假费用,结果打假变成“假打”,最后等于没打。

从国内外经贸流通的需要考虑,我国到底开办多少中药材市场才算合适呢?据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介绍,历经千余年的流通和自然协调,至本世纪中叶,我国自然形成的传统药市只有河北安国、河南百泉和禹州、安徽亳州及江西樟树五大药市。80年代中期,随着农村经济的繁荣,又先后出现了广州清平、成都荷花池、广西玉林、湖南廉桥、西安万寿路五个新的药市。这新、老十大药市,已经构成了全国药材流通市场基本合适的分布格局。但从1990年以来,开办药材市场出现了宏观失控。如湖南省办了二十四处,广东省办了十七处,河南、甘肃各办了七处,甚至在国务院明令“治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准开办新的中药材市场”以后,仍有地方在集巨资兴建中药材市场。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后,仍然还有一些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没有关闭,有的明关暗开或由集中转为分散,仍旧非法经营中西成药。这与有些地方政府的认识不足、抓得不紧或顶着不办有直接关系。

有人为了贪回扣,有人为了贪便宜,也无形之中成了假药贩子的帮凶。有些医疗机构唯利是图,不管药的质量和进货渠道,谁卖的便宜给的回扣多,就买谁的药。四川长城钢厂医院的两个采购员从不法药贩手中买药,一年的回扣就达两万多元。听业内人士透露,现在有些医院明明知道药物质量有问题仍然购买,并且选择性地应用给普通患者。据说其医院内部恪守“三不用”原则:凡假药领导干部不用,本院职工不用,夜班急诊不用。

据查,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一年时间就从个体药贩手中共购西药(部分中成药)价值50万元左右,占医院购药总数的30~40%。该院卖出的鹿茸精注射液纯系假冒。

某人民医院制剂室主任先后从7个单位收受贿赂53933元,被判刑10年,新上任的主任不到半年,受贿又达5万元余元。一个医院药房的采购员犯案后,公安人员在其家搜出3公斤黄金,沙发垫里全是钞票!

药品采购中的回扣现象导致假冒伪劣药品大量流入医院。在药品市场上,有些采购人员把回扣的多少作为决定买谁的药和不买谁的药的依据。假药劣药,就是这样流入医院,登堂入室,堂而皇之地摆上了药品柜。许多人的健康因此而受损,许多人的生命因此而丧失。

第三章 假药:无形的杀手 四、谁持大刀斩恶魔

<h3>不亚于军火的管制品</h3>

制造贩卖假药,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图财害命的行为,是一种形式隐蔽、手段卑劣的变相杀人,无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山沟里的农民都在期望——遏制假药浊流,力斩假药恶魔。

许多国家把药品作为不亚于军火的管制品进行管制。中国要堵死假药的黑潮,也惟有专营。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无痛心地说:“目前,我国的医药市场极其混乱。全国有3000多家药厂,比1985年翻了一番,医药经营企业则至少增加了3万多家,这还没有包括数以万计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省地市、县乡村、工农兵都上药厂,国营、集体、个体都搞批发,给不法分子造假药以可乘之机,给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这种状况是全世界罕见的。”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虽然他们实行市场经济,主张自由贸易,但是对药品这一特殊商品,几乎都采取了没有任何灵活性的严格管理。在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几乎比对军火的管理还要严格。因为军火杀人尚可防备,而假药害人则防不胜防。大部分国家都对药品实行封闭式的专营体系。从药品生产、批发到零售都实行专营专管。在瑞典,所有药品包括外国药品都必须由医疗产品局按照国际质量标准严格检验、注册和发给许可证,然后才能在瑞典生产和销售。全国361家药店全部属瑞典药店联合公司直接领导、管理,并负责供应药品,从而使药品的质量和疗效确有保证,假劣药品无法进入市场。美国则是由药品食品管理局统一批准药品进入市场。

我国目前却是一个百业经营的混乱局面。失控的流通为假药的泛滥大开方便之门。1978年以前,国营医药商企业以四级批发站的形式构成网络,100%占领国内药品市场。《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经营药品的企业应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我国目前医药市场的状况却是百业经药,流通失控。据不完全统计,80年代初,全国从事医药批发的企业只有2253家,到90年代陡增至3万多家,其中集体和个体批发企业占65%。另一统计数字称,医药市场非法经营的摊点目前全国约有2.8万个,流通秩序的混乱前所未有。河北无极、安徽阜阳、重庆南屏、山西侯马、广东湛江、成都荷花池等地,都曾经一度成为假劣药品的集散地。

在并非无法可依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为什么会如此膨胀直到失控呢?人们不得不打上一个沉重的问号。

对于医药这种特殊商品,在一定时期实行国家专业部门垄断是很有必要的。定点生产,统一布局,除国营主渠道外,集体和个体不能经营医药批发业务。医药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必须由国家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认证批准。这样将药品的生产、经营纳入一个严格监督和管理的系统内,才能使假劣药的生产和销售无隙可乘。从1991年开始,我国在河南南阳、四川绵阳、宁夏吴忠、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州和内蒙古自治区进行药品专营试点,都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在南阳地区从此没发现一宗伪劣假药流入市场。

医药专家一致认为,实行医药专营,按照药品的特殊性实行特殊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这是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惟一途径。遏制假药浊流,已迫在眉睫!

1998年,中央在大幅度精简机构的情况下,下决心专门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这是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原药政司、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基础上组建的一个新机构,直属国务院,赋予其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出发,为纠正过去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弊端作出的重大决策。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迅速发挥了其药品管理与监督的职能。1998年下半年,该局连续发出三个通知,要求有关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假药“增高助长灵”、假乙酰胺注射液、假龙胆草等。

严厉查处假劣药品,打击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已刻不容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指出,当前的药品经营秩序混乱,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行为不规范有直接关系,为此,今后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抽验的同时,还要加大对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验力度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统一布置药品市场整顿工作,努力净化药品市场,规范流通秩序。

<h3>医药立法:斩断假药的魔爪</h3>

西方发达国家和组织大都有着严格的医药立法。首先是法的层次高,约束力强。美、日、欧盟等国家和组织都有若干部与医药有关的法律,例如日本有近十部这样的法律,除了药事法外,许多在中国相当于法规和规章层次的法在日本都上升为法律,如药剂师法、大麻控制法、药品不良反应法、有毒和有害物质控制法等;其次是体系严密,规范配套,美、日等国的医药法律体系中,除了具有多部法律之外,还有众多与之配套的法规,使整个法律体系更加严密;三是涉及面广,管物又管人。美国的医药法规不仅包括药品,而且还包括医疗器械、生物制品、食品和化妆品等,而药品又包括人用和兽用药品以及含药饲料及物品。法律不仅管物,而且还有依法对医药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药师法,医药活动的各个环节,如新药研制、审核、生产、销售、产品跟踪等所有环节都依法进行管理;四是法律责任明确,处罚严厉,美、日等国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责任、处罚规定都有明确的条款,日本《药事法》对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者、法人、药剂师的责任、义务、权利等都作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凡出现违法问题,依照法律,极易查明各方的责任。同时日本还实行法人并罚制度,这一制度迫使企业法人对企业管理进行严格监督。法律规定,凡无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或生产、销售许可品种以外的药品,即使是合格药品也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惩役,50万日元以内罚款,凡私自生产、销售兴奋剂等特殊药品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以《药品管理法》实施为重要标志,我国自80年代中期至今已基本建立起医药法律体系框架,对医药法制管理发挥了较好的作用。除药品管理法外,还有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如《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卫生部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假药、劣药报告制度》等。但不容忽视的是,现行医药法规大都建立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基础上,许多内容如今显得陈旧、过时,与社会主义医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不相适应。医药法规,应是调整医药事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所谓医药事业,不仅包括药政管理内容,包括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内容,还要包括其他医药商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药品包装材料等)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内容,但目前尚没有有关药品及其他医药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在我国医药管理体制问题上,《药品管理法》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的生产经营则归药品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管理,但谁是主管部门,《药品管理法》并未明确。由此导致政出多门,责权分离。面对近些年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作为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的主管部门在规范这些市场行为方面基本上无法可依。另外,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使得监督机构难以站在第三者位置,监督缺乏中立性和公正性。

现行医药法规普遍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相对较轻,执法的监控力度不大。一些现行的医药法规、规章有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即规范中缺少了制裁这一要素,而缺少了强制特征,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类法规、规章有等于没有;还有一些法规、规章,超越了现实,将根本达不到的要求、目标写到规范中,结果法不责众,法的尊严大大打了折扣,还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类法规、规章有还不如没有;另有一些法规、规章,处罚的幅度太轻,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更莫说杀一儆百了;更有一些法规、规章,制定颁布出台后,或没有监督机构,或无暇顾及,或管理不力,使得这些法规、规章成了一纸空文。

针对我国医药立法的现状,医药部门的专家们认为,不管是改老法,还是立新法,医药立法的完善不宜滞后。

加快医药立法的完善与健全,加大对制售假劣药物的打击力度,是遏制假药黑潮的关键。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明显加大了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力度。该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均可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也可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有消息证实,有关部门已开始酝酿《药品法》的修订,新的药品法将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药物的打击力度,规范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管理、监督。

1999年5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五个新修订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规章——《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对于规范药品的研制、生产与销售,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对于假劣药的防范与打击也具有较为明确的操作方法。

山西侯马,曾以全国八大假药市场之一而闻名于世。108家经销单位中有106家非法经营,月销售额达1000多万元,其中假劣药品占到66%,辐射8省46县,假药致残、致死人命案件屡见不鲜,国家每年在此流失税收2000万元。如今,侯马的假药市场已灰飞烟灭。

1992年10月,崔惠民刚刚调任临汾地区医药管理局局长,一起假药致死人命案深深地震撼了他的心。一个8岁男孩,因感冒咳嗽,到乡医院打了一针卡那霉素,孩子只喊了一声:“妈妈,我麻……”就停止了呼吸,在乌鲁木齐工作的父亲挤了三天三夜火车赶回来时,儿子埋了,老婆疯了,一个家庭就这么毁了。时间再稍往前推,1992年7月10日至9月20日,两个多月的时间里竟连续有七个儿童死于假药!

假药为何屡禁不止?其首要症结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作祟,致使打击不力。医药打假要想动真的,就得先过这一关。为此,他们跑地委、上行署、到政府各职能部门争取配合,五下侯马争取地方政府协作。终于,在1993年3月,由地区医药部门牵头,卫生、工商、公安、检察、计量六部门联合签发的治理整顿医药市场的通告正式出台,由六部门组成的稽查大队同时成立。稽查大队会同当地政府一举取缔了危害社会八年之久的侯马非法医药市场。

与此同时,他们建立了打假专业队,常打不懈。在群众举报的配合下,打假专业队员路上堵,车上查,使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分子草木皆兵。仅半年时间,全地区就查处非法经营的个体药贩645户,查获各种假药1000余种,劣药或过期失效药375种,不合格的一次性输液器两万套,批捕和收审犯罪嫌疑人70多人,查获大要案30起,为国家挽回利税损失3000多万元。

由于临汾在医药打假的工作中动了真格的,老百姓把临汾医药管理局亲切地称为“百姓安全用药的保护神”。

上海推出了一系列根治、杜绝假药劣药的举措,也颇值得借鉴:在1999年内全面完成对农村卫生室和工厂、学校保健科药品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全市体外诊断类试剂的监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禁止使用;做好抗生素药品和社区用药品的质量检查;开展对药品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依法严惩无证照、证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察,加强对药品的再评价工作;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察,防止虚假广告的不良误导。

药品关系着我们的生命安危与健康安全,我们只有严查狠打制售假劣药物者,让他们无隙可钻,无机可乘,无路可逃,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净化药品市场,保证人们用药的安全,保证人们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安全。

<h3>睁大眼睛识假药</h3>

被假冒伪劣害苦了的中国人,现在也学会了辨假识假、去伪存真的本领。给父亲买烟的小孩拿着烟“望、闻、问、切”一番后居然也能看个大概,而乡村的老太太接到人民币后也会小心翼翼地摸一摸,捏一捏,惟有对于药品,却很少有人去辨明真伪,这一方面是我们过于相信医院与药店,而更重要的一方面却是我们根本没有辨明真假药品的本领。

1998年12月7日,王海和几位资深药品检验专家相聚在北京,共同探讨如何甄别假药的问题。

一位有几十年经验的药检所所长,从一只旅行箱里取出了500多套真假药品包装的对比样本。在这些五颜六色的药品包装中,有人们熟悉的牛黄解毒丸、螺旋霉素……如果没有样本的对比,一般人很难从药品包装上分辨药的真伪。

另一位药检专家掏出十多种广告上常见的药,但都是假的。专家让王海尝尝青霉素,他用舌尖舔了一下,说什么味儿也没有。专家告诉他,青霉素正品应微苦,这药是用淀粉做的。专家指着假药说,康泰克压膜包装粗糙,生产批号不平整,吗丁啉的包装不规则,利菌沙包装上的字迹不清晰。

售假药者之所以铤而走险,因为假药的利润非常大,如假螺旋霉素12片1.2元,可以卖两块多。更有甚者采取换药品标签的手段,把几毛钱的氨基苄青霉素钠换上进口标签卖几块钱。

王海送给每个专家一本他和朋友合著的书《我是刁民》,书中记载了许多假药案。王海说:“今年夏天,我听说卫生部发文确定一种治疗性病的药‘菌必治’为假药,我就开始到药店和医院去调查这种假药是否还在卖。我先后去了天津、上海、合肥等八个城市的几十家药店和二十多家医院的性病诊所,发现几乎都在卖这种假药。一些商家挺委屈地表示,不是故意卖假药。合肥一家大药店的经理说,他们经营上千种药,但没有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药检部门对药品都是抽查,业务员也不可能对每种药都会识别。他希望我给他们讲讲识别真假药的知识,帮店里进货把把关。”

从合肥回来后,王海萌生了为药店和医院的采购员办药品甄别培训班的念头。但他觉得自己掌握的药品知识有限,如果办培训班,需要聘请专家当老师。王海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一些药检专家,专家们说,药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只有正品,没有次品,给药品采购人员办药品知识培训班很有必要。虽然药品管理部门一直在做这项工作,但由于医药市场太大了,难免有漏洞。王海想给药品采购人员办药品知识培训班,这是件好事,应该得到支持。目前,王海已制定出药品甄别培训计划,正和专家一起筹办实物、幻灯片等教材。他还准备定期向药品采购员提供近期市场上的假药信息,作为他们进货时的参考。

王海筹备给药品采购人员办药品知识培训班,确实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而作为千千万万的消费者来说,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王海的培训上,且不说王海的培训面相当有限,即使全中国的药品采购人员都参加了培训,都能识别真假药品,也不能保证我们就不会受到假药的威胁。因为还有不负责的药品采购人员,有贪图回扣而置我们的生命于不顾的药品采购人员……

这意味着,为了我们身体的健康与生命的安全,我们自身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药品鉴别知识。这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确实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但又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和人们医药保健知识的增加,“小病进药店,大病进医院”已经成为众多患者新的选择。面对纷繁复杂的大小药店,没有一定的药品鉴别知识显然是不行的。

有专家指出,作为个人识别假、劣药品,最基本的原则有五条:

1、看标签:购买整瓶、整盒的药品,要先看标签印刷得是否正规、项目是否齐全。国家规定: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注册商标、批准文号、药品名称、产品批号、生产企业。其中商标和批准文号尤为重要,如果没有或印刷得不规范,即可视为假药。

2、看药品:无论针、片、丸、粉和水、酊剂以及药材,凡见有发霉、潮解、结块或有异臭、异味,片剂色泽不一致者,即可视为劣药。标签上都印有有效期,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也可视为劣药。

3、游医和地摊药贩以及“卖艺人”,这些人为了赚钱,大都信口开河,或说“奉送”,或说“无效退款”等,他们大多卖的是假药。

4、街头墙上张贴的广告,吹嘘所谓“祖传秘方”、“包治”某某的药,基本上都是假药。

5、求神弄鬼“讨来”的药,不需鉴别,无一不是假药。

“不要轻易相信信箱里的药品广告。”这也是一些医药专家的忠告。近年来,城市居民经常可从自家的信箱里收到一些医药广告纸,什么“壮阳药”、“补肾膏”等等,讲得神乎其神。不少人循着广告上的指点前去购买,结果服用后大呼上当。一些厂家,未经药品广告宣传部门审核就刊登广告,有的虽经审核,但在宣传上超出审核范围,任意夸大疗效和扩大治疗范围,一些塞在居民信箱中的广告更为出格,它们大多是未获得药品或保健品的批文,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对此也不需作什么鉴别,置之不理是最佳的选择。

假药劣药是如此无孔不入、无缝不钻、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这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齐抓共管,严查猛打,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增强自身防范意识,提高辨别能力。

为了我们身体的健康与生命的安全,我们必须遏制假药,清除假药,还社会一个健康、安全与规范的医药市场!

第四章 倾斜的红十字 一、误诊、误诊,怎一个误字了得?

我们的生命需要医院的庇护,我们的健康需要医务人员的维护,而医疗事故,却成为了隐藏在医院里的“地雷”,医务人员的疏忽与大意,便是引爆这致人于死地、伤人于无形的“地雷”的导火线。

医务人员,作为保护人类生命的使者,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威信,历来为人们所尊敬和爱戴。也正因为如此,医务人员成为了权威的化身,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是无可怀疑的圣旨。明明医生的诊断与自己的病症不相吻合,我们有几个人敢去怀疑?明明用了医生开的药身体不适,甚至已感到了死神的威胁,我们有几个人敢去推翻?

——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没有了癌症,窦决心戒毒。他知道,如果不戒毒,没有得癌症也不能获得新生。1993年5月25日,他在鞍钢小岭子医院戒毒未果,又携“不成功宁死在云南”的血书去昆明黄坡戒毒所戒毒18天,获得了成功。

也许对于这些“性病专家”来说,这不会构成医疗事故,但对于病人来说,却绝对是一场令人伤心的悲剧,一起不堪回首的的事故!为了自己赚钱而把病人推到痛苦的深渊,这难道仅是一个误诊能说得过去的吗?!

也正因为如此,医疗事故格外引起人们的愤慨。据报载,医疗投诉在全国投诉的“愤怒”程度排行榜上位居第五。在1999年的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上,“北京一医疗事故医院被判赔偿26万元”的新闻,被列为当晚公布的“十大新闻”之一。

红十字,她像紧握在一起的四只手臂,给人以信心、安慰和希望。她像一颗圣洁的星辰,照耀在水火横行的灾区,照耀在瘴疠猖獗的疫地,照耀在枪林弹雨的战场,更照耀在所有渴望救助的人们心里……红十字,是支撑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坚强支柱!但是,由于一些医务人员的玩忽职守,红十字受到玷污,红十字开始倾斜……倾斜的红十字架下,形形色色的医疗事故,就像一个个无形的“杀手”,侵蚀着人们的健康,吞噬着人们的生命……

我们不知道,医疗投诉的增加,到底是人们法律意识增强的结果还是医疗事故增加的缘故,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每一桩投诉后面都有一个悲惨的故事,或者是病人生命的痛失,或者是身体的残疾!

张宝兰就此事的责任鉴定向兰州市城关区卫生局提出了申请。城关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1998年3月16日作出鉴定意见,肯定了主管医师蔡明智的误诊,但最后结论是:构不成医疗事故,属严重医疗差错,既有技术差错,也有责任差错。

面对原告的指控,医院不承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被告律师在代理词中认为,医院医护人员对病人的诊治尽心尽力,不存在过失。相反,病人住院期间隐瞒钓鱼史、焦痂史,当医生检查病人腹部有一疤时,田伟的回答是:“这是一个疥子,涂了碘酒后就好了。”该律师认为这样对诊治恙虫病大大不利,田伟及其家属若配合诊治,不擅自离院外出,结果不一定会死。另外,恙虫病仅是初步临床诊断,死因不明确,非进行尸检,还不能认为恙虫病是最后诊断。他反问,有什么理由和依据认为是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了病人的死呢?

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徐榴园先生在其编著的《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及案例分析》一书中,认为医疗责任事故主要表现在十二个方面。

——在诊疗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固然,医疗事故的发生有着相当复杂的原因,但是最关键的原因,也是最不可原谅的原因,却是医务人员的失职。他们或者是缺乏医务人员基本的事业心与责任心,玩忽职守,草菅人命;或者是缺乏医务人员应该具备的诊疗技术,误诊误治,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严重的差错。据此,卫生部将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

1999年3月15日的《人民日报》报道,1998年消费者投诉的主要热点问题有六项,其中医疗纠纷位列第三,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一项。

多年来,我国医疗卫生战线的广大医务人员,就是集合在这光彩夺目的红十字下,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防病治病,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医院领导、行政、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我们信赖红十字!

我们把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无条件地交给了红十字!

窦含着悲愤的泪水说:“那时,我正是年轻力壮的年龄,谁知竟得了癌症,而且得病的地方在那个部位。我丧失了性功能,小便失禁,走路瘸拐,成了一个‘武功’全废的男人。我和妻子那时结婚才几年,我偏偏得了这种绝症,又染上了毒瘾,我对不起妻儿啊!可恨的是,这一切竟是误诊造成的,我压根儿就没有癌症!”

医疗技术事故则主要是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过失在此不是指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而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因限于个人技术能力,限于医疗发展水平和医疗单位的技术设备条件而造成的医疗事故行为。

据中国消协1997年、1998年的统计,这两年,关于医疗问题的投诉增幅较大,分别比1996年增加了86.2%和54.6%。在全国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信中,每100封里就有二至三封是关于医疗投诉的。据统计:1996年1月至1997年2月,中国消协收到医疗投诉37件;1997年3月至1997年8月,收到医疗投诉61件,1998年1月至1998年7月,收到医疗投诉116件。几乎在成倍地增加。

——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不久前,有一中专学校的女学生向《民主与法制》求助:“我因月经期流血不止,进某医院治疗,医生在未做任何化验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不完全性流产’,并逼我承认发生过两性关系,否则不给止血。我害怕一直流血而死,就违心地承认了,医生才为我止了血。止住血后,我立即到另一大医院认真化验检查,诊断为‘青春期月经紊乱’和‘功能性子宫出血’。某院知道后立即向我校发了‘不完全性流产’的证明,学校不分青红皂白就开除了我的学籍。现在,我的名誉已毁,走投无路,只想以死证明清白。”姑娘的求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不白之冤才得以洗雪。

<h3>大意失去性能力</h3>

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究竟有多少,目前还没有哪个权威部门统计出来。不过近年来,仅经《中国消费者报》披露的全国各地的医疗事故,每年就不下百余起。从中我们可以想像到医疗事故是在如何频繁地发生,是在如何残害我们的生命,威胁我们的健康!

《南方日报》1999年2月1日报道,原告石连叩诉称,1997年10月14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助理统计师田伟因身体不适到本系统的广州铁路中心医院门诊部就诊。接诊的汪医生经过一番检查后诊断田伟患的是上呼吸道炎,于是用青霉素和清开灵静滴为患者治疗。三天后,因高烧不退,患者再次到医院复诊,医生用青霉素和病毒唑静滴为他疗治。10月23日,田伟还是高烧不退,患者被收进医院呼吸内科住院治疗。

——手术治疗中,错开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我们需要红十字!

12月15日病人再次住进城关区人民医院,但此时病人病情已经恶化,专家会诊后决定切除附睾。12月30日手术时,大夫发现病人睾丸已被严重感染,无法保留。主刀大夫在手术台上向病人提出必须切除右侧睾丸、附睾,并结扎左侧睾丸输精管。家属含泪签字,病人被迫答应。

——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但是,我们没有想到,在医疗技术已得到长足发展的20世纪末期,由于个别医务人员的玩忽职守、麻木不仁甚至见死不救和草菅人命,支撑我们生命和健康的红十字开始倾斜,开始扭曲。有的人冤死在红十字照耀下的医院里,有的人断送在佩戴着红十字徽章的“白衣天使”手里……

无独有偶,35岁的张宝兰也经历了相同的遭遇。也是由于医院误诊,他被切去右侧睾丸、附睾,结扎左侧输精管,从此失去生育能力,且性功能受损。

——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12月初,张宝兰的右侧睾丸由红肿变软,蔡大夫断定病已痊愈。出院后,病人还是感到难受,于12月11日到兰医二院找专家检查,临床诊断为右侧附睾和睾丸结核,B超检查证实了大夫的诊断。

——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诊错病、用错药、开错刀、输错血……医疗事故,过去我们闻所未闻的一个词语,现在活生生地进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笼罩我们生命与健康的一抹浓重的阴影!

——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湖南的徐小芳在丈夫的陪同下到一家医院检查闭经情况,40分钟常规检查,未进行完,徐小芳就死了;安徽一家医院给小儿姚凯喂食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预防小儿麻痹的糖丸,吃下去五天,小姚凯瘫痪了;河南洛阳市西工区光华路的杨玉环抱着5个月的儿子小智琛去医院打点滴,被护士不小心输了气体给小智琛,结果孩子心脏骤停,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是,一向活泼可人的小智琛却从此成了脑瘫患儿,对妈妈的任何召唤都无动于衷了,杨玉环这位快40岁的中年女人家徒四壁,抱着痴呆的儿子走街串巷讨公道,讨来的只是自己的辛酸和善良人的眼泪;江苏丰县税务局干部张奉轲因患双精索静脉曲张,在医院动了个小手术,却被误切了健康附睾,使他丧失性功能;深圳姑娘于春晶做美容手手术,术后半天便命赴黄泉;16岁的少年宋鹏飞被剪刀刺伤了屁股,在医院输血竟输出了一个艾滋病;宁夏长关石油管理局采油三厂职工黄德金的女儿黄靓做阑尾切除,因麻醉发生差谬,黄靓“一去不返”……

——在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的;

第四章 倾斜的红十字 二、误治错治:生命不是实验品

<h3>赵红军,你好命苦!</h3>

洗胃胃破裂,输血染丙肝,《中国青年报》1998年10月22日报道了一个命苦的人——赵红军。

1994年9月11日上午,刚刚料理完母亲丧事的山东酒精总厂职工赵红军想好好休息一下,以摆脱失去慈母的悲伤,遂从家中的药瓶中取出七片佳乐定安定片。当晚8点,赵的大姐赵红梅在赵红军的床上找到了半瓶佳乐定(一瓶装100片),“红军是不是吃多了安眠药?”一句话提醒了赵家的众人,于是赶紧把赵红军送往附近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医院。赵红梅反映,当晚8点半历下区医院急诊室的值班医生朱某在没有做常规检查的情况下,便要护士给赵洗胃,然后她就离开了现场。

当护士给赵胃中灌入1万毫升自来水时,却只抽出了300至400毫升洗胃液,这时病人出现唇、脸部紫绀、憋气、恶心、腹胀,并吐了两口鲜血。身为护士的赵红军的二姐赵楠忙问值班护士是否为胃破裂,护士说不是。护士出去找朱大夫,没找到,但回来后却继续给赵红军洗胃,整个洗胃过程共给赵红军灌入近2万毫升水,却只抽出不到5000毫升洗胃液。这时赵红军腹部肿胀,比原来大了好几倍,按压不动。接着赵大口吐血,继而出现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旋即处于休克状态。其间,赵楠多次怀疑洗胃引起了胃破裂,不断跑到二楼找正在做针线活的朱某反映。朱显得极不耐烦,下楼看过病人后先是说病人腹胀是洗胃引起的胃肠胀气,后又说是胃粘膜出血,之后离去。此时赵红军已深度昏迷,十分危险。

在此后的一个多小时里,为了救人,家属苦苦哀求,甚至磕头下跪,但医院一直没有实施抢救措施。最后医院会诊认为,病人中毒严重,引起急性溃疡,消化道出血,没法治了,通知家属准备后事。

赵楠等家属怎么也无法理解,一个极为普通的洗胃手术竟然要搭进自己亲人的生命。于是,赵家人不顾历下区医院的反对,强烈要求转院。

赵红军转入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时已是次日凌晨,该院对赵红军诊断为洗胃造成了胃扩张引发破裂。经过3个多小时的抢救,赵红军活了下来。

9月12日中午,刚刚脱离危险的赵红军,腿上、胳膊上开始出现黑色斑块。经会诊确认,是由于胃破裂造成洗胃液及胃内容物大量流入腹腔,被组织吸收引发了DIC(全身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和ARDS(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及各脏器功能衰竭。其中DIC和ARDS患者的治愈率极低。但经过40多天的精心治疗,赵红军所患的DIC和ARDS竟奇迹般地得到治愈。

谁知道,赵红军竟是这样的命苦,才出深渊却又遭意外——1994年12月23日,赵红军在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做丙肝检查,结果确诊染上了丙型肝炎。

1995年2月27日,赵红军被迫从济南市中心医院转入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治疗,一住就是近8个月。

命虽保住了,但这次事故毁灭了赵红军的健康和青春:她身体虚弱,丧失劳动能力;胃肠多病,消化功能严重不良;染上丙肝,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赵红军与爱人相恋多年,感情甚笃。“自己年纪轻轻就成了一个废人,以后怎样生活?”她坚持要与爱人离婚。

赵的亲属于1994年10月27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同年11月4日,历下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纠纷作出结论:赵红军因服用“佳乐定”而引起安眠药中毒(中度—重度),胃破裂系“食道—贲门粘膜撕裂综合症”所致,本事件不属医疗事故。12月16日,济南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属三级医疗技术事故”的鉴定结论。对这一结论,赵家人依然持有异议,他们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不是技术事故,但这总算是有了一个说法。

1995年9月8日,仍在医院中的赵红军,以她在历下区人民医院洗胃过程中造成胃破裂及因大量洗胃液流入腹腔引发DIC和ARDS以及各脏器功能衰竭,并感染了丙型肝炎为由,起诉历下区医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治疗丙型肝炎在内的各项费用和因此受到的损失45万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1998年6月29日,几乎在医院中过了四年的赵红军,终于等来了判决结果: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医院赔偿赵红军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及交通费、残疾补助等费用共计16.78万元。

赵红军表示,16万绝不能赔偿她的青春和爱情,她将上诉,因为她失去得太多。

<h3>张四莲,二十世纪的“窦娥冤”</h3>

湖南省衡阳市的病休女工张四莲突然成了“新闻人物”。可这个“新闻人物”却不是给她带来荣耀,而是带来痛苦:23年前,张四莲主动去做流产结扎手术,不料遇上了医疗事故,下体持续性流血不止,先后刮宫九次,最终被医院强行切除子宫,她不停地控告上访,不停地奔走呼号,但肇事医院至今也没有给她一个公正的说法。

1998年夏天,她因感冒咳嗽久治不愈,慕名来到一家专科医院,结果被诊断为Ⅶ型肺结核,她住院吃药半年,结果又说她没有病。她懵了,哭昏了一次又一次,她恨命运为什么对她如此不公?原来的医疗纠纷尚未了结,为什么又往她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

据《读者周末报》发表的报道介绍,张四莲今年51岁。1975年11月底,党和政府号召开展计划生育运动,在厂里事事争先的张四莲第一个报了名。第二天,在厂妇女主任的陪同下,她拿着厂里的记帐单到了当时的衡阳市某医院妇产科做了各项检查,一切正常,进修医生史桂芝做了清宫手术后,她开始不断地流血。她有些害怕,问医生还能不能做结扎手术,医生说没问题。第三天结扎,张四莲感觉有些不对劲,便问医生怎么还没好,医生总是说快了快了。一个多小时后,从手术台上下来,张四莲下身一直流血不止,她向同病房其他人打听,她们都说自己没流血。她慌了,赶忙去问医生,医生说:“有的人结扎会流血,有的人不会,你的情况不一样,过几天我再给你清一下宫,怕里面有余物,如果有一点点余物都会引起流血。”张四莲似懂非懂地点了点头。

过了几天,医生又给她清了一次宫,她咬紧牙关,皱紧眉头,有一种要死过去的感觉。清宫后,她开始发烧,下腹部疼痛难忍,流血量也增大了,医生天天给她输液,天天打止血针,但症状丝毫也没有缓解。

这时,妇产科主任陈某动员她做子宫切除手术,她不同意,陈医生说:“你不切就会引起子宫绒毛癌,到时想切都不行了。”她害怕了,赶忙跑到地区人民医院,妇产科一位姓曾的医生给她做了切片检查,证实只是炎症,建议抗炎治疗,她又跑到核工部415医院,邱医生检查完后问她:“你刮了几次宫?”她说已刮了九次,邱医生大惊道:“怎么能这样呢?难怪你的子宫壁已经薄得像一张纸了,你要赶快消炎,不然会出大事。”张四莲说:“既然那家医院治不好,我想到你这儿来住院。”邱医生很为难地说:“这已经属于医疗事故了,我们现在怎么好收你住院呢?你还是要找那家医院给你治好为止。”张四莲不死心,又先后找了省市几家有名的大医院,均诊断为“手术操作不当引发的子宫内膜炎”。

既然如此,张四莲只有不停地找该医院领导,请他们尽快治好自己的病。开始双方态度还蛮好,一方不停地申诉,一方积极地寻求解决的办法。直到1976年中秋节,张四莲才真正地发怒了。那日,她来到医院某领导的办公室,正说着自己的病情,下体的血水因卫生纸已夹不住了,顺着裤管流到了地上,某领导恼羞成怒,走过来一把将她推倒在地,说:“你这个人缺乏道德!”她越想越生气,大哭道:“你们把我整成这样,还说我缺乏道德,你们还有没有人性?”她抢过桌上的一个杯子,猛地朝地下一摔,从此开始了她的控告生涯。

1977年3月的一天,那家医院医生在给张四莲做了几项检查后,又给她打了一针,她听凭医生的指令,自己走进了手术室。这时是上午8点多钟,直到翌日9点多钟才醒过来。她睁眼一看,周围站着许多人,同病室的一个人告诉她:“你的子宫被切掉了。”她笑着说:“你开国际玩笑!”她没有想到这不是国际玩笑,却是实实在在的医学玩笑。

张四莲住院治疗这一年多时间,周宏文基本上尽到了一个丈夫应尽的职责。尽管两人工资不高,上有老下有小,妻子住院也需要钱,但他毫无怨言,里里外外地操持着。听人说妻子已被切除了子宫,周宏文怎么也不能相信:做这么大的手术,总得有人签字吧,我没签字,她没签字,双方单位也没签字,医院说切就切了?他找到妇产科医生一问,医生说谁造的谣?他更是深信不疑了。张四莲下身不流血了,她问医生什么原因,医生安慰她道:“你已经好了,当然就不流血了。”她听后十分高兴,说:“等我出院了,我杀两只老母鸡给你们吃。”

等到他们终于明白真相的时候,张四莲晕倒了,周宏文气昏了,找到医院领导,领导振振有词:“可以让你们签字,也可以不让你们签字,我们医院有这个权力。”周宏文说不过他们,干脆一走了之,撇下妻子一个人在医院。张四莲哭呀,闹呀,但无济于事,医院方面一概置之不理。过了一段时间,院方安排张四莲出院,只开了一张病假条给她,上面写着:因流血不止内膜移位子宫切除,建议休息半年,照顾轻工作。

张四莲住院期间,医院有人说她是癌,因此厂里没有给她按计划生育情况处理,只按一般病情处理,超过6个月发60%的工资,而且只准在挂钩医院就诊才给报销医药费。她为了止住流血到处寻医问药,弄得丈夫孩子跟着她吃尽了苦头,她每月只有十多元工资,连买卫生纸的钱都不够,还要从丈夫47元的工资中获得全家的生活费。她一年多时间没有吃过早餐,中餐都吃医院最低价格的,要么是5分钱的白菜,要么是6分钱的海带汤。昔日一个身体强壮能抵上一个男工的女人,如今成了拖起脚杆走路的病号。

原本就不同意她流产结扎的周宏文,现在更是火上浇油,一个美满和睦的家庭沦入了世界大战。1979年底,两人终于离婚了。因房子是周宏文单位的,张四莲带着儿子,只拿了换洗衣服带着6000多元债务走出家门,到郊区农村租下一间房。开始,连床都没有,母子俩只好和衣睡在地上,刺骨的寒风从门缝里钻进来,母子俩冷得缩成一团,根本无法睡觉。儿子直说:“妈妈,我冷,我冷。”母亲说:“你抱紧妈妈,妈妈身上热一些,有妈妈在你就不会冷了。”这年过春节,她只买了两斤萝卜、一斤海带和一条咸鱼。儿子望着人家的孩子穿新衣,吃零食,放鞭炮,羡慕得直流口水。她把儿子拖进房子,母子俩哭成一团。后来,一位同学得知她的遭遇,借了200元钱给她。下乡时的知青姐妹们也伸出手来,帮助她凑置了一些能用的家庭用品。房东看她实在可怜,也经常送点蔬菜给她们吃。她每个月工资只有40来元钱,除了房租,只剩下十多元钱,再加上有病在身,这可怎么生活呀?她帮人带过小孩,替人打过毛衣,代人喂猪养牛。利用休息时间,她到电影院门口卖瓜子,卖茶水,卖自己做的鞋垫。

为了解决流产结扎发生的医疗事故,张四莲从来没有间断过上访申诉。但大家都在踢皮球,根本没有人关心这位苦命的女子,甚至有人无心肝地说她是在“耍赖皮”,骂她是“癫狗子”。1984年11月,衡阳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和衡阳市卫生局终于作出初步鉴定意见:1.流产后持续阴道流血,做了子宫分切除手术,此属流产并发症,因切子宫,建议单位照顾轻工作,免坐晚班;2.1975年11月至1977年5月住院之假按计划生育处理。

但张四莲对此鉴定意见不服,她认为她的身体严重的后遗症,是由于医院极端不负责任造成的,未经本人及家属签字同意,就强行切除自己的子宫,怎能用“计划生育”来遮掩医疗事故的实质?她强烈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赔偿她的身体损失。

1986年夏天,她一气之下上访到省卫生厅和省计生办,然后又在好心人的帮助下,独自跑到北京,上访到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他们在看过她带去的原始材料后,拍案而起,给湖南方面又是写信,又是打电话,敦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这起医疗纠纷,要给张四莲一个公正的待遇。随后,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将她定为工伤,并让她提前病退回家,同时安排她的儿子顶替进厂。

最艰难的时刻眼看就要过去了。张四莲的脸上开始有了一点笑容。

孰料,有一回,儿子在给一位同事帮忙时,死于车祸。张四莲彻底地病倒了,在床上躺了整整一年,还不到50岁的人,看起来像一个年迈的老妪了。

1998年6月3日,她因感冒咳嗽久治不愈,慕名来到衡阳市一家专科医院,门诊部一名女医生在问过病情后,给张四莲开了验血和照片的单子。后来门诊医生对张四莲说:“你患肺结核,而且是Ⅶ型肺结核,已经穿孔了,需要住院。”

张四莲只得到处向人借钱住院,住了十来天,因住院费用高,在她的强烈要求下,医院一次性给她开了半年的药(雷米封、利福平、金水宝、肌苷片、多种维生素等)。

服用这些药后,她先是不停地干呕,见饭就想吐,继之脸色发青,手脚发麻,全身乏力,腰酸骨头疼,体重从47公斤下降到40.5公斤。她又跑到医院,医生说这是正常反应,没有什么关系。她听后,再也没去找医生,仍然坚持天天服药。实在吃不下去了,她到另外一家医院一查,才知道自己根本没患肺结核。

某日下午,她提上没有吃完的药来到医院,向院长说明了情况,问他能否把没吃完的药退掉,院长表示同意,这时,该院另两名干部把桌子一拍,眼睛一瞪,大声嚷嚷道:“哪有这种怪事?没吃完的药还想退?把我们医院当成卖小菜的了?以后我们怎么向其他病人交待?”张四莲委屈地解释道:“人家医院都诊断我没有肺结核,你们明明是误诊,把我这些药退了我就不找你们了,我自己冤枉吃药都算了。”那两人拍桌子吆喝道:“他们的诊断算个狗屁!我们这是专科,你懂不懂?衡阳市哪一家医院比得上我们?”

市卫生局医政科接到张四莲的投诉后,又组织专家进行了会诊,确定张四莲没患肺结核,该医院纯系误诊。

目前张四莲准备变卖家里惟一值钱的冰箱,向给她制造了痛苦和灾难的两家医院讨还一个公道,为23年历尽的磨难“贴上一块止痛膏药”。

湖南一批新闻记者已挺身而出。全国著名律师彭杰已向张四莲提供法律援助,三湘四水正在关注着这起二十世纪的“窦娥冤”。

<h3>给糖尿病人输葡萄糖液</h3>

1998年元旦,杨茂生拿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医学鉴定书》。他跑到洛阳市王城公园的僻静处,抱头大哭。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1998年第6期报道:1997年3月6日,杨茂生的母亲吉风香胃部疼痛,经洛阳市中信重机医院胃镜病检,诊断为胃恶性肿瘤。3月10日,入住洛阳医专附属医院治疗,并于3月13日实施手术。据主刀医生讲,手术非常成功。

术后数日,患者精神状态良好,至3月21日,病人呕吐不止。3月31日下午,医院肿瘤科请来了洛阳市一、二、四院的专家进行会诊,认定为肠粘连,需做第二次手术。当晚实施了剖腹胃肠粘连松解手术。手术后第三天再次出现不能进食且呕吐不止的情况,患者家属多次找到肿瘤科主任及其他医生反映。4月18日,杨茂生再次要求请专家会诊,在这种情况下,该院的肿瘤科、神经科的专家又做了一次会诊。会诊的结果是精神作用、心理作用,是癔病。

4月22日,一、二、四院的专家又进行会诊,结论仍是精神心理作用,并认为吉风香目前已不属于肿瘤科的治疗范围,要么转到精神科治疗,要么回家慢慢调养。

4月24日上午,病人开始尿血。化验尿糖四个“+”号。杨茂生拿着化验结果找肿瘤科主任,科主任说:“目前一、二、四院的专家会诊已经说不属于我的治疗范围了,我不管,你不要来找我。”

下午,医院医务科召集本院的专家会诊,有两位教授提到可能是糖尿病,应尽快检查血糖。然而,过后并未进行血糖化验检查。

4月26日凌晨3点左右,科主任开具了血糖化验单,化验结果血糖为23毫摩儿(正常血糖为5)。科主任说,病人患的是“糖尿病高渗性非酮症昏迷”,需要立即抢救。早晨8点左右,由于病人呼吸困难,医生又进行了气管切开手术。

4月27日,受尽病痛折磨的老人终于离开了人世。值班大夫杨某开具了《居民死亡通知书》,死亡原因:糖尿病高渗性非酮症昏迷。

母亲去世后,杨茂生先后咨询潍坊、济南和洛阳等地的医学专家。得到的答复是:第一次手术是成功的,但由于没有补充血钾,不负责任造成第二次手术。而且在4月26日确诊为“糖尿病高渗性非酮症昏迷”之后,仍然先后四次给病人输10%甚至是50%的高渗糖,是造成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12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出《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开始存在误诊、误治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与经治临床医师的经验有关。特别是1997年4月26日上午7时,内科会诊已提出化验血糖,当天急查血糖明显增多,此时病情已发展至晚期,如果原来不知是糖尿病误诊误治有情可原,但是知道血糖之后本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结果反而继续输50%和10%的葡萄糖是非常错误的,给糖尿病人输高渗糖,无疑促使病情恶化,甚至导致死亡,从这个角度看,本案错输葡萄糖与患者死亡二者间有因果关系。接到省高院的《法医学鉴定书》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立刻给杨茂生的诉讼请求正式立案,宋金良副院长亲自批准同意杨茂生缓交诉讼费用,交由长春路法庭审理。

目前,虽然杨茂生还没有讨回个说法,但是他相信,人民法院会给他一个公道。

第四章 倾斜的红十字 三、玩忽职守:医务人员的“冷漠病”

<h3>是谁让孩子成了植物人?</h3>

一个缺乏医德的医生,毁了一个孩子和一个家庭。这个家庭已经陷入了绝境……这是杂志1997年第11期报道的一起令人痛心与愤慨的医疗事故——

1992年4月25日下午7时许,山西大学法律系副主任田斌与妻子张玲玲在家里做好饭后,正要出门找儿子回家吃饭,突然听到楼下的孩子们喊成一片:“田叔叔,你家大鹏吞笔帽了!”

田斌一听就急了,冲下楼一看,只见8岁的儿子蹲在地下,双手不停抓挠着喉部,呼吸急促,脸色发白。一看儿子情况凶险,田斌夫妇拉过自行车,驮着儿子就冲出校门,将自行车一扔,拦住一辆出租车就往医院赶。

田斌抱着孩子冲进医院,挂号的医生也急了:“抱孩子快跑,留一个人挂号就行了!”

田斌抱着孩子冲进耳鼻喉科,一位实习医生开了透视单。在X光室里,儿子再次说话:“爸爸……我要憋死了,救我……”田斌忍住泪,正要说话,X光医生安慰孩子说:“别怕,等会儿叫医生用钳子给你夹出来就好了。”

照片的结果很快出来了,开单的实习医生一看,知道情况严重,立刻去找大夫。这时的值班大夫名叫任玉章,但此刻他离开了自己的岗位,在不远处的家里看电视。实习医生刚说明情况,任玉章很不高兴地说:“没有床,不能救,叫他们走。”

这是任玉章医生犯的第一个大错:气管异物是急诊中的急诊,应争分夺秒救治,这是每一个耳鼻喉科医生都懂的常识,任玉章还是这个科的主任呢!

这时孩子的大舅赶来了,苦苦哀求20多分钟后,任玉章才慢慢穿上白大褂,双手揣在兜里,仍是一脸不高兴地朝值班室走。路途中,孩子的大舅央求任玉章走快一些,任翻翻白眼,爱理不理,仍保持着原来的步速前行。

孩子的病情更险恶了,从爸爸的怀里猛地挣扎出来,不停地蹦跳,脸色青紫。一见任玉章走近,田斌赶紧对孩子说:“医生来了,你有救了。”这时,孩子仰起小脸,眼泪汪汪看着任玉章,嘶哑地说:“叔叔,快救我……我还要参加学校运动会……”

任玉章连门都不进,斜靠在门框上,看也不看孩子,说:“我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

田斌一听话头不对,就赶紧低头对儿子说:“告诉医生叔叔,笔帽卡在哪儿?”儿子指指喉咙,想说一句什么,却只看嘴动弹,听不到有声音发出来。

见任玉章仍无动于衷,田斌就说:“透视室的大夫说你们有日本进口的镜子,用镜子一照就能看见,就可以把笔帽夹出来。”任玉章说:“看见也不行,看见就能取出来吗?我没床,你们走吧!”田斌问:“大夫,孩子都这样了,你要我们上哪儿去,出了危险你管不管?”任玉章不耐烦地说:“你愿到哪儿就到哪儿,出了危险我也不管!”眼看着孩子小眼睛已经闭上了,张玲玲就一下跪在任玉章的面前,说:“求求你了,救救我的孩子……”

而任玉章双手一直插在兜里,再也不愿搭腔。

——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面对着下跪的病人家属,依然作出了见死不救的选择!

万般无奈中,田斌夫妇只好抱着儿子出了省人民医院大门,刚好孩子的姨姥坐着出租车赶来了,一家人就赶紧上车,往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现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赶。车刚开出去有五六分钟,张玲玲怀里的孩子突然浑身一软,呼吸停止了。听听孩子的胸口,心跳也没有了。车里顿时哭成一片。

到了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的王斌全主任正在病房,闻讯即以百米冲刺的速度飞跑过来。他知道气管异物的后果,更知道一秒钟也不能耽误。王斌全主任跑得太急了,在急诊室的门口重重摔了一跤,皮鞋的帮子都摔裂了一道口子。他爬起来继续跑。情况万分危急,王斌全医生接过孩子就放在地板上,顺手抓起一把刀片——他用来剃胡子的普通刀片,甚至连消毒都来不及做,就把孩子的喉部切开,用一个普通的钳子,将那个卡在孩子喉咙处一个多小时的笔帽取出来了。因为窒息的时间太长,伤口甚至连血都没有出。

“马上人工呼吸!”王斌全医生一声令下,一群医生围上来。20分钟后,孩子的心跳渐渐恢复,但仍没有呼吸。王斌全大夫把一个连着胶管的皮球交到田斌夫妇手里,胶管的另一端插在儿子的气管里。王医生要求一分钟捏16下,不能多也不能少。整整捏12小时,孩子呼吸才慢慢恢复正常,而夫妇俩的指头都肿了。

命保住了,但更大的灾难降临了:孩子因为脑部长时间缺氧,成了植物人。从此,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突如其来的灾难,击垮了这个家庭的每一个人。然而他们当时并不知道,这仅仅是黑色乐章的开始。

儿子成了植物人,双手紧握,身体僵硬,什么时候睡,什么时候醒,一点规律也没有。最辛苦的事情是,儿子只有在母亲的怀里才能安睡片刻。于是,从灾难的第一天起,张玲玲就把儿子抱在怀里,端端正正坐着,背靠墙,一夜又一夜,一年又一年。儿子在医院住了三年,张玲玲就这样抱着儿子坐了三年。她所倚靠的那面墙上,被她磨得显现出一个清晰的背影。家里的那面墙上,也有着同样光滑而清晰的人形背影。

更催人泪下的是,张玲玲慢慢养成了近乎特异功能的习惯:儿子睡着后,她只消几秒钟也跟着熟睡,不论白天黑夜,也不论家里有无客人,而儿子一醒她就立刻醒来……

儿子不能自主进食。张玲玲按医生的要求,用一根50毫升的粗针从鼻饲管里推营养液,稍不小心,就会呛着儿子。那么粗的针管,张玲玲前后推断过四根。后来,孩子不用鼻饲了,张玲玲就用嘴把食物嚼烂,一口口喂到儿子嘴里去,就像老燕子喂窝里的小燕子。

儿子要不停接受治疗。可怜的、无知觉的儿子,每次治疗头上要同时插七根输液管;用针灸治疗时,小小的脑袋上竟然插了30多根银针,每捻一下,该抽搐的儿子静如死水,一旁的母亲却心如刀绞……

儿子自小怕吃中药,一闻到中药味就没命跑,而现在,再苦再多的中药汁灌到他的嘴里去他连眼皮也不眨一眨,更不吭声。做母亲的心里难受得边喂边掉泪。田斌说:“这么多年来,我们孩子打的针吃的药一辆东风汽车也拉不完。”

五年过去了,大鹏长得与妈妈一样高了,只是腿细得像手臂,手臂则细得像麻杆。邻居和朋友每每见到大鹏长手长脚躺在妈妈怀里,细细的双腿在地上拖来拖去,都忍不住要掉泪……还有呢,儿子看上去像个小伙子了,却一不留神就把屎和尿拉一裤裆,弄妈妈一身,夏天还好,冬天就麻烦了,没有那么多替换的衣服,又怕儿子冻着,所以好多时候妈妈好几天都不换衣裤,就这样湿漉漉穿在身上,而儿子的身上却永远穿干燥的。

最让医生和左邻右舍一提起来就忍不住落泪的是:母亲怀着绝望的希望,五年如一日,时时刻刻呼唤着自己儿子:“大鹏,醒来,妈妈叫你呢!大鹏,你醒醒,听见妈妈在叫你吗?大鹏啊……”

为了让孩子早日苏醒,田斌上东北跑西藏,寻医问药。五年间,他跑得最多的就是北京,最紧张时,一星期一次,经常是当天就打个来回,有时车挤,就站着去站着回。

任玉章医生拒绝治疗,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行为,在太原市引起强烈义愤。事发20多天后,任玉章所在的山西省人民医院主要领导集体到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看望田斌夫妇和孩子。张玲玲哭着问:“我们跟你们无冤无仇,为什么不能给我们抢救?为什么要害我们?”当时,省人民医院一位女纪检书记抱着张玲玲哭了,说:“完全是我们的责任,我们要教育其他医生,要处理任玉章,他让我们丢脸了!”

但是,处理的结果只是:停职检查,劝其调离。

这等于向无医德的渎职者网开一面,任他开溜。果然,不久后,任玉章一家就从太原失踪了,谁也不知道他们去了哪里。等他再次露面的时候,他已经是海南一家医院耳鼻喉科的主任,拿着高薪,住着四室一厅的房子,很风光,也很气派。

只因为无德医生任玉章的拒绝治疗,使得美满幸福的一家人从此陷入无穷无尽的灾难之中。而任玉章,五年来对被他一手造成的受难者,不要说认错,就连一声“对不起”也没有说,更不用说前去探视。

灾难仍在继续。从1992年4月25日大鹏出事的那天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山西省人民医院一直负担着大鹏的医疗费用。植物人的生命的延续和促醒,需要大量的金钱。一支脑积水注射液,就要180元,而每星期要注射一次。仅从1992年4月至1993年8月,山西省人民医院就已经支付大鹏的医疗费用17.6万多元。

然而,1993年9月,山西省人民医院向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澄清责任。在事情发生一年零五个月之后,仅凭省人民医院的透视结果及单方面陈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这一事件属医疗意外而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这一鉴定,山西省人民医院立刻停止支付医疗费用。从此,田斌一家陷入绝境。

一个孩子因为医生的失职而丧失抢救机会,成为植物人,这还不是事故是什么?专门研究法律的田斌教授也只有对天长叹:这是什么鉴定?

1993年11月8日,田斌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控告任玉章犯有玩忽职守的渎职罪。为了保证孩子能够得到继续救治,田斌又以人身赔偿为由,将省人民医院及任玉章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医疗费用。1996年6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但任玉章没有到庭。

1997年5月,一审判决下来,法院认为:根据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该起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巨额赔偿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对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结果有一定责任,故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17.6万元应予认可。

接到判决后,田斌立刻提起上诉。

太原市民议论得最多的话题是:无床能不能成为拒绝治疗的理由?为什么第二家医院可以在地板上用刮胡刀完成手术,而同级的省人民医院有那么好的设备,医生任玉章却不能救治病人?既然“气管异物”是急诊中的急诊,为什么任玉章医生可以拒绝治疗,并把危急病人推出医院?假如一个医生连起码的医德都没有,而法律还要保护这样的人的话,那么病人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孩子是因为任玉章的有意延误救治而终生致残的,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从此案中,我们再一次发现,医务人员对工作的任何一点疏忽、松懈,都将造成病人及其家属的终身遗憾。

<h3>急惊风碰上了慢郎中</h3>

《检察日报》1999年5月1日报道:1996年11月8日9时许,19岁的杨金刚的左手不慎被绞面机绞伤。11时许,被送到禹城市人民医院治疗,门诊初步诊断为“左尺、侥骨开放性骨折”,11时20分左右,杨金刚住进了外科二病房。但一直到下午3时许,他才被推进手术室。手术时间被延误三个多小时。

手术七天后,杨秀增发现儿子的胳膊没有好转,手指开始发紫,并失去了知觉。11月15日,杨金刚被转院至山东科苑医院。专家接诊时诊断,伤口附近肌肉和软组织大面积坏死,固定钢板外露。经多次手术,虽保住了胳膊,但杨金刚左手除无名指外的四个手指不得不全被截去,仅存的无名指也没有知觉,胳膊还落下了慢性骨髓炎,至今仍有两个小孔不停地向外冒脓水。杨秀增先后向禹城市和德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两级鉴定部门均认为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杨秀增不服,又向省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申请鉴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禹城市人民医院管理不善,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未对患者及时处理,延误了治疗。1999年3月16日,该委下发鉴定结论,认定此事为二级医疗责任事故。

总算有了一个公正的说法,但杨金刚的一只左手却永远失去了,这对于一个19岁的男儿来说,是一件多么痛苦悲伤的事。4月5日,杨金刚一纸诉状将禹城市人民医院告到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他医疗费、残后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12项费用,共计53万余元。

杨金刚还只是丢了一只手,而还有许多人因医务人员的延误而失去了生命。

《云南日报》1993年2月1日以《她不该这样死去》为题发表了云南省外运公司二车队曹忠祥的一封来信,反映了这样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

1992年12月8日22时,我带女友张丽去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看病。我到挂号处问:“阑尾炎该去什么科看?”女挂号员答:“内科。”我挂了急诊号,扶着女友来到内科诊室,当班的医生还没等我说完话,便说:“这病要去外科。”

我只好按医生的指点扶着女友来到二楼,当时二楼停电,我们上了三楼。医生问:“什么病?”我说:“可能是阑尾炎。”“到二楼看。”我们又转回二楼,一位戴眼镜的男医生问:“化验了吗?”我又带着女友去化验室,可找了半天都没有找到化验员。这时,我的女友开始呕吐,连站都站不起来。我连搀带扶她又来到内科,一位医生很热情,检查后说:“可能是阑尾炎,你们抓紧时间去外科看。”

我扶女友艰难地来到外科。我跟那位戴眼镜的男医生讲:“她又疼又吐,内科医生讲可能是阑尾炎。”他大声答道:“你怎么知道是阑尾炎?你自己给她看好了。病历本呢?”我赶忙跑到挂号处,喊了好一阵子,一位女同志才带着睡意回答:“卖完了。”我只好返回外科,那位医生语气生硬地说:“没有病历本,你叫我怎么看病?”我再三陈述女友病情的危险性,那位医生不耐烦地说:“你们去妇产科看看。”我扶着女友到妇产科时,看到一楼入口处站着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谈笑,诊室的门关着,我连敲开三间房门都没找到医生。我只好扶着女友再回到外科。

那位戴眼镜的大夫不见了,我大声喊:“医生,医生,人不行了!”喊了好一阵都不见医生的身影,一位女护士坐在屋里不闻不问,我发火了,挥拳把挂在门上写着“办公室”的玻璃牌打碎,我又呼喊了一阵,还是没有一个医生出来。我流着眼泪,扶着女友,好不容易才回到女友的宿舍。这时,已是次日零时30分。我为她烧好开水,到1点23分,跟她同宿舍的女伴打了招呼,我才离开。9日6点45分,张丽的同伴急匆匆把我找来,只见张丽喊着:“疼!疼!太疼了!”我急忙找来车,赶到昆明市中医院,医护人员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可人已经死去了。

据《云南日报》社记者调查,曹忠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张丽去世时只有21岁,生前在省外运公司食堂做了个把月的临时工,得知她死亡的噩耗,人们无不为之痛惜。

对于救死扶伤的医务人员来说,还有什么比抢救病人的生命更重要的呢?可是,偏偏有些人,虽然也穿着白大褂,拿着听诊器,却不履行医务人员的基本职责。对生命的冷漠与麻木达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

1990年1月9日的《健康报》发表的一封读者来信《天职难敌电视瘾》,堪称医疗界的奇闻:“有位老乡告诉我,上月的一个周末,他的儿子得了急性阑尾炎,住进某医院需立即动手术。值班的医生说:‘星期六晚上有好电视节目,我们不做手术了。’幸亏院长在场,他说:‘今天不做手术,孩子就没救了!’在院长的督促下,那位值班医生只好不情愿地给患儿开了刀。人命关天,身为医生,居然有如此电视瘾,真令人震惊!”

为了看电视竟不顾病人的生命安危,这岂只是让人震惊,简直让人愤慨——如此草菅人命,不仅不配当医生,连做人的资格都没有!

<h3>急诊为什么不急?</h3>

一位医学家说:急诊是医疗第一线的前哨,急诊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危,医院和医务工作者不能掉以轻心。

而现在许多医院,急诊却只是病人急,只是病人家属急,而一些急诊医生却处事不惊,见急不急——爱看电视的照样看电视,在打牌赌博的照样打牌赌博,已睡觉的懒得起床……病人求救不理,病人家属下跪不管,一副麻木不仁、无动于衷的架势。在他们的眼里,病人的痛苦,病人的生命,都只不过是医学书上的一个个符号,标本室里的一个个标本。他们就是漫不经心地摆弄这些符号和标本的人!

可怕的心态,可怕的行为,必然产生可怕的结果。翻开医疗事故档案,我们不无痛心地看到,许多人就是因医生的延误而丧命,就是因医生的麻木而屈死,就是因医生的见死不救而眼睁睁地死去……

有一位年过半百的中学教师,在丈夫出差期间,突然卧床不起。她丈夫的同事闻讯,立即把她送到当地一家综合医院抢救,当天适逢星期日,这家医院的门诊部各诊室都房门紧闭,急诊室虽可以进去,屋里却空无一人。问挂号室护士:“医生在哪里?”答日:“不知道。”请她找医生,她说:“我到哪儿去找?”向她借用电话,她说:“不外借。”护送人员只能跑到院外公用电话亭,向这家医院总值班室挂电话求助。从病人被送抵急诊室,到护士给病人扎入输液针头、进行治疗,病人等待了27分钟。如果这个女教师患的不是美尼尔氏综合症,而是心脏病、脑溢血,耽搁27分钟带来的后果又将如何呢?这位急诊大夫的回答是:“哪有这么凑巧?医院见得多了。”

这不是凑巧,而是经常有可能发生的事情。一般来说,急诊病人都病情危急,稍一延误,都将导致无法挽回的悲剧。

有一位新闻记者有过这样的经历:一天黄昏,他回单位办事,不慎摔跤,左膝被花岗岩台阶坚硬的边缘磕破,鲜血从长2厘米、深半厘米的伤口外涌。在一家医院治疗过程中,他始终未见到值班的急诊大夫,为他治疗的是尚未大学毕业取得行医资格的两名实习生。一般伤口均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必须及时进行清创术,并注射破伤风抗毒血清以预防破伤风。必要时还需拍X光片,检查是否伤及骨骼。两名实习生不具备这些常识,未清洁创口即要动手包扎,经伤员提醒才想到要打破伤风针,最后用肯定的语气说:“仅是表皮伤。”让他离去。半月后,伤口愈合,揭开纱布,他左膝突起豌豆大一块骨痂。

卫生部颁发的《医院急诊科室建设方案》明确规定“急诊工作第一位的任务是及时、迅速、准确地治疗和抢救急、危重症病人”,“急诊室要实行24小时开放,随时应诊”,“急诊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实习医生不得单独值急诊班”,“急诊病情往往比较复杂,关键是认真负责”。如此事关人命的规章制度,却被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公然践踏。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急诊医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大多数医院都非常重视急诊室建设。但少数医院出现的急诊室形同虚设、急诊制度流于形式、急诊医护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现象,却严重威胁着病人的生命安危。究其原因,主要还是这些医院疏于管理。有的片面强调急诊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自己原谅自己的工作不足,有的即使见了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的医生护士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对外则用一大堆客观原因,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一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急诊工作也缺乏足够的正确认识。检查急诊室规章制度只听汇报,不看实际。发现问题以后,轻描淡写,不限期进行改正。这一切,都是导致急诊不急的重要原因。

1998年11月14日零时,住新田县生资公司宿舍的退休干部吕增燕突发心脏病,其次子吕新陵闻讯,于零时1分09秒用手机拨打了新田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的电话,将父亲的病情及住址告诉了值班人员,要求抢救。值班人员答应:“马上来!”零时7分04秒,急救中心还未来人,吕新陵再次打电话给急救中心值班室,值班人员答复:“就来了。”零时13分50秒,吕家仍不见急救中心的人影,吕新陵第三次拨响了急救中心的电话,值班人员称:“车子已经去了。”

又过了几分钟,还不见急救中心的车和人,吕家只好向新田县中医院打电话求救,中医院医务人员闻讯迅速赶到了吕家,对病人实施了紧急抢救,但终因延误了抢救时机,吕增燕老人于当日1时死亡。

1999年1月10日,吕增燕的妻子谭爱云和四个儿子以新田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为由,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2万余元。而医院则以救护车被运煤卡车堵住为由,拒不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新田县人民医院开设的急救中心,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机构,患者住址与人民医院急救中心相距仅400米,医护人员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前往急救现场,由于医院方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4万元。

吕增燕虽然不能再复生,但总算讨了一个公道,而昆明的雷洪明却因医院的急救电梯不救急,失去了抢救机会撒手人寰,至今也没有谁承担责任,好像是他命该如此。

1998年2月21日下午3时许,雷洪明在家中突然口吐鲜血,惊慌的家人忙打“120”求救,但由于电话屡拨不通,情急之下自行将其送到离家较近的市延安医院。12小时后患者停止了呼吸。

5月20日,雷洪明家属对院方提出三点疑问:

1、病人从下午4时送至急诊科,医务人员仅给其输液,未采取其他措施;2、下午7时左右急诊科通知病人家属转住院部内三科急救,转科途中,由于电梯无人值班,耽误了一个多小时;3、晚10时左右送至住院部,仅只输血输液,而病人将正在输液的针头挣脱,医务人员因找不到血管,就停止了输液。这是否涉及医疗事故?

据《南方周末》1998年7月3日报道,延安医院于当天便作出书面答复,诊断死亡原因为“肝硬化,上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并称“医院在患者入院后诊断明确,救治措施到位,没有延误对患者的抢救”。

而对于电梯的停开是否耽误抢救,院方一再称两者无甚关联,不必在答复中涉及。有医院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电梯问题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

据了解,电梯停开在该院并非首次。昆明某小学教师的丈夫,3月5日上午因呼吸困难,被送至延安医院急诊室,中午时转科到住院部楼上心肺科,因双方科室未调度衔接好,心肺科无法实施治疗,故又准备将病人送回急诊室,此时急救电梯却无人值守,医务人员慌忙四处找寻电梯工作人员,等候期间病人突然休克。电梯停开共计40分钟,在此过程中,医生能做的只剩用听诊器观察心跳。送至急诊室后,病人不治而亡。此事与雷洪明事件相隔不到半个月。

目前,雷洪明的家属已向昆明市卫生局医政处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并决定聘请律师与医院理论到底。同时他们对交涉前景也充满忧虑。他们对医学一窍不通,想从医院的各种解释中找出不合理、错误的地方十分困难,而且按规定,病人家属不能调阅原始病历。因此,他们全家必须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耗费大量时间。

至少到今天,还没有人知道29岁的雷洪明该不该死,但他还是死了。

医院的电梯,也是人命关天的电梯!

第四章 倾斜的红十字 四、美容刀下事故多

<h3>美容“杀手”胡切乱割</h3>

当萧琳茜为去掉自己腹部脂肪恢复苗条身段,走进重庆市的一家美容中心时,她怎么也没有想到,此行不仅使自己数度住院手术受尽苦痛,留下累累疤痕,而且还不得不走上法庭去讨公道。

《中国青年报》1996年8月20日报道,1994年4月15日,重庆大虬汽配厂厂长萧琳茜到重庆市一家美容中心,咨询有关腹部去脂美容事宜。该中心美容外科负责人张某称该中心技术全市一流,腹部去脂紧皮手术为小手术,术后五天即可下床,七天出院,手术最多留一条3至4寸长的刀口疤痕。

4月18日下午,在既未将手术方案向“术者”家属征求意见,又未由“术者”家属办理手术签字手续的情况下,萧琳茜被送入手术室。术后,萧整日感觉疼痛难忍。三天后,护士为萧改用绷带,此时,大梦方醒的萧才从撕开的胶布下局部看见了自己已变得面目全非的腹部:一条横向伤口从左髋部尽头如蛇形般爬至右髋部尽头,一条竖向的伤口从肚脐处往下直划至耻骨处与横向伤口会合,凡是贴过胶布的地方,通通都产生了黑色素沉淀。鉴于此,萧琳茜及其丈夫何某拒绝在手术通知单上补行签字手续。

直到手术后第九天,张某闭口不提及拆线之事,也不打开绷带检查换药。萧的伤口疼痛却仍在加重,成天只能仰卧,不能伸腿翻身。4月28日,张打开绷带,未敢拆线。4月30日,一名护士为萧拆线,拆到第十针,护士就不敢再拆了:萧的腹上95%的伤口仍然红肿,两道伤口在耻骨交界处有一块长约5厘米的黑色皮肤坏死组织,肚脐的位置被偷天换日地移位至乳房附近。

在此情况下,“具有一流技术”的张某已不见踪影,护士称出差了,疼痛难耐的萧某被迫出院,被送往大坪第三陆军医院。一位值班医生打开绷带后拒绝处置:“伤口感染已这样……”几经求情才将萧下腹皮肤的硬壳一一剔除,并显露出下面的化脓溃烂的夹层。

气愤不已的萧女士再次来到美容中心,找到了重新出现的张某。张某为此又给她做了第二次手术,而其手术更有“技术”:他将萧下腹一条溃烂深度在1.5厘米以上的伤口也缝合“包”严了。半个月后,萧不得不两次去西南医院进行重新诊治,该院医生用探针探查,发现创面已溃烂成多处深度夹层。

后来给萧琳茜诊治的医生,看见其腹部那歪歪斜斜几条纵横交错的刀痕,无不倒吸一口冷气:这哪里是手术,简单是胡切乱割。

现在,萧琳茜的腹部感染已由西南医院治愈了,而其腹部留下的疤痕却永远改变不了了。

深圳有一个知名度更高的“博士杀手”,他在一群爱美的女士身上胡切乱割,使她们美容不成,反而惨遭毁容,并终身残疾。

杂志1996年第6期报道,这位假博士叫胡锦松,他在深圳市中国传统医疗中心承包办起了“锦松美容专科”,声称采用“自体活细胞移植”术进行隆胸,安全可靠,不动刀,无疤痕。受其吹嘘的引诱,二十多名女性在这里做了美容手术,结果惨遭毁容。曹小姐交了6800元进行抽脂隆乳手术,不久,曹小姐的乳房开始感染、化脓,先后做了四次手术,结果乳房已经全部被掏空,只剩外面一张皮,乳腺也被割断,丧失了哺乳功能。而王小姐做隆胸手术后,乳房内出现肿块,很快感染、流脓,胡锦松从其乳房的切口处拉出几条纱布带,每条都有五六厘米长。从此后,王小姐身上被切了十几个口子进行引流。由于身上不停地流脓,床上都是湿的,臭气熏天。

据记者调查,这个所谓的博士只是一个外科医生,根本没有美容技术,所谓的“自体活细胞移植”是一个并不成熟的技术,国外的资料也只是认为可做面部小剂量的脂肪填充,一次最多15毫升,而胡锦松一次却用了120毫升。大量的脂肪坏死,从而导致化脓感染。作为一个外科医生不应该不知道其后果,但他为了标新立异,居然拿人的性命开玩笑。更使人震惊的是,这个所谓引用“世界先进技术”的诊所的手术室是设在一招待所的客房里,卫生条件相当恶劣,不时可见蟑螂、蜘蛛等。在如此简陋的地方做手术,胡锦松丧失了一个医生起码的职业道德,显然已不是简单的医疗事故,而是一种对人身的故意伤害。

<h3>为“美”消得伊人去</h3>

美容,不仅使许多人惨遭毁容,抱憾终身,更有甚者,一些人求美不成,反丢性命。

为了以更迷人的风韵迎接自己的35岁生日,杨健躺上了隆胸手术台,不料这一躺下来就再也没有起来,抛下在异地工作的丈夫和年仅7岁的儿子,撒手人寰。这是1998年2月11日的《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的一例女士隆胸致死的医疗事故。

这一惨剧发生在以青城山、都江堰水利工程而闻名全国的都江堰市。

杨健是都江堰管理局的工程师。2月2日,她独自一人走进了离家仅500米的岷江整形美容院。12点一过,杨健第一次躺上手术台。手术中她感到疼痛、气紧和头昏,左胸迅速肿大。美容院诊断为“内出血”。下午3点左右,医生对她进行第二次手术,从其左胸抽积血三四百毫升。这时,她感到更加不适,继而血压降低,不久陷入昏迷。当时美容院“判断”曾在西藏生活过10年的她,血压理应低于正常人,所以没有将她送往相距仅300米远的市人民医院求治。第二天凌晨1点,杨健病情转危,开始出现休克。美容院不得已拨通了120急救电话。当市人民医院救护车赶到时,杨健已到了休克晚期,虽经全力抢救,但上午9点,死神还是掳去了杨健的最后一丝呼吸。

岷江整形美容院开业已有七八年,但据市公安局幸福路派出所所长称:“这家美容院没有一处是合法的。”其医疗执业许可证是从某红十字会处买来的,1995年即已到期。

陈淑琼也因隆胸踏上了不归之路。1997年5月28日,泸州市林科所青年女工陈淑琼前往泸州市花都美容院接受隆胸手术,泸医附院梁尚争医生背着单位私自为陈手术。术后,陈因消毒不严和延误抢救时间,于6月9日死亡。省、市、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陈淑琼死因作出相同结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责任人为花都美容院老板谢英和梁尚争。陈淑琼之姐陈玉兰为讨公道八方奔走,经过历时17个月的艰难诉讼,1998年10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1998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花都美容院女老板谢英、手术医生梁尚争共同赔偿死者陈淑琼医疗费、尸检费和陈母田荣素、陈之残疾女儿徐陈杰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计13.938万元,二人各承担50%。

深圳姑娘刁春晶则在深圳红会医院整形美容科做颌面矫形手术时不幸死亡。

刁姑娘26岁,高挑身材,瓜子脸,美中不足是下巴有些后缩。刁姑娘看到深圳红会医院刊登的广告,多次到该院咨询,决定做颌面矫形手术。1998年1月11日上午12时,在未办理入院手续,未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红会医院整形美容科专门邀请了北京某整形外科专家归医生南下深圳,在设备简陋的门诊小手术室施行全麻手术。手术由北京来的归医生主刀,深圳医生周晓天为第一助手,由张娟为其进行全麻。手术在13时10分开始,15时结束。随后,周医生陪同北京归医生前往机场,送归医生返回京城。18时20分,刁春晶呼吸急促。18时40分左右,刁春晶突然烦躁,呼吸困难、发绀,牙关紧闭,血压测不到。当周医生回到医院时,发现情况危险,抢救无效,18时54分刁春晶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死亡。

刁春晶死亡后,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深圳市红会医院在对刁春晶进行整容过程中违反了规章制度,致使刁春晶在没有安全保障下进行手术,术后监护不力,造成死亡。此案例被认定为一级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人为该院整形美容科周晓天,次要责任人为该院麻醉科张娟及北京某整形外科医院归医生。深圳市卫生局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周晓天被开除公职,张娟被撤销副主任职务。

1998年9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刁春晶整容致死案。原告是死者的母亲汪凤兰,她向被告深圳市红会医院索取赔偿费共95.6万元。虽然再多的钱都无法让她那爱美的女儿复生,但她要以此警告那些只顾赚钱不顾他人生命的医务人员:不要拿他人的生命开玩笑!

生活中谁不企盼美呢?然而,正是对美的追求使许多人成了美容的受害者。

1991年10月末的一天,28岁的刘云芳来到长春市大经路38号的“中华医学会长春分会整形美容门诊部”。门诊部的医生张淑梅见她想做洗唇线和眼袋美容手术,便热情地介绍说:“我们门诊是医学会办的,医疗水平不错,很多人在这里美容,效果都很好。像你这种情况,如果把祛斑、隆鼻、洗唇线和眼袋手术一起做,效果会更好。”刘云芳依其建议交了750元,做了隆鼻和洗唇线。对未来充满憧憬的刘云芳万万没想到,也就是从这天起,一连串的痛苦和麻烦伴随美容接踵而至。

十多天后,她又来到美容门诊部,为做眼袋和祛斑美容术交了700元钱。不久,她的鼻子疼痛不已,并且发生歪斜,刘云芳大惊,医生亦赶快将其鼻内物体取了出来。此刻的刘云芳心有余悸,对做眼袋手术失去了信心,张淑梅见此情形鼓励她:“你一定要坚持注射,否则达不到美容效果(按门诊部的说法,八天为一个疗程)。”在张淑梅的鼓动下,为了美的未来,刘云芳表示做下去。第二次眼袋注射理疗之后,她感到眼皮下面不仅疼痛,而且发现眼睑有下陷迹象,下眼皮还出现了明显的红色疤痕。刘云芳坚持做完所有疗程后,情况却越来越糟。这期间,她先后数次找到张淑梅,但张却劝她:“这属于正常情况,慢慢会好的。”

1992年3月20日,她第十次来找张淑梅,张为其做了剥离术。但术后刘云芳双眼红肿,疼痛难忍,只好到长春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下肿发烧感染,有波动,须手术。”4月12日,刘云芳第十一次来到美容门诊部,门诊部收她50元钱,为她做了皮肤表面消炎并口服两支先锋霉素。

4月14日,病势严重的刘云芳来到美容门诊部,张淑梅见势不妙将她送到长春市中心医院整形外科,入院后做了急诊手术,治疗长达两个月。出院诊断为:“右下眼睑留有疤痕,下眼睑及右颧部明显塌陷畸形,有待进一步整形治疗。”

原本面容清秀的刘云芳经过张淑梅的四次美容,不仅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在脸部永久性留下了难以治愈的疤痕。美容不仅使其经济上遭受很大损失,而且给姑娘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

1992年9月,刘云芳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状告中华医学会长春分会,要求给予美容赔偿。

9月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据法院调查,张淑梅原是齐齐哈尔市精神病院的护士,在几年前的美容热中摇身一变成了国内整形专家。这位“远来的和尚”会念经,自称治疗疤痕有独特专长,能使“不完美的人完美,使漂亮者更加漂亮,使衰老的人焕发青春”。可她却在长春市制造了数起毁容案。早在1991年年初,她与一位名叫王守忠的男人在长春市重庆路开设了“皇家美容院”,并在同年1月15日的《长春影视广播图书周报》上刊登广告,声称皇家美容院特邀广州市著名美容专家梅梅(即张淑梅)小姐、王守忠主治医师开展激光切除眼袋手术。

长春市女工张某和高某看到这则广告,分别于1月23日来到皇家美容院,由张淑梅做了激光切除眼袋的手术。术后,张某和高某的面部都留下严重的疤痕。两人分别起诉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高某下眼符合激光损伤的特点,面部疤痕不能恢复,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张某被鉴定为激光术后疤痕,疤痕性双下眼睑外翻,疤痕不能恢复,被评定为伤残九级。

南关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解到,张淑梅采用欺骗手段,无证开设医疗美容院,在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给两位女工施行下眼袋激光美容术,致使两名女工经济受到损失,精神受到损害。1992年10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张淑梅赔偿高某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费等11372元;张淑梅赔偿张某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费等11880.75元。”令人遗憾的是,就在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被告张淑梅却无影无踪了。

刘云芳毁容案发生后,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中华医学会长春分会整形美容门诊部系中华医学会长春分会所开,张淑梅在此工作,行为应代表被告,至于中华医学会长春分会与张淑梅之间经济责任问题与原告无关。刘云芳所做四项美容均未成功,使其经济受到损失,精神受到损害,被告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院1993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中华医学会长春分会赔偿刘云芳医疗费、美容手术费、伤残补助费、精神赔偿费等费用14600.18元。1994年3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美容事故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作为受害者的刘云芳已身心疲惫,此时,她惟有感谢法律为她讨回了公道。

<h3>需要“整容”的美容业</h3>

我国的整形美容起步较晚,50年代初期,仅在北京、上海、成都的一些医学院附属医院开设了割双眼皮、除皱纹、切除疤痕等美容手术,但那时,除个别演员和面部伤残者之外,上门者寥寥无几。因为在当时,爱美曾经被认为是小资产阶级的情调,是腐朽的生活作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美容才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美容业也很快成为一种热门行业,许多人开始运用各种美容手段追求美容效果。

通过美容手术,的确能使一些人变得美丽或年轻起来,但是,事物总是两方面的,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美容术并非万能,它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施术者的医技紧密相关,稍有不慎,求美不成,遗憾终身。

实际上,美容术是集医学、美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的交叉科学,它分为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生活美容是在清洁皮肤的基础上,通过药物和按摩等手法,加强面部血液循环和新陈代谢水平,减缓因年龄造成皮肤的衰老和外界环境对皮肤造成的伤害,让皮肤变得健康红润,而医学美容则是用药物、手术、物理、化学等手段改变身体的某些部位和面部的器官,专业性较强,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性。因此,在国外,只有具有若干年临床经验的医生经过严格的考试,才有资格进行手术美容,从事美容工作。

而我国对这两种美容没有明显的区分,并且美容美发业是归饮食服务行业主管,没有严格区分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因此许多人将美容等同于理发师理发或者化妆师化妆,一些人既没有医学基础,也没有美容专业知识,仅仅靠从一些报刊杂志上得知美容的部分皮毛,即打出美容医师的招牌,开展医学美容手术,使许多人遭受毁容、残疾甚至丧命的悲剧。据全国美容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目前我国各种档次的美容机构已逾百万家之多,其从业人员达500多万人。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和行业规章,美容业的丰厚利润诱使一些低素质低水平的人员无所顾忌,开展了本来属于医疗范畴的美容手术,其结果可想而知。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是把医学美容纳入医疗范畴,对从业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美容手术更精细、更复杂,风险也更大。没有过硬的外科基础与美容专业技术,是绝对不能进行美容手术的。而目前由于我国对美容行业管理不严,以至出现任何人都可以当美容师、做美容手术的混乱状况,这是相当危险的。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美容事故,包括许多美容致死人命的惨案,无不提醒我们,加强美容业管理已是当务之急。现在最首要的是将生活美容与医学美容分开,将医学美容纳入医疗管理范畴,对从业人员要进行比一般的外科医生更严格的资格审查,只有具备相当丰富的外科经验与美容技术的美容外科专业人员才能从事医学美容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美容诊所的管理,医学美容诊所必须具备普通医院的条件,有完备的手术室设施与抢救药械,有专业的麻醉、化验、护理等配套人员等。医学美容诊所应该是医院的一个科室或一个部分,而任何以医院名义进行的医疗工作,都应该由医院负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制止当前美容业中的混乱现象,避免美容手术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倾斜的红十字 五、血疑

<h3>血管里流出的不是血</h3>

医院里卖出来的有假药,而我们做梦也不会想到,血库里流出的竟也有假血,有毒血!

我们面临着不合格血液的威胁。

据《方园》杂志报道:北京地区被抽查的10个血库的存血中,转氨酶指数高于130个单位(正常值)的占5%,其中最高达606个单位,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为13%。某血液研究所被抽查了十份血,其中一份转氨酶偏高,四份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合格率仅50%。

另据《法制月刊》报道,个体卖血者已成为传播血源性疾病的高危群体。个体供血人群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竟高达30~40%,有的采血点的供血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竟高达60~70%。山西省一家媒体披露,该省境内发现一名艾滋病患者和134名艾滋病毒携带者,其中132人被确认为通过血液感染的此病。人们有理由对临床用血的可靠性、安全性产生怀疑。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病毒专家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全国肝炎易感人群中,有20%左右的人是通过输血感染上肝炎病毒的。

这些数字不能拿上法庭,它只能沉重地压在每一个关心自身命运的中国人的心头。当这样的血液如同带着伪善面具的病魔横行肆虐,流入每一个奄奄一息的生命,究竟是救治,还是戕杀?

这是毒血,还有假血也同样令人可怕——

黑龙江省某山村一名14岁的少女,在一次走亲戚途中不幸遇上车祸,热心的路人将大出血昏迷的她送进附近一家医院,医护人员立即投入了紧张的抢救。血库及时送来了鲜血,业务副院长亲自上了手术台。

但是,几小时之后,她年轻的生命仍然断送在“失血性休克”的魔爪下。

医生翻着抢救记录,迷惑不解:抢救中给伤员输了1200毫升血,每400毫升至少应该使伤员的血色素提高1克,1200毫升至少应提高3克,而记录上写着,输血前血色素5克,输血后血色素5.7克,提高不到1克。

这输的是血,还是水?

少女的父母俯在女儿尸体上痛哭失声,他们怨恨不公平的命运,咒骂那个闯祸的司机,其实,他们不知道还有一个貌似善良却更凶残的凶手——假血,那些血液正常成份含量极低,质量极差,却用于抢救人命的血!

人们难以说清,到底有多少善良、无辜的百姓被这样的血“杀害”了?

从水管里流出的是水,从血管里流出的应该是血!

连血都被假冒污染,我们还有什么可以信赖呢?

<h3>输血输出的疾病</h3>

自从奥地利科学家卡尔·兰德斯坦纳于1900年首次将血作为治疗手段输入病人体内之后,近百年来血为挽救病人生命,保障人们身体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医疗、科研事业中占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其神奇的功能和独特的作用,目前是任何其他物质都不能代替的。在过去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特殊物质的摄取,都只能来自健康人的肌体。

输血是治疗疾病、抢救危重病人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输血也有可能出现各种不同程度的副作用,特别是传播疾病,这却是被许多人所忽视了的。

1997年3月,发生了一起轰动日本的因输入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毒事件,事件的受害者约有200多名。

1999年3月,在德国发生了一起输血引起800人感染丙肝病毒事件,其原因乃是医院给患者输入了带有丙肝病毒的血液。

原指望血能治病救命,谁知它却带来新的疾病和更多痛苦,人们开始向殷红的血液投去疑惑的目光。

1994年5月13日晚9时许,浙江省开化县皇峰水泥总厂职工方东明、余平叔、王世堂正在炉前加料,突然立窑失火,三人被严重烧伤。厂方当即将三人送到设在巨化集团公司职工医院的衢州市烧伤治疗中心,当时三人的烧伤面积都在50%以上,为了抢救他们的生命,三人分别输入了建德市血站提供的血液。一个月后,烧伤治好了,三人却均出现了厌食、腹部不适、皮肤发黄、高烧等症状。抽血化验为丙型肝炎,其中余平叔已出现肝硬化。

丙肝使他们失去了原有的工作,丧失了劳动能力,这对仅靠从事体力劳动来维持生计的农民来说,是何等地不幸。三人中,方东明仅33岁,王世堂36岁,余平叔37岁。亲戚朋友得知他们患了肝炎,也像躲避瘟疫一样躲避他们。三人中,还有两人的妻子提出了离婚。据医生告诉他们,如果病情得不到控制,很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甚至肝癌。

1998年11月15日,浙江衢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建德市血站无采血证,属非法采血和非法供血,巨化职工医院明知其无证供血,输血前也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法院判决巨化集团职工医院赔偿三名受害者10.3万元,建德血站赔偿15.5万元。

但是,赔得了钱,却赔不了健康!大火没有烧死这三位正值壮年的农民,可怕的肝炎却很可能要折磨他们一生。

输血输出个肝炎或者疟疾来,已经够让人们害怕了,而输血输出个艾滋病来,则更让我们感到恐怖。

一个16岁的少年,便生活在这一恐怖的现实中。

据《康乐园》1999年第2期报道,1998年2月6日,大年初十。山西省临汾市尧庙乡岔口村沉浸在春节的喜庆之中。虽已近午夜,村民们仍围坐在家里,兴致勃勃地欣赏着电视节目。

宋希善一家也没有入睡。老宋是临汾纺织厂的退休职工,成家后,因爱人是农民,便把家安在了农村。他们惟一的儿子宋鹏飞今年16岁,初中毕业后在地区电脑学校上学。一家三口其乐融融。谁也想不到,一场意外的悲剧正悄悄地向他们逼近。

老宋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像是做了一场噩梦。

“那天夜里12点多,我修完脚后,便随手把剪子扔到沙发扶手中,只听‘啊’的一声,刚才还站在沙发旁看电视的鹏飞,一屁股坐在剪子上。因为屋里很黑,我和儿子又背对着背,这一切又来得如此突然,所以我俩至今也说不清怎么就这么巧。”

老宋和妻子冲到儿子跟前,只见剪刀尖把儿子的左大腿内侧扎了两个小窟窿,殷红的血把他的裤管浸湿了一小片。夫妇俩赶紧架着儿子去看病,他们找到一位医生家,医生为鹏飞伤口缝了四针,裹上了纱布,并安慰老宋说:“孩子伤口不深,回去后用青霉素消消炎就行了。”老宋请邻居家卫校毕业的女孩子为鹏飞输了几天青霉素,可并未见效。

2月17日,经邻居白小管介绍,老宋带儿子去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看病。门诊部的一位姓赵的老大夫为鹏飞打开绷带一看,伤口仍未愈合且有血渗出。赵大夫当即请上科副主任王赵虎、大夫韩张杰会诊,一致认为需做探查手术,遂将鹏飞收住进病房。

2月18日上午,王赵虎通知老宋下午为鹏飞做手术,他认为鹏飞血色素偏低,需先输300毫升血。王赵虎对正在一旁的白小管说:“你去找你姐夫,让他去找老李,老李是我们医院十几年的供血关系户,就在医院旁边住。”白小管带着老宋找到在该院工作的姐夫杨某,一行人刚走出医院大门,便碰上了“血头”李长胜。杨某让赶紧找个与鹏飞同是A型血的,李长胜说几分钟就能找来。三四分钟后,李长胜果然带来了一个小伙子。

李长胜带小伙子来到外科办公室,王赵虎让韩张杰开了交叉配血单,外科当班护士赵某采了宋鹏飞的血标本,一并交给李长胜去化验室配血,徐某经镜检后,签发了无凝集、无溶血的报告单,外科护士长王某从小伙子身上抽取鲜血300毫升。过了一会儿,护士来给鹏飞输血,卖血者身上的300毫升A型血就这样缓缓流进了鹏飞的静脉。下午4时,鹏飞被送进手术室。主刀医生是王赵虎,助手是韩张杰。宋希善夫妇在手术室外忐忑不安地默默祈祷。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老宋紧揪着的心提到了嗓子眼。手术室门开了,王赵虎满身满脸都是血,他哆哆嗦嗦地走到老宋面前:“孩子怕是不行了。”老宋忙问:“怎么回事?”“我从没经历过这种情况,孩子动脉血管破裂,喷了2000毫升血,几个人上去血都止不住,怎么办?”如大山般坚强的老宋对两腿打颤的王赵虎只说了一句话:“你把胆子放正,沉住气,无论如何也要抢救孩子!”

为抢救鹏飞,手术室护士张某根据麻醉师郭某和王赵虎、韩张杰的口头医嘱,又分两次从卖血的小伙子身上抽取鲜血1050毫升,输给鹏飞。至此,鹏飞总共从这个卖血者身上输了1350毫升血。2月21日,王赵虎查房时,发现鹏飞患肢足背动脉搏动不明显,担心患肢动脉有血栓,留下后遗症,让老宋赶紧带孩子转院治疗。老宋和妻子合计,孩子的病再也不能耽误了,干脆上北京!

2月22日,一家人出了北京站,便直奔304医院。主治大夫为鹏飞仔细检查后认为,鹏飞的伤腿动脉有陈旧性破裂,很可能是手术时造成的,要等伤口吻合后才能做手术,手术前还得做个造影。一天、两天、三天过去了,直到星期四,也没人通知鹏飞去做造影。星期五,吴大夫通知老宋:“通过住院时进行的血液检查,你孩子有传染病,必须转院治疗。你们再到地坛医院验个血吧。”

老宋带着孩子来到地坛医院,徐克沂大夫为鹏飞检查后,又让他去防疫站验血。当他们返回304医院时,鹏飞住的病房已被消毒,封闭起来,不让他们住了。没办法,老宋只好让孩子躺在楼道里停放的太平车上,自己和老伴在地下室对付了一宿。

第二天,医务科长让常大夫找老宋谈话。常大夫脸上已不见了平日的自信和笑容,他沉重地向老宋透露了一个连他也不敢相信的诊断:鹏飞带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主要是性、血液和母婴等三个途径,孩子这病很可能是输血感染造成的。”

老宋一家三口惊呆了——输血,怎么输出一个艾滋病来了?

接受老宋委托的北京和平法律事务所马上意识到这是一起罕见的因非法采血造成血源感染艾滋病的恶性案件,被感染者可能不只一人,他们立即向公安部、卫生部发出重大疫情报告。公安部、卫生部非常重视,分别向山西省以及临汾地区有关部门下达了指示。接到紧急通知的临汾地区公安处迅速行动,很快找到了“血头”李长胜。据李交待,给鹏飞输血的人是文某,临汾地区中心血站对文某采血化验,很快证实文某是艾滋病毒携带者!这起血液感染艾滋病的重大案件,终于找到了源头!

文某这年18岁,1996年9月与母亲吵嘴后离家出走。因其仅有小学五年级文化程度,只会当小工,挣不到什么钱,遂栖身于临汾火车站,结识了一个河南“血头”,成为其手下众多“管子”中的一个。据其父称,文某不吸毒,不玩女人,不搞同性恋,如何患有艾滋病不得而知,但他曾去临汾五一路血站(已被查封)卖血,抽血者将三个人的血溶在一起,提取有效成份后,又输回卖血者体内,故其感染原因虽尚无定论,但血液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很大。

1998年4月,临汾市卫生局通过调查了解,作出了事故报告,认定“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9号输血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输血事故,造成病毒扩散的恶果”,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了处理。

目前,宋鹏飞仍在北京地坛医院治疗。多次出国考察、对艾滋病颇有研究的性传播疾病防治中心主任徐克沂大夫主持对鹏飞的治疗,他为鹏飞采取了美籍华人学者何大一发明的“鸡尾酒疗法”。但这些药物皆为美国进口,一副药高达1200美元,每年需13万元人民币,如按宋鹏飞存活到50岁计,仅药费就需400多万元。

鹏飞服药两个月后,疗效显著,但如此昂贵的费用,老宋一家根本无力承担。鹏飞只能在病床上痛苦地呼号:“我不知道自己还能活多久,但我不想死,我要活下去!”

7月21日,老宋和和平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再赴山西,进行索赔谈判。他们根据不可间断的医药费、辅助治疗费等诸多因素,提出了900万元的赔偿要求,希望通过诉外调解来解决。

第一轮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双方的意向如何靠拢,看来还需付出艰苦的努力。

<h3>无偿献血,我们生命的保证</h3>

血液为什么会成为“毒血”,成为“假血”?这与过去的有偿献血有着相当大的关系。据报道,我国每年有600多万名献血者,这些献血者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另一份资料介绍,血民中95%来自贫困农村,我国每年高达6亿毫升的医疗用血,80%由他们提供。某地一个普通村民十年前靠一个远房亲戚的指点走上了卖血道路,不到四年很快组织了600多人的卖血队伍,不仅控制了本县血源,还建立了覆盖周围县的卖血网络……

在改革开放、商品经济大发展的今天,出现了一个把自己血液当作特殊商品大肆出卖的卖血群落。他们成为职业的卖血者后,为了挖掘自身血液的潜力,提高其“产出率”,甚至不择手段。有的人连续卖血,降低了血液质量,也损伤了供血者本人的身体;有的血民抽血前喝大量白开水或淡盐水以稀释血液,以增加“出血量”;还有风传喝糖水能使血的质量优化,可使血浆增加变稠;更有甚者,说抽血前喝酒能使“血气旺盛”,能加速人体脾脏的运转率。这种“酒血”用于病人,怎么不让我们毛骨悚然?更有一些卖血者,明知自己患有疾病,甚至是一些传染性疾病,仍然采用冒名顶替、涂改化验单等手段继续卖血,行为极为可恶。个别采血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化验设施跟不上,客观上也为一些不合格的血液开了绿灯。

在我国,虽然政府和有关部门再三强调要保证血液和血制品的采制质量,同时也制订了各种安全检测措施,但是由于某些检测项目采用的是病毒抗体检测技术,从病毒感染到抗体产生在时间上有一个过程(即窗口期),处在此一时期的感染病毒的献血者,都有可能漏检。另外,受检测试剂灵敏度的限制,也存在漏检的可能。

在众多因输血造成病毒感染的事故中,供血市场管理不严,也是引发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广西黄海道丙肝感染事故调查证明,1995年5月10日,献血员兰锦宏在县血站献血时转氨酶已高达90个单位,被停止献血,但十几天后兰又转到县医院献血,医生在没有按规定进行包括丙肝病毒在内的五项指标检测的情况下,将抽取的350毫升血液输入了黄海道体内,从而导致黄海道不幸感染了丙肝病毒。怀化市科委干部陈某因输了丙肝患者曾令菊的血液,从而染上丙肝。供血人曾令菊先后六次献血均被采取,其带有丙肝病毒的血,分别输入了陈某及另外五人的体内。而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第一个被输入曾的血液的董某,在查明因输血染上肝炎后,就向法院提起了申诉,然而医院竟没有与血站就此立即清查血源,致使同年9月24日,肝病血液再次被输入另一名患者陈某体内。

要保证输血安全,无偿献血是一个根本的办法。早在1973年,德黑兰第二十二届国际红十字会大会纲领就提出:“出于人道主义动机和原则,自愿献血才是解决血源需求的最安全最有效的途径。无偿献血不仅仅是体现人道主义崇高精神——献出少量血液,救活他人生命,而且能从根本上杜绝商品买卖以及由此带来的伪劣血液及血液制品在输血和医疗领域中的流行,从而能为安全及时抢救生命提供保证。”

世界上许多国家从50年代起就试行无偿献血制度,到现在已基本消灭卖血。像我国东邻的日本,每年有6%的公民无偿献血,已蔚然成风。在美国,献血完全是自愿、无偿的,献血后惟一的“报酬”是几块小点心和几杯果汁。他们认为,献血后的光荣就是最大的报酬。在美国大街上,常可见到一些人的t恤衫上印着“挽救生命”、“献血”等字样,有的人在自己汽车的后面挂一块写着“我献血了”的牌子,以示自豪。在澳大利亚,人们把献血作为一种光荣的象征。每逢订婚、结婚、生日,找到一份好工作或晋升工资、职务等,就要去献血。而且,有关献血知识和责任的教育是从小就开始的,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

世界献血冠军是法国的约瑟夫·麦勒马勒,他从1931年至1979年的47年间,共献血640次,总量达20万毫升。日本献血最多的人是居住在北海道的冈本光夫先生,至1990年7月,他先后献血530次。

为了统一献血的义务和用血的权利,不少国家还成立了血液银行,人们平时抽出部分血液存入银行,并将数量记录在特制的储蓄卡上,一旦自己遇到伤、病,需要用血时,就可以凭卡使用血液。

1978年11月24日,国务院曾经发文宣布全国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规定20至50岁的男性公民和20至45岁的女性公民,凡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义务献血在中国发展缓慢,大量的临床用血还是靠有偿献血解决的。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同时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与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一些带病毒的“职业献血者”靠卖血牟利的漏洞。但是,要在短时期内使义务献血一步到位,显然还存在各种困难。据了解,目前在我国的所有用血中,有偿血源仍然占相当大的比例,湖南长沙市1998年的用血量中,有偿血源就占了60%左右,这对刚刚颁布实施的《献血法》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

输血的安全也就是生命的安全。为了我们的生命和健康,我们必须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自愿地加入到义务献血的行列中去——这既是对别人生命的帮助,也是对我们自己生命的负责。与其将来被“毒血”、“假血”残害后怨天尤人,不如现在自己先献上我们健康、干净的血液!

第四章 倾斜的红十字 六、医疗器具,你干不干净?

80年代的中国,在医药卫生界开始了一场“一次性”革命。人们告别了已有上百年传统的旧式注射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骄傲地来到医院。许多人认为今后再也无须为病毒的交叉感染或带菌而提心吊胆了,医护人员也不必再为每日的“洗涮蒸煮”累弯腰脊。但实际上,我们又犯了一次想当然的毛病:再先进的技术,也无法抵御肮脏的灵魂。

我国一次性医用器具大面积使用后,在北京某大医院里发生了一件令人费解的事:短短一个星期里,几个病室数十名患者输液后,突然发起高烧,又止不住地打寒战。这显然是因输液引起的输液反应,原因是不合格输液器流入医院。

1996年4月,湖南省常德市突然出现了数十名皮肤溃烂者,这些患者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才5岁。他们因治溃烂,有人已上了五次手术台,有的差点送了性命,有的留下了后遗症。医院调查得知,患者都是因使用过一批有某厂厂名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后出现的问题。经权威部门鉴定,这是一批回收重复使用的注射器,它来自江西某些医院的废品筐。江西不法商邱林将这些回收的注射器销到了常德市,而接收这些注射器的人员从中吃了回扣。

据《四川日报》报道,四川省技监局在成都、资阳、内江、自贡、宜宾、泸州、遂宁、南充、广安、达川、德阳、绵阳、广元、眉山、乐山、雅安等16个市、地,对88家医院使用的149个批次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无菌注射器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表明,质量低劣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注射器大量存在,用于患者的情况十分严重。从抽查结果看,仅有64个批次产品合格,占总抽查批次的43%。其中两种产品质量均合格的医院有21家,只占抽查医院总数的23.9%。

《哈尔滨日报》的报道更令人震惊:沈阳医药市场一次性输液器合格率为零。1998年12月,辽宁省技术监督局和医药管理局在位于沈阳市南五马路地区的医药市场,抽检了九个品牌的一次性输液器,发现小小的输液器,从针管刚性、针尖锋利度、空气过滤器口径到滴管长度、流量调节器无一处合格。12月28日,检查人员再次扣查了181件共9万多支的几个品牌输液器。

一次性输液器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工艺简单,易于仿冒。有资料表明,在家庭中组装的一次性输液器,每支成本只有0.27元,如果是用自己生产的零配件组装,成本更低,而医院的平均收购价格在0.6~0.8元。这样,合格产品有薄利可图,而非法搞的产品,利润可望达到200%。

国家推广使用一次性输液器后,各地大上输液器,其中有现代化的大型企业,更多的则是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体作坊。他们东拼西凑地买来针头、输液管,在房前屋后、床头灶边、饭桌上、洗脸盆里组装一次性输液品与注射器。再把它们塞进买来的或假冒的包装袋里,成批成批地把它们以原始方法组装后运往城市。他们的产量一年竟达到5000万支,而全国一次性输液器一年总产量大约6亿支,占了8%。黑龙江庆安县在全县范围就查出伪劣无证输液器共4.3万支。

有些不法分子干脆回收一次性输液器与注射器重复使用。据《华商时报》报道:“许多一次性注射器由那些固定的收荒匠回收集中,堆放中相互再污染,倾入水槽中冲淘翻洗,以至于大量的残留物夹带于针管内。经过肮脏的手分拣、甩干,装入伪造的包装袋内,再次流向市场。”

1991年9月12日,一辆从西安驶往江西的货运列车,中途停靠长沙。初秋的长沙,天气已经凉快了不少,然而,车站人员发现,货车上有一批货物被成群成片的苍蝇包围着。人们惊疑,会不会是什么刑事凶案?于是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来了。打开麻包,人们一时都说不出话来——这不只是因为麻包里散发出阵阵恶臭,张不开口,而是人们看到麻包里尽是带着污血的人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据查,这是一些丧尽天良之徒准备将这些东西运回去洗涮一下,做做表面文章,包装后卖给医院再次使用的。

注射器竟来自垃圾贩,还有比这更伤天害理的生财之道吗?

日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医院夏伟揭露了医疗市场上的一次性注射器令人吃惊的问题:“我每天要用20来副针具,启封后经常发现有使用过的痕迹,细看一下,封袋内有浑黄的液体,针尖损旧圆钝,针管有磨损的斑纹,针头套中有沉淀的药垢,甚至针管内还有留存的泥层、砂砾、碎布丝、棉纱等。我亲眼看过那打针后即红肿以及开刀排脓的臀部,见过那花数千元治病的农民,输上液即发抖,病势反增,无因可寻的传染性疾病也在上升。”

一次性输液器、无菌注射器已在医院、诊所广泛使用。这类产品直接用于人体静脉或肌肉注射,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病员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这些来自垃圾堆里的注射器,怎么不令我们感到害怕?

第四章 倾斜的红十字 七、我们还有没有安全感?

<h3>剖腹产让少妇永别人间</h3>

1997年11月7日《山西家庭报》报道:1996年10月27日11时,已妊娠39周的潮州市安县庵埠供电厂23岁职工蔡学虹,因阵发性腹痛而人庵埠华侨医院待产,被该院收住妇产科。此前,她曾到该院妇产科,又作了最后一次临产前检查,被确认为“胎位正常,婴儿细小,容易顺产,孕妇精神好,生命体征正常,胎心音好,胎儿头先露,孕妇无特殊变化”。于是产妇便更加放心地住入华侨医院待产,高高兴兴地等待着小生命的诞生,全家人也都是怀着激动的心情期盼着这一幸福时刻的降临……

第二天(28日)早上9点钟左右,产妇产前征兆如昨,没有什么发展,未见胎儿出胎。此时,妇产科医生肖永敏为产妇使用了催生剂来“加速产程”。10点45分,产妇宫颈迅速收缩,婴儿往上升,产妇出现险情,危及产妇及婴儿的生命。主刀医生毕玲子在未向产妇家属介绍病人险情,又未经产妇家属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对产妇进行剖腹抱婴。按常规,作为一般性剖腹产手术只需20多分钟,可蔡学虹的剖腹产手术却长达两个小时,从上午11点15分一直持续到下午14时,婴儿已出来一个多小时了,产妇仍在手术室里没有出来。事后,医院反复强调手术十分顺利。

产妇娩出一女婴,女婴体重2.4公斤。手术完毕,产妇被家属推回病房后,身体极度虚弱,喉咙亦十分干燥,毕玲子开了一些一般性的中药和羚羊水给病人饮食。没过十几分钟病人便出现畏寒、发热,继而出现寒战、高热。医生为她进行了简单的退热治疗。病人病情仍无任何好转,医生们却纷纷离去。29日凌晨,产妇又开始出现更为严重的高热症状,浑身颤抖不止。然而,从凌晨到中午11时这十多个小时的时间里,却没有一位医生前来巡诊。上午9时多,病人家属发现产妇的伤口流出许多血,渗透到床上,便四处找医生前来治疗,直到下午13时左右,才唤来一名医生,这名医生在经所谓“常规消毒”的情况下,在病床上为产妇补缝了两针,但产妇仍高烧不退。经病人家属再三恳求,才来了一名护士勉强为其注射了退热针,然后在产妇身旁放了一些用于降温退热的冰后就再不见人影。当急得团团转的产妇家属一次又一次前去医生及护士的办公室询问时,极不耐烦的医生和护士非常粗暴地予以责斥。不久产妇下体大量溢血、刀口渗血、口鼻流血,情形非常严重,生命危在旦夕。医院却拖延至下午1时15分左右,才打电话向潮州市保健医院求救。从医院求救至蔡院长赶到前的这近两个多小时时间内,医院完全处于坐待“救星”的状态。蔡院长进门见产妇已奄奄一息,直气得他两手发抖,他立刻组织全院的人力进行最后的抢救。但由于该医院前段已延误抢救时间长达三四个小时,蔡院长亦是回天无术。经抢救无效,产妇于29日晚1时40分死亡。

蔡学虹死后,华侨医院在1996年11月10日下发给死者家属的《疾病死亡证明书》中这样结论:“蔡学虹因患子宫先兆破裂剖腹产后中毒性痢疾,并发中毒性休克,多功能衰竭死亡。”

对于这个结论,蔡学虹的家属表示不服。死者家属坚持认为:这是一桩因医生严重玩忽职守,滥用、早用催生剂,造成不良药物反应,实施剖腹手术过程中粗心大意,刀口破裂后,在未经任何消毒的病床上补针造成的手术后感染,以及抢救过程中的贻误等诸多因素而导致产妇死亡的严重医疗事故,医院应负完全责任。死者家属对院方在医疗和抢救过程中一系列情形提出疑点,例如,催生剂使用时间的掌握,医院自制葡萄糖液的质量,产妇刀口因缝合不严(或破裂)而渗血,使人怀疑手术是否成功。一个只需20分钟便可完成的剖腹产手术却用了两个小时,令人疑窦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院要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可华侨医院却没有保留;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尸体检验应死后48小时以内进行,医院却催促死者家属赶快为死者办后事,以致日后产生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之争,无法提供科学的判断依据;医院医生以“午餐费”为名主动向产妇家属索取红包总计1600元,是否有违医德;值班院长几乎一整天不在医院,是否玩忽职守……

死者的家属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h3>41万元怎么换得回一个有声的世界</h3>

《河南日报》周末版报道了一起超量用药致幼儿耳聋的医疗事故。虽然最后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41万元告终,但再多的钱也无法给孩子换回一个有声的世界。

1993年2月21日,一个男孩子降生在丹东市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父母给他取名“炜毅”。5个月大时,他已经会认人,逗人笑了。他最喜欢妈妈躲在他背后拍一下巴掌,喊一声“炜毅”,他听到会很快回头找妈妈呵呵地笑个不停。1993年7月22日,炜毅拉肚子,妈妈抱着他来到他出生的丹东铁路分局丹东医院住院治疗。7月24日出院回家后,松了口气的全家却发现炜毅对“妈妈唤炜毅”的游戏已毫无反应。经铁路医院医生诊断:孩子没有其他异常,只是听力好像有问题。由于该院没有检查仪器,医生建议到丹东市二院好好检查一下。

对于炜毅一家,1993年8月12日是黑色的一天。二院医生在对炜毅双耳以短声78分贝刺激时,双侧无反应波型,也就是说,炜毅已经耳聋。二院医护人员同情地询问孩子出现症状的前后经过,说孩子耳聋可能是使用庆大霉素过量所致。

炜毅的妈妈汤敏是丹东铁路局塑料配件厂的工人,爸爸邹文胜是电业局的工人。为救孩子,汤敏放弃了工作,抱着炜毅四处求医。他们将所有的存款取出来,变卖了值钱的家当,亲朋好友能借的都借到了,一直奔波在内蒙古、大连、沈阳、长春等地。

1995年11月6日,在北京同仁医院炜毅被诊断为124分贝双耳均无反应波型。老实巴交的父母在绝望中仰天长叹,孩子的命真该如此吗?

转眼,炜毅已快3周岁了,除了能发出“啊啊”的声音外,什么也不会说。两年的求医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孩子的听觉、发音系统正常,这时必须对孩子进行语音训练,否则孩子不仅终生耳聋,而且会变成哑巴。

然而,语音训练实在太昂贵了,两年来,他们几乎倾家荡产,哪还有钱给炜毅进行语音训练?孩子的姥姥这时站了出来:“铁路医院应该对孩子负全责!”

炜毅的姥姥刘雅君是丹东棉织一厂工人,她在不幸的外孙身上投入的爱,超过了她当年对自己的儿女。她不仅拿出全部的积蓄为炜毅治病,而且还一次次陪伴炜毅母子奔波在陌生而遥远的求医路上。

初次与铁路医院交涉,院方答复可以外出治疗并给报销医疗费。但仅仅一个月,铁路医院却作出内部鉴定意见: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此后再没有报销炜毅的医疗费。

炜毅在北京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进行听力语言康复治疗一个月,就能结结巴巴地从1数到10。全家第一次看到了希望,有了笑意。然而,铁路医院的拒付医疗费使炜毅再度陷入绝境。不得已,炜毅一家先是上访到丹东铁路分局卫生处,然后一级级地上访到铁道部有关部门,以求公正。

1997年8月,终于盼来了丹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邹炜毅双耳完全性、感音、神经性耳聋;药物(庆大霉素)中毒性耳聋;继续进行语音训练;定为二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然而,当他们拿着鉴定书找到铁路医院时,院方根本不予理睬。1997年10月,铁路医院委托辽宁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1998年1月,辽宁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邹炜毅医疗纠纷的鉴定结论仍为二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

辽宁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1998年春节前作出的鉴定结论,再一次为炜毅全家鼓足了勇气。自炜毅出事后,已连续四年春节没好好过了。这一年春节,他们想,也该过个像样的年了。但是年三十传来消息,铁路医院对省医疗事故鉴定仍不认可。正在剁饺子馅的刘雅君悲愤之下举刀砍断自己的手指,发誓:“这官司我打定了!”

1998年7月15日,《中国律师报》以《他们要为孩子讨回公道》为题,报道了炜毅的不幸遭遇,并在文章最后注明:“炜毅一家无钱请律师,如有热心愿为这个不幸的孩子提供法律援助者,与本报联系。”

新疆乌鲁木齐星河律师事务所的高智晟律师,向炜毅伸出了援助之手。法院于1998年11月9日开庭,高律师的代理词使在场的很多人潸然泪下。

1999年2月11日,丹东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丹东铁路分局丹东医院赔偿邹炜毅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差旅费以及继续治疗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21万元,精神损害费20万元。41万元,对一个家庭而言应该是个不小的数字,但要用孩子一生的健康交换,未免太残酷了。

<h3>惊心动魄,马虎酿大错</h3>

诊错病、用错药、开错刀、输错血……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已经达到了让我们防不胜防的地步,以至许多人去医院就诊,心里便不由要默默祈祷一番——但愿医疗事故不会落到我的头上!

虽然我们小心翼翼,虽然我们战战兢兢,但仍然走不出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阴影。谁都不知道,我们自己或者家人、亲友会在哪一天踩响医疗事故的地雷。

——我们还有没有医疗安全?

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许多种类的医疗事故,也许有人会认为其中一些案例或者是病例特殊,或者是治疗特殊。但灌肠和静脉输液这种经常要使用的医疗处置,大概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吧?但谁会想到,由于一些医务人员工作马虎,取用药物或溶液不认真核对,以致错拿错用,同样也铸成了许多不可挽回的弥天大错!

《法医天地》1995年第1期便报道了一系列这样的事故——

1、误用石炭酸灌肠——少女顷刻丧命

石炭酸又名苯酚,是手术室中常备的消毒剂。它是一种腐蚀性毒物,能使细胞蛋白质凝固,细胞坏死;它又有强烈的浸透作用,可以透过凝固的粘膜上皮细胞入血,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由于它和类脂有很强的亲合性,因而它又是剧烈的神经毒素。开始有短暂的兴奋作用,迅速转为麻痹,多因呼吸中枢麻痹或心脏麻痹而致人死亡。

有一15岁少女胡某,因为腹部手术需要清洁灌肠。早8时来到处置室,值班护士李某正在和另一护士闲谈流行的衣服样式,她见病人要灌肠,便随手拿了一瓶液体给她进行灌肠。灌入后,病人顿感腹痛难忍,出汗,辗转不安,口吐泡沫,迅速出现抽搐、昏迷,呼吸困难、不规则。另一护士急忙检查所用药瓶,原来是将2%石炭酸溶液误作生理盐水。立即请来医生进行抢救,但为时已晚,自灌肠到呼吸、心跳停止,不到两小时。

尸体解剖确定胡某是因误用石炭酸灌肠所致的急性石炭酸中毒死亡。

2、误用甲醛液灌肠——医人也难免遭殃

甲醛是一种重要的消毒剂和组织固定剂,对于人有剧烈的毒性。药品福尔马林含甲醛35%—40%。常用的溶液是经过稀释的4%溶液。甲醛是一种剧烈的腐蚀毒品,即使是高度稀释的溶液也能使组织蛋白质凝固,细胞发生坏死。

某地区曾经发生一起助产士被误用甲醛灌肠致死的医疗事故。一名27岁的助产士因病住院,一天上午因大便干燥需要灌肠。某护理员竟然误将4%甲醛溶液当作10%的肥皂水进行灌肠,刚刚灌入50毫升左右,病人即感剧烈腹痛、恶心,使灌肠中止。护理员发现误用灌肠液后,立即用清水灌洗两次,并给予葡萄糖、炭末、蛋清灌肠等解毒措施。当天下午腹痛有所减轻,但血压持续下降,心跳不断加快,15小时后血压已经测不到,陷入昏迷状态。其后虽经积极抢救,却已回生无望,终于在灌肠20小时后死亡。

当地法医进行尸体解剖发现,主要病变是急性中毒性、坏死性、出血性肠炎,受累的肠管包括回肠180厘米和全部结肠与直肠,尤其以盲肠所受损害为最重。认定为误用甲醛溶液灌肠所致的急性甲醛中毒死亡。

3、术后病人输液污染——暴发败血性休克丧生

输液中的医疗事故最常见的是输入已经被污染的液体,这主要是因为制药过程中的污染与检验不严有关。一胃癌病人,行胃大部分切除术和胃空肠吻合术后,感觉良好。术后第三天给予补液,约经过1.5小时,病人突然发冷,接着发高热,烦躁、抽搐,血压下降。怀疑输入的葡萄糖液有问题,取葡萄糖液和血液作细菌培养,都有大肠杆菌生长。诊断为感染中毒性休克、肾功能衰竭、休克肺。经抢救无效,病人于发病后92小时死亡。

法医尸体解剖发现,肾小管坏死,肝脏有弥漫性小叶中心坏死,心肌急性炎症,以及传染性脾肿大等等严重病变。结合其临床经过和细菌培养的结果认为,病人是由于所输葡萄糖液被细菌污染引起败血性休克而死亡。

4、输液竟是煤油——菌痢患者险丧生

这事发生在一个乡医院。这家医院的处置室内备有一瓶煤油,是用输液瓶子盛装的,放在药品柜的上面,由此埋下了事故的祸根。一天下午,病人李某困患菌痢需要输5%的葡萄糖液,来到处置室时,正好值班医生王某刚打麻将归来。王某因为连胡满贯而沾沾自喜,麻将的影子还不时在眼前晃动,阴错阳差将那瓶煤油取下,挂上输液。不到半小时,患者自觉有煤油气味,并有饮酒样欣快感觉,迅速出现咳嗽,胸部灼痛,呼吸急促,烦躁不安,接着陷入昏迷状态,时有谵语。王某这才急忙进行抢救。直到第二天早晨,李某才逐渐恢复,但仍精神萎靡,体温升高,脉搏频数,呼吸急促、浅表。以后逐渐出现肺部受累体征:肺出血、水肿、炎症和组织坏死。因继发感染出现脓气胸,经过手术排脓及其他对症治疗,住院将近两个月,始逐渐痊愈。

5、空气栓塞吓死人

病人陈某因急性胃肠炎入院。护士按医嘱补液体,给予5%葡萄糖液静滴。当药液尚剩下120毫升左右时,不耐烦的护士为加速输液速度,竟用50毫升注射器向输液瓶内推入空气五次,量达200至250毫升,最后药液输完,仅皮管内尚存2至3毫升时,未及时拔针,而在忙着撕胶布固定针眼,拔除针头过程中,听到空气进入静脉腔的气体响声。旋即病人出现头痛、眼花、胸闷、恶心、呕吐、面色苍白、呼吸困难、口唇发绀、血压下降、心音低沉、脉搏细数等休克症。立即组织抢救,病人才幸免一死。

<h3>是谁制造了医疗事故?</h3>

医疗事故频繁发生,令人防不胜防。人们不禁要问:是谁制造了医疗事故?固然,医疗事故的发生,有着相当复杂的原因,但是,一个最关键的、也是最不可原谅的原因,便是医务人员的失职。翻开一个个浸透了血和泪的医疗事故档案,我们不难发现,正是一些人的玩忽职守,一些人的见死不救,才制造了这一起起残害生命、损害健康的医疗事故。

近年来,产科事故明显增加,严重威胁着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安全。究其原因,首先是推诿、拒收危重病人、孕产妇,导致宫外孕休克、难产、出血、胎儿宫内窒息、产房外分娩等,造成不良后果。其次是违反操作规程,非紧急情况在手术室产房以外进行手术、接产;子宫未开全使用催产素、麦角、胎头吸引、产钳助产结束分娩;不进行产后观察,过早地将产妇移往病房引起软产道严重损伤、产后出血、感染、婴儿产伤及其他不良后果等。另外,非紧急情况不适当地快速输血、输液,引起病人心肺功能衰竭,或使用宫缩剂后不严密观察,导致子宫破裂,造成母婴死亡、残废。

许多产科事故都与医务人员玩忽职守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一名妇女产后出现高烧,而主治医师却擅自外出一天,未作任何处理,第二天体温继续升高,而该医师仍未引起重视,仅要产妇家属用酒精进行物理降温。这天晚8时,产妇仍高烧不退,家属找到医师,他拒绝诊视。晚9时,护士又报告,产妇的体温还在上升,医师说:“给点青霉素。”夜11时,家属又找医师,他打发护士来询问,产妇自述恶心,呼吸急促,疑是输液反应,即拔针观察。晚上11时30分,在家属的一再请求下,他才来看产妇,一到病房,首先训斥家属为何拔掉针头,当知非家属所拔,又说:“病情好转,怕夜间出现反应,不扎了。”说完又返回睡觉去了。第二天早晨3时30分,产妇极度烦躁、腹胀、血压下降,家属找来值班院长,立即进行抢救,但为时已晚,终因延误治疗,休克时间过长,引起脑缺氧合并脑软化症而死亡。这是一个典型的产褥感染,但由于经治医师擅离职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将产后感染当感冒治疗,又“怕夜间有反应”叫自己起来处理,而中断了静脉注射抗生素,延误治疗,失去了控制疾病发展的有利时机。

与麻醉有关的医疗事故,包括麻药应用过量、药物过敏、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把喷雾用的局部麻醉药误作静脉注射等。

麻醉是项复杂的技术,麻醉药物多是剧毒药,比一般药物的毒性强,用量多,因而危险性也大。有一27岁的病人在全身麻醉下行右耳乳突根治术,开始顺利,手术开始时,病人因麻醉转浅而有躁动,麻醉医师即将乙醚蒸发器开关全部打开约3至4分钟,病人呼吸遂由开始时的深快变为慢弱,血压听不清,随即心跳、呼吸骤停,医生才意识到可能是乙醚过量,进行抢救,虽未有死亡,但却由于脑缺氧时间过长,脑水肿严重,给病人遗留下了脑缺氧后遗症——痴呆,生活不能自理。

输血事故主要是输入异型血。采血后装瓶时发生错误、发错血,与输血时张冠李戴等情况均可以造成输血中的血型错误。输入不合血型的血液,若不及时发现,即会产生过敏性休克或严重的溶血反应并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直至死亡。有一位姓徐的女病人,因患子宫肌瘤需做子宫切除手术。某医院医师宣某率领进修医生吴某负责手术的麻醉工作。手术过程中,病人突然血压下降,经检查系手术中失血过多所致。宣某即嘱咐吴某持病人的病历牌、领血单去血库领血。检验士黄某接过吴所持的领血单据后,未按规定进行查对,又将吴讲的妇科听为骨科,即取出已配好准备输给骨科病人夏某的两袋B型血交给吴。吴某回手术室后,将两袋血连同夏某的配血检验单和徐某的病历牌交宣某核对,但宣误认为已由血库和领血人员核对过,不致有错,没有执行有关规定,就将B型血输入了徐某体内。徐某的血型是O型,当血输入约80毫升时徐即出现血压下降、寒颤等异常症状。宣某还误认为是一般输血反应,给徐某注射了抗过敏药。以后徐某血压下降,宣某又认为是失血过多造成血容量不足,再给徐某输入200毫升B型全血浆。宣某派吴再去血库取血时,才发现是输错了血,但为时已晚,结果病人血压急剧下降,出现休克症状,医院领导马上组织抢救,但已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预防事故的发生,一定要在输血之前坚持核对制度,对血型、姓名、库号进行核对,当出现输血反应时,应立即停止输血,在积极处理的同时,查对反应的原因。

与护理工作有关的医疗事故多发生于有章不循和违反操作规程。在医院中,护理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一半,由他们直接参加管理和工作的部门近3/4。从门诊病人就诊,住院治疗,直到痊愈出院,每一项工作都需要医生与护士的密切合作。护士在病房与病人接触最多,最直接,他们最熟悉病情,因此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医疗的质量。据分析,100例护理差错事故,95%发生在病房,其中用错药(包括静脉注射、肌肉注射和口服)占50%,违反操作规程占12%,婴儿室护理工作事故占12%,灌肠操作占8%,输血事故占6%,制度不健全或其他因素占10%。具体表现在:

一是执行医嘱失误。有的护士自行改变医嘱用药途径:如医嘱开的是肌肉注射,而改为静脉注射;医嘱是口服药改成静脉点滴;医嘱是脱敏疗法应分次执行,而改成一次执行等。据《人民日报》报道,上海某大医院急诊室老护士,为一名病儿执行医嘱很不认真,医生处方上吩咐用皂液灌肠,该护士竟盲目地把放在水池旁的“煤酚皂”放置于注肛器中即行灌肠。灌毕,病儿即刻抽搐继而昏迷,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家属告至法院,护士被绳之以法。还有的医生违反口头医嘱规定。口头医嘱只限于急症抢救和在手术台上时,但有的医师在非紧急情况下开口头医嘱,不看病人,而在电话上或躺在被窝里甚至在值班室下棋开口头医嘱,给护理工作造成混乱。

二是执行查对制度不认真。多见的是用药查对不严,不查对瓶签药名,随手拿药即用,或者只看药品包装,不查对药名就给药。如一产妇在局麻下行剖腹产,术后两小时出现胸闷不适感,医嘱用50%葡萄糖静脉注射,而护士没有查对药名,就将两支药液吸进针管给产妇静脉注射。当注射到10毫升时,产妇出现躁动、四肢抽搐等症状,这时护士并未停止注射,查找原因,而是让家属将产妇按住,直至把药液推完,顷刻产妇死亡。经检查,是护士误将2%的利多卡因当成了葡萄糖注射而中毒致死。

错用药物、药物过敏、药物中毒,是最常见的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虽然医疗部门都规定了严格的药物核查制度,但实际操作中,却有许多人不当一回事,“三查七对”走过场,搞形式,一旦酿成事故便悔之晚矣。错用药物,最常见的是药物错放部位,自信不会错误而不加核对,以致被错用。有个9个月的男婴,因患肠套叠,急行手术治疗,术前用5%的葡萄糖盐水静脉点滴,5%小苏打20毫升静脉推注,值班护士于存放5%小苏打针剂的药橱中取出两支氯化钾,未经核对即行静脉注射,当注入10毫升时,病儿突然抽搐,口吐白沫,呼吸困难,抢救无效死亡。有的护士则不认真查对药物剂量。如有一护士把一支含量500毫克的氨茶碱当作50毫克,抽取2/3给病儿肌肉注射,因超过10倍的剂量致死。

三是药品管理混乱。剧毒药品与一般药品混杂存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同位贮存;凭印象靠经验从固定位置取药;对可疑药品不追究,如没有瓶签的药品,凭经验贸然用于临床,造成病人死亡。某医院药房管理不善,砒霜丢失标签,而负责管理的某药剂师,凭印象判断为芒硝而未做检验,便发到药房,结果造成数人中毒,其中三人死亡。

四是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实质是把护理技术操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目的是对护理质量实行严格控制,防止技术操作失误,防止发生差错事故。但实际中,却有许多人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事故,包括静脉注射药液外溢、洗胃操作不当造成胃穿孔、治疗中烫伤、断针等。一男婴出生后第六日,两名值班护理员在给他换尿布时,发现有大便沾在身上及棉衣上,即端来热水盆,给婴儿洗臀部。洗前竟不试水温,就直接将婴儿下半身一下子放入热水盆中,一名护士发现其皮肤潮红,脚上脱皮,问是怎么回事,另一名护士还不以为然:“本来就是这样的!”也未向医师汇报,就把婴儿抱至产妇处喂奶,而自己擅离病房去洗澡。当其中一名护士洗完澡回婴儿室时,已是下午6时30分,随后她又去洗衣服、烧饭。当再去产妇处抱回婴儿时,产妇提醒她“小孩情况不好”,她认为是抱裙太紧的缘故,待其调换抱裙时,见其臀部已脱皮,双下肢肿胀,方去喊医生处理。检查婴儿臀部及双下肢烫伤面积达30%至40%,其中20%为浅Ⅱ度,诊断为严重烫伤。立即组织抢救,但为时已晚,婴儿继发感染、败血症,于烫伤后第五日死亡。

五是不严于职守,巡视病房不周,观察病情不细,不重视病人及家属的主诉,以致漏掉对病人生命攸关的病情细节,或者玩忽职守、不坚守岗位、工作时思想不集中等,从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有一婴儿室值班护士给两名出生后四天的新生儿喂奶,其中一男婴吃完奶后啼哭不止,再喂再哭,她嫌婴儿哭吵,即将其翻转过来置于俯卧位。当喂完别的孩子后,便去做其他工作。过了45分钟后,她猛然记起两名婴儿被翻转之事,就立即去婴儿室,当她将两名婴儿翻过来时,发现均面色苍白,已经停止了呼吸。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医务人员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与病人息息相关。他们的任何一点疏忽和大意,都将给病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作为一项关系到病人生死存亡的特殊职业,我们有理由要求医务人员,从人道主义出发,热情地对待病人,认真负责地进行医疗诊疗工作。只有这样,医院才真正是人类最安全的生命庇护所,医务人员才真正是人类最尊敬的生命保护神!

第五章 非法行医:危险的游戏 一、无证医生闹出多少人命

这位来自广西的陈老师,36岁,这天下午1点钟左右,她来到幼儿园附近一个个体诊所做摘环手术。诊所医生是一个来自陕西的无证男性医生,34岁,据他自己说曾经在家乡县级医院当过妇科医生,来深圳谋职未果,便私自开起了个体门诊。可是当他用扩充器和取环钩给陈老师施行手术时,竟然不知道避孕环的位置,用探钩在陈老师的子宫内盲目戳捅,以致探钩捅破子宫的内膜层和肌层,将子宫浆膜层高高顶起达到0.3厘米。探钩由于子宫的吸缩性和韧性被牢牢裹住,进不得退不得。此时此刻,陈老师疼痛难忍,哀求医生姬某某停止手术,姬某某一时也慌张起来。他连忙向附近一家个体医院求助,并且以最快速度将陈老师运往那家个体医院。谁知,这家个体医院医疗技术也不怎么样,最后竟然说要给陈老师施行开刀手术,才能取出卡在里面的探钩。就在这时,陈老师的单位来人了,她的丈夫也来了,一致要求马上送陈老师到市内大医院,他们终于赶到了深圳市妇儿医院。经过医务人员B超检查,探钩被子宫壁裹住了,如果再把浆膜层捅破,必然损伤腹部脏器,导致腹膜炎和内出血,以致危及生命。其实,这时候只要在B超的引导下,徐徐将探钩取出,病人不会有任何问题,根本用不着开刀。

1999年1月26日,65岁的马占林因感冒前往西宁市城西区红十字会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复诊。自称“华佗转世”的成爱光用所谓的“妙方”治疗后,马占林老人骤然辞世。西宁城西区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此案属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张玛丽取出死婴,见体内有一圆圆亮亮的东西,对张艳红说:“你体内有一个很大的肿瘤,我顺便给你割掉。”说着,根本未等对方表态,一刀下去就将原本是子宫、卵巢、输卵管、宫颈及其附件当作瘤子给全部割去了,然后对刘东明说:“你把这肉瘤埋到东边垃圾场去吧!”

1998年1月23日上午,新婚不久的内蒙古临河市24岁的女教师刘俊平到该市崔学坤开办的诊所做人流手术。崔收了300元,安排刘到一房间等候手术。晚上10点,崔通知:明天做手术。

刘东明走了,躺在床上的张艳红仍血流不止。到了零点,张艳红疼痛得实在难以忍受,侧了一下身,血水便从刀口里咕咕地往外涌。此刻的张玛丽才有点惊慌,赶快出去打电话,请来了某医院的一副院长。这位老大夫一检查,奇怪,怎么也找不到产妇的子宫。听刘东明说埋了一个肉瘤,立即吩咐找回来,老大夫震惊了:“天呀,这分明是子宫和胎盘!”

1998年1月11日,王秀荣第二次来到本乡王月河村宋学法家,给即将临产的张安飞检查身体。当她得知宋学法有送妻子去大医院生产的念头后,王秀荣即好言相劝:“我看安飞一切都挺正常,千万别去大医院,路又远,钱又多,哪有我接生方便?保准没事。”

近十多年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我国医疗业也被推向了市场,应该说,这是医疗事业改革的成果。然而,一些人却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拿病人的疾苦甚至宝贵的生命当作自己赚钱的资本,胆大妄为地演绎着一幕幕非法行医的闹剧和悲剧,扰乱了医疗市场的秩序,玷污了“白衣天使”的称号。

据查,张玛丽,女,59岁,初中文化(她自己说,文化程度不符,曾在石河子医学院学习过)。1992年开办“健民”诊所,之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一师机关门诊部的护士,从未见过剖腹产手术,更未拿过手术刀做过任何手术。

三年前住进回龙观医院分院仅三天就不幸身亡的郭之中也可以稍稍安息了。1999年元月6日上午,海淀法院对这起非法行医、误诊误治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作出公开判决。判令此案责任人北京回龙观医院和赵莹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和精神损失费91620元。

于是继续推、揉、拉。产床上的张艳红大喊大叫,大汗淋漓,但终究没能生出来。此刻张玛丽让她们租个“的”就近送到东风路去,那儿有一个体诊所。司机将他们送到指定的地点。刘东明护理着妻子在车上,张玛丽进去求医。但她怏怏地出来了,说:“横位,人家不收!”最后,张艳红又被送回“健民”诊所。张玛丽决定为产妇做剖腹产。此刻已到晚上9点多钟。据张艳红回忆:消毒好像用的是一碗盐水,打了两针局部麻药,然后在肚皮上开刀,婴儿早已死亡。

正因为有许许多多这些没有接过生的敢接生、没有拿过手术刀的敢做手术的无证医生纷纷出笼,中国的母亲们又面临着一场生死考验。据《广州日报》报道,该市的孕产妇死亡率一年时间就增加了七倍,令人不敢相信!据广州市卫生局调查,该市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间的孕产妇死亡率是1996年至1997年同期的八倍。

“能!300元一个。双胞胎呢,加一位收你600吧。”答话人正是坐诊的女大夫张玛丽。

在事故发生后,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据证明说,“经核实,北京市回龙观医院分院系非法医疗机构”。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后也进一步查明,该院并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而且也不可能申请登记注册,因为在承包协议上签字的赵莹使用的公章是他自己私刻的。

同其他接生婆相比,王秀荣一“出山”便显得更有生意头脑。她凭着几十年的老关系,多渠道寻找服务对象,想方设法从乡计生办了解谁家有生育指标,谁家媳妇已怀孕,哪个的老婆将临产,然后便亲自上门,积极给孕妇无偿检查身体,并自我宣扬一番:“我在大医院里都干过好几年,接了30年娃娃啦,乡计生办早批准了。”

西宁城西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事件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成爱光在诊治患者马占林时,违章操作,在诊疗过程中对病人极不负责,没有详细询问病史及索要必要的检查资料,没有作必要的四诊检查,进一步了解心脏功能,更没有诊断、治疗记录,违反药物的配伍禁忌,改静脉滴注药品为静脉推注,在知道患者马占林有肺心病、糖尿病的情况下,仍使用大剂量、高浓度未经稀释的药物快速静脉推注,形成毒副作用,急性肺栓塞,急性心衰,导致DIC形成,造成病人死亡。当病人出现危重症状时,成爱光没有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抢救,在没有必需抢救药品和抢救设备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转诊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而延误了抢救时机,导致患者马占林死亡。因此,成爱光的违章操作以及失职行为,是导致马占林突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此认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好了,你们可以回家休息了。”

但是,由于一些边远农村地区医疗条件还很欠缺,加上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人仍然没有把接生当作一件大事,还是由接生婆进行接生。尤其是近年来,一些既没有接生知识也没有接生经验的人受发财致富思想的影响,纷纷挤入“接生婆”的行列,把接生当作了一种赚钱的手段,结果酿成许多事故,产妇含冤死,婴儿枉送命。

1994年,有关方面组成专家组对成爱光诊所再次进行检查,省市专家组对成爱光的治疗方法提出质疑,并警告:若不取缔成爱光诊所,迟早会出人命。但是,成爱光再次换了地方,同时挂靠西宁城西区红十字门诊部下,行医至今。刘副局长说,庸医成爱光无证行医多年,且今又酿成人命事故,有关卫生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医院本是救死扶伤之地,可是,有些医院、诊所居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公开挂牌营业。据有关报刊披露,在北京新街口某军队大院内,有一座二层小楼,楼门前挂的牌子是武警某部中医门诊部。这里的医生给人看病,一出手就开出逾千元的中药。经有关部门确认,其药总价值最多不超过100元。而经主管部门检查,这家医院原来竟没有任何营业手续,武警某部也早在两个月前就与这伙行医者终止了合同。四川省、成都市消委最近联合对成都医疗诊所的服务状况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相当部分诊所不可靠。据悉,此次调查的诊所共59家,其中普通私人诊所38家,专科诊所及专家诊所21家,主要分布于成都市区和城郊。59家诊所中,无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达12家;调查专职医师118人,无行医资格的达28人;调查护理人员84人,无专业证书的有17人。除了部分诊所医务人员素质低,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医疗服务外,调查还显示,超过半数的诊所环境卫生差,检查治疗设施简陋或无设施的更占到86.4%。此外,有1/3的诊所配售药品来源不明,并有相当数量的诊所向患者提供失效过期药品。不具备条件却开展手术、注射青链霉素的现象,更普遍存在于被调查的诊所中,医疗事故隐患严重。

王秀荣让宋学法给张安飞沏上一碗红糖水,自己褪下手套,开始清洗工具。这时,张安飞告诉王秀荣,自己下身全湿透了,感觉全身冰冷。王秀荣掀开被子看了看说:“生孩子哪有不流血的,一会就好了。”宋学法要求打止血针,王秀荣随身没带。

1999年2月19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了该报记者唐钰关于此案的详细报道:1月25日,马占林因伤风感冒、胸部不适,经人介绍到城西区红十字会中西医结合门诊成爱光处看病。据当时陪同其就诊的老伴马香兰介绍,成爱光在没有作出诊断结果的情况下,直接进行静脉注射。马占林说,他有些头晕、口干。第二天,他们又到这里复诊。成爱光在没有开具任何处方的情况下,又给马占林注射静脉针剂。当第三针剂还剩1/3注射液时,马占林说,他心里特别难受。

安徽省亳州市是我国医圣华佗的故乡。也许是沾了华佗的仙气,此地行医的人也特别多,他们或者是“子承父业”,或者是“自学成才”,经过正规培训的却不多。不久前这里发生的一些医疗事故,就足以给华佗的后代们一个警告:行医看病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祖宗的饭也不是谁都能乱吃的。

西宁市卫生局刘副局长否认了成爱光的说法。另据西宁城西区卫生局张局长证实,成爱光早在青海省湟中县行医时,曾因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致死人命,被劳教两年。刘副局长介绍说,1993年,西宁市卫生局和个体医疗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对当时在洪水桥附近无证行医的成爱光进行过检查。那时,成爱光诊所无任何卫生许可证,西宁市卫生局对其提出警告,并勒令其不准行医。虽警告三次,但成爱光依旧我行我素,采用游击战术,租用他人卫生许可证继续开诊。西宁市卫生局再次没收了成爱光的部分药品,并多次警告其不准行医。

在医疗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骇人听闻的大量孕产妇死亡?据广州市卫生局调查表明,1998年流动人口的孕产妇死亡率是广州本地户口的孕产妇死亡率的九倍。其主要原因是有的外来人口没有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大部分外来人口孕产妇因不愿远道回乡办理生育证明,同时为省钱而不到医院作产前检查,分娩时找无证医生私人接生了事。由于地下接生婆没有足够的血源、必要的设备和技术,遇到子宫破裂等紧急情况,产妇只好等死。据统计,1997年广州每10万孕产妇的死亡率为42.02人。参加广州地区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会议的专家和市人大代表呼吁,加强流动人口生育管理,禁止地下接生婆非法接生,是降低正在攀升的孕产妇死亡率的关键之举。

“刀口还在直往外流血呢,怎么敢走,在这留一夜看看吧。”说完,刘东明就将一直躺在桌子上的第一个男婴抱回家中。

王秀荣用听诊器听了产妇腹部,又检查了一番后,说:“一切正常,快到时候了。”便像往常一样,让产妇家属去大队卫生室买来三支维生素C、一支维生素B6、一支地塞米松,为张安飞静脉滴注,然后便开始等待。晚11时,胎儿终于露出头,但是三圈脐带紧紧绕着颈部,出现难产。王秀荣用钳子夹住脐带,用剪刀剪断破开,让产妇继续用力。张安飞喊叫、挣扎,满头大汗,最后精疲力竭。仍未完全生出的胎儿脸部已是青紫。王秀荣让宋学法抱住妻子的腰,自己用力将胎儿拽出(女婴),拍了拍婴儿脚底,用听诊器听听心脏,然后把孩子放到床上,说:“小孩不行了,放这儿吧。”

据专家鉴定,死者刘伟琴患有慢性气管炎、轻度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在就诊时有心率失常,心功能不全,个体医生张殿堂对于此病诊断不清,在治疗中用的药(低右、丹参、付肾素)都是很不妥当的。低右属于心脏病禁用药,它的药理功能是加速心跳,用于心率过快的病人身上自然是不妥当的。为此,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张安飞母子死亡,在当地引起了群众的强烈愤怒。1998年6月19日,王秀荣被依法批准逮捕,11月12日被提起公诉。

解放后,我国即大力推行新法接生,各级政府出面组织培训了一大批接生员担任接生工作,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随即大幅度下降。以后,随着医疗卫生条件逐渐改善,孕产妇的保健与分娩得到了极大的重视,成为医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大部分人开始选择在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和生产,生育死亡逐渐在中国人的记忆里淡忘。

当时郭之中的两个弟弟郭之文、郭之允即对该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死者的死因心存异议。当年10月,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会同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中心对郭之中的尸体进行了病理解剖后重新作出了诊断。北京回龙观医院又据此作出结论:“患者郭之中患甲亢三度营养不良,入院第三天高热、腹泻,主管医师虽然认识到感染,应用了抗菌素,但诊断为痢疾缺乏足够依据。患者出现呼吸系统症状后,不作进一步检查和全面的病情分析,也未请上级医师治疗,仍按肠道感染治疗,造成误诊误治导致病人死亡。”该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妊娠与分娩虽然是一个自然的生理过程,但一些特定的危险因素与之紧密相连,这些危险因素如能得到排除,大部分死亡是可避免的,发达国家孕产妇死亡很低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而在发展中国家,妇女妊娠分娩被认为是天生的职责,应由她们自己去完成,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在发展中国家,只有65%的妇女得到产前保健,53%的分娩是在有经验的接生人员的协助下进行的,每年有6000万妇女分娩时仅得到一名家属或未受过培训的接生婆照料,或在无人照料情况下自己处理,仅有5%的妇女能得到产后保健。

王秀荣锒铛入狱,但类似的悲剧却没有终止——

1998年10月,被害人李某到海口市海甸岛钟紫红办的个体诊所就诊。李向钟说明近期有恶心、呕吐等反应,可能怀了孕,要求钟为其做人工流产。钟某在没有对患者进行检查和化验,在并未确定是否怀孕的情况下,就对李某施行吸宫人工流产术。在手术过程中,李某出现下腹剧痛,后送医院经检查诊断,发现李某并未怀孕。钟紫红的手术造成了李某的子宫穿孔、肠穿孔,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事后,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钟紫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钟紫红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张玛丽开始缝合刀口,但她只缝了表皮。

1996年9月2日,来自河南开封在新疆打工的刘东明,带着27岁的临产妻子张艳红,来到位于乌鲁木齐碱泉街张玛丽开设的健民个体诊所进行分娩。

第二天上午8点30分,刘进入手术室,9点手术结束。10点50分刘死在了病床上。

据《北京青年报》1999年1月8日报道,1995年8月25日,已从海军701厂退休的47岁的郭之中,因怀疑患有精神病被送进北京回龙观医院分院。不想三天后郭的家属接到院方通知说郭之中因患“急性痢疾”,不治身亡。后法院经审理查明,郭之中死因系该院“误诊误治”所致,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但是世界各国发展极不平衡,孕产妇的安全及健康问题仍然严重。在发达国家中孕产妇死亡率很低,妇女一生中死于妊娠并发症的危险在发达国家仅为1/1800,而在发展中国家高达1/48。也就是说,妇女一生中所面临的孕产妇死亡危险,在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高40倍。

<h3>多少母亲含冤死</h3>

据知情人介绍,成爱光所谓的妙方就是:黄芪、板兰根、柴胡、田基黄、菌成注射液等,不论是外感病、内科病、妇科病还是其他疑难杂症,一律都用这些针剂混合后直接静脉推注。成爱光说,他的这种中西医疗法是有科学根据的,且有多篇学术论文证实,目前他正准备申请专利。

成爱光自称是“转世华佗,医术高明,国际一流”。一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对此人的话很迷信。有人责问起马占林的死因,成爱光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也许是当时心脏病突发,也许是病人病人膏肓,但绝不是治疗的问题。”

刘东明夫妇见张玛丽是位老大夫,答话又是那么信心十足,认为肯定是位妇科前辈,起码也是妇科专家。于是9月2日下午2时许如约来到“健民”诊所生产他们的下一代。

说起非法行医者的无知,实在令人可怕。最近,海南爆发一条奇闻,海口市有一名姓李的妇女根本没有怀孕,却被个体医生施行了人工流产手术,结果造成术后子宫穿孔、肠穿孔的重伤事故。

林伟锋,1996年6月自费取得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1996年7月便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曲江县沙溪镇擅自开了“杏林堂”门诊非法行医。据《南方日报》报道,1998年5月10日9时许,林伟锋为患者张英静脉点滴了一瓶10%葡萄糖500毫升、一瓶5%葡萄糖盐水2500毫升和一瓶500毫升的氨基酸。期间,林错将两支2毫升的肌肉注射人参液加入到10%的葡萄糖500毫升中进行静脉点滴。当日下午4时许,患者即出现昏迷、呼吸困难等症状。林见状要求患者转院治疗,患者在被送往县人民医院途中死亡。

根据法医临床解剖,医院病理检验报告以及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出示的报告,确定患者张英的死亡是由林伟锋用药不当造成的。经曲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曲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涉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林伟锋依法执行逮捕。

在王秀荣的劝说下,宋学法打消了去大医院的念头,同意让王秀荣接生。

全世界每年大约有2亿妇女受孕,而至少有58.5万名妇女死于妊娠分娩所导致的并发症,与之相伴随的是每年有800万名死胎和新生儿死亡发生,另有5000万名妇女遭受妊娠分娩所致的损伤与疾病的折磨,直接影响到妇女的健康与心理。

王秀荣,这位51岁的山东省聊城市沙王庄村的农家妇女,在当地可以说是家喻户晓的接生婆。早在1971年,王秀荣在原聊城市城关医院和妇幼保健站学习过接生,后来在道口铺乡医院干了一年多临时工。回乡务农后,她开始了在村里村外做接生婆的生涯。尽管王秀荣“接娃娃”时日已久,但在1995年乡计生办组织的考核中,未获得接生上岗证等资格证明,因此也就没有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996年,道口铺乡计生办发出通知,禁止无证人员私自接生,王秀荣迫于形势停止了接生的“行当”。转眼就到了1997年9月,此时“接”一个娃娃的价格也已从几年前的20元上涨到100元。看着这样好的接生“行情”,王秀荣的手又痒起来:自己为什么不把老手艺再拾起来,挣几个钱手头宽松宽松呢?她决定“出山”了。

据《读者周末报》第287期报道,深圳市布吉镇某幼儿园老师陈女士到个体诊所摘取避孕环,不料因个体诊所医生姬某某医疗技术太差劲,险些捅穿子宫,最后,陈女士不得不拖着探钩前往深圳市妇儿医院急救。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秀荣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贪图钱财,非法行医,在为张安飞接生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产妇和胎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法庭最后判决被告人王秀荣有期徒刑10年,赔偿张安飞之夫宋学法经济损失1万元。

新《刑法》中已经设定了一个非法行医罪,不是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人,没有正确治疗造成病人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他们决意要将非法行医者送上法庭,绳之以法,以免他们继续危害他人。

据临河检察院介绍,崔学坤今年65岁,1993年开始办这家诊所,一直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崔学坤从刘俊平住院到手术前近一天时间,未给病人作量体温、测血压等常规的身体检查;术后,刘俊平身边无人值守,发现时,人已休克了过去;刘俊平危急时分,在自己没有抢救能力、缺乏抢救设备的情况下崔学坤擅自处理,贻误了抢救机会。

1998年元月21日晚上8点,已到预产期的张安飞感觉腹内疼痛。婆婆知道儿媳即将临产,忙叫宋学法去临村接王秀荣。不多久,王秀荣便带着“产包”(内有:口腔布、脐带卷、一把钳子、两把剪刀、一支催产素)和听诊器等来接生了。

宋学法要送妻子去医院,王秀荣又说:“去医院路又难走,路上颠簸更不好。”此时,张安飞已气息奄奄,宋学法喊来村卫生员。卫生员见产妇失血过多,让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王秀荣此时方感情况不妙,谎称去厕所,便溜之大吉。

第一个婴儿于4点50分左右顺利出生,男孩。张玛丽为顺利地接出第一个而兴奋。她将婴儿顺手放在旁边看病的桌上,继续忙着接生第二个。折腾了一个多小时,也没能接出。她指挥着刘东明又揉又推。直到6点多,终于看到了婴儿的一只手。

据《检察日报》记者报道,1998年1月7日午饭后3时许,刘伟琴由其儿子扶着走到张殿堂诊所求治,张殿堂接诊时,病人面色青紫,颜面浮肿,呼吸急促。张检查病人心率快(未计数)、心率不齐,即给予低右一瓶加丹参6支静脉输液。输液约5分钟后,病人浑身发冷,张殿堂让病人的儿子回家拿被子,继之又给付肾素2支肌注,同时拨打市医院“120急救”。市医院120急救车于20至30分钟后到来,给病人吸氧,发现病人心跳、呼吸骤停,做人工呼吸、肌注“呼吸三联”针,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位大夫的督促下,张玛丽与刘东明一道,才将张艳红送往建工局医院进行抢救。经建工局医政科马科长介绍,像接生这样的双胞胎,在正规医院也就需几百元钱。马科长还向记者介绍,在张艳红的肚皮上,刀口呈“S”锯齿状不说,张玛丽在割去张艳红子宫的同时,还割断了腹腔内一根大动脉。难以置信的是张艳红具有罕见的凝血机能,在两断头处已分别凝成了指头肚大的血疙瘩,堵住了喷血,否则早命归黄泉。据专家介绍,因此根动脉的切断及其他原因,将造成张艳红下肢瘫痪,终身彻底残废。

当时和刘俊平在一起的亲人只有丈夫冯亮,因为承受不了这巨大的打击,冯亮离开了家。他父亲在呼和浩特找到了他,发现儿子已经完全变了,整天喝酒,说话的时候又哭又笑。他对父亲说,他无法再在临河那个熟悉的环境中生活。

死者马占林的长子马成说,1月26日上午,家人看到父亲被搁在长条凳上,胸前的衣服被撩开,全部堆在脖子里。大夫成爱光看上去好像没有发生什么事一样,依旧忙着抓药、收款。面对死者家属的询问,成爱光竟轻松地甩出一句话:“大不了给你们赔偿。”

1996年9月27日的《中华工商时报》报道:早在7月,刘东明就曾带着妻子到医院用B超作过胎位检查,结论是:“双胞胎,一个头朝上,一个头朝下,一切正常。”刘东明喜出望外,但听人说生这双胞胎,医院要收几千元的费用,此时他又一筹莫展,这钱从哪来?那天他路过“健民”诊所,见一位年近60岁的女大夫坐诊,便上去咨询:“你这能接生双胞胎吗?”

“母亲安全”,不仅是中国人的一个揪心的话题,也是全世界关注的难题。早在1987年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的母亲安全研讨会上,就提出了“母亲安全”的倡议,立即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1990年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到2000年孕产妇死亡率要下降一半的目标,190多个国家首脑签字,作出了庄严的承诺。1991年3月18日,当时的总理李鹏代表中国政府签字,承诺到2000年我国的孕产妇死亡率在现有基础上降低一半,所有孕产妇都能得到孕期保健。目前,各国政府对母亲安全问题都给予了程度不同的重视,孕产妇死亡率有了明显下降。

毫州市华佗镇邢阁行政村的张殿堂未经批准擅自在家里办了一个“骨科医院”,号称“张接骨”,在当地非法行医。

<h3>擅自行医误人性命</h3>

名为“诊所”,实为张玛丽的家,内间摆有床铺家具,外间在西堵墙摆着一个医药用柜,两张单人床,用以给病人检查治疗。无需消毒,洗个手,连手套和口罩都没戴,这就进入手术临床状态了。

事故的过程是这样的:1998年1月23日上午11点,崔学坤收了300元手术费后,将刘俊平带入手术室,七八分钟后出来。冯亮问妻子:“怎么这么快?”刘回答:“没怎么检查。”一直等到晚上10点,刘俊平被移到另一间病房住院,崔学坤说明天手术。第二天上午8点30分,刘俊平走进手术室,9点钟刘俊平走出手术室到病床上休息。冯亮给她倒了一杯热水,刘俊平喝了几口。这时冯亮的呼机响了,是单位通知开会。冯亮说,开完会我来接你。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中国人虽然讲究“多子多福”、“传宗接代”,但接生一直没有被纳入医疗的范畴,而由接生婆来担任这一重任。年长一点的人都一定记得,过去生孩子,与母鸡生蛋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许多人把这当作是“瓜熟蒂落”、“自然而然”的事。条件好的还请一个接生婆来帮帮忙,而穷苦人家则大多是婆婆给媳妇接生,姐姐给妹妹助产,更有人干脆自己一口咬断脐带。即使接生婆接生,方法也是那样原始:将孩子七拉八扯拽下来后,就用一把锈迹斑斑的剪刀剪断脐带,然后用一根污秽不堪的布条进行结扎……解放前,产妇和婴儿的死亡率高得惊人,农村地区甚至达到50%,以至中国的妇女把生育当作闯鬼门关,闯得过是命大,闯不过是天意。

刘俊平是在和她相恋五年的丈夫度蜜月回来后不久离去的。她的公公告诉记者,刘俊平真的太善良了——这也是这么长时间大家总忍不住想她的原因。

改革的大潮复苏了中国人的商品意识,也撩拨起了一部分人的贪婪之心。于是,“神医”、“巫婆”纷纷出山,装神弄鬼,大行骗术;江湖游医粉墨登场,坑蒙拐骗,无所不为。一时间,泱泱中国,到处是“华佗再世”,“扁鹊重生”,到处有医坛奇葩,杏林高手。性病是拿手戏,癌症是小意思,艾滋病也能治……在这纷纷攘攘的背后,却是一条条无辜的生命被惨遭扼杀,一个个不幸的肌体受痛苦折磨。

马香兰眼看着老伴马占林身体瘫软下去。这时一位姓韩的妇女过来扶住了马占林。马香兰说,当时自己惊恐失声地大叫成大夫过来看看。那妇女一边说不要紧,一边拔下了针头。一会儿,正在看病的成爱光才慢腾腾过来说:“不要紧,不要紧,过会儿马上就好。”那妇女对成说:“你在患者背上拍几下。”成便拍了几下,见无任何反应,才开始人工呼吸。马香兰跑到街上找电话,给子女们通知了老伴病危的消息。等她再回到诊所时,马占林已经嘴角流血,一动不动了。医生成爱光放弃抢救后,并没有将患者死亡的消息告诉马香兰,继续若无其事地看病、收钱。

“横位!”张玛丽很熟练地解释着。

为实现我国政府的承诺,达到2000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一半的目标,让每一位妇女的妊娠分娩得到安全保障已是刻不容缓的大事,而关键之举,就是要严格禁止无证接生现象,让医院或正式的助产人员承担起帮助生命诞生的神圣职责。

一个小时后,冯亮回到了诊所,看到崔学坤和她的大儿媳妇正在抢救刘俊平。此时的刘俊平怎么叫也没有反应了。冯让崔打120急救电话,并请求崔学坤把刘俊平送到离此不到300米的市医院。崔说,这病我有能力处理,为赢得抢救时间,不用送医院。崔开始给刘俊平做人工呼吸,但不见起色。开始慌乱的崔学坤叫来了盟医院、市医院、急救中心的三个大夫。大夫掰开刘俊平的眼睛告诉冯亮,人已经不行了。

一些人不具备起码的医疗常识,却往往打着“祖传名医”的旗号,或游走民间,或设点开张,号称专治某病,利用许多人病急乱投医或贪图便宜、讳疾忌医、愚昧迷信等心理进行引诱,骗取钱财。有的非法行医者由于无医疗常识、设备简陋或者缺乏应急措施,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有的病人由于被耽误治疗时间,等到发现受骗上当时再到正规医院治疗,已为时过晚,无法医治,造成死亡或者终生残疾。

小两口在做这个手术前也是很矛盾的。这是他们的第一个小生命,可是刘俊平想到夏天自己就要读完函授本科,不忍因这个身孕耽误了。商量后,小两口决定不要这个孩子。想到父母可能会反对,他们便自己悄悄地来到了诊所。当时离大年三十只有六天。

噩耗传来,刘俊平的母亲当即休克。老父亲带着三个女儿来到崔的诊所,看到的是新婚不久的女婿抱着刘俊平,哭声撕心裂肺。

<h3>庸医治死新嫁娘</h3>

第五章 非法行医:危险的游戏 二、江湖郎中大行骗

<h3>江湖郎中害死人</h3>

湖北省枣阳市吴庄良种场的年轻农妇,两个孩子的母亲陈某,仅仅是有点月经不调,就死在江湖医生的手里。

一天,一个叫张华月的人,自称是祖传名医,来到陈家,说是专程来给她治月经不调,还说:“陈某命苦,得的是不治之症,非我治不可。”陈某感激不尽,并热情招待了他。

饭后,那江湖医生装模作样地又是询问病情,又是给陈某检查,然后说:“给你开三副中药,配上我带的麝香,只要60元钱。”陈某服下“医生”开的第一副药,当晚出现呕吐、腹泻,次晨伴有血尿,但那“医生”说:“呕吐、腹泻及血尿是正常现象,不必上医院。”两天后,陈某高度昏迷,血压下降,大小便失禁,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药检所检验,所服的药中斑蝥是生药,未经炮制;麝香是假药。陈某就是因服用生斑蝥、假麝香而中毒身亡。经公安部门调查,原来那“医生”哪是什么祖传名医,他是本市琚湾镇农民,刚劳教释放,专门以卖假药骗钱为生。

1991年11月5日的《健康报》报道:武汉市一患者颜品翠,婚后八年无子,求治于随州市东关门诊中医韦佑河。韦用所谓秘方“八宝女金丸”两次治疗无效,但每次都收去几十元钱,第三次病人又去就诊时,韦说:“这次换一种药,万一不行,下次我再求观音菩萨帮你送个儿子。”但这种药只吃了三次后,病人就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急送市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湖北随州市卫生局调查,认为病人之死与韦佑河所配药有关。

1998年3月29日上午11时许,在广州打工的耒阳市上架乡石镇村农民谷小平乘火车回到家里后,对父亲说,他在耒阳车站被人打了,感到身体不舒服。其父即带他到市内退休工人李运珠私人开设的“李氏草药铺”看病。李运珠诊断后开了三副草药,另加了三个名叫“地雷”的草药,并对谷小平说:“此药治伤效果很好,你就吃。”于是谷小平即吃了半个“地雷”,休息一会后回到家中。下午3时许,谷小平病情发作,其父赶忙带他到耒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于下午4时30分死亡。湖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那所谓的“地雷”,实为“雪上一枝蒿”,此物为剧毒药品,服用70毫克为极量。后经耒阳市公安局和衡阳市公安局法医对尸体解剖检验,确定是服用中药“雪上一枝蒿”和乌头中毒死亡。

李运珠在既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又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草药铺为他人诊断开药,造成就诊人服药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李运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

游医药贩,俗称江湖郎中,按“江湖”行业的分类属于“皮”行。由于卖药比单纯讨钱方便,比变戏法练把式轻松,因此,如果说现在还有跑江湖的,那么其核心队伍就是江湖郎中,过去许多玩戏法、练武的都逐渐归入了游医药贩的行列,或者只把变戏法练把式作为招徕观众的手段。江湖郎中的花样很多,但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宣扬自己有“祖传秘方”、“绝世奇功”。

许多人都熟悉这样的场景:在某集镇的一个人来人往的地方,一个江湖郎中,口里衔着一把匕首,把袖子捋起来,用匕首在手背上“使劲”划一条口,立即“鲜血”直冒,接着又横划一刀,看得人们目瞪口呆,这时他扔下匕首,贴上一块黑色膏药,不到10分钟揭开,用手帕擦一下,再让观众一看,不但不出血了,连伤口都消失了,不愧为特效“神膏”,可是许多人以10元钱一张的价格买回去一叠,却没有一张能止住血。笔者以前也不得其解,后采访一个已退出江湖的老江湖才知道,他们表演时,首先在手背上涂上了姜黄粉,匕首上擦了碱水,匕首割手背,实际上是碱水与姜黄粉发生化学反应出现红色泡沫,如同鲜血。

这位老江湖还告诉了笔者另一江湖骗术的秘诀:某山村里,来了一个专挑眼虫的郎中,他说红眼、沙眼、烂眼、翳眼都是眼虫作祟,没有挖出眼虫不要钱。只见他将一粒“祖传钩虫丸”放到病人眼皮里,稍等一会儿,就用细竹签从眼皮里挖出一条条白色的小虫,泡在水里,活灵活现。稍懂医理的都知道这是无稽之谈。秘密就是这粒“祖传钩虫丸”,是捉来柳树上的一种小虫晒干制成药丸,放进病人眼里,被泪水泡开,就如同小虫。还有挑牙虫的,也是用的同一手法。

现在下乡,却很少碰见这种当街拍胸脯卖狗皮膏药的江湖郎中了。不是他们都退出江湖了,而是他们已经摇身一变,成了医院里的“专家”。

在某城的一家省级医院里,坐堂行医的“专家”便是这样的一批江湖郎中。他们用于治疗病人的“灵丹妙药”均是假药。这些“专家”在附近的民房里设立了“制药厂”,厂里有好几麻袋的空心胶囊,配给患者一瓶12粒的“强力胶囊”要收50元,而里面实际上是一些磨碎的维生素和安定片;售价39元一小包的“广谱晚癌康”,其外包装上还打着“国际医疗保健品金奖”等字样,其主要成份竟是淀粉!

过去的江湖郎中居无定所,四处游荡。见到人多的地方,便停下来,把上衣一脱,胸脯一拍,先来几套戏法或武术,把人招过来了,便唾沫四溅地推销他们的“祖传秘方”。过去这一套还能蒙蔽几个乡下人,而现在连乡下的老太爷、老太太也不买帐了。江湖郎中毕竟见多识广,既然人们对祖传秘方不感兴趣了,现在都只相信科学,他们便纷纷穿起白大褂(为了增加人们的信任程度,还可以在白大褂里面穿上一件军装),摇身一变,走进城市里那些大大小小的医院,成了“专家”、“教授”、“老军医”,而他们的业务也不再只是卖些狗皮膏药,而是“引进世界先进技术”,专攻癌症、艾滋病、肝炎、性病……越难治的病他们越能治,越尖端的技术他们越娴熟!

漫步郑州街头,无论是车站、旅馆、商店附近,还是马路两旁的树身、电线杆上,甚至一些机关团体的门口,随处可见诸如“医术高明,欢迎应诊”的广告。与此相应,大大小小的中西医诊所遍布大街小巷。郑州市个体诊所高峰时达到3000多个。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昔日游医在坐堂应诊。游医泛滥的后果当然是病家遭殃。

长沙市一些职工医院、部队医院及街道卫生院以聘请“专科医师”开设所谓皮肤科、鼻炎科等“专科门诊”为名,大肆在外做广告,吹得神乎其神。长沙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对这些医院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检查。结果简直让人难以置信,这些混进医院的“专科医师”大多数就是那些不学无术的江湖游医骗子。治皮肤病的基本上来自福建省莆田县,治鼻炎的则大多来自广西桂平县。他们中除一人持有广西桂平乡村医生开业执照外,其余都没有行医的资格证书,也没有受过什么专业训练。这些人先是在车站、码头、街头摆摊行骗,后又在旅社租房间,在街头贴出广告,骗取患者上门求医。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严厉打击,他们便伪造许多五花八门的文凭、证明,利用一些职工医院、部队医院及街道卫生院管理上的混乱,摇身一变成了所谓的专科医师。由于有了这件合法外衣的掩盖,加上这些游医吹嘘自己能治的病都是些疑难杂症,使不少患者上当受骗,许多病人甚至不远千里来求诊,这些游医便趁机大捞钱财。病没帮人治好,甚至越治越坏,钱却大量地进了他们的腰包。他们为了骗取患者的信任,常常违反医疗规定,滥用一些近期治标效果好,而副作用大的药物,使得病人一次又一次地被蒙在鼓里。

江湖郎中最擅长的是制造假药骗人,当了“专家”后更是将这一看家本领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据有关部门调查,一些个体医生配制的中医“秘方”多是将西药碾压成粉,加在中药里制成膏捏成丸骗人。有的治癫痫病的“秘方”,加了西药苯妥英钠;有的治气管炎的“秘方”,加了西药氨茶碱;治风湿类风湿的“秘方”,加了激素;治疗牛皮癣,用的是皮质类固醇激素。更有些药物,有的早已被卫生部门淘汰,在正规医院已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而个体行医者却随意配制用在病人身上。某县有一个所谓专治食道癌的“名医”,其“秘方”就是用水银、白马尿来为病人治病。凡是食道癌患者来求医,他就让病人当场喝下水银和白马尿,食道癌患者服用水银后,回到家中即能吃饭,以为病情好转,谁知到大医院拍片检查,才发现食道已被水银腐蚀。

大批既没有医学基础又没有治疗经验的江湖郎中穿上白大褂堂而皇之地行医治病,其危险性不言自明。

<h3>莆田游医自曝黑幕</h3>

1999年初,国内许多新闻媒介不约而同地在显著位置发布了一条新闻:近20年来四处行骗作恶的游医老巢找到了,这就是福建省莆田市,仅该市秀屿镇在全国各地当骗人“老军医”的就多达6.8万人。据不完全统计,他们每年骗回20多亿元,其中家产过亿元的“老军医”已有30多家,过千万元的则多得是。

据调查,1979年前后,当时已年过半百、原在莆田市皮肤病医院工作的詹国良第一个“下海”,自封为“老军医”,在华北某地第一个贴出“专治性病的老军医”广告。到80年代中期,人们还在羡慕万元户的时候,他口袋里的钱早已接近百万元。衣锦还乡的詹国良在家乡盖起了现代化的楼房。原来祖祖辈辈务农仍然相当贫穷的秀屿人,枯死的心灵一下子便激活了,效仿詹国良纷纷当上了“老军医”。在这20年的发展中,莆田游医经历了自己坐诊、与医院联合、当后台老板的三个发展阶段。在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之后,莆田游医以投资者的身份,与国家正规医疗机构合资联营,从而披上了貌似合法的外衣。目前,他们已进驻上千家县级以上城市医院,控制了全国90%的“性病”诊所。据知情者透露:“老军医”赚钱的办法一是唬人,二是骗人,三是宰人。这些人大多是农民出身,但骗人颇有一套:患者一进门,没病说有病,小病说大病,假药充真药,国产药充进口药,骗你没折扣,宰你没商量。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良心发现的莆田游医张星吾反戈一击,向打假英雄叶光公开了他们行骗的黑幕。据他介绍,莆田游医最早出现于1987年,当时有少数人开始在全国各地旅馆、饭店、繁华街道旁租房开设流动诊室,一般是以皮肤病、妇科病、狐臭、鼻炎等为主。进入90年代后,这些游医里大部分人暴富了,于是,莆田人开始“崇尚”游医这种发财致富的职业。一人开诊所,只要是沾亲带故的全都带出来,形成一带十、十带百、百带千的庞大的游医队伍,分布在全国各地。在莆田有一个乡总人口7000余人,而在外从事游医职业的就达2000多人,其中主要是16至50岁的男人。

游医队伍经济收入高峰期是1993至1996年,一些只有小学文化甚至是文盲的人经过这个时期的“奋斗”,有的成了百万、千万元大户。以至在游医的老家同时还形成了一个习惯,女子要出嫁或找对象,首先要看对方是不是在外面卖“狗皮膏药”(游医)的,如果不是,那他就会遭到歧视。

随着游医人数的剧增及自身需要,在这些人中间陆续分离出“证件”专业户和药品供应专业户。不管你文化程度如何,只要你交上200元左右的费用,你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得到《外出行医从业执照》、《技术职称证书》、《卫生专业技术上岗证书》,必要时还可以配上一些获得某专业的“荣誉证书”。药品供应专业则列出各种“进口”药品的详细清单(已被查禁的“菌必治”是他们的首选药),你要什么药,只要打一个电话,供药商马上给你送货。

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游医们开始有计划地攻打“堡垒”——各级卫生部门。他们不再满足于小打小闹,而把进攻的方向直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干休所。有经济实力的向卫生局申请设医院、门诊部等。开始一般是在各医院、干休所等以个人名义承包专科门诊,主要有皮肤科、性病(男性泌尿科)、妇科、风湿、鼻炎、狐臭、肝炎、耳聋,更有胆大的承包癌症专科。他们绝大部分的药是由自己采购、配制的。

游医们为何能在一些地方立足?进入90年代,一般就靠假药及药品简介跟单位领导交谈。当有些领导表示有待考虑时,游医就乘机给他们来点“小意思”。领导尝到甜头后态度有所改变,游医就可以坦白地讲,每月可以给这些领导600至1000元不等的小费。如果有医院说要向卫生局汇报,游医们马上就直接找卫生局局长、医政科长交涉,以各种手段发动猛攻。所谓“攻”,当然是经济手段,比如每月给多少钱或送手机、家具等。地方上绿灯大开,游医们便更加嚣张,有的一人在一个管辖地区能开几个诊所或承包几所医院。上海、江苏、安徽等地的莆田游医们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把老鼠药(钱物)放到他们家里,他们就完蛋了(乖乖地听人摆布)。在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等地的游医中流行着“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由于游医和医院之间有了这种特殊交易,游医们就肆无忌惮地利用医院的牌子和办公场所、医疗器械行骗,而出了事就由医院顶着,哪怕是因其误诊而致残甚至致死的事故,只要游医出点钱,往往由院方出面化解。游医们看病所用的药品,如皮肤病用的有四五十种,都是些普通药,主打药有炉甘石、氧化锌、苯甲酸等,中药有百部、地夫子、大黄等,西药片剂有扑尔敏、各种维生素、四环素、土霉素、氯霉素、氟哌酸等。游医们的治疗方案有外敷、口服、打针等几种,如各种发炎、湿疹(过敏性),他们就用炉甘石、氧化锌、樟脑、冰片、甘油加白开水或大黄浸酒调成药水、药膏,去掉白开水或酒加入青黛、升华硫少量,用凡士林调成膏便作外用。口服用药主要是扑尔敏、维生素、强的松等。打针用药主要是氯霉素、地塞米松等针剂等。再者问患者是不是愿意打进口针,如同意就用“曲安缩松”。这种药是游医们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如鼻炎、风湿关节炎、皮肤病等一律照用。

游医们在书写处方时大都采用自编的别名,一是互守“商业秘密”,二是欺蒙病人,三是便于卖高价。如康宁克通、707针剂、专抗过敏药等药品,其中有些药进价只不过六七元,而用在患者身上就成了80至180元不等。外用药更不用说,成本不到2元钱,根据患者的经济状况来定价,高的可达200元左右。为了逃避检查,在处方上批价也作了特殊处理,如用A、B、C分别代表1、2、3,BDAC就表示2413元。

揭其黑幕,观其骗术,不能不令我们心惊肉跳。街头的江湖骗子好识别,而隐藏在正规医院的江湖游医却让我们防不胜防。少数医院唯利是图,只顾自身的经济效益,不顾患者的死活。他们将门诊、科室承包给个人,承包给社会游民与江湖郎中,医院只收取承包金和管理费。不少病人将此当成医院的正规科室,上当受骗。难怪一些游医也说:“如果说我们骗人可杀,而那些让我们骗人的人更可杀!”

有幸的是,王海、叶光等打假英雄先后与莆田游医叫板,逐渐揭开了莆田游医行骗坑人的画皮,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开始了对江湖游医的清剿。不久前衡阳一位警察张静因脚被莆田游医治成残疾而向其索赔27.4万元,无疑也给这些骗了中国20年的莆田游医敲响了丧钟。

据《三湘都市报》1999年4月8日报道,几年前,张静左脚趾上生了寻常疣(俗称鱼丁),后来又发展成了几个,这给他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1998年8月1日,他来到衡阳市卫生防疫站皮肤性病防治中心咨询。接待他的是一位叫余良新的医生。余医生当即表示能彻底治好:“我们这里用的是微波治疗,穿透力强,杀伤面广,根治彻底,不会复发。”听了余医生这么说,张静就交了钱,准备接受治疗。

进了治疗室,一个年轻的护士给他左脚趾上了麻药,余医生把微波输出功率调到50,开始给他实施手术。手术进行了一个多小时。手术后,余医生对他说:“做完手术就可游泳,等患处皮肤自行脱落就好了。”

孰料第二天,经微波治疗的左脚趾发生红肿、起泡,开始流黄水。张静又来找余医生看,余说;“没关系,伤口不要紧,这是要排毒。”然后开了消炎针给他打,花了几百元钱,但伤口没有处理。过了两天,伤势不但不见好转,且越来越严重。余医生要他再用微波去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他觉得非常难受,就阻止了。后来连续几天,都是打针,但不见任何好转的迹象。

1998年8月15日,张静终于忍耐不住,决定到衡阳医学院附一医院就诊。经附一医院烧伤科诊断:左脚二、三、四、五趾属Ⅲ度烧伤并感染,故不得不住院治疗,先后几次接受手术,现在左脚第三、四趾骨部分缺损,脚趾锯断。

张静是一个侦察破案的能手,他很快查明这家所谓的性病防治中心,实际上是福建莆田游医的一个行骗窝点。1998年3月初,该站与三名福建人签订了承包协议,由该站出面打牌子,提供经营场所,福建人林强、丁玉山等为投资方,具体负责招聘医生及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门诊治疗收款等工作,承包合同一签三年,福建人共交承包款20万元。4月1日,皮肤性病防治中心在防疫站院内隆重开张。殊不知,被防疫站作为财神爷和专家请来的莆田游医是秀屿镇几个农民,几乎没有一点医学技术知识,更谈不上医疗机构组织的管理能力。开业前后,该中心采用瞒天过海的办法,在当地媒体进行“广告轰炸”。

广告打出后,自然有不明真相者上钩。衡南县三塘镇徐明生夫妇患了尖锐湿疣,在此中心就诊,先后花了两万元都没治好,后到衡医附一院总共才用600多元就痊愈了。张静脚上这小小的“鱼丁”,治疗费竟花了2000多元钱,而且也荒唐地开了两支治性病的软膏,余医生说这也可以杀病毒,由此可见该中心的混乱程度。

在张静的“软硬兼施”之下,防疫站在已支付1.4万元医疗费之外,另外还一次性付款26万元作为补偿。

人们有理由疑惑,如果受害者不是一位具有特殊地位的警察,他能索赔成功吗?

第五章 非法行医:危险的游戏 三、巫医,残杀生命的幽灵

<h3>活人当作馒头蒸</h3>

湖南省会同县马安乡女青年粟玉兰,患间歇性精神病多年未愈。她母亲听说当地的江市火车站职工王泽民能治好这种病,便将王请到家中。王一番手舞足蹈后,即叫人将投有药物的大锅中的水烧得滚开,并在锅上撑起木架,吩咐患者家属脱光患者的衣服,捆绑手脚,抬上木架,还在患者身上盖上两层棉被,说是进行“蒸疗”。不久,就听见患者拚命喊叫,王见状说:“病情已有好转,还得坚持一下。”药蒸了40分钟,王才与患者的家人将“蒸物”抬到床上,打开棉被一看,粟玉兰浑身都是水泡,已被活活地蒸死了。事发后,王泽民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是五年前《湖南日报》报道的一起惨剧,谁会想到,几年后,这一幕再次在湖南重演。山东省梁山县农民毛某,在湖南岳阳市走亲戚,因其患有风湿病,经人引荐,毛某认识了江湖郎中罗时国。罗系岳阳县昆山乡人,会几下拳脚功夫,平时除治些跌打损伤外,对其他病症根本一无所知,更没有行医许可证。毛某在接受过几次罗时国的按摩后,自认为病情有好转,就对罗时国的“高明医术”深信不疑。当罗时国提出为他进行“蒸疗”以根治其风湿病时,便满口答应。

这天下午,毛某来到罗家,只见罗时国在熬一大锅中草药,当水沸腾时,罗时国在锅上放置一个木筛,让人将脱光衣服的毛某抬上去,再用棉被将其捂得严严实实。火越烧越旺,水越滚越烫,毛某的脸由红转为蜡黄,最后变得泛青发紫。35分钟后,他呻吟不已,叫着要下来。毛某下来后,手脚不听使唤,全身如筛糠,水泡四起。人们见此情景,忙将毛某送医院抢救,还未到医院便死于途中……

骇人听闻的惨剧警示人们,销声匿迹几十年的巫医又死灰复燃了!

迷信滋生了“瘟神”,利欲放纵了巫医。在巫医活动猖獗的地方,许多人的健康被耽误,许多人的生命受到残害。四处游荡的巫医,像一个个疯狂的幽灵,装神弄鬼,导演出一系列令人肝胆欲裂的人间悲剧……

<h3>“气功大师”把人治成“木乃伊”</h3>

据《康乐园》杂志1997年第7期张大奎、段波报道,1987年春天,河南省信阳县酒业公司的谢正刚夫妇喜得千金。谁也没有料到,襁褓中乖巧的女儿聪聪,竟患有一种罕见的“小脑中枢萎缩”,也就是俗称的“脑瘫”。这对年轻的父母四处求医求治,虽然病没有治好,但在他们的悉心照料下,到1993年,6岁的谢聪聪终于能摇摇晃晃地走路了,并且也能用一些简单的词汇来表达意思。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谢正刚夫妇见到了自称为“中国人体工程科学家”的杨奉明兄妹。两位“气功大师”说用他们的杨氏祖传气功,一定能医好聪聪的病。1994年1月2日,杨奉明与妹妹杨瑞贞来到谢正刚家,声称:“我们杨氏气功治病有三个条件:第一,不给无德的人治病;第二,不给心不诚的人治病;第三,凡要求我们治病的人,不能对外人讲,包括自己的亲人。我看你们符合前两个条件,至于第三个条件,那要你们自己定。”

谢正刚听罢,和妻子连连点头道:“行,我们保证不让外人知道。”杨奉明说:“在你家不行,人来人往的,影响发功。得找个安静地方,我俩住下后,好静下心对你女儿进行封闭治疗。”见谢正刚夫妇莫名其妙,他又解释说:“封闭治疗就是我们给聪聪治病期间,聪聪不能与任何人见面,包括你们两人,因为她需单独住一间屋内,培植无菌区。顶多半年功夫,最长一年,保证还你们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谢妻听其如此说,便说:“只要能治好我聪聪的病,三年不见面都行。”

第二天,谢正刚就在信阳市区租了两间平房,一间供二杨住,一间供聪聪住,且购置了必备的生活用品,并按二杨的要求,为他们雇了一个保姆负责做饭洗衣服。

1994年1月6日,谢正刚夫妇把穿戴一新的小聪聪送到二杨租住处。时隔不久,好消息便一个接一个地传来:

——聪聪的毒气排出了一部分。

——聪聪的病情有所好转。

——聪聪比以前能吃能喝了……

伴随着好消息,杨奉明兄妹俩开始不间断地向谢正刚夫妇要钱以及水果和香烟。

为了治女儿的病,谢正刚夫妇的心很诚,遵照两位“气功大师”的吩咐,两人从没有对外说给女儿气功治病的事。而他们虽然很想见女儿一面,但在“气功大师”的严厉要求下,他们几次又放弃了这一最基本的愿望,就这样过了一年又一年,眼看快四年了,两位“气功大师”还没有治好女儿的病,谢正刚夫妇心中的疑云越聚越浓。

1997年10月26日,已花费了2万多元供“气功大师”吃喝的谢正刚夫妇再也忍耐不住,找到杨奉明兄妹,说不再让两人给女儿治病了,他们要立刻见到女儿。

杨奉明和妹妹却不同意,两人以治不好聪聪的病影响杨氏气功的名声为由,坚持要治下去,并当场给谢正刚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12月底,把一个健康、聪明、活泼、能歌善舞的孩子交给他们。

但到了12月29日,杨氏兄妹又以种种借口不肯让他们见女儿,在此情况下,谢正刚夫妇推开杨氏兄妹,强行冲进了女儿的病房。抖开床上的毛毯,里面竟包了一个枕头。问聪聪到哪里去了,杨氏兄妹一言不发。谢正刚连忙去向公安部门报案,及时赶到的公安干警在杨氏兄妹屋内找了半天,终于在床底下找到了聪聪,然而,她已变成了一具干尸,成了“木乃伊”。

经公安人员讯问,原来,杨氏兄妹的所谓“封闭疗法”,就是他们每天站在屋外,双手伸开相对不停地转动着对天比划半天,“采着气”后,跑进屋再猛抽一阵香烟,对准小聪聪的面部喷吐“发功”。如此折磨,一个6岁多的小孩又怎么能承受得了?10天后,在杨奉明兄妹又一次用烟雾喷吐之后,小聪聪叫了一声:“妈妈,妈妈呀!”然后开始剧烈地抽搐,10分钟后,便停止了呼吸。

聪聪死后,杨瑞贞想跑,但杨奉明却不以为然:“我们走了,谁还管我们吃喝?”于是,他们继续装神弄鬼,欺骗谢正刚夫妇。他们怕聪聪的死尸腐化,就用药物进行擦洗,并放在通风的地方晾晒,一年后,谢聪聪尸体被风干,成了一具“木乃伊”。

1998年2月11日,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将杨氏兄妹逮捕。杨氏兄妹的骗术并不高明,他们的表演更是漏洞百出,然而,他们拙劣的骗术却能得逞四年之久,我们仅能以骗局、悲剧来解释吗?谢正刚夫妇并不是深山里的文盲农民,但他们竟也如此轻信巫医的骗术,把自己的女儿毫无防备地交给两个装神弄鬼的骗子,这一方面表明迷信思想在中国死灰复燃,另一方面也暴露中国目前的医疗市场比较混乱,什么人都可以打着“气功”、“特异功能”等幌子行医骗财。

<h3>“神医”出山谋财又害命</h3>

如果认为巫医都只是在乡间出没,骗几个小钱,那我们就大错特错了。在中国,几乎隔不了几年便会出一个轰动全国的“神医”,他们的神通之大,是一般人难以相信的——有高级别的领导为其助阵,有高水平的作家为其吹号,有高层次的专家为其论证……

细心的读者应该还记得,在10年前,中国曾出了一个轰动一时的“神医”王淑华,她发明了一个堪获诺贝尔医学奖的东西,那就是治疗癌症的“还阳草”。目前,全世界每年死于癌症的人高达400多万人,而且每年还要增加600万新的癌症患者,人们早就谈癌色变,而王淑华的“还阳草”却是“治癌特效”,“有效率达80%”,一时间,报纸电台纷纷报道,许多单位争相与她联营。癌症,这人类的一大灾星,似乎真的被她一脚踢开了!就这样,前台后台都有人捧场,所以王淑华尽管没有行医执照,却堂而皇之在北京行医数年之久,“治癌数万例”。

科学不是魔术,来不得半点虚假。北京广安门中医肿瘤专科和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先后对“还阳草”及其治疗效果进行检验,结果查明,所谓的“还阳草”,只是1979年王淑华偶然拾到的一棵类似蒲公英的植物,自称其为野灵芝,并从1979年10月开始以“野灵芝”名义非法行医,1982年,又将“野灵芝”改称为“还阳草”。后来她的业务扩大,连这些野灵芝都来不及去采了,干脆就选用最容易到手的淀粉和少量花生藤、甘薯藤去大量生产所谓的“还阳草”片。行骗10年,王淑华骗取某单位合作,生产和高价出售“还阳草”420万片,谋取了大量不义之财,也坑害了无数不幸的患者。山东泰安市教育局的彭媛芳6岁的女儿被诊断腹部有个肿瘤,听人介绍吃了三个月的“还阳草”,结果不仅没有一点疗效,而且还耽误了治疗,肿瘤明显增大。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刘才的爱人患了乳癌,在肿瘤医院进行放疗,本来效果不错,后来看见报上登了吹捧王淑华的“还阳草”的文章,便停止了放疗和化疗来吃“还阳草”片,一个多月后,乳癌扩散蔓延,形成全身多发性骨转移,并且丧失了手术时机。刘才伤心地说:“王淑华大言欺人,坑害了多少病人,为什么没有人管?”

也不是没有人管,只不过是管迟了一点。几年后,王淑华锒铛入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small>曾当选第四届世界肺癌会议特邀代表</small>

<small>曾当选第二十六届世界结核胸科会议代表</small>

——这是几年前出现在北京西单北大街常子胡同西口的一幅个体行医的广告招牌。招牌上除了中文,还佐以英文对照。路人看得眼花缭乱,而那些肺癌患者及其亲友见了,则精神为之一振,惊叹救星来了!

诊所的主人刘玉润,原是北京铁路总医院结核科的一名普通主治医师,从事的是肺结核防治,业务平平,至于肺癌,从来就不是他的专业和专长。他根本就没出过国,招牌上那些所谓国际会议代表之类,纯属子虚乌有。

据郭学艺所著《红十字不能倾斜》一书介绍,刘玉润1985年离休后,开始个体行医。本来批准的执业范围是“胸内科”的看X线片和会诊,不能开方、售药。刘玉润可不管这些,不仅非法开方,尤其大量售药。在挂出广告招牌的同时,还向各地寄发大量内容虚假的广告信件,俨然一位“国际知名的肺癌专家”。

既为专家,刘玉润果然有绝招,他“发明”了一套专门防治肺癌的“中西医结合LYR疗法”,高价兜售所谓“治癌中西药”。在他给病人的药中,有五颜六色的西药片,有中成药、蜜丸,也有中草药。所有这些药品,药名秘而不宣,到底是些什么“仙丹”呢?经查,刘玉润卖给病人的“治癌”西药片,都是一些廉价的常用药:红黄色胶囊是消炎痛,蓝色糖衣片是消炎片,黄片是咳必清,红片是维生素K4,白色片包括乳酶生、烟酸、强的松、异烟肼等,黑色药丸是壮腰健肾丸,棕色蜜丸是十灰丸……

经公安部门查证,仅从1988年4月10日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按收集不齐的发票统计,刘玉润用8515元从药店购买中西药后重新包装,冠以“抗癌药”名号,从病人手中骗取人民币28.389万元,获暴利27.5万元。他给广西一患者30天药量,计有中成药蜜丸30丸、西药30包,合计成本不到8元,而刘却黑着良心收到2288元。难怪一些群众愤愤地说:这是在喝病人的血!

要是真把病人治好了,让他多赚点倒也罢了。事实上呢?公安部门在广西、广东、吉林、辽宁、天津、北京等地调查用过刘玉润药品患者的家属22人,得知在服药期间及服药后两个月时间内有18人已死亡。1989年10月,刘玉润被捕入狱。

胡万林,可以说是中国当代最大的巫医,不仅有名气冲天的柯云路为其鸣锣开道,而且居然还有本来应该是最相信科学,最痛恨巫医的卫生局领导、医院院长拜倒在其脚下,眼睁睁地看着他将一个个病人治死。

胡万林,四川绵阳人,行医于西安南郊太乙镇,自诩深山修炼多年,采天地精华,日月灵气,而创生命医学学派;医术盖世,先后治好七例艾滋病;养生有道,年逾古稀看上去却比中年人还要生猛健壮……是以被人喻为神医奇人,一代文学大家柯云路洋洋洒洒竟为他写出百万余字的两本巨著。

北京有个司马南偏不信邪,带着中央电视台记者到太乙镇探究胡大师之“奥秘”,结果发现:“胡大师”本来就只有49岁;山中苦修其实是因杀人而获罪入狱多年;治好七例艾滋病,不过是任何一个牛皮大王都擅长的海吹神侃、信口开河;一代神医胡万林不过是个无证行医、招摇撞骗、欺世盗名的江湖术士而已……

据《河南商报》、《羊城晚报》、《文汇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穷追不舍的调查,这位被吹得神乎其神的“当代华佗”,他的当家本领就是“芒硝加打手”。他对所有的病人,都只是眼睛看一下,便要他们去取药,而所有的病人都是同一样药,那就是芒硝。不管你是什么病,他都是以一把芒硝打发了你。如果谁说吃了没有效,那么立即就会遭到几个职业打手的一场毒打。即使你被“胡大师”治死了,也不能说他半个不字。因此,在他开办的医院里,就像当年搞文化大革命一样,病人不是在病房休息,而是到处串连,刷标语写感谢信歌颂“胡大师”,以示心诚。

稍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芒硝仅仅是一味通便的中药,多服则能引起电解质紊乱直至中毒死亡。“胡大师”不管如何有本领,芒硝不会改变芒硝的特性。因此,“胡大师”出山仅两年多时间,便有上百人死在他的手上。曾经受雇于胡万林的陈老师透露,当时西安终南山医院太平间的死者数字是98人,最多时一天死了六个人。那是春节过后没几天,当天早上死了一个人,下午死了两人,晚上死了三人。一个十二三岁的胖乎乎的小男孩,一天晚上喝完药就死了。陕西某大学一位姓张的教授,当时看样子身体不错,长得高高胖胖的,很是活跃。不知道什么原因来找“胡大师”看病,谁知在1998年元月中旬,喝了“胡大师”的芒硝后当场死亡。

“胡大师”在终南山医院闹出累累命案,终于惊动了公安部门,1998年2月27日凌晨3点,西安警方出动百余辆警车,600多名警察铺天盖地,将太乙镇围得铁桶一般。可“胡大师”毕竟是“大师”,竟突破重重包围,绝尘而去,不知所终。

三个月后,人们惊奇地发现,胡万林在商丘市的卫达医院露面坐诊。卫达医院是由商丘市卫生局创办的实体,并且是刚刚建成,6月份刚刚试营业就请来了这位“能治百病”的“胡大师”,一时吸引了天南海北数百名慕名求诊者,惟独没有引来追逃的警察。

9月22日,下岗女工傅春梅听说商丘市新落成的卫达医院请来一位“神医”,专治各种疑难杂症和各种不治之症,而且疗效神奇。她从小患有“视网膜色素变性”,父亲带着她跑遍全国均未看好。抱着希望前去咨询,得到的结果是100%的肯定回答,并从“神医”那里购买了著名作家柯云路写的《发现黄帝内经》和《发现当代华佗》两本书,便对“神医——胡万林”深信不疑。

当天,傅春梅来到卫达医院请“胡大师”治疗,胡看了一眼,问了一下名字,就飞快地在纸上写了一个编号交给了傅春梅,让她下午按编号取药。下午她排着长队,领到两瓶加了芒硝的黑乎乎的药水。

在以后的几天里,她到卫达医院买每天多加一把芒硝的药水。这种药喝下去后,上吐下泻,肚子像火烧般有种欲死不能的感觉。想想30年来长期受疾病的折磨,她咬牙坚持了下来。

她现年58岁的母亲何素云退休在家,患有轻微的高血压,但她精力充沛,性格开朗,血压高了吃几片降压片就好了,从未影响过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女儿到医院让“神医”看病,起初她表示怀疑,可是拿起著名作家柯云路写的《发现黄帝内经》和《发现当代华佗》两本书后,她对“胡大师”的医道深信不疑,也想找“胡大师”看看她的高血压病。

第一天,母女俩提回一大桶水,当晚11点多喝完、吐完后,又按医嘱用“胡大师”发的药粉冲个凉水澡后吐完、泻完,当时没什么感觉。第二天,又从医院取回多加一把芒硝的药。像昨天一样按程序喝到肚子里,可是傅春梅感到极其难受,体内如火烧一般。到第四天下午,傅春梅到医院排队领到药赶回家,发现母亲张了张嘴却说不出话来,便急忙把母亲送到卫达医院,十几分钟后便死亡了。

在疑被该“神医”医死的受害者中,竟然还有一位大名鼎鼎的河南漯河市市长刘法民。

1998年8月底,从抗洪前线刚回来的刘法民到北京诊断为肝硬化。返回河南后,曾到胡万林主诊的商丘卫达医院就医,9月24日,刘病情却告恶化,卫达医院叫家属将病人转送商丘市中心医院,后转送郑州,28日,刘因抢救无效死亡。

几经周折,1998年12月8日,因非法行医治死一百余人的“神医”胡万林在上海落网,不久后被河南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世界上再没有比健康更宝贵的财富了,我们知道这一道理,胡万林之流更是抓住了患者急于治愈的这种心理。但如果你稍微懂得一点现代科学知识,稍微运用一点脑筋,你就能很容易戳穿骗局:你相信胡万林能治愈现代尖端科技都无法攻破的艾滋病吗?一个人一天能看数百名病人吗?中医尚且讲究“望、闻、问、切”,胡万林与病人对视数秒就能治病?胡万林那一成不变的“灵丹妙药”真能包治百病?

胡万林掀起的这场闹剧,告诉了我们一个残酷的事实——在改革开放20年后现代科技和文化高度发展的中国,现代迷信依然如不散之阴魂,游荡在我们社会的上空。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的经济指标不断增长,但国民素质的提高却远远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一些边远山区,由于地域封闭,社会教育及文化基础设施落后,愚昧弥漫,迷信盛行,巫婆、神汉兴风作浪,蛊惑人心,邪术坑人、害人的事屡有发生。即便在教育、文化发达的大城市,许多人虽然过着现代化的生活,但其精神世界并未走出迷信和盲从的沼泽。

不难看出,胡万林之流的现代迷信制造者之所以能大行其道,甚至风光一时,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还有他们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因此,只有全方位提高国民素质,从根本上清除现代迷信的生存土壤和空间,才能使胡万林现象逐渐消亡。否则,就算你今天抓一个胡万林,明天可能会又冒出个“李万林”、“王万林”。

就在名震中国的胡万林被捕之际,四川双流县又冒出两个“神医”,其名气虽然没有胡万林大,但牛皮不比他的小——他们“不仅能治好各种疑难杂症,而且攻克了世界医学难题,治愈了癌症与艾滋病”。

这两个也足以获诺贝尔奖的“神医”系师兄弟,师兄叫张中奇,师弟叫侯实齐,据称,侯实齐在新疆伊犁和福建三明已治好了六位艾滋病患者,而张中奇仅在四川就治好了五六位艾滋病毒携带者,在全国治好的病例不下20个。

如此“神医”到底是何方神圣?《扬子江晚报》的记者和警方一同来到“神医”的诊所。当时侯实齐正在为一中年妇女配药。执法人员一查,那些神秘的药粉却是木通和血通碾碎,再加上一些谷维素、胃复安等西药混合而成,而抽屉里治疗“性无能”的神药则是山楂丸滚上一层药粉,再用蜡封好,立时身价数百倍——1角钱1粒的山楂丸变成了28元1粒的治疗性无能的神药。

在另一房间里,一名三轮车夫也被请来帮“神医”制药了,三轮车夫怎么会制药呢?车夫说很简单,床底下一个编织袋里,乱七八糟地放满了克喘素片、消炎利胆片、硫酸阿托品、胃复安、谷维素等西药,而屋角的麻袋里堆放着许多种中药,车夫只要将中药辗碎,再加上一点西药,混合起来就成了。至于要用哪些药配,每味药用多少剂量,车夫说:“随便抓几样,差不多了就行。”

张中奇被抓获后,问他为什么行医骗人时,“神医”也不好意思了:“我父亲生病住院,要钱治病,想出来找几个钱。”连艾滋病都能治好的“神医”却不能治好自己父亲的病,这岂不是笑话?!但他不以为然:现在只有行医好骗人,并且你说得越神越有人相信。

第五章 非法行医:危险的游戏 四、社会办医:一个黑色的话题

<h3>民办医院经营病人有诀窍</h3>

无论如何,这都令人难以置信——据《人民日报》主办的《大地》月刊报道,目前全国民办医院的总数已超过10万家大关,吃民办医院这碗饭的也超过30万人。据有人调查统计,仅北京市,各类民办医院就有335家;贵州省只有40多万人口的遵义市,仅民办医院就有200多家;山西省运城市已超过400家,一条不长的街上竟有8家医院……这还仅仅是说够得上医院“档次”的,若将充斥于大街小巷、房前屋后的这“诊所”、那“专科”等等都统计在内,全国民办医院的总数恐怕已无法计数。天津一出租为民办医院的楼院里,设有各类专科门诊(诊所)40余家,山西运城的地区医院竟被10多家诊所包围……

社会办医形式的出现,是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其本来的设想,确实是为了缓解住院难、看病难这一客观存在的问题。解放后,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虽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以至到80年代初期,中国的医疗卫生条件还是远远不能适应人们的需求,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还存在着严重的看病难、住院难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卫生部门出台政策允许有限度地社会办医。第一批个体行医者不仅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并且还创造了令人瞩目的经济效益,于是许多人追风赶潮,卷入了社会办医的行列。一时间,有条件的办,没有条件的也要办;批准了的办,没有批准了的也在办……经过十几年的畸形发展,现在的中国,医院不比饭店少,药店不比厕所稀。行医与赚钱在这里划上了等号。山西省卫生厅曾对全省3000多家民办医院的办医目的进行调查,结果有一半人直言行医是为了赚钱,只有很少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回答是为了免除病人痛苦,或发挥专业特长。

我们来看看各种各样的社会办医形式:有公司、企业办的医院,有街道开的医院,有机关开的医院,有学校开的医院,有部队开的医院等。再看看以个人名义开的医院(诊所)就更是五花八门,有医务人员开的,也有非医务人员开的,甚至还有巫医开的诊所(医院)的。再看看那些医院(诊所)或门诊(专科)的所处地点,有设在招待所、旅馆内的,也有设于地下室的,有设在住宅中的,也有设在临建棚内的,甚至还有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

这些以医经商、靠医赚钱者,自然有他们“经商”的捷径,赚钱的手段。

据《健康报》报道:河北省有位农民,得了胰头癌,他满怀希望地来到了北京一家大医院,不想医院没床位。“好心”的大夫介绍他到了一家民办医院,这里的大夫没做仔细检查,就让他住了院,然后开了三天“先锋B”进行静脉输液。几天之中,他已经花了1000多元。这位患者经过几天的住院,发现这所医院病房和医疗条件都极其简陋,就赶紧结帐,又找回了那家大医院。当初“好心”大夫的一位同事看完他的片子,又把他介绍到另外一家民办医院。他住了不到五天,又花了一大笔钱……类似这样的民办医院大多设于国家大医院附近,他们与医院的门诊大夫大多建立起了一些秘密联系,正是靠着这些“联系”,这些民办医院得到源源不断的从大医院中介绍来的病人。病人来了,钱也就赚了。这些民办医院当然知道“知恩图报”,对那些在大医院给病人“指点迷津”的医生们自然会有所表示。一般来说,他们每介绍一位病人可得50至100元不等甚至更多的“好处”。对于病人来说,由于其求治时的被动性和渴望得到治疗的急迫心理,急切希望医生“指点迷津”:用什么药好,哪儿还有更好的办法等,这正好让那些在大医院当医生的“医托”们不显山不露水地“经营病人”,与民办医院共亨成果。

行业腐败抓得紧了,一些民办医院便效仿饭店、旅社的做法,雇请拉客女骗拉患者。《中国青年报》就报道了一位拉客女在湖南衡阳市妇幼保健医院为私人诊所骗拉患者的事。据该妇幼保健医院的妇产科主任介绍,这些受雇于人的拉客女,常扮作患者,乘机与其他病人套近乎,然后给患者推荐说她有个熟悉的老中医、西医,有什么祖传秘方等等,欺骗患者,将其引到私人诊所就诊,以致绝大部分患者花了冤枉钱,有的甚至小病治成大病。

一些社会办医单位和一些个体诊所、专科门诊,为了达到吸引病人前去就医的目的,往往还在疑难重杂症上做文章。一位姓董的个体医生不经意地谈出他“经营”病人的秘密:我们什么疑难重杂症都治,尤其收治经实践证明确实没有什么好办法的疑难重杂症,这些病人大都病史长,长年求治基本无效果,国家正规医院往往如实告诉他们没有办法,其实这是病人最不愿意听的。他们宁愿受骗,也不愿人说他没治了。因此我们什么病都敢说可以治疗。病人需要的往往就是这句话,至于到底治不治得好不用急,让他们钱掏尽了,他们自然会主动地说,我不治了。一般也没有人会再来指责我们吹了牛皮,说了大话。

把病人的心理摸透了,一些民办医疗单位和个体诊所、专科门诊便只要能吸引病人,增加经济收入,什么牛皮都敢吹,什么办法都可以使用。最常用的办法就是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国家公开出版的报刊,登虚假医疗广告。这些虚假医疗广告既有登在中央级报刊,也有印成街头小报散发的,既上电视也上广播。其广告内容以承诺治疗各种疑难重杂症为主要特征,从治癌、治精神病、治癫痫、治风湿到治皮肤病、治性病、治不孕不育症、治性功能障碍、治侏儒症等。这些广告词的写作方式既有介绍式,又有特写式;既有新闻式,又有科普式……这些虚假医疗广告的实质就在于其对治疗效果的不负责承诺。有效率、治愈率简直信口开河,什么病都可以根治,对癌症更是擅长专治,有“药到病除”之功效。一句话,这些社会办医单位,这些个体医者简直到了无病不能治、无病不能医的程度,他们都应该是诺贝尔医学奖的得主。

关于社会办医的弊端,其实早已为有关部门所察觉并引起关注。国家卫生机关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整顿措施,社会办医中一些不正常情况不同程度地得到某些遏制。国家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1988年1月1日就联合下发了《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对个体行医进行了规范。1994年又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办法对社会办医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199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执业医师法》,这一切都是想把社会办医引上法制化的轨道,只有这样,才能控制社会办医与无证行医的混乱局面,堵塞医疗事故发生的漏洞。

<h3>医生不准无证上岗</h3>

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从事医生职业的人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只有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才授予其行医的资格,不具有这种资格的人不得行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而从事医疗业务的人即为非法行医。

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法》首次增设了“非法行医罪”。该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9年5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无证不准上岗,这是中国医疗管理走上法制化的又一重要举措。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必须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后方能行医。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行医。申请个体行医者,必须是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行医满五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医师法》对医生在行医中出现医疗责任事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患者抢救和诊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等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罚则,轻者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行医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现有150多万名具有大学学历的医师和46.3万名中专学历的医士。按目前的制度,医学院校的毕业生进入医院后,通常只要经过一年的实习期以及医院或地方卫生行政管理和人事部门的考核,就可以为病人看病。衡量医生水平的标准参差不齐。尤其是近年来,一些个体行医者和游医、假医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现象严重,在缺医少药的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尤甚,因医生水平低劣或不负责任而导致的医疗事故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为了人民生命的安全,中国在规范行医方面动真格了。1999年11月20日,我国举行了首次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30多万名人员参加了考试。为期两天的医学综合笔试在全国31个考区的近400个考点同时进行,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和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中医四类。此前,参试人员已经通过了衡量其实际操作、病例分析判断、现场处理等实践技能的考试。这次考试是国家卫生部门为在全国建立执业医师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而迈出的第一步。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只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依法注册者,才具有行医权。考试合格者将被授予全国统一的医师资格证书,它将与医师执业证书一起成为在国内行医必不可少的“通行证”。“持证上岗”被视为我国全面提高医生服务水平的一个突破口,今后无证行医将是非法之举。

中国开始向非法行医者举起了法律之剑——

据《南方日报》1999年3月8日报道,英德市人民法院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被告人曾祥德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多元。

被告人曾祥德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英德市九龙镇石角村私设卫生诊所。1998年10月,村民成某因脱肛,大肠头经常排出体外,便到曾的诊所求医,曾错误地切除了成某的直肠和乙状结肠,并损伤其肛门刮约肌。虽后被送至九龙镇医院和清远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成某终因饮食、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导致极度营养不良而衰竭死亡。

《河南日报》报道,河南省安阳市个体医生范书香非法行医,致来安阳探亲的台胞郑小雅死亡一案,日前由安阳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范书香被判有期徒刑14年。

1998年12月23日,年仅一岁多的台湾省花莲县寿丰乡志学村的郑小雅,随母亲来安阳探亲,身患腹泻,在郊区东郊乡郭家庄范书香开办的个体诊所就诊。范书香对郑小雅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上午,范书香在给郑小雅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使用,致使郑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调查,范书香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擅自非法开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郑小雅死亡为一级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书香无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范书香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1万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64968.55元。

1999年4月27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非法行医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瑞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000元。

杨瑞明系宁乡县双江口镇新村村民,今年40岁。自1993年起,杨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本村设立“新桥村卫生所”,开始非法行医。1998年3月4日,该村村民彭正祥的独生子彭宁春因感冒请杨诊治,杨为患者实施臀部肌肉注射时,选择注射部位偏下,加之患者不配合,针头略倾斜,导致患者彭宁春右侧坐骨神经受损,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造成了医疗事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1999年5月25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无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攸县石羊塘镇恒树垅村村民贺道良,一审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4月5日,贺道良到桃水镇竹塘村欧建平家收取欠款。闲谈中,贺故弄玄虚,说欧有所谓“伤病”,并自告奋勇说自己是草医世家,可以用草药为其治疗,欧信以为真。4月17日早上,欧建平到贺道良家用20元钱买了三包生草乌药粉。当晚12时许用温开水送服其中一包药粉,仅半小时后,欧便感到不适,并随即发生手脚麻木、舌卷、言语不清、呕吐、心悸、呼吸困难等症状。欧的家人匆匆赶到贺家求救,但贺未加理睬,并说是草药引发的正常现象。凌晨6时许,欧建平痛苦挣扎几个小时后死亡。法医尸检证明,欧建平属服用过量生草乌中毒致死。欧建平无病乱投医,结果枉送性命,贺道良则为了贪图20元钱而非法行医,结果锒铛入狱。这样的悲剧、闹剧实在是不能再重演了!

法律已向非法行医者开刀,任何试图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六章 医疗鉴定:多少辛酸多少泪 一、千呼万唤——谁能给我一个说法?

手术前,大夫王宁违反规定要了红包。“手术后,王大夫把割下来的阑尾器官给了我,嘟哝说,这个阑尾是好的。”穆耀升说,“后来,医院的另一个大夫建议我找王宁做一个病理检验。但王宁表示,(手术)已经超过40分钟,不能做了。”第二天上午,穆耀升又拿着儿子的阑尾器官找到该医院外科的赵主任,主任告诉穆,(手术)超过6个小时,病理检验不能做了。这天下午,穆带着阑尾又到了呼市的其他两家医院,但这两家医院均表示不愿介入此事。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指点,穆来到了呼铁局卫生处。但该处处长刘宽河说,根据1987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鉴定由地方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铁路局作为企业,没有组织鉴定的权力。而且,按照程序,也应该先由医院作出鉴定。

<h3>揣起颅骨上诉</h3>

张杏云说,术后半小时,他发现病人神情烦躁,便去找值班医生,年轻的潘医生在护士室与一护士及一女青年嗑瓜子闲聊,她不耐烦地说:“开刀后病人是痛的,急也没有用。”他见病人精神萎靡,呼吸急促,再三去请,潘医生才草草目测了一下,给予安定针10毫克作肌肉注射,但柴仍不见好转,反而大口吐出鲜红血水,呼吸困难,手脚抽动不定,血压骤降。他万分着急,但寻了半小时(6时20分至50分)才找到潘医生。7时20分,潘医生叫来好几个医生前来抢救,但不是仪器接线板找不到,就是吸氧器找不到……抢救一段时间不见效,医生要家属到县城请医生,枫泾警署副署长赵照明获悉后当即开车到金山城接来一位心血管医生。终因误时太久,当夜11时30分,病人停止了呼吸。

1997年2月17日,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们在没有于月门诊的任何病历记录的情况下,开始了对于月医疗事件的鉴定,而于洪学就在其时,把儿子的颅骨郑重地摆在了专家面前的桌子上。

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要求撤销行署卫生局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的申请,对于月医疗事件进行了更高级别的专家鉴定,再次将此事件定为一级医疗事故。事件至此,似乎不会再出现大的变化,该是分清责任,公正判决的时刻了。岂料在1997年9月10日,黑龙江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致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的公函称:“鉴于此案情况复杂,涉及刑事问题的技术鉴定,非我委员会工作范围和专长”,“建议举行更具有权威性的司法鉴定,首先对非医疗性损伤(外力作用)予以明确。”

——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当前医疗纠纷中一个最纠缠不清的死结!

1997年8月1日的《南方周末》发表该报驻沪记者陈朝华的一篇报道,讲述了又一个悲伤的故事——

儿子没了以后,于洪学怕妻子犯病,把儿子生前所有的照片都包好藏了起来,把儿子的玩具也都藏了起来。家里凡有儿子在墙上涂写的画,也都用白色涂料粉刷掉。在灶房火烧墙上,他撬下那块刻有“学”字的砖头,那是儿子一笔笔刻上去的,他说那字是学校的学字,也是爸爸的名字。每当妻子出门去亲戚家换换环境时,于洪学都要把儿子的玩具摆满炕,独自一个人静静地看了一遍又一遍,一边掉泪一边想:儿子在的时候咋就没有这份心情呢!妻子呢,也存有一小包儿子的小衣服,那衣服谁也不能动,隔几天她就要检查一遍,再一件件叠平整,说是给儿子留好用的。

1997年11月5日,法院终于开庭了。医院在法庭中提出,法医是做尸体鉴定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该做活体检查。听完这话,君豪的母亲掉下了眼泪,她没想到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竟能说出这样的话,当庭质问医院:“你们还嫌带给君豪的伤害不够吗?”

于洪学从狂躁中逐渐冷静下来,要说是人家医院的责任,你要有事实有根据,另外,自己听取医院一方解释儿子死因时,不能允许对方含糊其辞,要有明明白白的鉴定文字,胡喊乱闹是没法解决好问题的。

于洪学伤心地回忆说:“儿子去世后,我领我爱人去吉林省白城市一家精神病医院看病,医生在诊断书上确认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就是治疗以后,她有时还是眼睛发直说胡话。有时睡着睡着忽地坐起来就要往外跑。我就得哄她,说儿子没了,我以后就像你儿子一样好好待你,你说干啥就干啥,说这话我心里刀绞似的。有好几次,人家孩子放学,她跑到我们加格达奇第九小学去接儿子,儿子是1年级2班的,她说儿子放学了。那天下着小雨,等我找到她时,雨水顺着她头发滴嗒滴嗒直淌。其实,就是现在,我也老拿眼睛往孩子堆里瞅,我儿爱穿运动服,我总觉得他朝我这边甩着脚丫,叭叭地跑来,好像听见他脆脆地叫着爸爸、爸爸……”

不能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就不能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于洪学说,孩子没了,用再多的钱也找不回来。

暴发性流脑的说法,像利刃一样无时无刻不剜着于洪学的心,现在又来了个头外伤的说法!于洪学茫然了:孩子是走着笑着到医院去的,哪个脑外伤的病人能这样?

1997年1月2日和1月20日,原金山县(现改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明星村39岁的农民柴仲良,因胃部不适两次到枫泾卫生院就诊,被诊断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1月25日,柴入住卫生院内科病房,三天后转入外科病房。1月30日下午,卫生院请来71岁的退休医生黄锡麟主刀,退休医生黄一中担任麻醉师,卫生院中医张金华、内科医生张阿道担任助手。医生在索要400元“红包”后做胃部部分切除手术。手术从下午2时10分开始,到4时45分结束。据目击者——病人妻子的哥哥、枫泾警署民警张杏云反映,手术进行到一半(约下午3时),主刀医生就离开手术室,再也没有回来。

一位医疗事故受害者的家属不无辛酸地对笔者说:打了一场医疗事故官司,我现在可以算得上半个医学家和半个法学家了。

于洪学找到了加格达奇区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开始了寻求正当解决问题的艰难跋涉。于洪学走进了加格达奇区卫生局的办公室,申诉自己的想法和要求。接下来便是等待,询问,再等待,再询问。直到1996年12月23日,在于月去世近两个月之时,一份盖有加格达奇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红色印章的《关于患儿于月死亡事件的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形成了文字,在这三页纸的文件里,医院一方最早答复的“问号”变成了肯定的结论,即患儿于月直接死亡的原因是“暴发性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会期间,专家们在综合了各方面的情况,认为死亡诊断为“暴发性流脑”是不成立的。关于“左颅后窝线性骨裂”的尸检意见,专家们分析认为,由于无颅后血肿存在,无脑挫裂伤,无脑疝改变,患儿就诊前无明显颅压增高表现,说明患儿致死原因与头外伤无直接关系。专家们一致认为:“患儿从门诊就诊到死亡仅8个小时,死亡时间如此之快,直接死亡原因是输液反应(热源反应)引起的脑水肿、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于未保留输液所剩液体,尽管专家们知道输液反应成因很复杂,却无法获知其详。

1996年8月30日,两岁半的女孩王君豪腹泻、发烧、呕吐不止,后将其急送母亲尹某的工作单位——原电子部402医院。医院初诊为急性扁桃体炎并一直予以保守治疗。后病情加重,尹某恳求外科会诊,会诊结果为急性阑尾炎,决定施行阑尾切除手术。手术结束,病理报告显示:送检物为两小块卵巢组织,未见阑尾组织。

有病了,求治于医院,本想图个破财消灾、安康出院,万万想不到旧病没治好又添了新病,有的甚至莫名其妙地死在手术台上,死在医生手里。这倒霉事让谁家摊上都会惊悸万分,愤怒异常。而一旦出事,对诊疗过程及事故原因,医患双方往往难于认识一致,从而发生最伤心也最烦人的医疗纠纷。

无奈之中,13岁的小女孩柴道华提起了笔,以稚拙而愤懑的语言,向有关党政部门及新闻单位投诉求助——

有人说,如果医疗事故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第一次伤害,那么不公正的医疗鉴定便是对他们的第二次伤害!

穆耀升拎着阑尾到处找鉴定,已足以让我们伤心不已,而无奈的于洪学揣着儿子的颅骨跪地请医学专家们公正鉴定,则令我们感到更加悲哀——医疗事故已夺去了一个孩子的生命,而医疗鉴定又在折磨这个七尺男儿的心……

但这个结论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况且这是终裁鉴定,于洪学不服也得服。1998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9301.40元、精神抚慰费50000元,合计109301.40元。

四天以后,穆耀升终于找到了呼和浩特铁路中心医院的孙院长。院长收下了阑尾器官,表示愿意做病理检验。“两个多月后,我们拿到了检验结果:是阑尾炎。”穆耀升说,听到这个结果,他觉得自己是上当了。病理检验必须在什么时间内能做,怎么做的,他一点儿也不知道,也一点儿都不懂。

1998年3月12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就于月死亡事件接受了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及移交,在哈尔滨医科大学医政处办公室召开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会,与会专家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查阅了全部卷宗及有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得出鉴定结论: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为最终鉴定。

在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这些日子里,穆耀升感觉自己就像一个被踢来踢去的皮球。这个呼和浩特铁路局哈业胡同采石厂的工人感慨说:“要是国家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我就不会这么没头没脑地奔波了。”

就在于洪学无奈无助的时候,一位非常有正义感和敬业精神的《法制日报》社记者杜萌在1998年2月23日以“于月死亡事件”为题率先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向全国的读者披露了事情经过,立时轰动了全国。仅仅过了两天,从属于《黑龙江日报》社的《生活报》转载了这篇文章,正在省城哈尔滨申诉的于洪学被当地电台、电视台和报社记者发现,采访接踵而来,于洪学的照片被刊登在报纸上,于洪学的身影被摄入电视镜头……哈尔滨被于洪学的经历所震惊,不少人寻到于洪学临时栖身的旅社去探望这位饱受精神摧残的硬汉,人们拎着水果、点心、饮料,给他带来了钱和一些慰问品,拥到于洪学的面前,劝慰他、鼓励他、支持他。60多岁的杨淑芬大娘送来100元钱,建国派出所的一名民警送来了200元钱,还有署名“南岗鸿雁”的人寄给于洪学2000元钱……

一切都明明白白的了,于洪学和妻子孔德华浑身颤抖,眼前昏暗,于洪学知道自己不能倒下,因为妻子已晕厥过去。恍惚之中,他听见那位女医生说孩子不行了,可他没听见说他儿子到底得的是什么病,他听到那位男医生对他说可以考虑第二天进行尸检或上诉,但是要把儿子的尸体送太平间去。他记不清自己是怎样把妻子送到朋友家的,却记得怎样把儿子,把8小时前在灿烂的阳光里跑着的儿子,把声声唤着爸爸、往爸爸和护士阿姨嘴里塞巧克力的儿子,抱进恐怖的太平间冰柜里。

1998年12月9日,法院再次开庭,让人有些欣慰的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不再是有无切除卵巢,而是被切的是右侧部分卵巢还是全部。被告方认为切除的是部分卵巢组织,但他们同意承担应负的责任。

由于马上就要过春节,且院方领导口头承认医院有责任,善良的张杏云等人糊里糊涂地拿了死亡证明,2月1日上午,在尸体没有解剖、死亡原因未弄清楚的情况下就匆匆火化。这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可以说,这结论代表了行业一级的权威组织。但深感蒙冤的于洪学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认定的事实,指责医院出于推卸责任的需要,编造了儿子的死因。

“人们说,没妈的孩子像根草,但我觉得,没爸的孩子也像根草。4月份,学校组织我们毕业班去上海参观,老师说:‘这是一次集体活动,每个人都必须去。’妈知道后,向邻居借了50元钱,硬是要我去。这天,我自带中饭,除了交掉了30元钱外,其余的钱全部还给了妈妈。学校里,别的女同学穿得花花绿绿,我总是穿那件又小又短的衣服,夏天到了,口渴了,人家吃冷饮,我喝上几口自来水……”

王某说:这两家鉴定依据的都是修改后的病理报告,错误很多。

这不是说得玄乎,如果你看了这一章的内容,你就会发现,你不掌握足够的医学与法学知识,你压根儿没法与医院打医疗官司。他们随便说几个医学术语几个医学名词就把你噎得翻白眼!

接下去的时间还是在等待中度过,两年中每一次的等待都伴随着小君豪的痛苦,作为医生,尹某和王某比其他父母更清楚,失去一侧卵巢对孩子的发育、身体机能带来的影响。

病人刚断气,院支部书记许兴林就找家属谈话,并趁懂办案知识的张杏云去接其他亲属与死者见最后一面这段时间,利用农村“将死者接回家”的心理习惯,连哄带骗让家属当夜把尸体拉回家,并催促及时火化,说事情得火化后再处理,还主动出具死亡证明。

年轻的夫妻开始找医院,每一次院方都反问:“你们要我们处理什么?”

对这些纠纷,我国目前惟一可用的行政法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据此,必须申请医疗鉴定,看能否构成医疗事故。这是法院进行判决的惟一依据。

于洪学自从失掉亲儿、妻子疯病以来,除了曾在同事、战友面前泪落不止外,便是这次在陌生又热情的哈尔滨人面前落泪了。

3月26日,原金山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枫泾镇卫生院术前准备不充分,术后急性肺水肿,发现不及时,抢救不得力,导致病员死亡。”认定柴仲良医疗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家属认为这与技术扯不上边,但既有了事故鉴定报告,先要求医院赔偿再说。双方没谈拢。家属想诉诸法律,但法院说得有上海市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才能受理。

于是,穆耀升回到医院,拿到了一个“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意见书。按刘宽河处长所言,穆找到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医政科。这次,他得到的回答是:铁路医院不属于地方管,我们从来没有为铁路系统的医疗纠纷作过鉴定。

在起诉书中,原告于洪学对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表示不服。他认为这起医疗事件不应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而应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理由是:儿子于月到医院就诊时出现了输液反应,值班的医护人员没有采取积极抢救治疗措施。而输液反应并非是疑难病症,也不是不治之症,医护人员对此疏忽大意,马虎从事,不负责任,过于自信,导致了于月的死亡,并非是所谓“缺乏临床经验,经验不足”等等。

1997年1月3日,于洪学不服加格达奇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于月事件作出的鉴定,向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该委员会受理复议后,于1月16日聘请地区公安局法医和地区医院病理科主任对于月进行了尸体剖验,发现患儿左颅后窝线性骨裂,肺轻度水肿,剖验分析意见中认为于月生前遭受外力作用,并称“用外力作用枕后部致软组织挫伤、颅底骨折、脑挫伤、脑水肿并发呼吸衰竭出现肺水肿致死可以解释”。1月24日,盖有“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鉴定专用章”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形成方案,提供给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们。

君豪今年已经4岁了,是一个相当懂事的孩子。其父母伤心地说:“我们不知道以后该怎样告诉她,虽然我们知道必须面对这一天。”诉讼的道路依然漫长,王某说:“如果官司赢了,我要带着爱人和君豪找个安静的地方好好休息休息,这三年真的太累了。”

穆耀升找到内蒙古卫生厅医政处,这里的一位负责人答复说,铁路医院的主管单位是呼和浩特铁路局卫生处,医疗事故鉴定应该由他们作出。

1997年4月30日,于洪学将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请求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判令这家因责任事故致使患儿于月死亡的医院支付赔偿费用133743.29元。

等于洪学办完手续回来,发现儿子已被抱进了儿科的抢救室里。看着忙碌的医生和护士围着儿子奔来走去,听着“菲那根”、“强心剂”的叫喊,方才那位说儿子没事的女医生叹着“怎么这么快呀!”一位男医生用力给儿子做着人工呼吸……

此前,一个耐人寻味的事件是,曾在6月12日黑龙江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上郑重签名的三位专家,致信省卫生厅信访处,声称经查阅有关文件后,认为自己标准掌握不好,将于月事件认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实为不妥,于月的直接死因不清,此事件直接责任者不清。

就这样,穆耀升手持医院的意见,再一次找到刘处长要求鉴定,刘把上次的话又重复了一遍。穆耀升满脸愁容地对记者说:“面对这么多的权力部门,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一字字、一遍遍读着这份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于洪学胸口憋得上不来气,眼前一阵阵发黑。他无法接受文件中称“值班护士让患儿住院观察,但患儿家长不同意,并且,在未征得值班医生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离院,将患儿抱回家中,影响了对患儿病情的及时观察与治疗”以及“患儿病情垂危,经值班医生积极抢救无效死亡”等等所谓事实,更不能同意这个鉴定委员会所认定的对患儿于月“在诊断与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差错与事故,故属正常疾病死亡”的结论。

当庭未作出任何判决,案子报到了中级法院。鉴于被告对起诉理由的异议,法庭要求原告到石景山卫生局进行医疗鉴定。于是1998年3月和9月,王某又去了石景山卫生局和北京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三级乙类医疗技术事故。

提起医疗事故,许多人感到愤慨,而提起医疗鉴定,则有更多的人感到伤心!有人说,对于许多受害者,医疗事故只是悲剧的开始,而寻求公正的医疗鉴定的过程则是悲剧的高潮!于是,有了拎着阑尾找鉴定的奇闻,有了揣着颅骨上诉的恐怖,有了冰封八年等鉴定的悲哀……

之后,穆耀升曾给国家卫生部的有关部门打过电话,就之前各大夫表述不同的“病理检验时限”一事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四天以后做的病理就不真实了。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在这封重要信件的署名日期上,签名者将日期落笔在1997年3月13日15时。且不论悔改怎么出现在结论作出的三个月前,就说这个时期的前一天正好是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案作出结论的时期,如果是笔误,怎么会有这样的巧合呢?何况那日期是以中文书写的年月日,不似阿拉伯数字易混难辨。

穆耀升不能接受医院的这个决定。穆耀升表示,就“阑尾是否割错”一事,他原本并不太想较真,只要医院能把孩子的病治好了就行了。但现在医院单方面中止协议,他就只能旧事重提。但穆耀升最大的难题却是,他确实拿不出白纸黑字的鉴定,证明儿子的阑尾是被错割了。他四处奔波,呼号——谁能给我个医疗鉴定?

<h3>拎着阑尾找鉴定</h3>

不久前,笔者与这位坚强而不幸的东北汉子于洪学取得了联系,他在电话里激动地对笔者说:“我气愤的不只是那些草菅人命的医务人员,还有那些不负责任的医疗鉴定人员。明明是应用了不同批号的青霉素后仅20分钟就发生了输液反应,后来又抢救不及时而导致孩子死亡,他们却时而说是流脑,时而说是脑外伤,这纯粹是糊弄人……在事实已经完全明白后,有一个鉴定委的人还对我说:你不要再去分是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了,两者的赔偿都是一样的。我听了气得差点呕血,我说,我打官司不是为了钱,而是要给儿子讨一个公道,给那些医务人员一个教训,哪能这样糊弄我呢?该怎样就应该怎样吗!”

但更让穆耀升夫妻痛苦的是,在上述手术中,麻醉师宁容在实施麻醉时碰到了儿子的神经根,造成穆茂林“腰骶神经根损伤”。穆茂林的父亲穆耀升说:“术后,孩子的左腿麻木无力,肌肉萎缩。至今左脚仍然麻木,走路无力,无法上学。”事后,医院曾与穆耀升达成协议,一次性经济补偿穆茂林4万元,并负责他的后续治疗至痊愈,退还红包等。去年初,穆耀升领着儿子开始到上海华山医院进行治疗。8月12日,呼和浩特铁路中心医院认为,经过一年多的各种治疗,穆茂林已经达到临床治愈,没有必要再在外地就医,并中止了原来的协议。

如此周折以及戏剧性的变化,令于洪学仰天长叹。

经过九死一生的磨难,如果终于讨得了一个公道,那还是幸运的。更多的则是气憋了,苦受了,而结果却还是一场空。

于洪学从来也没读过大学本科的专业书籍,为把儿子的事搞个水落石出,他“啃”起了医学书,先从那个暴发性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开始,这个病有什么临床症状,其病理有哪些说法,他看不明白就四处去请教。

尹某告诉记者:“知道病理报告被修改后,我气极了,没想到医院会干出这种事来。于是我想到了打官司。可是告自己的医院和同事,我可以想像别人会怎么说,但是如果不告,我们将对女儿承担一辈子的歉疚。我当时很矛盾,考虑了很久,最后还是决定打官司。”

其实,穆耀升眼下遇到的难题,也是目前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由于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现行体制尚不健全,患者个人的力量在与医院以及管理医院的卫生部门的权力对比中,明显处于劣势。

其母亲伤心地回忆说:“我们当初根本不愿意相信这个结果,我从医院拿出了一份病理切片,去其他医院会诊。我们跑遍了北京几乎所有的大医院,得到的都是一个答复:右侧卵巢被切除。这时我们才彻底绝望了。”

没爸的孩子真无奈!

对此于洪学并不服气。“这应该是一级责任事故,责任事故呀!”他像是跟自己辩论似的,“孩子明明是经过了三名医生的诊治,一位医生是从家属区那边叫过来的,上班时间她正在洗衣服;另一位给于月看病的又是求才来的;等于月晚上到医院时,病状很严重了,可那名医生是那么漫不经心……这根本不符合省卫生厅早就严格规定的首诊责任制度!”

孩子手术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穆耀升在内蒙古的卫生、医疗等部门里来回跑了许多趟,但他也几乎从没有得到过明确的答复。

三年里所有的花费和伤害,都将随着时间的流逝刻进他们的记忆,他们在万般无奈中握住了法律的尺子,只是这种公平来得太慢,而且,他们自己也还在怀疑:他们最终能得到公平吗?

于洪学去医院外找了辆出租车,他爱人孔德华抱着儿子上车时,护士叮嘱说在孩子醒后如发高烧,可服用医生开出的索密痛,明天继续静脉点滴。在家的三个多小时里,一直守在床边的孔德华抹着眼泪,发现孩子越来越难受,于洪学又一次奔往医院。原先那个医生下班了,在病房值班的是另一位女医生,听于洪学讲述了整个诊治经历,这位医生说没事,不用抱孩子来。于洪学回到家,眼见着儿子睁开眼睛说不出话,却用嘴咬他妈的手指。看到儿子特别难受的样子,嘴角有白沫子流出,孔德华慌得抓着丈夫的手哭了:“咱不能听医生的,赶快打车上医院吧!”

1997年6月,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医室作出鉴定:君豪右侧卵巢被切,伤残七级。此时,出现了分歧,是按《民法通则》处理,还是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王某拿着从众多媒体上搜集到的与君豪相同命运的案例处理结果,要求医院以《民法通则》来赔偿。法院回复:“中国是个法制国家,不是判例国家。”

<h3>小女孩追问:公平何日还</h3>

于是,许许多多的受害者或其家属为了求得一个公正的医疗鉴定结论,走上了艰难而漫长的上访上诉之路,其间所受的磨难,是常人难以想像的。女人哭过,男人跪过,法学家呼吁过,新闻界曝光过……但一些不公正的医疗鉴定却仍以“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岿然拦在医疗事故处理的路上,不把人拖得心力交瘁、精疲力竭绝不让路!天津的李新荣被误切“异位甲状腺”,诉讼了十二年,最后还是没有把“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翻过来,幸好法院打破常规,撇开医疗鉴定委员会而进行司法鉴定,才确定医院的责任;湖北一个弱女子杨明香为给死去的丈夫讨一个说法奔波四年,可以说是历尽千辛万苦;本溪的王作辉15个月的儿子在冰棺里睡了八年,才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

1997年3月,作为小君豪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把一纸诉状递交给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要求电子部402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受理,并委托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医室进行法医鉴定。

据家属反映,尸体火化后医院领导判若两人,翻脸不认帐,到处讲是意外事故,并宣称已妥善处理,进行了人道主义补助。

两口子抱着儿子来到病房,还是那位医生,没有试体温,也没有量血压,说:“你不是相信我们医院吗,这事我们经多了,啥事没有。”说完她转身走开。于洪学一看急了,拉住医生说儿子的病严重,那医生总算让他去给儿子办住院手续。

不久前,笔者与两次被请进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现场控诉渎职医生的鲍清芳同志取得了联系,说起她为女儿张文静讨公道的辛酸,她说报纸、电视报道的只是其中的百分之一、千分之一——“这其中的过程是你们无法想像的艰难,无法想像的悲惨……”她告诉笔者,她的老伴正在写一本书,准备把他们这几年千辛万苦讨公道的艰难过程写出来,让全社会都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悲伤与磨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两个月内应作出鉴定。但三个多月过去了,鉴定结果仍杳无音讯。其间,死者家属想再与医院交涉,被医院以“复议尚未下来,事件未有最后结论”为由,拒绝接洽。

据《法律与生活》1998年第7期报道:1996年11月3日11点钟左右,于洪学带着儿子于月,去加格达奇区人民医院看病。发烧咳嗽的小于月到医院后,跟爸爸楼上楼下跑得欢。都以为是看个小病,谁料想8小时后,小于月躺进了太平间的冰柜里。

于洪学绝不相信有这样的事情,于是,他出现在给儿子做尸检的那个人面前,说儿子要火化了,按老百姓的说法得是个全身啊,颅骨最好能还给他,反正已做完检验了。于洪学得到儿子的颅骨,悲喜交加,找到僻静的地方,用哆嗦的双手捧着亲儿的颅骨,滚滚热泪夺眶而出,他喃喃地轻声说着:“老儿啊,别怕,爸抱着你呢……”从此,于洪学随身带着儿子的颅骨,走哪儿都揣着或拎着,生怕丢了。同时,他又找医学书和到有经验的医生那里讨教,从左颅后枕那个部位以及相关的各个词汇学起。

中国青年报记者曾与穆耀升一起到呼和浩特铁路中心医院调查采访。就医疗纠纷解决难一事,该报记者与该院医务科主任刘运湖交谈。刘不无坦率地说,实际上,不论医院自己作出的鉴定,还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卫生部门的鉴定,也都全靠鉴定专家的责任心。这个鉴定过程没有任何法律监督。“这是一个缺陷,”刘运湖说,“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医疗方面的专项法律,医疗事故还全都由行政部门来处理,还没有法律的介入。改变这一现状,对医院和患者双方都会方便许多。”

402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无任何过错,并作出了“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技术鉴定。尹某和王某多次找院长,院长拒绝接待。后医院的知情人告诉尹,事发后该院外科某领导到病理科修改过病理报告。

“由于爸爸的死去,我家像房子塌了栋梁,家不像家了。奶奶从此一病不起,瘫痪在床,已经奄奄一息了;妈妈整天以泪洗面,神志恍惚,无精打采,本来就瘸着腿,现在已经很难行走了。家里的6亩责任田全出钱叫人家帮工。我一个13岁的小女孩,不仅要烧饭,洗衣服,做家务,还要服侍奶奶,再加上小学毕业班的学习负担重,我撑得住吗?……

1997年5月11日,穆耀升13岁的儿子穆茂林因扁桃体发炎、高烧而住进了呼和浩特铁路中心医院。值班大夫王宁诊断其为急性阑尾炎。穆耀升回忆说:“这天是星期天,我在化验室没有找到人。在没有做化验的情况下,大夫王宁表示要为儿子做手术。我反对无效后,听从了大夫的安排。”对此,院方予以否认,但也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

他告诉我,在这四年多的诉讼过程中,他不仅熟悉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而且掌握了许多医学知识,包括诊疗知识甚至人体解剖知识。他自信地说,他所掌握的一些医学诊疗知识与诊疗操作规范,可能比一些医务人员掌握的还全面。他怕我不相信,便向我挑战——你是医学科班出身,你知道阑尾有多少种异位情况吗?

被告在其民事答辩状中认为:医院在对于月的诊治过程中不属误诊误治,也不是不负责任,既不是责任事故,也不是技术事故,因为于月的死亡不是发生在整个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医院已经向更高级别的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正在等待上级最后的权威鉴定。

《检察日报》社记者赵凌便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

按理说,给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公正的答复,一个合理的说法,是医疗鉴定的基本职责,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种种弊端,许许多多的医疗事故受害者很难及时得到这一起码的权利。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者往往就是医疗事故责任者或者是其行政主管部门,因此难免出现为了推卸责任,逃避处罚,而有意地偏袒责任医院与责任医生的现象。有的以种种借口拖延甚至拒绝鉴定;有的含含糊糊,敷衍鉴定;有的则进行不公正的鉴定,明明是医疗事故,却鉴定为医疗意外,明明是责任事故,却鉴定成技术事故,明明是一级医疗事故,却鉴定成二级、三级医疗事故……

张杏云对记者说,事故发生后,院方不是积极处理,而是想方设法逃避责任。

第六章 医疗鉴定:多少辛酸多少泪 二、医疗鉴定:第二次伤害?

<h3>刻上墓碑的医疗鉴定</h3>

一个只有小学文化、没有工作的柔弱女人,为了给冤死的丈夫找回公道,艰难地踏上了漫漫上访长路,她历尽了万般艰辛,尝遍了人间冷暖……

去年底,她终于拿到一个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1999年春节,她请当地有名的石匠给亡夫打制了一块墓碑。石匠问她墓碑上刻什么,她掏出了省卫生厅的《鉴定书》,指着“鉴定结论”说:“就刻这个。”

这块绝无仅有的墓碑树立起来了,她要向人们昭示什么呢?

1999年4月2日的《三湘都市报》发表了何道新的报道《我是一个为丈夫申冤的人》,相信每一个有血性的人读后都会感到心酸。

1995年7月15日早上,杨明香的丈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的刑警大队民警、时年38岁的向鸣烽出门办案时对她说,脖子有些痛。杨明香闻言便强拉着丈夫往县人民医院去。到医院,向鸣烽发现自己的公费医疗簿用完了,杨明香无可奈何地说只好等到明天再来。还未走出医院,他们碰上向的同事杨德望,他也到医院看病。杨明香灵机一动,为丈夫借用了他的医疗簿。

当班医生诊断为“双颌下淋巴结发炎”,开了青霉素800万单位和5克氨卞青霉素,输完液丈夫就急匆匆地办案去了。

一周后,丈夫全身出现红丘疹,奇痒难熬,杨明香再次陪他走进了县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痱子”,又输了青霉素。从小在农村长大的杨明香,从没见过像这样的“痱子”,她对医院的诊断和用药深表怀疑。果然一周后丈夫全身都是红色斑疹,到处是被他自己抓挠的血道子。杨明香心急火燎地将丈夫送到医院,又被诊断为“药疹”,作抗过敏治疗,但没有任何疗效,遂转入皮肤科。杨明香要求转院治疗,遭到拒绝。

8月26日,经丈夫所在公安局领导出面提出要求,长阳县人民医院才将他转至宜昌市中心医院。一检查,主治医生大吃一惊,质问为什么要等到病情这么严重了才送来。杨明香从医生非同寻常的质问中隐隐觉察到不妙。10月9日,丈夫被转至湖北省人民医院。10月19日,向鸣烽丢下他深爱着的妻子和一双尚未成年的儿女,撒手人寰。杨明香肝肠寸断,昏天黑地地抱着丈夫的骨灰盒,从武汉返回宜昌。她没有想到的是,在此后的三年里,她将更加艰难而屈辱地无数遍走在这条路上。

丈夫在世的时候,杨明香是一个典型的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每天的主要任务就是照顾两个孩子和丈夫的生活。丈夫突然去世,对杨明香和儿女们来说,无异于天塌下来了。安葬了丈夫,杨明香已花光了他们的全部积蓄,生活没了着落,她等着医院来人解决后事。但尽管望穿了眼睛,也没有看见医院来人。不得已,杨明香走进了人民医院,出乎意料的是,接待她的负责人说向鸣烽的死系他本人体质特殊,过错不在医院。杨明香不甘心,继续与医院交涉,去的次数多了,有的人以为她神经不正常,像躲避瘟神一样躲避她。

1996年8月初,杨明香向县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按照法定程序,法院委托长阳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技术鉴定。8月21日,鉴定结论出来了,长阳县医院否认向鸣烽借用过杨德望的公费医疗簿,否认他在当日使用过青霉素和氨卞青霉素,他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面对这一结论,杨明香气愤不已。

因为有鉴定结论这一“铁证”,杨明香败诉了。

1996年12月,杨明香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次到宜昌,杨明香特地去了宜昌市中心医院向鸣烽曾住过的病房。就是在这里,当时向鸣烽虽然说话已很困难,但具有丰富破案经验的他没有忘了嘱咐妻子要注意保存证据,并且提到了杨德望的公医簿。当时杨明香整个身心被悲哀笼罩着,没有把丈夫的提醒放在心上,等到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时候,杨德望的公医簿也已经用完换了新的,曾经记载着向鸣烽第一次使用青霉素和氨卞青霉素的公医簿已经交给了长阳卫生局。这一重要证据失去了。

1997年2月19日,宜昌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受宜昌市中级法院委托,开会鉴定向鸣烽的死亡原因,杨德望再次自告奋勇前往作证,但会议不允许他发言。21日,该委员会的《鉴定书》结论与长阳相同,同时又建议长阳县人民医院今后应认真实行门诊病历书写制度。杨明香反复揣摸这份《鉴定书》,发现这一“建议”实际上认可了向鸣烽向杨德望借过公医簿的证词,明白了今后努力的方向。6月20日,宜昌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但杨明香却没有就此放弃,她相信白的黑不了,黑的白不了。

1996年8月的一天,与长阳县相邻的宜都市人民医院血库,来了一个体质单薄的卖血的中年妇女。工作人员看她体质太差,劝她慎重考虑,中年妇女回答说不用考虑,说着毫不犹豫地挽起袖管。在填写血卡时,中年妇女仿佛记不起自己的名字,想了好一会儿才说出来,工作人员十分奇怪。中年妇女拿到300多元卖血钱后急匆匆地离去了。过了一周,这名妇女又来到血库卖血,自己报的名字与一周前不一样。这名中年妇女就是杨明香。

由于丈夫离去,家境愈加艰难,一腔悲愤、走投无路的她最后想到了自己身上并不充盈的鲜血。

在长阳县城,向鸣烽的死广为人知,杨明香为丈夫讨公道的行为,引起广泛的同情和支持。1997年2月,经过亲友介绍和努力,杨明香找到了一份清扫街道的临时工作,每月工资300余元。在工作上,杨明香大概是全环卫所内最能吃苦耐劳的人,人们常常会看到她少言少语,埋着头一丝不苟地清扫街道的身影。为了多攒一些钱,杨明香主动要求上其他人不愿意上的清早班和夜班,主动要求承包全县城最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段。

杨明香接到长阳县法院的败诉判决后,即开始向外投寄申诉材料,仅复印费就花了1000多元。

已多年没有碰过笔墨纸张的杨明香拿起了笔。每天清扫完街道,安顿好儿女们的生活后,杨明香即在家里借着孩子们的一本字典,一笔一划工工整整地给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人写信,诉说丈夫的冤情和自己的不公正遭遇。三年间杨明香究竟写了多少字她已经记不起了,她只记得接到湖北省卫生厅的最终鉴定结论时,两瓶“英雄”牌墨水刚好用完。

1997年5月初,杨明香来到武汉。

她好不容易找到了湖北省卫生厅,在这里,她受到了热情的接待。由于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迟迟没有下来,除了不断地催问,杨明香病急乱投医地寻访过省委省政府的许多部门,其中绝大多数她根本不知道那些部门的工作职能,她只知道那里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掌权的地方,是应该给受冤屈的人给说法的地方。

1998年2月的一天,杨明香在湖北省委政法委,将一名副书记堵在车里。副书记没有把她当成疯子,仔细地听她讲完了丈夫和自己的遭遇,很郑重地告诉她,错误的东西一定会被改正过来。之后见她面有饥色,将她带到一处餐馆,自己掏钱请她吃饭。杨明香只觉得心里一阵阵发热,眼泪在眼眶里打转。

每次去武汉,除了一本厚厚的申诉材料,杨明香另外必带的两样东西,一是一大卷废报纸,二是一口袋自制的麦面饼。前前后后在武汉度过的100多个日夜里,杨明香就靠着吃麦面饼喝自来水充饥。1998年7月21日,正是长江特大洪水第二次洪峰通过武汉的时候,交通中断,她回不了家,而她所带的麦面饼已全部发霉变质,杨明香强行吃下,等待洪水退去,结果肚内翻江倒海,呕吐不止。省卫生厅一位女干部见状,强行将她拉到餐厅,给她买了饭菜,一直看着她吃完。这个女干部被她不顾一切为丈夫讨公道的做法所感动,两个女人相对着流下泪水。到了夜里,杨明香就在大街人多的地方寻一处电线杆靠着坐下,手里拿几张报纸遮住脸,她只能以这样的方式睡觉……

1998年11月19日上午9时,正在清扫街道的杨明香,终于接到了湖北省卫生厅寄来的《向鸣烽医疗事件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写着:“此医疗事件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看到这里,杨明香禁不住全身颤抖,瘫倒在地。

为了得到这个早就该作出的结论,杨明香20多次往返宜昌,30多次往返武汉,花费近6万元,早已债台高筑。一千多个日日夜夜啊,该用多少钱去衡量,去计算?此时距丈夫含恨去世已三年零一个月。

杨明香拖着比她高出许多的大扫帚,踉踉跄跄地回到家里,把《鉴定书》端端正正地摆放在亡夫的遗像前,放声痛哭。此后三天,杨明香瘫卧在床,一遍遍地阅读《鉴定书》,回忆自己在三年里走过来的拌着血与泪的艰难之路,泪水一次次漫过她苍老的面颊。

杨明香终于讨回了一个公正的说法,但是,这付出的代价也太大了。我们不知道,为了求得一个公正的医疗鉴定,是否必须都要经过这样多的磨难,经受这样大的打击。

一位医疗事故受害者的家属不无伤心地对笔者说:哪一个受害者的家属没有经过九死一生的磨难?

痛失亲人,已是一大悲剧,而为求得一个公正的医疗鉴定,还要经过九死一生的磨难,这无疑是悲剧中的悲剧。

而费尽千辛万苦,终于有了权威的鉴定,医院是否就翻然醒悟,向鸣烽是否就可以瞑目九泉,杨明香是否就可以抚慰受伤的心了呢?

为此,笔者专门与杨明香取得了联系。她在给笔者的回信中不无辛酸地说:“收到省里结论后,尽管我对这一结论并不满意(因为这是因医务人员草率从事,未经仔细诊断,把‘药疹’说成是‘痱子’,分明是一级医疗责任事故),但也只好作罢,因为省里是最终裁决。我想,现在是黑字白纸,医院方应该来说点什么……但我想错了,结论来后半年之久,他们半个人也没有上门,连起码的道歉的话也没有。按理,我应该诉诸法律讨个公道,但是我怕,因为法律是人执行的,一二审的败诉即为例证,况且,他们已放出话来,法院方面有人。为讨个说法,公爹倒在上访路上,含恨九泉,我更是债台高筑……现在我手里仅有‘白纸’一张,我真不知道怎么办……”

当医疗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医院一方理直气壮:按鉴定结论办;当医疗鉴定认定是医疗事故时,医院一方又无动于衷,毫无反应。难道这医疗鉴定真的就是专门给医院推卸责任的?

杨明香失望地说:“我的情况经好心的记者披露后,得到了包括您在内的主持正义人士的广泛同情,即使如此,我仍然看不到光明……”

听到这位弱女子悲伤而无奈的叹息,笔者也只有长叹一声:医疗事故已经使她失去了最亲爱的丈夫,为什么我们还要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上再一次折磨与伤害这位可怜的女人呢?面对这泪水涟涟的控诉,我们怎么不感到良心的谴责?

<h3>幼儿冰封八年讨说法</h3>

1999年3月18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法院,经历了八年多的一起医疗事故案件又一次开庭。

《中国律师报》1999年4月23日发表记者刘和平的报道,详细披露了这起令人惨不忍睹的医疗事故与离奇的医疗纠纷。

1991年1月23日,本钢(本溪钢铁公司)职工王作辉只有15个月大的独生子王磊鑫轻微地腹泻和呕吐,并伴有低烧,先后到本钢总医院平山门诊部和北地门诊部诊治。医生诊断为:上感,肠炎,并为王磊鑫办了转往本钢总医院住院的手续。

1月24日上午,王作辉夫妇带患儿来到本钢总医院儿科,当班大夫张丽英为患儿办了住院手续,并开出了10%葡萄糖150毫升加青霉素240万单位静脉注射;青霉素40万单位,另给了多酶片。

患儿静脉注射了青霉素,午后腹泻明显加重,最严重时,数分钟便腹泻一次。患儿焦躁不安,啼哭不止。王作辉夫妇说:整个下午未能找到医生张丽英。

晚上,患儿又拉又吐,伴着高烧,王作辉夫妇找到夜班大夫张春杰。张春杰看了一下住院病人一览表,说:“你家孩子是肠炎,不要给他吃东西,一会儿我去看看。”可张春杰并没到患儿那里去。

晚10时左右,患儿母亲抱着孩子,拦住了要去厕所的张春杰,请她为孩子看看病。张春杰说:“白天已经用药了,不用再用了。孩子困了,快让孩子睡觉吧。一会儿我再去看看。”可是,张春杰仍然没来。晚11时,患儿仍然又拉又吐,可从这时起,整整一夜他们再也没能找到张春杰。1月25日晨4时许,患儿出现了临死前的抽搐。5时许,护士开始了例行测量体温,患儿母亲告诉护士患儿有抽搐,护士观看患儿时,抽搐已经停止。护士没有作任何处理,也没有向医生报告。25日早7时10分左右,孩子没有了往日的反应。一声绝望的悲呼后,患儿母亲像疯了一样抱着孩子再次冲到医生办公室,一脚踢开门闯了进去,张春杰这次拿起听诊器,当听到孩子的心音已经没有了时,她慌了。这时,慌乱的医护人员好不容易找来血压计一量,患儿的血压也成了零。患儿家属说,从这时起,张春杰又没了踪影,她躲到一边去了。抢救开始了,可一切都太晚了。患儿王磊鑫再也没有睁开眼,患儿的母亲休克了,患儿的父亲像傻了一样,整日抱着冰冷的孩子不许别人打扰他的“憩睡”。

患儿死亡的当天,患儿的父亲王作辉在医生办公室里看到了患儿的病志,那上面的记载非常少。他把病志揣进皮夹克里。很快,医院的医务科长找他索要病志,他就把病志交给了他。王作辉怎么也想不到,自他把病志交出后,这份病志像变戏法似的大变起来。

(——教训:为什么不复印一份呢?)

患儿死亡当天下午,王作辉的父亲王心霆从外地回到家。在王心霆的要求下,由本钢总医院、王作辉夫妇所在单位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开始对患儿的死亡情况进行调查。

1月26日,本溪市卫生局组织的尸检小组对患儿尸体进行了解剖。解剖时,王心霆提出让法医参加的要求被拒绝。尸检时,王心霆的三儿子(死者叔叔王作蓬)在现场也看到了那份写字不多的患儿病志,他清楚地看到接诊部分的病志上有“上感、肠炎”的字样,可从此后,他再也没看到接诊部分的病志有“肠炎”字样。

1月31日,本钢总医院召开分析会。会后,患儿家属要求复印病志,医务科副科长告诉他们病志丢了。情绪激动的王心霆来到楼下医务科,却在那里发现两袋标了患儿名字的“病志”。王心霆顾不了许多,将这两袋病志全部拿到手里。当他们打开这些病志时,发现病志已经大变了样。原来寥寥无几的记载大大地增加了,病志各项填写齐全整齐,内容充分具体。王心霆到市卫生局举报了这一改写病志的情况。然而,王心霆说,这份假病志的恶果并未因此消除。因为本钢总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是依照它作出的。在其后历次鉴定中它也是阴魂不散。

1991年2月23日下午,本钢总医院向王心霆传达了对此次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一级技术事故。因为只是技术事故,就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对本钢总医院的鉴定,王心霆问根据什么认定是技术事故?医院方回答是:原始病志和尸检报告。王心霆问:原始病志不是丢了吗?医院回答:2月25日又找到了。

王心霆不服本钢总医院的鉴定,向本溪市卫生局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提出四条要求:一是确定患儿真正死因;二是确定医疗事故性质;三是追查本钢总医院隐匿、伪造病志的目的;四是对病理解剖结果作重新鉴定。

3月13日,本溪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了对此事故的鉴定。鉴定人只见到了病志,未能见到对鉴定十分重要的四条要求和相关材料,而在提交给鉴定人阅读的病志中,却有伪造的第6页复印件。3月30日,王心霆又向辽宁省卫生厅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省卫生厅以原始资料不全拒绝作鉴定。其后的两年多里,王心霆一次次到各级有关部门上访,辽宁省检察机关为此案做了大量的工作。

1995年3月,辽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来到本溪,了解了情况,调走了案卷。5月,省检察院又两次派人到本溪进行了详细调查。最后,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此案交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事故责任人张春杰、张丽英提起公诉。

1995年12月,平山区检察院向平山区法院起诉。这起已纠葛了近五年的医疗事故,开始走上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道路。

1996年8月,平山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后,将案件移请本溪市中级法院审理,市中级法院对案件进行研究后,批示平山区法院再次向检察机关退卷。检察机关逐级向上请示,最后省检察院认为起诉正确,决定仍然起诉。至1997年3月,案件在退卷与起诉中反复了多次后到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经审查后,又作出退卷的指示,在其后的三个多月里,案卷被往返退送了上百次。

1998年2月10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丽英、张春杰犯玩忽职守罪,但本溪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按照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院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张春杰、张丽英二被告无罪。

对平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平山区检察院向本溪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抗诉。

1998年4月27日,本溪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1998年8月27日,辽宁省检察院就本案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追究张春杰、张丽英的刑事责任。辽宁省高级法院依法指令本溪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1999年3月18日上午,本溪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张春杰因患病不能到庭,法院依法中止了对她的审理。只有张丽英站在被告席上。开庭了,观点截然相反的双方,争议的事实已经说过了多少遍了。张春杰的材料说,她当时如何如何正常地为患儿进行了诊视,她的过错只是没有对患儿的病情足够重视。

而检察机关及王心霆的理由也非常简单:患儿患的肠炎是常见病,多发病,这种病对张春杰和张丽英来说,完全不应出现死亡后果,可是,患儿却死了。

1999年4月9日,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对这起历时八年多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

庄严的法庭上,审判长宣判:以医疗事故罪,对被告张丽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一被告张春杰,因患病法院决定另案审理。至此,死去的幼儿在医院里已冰封了八年。

也许这个判决仍不是此案的最终结果,但它在我国刑事审判史上,开了对一个被鉴定为技术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长期以来,许多医疗事故发生后,有关鉴定部门要么鉴定为医疗意外,要么就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而当事人往往就以此为挡箭牌,推卸责任,逃避处罚。此案对技术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无疑向那些渎职医生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是对不公正医疗鉴定的一种否决。

高兴之余,我们也不由感到一阵酸楚——假如不是死者家属不屈不挠抗争八年,假如没有辽宁省检察院的主持公道,死去的幼儿不知还要在医院里冰封多久!

<h3>悲惨一幕:讨公道猝死卫生局</h3>

1998年8月14日的《南方周末》发表了该报驻沪记者陈建军的一篇报道,展示了卫生行业发生的悲惨一幕——丈夫吊盐水时暴死医院,妻子讨公道猝死卫生局。

1997年7月20日,退休后就职于某公司任部门经理的江宝根在上海市瑞金医院做了一次心电图,结论是“窦性心速”。24日上午,江宝根感到心闷、气促和心痛,妻子朱美英便陪他到自家附近的淮海中路地段医院就医。朱美英担心丈夫的病情,要求医生做一次心电图。主治医生认为,刚刚做过心电图没两天,即使病情发展也看不清楚,没有必要再做心电图。于是,遵照医生嘱咐,江宝根做了血常规、尿常规和胸透检查。胸透结果为:心尖左下移位,主动脉增宽,两肺纹理增深。朱美英再次要求做心电图,仍被医生拒绝。对江宝根的病情,主治医生下的结论是:“心悸原因待查。”在江宝根的尿常规结论为蛋白3+的情况下,医生开出了葡萄糖氯化钠等对心肾不全者慎用的补液处方。

当日11时许,在医院走廊的椅子上,护士把针管插进了江宝根的血管。盐水吊了一段时间后,江宝根饿了,朱美英去买饼干和水给他吃。第一瓶盐水吊了一半,见丈夫没有什么异常,朱美英就回家吃饭去了。这一去,即是夫妻间的永诀。

朱美英被护士拉着奔到医院时,救护车已停在医院门口。江宝根仍然坐在吊盐水时坐的椅子上,头歪向一边,嘴边流着白沫,小便失禁……输液针管已被悉数除去,周围站着一些医护人员,看不出抢救无效的痕迹。江宝根随即被抬上了救护车,送往瑞金医院。

江宝根被送到瑞金医院后,瑞金医院断定病员已经死亡。不可思议的一幕随之出现,江宝根的死亡时间和地点有了两个说法:一个是由淮海中路地段医院认定的,一个是由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提供的。

淮海中路地段医院的版本是这样的:第二瓶盐水吊去100毫升时(即14时25分),江宝根说身体不适,当班护士即将补液撤除,并立刻通知心电图室和内科医生到场诊治。检查后,一边给予吸氧处理,观察心电图,根据心电图的波动诊断为“急性下壁心梗”。14时38分左右,救护车及患者家属先后赶到,将仍存心脏搏动的病员送上救护车。约10分钟后到达瑞金医院,心脏搏动消失,瑞金医院医护人员随后进行的抢救已不起作用。

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的说法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救护车出车时间为14时26分,到达淮海中路地段医院的时间是14时30分,14时31分诊断时已无呼吸、心跳(朱美英在医疗救护中心发出的病员病重、病危通知书上签署的送达时间也是14时31分),到达瑞金医院的时间是14时40分。

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的说法,有详细的院前记录等原始材料支持,而淮海中路地段医院的说法则比较苍白,且存在一些难以自圆其说之处。事件发生后,淮海中路地段医院拿出两张心电图,据称分别是在当日12时30分和14时40分给江宝根做的。朱美英则说,12时30分,她正陪着丈夫,根本没做心电图。医院也拿不出病历记载和收费证据。而且,按照该医院的说法,江宝根14时38分已被送上了救护车,14时40分时就不可能再在淮海中路地段医院做心电图!

事件发生后,江家多次接到匿名电话,自称是淮海中路地段医院医护人员的打电话者说,医院根本没有对江宝根进行抢救,发现问题时江宝根已经死亡。

谎言已昭然若揭。然而,1997年11月7日,上海市卢湾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却认为,江宝根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死亡是病情突变所致,猝死原因是“急性下壁心肌梗塞伴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淮海中路地段医院对症处理正确,诊疗过程中没有造成患者直接死亡的护理过失。

江家不服,要求重新鉴定。1998年7月10日,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了鉴定书,认为,江宝根的死亡系病情演变所致,由于未做尸体解剖,确切死亡原因不明,其发病症状不典型,医护人员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但是,认定因医务人员过失直接导致病员死亡的依据不足,不属医疗事故。

江宝根死于何时何地,乃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卢湾区和上海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问题的回避,让朱美英义愤填膺。江的家人先后走访了卢湾区和上海市政府,材料只是转了一圈,又迅速被转到了卫生局。朱美英准备向法院起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咨询时才知道,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认定是医疗事故,就无法就此起诉。

1998年7月21日,是朱美英担任上海长宜羊毛衫厂厂长的第三天,厂里有做不完的事。可是,再有三天,就是丈夫江宝根的周年祭日,这个日子越近,朱美英心头坠着的铅块就越沉。早上,她起了个大早,计划到卫生局上访之后,再立即赶回厂里去。

母子俩还没进到上海市卫生局的信访处,就在门房被拦住了,一位老同志说:“我就是信访处的,你们跟我说吧。”朱美英就向他坦陈了对鉴定结论的怀疑,希望卫生局重新调查江宝根的真正死因、准确的死亡时间和地点,依法追究淮海中路地段医院的责任。朱美英说了20分钟左右,头突然歪向一边,身体从椅子上栽倒在地。正在盯着母亲讲话的江杰,扑过去抱住母亲时,她已双唇紧闭,根本听不进儿子的哭喊了。数分钟后,上海市人民政府门诊室的医生们赶到时,已回天乏术,朱美英阖然长逝。

不知这两条人命是否也能稍稍触动一下僵化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

第六章 医疗鉴定:多少辛酸多少泪 三、解不开的死结

<h3>“责任”二字好辛苦</h3>

清明时节,一座荒草萋萋的坟前,一中年妇女双膝跪在地上:“阳阳啊,妈妈给你讨回了公道呀!”其情其景,使人凄然泪下。

1992年5月10日,湖南省安化县奎溪镇白洋村,在外婆家做客的刘阳被玩气枪的表兄无意中击穿左手臂,为防伤口发炎,其姨妈刘海容同邻居一起将刘阳送至奎溪乡卫生院检查。当班医生欧阳晓明查看伤口后,说要做清创手术,并开具处方:“利多卡因注射20毫升×2支局部浸润麻醉,0.9%氯化钠500毫升×2瓶冲洗伤口。”药房医生伍某问,5岁小孩要两支利多卡因吗?欧答:要两支。伍某便给了两支。欧阳晓明敲开两支利多卡因,把一支注射在刘阳伤口周围后,助手黄某也疑惑:“另一支也要注射吗?”欧再次说:“要!”欧阳又将另一支利多卡因大部分药液注射在刘阳另一侧伤口的周围,即开始伤口清创手术。20分钟后,刘阳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呼吸急促,欧阳晓明这才急了,立即喊其他医生来一起抢救。但为时已晚,经过40分钟抢救,已无力回天,刘阳的心脏停止了跳动。1992年5月15日,安化县公安局进行尸检,认为5岁小孩利多卡因最大剂量不能超过5毫升,而小阳身上已注射了8倍的剂量,死亡定性属麻醉药过量。1992年6月18日,安化县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由于利多卡因使用剂量过大,浓度过高,造成患儿刘阳中枢神经系统严重抑制,导致中枢呼吸衰弱继而循环衰弱而死亡,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当事人欧阳晓明是造成这一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998年6月30日,安化县卫生局作出决定,将欧阳晓明开除留用,另外由欧阳晓明和医院共同赔偿家属3000元。

刘阳的亲人不服,认为36岁的欧阳医生从事医疗工作10多年,不是不懂技术,而是严重不负责任。于是,从1992年7月3日开始,刘阳的母亲刘秋香开始了长达六年的艰难上访路。她不停地往返县、市、省三级单位,为了节省开支,她住最低档的旅店,吃最便宜的饭菜,有时实在没钱了,就露宿街头。有两个春节,她都没有回家,还在四处奔波上告。其丈夫认为告也没有用了,便瞒着她去医院签了字,领了女儿一条命的钱——3000元。为此刘秋香气愤不已,回家便与丈夫离了婚。

几经周折,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1997年6月,益阳市医疗鉴定委员会重新作了鉴定,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就是这两字之差,谁能想到其中包含了刘秋香的多少心血、多少辛酸?

1997年6月24日,安化县法院开庭审理,1998年7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欧阳晓明违反处方规定,超剂量用药,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奎溪乡,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失费4.5万元。

刘秋香终于为儿子讨回了一个公道。但是,她对判决不服,认为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怎么就能用4万多元打发呢?这几年她为上告、打官司,都花了几万元。为此,她提起上诉。1998年11月11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秋香只能认命了——儿子啊,怪只怪为何你偏偏落在了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医生手里呢?

<h3>两份鉴定谁是谁非?</h3>

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张瑞英坚强地四处奔波,给许多人下过跪,因为她坚持认为,自己风华正茂的儿子是死于医疗事故,她状告深圳市红十字会医院,要求“一个说法”。

对于1997年2月12日下午的情形,她终生不忘。她在给福田法院的诉状中这样叙述当时的情形:她儿子桂家鸿在2月11日晚9时住进医院,到12日下午3点左右时,桂家鸿病情恶化,心跳加剧,呼吸急促,并说:“冷!”恰在此时,医生叫他转病房,张瑞英向医生提出“现在不能移动”,桂家鸿也表示若起来怕心跳加速。而主任医师吴某说:“自己起来!怕什么,这里是医院,有什么事我们负责!”张瑞英要求用平床加上氧气和心电图监控器同步搬移的意见也未被采纳,医生取下病人的输氧管,此时病人呼吸急促、脸色发紫,医护人员未主动抢救,家属喊来医生才手忙脚乱地插上心电图监控器。而病人已经两眼一瞪,脸色由紫变灰,吐了一口长气,嘴角出现白沫并有抽搐现象,此时应紧急抢救,但医护人员却袖手旁观,还有人喊:“快看!快看!癫痫发作了!”……

张瑞英认为,桂家鸿的死完全是红十字会医院医疗事故造成的,要求医院赔偿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红十字会医院在答辩状中写道:桂家鸿系散发性脑炎致脑干损害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属疾病死亡。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抢救和护理,认真负责,科学合理。桂家鸿之死系疑难危重病例的必然后果,医院在对他的诊疗护理中并无过失,更没有因该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导致其死亡等等。

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要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而委员会的重要根据是法医的检验鉴定。问题在于,到目前为止有两份鉴定书,这两份鉴定书又有明显出入。

深圳市检察院的法医检验鉴定书的结论认为:“桂家鸿系散发性脑炎致脑干损害造成呼吸衰竭死亡。”

对于这份报告,桂家鸿的家属认为,当天参与尸体剖验的两位医师对自己所作的结论不签名,而由另外两个法医向外发报告的作法不符合程序,另外,此次检验没有司法机构的委托书,检验结果未经复核人签字,就私自交给红十字会医院去补写病历,其提交行为不合法。

在原告的要求之下,福田区法院又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桂家鸿尸体的石蜡包埋组织块16块和其父母的血液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认为:“桂家鸿心脏的心肌组织中存在有炎症病变;桂家鸿的脑组织切片有病理学改变,据此诊断为病毒性脑炎或‘散发性脑炎’,依据不充分;因送检材料有限,对桂家鸿的确切死因,难以认定。”

面对这两份鉴定,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1998年10月28日所作的鉴定报告指出:由于两份鉴定书“存在明显分歧”,“难于就现有资料对桂家鸿之死因作出明确鉴定意见”。

此件案子中最令人吃惊的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书上有这么一个“分析说明”:“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必须分别来源于亲生父母双方,……所提供的石蜡包埋组织块中……B13、B21、B22、B32、h11、h12、h13及h2存在桂金芳(死者之父)、张瑞英均无的遗传基因。”也就是说,上述编号的蜡包组织块几乎可以断定并非死者桂家鸿的!

张瑞英坚持认为她儿子是死于心脏病而非脑炎。她认为蜡块被“掉了包”。

蜡块的制作过程是这样的:尸体在红十字会医院病理解剖室进行剖验,做成的蜡块存放于医院中,后因作事故鉴定的需要,移交到卫生局保管,在法院的要求下,卫生局又将蜡块送回红十字会医院,后移交给法院,由法院送到司法部研究所进行鉴定。因此,与这些蜡块有联系的单位包括红十字会医院、卫生局和福田法院。他们都说对出现蜡块与桂家鸿遗传基因不一致的情况感到迷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福田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蜡块是按法律程序在红十字会医院里拿到的,上面的编号也是红十字会医院编的,现在蜡块仍保存在法院里,等待进一步的调查。

张瑞英表示,她不是想跟谁过不去,只是想弄清楚她的儿子是怎么死的,她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就此事进行处理,不要一拖再拖。

作为本案重要证据的蜡块为什么会出问题?谁应该为此负责任?这些疑问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揭晓。

<h3>艰难的“死亡”诉讼</h3>

黄靓,如果不发生那场医疗事故的话,今年应该是重庆大学四年级的学生。然而在四年前,仅仅因为一次普通的阑尾炎手术,姑娘的死亡通知书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几乎同时送到了她的家中。1995年7月18日,18岁的黄靓在即将上大学时做了阑尾割除手术。这个被院方称作“小得不能再小”的手术“割”断了黄靓年轻健康的生命。医院及其主管部门一口咬定不属于医疗事故。黄靓的父母为此走上了漫长的、身心备受摧残的诉讼之路。

这是一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也是一场闻者无不垂泪、无不惋惜的悲剧!

在笔者的要求下,黄靓的父亲黄德金寄来了30多万字的材料,使笔者详细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1995年7月,刚参加完高考的宁夏长庆四中应届毕业生黄靓一身轻松。考分虽然还没公布,但估分的结果,使这位自小学起一直品学兼优的少女有把握憧憬着美好的未来:重点大学已向她招手了!

黄靓的父亲黄德金、母亲庞淑媛开始为一直令他们骄傲的女儿准备行装,这对心细的夫妻想把该做的一切都做了。女儿自上高三以来常喊小肚子疼,引起他们的忧虑。为使女儿上大学后能无忧无虑、健康愉快地学习,他们决定利用上大学前这段难得的时间为女儿再查一查,解除这个病痛。

他们将女儿领到自己所在的长庆油田采油三厂的职工医院。医院检查认为,黄靓患的是慢性阑尾炎,医院完全有能力实施阑尾切除手术。医生说:“割阑尾,小手术!”

到医院检查的第二天,也就是1995年7月18日的上午8点,黄靓一脸轻松地迈进了手术室,临进门还回头朝父亲欢快地一笑,让父亲放心。谁知,这一笑竟成了她留给亲人的最后的、永恒的一笑!手术中,黄靓呼吸、心跳骤停。等到中午,黄德金、庞淑媛夫妇得到允许进去看女儿时,黄靓已深度昏迷,形同死人了。请来专家会诊并进行抢救,未见转机。7月21日凌晨,黄靓又被转到位于银川市的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特护室抢救,但已回天无力,8月10日,黄靓死亡。

仅仅过去几天,重庆大学给黄靓的录取通知书就飞来了。

黄靓死亡当天,黄德金在银川就给采油三厂职工医院打电话,要求尸检,然而始终未做尸检(许多医疗纠纷中都是院方动员家属做尸检,以查明死因,分清责任,此例却是家属要求院方做尸检,而遭到医院拒绝,这其中的奥妙令人深思)。

8月30日,黄靓的躯体化作几缕青烟,骨灰则顺着黄河飘流入海而去。

采油三厂职工医院的主管部门长庆石油勘探局卫生处虽然未应死者家属要求到银川进行尸检,却于8月17日派人从石油局所在地甘肃庆阳来到采油三厂厂部宁夏盐池县大水坑镇,在认为“无尸检必要”的情况下,在100多公里之外作出“鉴定结论”。在这份鉴定结论中,充满了“诊断明确”、“手术无误”、“方法恰当”、“措施正确”、“抢救及时”、“实属不易”等赞美之词,最后的结论是:“该死亡病例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属于麻醉意外。”又说:“死亡原因明朗,不存在临床诊断不清的情况,故无尸检必要。”

闹了半天,黄靓是在一系列正确、无误的手术之中丢掉性命的。这也就是说,什么都没问题,是黄靓命该如此!黄德金夫妇无法接受这样的结论。他们尤其难以接受的是:悲剧发生后,院方从未登门道歉,甚至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黄德金夫妇被激怒了!他们要用法律为女儿讨回公道。

介入法律程序后,黄德金才发现,医疗官司何其难打。首先,他对医学一窍不通,在大堆的名词、术语面前,黄德金几近盲人;第二,对于女儿在手术台上发生的一切,真相他不知道,知道的仅是,手术大夫在准备穿针给黄靓缝合刀口时,发现病人出现紫绀,就这一点,院方后来也不承认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生医疗事件后应依法提取、封存、检验现场遗留的材料,而事实上这些东西都被院方销毁了;第三,黄靓已火化,最能给死亡提供可靠证据的尸检没有做,一切判断只能根据院方提供的病历和大夫的口述。这三条,哪一条都不利于黄德金。

黄德金感到,从一开始他和院方就处在了一种不公平的对峙状态,院方作为一个组织可以无视他许多正当、合法的要求而高高在上,而他呢?在很多时候只能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一肚委屈,有冤难诉。

他开始向法律界求助,法律界对此反应强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俊认为,此案从病理与责任上讲,是典型的医疗事故。他在指明了院方的种种失误后,愤慨地说:“阑尾手术致死人命,这在医疗、医学进步的今天,应该算是一个天方夜谭。”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燕说:“该手术未经过家属签字,违反了规章制度,术中出现呼吸骤停、心脏停跳才被发现,就已是缺氧非常严重的情况了,那么在此之前,应有其他症状,如血压的变化,心脏的变化等,而术中,麻醉师必须时刻监护着,几分钟测一次血压、心脏,以防意外,好及时抢救,故此可以说,麻醉师的监测是不力的。”

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麻醉专家安建雄证实了这一点,他在给黄德金夫妇的信中说:“鉴定书上有一明显失误,‘心跳停止7分钟,抢救存活20天实属不易’这是绝对不科学的。事实上,如在4至6分钟内进行复苏,成功率极高,而本例没有复苏成功,说明心跳骤停已超过4至6分钟,即麻醉师没有密切观察病人。”另一外科大夫说,心脏骤停只要发现及时,戴上氧气罩,吸几口氧就过来了。

在手术台上,很多人就这么过来了,而黄靓却没能过来,这当中除了发现太晚,抢救不及时外,再没有别的原因好讲。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原来对医学一无所知的黄德金开始研究麻醉学、外科学,学习医院工作条例,收集相关案例。三年多来,他因为在书店里抄书多次受到呵斥,但也得到了北京、南京、九江等地医学专家和律师的热心相助,他几乎成了半个麻醉专家和法律专家。从他给笔者寄来的30多万字的材料中,我们可以想像到他在为女儿讨公道的路上所经历的艰辛与磨难。他把这些材料题名为《艰难的“死亡”诉讼》,囊括了此案的来龙去脉、有关的法律法规、理论与司法实践、全国发生的典型案例等四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前言和后记。其中上万字的《著名专家对手术麻醉工作的论述摘编》和《临床麻醉用药的严格规定》两份材料,涉及的麻醉学和外科学专著数十本,无论是其理论学术价值还是临床实用价值都不可低估。毫不夸张地说,现在医院里的许多麻醉师都未必掌握了他这样全这样深的麻醉学知识,至少没有看过他这样多的书。已成为半个麻醉专家的黄德金终于搞懂了什么叫“麻醉意外”。

《药物不良反应》一书中说,观察病人不细致和使用药物不当,是许多“意外”和并发症发生的共同原因。

《实用麻醉手册》中指出:麻醉的死亡原因往往与下列麻醉原因有关:(1)麻醉用药错误(包括错用药和剂量错误);(2)麻醉技术失误;(3)给药方法不当;(4)不能熟练掌握医疗仪器;(5)麻醉观察不细。

《临床麻醉学》认为:“麻醉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是麻醉意外发生的重要原因。”

但是,在医疗纠纷中,受害者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当你不明白那些深奥的医学知识时,他说你不懂;当你懂了后,他则可以不理。

原宁夏大学校长、著名法学家、现年72岁高龄的吴家麟教授这时也被激怒了!著书、讲学和其他社会活动使他忙得不可开交,本没有精力办案,但他听了案情后,拍案而起,接下了案子。为此,他数次奔波于银川与盐池之间,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对本案的立案、审理起了重要作用。黄德金夫妇在给笔者的信中说,你一定要在书中写写吴教授,写写这些主持正义的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还有那些正直善良的医务工作者。

这其中有一个值得一提的人,那就是自治区人民医院一个做了十几年外科大夫的李珩,自愿担当了第二委托代理人出庭。现在许多医疗官司受害者打不赢,关键除了医疗鉴定的不公正外,就是受害者缺乏医学知识,更不了解医院内情。作为一个医生,并且被告现任院长还是他当年的同年级校友,他敢于出来做受害者的代理人,这需要何等的勇气何等的正义感。他说:“跟医院打官司,就像民告官一样,很难打赢。现在有一种说法:‘三甲’(医院)成了‘三假’。医院为了保等级,就有病人死了更改病历的情况,还有所谓医医相护。我做这个代理人没有什么顾虑,我考虑的是公平、公正,对事不对人。”他对黄靓诊疗过程从医学责任技术角度提出颇多疑点,认为所谓的麻醉意外是站不住脚的,完全应该是院方的责任。

医医相护虽然客观存在,但正直的医务工作者还是占多数。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的一位麻醉专家,在给黄德金夫妇的信中,为其指出了院方在麻醉过程中的许多失误。他在信中说:“作为麻醉医师之同道,本不该介入这件事情,但了解到你女儿的特殊情景,不禁为之落泪,现述以下意见:1.从病例中不会找出太大的漏洞,原因是真有问题不一定会写,即使写,还可以改……”

留学德国的医学博士、外科主任医师裘华德,在看了有关材料后,当即表示:“我认为在黄靓一案中,长庆采油三厂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事故应属于责任事故。1.关于死因,‘麻醉意外’是一个很含糊的概念。严格地说,只有类似对麻醉药品超常敏感这样的情况,才可以勉强纳入‘麻醉意外’的范围,而这种情况,在使用麻醉药物后短时间内就会发生,不会一直到快结束时才发生……”

但是,这些麻醉专家和外科专家再学富五车,再言之凿凿,也无法撼动权力的大树。1996年5月22日,黄德金夫妇向采油三厂所在地宁夏盐池县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法院委托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这是个难产的鉴定,家属催问多次,直到十几个月后的1997年12月5日,鉴定委员会才拿出与长庆石油局卫生处的鉴定结论没有多大区别的鉴定,仍认为是“麻醉意外”。

黄德金告诉记者,为了女儿这场官司,从1996年12月到1998年3月开庭,他往盐池跑了不下15次,就连代理律师吴家麟也跑了近10次,这样的官司,不要说打,听着都令人生畏。

苦难的日子一天天地熬,黄德金、庞淑媛夫妇终于熬到1998年3月26日法院开庭这一天。在法庭上,为给屈死的女儿讨回公道而用两年多时间将自己变成半个医学人士的黄德金夫妇,历数医院在此病例中的失误和失职:

1、按部定规章,实施手术前必须由病人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并告知其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事实是:院方既未作必要的交代,也没有履行家长签字手续;

2、按规定,一般手术麻醉师应提前一天与病人接触,熟悉病人病历和各项检查结果,详细检查病人,事实是:从事麻醉工作仅一年多的兼职麻醉师是在动手术的当天早上才到手术室的,手术前一天没有察看病人,不熟悉病例和各项检查结果;

3、按规定,术前应检查病人的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及心、肺功能,事实是:医院只为病人做了其中的一项,即血常规化验;

4、按规定,麻醉师注射麻药后,应在病床边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和注射麻药后的反应。事实是:病人因缺氧口唇出现紫绀、心跳消失,却是由主刀医生首先发现的,而且紫绀的出现和心跳的消失有一个过程,此前病人的情况变化却未被及时发现,这说明麻醉师并未尽责;

5、抢救措施不当,一些仪器设备未用上,如心脏监测仪、呼吸器,前者根本没有使用,后者也未及时使用。在抢救时,连氧气管都是漏气的。另外,还有病人转院不携带病历,病历有涂改的痕迹等

面对原告的责问,被告采油三厂职工医院未作出有力的反驳,只是一再强调:有些问题虽然存在,但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本院仅是二级医院,各方面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本案应以医疗鉴定结论为依据……

黄德金夫妇提出了26.18万元的赔偿要求。黄靓的母亲庞淑媛说,给多少万,都不算多,因为我们失去了女儿,失去了欢乐,再多的钱也不能使我们回到过去的欢乐时光之中。之所以要这个钱,是为了要回生命的价值,并想提醒职工医院重视生命,珍视其他孩子的生命和其他家庭的欢乐。

1998年5月29日,盐池县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给黄靓治疗过程中,有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的过错行为,但是该行为与黄靓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院委托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依法应予采纳,即黄靓的死亡属于‘麻醉意外’。由于黄靓的死亡使原告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巨大的损失,且被告有过错行为,被告对原告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法院判决采油三厂医院承担黄靓的所有医疗费共计70719.70元,另付“经济补偿”4万元。

医疗鉴定显然起了重要作用。“鉴定”成了难以逾越的高山,连法律似乎也无可奈何。

原告认为,两份鉴定都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长庆石油勘探局卫生处的鉴定,只有四人参加,其中有两人是医院的上级,一人曾担任过本案中麻醉师的指导老师,不但专业人员不够法定人数,而且未实行回避。更主要的是,他们未去抢救现场,病人死后也未做尸检,所依据的仅是医院方面修改过的病历。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在鉴定条件丧失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在案发两年多以后,仅凭着医院有关人员带有倾向性的介绍,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诉,医院的院长和另一名医务人员居然参加了对自己的鉴定并且行使了表决权。黄德金在作出上述表述后,说:“虚假的、不合法的、丧失条件的鉴定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退一万步说,就算如鉴定结论所说,本案属“麻醉意外”,“麻醉意外”就一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吗?原告代理人吴家麟教授说:“一个花季年龄、风华正茂的健康女青年,因一个小小的阑尾手术而丧命,难道用‘麻醉意外’就可搪塞过去吗?”

一审判决作出后,医院方面未表示异议。原告则上诉至银南地区(现为吴忠市)中级法院,他们认为,法庭认定事实不清,有许多重大错误,与诉讼要求相距甚远。

黄德金夫妇在给笔者的来信中介绍了此案的近况:1998年8月进入二审后,10月13日开了一次庭,11月法院向银南医疗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报告,而从此后便杳无音讯。黄德金夫妇多次到医鉴委催促,但至今没有结果。也许是他们太忙了,与他们忙的工作相比,一个少女之死算得了什么呢?

直到今天,黄靓的父母还在苦苦地等待着给女儿讨一个说法,他们已经等待了四年,我们还要他们等多久呢?

黄德金说:“我们将坚决打下去,二审不行就申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第七章 谁来“鉴定”医疗鉴定? 一、“暗箱操作”疑问多

<h3>右眼患病,左眼挨刀,不算医疗事故?</h3>

这是《中国青年报》记者黄平发出的疑问——

1998年12月31日中午,杭州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职工陈捷无精打采地从法院回到家中,进门的第一句话就是:“早知道如此,我还打什么官司?连抗议都没有必要了!”他8岁的女儿陈佳妮一年前在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做眼科手术,结果是右眼患病,左眼挨刀。百般无奈之下,只好陪着女儿上了法庭。

12月31日上午,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是: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自负。

陈捷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法院究竟是根据什么判决的?

法院是根据医疗鉴定来判决的,至于这个医疗鉴定是否公正、是否正确,法院则无需也“无权”过问(如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判案)。据悉,上城区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一份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供的“陈佳妮患者医疗事件鉴定意见”。该意见断定,这一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陈佳妮是杭州某小学二年级学生,1994年1月,因患右眼内斜,到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当时名为浙医一院眼科)由陈偕穗医生负责治疗。经过四年治疗,有一定的成效。为使右眼得到根本性的好转,最终摘掉眼镜,1998年1月14日,家长采纳了陈医生的建议,给陈佳妮的右眼做矫正手术。

按惯例,医院与家属进行了术前谈话,并签订了“术前谈话记录”,明确写明是给陈佳妮的右眼开刀。

1月19日,手术后的当天中午,陈佳妮就喊左眼疼痛。因为双眼都被绷带扎着,主刀的陈医生又没有找到,家长无法弄清原因。第二天,在陈医生的例行查房中,家长提出疑问:会不会是手术做错了位置?陈医生回答:“我也记不清了,等纱布拆掉后再说。”

谁料,当纱布拆下时果真发现陈佳妮挨刀的是左眼。据家长回忆,陈医生当场愣住了,解释说是在手术台上临时改了主意,然后就借故匆匆离去。

手术后,陈佳妮的右眼依然内斜,而左眼则出现外斜5至10度。浙益眼科中心和主刀的陈医生一方面承认在术前、术中、术后没有向家长讲清“改变手术方案”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声称左眼动刀的做法“在教科书和文献上都有记载和报道”,拒绝承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院方认为,陈佳妮患的是“共同性内斜及弱视”,为此,主治医生提出施行手术矫正眼位。术前再次诊断,陈佳妮系共同性内斜15度,右眼为主斜眼,左眼为注视眼。当时拟在主斜眼(即右眼)上手术。手术按期进行,在全麻状态下,主刀医生发现陈佳妮的眼位仍有10度内斜,遂决定在左眼上手术。院方还认为,陈佳妮所患的这一类眼疾,不存在哪一只是病眼,哪一只是好眼的问题。在手术矫正过程中,可以根据患者不同的病情以及手术医生的经验做在主斜眼上,也可做在注视眼上,或者双眼均做手术。

对此,陈佳妮的家长断然否定了医院的看法。他们告诉记者,陈佳妮在浙益眼科中心接受诊治已达四年之久,诊断一直都是“右眼内斜”,病史中从未出现过“共同性内斜”的诊断或记载。另外,术前谈话内容及手术记录中,既没有手术部位不确定的说法,也没有临时改变手术部位的记载。即便确实存在难以在术前明确手术部位的困难,那么,术后也应立即告诉病人及家属手术部位有变化。家长还提出,医院有涂改术前谈话和手术记录的行为,擅自将手术部位的“右”改为“左”,同时将“右眼斜视”涂改为“双眼斜视”,连手术前五天签署的麻醉记录上也出现了“左”字。医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医疗服务合同,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由于多次与医院交涉毫无结果,最后陈捷只好作为陈佳妮的法定代理人与医院对簿公堂,指望着法律能为这名8岁的女童讨回公道。但没想到竟会是如此结果:医院非但不做任何赔偿,连一句道歉的话都不需要说。

小佳妮败诉的新闻,成了新年伊始杭州市民议论的话题,人们对小佳妮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

一些法律界人士分析了导致“陈佳妮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亟待改革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

针对浙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案所作的“鉴定意见”,一些法律专家提出,该“意见”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鉴定意见”内容残缺,鉴定机构不属法定机构,而且违反鉴定程序,所以从整体上讲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有关人士指出,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改革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部门中分离出来,在相对独立的前提下,请医疗、法律、医学科研等方面的人士参加,组成权威公正的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

<h3>剖腹产缝尿管,医院没责任?</h3>

没有监督的医疗鉴定,不管公正与否,总让人气不平,心不服。这就是医疗鉴定暗箱操作的弊端,遮遮掩掩,躲躲藏藏,这不仅对病患者不利,对医疗卫生部门本身也没有多大的好处。

《中国青年报》1999年4月10日发表记者唐钰的报道:22岁的陈芳,1993年因难产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剖腹产手术。出院后,她出现腰、腹疼痛,脸及下肢肿胀,恶心,尿不畅、尿痛等症状。以后的四年,陈芳四处求医问药,债台高筑,虽经多方诊治,均未查出病因。

1998年4月8日,陈芳病危,住进青海省人民医院。28日,省医院大夫在给陈芳做右输尿管手术时发现:“陈芳右侧输尿管的外后方有4号缝线,将该段输尿管水平方向牵拉旋转,使局部输尿管呈S形狭窄阻塞。造成输尿管因粘连明显向中线移位,输尿管重度积水、管壁青紫,并明显变薄,呈纤维化改变……粘连带的部分已质硬如石。”

“输尿管被缝”,让陈芳的家人大吃一惊。因为陈芳除四年前在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过一次剖腹产手术外,从未再开过刀。

省医院的手术记录表明:由于陈芳右输尿管下段及间段完全性闭塞,致使右输尿管及右肾重度积水,造成左肾病,肾功能受损,导致尿毒症。

1998年6月6日,陈芳再次病危,经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凌晨死亡。陈芳死后留给家人11万元的债务、4岁的女儿和无尽的哀痛。

陈芳病因查出后,亲属找到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交涉。院方负责人到省医院看望了陈芳,并提出私了意见。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技术委员会对此事的意见大致为:

一、医院为抢救孕妇和胎儿,进行常规检查后对孕妇实施剖腹产,未作尿液实验室检查,实属工作中不足。但病人转来时病情危重,以往病人是否有慢性肾炎的病史值得怀疑。

二、省人民医院泌尿科在手术中将称之“闭塞、粘连之输尿管”切除后扔弃,而未作病理学检查,给鉴定工作带来不利,以致产生一些异议,由此不便于定论。

三、鉴于病人病程长,经省医院长时间抢救死亡造成经济状况差的事实,院方可以一次性给予困难补贴5000元。

1998年8月18日,西宁市卫生局、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就“陈芳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分析鉴定意见及结论称:鉴定委员会、专家对患者陈芳多次住院以致最终死亡的全过程认真分析讨论,一致认为,市一医院妇产科进行剖宫产结束分娩是及时正确的,产妇住院七天,母女平安,痊愈出院。陈芳此后因诸多疾病先后在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医院住院诊治以致死亡,与市一医院剖宫产手术误伤输尿管无关。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陈芳家属不服此鉴定,拿着陈芳的病历,咨询了国内一些医学专家。有专家认为,此结论是搪塞推诿之辞,明显掩盖了缝扎输尿管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偏袒院方之嫌。陈家为此一直申诉。此后,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进行了一次专家论证会,但没有形成鉴定结论。

陈国林告诉记者,如果省级鉴定仍不能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他们将拿起法律武器,为陈芳之死讨个说法。

但愿他能如愿!

<h3>她们不相信医疗鉴定</h3>

1998年7月24日的《南方周末》发表记者杜卫东的报道,介绍了几个女人的不幸遭遇。

福州市的丁桂芳和她快要出世的孩子死在了手术台上,家属们满腹狐疑,而院方说,这不属于医疗事故。

1998年3月13日,预产期已过了五天的丁桂芳住进了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待产。三天后医生给她做B超检查时发现,脐带卡在胎儿脖子上。在医生劝告下,丁服了院方用30毫升蓖麻油煎的两个鸡蛋催产。次日凌晨3时30分,丁的羊水自然破膜,一小时后,丁桂芳腹痛,口吐鲜血,下身大量流血,又过了一个小时后才被送进手术室。6时30分,母女双亡。

惨剧发生后,4月17日,院方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认为孕妇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羊水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不属于医疗事故。福建省卫生厅同意这一结论。

丁桂芳的亲属们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他们提出了许多疑问:一个三级甲等医院为何还采用落后的口服蓖麻油煎蛋的催产方式?孕妇服用蓖麻油煎蛋后,医护人员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监护措施?产妇病情恶化后,医护人员为何不及时送手术室抢救?死者之夫谢宏明说:“胎音消失后,医生才决定动手术,我不相信院方没有任何责任!”

江西景德镇市下岗女工熊朝霞,则因被错割输尿管,已走上了法庭。

1997年5月7日,熊朝霞被检查出“右侧卵巢巧克力囊肿,且粘连严重”,于是她在景德镇市第二医院做了手术。手术时,医生误把她的输尿管当作输卵管予以切断,致使她术后尿频,腰部因输尿管牵扯而不能伸直,四肢乏力,记忆力下降,精神上遭受沉重打击。

院方在鉴定报告中承认,手术时“取出囊肿后发现左输尿管损伤,缺失约5cm”,“但发现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手术是成功的”,术后熊“肝肾功能正常”,“不属于医疗事故”。

后来熊朝霞自费到上海医科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查获悉:“左肾功能欠佳且肾盂积水,左侧输尿管扩张。”

熊朝霞是一位下岗工人,几年来,她靠给私人老板打工维持生计。由于手术不成功,她已无法打这份工。

1998年3月15日,熊朝霞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第二医院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30万元。

但医疗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注定了熊朝霞的上诉之路凶多吉少。

<h3>鉴定为何大转弯?</h3>

医院的伪证被戳穿,但两个月后的鉴定结果却来了180度大转弯,反反复复,责任在谁?这是北京一位叫郭平的读者向新闻界的投诉一: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1995年6月2日,我父亲因胃部不适住进北京某医院。由于随身带的病历记载有肾病,医生没有做全面检查,认为只是肾有病,有心衰,就输上了扩血管药硝普纳。尽管我父亲入院当晚排黑便,我们向大夫讲了,但她没有理睬,更没有化验,第二天还是没有化验。第三天上午,大夫拿着刚化验(没有化验大便)完的三张单子向我们讲解:一切都好转,不是尿毒症晚期,下面的治疗就是加营养药了。但是到了中午,父亲突然昏迷过去,大夫不明所以,此时才打电话找别的大夫来会诊。正在这时,父亲又将黑便排在床上。这时大夫才化验黑便,化验结果是胃大出血。大夫急忙停输扩血管药硝普纳,改做输血。由于输血速度太快,没有医护人员在场观察输血反应,病人喘憋厉害而死亡。

卫生部有规定,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当时发现病人不行了的,是我们家属,而不是医护人员。我们去找大夫,结果主治大夫已回家,换了一位年轻大夫,手忙脚乱,推来心脏除颤器不能启动。抢救时,只做心外按压,不做人工呼吸。不做人工呼吸的抢救,根本就没有复苏的希望,这是常识(事后医院提供的病历报告,却编造上抢救时做了人工呼吸,但最终澄清没有做)。

事后,医院对我们的质询答复说,我们是一流的大夫,一流的护士,没有任何过失。为讨回公道,我们只好起诉到法院。

法院初次开庭,问题的焦点是,我们认为病人入院当晚拉黑便(同去世当日黑便相同),消化道出血,而大夫没有化验,就输上扩血管药硝普纳,一直输到第三天。在法庭上,医院找来许多当时在场和不在场的医护人员作伪证,异口同声地讲病人入院当晚根本就没有大便。对此,法院只好请北京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作鉴定,鉴定会一开始,该医院的医护人员还是讲,病人入院当晚根本没有大便。但是有位老专家在查看了医院提供的病历后说,你们讲病人没有大便,那么病历上怎么记录着有大便300毫克呢?此时他们再也无话可说了。

事实已澄清,证明家属没有讲假话。专家还指出了医院存在着的其他一些错误,甚至有些是我们家属没有认识到的(医院为鉴定会提供的病历,不让家属看),当时,我们感到鉴定会是公正的。

没有想到,事隔近两个月后,鉴定结果竟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不但不是医疗事故,而且医院没有任何过失。鉴定结论回避了许多实质性问题,例如,该鉴定根据医院提供的6月4日下午没有黑便的记录,却做出了6月4日下午有黑便的结论,而对6月2日入院当晚有大便但是没有化验这一事实,却只字不提。该鉴定自称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但不知科学、公正体现在哪里?

凭着这一纸鉴定,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毫无责任。对此,我们不服,但上诉以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近两年来,我们忍受失去亲人的痛苦,为讨回公道,东奔西走,损失很多,但是,我们还准备申诉……

对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家属为何疑问多多?

从当前的一些医疗鉴定过程来看,一则患方家属无法拿到能证明医院有过错的重要证据——病历,二则无法知道整个鉴定过程是怎么进行的。由于鉴定委员会设在当地卫生行政机关里,成员由当地各大医院专家组成,鉴委会成员难免与被鉴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况且,鉴委会成员所在医院也可能下一次就成了被鉴医院,而这次被鉴医院人员也可能偏偏成了下一次鉴委会的成员。这难以避免的“相互鉴定”,能给人以令人足够信服的结论吗?三则又有谁能对这些“鉴定结论”进行鉴定,说明其真实性呢?

<h3>是谁致残了“兴郑女标兵”?</h3>

1999年3月8日,正当亿万妇女沉浸在节日的欢乐之中时,曾被郑州市誉为“兴郑女标兵”的郑州市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喜全却在悄悄地流泪。她向记者诉说,郑州市骨科医院没有取得她和家人同意就对她进行了腰三、四椎间盘摘除术,且遗留骨块,导致她终身残废。

据报道:1998年5月11日,王喜全来到郑州市陇海西路郑州市骨科医院就医,主管大夫段婉珠为王喜全诊断为:腰四一五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并滑脱,需手术。

5月28日上午,郑州市骨科医院为王喜全做手术。手术前,第一次麻醉没有成功,接着又进行了第二次麻醉,然而效果还是不佳。手术中,王喜全两条大腿多次像通电一样,抽筋、疼痛难忍。在王喜全的惨叫声中,手术做了5个多小时。

手术完毕24小时后,大夫让护士给王喜全取掉导尿管,让她自行排大小便,然而她会阴前后、肛门及臀部肌肉发紧、冰凉、僵硬,两腿酸软无力。在以后的手术恢复期间,小便才排出一点滴,大便还得让一位陪护在肚子上挤压,一人用手从肛门里往外抠。她受尽了非人的折磨。他们全家就王喜全现状向大夫多次反映,大夫说是麻醉的原因,很快就会好的,让王喜全坚持几天,注意营养。

一次次大小便,一次次痛苦,一次次折磨,一次次煎熬。王喜全含泪再次向大夫反映,然而大夫很自信地回答道:“术(指手术)中可能神经受到牵拉,应慢慢恢复。”并夸下海口:“三个月即可恢复。”然而,一天天过去了,王喜全的身体不但没有好转,而且越来越糟。1998年8月10日,王喜全带着极度痛苦和遗憾离开了郑州市骨科医院,先后到河南医科大学一附院、二附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中医院一附院、二附院,让专家进行会诊。一些专家也发现郑州骨科医院手术有问题,但不知是什么原因,他们在诊断书中不敢直言,只是流露出一些模棱两可的东西让病人和家人去思考。病人亲属多次要求在郑州市骨科医院对王喜全就诊治疗,但都被院方拒之门外,王喜全和家人含泪而归。三个月过去了,王喜全臀部和大腿根部肌肉严重萎缩,臀部和两大腿根部肌肉僵硬并有针刺触电般的疼痛。

1998年9月7日,王喜全住进了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在长征医院,经过一系列检查,王喜全被列入重大手术,行腰椎管探查减压、植骨溶合、椎弓根镙钉内固定术。

1998年9月21日,全国最权威的专家之一,长征医院颈、腰椎专家贾连顺主任在为王喜全做手术时,发现王喜全在郑州骨科医院手术后,椎管内弃留下了一块约1×2厘米的骨头。就是这块“多余的骨头”使王喜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断送了她的健康,导致她终生残废。

更令人费解的是,郑州市骨科医院诊断王喜全腰椎四、五滑脱,而摘除的却是腰三、四、五的三个棘突及后方组织,不仅没起到保护作用,反而降低了腰椎的稳定性。

王喜全的丈夫王铁锁说:“郑州市骨科医院拿人命做儿戏,我为他们付了13466.36元医疗费(现医疗费总额达15万余元),他们用了5个小时制造了一起医疗事故,制造了一起惨案。”

面对王喜全的不幸遭遇,1998年12月21日,郑州市骨科医院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患者目前出现的一系列症状考虑为马尾神经综合症,是腰四、五椎间盘摘除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构不成医疗事故。

躺在床上的王喜全,拿着这份“鉴定意见”失声痛哭,她用颤抖的手指着“鉴定意见”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说:“医院也胡说,它说我‘8月9日治愈出院’,真缺德!”

王喜全的丈夫王铁锁说:“为什么‘鉴定意见’一字不提遗弃在我妻子身上的那块骨头?”

为什么?为什么?这答案只有郑州市骨科医院最清楚。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王喜全及其家属都认为王喜全是在郑州骨科医院诊疗后造成残废,术后直接导致大小便功能障碍,是医疗事件还是医疗事故,看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细则》便一目了然。

王喜全全家、亲朋好友及单位的一千多名同事对郑州市骨科医院的“鉴定意见”十分不满,认为鉴定属于“结论错误”。1999年2月12日,王喜全的丈夫王铁锁将申诉书及有关资料送交郑州市卫生局,要求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他说相信上级领导会为民伸张正义,对此医疗事故会作出公正的处理。

41岁的王喜全,是一名女强人,近10年来,她负责的五金公司,每年都为国家上缴利润100余万元,她本人多次受到省市领导好评,郑州市评她为“兴郑女标兵”,这样一位能干的企业领导,她没有被工作累倒,却被这起还不知到底算不算医疗事故的事件导致终身残疾……

由医疗纠纷引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纠纷向我们提出了更深层面的不容回避的问题。医疗事故不论在大医院还是在小诊所都可能会发生,发生了事故,按有关法规认可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为什么?即便作出的鉴定是公正的客观的,患者或患者家属往往也认为“你们医医相护”,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看法?

由卫生行政部门“一言堂”的暗箱操作,导致医疗事故鉴定面临着信任危机。

第七章 谁来“鉴定”医疗鉴定? 二、扑朔迷离看鉴定

<h3>产妇惨死责任谁负?</h3>

雷祖城没有想到妻子会因生孩子死在医院,也没有想到自己会为此走上法庭同医生对簿公堂。

他是1997年9月21日晚送妻子就近到始兴县城郊管理区卫生站待产的,次日凌晨妻子就死了。

当时,接诊的乡医饶某检查了产妇,发现心肺和胎心音正常,宫口已开6厘米,便上楼去了,因为“胎儿没那么快娩出”。22日凌晨1时20分左右,产妇腹痛变频,雷祖城即请饶下楼。饶检查后,对产妇注射10单位催生素。1时33分,产妇娩出一男婴。过程顺利,流血不多。过了一会儿,饶就一手按压产妇腹部,一手缠绕胎盘的脐带断端往外拉。产妇痛得大叫。饶不但没有停手,还叫给新生儿穿好衣服的助手也来按压产妇腹部,并嘱产妇把手伸进咽喉部引起恶心,以增加腹压,促使胎盘排出。产妇还是喊痛,饶安慰说:“胎盘很快就出来了。”2时许,助手见出血太多(约用了三捆卫生纸),便提出送医院。而饶未表态,继续拉。产妇已经面色苍白,请求歇一下。饶说:“已经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不要歇了。”约2时40分,饶从产妇阴道拉出一团椭圆形块物,产妇大叫一声“顶不住了”,即昏迷。饶拿起块物反复看后,也大叫一声:“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快送医院。”于是,随手拿了一条产妇的裤子包起块物,即借三轮车送往始兴县人民医院产科。途中产妇一直神志不清,阴道仍在流血。

送至医院,经检查,是急性子宫翻出脱落、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胎盘粘连。全院虽调集力量,全力抢救,但产妇终因重度失血性休克引起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心、脑、肾、呼吸功能衰竭,于6时30分死亡。

雷祖城很难过,认为妻子的死,饶某要负责任,要求饶某承担其妻从待产到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抚养父母及小孩的生活费用。

始兴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了这一纠纷,认为这起事故是一级医疗事故,且主要是责任事故,兼有技术事故。因为饶某有几个错误:1、产妇宫口已开6厘米时,再用催生素是不当的;2、在产妇为第二产,宫口已开6厘米的情况下,接生医生不应离开产妇,且全过程未测血压,也未作产程记录;3、第三产程处理不当,过度牵拉脐带及挤压产妇腹部,导致产妇急性子宫翻出脱垂及产后大出血,使产妇抢救无效死亡;4、在助手建议送医院和产妇提出歇一下的情况下,还不停止牵拉脐带及挤压腹部,不及时送医院,两次失去和延误了抢救时机;5、对休克概念认识不足,在产妇出现休克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也没有及时转送医院,延误了抢救时机。因此裁定饶某承担产妇用去的一切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鉴定费,并一次性补偿雷祖城2万元,共23746元。

但饶不服,于1997年11月10日向韶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根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资料,鉴定委员会认为,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失血性休克。饶某对产妇第三产程处理不当,在增加腹压的情况下,强行用力牵拉脐带,导致子宫翻出,加重产后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认为本事件是“一级技术事故”。这就基本上否定了始兴县鉴定委员会的结论,雷祖城非常不满,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1998年8月26日,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又推翻了韶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认为这是一起一级责任事故,责任人为饶某。

如此反反复复,且不说让雷祖城摸不着头脑,连我们也弄糊涂了。

<h3>只有上帝才知道发生了什么</h3>

据《南方周末》驻京记者高晓岩1998年9月18日报道:1998年8月底,河北省玉田县信访局正式通知刘维兴、梁淑兰夫妇,无法满足他们对孙子刘枭骁医疗事故的认定要求,建议走司法路径解决此问题。至此,他们上访的路走到了尽头。

他们在散发的材料中称:孙子刘枭骁,1993年生,一生下来只像小猫似的叫了一声,此后就非常不爱哭。他们以为孩子很乖,也不当回事,后来发现,孩子什么都比别的孩子晚,一岁多还不会走路,他们才着急了,带孩子到北京大医院看病。医生让他们回去问问接生大夫,了解孩子生产时的情况。接生大夫李春艳“打开病历一看脱口而出说:‘哎呀,还真宫内窒息过,胎心音剩100次/分。’”刘维兴和老伴也看到病历上写着胎心音100次/分。在他们的要求下,李写了一个介绍孩子出生情况的条子。

刘枭骁两岁时,路会走了,但不会说话。他们又上京看病。“专家还是一致认为孩子是‘缺氧缺血脑病后遗症’”,专家还询问缺氧时间的长短,并说:若时间短孩子恢复的可能性大,否则就不好恢复。

他们去县医院打听缺氧时间,“但县医院以病历找不到为借口,千方百计不告诉我们。”就这样,他们走上了告状之路。

县卫生局很快作出了报告,报告称:关于他们的孙子智力低下一事,县医院的答复认为“诊断正确,处置及手术无不妥之处,胎儿不存在宫内窒息,现该儿智力低下与县医院无关”。

唐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他们又不服。半年后,河北省的鉴定下来了,结论依然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刘维兴以医院“修改病历”为由,要求县委县政府回答16个问题。县信访局牵头组织专案组进行调查,于1998年6月8日作出答复:“在调整核对原始病历过程中,未发现修改和添补的痕迹,反映人提出病历不实,无法认定。”答复书说,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调查组不能向反映人提供原始病历。

拿到这个答复书,他们惊呆了:他们所看到的一切都不被认可,被认可的事实他们又无法接受,到底谁在捉弄人?他们反复比较李春艳的条子、县医院给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报告、县专案组的结论及省市两级鉴定,从中发现了许多“疑点”,他们认定“现在的病历”是假的,并断定:一、医院违反妇产科诊疗常规,进行人工破膜试产;二、医院违反“头盆不称”禁用催产素的诊疗常规,滥用催产素导致胎儿窘迫,使胎心音降至100次/分;三、医院违反了妇产科关于即时结束胎儿窘迫分娩的诊疗常规,以致造成胎儿长时间严重缺氧;四、医生不但对分娩前严重缺氧的高危婴儿丝毫没有进行重点观察和补救,反而叫家属把高危婴儿抱回家。

但另一个逻辑系统则非常简单明了:“孩子智力低下跟宫内窒息无关!省市两级鉴定就应该是最后结论,是一了百了的结果。”难道存在着两种“事实”?双方都为自己找到了一套自圆其说的逻辑和事实,站在任何一方,似乎都有理可讲。但现在的问题是,孩子刘枭骁确实智力低下,不能排除宫内窒息的可能,而医院的种种说辞又给刘维兴提供了可以作出“宫内窒息”的结论的东西。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生产过程的详细记录,刘维兴便拿不出足以说服法院的证据。生孩子的时候,谁也没想到以后的纠葛,腊月二十九那一天被淡忘和尘封在历史的某个角落,只有上帝才知道发生了什么。

<h3>尸体器官为何不翼而飞?</h3>

1998年5月6日上午9时,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全国罕见的人体器官损害赔偿案。

据《贵州都市报》记者杨通河等人的报道,这桩因尸体解剖所引发的原告索回尸体器官进行再鉴定的民事赔偿案,死者一方为贵州胶鞋厂工人周月香,尸检方则是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死者丈夫杨秀龙及其母杨文莲要求返还死者尸检后“丢失”的心、肺、肝、脾、胃、子宫、肾、大脑组织等等内脏器官,并要求赔偿3万元。

1997年11月16日,已怀孕10个月的周月香感到腹部疼痛,被送到贵州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孕妇系胎膜早破,需急诊入院。第二天,一个完全健康的婴儿出生了,但产后15分钟,周月香产后大出血,此时为17时15分。18时35分,家属即收到了周月香的死亡通知书,上面写明:死因为胎盘粘连,植入,产后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

家属据周月香生育后的种种迹象认为:周月香之死与贵州省人民医院的个别值班医师脱岗,未及时实施抢救有关。据咨询:产后大出血,只要抢救及时,产妇死亡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最坏的结果也不外乎子宫切除,故而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医疗责任事故,他们决定为周月香之死讨个说法。

1997年11月19日下午4点,家属向医院提出尸检,医院答应了。尸检于11月19日下午7时由贵阳医院附属医院负责进行,但未请法医到场。为慎重起见,杨秀龙请其单位贵州化肥厂职工医院楚宪元副院长、陶福生主任医师、代洋医师到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参加尸检。尸检前,贵州化肥厂的三名医师代表被告知:“你们只能在尸检现场看,不能在尸检记录上签字,不能发表意见,不能拍照。”尸检于当晚9时结束。

尸检后,贵州化肥厂三位医师在接受杨秀龙的特别委托代理人张其春调查时证明:尸体内除肝脏黄、肠壁灰白,各内脏组织均属正常,在死者子宫里有13×11CM胎盘组织残留……一切症状似乎都证明了产后大出血的诊断。但1997年12月12日贵医附院出具的尸检报告,却认定周月香的死因为:肺羊水栓塞。

肺羊水栓塞是产妇极少发生的病症,这种病症在临床上,即使医务人员进行及时抢救,产妇死亡的结果也很难避免。这一诊断完全推翻了贵州省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上明确的死因诊断:胎盘粘连,植入,产后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

死者家属当即提出质疑,并认为贵医附院有意隐瞒子宫有胎盘残留的事实,并指出贵医附院捏造死者产后三小时出现进行性呼吸困难符合羊水栓塞的诊断病历,目的是使当事医院推卸医疗事故责任。家属要求再做尸检。

1997年12月12日贵医附院出具尸检报告的当天,杨秀龙的委托代理人张其春,即向贵州省卫生厅发出律师函,对尸检报告提出异议,并明确提出重作尸检,重取标本,送省外验证死因的申请。

1998年元月6日法医到贵医附院,准备尸检时,遭到拒绝,后在省卫生厅的协调下,周月香的尸体于元月7日交还死者家属,死者家属随即将尸体移放贵阳市殡仪馆。元月8日贵阳市公安局法医刘开来、技术员喻文久到殡仪馆进行取样尸检时发现,所有内脏组织和子宫、脑组织均不在尸体里,无法进行尸检。死者的内脏器官为什么不翼而飞?家属找到贵医附院,对方不予任何回答。

于是,一桩罕见的内脏返还案发生了。当事人杨秀龙的起诉书认为:贵医附院非法占有死者内脏器官,人为制造尸检障碍,阻止提取标本重新验证,并有隐瞒事实真相的嫌疑,是对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之外的又一沉重打击。他要求贵医附院完整返还死者周月香的人体器官,并承担相应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及诉讼费约3万元。

云岩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一案件。

至此,贵医附院承认,死者器官已制作成“病理标本”予以保存。但贵医附院认为,在尸检过程中,按照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有权留取尸体器官制作病理标本,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由于尸检工作需从某些器官上选取一定数量的组织制作病理标本,致使脏器的完整性难以保持,将死者脏器返还已不可能。

5月6日,云岩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尸体脏器返还案”的消息一经当地媒体报道,便立即引起法律界、医疗界及新闻界的关注。被告认为,根据尸检规则和卫生部给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处理尸体解剖脏器标本问题的批复,贵医附院有权自行处理。更何况死者家属和省医发生医疗纠纷,该标本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能由尸检单位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不可能返还死者家属。

死者家属不明白,他们亲人的器官说没了就没了,这还有理可言?脏器丢了,重新尸检便难上加难了。

第七章 谁来“鉴定”医疗鉴定? 三、医疗鉴定谁说了算?

<h3>是患者过敏还是医生失责?</h3>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之规定,医疗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惟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这就给了鉴定结论以充分的权威。

鉴定结论干系重大。它非但决定着患方能否得到赔偿,有时还决定着相关人士是否要坐牢甚至被处死刑。患方期望鉴定客观公正,他们承受不了一切不透明的困惑。

令他们困惑的不止于此,当他们对结论有异议而直接起诉于当地法院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只受理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患方只有求助于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了。由于同样的原因,这一重新鉴定常常使患方家属有“老子鉴定儿子”的认识而仍难于信服。人们呼唤医疗事故鉴定增加透明度,走向公开、公平和公正。而医疗鉴定的这种惟一性与最终性,使许多人对这种公平与公正抱着怀疑的态度——因为说来说去,还是卫生部门自己说了算。

23岁的杨巧玲死了,只因为她想根治自己身上本无大碍的轻度腋臭。她的丈夫无论如何也不相信这不是医疗事故。

1998年9月25日的《南方周末》发表了记者杜卫东关于此案的报道:1998年6月6日上午,杨在妹妹的陪同下来到深圳博爱医院治腋臭。接诊的张医生说,这是小手术,动手术切出或激光治疗都可以。杨巧玲选择了后者。11时45分进入治疗室,约半个小时后,杨的呼吸、心跳停止。第二天,院方将她转到深圳市人民医院。7月9日,昏迷32天的杨巧玲不治身亡。

杨的丈夫吴自愿在深圳一家公司驻成都办事处工作,两人都来自广东梅州农村。在杨做手术的前几天,两口子还在电话里商量买房子的事。

深圳博爱医院不承认杨的死亡属医疗事故,认为杨对麻醉药利多卡因过敏,是医疗意外。院方同时又表示,可补偿7万余元一次性了断此事。吴不愿不明不白地私了。8月19日,他接到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书,认定不属医疗事故。博爱医院就此也不再谈“私了”了。

吴不懂医,但他发现,医院盖了公章的病历上说,当时使用的利多卡因的浓度是5%,而市鉴定委的结论书上又说是2%,这真像院方现在解释的5%“纯属笔误”吗?

据专家介绍,局部麻醉一般使用两种药:普多卡因或利多卡因,前者需做皮试,皮试有问题改用后者。利多卡因不用做皮试,但注射后需回抽血液,防止药物注入血管,这是规定要做的。即使不慎将利多卡因注入血管,进入心脏,正常药量下也不会致命。这位专家估计,杨的死因很可能是药量过大,且注入了血管。

吴的代理律师说,院方应承担两个主要责任:其一,当天残留的利多卡因这一最重要的物证已被院方扔掉了;其二,当事人张医生不具备在深圳行医的资格,院方必须对此负责。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的采信由司法部门确定,也就是说,即使是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的证据鉴定,同样需要司法部门进行辨明真伪,最后决定是否采信。而惟有医疗鉴定却至今还是医疗部门自己说了算,并且不管对错,都是一锤定音,连司法机关都没有说话的余地。这既不符合法治要义,又不能让病患者心服口服。

<h3>是麻醉意外还是麻醉过量?</h3>

一次普通的隐睾手术,竟使一名儿童成为植物人,给他及其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灾难,而医疗鉴定结论却是:这是医疗意外,不属医疗事故。

据《法制日报》记者冉多文1999年2月24日报道:1997年8月26日下午3时,刚满8岁的病儿傅强来到山东益都中心医院做二期隐睾手术。按常规,这种手术只需一个小时左右就可结束,然而,两个小时后,手术医生王某走出手术室,告诉正在焦急等候的家属:手术成功,睾丸复位,就是注射麻醉的针扎深了点,让家属在外面耐心等候。直到晚上9时30分,孩子的父亲傅金山得到允许进了手术室。只见傅强平躺在手术台上,双手抽动,双眼睁着,眼珠向上翻,一动不动。麻醉科主任向家属介绍:傅强手术过程中,睾丸往下拉时,伤着神经,导致呼吸突然停止。有关的主任会诊后,制定了抢救方案,今晚先不要叫醒他,声称这样会保护大脑。

谁知道,一个多月过去了,孩子仍未醒来,这时的医院才感到,孩子已是一个神志昏迷、不能讲话、四肢瘫软的植物人了。

1998年3月25日,院方向家属出具证明称,在手术麻醉过程中,发生了麻醉意外,导致呼吸、心脏骤停,造成脑血管缺氧性损害。而病儿家属提出质疑:傅强在该医院两年多以前做的手术是成功的,没有发生麻醉意外,两年后,同一医生做同一种手术,用的同一种麻醉剂,为什么会发生麻醉意外?为什么不按常规,在术前做过敏性试验?病历及医生谈话证实:傅强最早发生的症状是呼吸停止,心跳每分钟40次。病儿家属曾到北京、上海、济南、青岛等医疗单位向专家进行咨询,得到的解释是手术中麻醉过量所致。麻醉过量表现为呼吸停止在先,心跳停止在后;麻醉意外表现为二者同时骤停。傅强的症状符合“麻醉过量”所引起的生命体征变化,应属一起医疗责任事故。

病儿家属遂于1998年3月29日向青州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时,却遭到院方的指责,称“这是麻醉意外,麻醉师没有脱岗,公安局无权调查”。

1998年11月24日,青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14名鉴定委员会成员,其中益都中心医院占了5人,市卫生局占5人)进行了分析,结论是:医疗意外,不属医疗责任事故。病儿家属对此鉴定结论不服,随后向山东潍坊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病儿的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化兰——一位曾经做过多年医务工作、代理过十多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说:“通过调查有关证据,我认为傅强的伤残是麻醉过量所致,是手术的麻醉师擅自离岗没有及时实施抢救措施所造成的。”

事件发生后,以什么资料作为鉴定依据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专门技术问题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本案的公安部门委托卫生部门鉴定,卫生部门却拒绝接受委托,而公安部门又无鉴定权,使本案的侦查陷入困境。依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患者又无病历及其他材料,所有资料都是医院一方提供,由于医疗业务专业性强,一般患者家属不懂医学,发生医疗事故和纠纷后,各种原始证据都由医疗部门保管,绝对保密,患者家属及当事人很难取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发生医院涂改、伪造、毁灭原始证据的情况,这就造成法院难以公正地认定证据和作出公正的判决。

<h3>谁该对她的死亡负责?</h3>

小两口打架后,妻子住院死于手术台上,丈夫被逮捕。家中留下八旬老母和8岁小儿刘帅整日以泪洗面,生计艰难。这是发生在泌阳县春水乡的揪心事。

据刘帅的姑姑刘爱婷回忆:1998年4月14日上午,刘帅的爸爸刘金友与妻子孙凤梅因家庭琐事生气并厮打,被在场邻居拉开后便各操其活儿走了。第二天上午,孙凤梅告诉丈夫:她腹部有点隐痛。刘金友就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去春水乡卫生院求治,经B超检查认为腹中有瘀血,需要手术治疗,刘问手术在这能不能做?医生田书中说:能做,花三五百元就可以了。于是,刘金友为妻子办理了入院手续。医院指定田书中为主刀医师,当天上午9时30分,孙凤梅走进手术室。9时50分手术开始。田书中剖开孙凤梅腹腔后才想到剖腹大手术需要输血,但春水卫生院根本没有血。在这种情况下,春水卫生院让刘金友骑摩托车带着一卫生院职工去相距22.5公里的板桥卫生院找血,此时是上午10时30分。

孙凤梅被剖开腹腔后静静躺在手术台上,鲜血从刀口往外流,田书中只好让人用手捂住刀口,因为没有血液补充,手术中断进行。鉴于这种情况,等待在手术室外的病人亲属及在场邻居,都焦急万分,纷纷提出愿意献血输给病人,但院方医生不予理睬。孙凤梅自身的血液在手术台上已经基本流干。直到下午2时10分才从板桥卫生院找了三袋血输上,手术得以继续进行。下午4时20分手术结束,孙凤梅被送回病房。由于手术不成功,导致病人手术刀口继续冒血,生命垂危,刘金友当时迫切要求继续输血,但医院值班医生说已经没血了,也未给病人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在刘家强烈谴责下,春水卫生院才与泌阳县城联系。直到晚上9时,从泌阳来了几个卖血人,院方根本不讲血型与消毒问题,就仓促抽了半玻璃瓶血给孙凤梅输上,几分钟后,孙凤梅就停止了呼吸。

这时,在场的刘金友立即被早日守候在此的刑警带走,不久他便被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而逮捕。刘家认为,仅仅是脾外伤性渗血,不过是个普通手术,此属于一起严重医疗事故。

4月22日,泌阳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解剖报告单显示:孙凤梅因左侧腹部受外界暴力打击致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5月26日,泌阳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对孙凤梅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孙凤梅的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这份鉴定,患方家属认为属于“偏听偏信”,“捏造事实”,“结论错误”,是“老子对儿子鉴定”,要求驻马店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7月20日驻马店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了结论:“孙凤梅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这意味着,该对孙凤梅的死亡负责的不是医院,而是她的丈夫——他将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其家属对此却存在较大的分歧与意见。

这是人命关天的鉴定,但也只能由卫生部门说了算。

<h3>死在手术台上的“意外”</h3>

据《生活日报》记者杨易报道: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天,当代商城广场前人头攒动,国家有关部委、消协、各新闻媒体参加了这次活动。9时许,一青年妇女身穿一件上书两个大大“冤”字的白色背心,哭诉其父因一颗义齿卡在咽喉,在做食道异物取出手术时惨死在手术台上的经过,立即引起各媒体记者的关注。

据了解,此女系河北邯郸市人,其59岁的父亲周希嵘在1998年12月19日吃早饭时,不慎将一颗义齿落进咽喉卡住,遂与家人赶到邯郸市某医院耳鼻喉科就诊。11时40分在没有作任何术前检测的情况下上了手术台,手术进行到下午1时多,未成功。此时周说话正常。下午4时30分,再次进行手术,至5时30分死亡。深夜12时左右院方出示的死亡证明称:周死于“心脑血管意外”。

1999年1月18日,邯郸市卫生局委托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病理教研室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心、脑“未见出血及占位病变”。在死者家属的要求下,1月25日,医院对此事进行技术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死者家属对此不服,到市卫生局申请二级鉴定,鉴定认为该事故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对此结果,医患双方均不满意。

中消协投诉部吕允端主任说,目前,就他掌握的材料看,患者死后医院出具的“心脑血管意外”的死亡证明是不负责任的。家属有权知道真正的原因。

法院尚且不能推翻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消费者协会能不能为消费者讨得一个公道呢?我们在此打一个大大的疑问号。

<h3>尴尬的投诉</h3>

《南方周末》报的记者杜卫东报道了几名“特殊人物”遭遇的医疗纠纷,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是从事投诉工作的人,或者本身就是医生的人,面对一言堂的医疗鉴定也无可奈何。

“做了十几年的信访工作,最后轮到自己写信上访。”身为陕西勉县信访局的一名干部,刘新民不禁自嘲不已:自己遇上了医疗纠纷,没奈何竟用上了“上访经验”。

1998年7月24日,刘新民25岁的女儿刘小菊,在陕西省汉中市人民医院住院输液时“突然抽风”(院方说是“心脏骤停”),昏迷了33天后不治身亡。

院方认为,这是医疗意外,不属医疗事故。刘新民不服,他给中央和地方的多个相关部门寄去投诉材料。在省、市有关领导批示后,汉中市卫生局派调查组调查此事,1999年1月7日作出报告确认:家属提出的七大疑点均不成立,诊治过程中仅仅“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中国消费者报》投诉部的高玉琳,现在也在频频投诉自己的不幸。1998年3月9日,她77岁的父亲高云龙在江西省老年病院“猝然死亡”。家属认为死因是医院输液、输血不当。医院则认为,高父死亡属“不可逆转”。1998年10月7日,高所在的《中国消费者报》详细报道了此案。

高玉琳认为,省鉴定委在市级鉴定委未作鉴定的情况下“一审定案”,不符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鉴定程序。为此,她先起诉了江西省卫生厅,接下来准备再告医院。

处理投诉的人喊起冤来竟也如此艰难,一般老百姓的遭遇就可想而知了。

还有比这更尴尬的——医生也走向了医疗事故申诉之路。一年前,北京市海淀区医院施筱敏医师,被“误摘”了甲状腺。她和丈夫、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钱教授从此没再写过一篇文章,一直在申诉。

作为医疗事故三级鉴定的最高一级,1998年6月8日,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报告,承认施的“甲状腺被误摘”,但又说她的甲状腺长在颈部中线以外“实属罕见”,“不属于医疗事故”。

施医师反驳说:“异位甲状腺是医学上常见的现象,根本无所谓罕见,请问‘鉴定委’所说的有无任何统计学上的依据?”

据《南方周末》记者杜卫东报道,1997年6月13日,施在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院接受了专家检查,专家说:“右颌下有肿物。”要求她住院做手术。六天后动了手术,术后几天她才知道,医生切掉的是“异位甲状腺”,“我一辈子都得靠药物来维持生活”,当医生的她马上明白了事情的严重后果。

同年7月28日,北医大口腔医院作出医疗鉴定意见,承认“手术摘除客观上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生理功能影响,但可有效治疗”,结论是“医疗意外”。施对此不服。

今年3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手术后,患者出现甲状腺功能减退”,但不属于医疗事故。

结合市鉴定委的意见,施提出:“为何三份报告从不提及医生是否误诊,也不对这个关键问题作出性质判断?”

现在施筱敏每月的医疗费、检查费就要500元左右,都是自费。“最可怕的是心灵伤害,看到病人就心惊肉跳,生怕自己也会庸医误人。”施筱敏说。

夫妻俩想打官司,可他们面临两难的选择:打民事官司得承认“医疗意外”的结论,打行政官司来推翻鉴定委的结论,又有多大可能?

第七章 谁来“鉴定”医疗鉴定? 四、自家人怎能鉴定自家人?

<h3>谁来鉴定医疗事故?</h3>

1997年12月15日,安徽省某学校高级教师王可孝因糖尿病前往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心血管病区一主任医生得知患者有冠心病史,提议患者安装起搏器。于是该医生对病情变化及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估计不足,结果病人左心衰死在手术台上。

死者家属接受不了“走着进去抬着出来”的残酷现实,在医院大院内哀悼死者,悬挂横幅,在医院散发传单《告医护人员书》。那么死者家属为什么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事故鉴定呢?死者家属身心疲惫地说:“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并且是从各家医院抽来的,说到底,他们自家人给自家人鉴定,怎么会有公正的结论?”

医疗鉴定已失去了人们的信任,这对于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来说,无疑是一大讽刺。

有学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建立“医鉴委”的“错案”追究制度,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列为“错案”范畴:无权鉴定而作出了鉴定的;组成人员或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委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枉法鉴定的;鉴定结论明显违反科学原理的。

尽管在法规中有回避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地方的有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况,应自行回避等等。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同学关系、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还可能是同学的同学朋友的朋友等等,以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与事发的医院、当事的医生很难避免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即使完全相信各级各地的委员们都是作风正派的有道德有良知的医生,但是客观上不存在一种制约监察的机制,如何能排除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和干扰?于是“医医鉴定”、“父子鉴定”在所难免。

<h3>鉴定委等于保护委?</h3>

合肥《法制导刊》副总编辑王晓平在1998年8月7日的《南方周末》上提出一个颇为沉重的观点:鉴定委等于保护委?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当地各家医院的医生组成,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或是熟人、朋友,或是师生、同事,自家人鉴定自家人,怎能公正?

鉴定过程对外不公开,对患者、死者家属也不公开,但鉴定委的成员必须在会上公开表态。谁是什么意见,鉴定会一结束,便在各个医院不公开地传开了。你在这次鉴定中毫不留情地表态认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难保你本人或你所在的医院今后不出事故。这样,鉴定委成员一般都会手下留情,大事故化小,小事故化了。

一旦鉴定为一级责任事故,医院将降等级,降低收费标准。如此一来,以三级甲等医院计,一年减少的收入将是8位数以上,根据新刑法规定,还要追究责任医生的刑事责任。面对可能发生的如此严重的后果,鉴定委的委员们能不噤若寒蝉?即使少数委员良心发现,想说句公道话,也无济于事,鉴定结论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应设在卫生行政部门,而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如同技术监督局负责鉴定商品的真假优劣,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一样。假如商场里出售的假冒伪劣产品让生产厂家的主管部门去鉴定,出了交通事故让肇事司机的主管部门去处理,能公正吗?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还经常利用“赛先生”来扯谎,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医疗意外”,也就是“不可预知的个体差异”。由于这一看似科学的帽子戴到谁头上都合适,因此不管哪起医疗事故,都可用这句话来搪塞。

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滨等人认为,目前中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缺乏监督机制。卫生部医卫发(1993)第21号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因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无隶属管辖和技术审查权,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鉴定委员会本是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的,现在他们都不管了,谁还有权管呢?法律吗?不行!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文规定:对医疗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予受理。这样,鉴定委员会成了一个事实上是在履行执法职能,但在法律上又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不承担行为后果的超越法律的组织。

正是由于鉴定委有这种特殊的赦免权,因此他们得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说白是白,说黑是黑,谁也奈何不了。许多严重的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基层鉴定委照样无所顾忌地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虽然后来在受害者或其家属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终于求得了一个公正的结论,但没有谁会去追究那些曾经作出过不属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们。在法律上做伪证要受处罚,而他们却照样当他们的专家,下次照样进行这样不负责任并明显袒护肇事方的鉴定。久而久之,鉴定委心安理得,肇事医院也认为理所当然了。难怪有一个鉴定委作出了一个公正的医疗鉴定,肇事医院竟在法庭上公然指责鉴定委:“你们胳膊肘为何向外拐?”另一肇事医生则也公开抱怨鉴定委:“都是同行,你们怎么能这样鉴定?”言下之意,你们不护着医院,不护着肇事医生,就是吃里扒外的行为,是胳膊肘向外拐。

如此体制下的鉴定委,不成为保护委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h3>卫生局能不能成为被告?</h3>

不管人们如何议论,如何指责,当前的医疗事故处理,还得由自家人来鉴定自家人。一些人便想,中国是法治国家,不管你自家人不自家人,只要你不公正履行鉴定职责,那我就可以告你。

但是,我们能不能真的把卫生局或鉴定委告上法庭呢?

《南方周末》记者杜卫东就报道了这样一个饶有趣味的案例:

1997年8月21日凌晨1时50分,离预产期还有21天的蒋春伟下身突然流血不止,约10分钟后,丈夫将她送进济南化纤总公司职工医院。当时没有妇产科医生值班,两小时后,妇产科医生才赶到。医生诊断后,建议蒋转院。5时30分,蒋被送到济南市中心医院,该院当即为蒋做了剖腹手术,怀了9个多月的孩子没能保住,蒋的子宫大面积坏死。事后,蒋从一些医生那里得知,今后3年内她不能怀孕了。

蒋认为,导致这一悲剧的原因是济南化纤总公司职工医院医护人员没有及时诊断、抢救。为此,她在当年11月提请历下区卫生局作医疗事故鉴定。几个月过去,没有回音。直到蒋于1998年2月27日起诉该局“行政不作为”后,4月23日,该局才为蒋办理了医疗事故鉴定手续。

1998年5月20日,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产妇蒋春伟状告历下区卫生局“行政拒绝案”作出判决:限被告从受理原告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蒋春伟的医疗事故作出鉴定,同时驳回蒋春伟要求被告赔偿1元的精神损失费等请求。

“既然区卫生局没做该做的事,咋就不能赔我哪怕只是1元的精神损失费?”蒋春伟要为自己死去的孩子讨回公道,她认为,区法院的判决仅仅算是开始。

吴淮平、臧全思便撰文指出其规定的不合理性。他们先举了这样一个案例:1993年8月10日,康某骑自行车跌伤左臂,8月12日去镇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臂肱骨骨折,做接骨手术,术后一年半拍片检查,发现钢板扭曲,断骨之间有空隙。1995年4月28日到卫生院再次做手术,术后伤痛加剧。1996年11月经检查发现钢板断裂,断骨未愈合,经与院方多次交涉未果,医政部门协调未成。康某申请市卫生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997年7月28日市卫生局受理了康某的鉴定申请并收取鉴定费200元。同年8月26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函告康某丈夫,“须进一步治疗,待结果明确后,方可进行鉴定”。市卫生局以鉴定依据不充分、条件不具备为由,暂不予鉴定。康某于1998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市卫生局履行对其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卫生局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告主体。吴淮平、臧全思认为,市卫生局可以成为本案被告,其理由是:第一,市卫生局作为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卫生行政工作,有责任对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进行鉴定和处理。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为技术鉴定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应以其主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卫生部《关于富生一行三人在被调查单位(静宁县医院、静宁卫生局)领导及县主管卫生的副县长陪同下,吃喝之后,迅速给我们受害者下发了“不是医疗事故”的通知单。并且在通知单上只字不提也不解释其中的原因。

<h3>调查者该不该吃被调查者的饭?</h3>

死者亲属认为:静宁县卫生局调查后的通报文件内容从事实上揭穿了失职医生串通证人所做的假证词,可在关键的情节——是否做了初诊的问题上,包庇了渎职医生。

《中国青年报》1999年1月29日记者孙凯报道了另一件令人尴尬的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同桌进餐。

此事发生在六盘山下的甘肃省平凉地区的静宁县。

死者马燕玲,当时38岁。她的哥哥马志学这样描述他们所经历的事情:

“我惟一的妹妹马燕玲于1995年10月17日凌晨1时50分,因腹痛送到静宁县医院检查治疗,除门诊大夫在车上给病人抽血化验外,病人在剧痛不止的情况下,患者陪员始终没能请动当晚的值班大夫张永来。张永来仅仅坐在办公室里,简单地听了病人家属的口头叙述和一位在静宁县医院实习的年轻人的初诊,便开了药方。接着张便在医生办公室熄灯睡觉。凌晨3点,护士在多次插不上针的情况下,敲开了正在睡觉的张永来医生的门。张睡眼惺忪地来到病室后,站在入门处,只说了句‘疼得不行了就打支杜冷丁’,便转身叫护士到医生办公室取药注射。早晨7点40分,病人死亡,这期间的五个多小时内病人陪员多次找过值班医生,可医生总是没有找到。”

患者死后,家属掩埋了尸体,第二天下午便去医院质询:值班医生为何不尽自己的责任?为何擅离职守?病人的死因是什么?

一个月后,医院给出的结论是:“医生对病人的病情变化估计不足,对病人的观察不够严密。”

但张永来却不承认自己当时在睡觉:“我认为我作为医生,从病人入院到去世,从头到尾应做的业务我都做到了。我根本没有睡觉,一晚上都没有睡。”

能证明张永来“进行了检查,做了诊断”的,是那个如今在静宁县某乡村开私人诊所的实习生。但死者亲属在给甘肃省卫生厅提交的有关材料中对此质疑说:张永来在病历中写到自己是在实习生抱着血压计检查回来后,又抱着血压计与实习生同往作了检查,而实习生证词中却说,“我就查了这一次,再也没进这个病室”。

由于对医院的结论不满,死者亲属要求静宁县卫生局进行鉴定。静宁县卫生局调查后作出了“关于张永来同志医疗责任一事的处理决定及通报”。文中在详述了患者就诊及死亡当晚的过程之后说:作为值班医生的张永来,对患者观察不严密细致,亦不请示上级医师,未采取其他检查和诊断措施,对病情认识不足。张永来尽管接诊时进行了检查,病情转危后积极组织抢救,因无效造成了病人的死亡,张永来负有一定的责任。

县卫生局经1995年12月18日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张永来写出深刻检查并在职工会议上检讨,向死者亲属赔礼道歉。

死者亲属说:“但是,卫生厅派下来调查的雷某某、徐某某连同司机一行三人于1997年12月23日下午到达静宁后就进了静宁县医院,晚上又在静宁县医院三位领导及静宁县卫生局张维智副局长的陪同下,在饭桌上吃喝。我们拍摄了照片。”接下来,静宁县公安局对拍照人数次传讯。调查人员在这种极端尴尬的情况下钻进了汽车,连夜回了兰州。

在此情况下,死者亲属按有关程序起诉到了静宁县人民法院。法院拒绝立案。死者亲属遂要求平凉地区卫生处鉴定。

鉴定结论出自卫生行政部门。从委员会的构成可以看到,鉴定者基本属于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人选提名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同级人民政府只是点个头而已,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虽然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写着,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回避,但在同一行业对自身进行鉴定时,公正性能不能保证就要寄希望于鉴定者自身的品质和整个行业的相对健康了。

在这种情况下,死者亲属把希望寄托到了甘肃省卫生厅。1997年10月29日,受害者亲属在省卫生厅办完要求重新调查鉴定的手续后,向医政处主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同志要求:卫生厅人员到基层调查不能在被调查双方的任何一方吃喝。该同志回答说:这个不用说,这是我们的调查纪律,是给调查人员必讲的第一条纪律。

1998年3月,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了结论:“马燕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静宁县卫生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张维智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我个人感觉,随便吃个饭也很正常,礼尚往来。省里来的两位同志一来就工作,开座谈会一直到晚上8点多,不能让人家在外面买着吃。刚吃,有人拿着照相机对着我们照相,而且说了许多难听的话。我担心省上的同志被打,给县医院保卫科打了电话。在这个期间省上的同志要付饭钱,于是我们几个各人付了各人的饭钱。”

卫生局能不能成为被告,鉴定委员会要不要负法律责任,现在已成为许多人质疑的问题。按《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医疗鉴定中,这一规定却大打折扣。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病员方面不服鉴定结论或处理,应诉对象为当事的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般不作应诉对象。也就是说,他们有着特别的“赦免权”,无论其是不履行还是不公正履行法定职责,法律都拿他们没辙。这也是许多人对医疗鉴定体制表示不满的地方。前面我们介绍的一些医疗纠纷,一拖几年甚至上十年,把一些受害者及其家属拖得精疲力竭,还有的倾家荡产,症结也是出在医疗鉴定之上。

死者亲属对此不服,继续在四处投诉。他们对甘肃省卫生厅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提出了疑问:第一,省卫生厅1997年12月23日派下来调查的雷某某、徐某某,在餐桌上遇到尴尬逃遁之后,卫生厅再未派任何人下来调查,那么谁进行调查了?又如何取证了?第二,受害人追究的是值班医生的责任事故,而卫生厅鉴定委员会却把矛盾由医生渎职造成的责任事故转到技术事故条款上去。值班医生在急症患者入院后的7小时内,没有到病床前来,卫生厅却在鉴定结论中引用了《甘肃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正确诊疗方案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来定性。作为省级国家医疗行政组织,“没想到竟然也是这样答非所问、毫不负责地随意摘抄条款”。

文章见报时止,死者亲属仍在四处奔忙、投诉。

如果是交警接受了肇事司机的吃请,肯定违纪;如果是技术监督人员接受了被检查企业的吃请,也一定违规。但作为卫生厅的工作人员下来,基层卫生部门对口接待安排吃顿饭,又是人之常情。问题是,这卫生厅的工作人员又同是鉴定医疗纠纷的人员,被鉴定的对象恰恰又是基层卫生部门,如此纠缠不清的关系,使平平常常的一顿饭也变得微妙了起来。因此,我们说,尴尬的还不是那几名工作人员,而是这种自家人鉴定自家人的体制。

第七章 谁来“鉴定”医疗鉴定? 五、“会诊”医疗鉴定

<h3>体制的缺陷</h3>

病历不仅是病人了解自己病情与治疗方案的重要渠道,而且在发生医患纠纷的时候,病历更是分清是非、责任最重要的证据。而病历归医院所有使得这一重要证据掌握在医院手中,并且规定不得给病人查阅,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利说,这不公平!

显而易见,鉴定材料的非真实性,必然带来鉴定结论的不公正。因此,改变这种由医院一方独占诊疗资料的状况,也是医疗事故鉴定改革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

在《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上,孙东东、吴剑锋深刻剖析了当前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种种弊端。

根据证据学的一般原理,所谓医疗事故鉴定应为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确定某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与受治疗人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该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差错等涉及医疗行为的专门问题,委托、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向委托(或聘请、指派)机关提供专家证言一一提供证据的过程。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它与其他证据一样,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牲,否则鉴定结论必然失真。导致鉴定结论失真的原因主要包括体制原因和鉴定人的业务水平原因两个方面。相对而言,导致我国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失真的首要原因是鉴定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依照“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惟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的规定,鉴定委员会作为被行政机关指定的“惟一”鉴定机构,一旦成立便具有排他性的“鉴定权”。但从法理上分析,这一授权行为超越了行政权限。因为医疗纠纷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民事赔偿问题,甚至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问题,而不仅仅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故医疗事故鉴定行为本身已不单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所属鉴定机构的行政行为,它涉及到司法行为。《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惟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显然与国家的三个基本法冲突。结果是对同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惟一”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指定的专门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往往相互矛盾。如某省的一所县医院在为患者杨某诊治右侧肾脏挫裂伤过程中,经治医生在未对患者详细调查病史、详细体检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了“剖腹探查手术”,术中见右侧肾脏肿大,挤压有血尿流出,遂将伤肾切除。术后患者持续数日无尿。追问病史得知患者曾有过肾炎病史。行B型超声波检查左侧肾,发现左侧肾为多囊肾,无功能。不久,患者杨某因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死亡。经治医生在这一医疗行为过程中,明显地违反了外科学关于肾损伤首选非手术治疗以及在必须确认对侧肾功能良好的情况下,方可切除患肾的最基本的治疗原则。手术切除肾脏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已是再明显不过了,按照《办法》的规定该医疗行为已构成一级责任事故。但该省的县、市、省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均否认是医疗事故。为了公正审理本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外地的某司法鉴定专门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是确认了切肾手术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如此两种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状况的成因,首先便是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与司法的不协调。

根据法制的统一性要求,行政与司法应当保持一致,而且行政调处纠纷的裁决,并非最终裁决,最终裁决权归于司法。否则,法律所维护的社会价值也必然出现矛盾或分歧。在目前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下,在行政权力范围内组织鉴定机构并授予鉴定的权力,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合法的,但它实质上却不符合现代法制的要求。

另外,医疗机构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在该机关辖区内直接行政隶属或业务管理的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他人更是难以进行监督。而且这种包含着类似“父子”关系的鉴定体制,是直接产生腐败的温床。

记者在翻阅王某的病历复印件时注意到,该病历“鉴别诊断”第五项表明,医务人员在给王某实施手术前已经考虑到他脖子下方的囊肿有可能是异位甲状腺,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做t3、t4检查,以防误诊、误治。但是,医务人员没作此项检查就将患者推上了手术台,将甲状腺摘除。

首先应当是有关人员观念的转换,树立法律意识。有关部门在遴选鉴定人时,应事先对候选人进行必要的法学知识培训和考核,使鉴定人真正做到具备医学和法律双重专业背景。同时,逐步建立健全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独立鉴定人名册制度是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将全国范围内的具备医疗事故鉴定人资格的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特长、职称、服务机构、联系方法等背景资料编辑成册,存于司法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以备选任。在册鉴定人每年须通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的资格年检注册,否则其鉴定人资格将被注销。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则是指在对某一具体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进行鉴定时,鉴定人的选任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从鉴定人名册中挑选人数相等的鉴定人,双方已选定的鉴定人再协商选任一名第三方鉴定人,若协商不成,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或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选任一名第三方鉴定人。由三方选任的鉴定人共同组成该案件的鉴定机构(如鉴定小组),并由第三方鉴定人担任该机构的主持人,鉴定人均以个人的身份进行鉴定。

其次是调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构和职能。为了便于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协助、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共同组成。鉴定委员会负责当地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人遴选,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案件的鉴定工作等,但鉴定委员会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行使鉴定权利和承担义务。这样有利于鉴定人独立判断,使鉴定结论不会因受某一个部门的意志影响而失真。

鉴于我国多年来行政管理机关运作的传统模式以及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等特殊国情,在短时间内建立健全一整套独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是不现实的,但是,近期实行多元化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是完全可行的,即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或业务管理的专门司法鉴定机构共同承担医疗事故的鉴定任务。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鉴定缺乏非医疗行政部门监督,二是鉴定缺乏科学属性。鉴定不是惟一的,只有正确的结论是惟一的。

随着我国经济和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民众的医疗保健需求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我国目前医疗卫生事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相对落后于其他领域,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改革现状,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已势在必行。

梁教授认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而又极其复杂的工作。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对医疗事故处理无法可依的历史,使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但是在10多年的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特别是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中,存在医疗鉴定机构人员的组成不合理、法律监督薄弱、鉴定结论的地位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不利于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省、地区(市)、县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虽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它的成员主要由各医疗单位的有关专家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日常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即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令人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权威性。

在一些人的印象中,病历归医院所有是理所当然的,并没有细究这已成为惯例的事实是否合理与合法。

北京的曹女士就面临这样一种困境,她要为母亲打医疗官司,但至关重要的证据——她母亲的病历却在医院手中,她要查阅母亲病历竟被拒绝。

他说,在医患纠纷中,医院多数成为被告。依据民法法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重要的证据——病历,却在被告手中。而且这个重要的证据一般是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患者作为原告一方,按照有关规定在诉讼之前又难以得到病历举证给法庭,这不公平。他认为,这是困扰医患纠纷的第二大难题。

首先,应强化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对此,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但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必须派法医参与鉴定委员会的工作,鉴定会议由法医牵头召开。二是将鉴定委员会直接纳入法院管理,使其作为法院的一个专门工作机构。要明确鉴定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责任,取消现行集体鉴定制。鉴定结束后,所有鉴定人都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如果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少数鉴定人可以附上保留意见。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鉴定机构的监督。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应当允许其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向人民法院起诉。鉴定人员的回避制度应当更具可操作性。

<h3>依据什么进行鉴定?</h3>

鉴定委人员组成的公正性已成为众矢之的,而鉴定资料的合法性也越来越受到许多人的怀疑。鉴定的过程,实际上是调查取证的过程。一般的鉴定依据,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物证、书证和人证。而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却基本上都是由医院方提供的病历,这能不能保证鉴定的准确与公正呢?

按理说,鉴定应由纠纷双方提供鉴定资料,惟有医疗鉴定却只能由医院一方提供,因为病人根本没有占有鉴定资料的权利。

医疗纠纷中反映的问题告诉人们,原始材料是多么重要,而患者或患者家属却没有权利看,更没有权利占有,只有相信鉴定委员会的份儿。

前述辽宁本溪市检察院公诉本溪钢铁公司医院医生玩忽职守罪一案,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报道,两名直接责任医生事后伪造病历。奇怪的是,本钢医院和本溪市卫生局两级医疗鉴定委员会三次的鉴定,明知病历有假却还要以假病历为鉴定的依据。患儿住院的一夜间,医生明明没有做任何记录,却“补写”出一大篇“原始病历”,连当时医院的院长也不得不证明“患儿住院当晚至第二天清晨死亡,医生未作任何化验和辅助检查,一夜之间,未作任何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丢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年多以后,直接责任人已经退休,却没有听说本钢医院有任何说法。假病历已经成了这次事故最关键的内容,直到1999年5月,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假病历问题仍然是不解之谜。

除了病历,还有一些其他的物证材料,如事件发生时所使用的医疗器皿(输液瓶、注射针管等等)及残留药物。而这些具有较强证据价值的物证材料也不是病人所能掌握的。一些医疗单位发生事故后,重要的物证材料便不翼而飞了。你说发生了药物反应,但药物残液被扔了;你说药物浓度不对,但该批号的药物没有了;甚至还有器官不见了、蜡块包的组织掉包了的事情。哪个人能在自己的亲人刚去世时就会想到要打官司,就跑到医院去要物证材料?况且要也要不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证据由发生事故事件的医疗单位保管,患方能不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过去很少人去考虑而现在却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病人的病历该归谁所有?

改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使其由单一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等内部成员,改变为由多家部门人员组成,实行内外结合,增加法医,甚至人大、政协等部门的成员,有利于加强对医疗事故的监督,增强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除此之外,还应在具体的制度上进行改革。

据考察,从国内各家医院的“惯例”来看,病人第一次到医院就诊住院后,医院即将住院病人检查、医生对病人病情的分析,以及不同医生对病人病情会诊后提出的治疗意见,医生采取的治疗措施等详细记录在病历上。病人出院后,病历作为重要的医疗资料被存入医院的病案室。如病人再次到医院就诊,医生可借阅病历,并继续记录病人的情况。

有律师还特意提醒患者说,依据有关规定,在发生医患纠纷之初,病人及其亲属有权要求医院封存病历,封存时双方在场。不要等到要打官司时才想到这一步。

1999年4月5日的《检察日报》,发表了李和仁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总于事、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顾问梁华仁的采访。梁教授对医疗事故的法律处理颇有研究,曾专门著有《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一书。

对这种已成为惯例的医院独占病历的做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有失公平。曾经参与卫生部立法工作10年,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者的卓小勤先生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后,实际上和医院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是同等的法律主体。他说,病人向医院交了医疗费等费用后,就是购买医院医生的服务。所以,医生书写病历是尽义务,病历的所有权应属病人。医院保管病历也只是接受病人的委托进行保管。

1997年10月7日,合肥工业大学教授张道恒因心慌气促等症状住进一家省级医院心血管内科CCU病房。医生诊断为快速心房纤颤、心力衰竭,立即给予吸氧、强心、利尿、补钾等处理。因患者入院时体内钾量已超过正常值,院方补钾后一周出现高钾血症,于28日死亡。

另外,张律师谈到,按照民法原、被告平等的原则,双方拥有证据的权利也应该是平等的。即使按医院方面的说法,病人自己看到病历后,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也没有理由不让病人的家属查看病历。特别在发生医患纠纷后,病人应该同医院一样对病历拥有处置权、占有权。否则,这医疗官司又怎么能够打下去呢?

先看病历。病历是病人的诊疗记录,由医务人员书写并由医院保管。在国外,一般都是一式两份(甚至有一式三份的),病人和医院各执一份。而中国目前的现状,别说你病人无权去占有一份病历,你想看一下上面写了一些什么的资格都没有。好像这完全是医院的专利,与病人毫无关系。按理说,医疗活动是医患双方的一种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的,都应该有知情权和决定权。而实际上,现在的医患关系纯粹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除了手术要进行一次术前谈话外,医务人员对病人作了什么治疗,病人无权过问,连看一下病历都被认为是一种越轨的要求。这就埋下了一个隐患,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只有医生说的份。出事了,涂改、伪造病历更是易如反掌之事,对自己不利的便不写上。经过如此“技术处理”的病历,可想而知,会得出什么样的鉴定结果。

这是前面我们介绍过的案例。据《检察日报》明镜周刊1999年元月10日报道,1998年12月6日,曹女士母亲住院期间因患感冒发烧,医院为曹母点滴“西力欣”药后20分钟,曹母不幸身亡。报道说,曹母入院之初,医院曾给曹母使用过一种“罗氏芬”药,因该药属“头孢菌类药”,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停用。“西力欣”使用说明上写明:“禁忌症:对头孢菌素过敏者慎用。”院方承认曹母“系使用西力欣过程中出现过敏性休克死亡”,认为发生此案例原因是“认识不足”。

据曹女士说,当曹女士要求查看母亲病历时被院方拒绝,并向曹女士出具了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依据该规定,除医院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外,被许可到医院查阅病人病历的“外人”只有“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其他人不得查阅。当事人起诉后,履行了有关手续,法院和检察院可调阅,律师只能就地查阅。

难怪人们说医疗官司难打,就是最后受害者或其家属胜诉了,也必定遭遇了九死一生的磨难,因为病历不准查阅就成了包裹在医院身上的一层刀枪不入的盔甲。

依据法治原则,病人到医院就诊应该享有知情权,而医院也有“告知”的义务。如何实现病人的知情权,病历的归属是很关键的一个内容。

在目前情况下如何实现病人的知情权,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医院可尝试推行病历“双联制”,即医生书写的病人病历可一式两联,医院和病人各持一份。国外的医院大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

1996年4月1日,王高计夫妇向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该委员会对这起医疗事件调查后认定,患儿已无甲状腺存在,终身致残,应确定为二级医疗事故。鉴于王某医疗事件的原始病历已不存在,该委员会决定不再进行医疗技术事故鉴定。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办公室主任孙东东和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主治医师吴剑锋认为,我国现行的由省、地、县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全权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经过10年来的实践,其弊端已充分显露。

《中国律师报》发表吴伟民的报道认为,大多数医院不同意患者一方查看、复制病历,实质上是害怕患者一方掌握病历之后,分析判定医院的过错责任。

北京儿童医院是具有第一流医疗水平的大型综合医院,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然而,在这家久负盛名的医院里,却发生了一起医务人员隐瞒医疗事故近四年之久的事件,致使一名年仅10岁的男童终身致残。这是《中国律师报》1997年10月18日报道的一个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病人不能掌握病历资料,就是发生了医疗事故也还蒙在鼓里不知道。

据北京某部队干部王高计介绍,他的儿子王某现年14岁,在六七岁时发现脖子下方长有一个小疙瘩。1992年1月15日,王高计夫妇带着儿子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接诊医生认为,王某患甲状舌骨囊肿,需进行住院检查和手术治疗。1月20日,王某住进北京儿童医院外科第五病房,并于1月24日上午做了手术。手术后,主刀医生对王高计夫妇说:“这小孩子的病非常少见,全国才发现二三例。孩子出院后一星期到内分泌科门诊检查,就不用找我们了。”按照医生的吩咐,王高计夫妇带着王某于2月11日来到该院复查,除验血外,复查的医生给王某开了一瓶甲状腺素片,嘱咐王高计夫妇:“每天给孩子吃一片甲状腺素片,要常年吃,不能断药,每隔三四个月要复查一次。”王高计夫妇颇感纳闷儿:王某在手术前从未吃过甲状腺素片,可手术后必须每天吃,而且常年不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1994年6月,天气闷热,王某不愿吃药,就停止用药一段时间,之后全身出现浮肿症状,肿得连走路都感到困难,眼睛也突然近视,身体状况日趋下降。当王高计夫妇带着孩子到北京儿童医院检查时,医生批评他们说:“为什么停止用药?你们把孩子的病耽误了!”此后,王某继续用甲状腺素片,王高计夫妇越来越感到此事蹊跷,为了证实北京儿童医院的检查结果,他们带着王某先后到北京协和医院、解放军总医院、解放军292医院等医疗单位进行了同位素扫描和Ct检查,均证实王某已没有甲状腺。

另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定依据。然而,从司法角度看,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仅仅是提供一种证据,法院在审理中有权对鉴定结论作出确认与否的决定。因此,有人认为,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为“最终鉴定”的法律效力也是受到怀疑的。

1995年11月1日,王高计夫妇正式向北京儿童医院提出三项要求:第一、立即封存王某的病历档案;第二,按照北京市政府3号令和北京市卫生局1994年8号文件精神,认真、迅速查明事故,作出鉴定;第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挽救孩子。

现有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与三个基本法相冲突。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有关鉴定问题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可委托、聘请或指派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同时还规定,司法人员在收到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书后,必须审查其客观真实性,之后决定是否采信。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则规定,鉴定委是医疗事故鉴定的惟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这显然与国家的三个基本法相冲突。

1995年11月7日,北京儿童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起医疗事件作出鉴定结论:1、患儿在手术前被诊断为甲状舌骨囊肿,并进行手术切除,后经病理证实为“异位甲状腺”。虽此异位甲状腺为发育不完全的甲状腺,但手术切除亦属误诊、误治。2、甲状舌骨囊肿是较常见的小儿先天畸形性疾病,摘除术本为较小的手术,但甲状舌骨处长有异位甲状腺属罕见的病例。主刀医师由于经验不足,对此缺乏认识,是误诊、误治的原因。3、虽然患儿异位甲状腺已存在功能低下表现(骨龄7岁),但手术错误又使患儿甲状腺功能低下更为明显,需终生服药。按照《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案属二级技术事故。4、诊疗错误发生后,当事人未能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向家长交待病情欠详细,家长对病情缺乏正确理解,以致患儿治疗不规则,带来了不良影响,这种态度是错误的。5、院方应从错误中吸取教训,订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再发生。对已给患儿带来的不良后果,医院有责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王高计夫妇对北京儿童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给的“说法”不满意,向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诉。他们认为,“本案属二级技术事故”与事实不符,应为“特大严重责任事故”。

1996年2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技术鉴定会。与会专家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后认为,北京儿童医院提供的患儿王某的病历中,手术前的记录和手术记录单不是原始资料,而是改写的材料,其中且有不实之处。患儿是在被诊断为甲状舌骨囊肿的情况下进行手术的,手术后通过病理检查发现为甲状腺组织,又经验血和同位素检查,证实系一异位甲状腺病例。对此临床极为罕见的病例,手术前未能认识并加以考虑,当属误诊、误治,主要属于业务水平低和临床经验不足的问题。但真相大白后,有关医务人员没有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又未向家属郑重详细交待严重的术后情况,亦未主动安排追踪观察和治疗,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该院在保存有关病案原始资料方面违反了《北京市某发育明显不正常:一是不长个子;二是经常头晕,记忆力减退,尽管学习很用功,学习成绩还是直线下降,从全班前10名跌落到最后几名;三是反应慢,有时还出现呆滞和眨眼现象。

病历归病人所有在国外已不是问题,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病历归谁所有均无明文规定,由此,医院利用自己书写病历的优势而独占病历不仅成为事实,而且久而久之成为了理所当然的惯例,以至病人提出要看一下自己的病历都成了“非法”的要求。

从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病人与医院本来就是处于一个相当不对等的两极,医院纵使割掉了你的脏器,他不主动告诉病人,病人也就无法知道。

<h3>缺乏监督的医疗鉴定</h3>

有关人士指出,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是医患纠纷成为死扣儿的第一大难题,而病历的归属则是第二大难题。两大难题所涉及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有利于医院一方,有失公平。可喜的是,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已被一些地方突破,病人病历仅归医院一方所有的不公平情况也应该有所突破。

死者亲属悲愤不已,提出要看病历,以辨是非,院方不肯。争执过程中,死者亲属从医生手中抢出病历,复制送交有关心血管专家和法医分析责任,同时对医生说话进行录音。医院认为死者亲属对治疗医生说话进行录音并抢走病历系非法行为,死者亲属认为有医生偷改病历,隐瞒过错,更是违法,究竟谁对,谁错?

至于相当重要的尸检,《办法》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也有两点不妥:其一,纵观全过程,仍未避免同一系统内“自理自检”的不足。其二,在实践中,难免形成“我院出事,你院解剖”,“你院出事,我院解剖”的现象,有失公正。

王高计夫妇不满意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9月24日正式受理这起医疗事故索赔案。10月16日,西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

第七章 谁来“鉴定”医疗鉴定? 六、医疗鉴定将动大手术

<h3>医患纷争将有新法调整</h3>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微词已经不允许我们再有丝毫的回避,有识之士已经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面对现有的法规冲突与医患双方的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卫生部已开始着手改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重点便是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改革以及医疗损害发生后的赔偿调整,力求积极探索一种新的、更为客观科学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有关人员正在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在今年正式出台。今后,国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有望变得更加科学、准确和公正。

从卫生部医政司吴明江司长披露的最新情况中获知,卫生部在广东等地一些医院中已进行探索,其经验“有指导作用”。对于今年将出台的关于解决医疗纠纷事故的办法,他做了说明——

据介绍,即将出台的“实施意见”第1条,是“实行见证制度”。即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作为事故委员,参加病案分析,规范鉴定程序,严肃监督,使其过程增加透明度,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并增加其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2条,聘请法医作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鉴定委员会,直接参与技术鉴定。使其有发言权、表决权,而不仅仅是见证。

第3条,是发生纠纷时,患者一方可以拥有复印的病历,医院使用的也是复印后的病历,病历的原件当场封存。这样做是为了减少分析的误差。

第4条,是严格实行回避制。凡有当事双方利害关系者都必须回避,当事人、当事科室、当事医疗机构也都实行回避。

第5条,鉴定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求判定真实,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使所有委员有客观公正表达的机会。

第6条,医疗技术鉴定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要从所在地方医院开始,自县级鉴定始,直到省一级为最终鉴定。不能直接到省一级去鉴定。如到省一级仍不能解决,则最后进入司法程序。这样规定,是保证纠纷双方有向上一级再申诉的权利。

吴明江司长说:“已有试点,目前开展得比较顺利,当事双方都满意。”

对医疗事故,吴表示要区分开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凡责任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就是界定在责任事故上。另外,对“不负责任”、“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等,也要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值得明确的是,新办法赋予了就诊病人从法理上有六种权益,即及时的医疗权、对医疗有知情权、对治疗方案有选择权、对医疗有拒绝权(如临床实验性治疗和所使用药品)、病人有隐私权、有权知道付费项目和医院规章制度。

卫生部发言人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法制建设的加强,全面建立实施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将成为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根本途径,医疗机构将尽力促使这一保障体系早日建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把医院推向市场,将市场风险机制注入医疗行业,对医疗服务素质的提高无疑是个促进,即将出台的新法只是对医疗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弥补。

另据悉,国家卫生部和国务院法规处还在联合制定《医疗法》,将在近期内出台。加上已开始实施的《执业医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将有效地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而且也将进一步促进医疗事故鉴定与处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h3>法医介入:打破一言堂</h3>

这次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让法医介入医疗事故鉴定,打破卫生部门一家说了算的局面,以此增加鉴定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早在90年代初期,就有许多法学工作者提出让法医介入医疗鉴定。1995年,《法医天地》便在第1期专门论述了法医介入医疗鉴定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首先,法医工作介入可以增加透明度,突出公正性。法医作为司法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介入医疗纠纷事件属于第三者,可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从根本上摒弃同一系统(卫生部门)“自理自检”的怪圈。法医工作由于其特殊性,它发挥监督职能有两方面意义:一是从事件发生到完结程序上、处理上的法律监督;二是可以参加医疗纠纷的鉴定或审查。因此便解决了自己出事、自己调查、自己鉴定、自己处理所带来的弊病和患方对其公正性的猜疑。其次,法医工作介入可以使医疗纠纷的鉴定公正、科学,为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提供科学依据。法医的职责是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知识和技术解决法律中的有关医学问题,故法医工作介入医疗纠纷对弄清事故的真相、性质、责任及责任问题的主次,公正、科学地处理医疗事故提供法律保障。

法医工作特点也有利于调查取证。法医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和取证经验,在医疗纠纷事件中对封存、提取检材及避免原始证据破坏占有优势,能使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不紊、科学地进行。且可获得第一手资料,为医疗纠纷事件及时、准确地鉴定奠定基础。

法医工作介入有利于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法医工作介入使医疗纠纷调查、取证及鉴定更具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因而得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不论在行政处理阶段,还是在法律诉讼阶段,保持了证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减少了因鉴定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另外法医工作介入可以解决司法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不懂医学知识的问题,协助其审查专业性极强的医疗纠纷的证据(包括刑事、行政、民事处理时的证据),减少诉讼中因证据问题产生的争议,避免重复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已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如1996年9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该案发生于1984年,当年31岁的李新荣在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被误将“异位甲状腺”切除,导致其内分泌失调,造成终身残废。1989年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李新荣不服,遂上诉法院。此案历时12年,并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后,天津市第一人民法院打破常规,请设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确认李新荣“甲状腺缺如”系医院责任,为此判决医院赔偿李新荣54万元。此案不仅是当时赔偿最高的一例医疗事故,而且摆脱了单纯由卫生行政部门一家组织鉴定的模式。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法医将成为重要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卫生部门在医疗事故鉴定上一家说了算的历史行将结束。

<h3>医疗鉴定走向公开</h3>

公开才能公正,公正才能服人。从秘密走向公开,从封闭走向透明,这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根本出路。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改革技术鉴定人员的构成,成立由多方人士参加的独立鉴定委员会,设立由第三者担任的监督员,实行医院和医生举证制度,尽量保证鉴定的公正性、规范性,以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20世纪末的1999年,一股股暖流终于流向那些长期以来困于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人们。许多地方开始突破传统的医疗事故鉴定模式,而自觉地、主动地走向公开,走向公正。

南京:停唱卫生部门独角戏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南京新一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近日成立。引人注目的是,新一届委员会首次吸纳法律界人士参与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此间舆论分析认为,这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由卫生部门一家说了算,鉴定失准缺乏公正等问题。

据了解,南京新一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共有21人,其中有5名成员来自该市法制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占委员会总人数的20%,他们将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全过程,享有与其他成员一样的权利。

据《北京青年报》刘乐云文,1999年1月27日、28日,新班子成立后的首例鉴定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最后的鉴定结果推翻了“原判”,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更权威的说法。

1月27日上午9时开始,新鉴定委员会的18名成员——其中包括该市公安局的曹苏、检查院的刘萍等5名“局外人”——开始对一起当事双方均不满意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进行重新鉴定。

据了解,患者王某年仅20岁,因“妊娠4月,要求终止妊娠”到南京莫愁路卫生院就诊,该院计划生育手术室某副主任医师当日给她服用米菲司酮后,安排她行药流术。可是患者服药药流时却无官缩,只好使用催产素后再予破水钳刮,术中曾钳出肢体和胎盘。

但随后情况发生意外:由于医生操作问题,王某的子宫被刮通,肠管也被刮破,导致大出血,不得不急送到该市第一医院抢救。第一医院医生检查后诊断为:子宫破裂、肠管破裂、出血性休克,患者生命危在旦夕。为保王某性命,该院征得家属同意后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和“肠破裂切除十肠管腹壁造瘘术”。

1998年11月,该市区级委员会鉴定后认为,该事故属“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可对这个结果,患方认为判轻了,医生方面却认为判重了。

1999年1月27日,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开始了严格的调查。摸清事故具体情况之后,委员会普遍认为:在当时那种危急情况下,第一医院医生为保患者性命而切除子宫符合医疗原则,况且子宫破损程度已太严重,修补已非常困难;而莫愁路卫生院副主任医师擅自超越卫生部门审批的计生范围,违反有关规定及操作常规,且专业技术知识欠缺,导致不良后果,属于二级乙等医疗责任事故。

这起鉴定本是医生主动提出申诉,但结果却导致医生自己被“罪加一等”,对于这一略带戏剧性的结果,5名参与鉴定的公检法司专家中有4名投票表示赞成。

该市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刘萍认为:“在这例鉴定中,虽然患方因为隐私等种种原因后来撤回申诉,但委员会仍未因此‘同情’医生。这名副主任是专家级的,却硬是违规操作,应该是责任事故。”

南京市公安局技术处三室主任、法医曹苏说:“南京市卫生局的首例鉴定从形式上体现了依法治医的一种决心,而公检司法人员各自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发表意见,一改过去单一的医学角度,因此更为严肃客观。”

南京的经验现在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现在已在江苏全省推广。1999年3月30日至31日在江苏省高级法院举行的该省当年第一季度医疗事故省级技术鉴定中也首次出现了“外人”: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和一位省政协常委,还有四家新闻单位的记者来采访。据了解,江苏医疗事故省级鉴定每季度举行一次,全年的省级鉴定在40起左右。这次鉴定11件,鉴定委员会成员23人,实到21人,每一件都必须经过以下程序:鉴定委员调查了解,专业组(鉴定委员会下设11个专业组,共有40名专家)讨论;鉴定会上患者陈述申诉理由;专家对患者进行检查;当事医院介绍治疗经过,回答专家的询问;委员会分析讨论、无记名书面投票等。

重庆:医疗事故鉴定公开据《健康报》报道:1999年1月13日,在新闻媒体的直视下,重庆市人民政府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患者宋某与重庆外科医院对一起骨科手术的医疗纠纷举行了鉴定会。

据介绍,这次鉴定会不单有医学专家参加,还有人大、政协等各界人士参与其中。这是重庆市让医疗事故鉴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走出的第一步。人们对此次鉴定的关注已超出医疗纠纷本身。

本次鉴定以骨科专家为主,吸收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法院的法医和其他专业的医学专家进入鉴定委员会,请人大人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鉴定公开而且公正。在鉴定委员会成员及监督人员对当事双方及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后,鉴定委员会通过讨论,对这起医疗纠纷的性质取得了共识。这次终极鉴定推翻了初级鉴定的结论,原来鉴定的技术事故被改为责任事故,而后者比前者要严重得多。患者聘请的律师对邀请各界人士监督医疗事故鉴定表示欢迎,认为这将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保证公正性。

重庆市外科医院院长何德沛说,我们欢迎监督,让医疗事故鉴定透明,使鉴定结果受到社会信任,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

广州:邀请新闻界加盟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扩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范围,除了增加政府和法律界人士之外,还在全国率先引入新闻舆论监督机制,邀请新闻界人士加盟,以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为了探索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广州市1994年首次引入法律界的人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这次再扩大委员会成员范围,除了原有的医学界专家和法医外,还吸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和新闻媒体的代表作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他们有权发表看法,同时参加无记名投票。

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一个摒弃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由卫生部门一家说了算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这个长期压在人们心头的冰山已开始融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医疗事故鉴定正逐渐向我们走来。虽然其中还会有些曲折,有些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我们毕竟已开始正视医疗鉴定,关注医疗鉴定,并大力阔斧地改革医疗鉴定!

我们不能彻底杜绝医疗事故对病患者的摧残,但我们却完全有可能避免不公正的医疗鉴定对人们的伤害!

第八章 医疗纠纷:难以解开的死结 一、医疗纠纷难解难分

<h3>谁能拯救医疗事故的受害人?</h3>

“我们是普通老百姓,也是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又告状无门申诉无路时,只有求助于全国人大、中消协,恳请给我们这些受害人以帮助和合法的保护。”

不久前,天津市李新荣等22位医疗事件的受害人,联名向全国人大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写下了这样开头的一封信,信上按下了22个鲜红的指印。

信中首先提出了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医疗行为属不属于消费行为?患者算不算消费者,是否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信中分析了当前医患纠纷中患者权益难以得到合理保障的几点原因:

1、一些政府部门坚持认为患者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

2、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官僚主义严重,为保住其某些荣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上大作文章,不愿面对事实;

3、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医院为推卸责任,涂改甚至编造假病历。法院判决一般以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依据,而这种鉴定缺乏监督和约束,结果就成了“儿子出错老子判”。

4、地方“土法”代替国法严重。《民法通则》有关于赔偿的明确规定,而实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却往往是按地方卫生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细则来“补偿”,致死致残的赔偿也不过是几千、几百元。

信中说,从天津市近年来发生的几十起重大医疗纠纷来看,多数不是发生在疑难病症或技术含量高的环节,而是发生在常见病或技术性低的环节。医者的医德和责任心的丧失,没有使他们受到指责,相反的是一些受害者有的含冤而死,有的终身残疾,受尽折磨,受害人及其家属为此抗争了几年十几年,有的不但得不到解决,反而遭到了种种令人难以想像的对待。

信中写道:“我们是一群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一向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国家,奉公守法,更崇尚依法治国。对于个别部门、个别人的胡作非为、无法无天,我们要问:到底谁来监督管束他们?对于那些只认钱而没有医德医术和责任心以及个别丧失人性的医务人员,已到了非管不可的地步了。否则,‘白衣天使’这一神圣的称誉,将葬送在个别人手上。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扶危济贫、救死扶伤、以仁待人的传统美德,难道都过时了么?”

此信公开后,在全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许多人表示认同和支持。尤其是一些医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认为,这封信说出了他们的心里话。

广西桂林文学院的作家刘丽英也在用自己写作文学作品的笔发出了寻求帮助的呼吁。

事件发生于1996年12月,她在广西一家医院住院生产时胎死腹中、子宫全切。她失去了做母亲的权利后,又忍痛与盼子心切的丈夫主动离婚。

刘丽英用细腻的文笔展示了她漫长无尽的痛苦,但她找不到一个可以帮她打官司的律师,也找不到一个可以公开为她说话的医生,她只是私下向一些医生了解到:她确实是无辜的。

《南方周末》记者拿着她的材料在广州咨询了多个知名的妇产科专家,只有一位当年在著名的林巧稚医生手下工作过的老教授坦然相见。他说,仅从广西区医疗事故鉴定委的鉴定报告中,就能看出一些重大疑点。但是,因为医院不肯提供病历,他还不能公开断言。

刘丽英第一次感到有些希望。她终于起诉到当地法院,经过努力,又抄出一些病历。那位老教授看了病历后,看法更加肯定:应该是医疗责任事故。但是,他个人还是不便向法院提交证词。

1999年1月8日,《南方周末》专门在互联网上开设了一个“医疗事故专题网站”——i,刘丽英第一个上网求救。然而,到1月19日,一审法院只是依据广西鉴定委鉴定结论,即判决刘丽英败诉。刘丽英希望请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但法院不予采纳,刘个人又无权直接送请鉴定。刘丽英提起了上诉,但她还是看不到出路。

谁能拯救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法律?舆论?有关部门?当事人自己?

这不仅是医疗事故受害者面临的难题,而且也是我们整个社会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h3>重要的不是纠纷,而是纠纷的解决</h3>

医院,作为一个特殊性质的服务部门,面对的是人宝贵的生命与复杂的疾病,工作的难度之大、风险之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医患之间也不可能没有一点磨擦,没有一点纠纷。从这个角度上看,对于医患双方来说,重要的还不是纠纷,而是纠纷的解决。正确而妥善地解决纠纷,这不仅是对患者及家属权利的一种保障,而且也是对医疗秩序的维护。

一般来说,如果患者或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有意见,可以向该医疗机构的医务处(科)投诉。对发生的医疗事件,可以提出调查处理的要求。具体操作方法是:1、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质询或鉴定申请,该医疗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鉴定结论。2、如对医疗机构作出的结论不满意,可持书面结论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表并同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在15日内予以正式答复。鉴定结论作出后,送交双方当事人。3、双方当事人若对区、县级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市级鉴定,依此类推。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鉴定结论作出后,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患者或者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达成处理协议,或要求当地卫生局作出处理决定,或持鉴定结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将按民事案件受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审理。

在这里,我们必须弄清一些概念,那就是什么是医疗事故,什么是医疗差错。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中所指的医疗事故,并不完全是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内容而是广泛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但此章因为是涉及医疗事故的法律处理,因此,我们还是要按现行法规进行医疗事故的界定。读者阅读时应予注意。

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根据《办法》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5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技术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方法》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除医疗事故外,还有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需要加以区别。

(1)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2)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3)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4)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麻痹症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医疗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并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技术事故是技术水平低造成的。根据危害程度,又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造成病人死亡;二级事故造成病人严重残废和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事故造成病人残废或功能障碍。二、三级医疗事故又分为甲乙两等。

医疗事故,是医患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但一旦已经发生了,我们则提倡医患双方抱着诚心诚意、相互理解的态度,公正而妥善地解决医疗纠纷。这既是对受害者的一种安慰和补偿,也是对医疗秩序的维护。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法制的缺陷与体制的弊端,许多医疗纠纷的处理不但达不到这种理想的状态,而且是纠纷越闹越大,即使最后诉诸法律,也不能完全有效地解决医患双方的分歧与矛盾。这不仅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是又一次伤害,对医疗单位也是一种折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妥善地解决医疗纠纷与有效地避免医疗事故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h3>重新认识医患关系</h3>

在许多中国人的心目中,医生是给人治病的,而病人则是求医生治病的,所以病人上医院看病叫做求医。一个“求”字,便深刻地反映了病人的地位。事实上,这是已被现代医学所摒弃的一种旧观念。时代发展到今天,医患关系经历了三种模式:主动一被动型、引导—合作型和相互参与型。其中第三种是当代医学一致公认的理想模式。在这种模式里,医生和病人都具有大致同等的主动性和权利,他们相互依存,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和实施。目前中国的许多医院普遍对病人的权利重视不够,医生高高在上,一副施舍恩赐的派头,而病人则低三下四,一副有求于人的样子。实际上,医生和病人的关系,应该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许多专家认为,医患不仅仅是一种信任和依托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契约关系,如此,才能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患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消费者。患者到医院接受治疗,院方提供的是医疗服务,这种服务也应属于消费者接受的范围。当然这种医疗服务有其特殊性,表现在: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的身体、生命、健康;医疗服务需要的高技术性;医疗服务带有一定的风险性。由于其特殊性,所以不能完全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但是,不能因为医疗服务的特殊性而否认患者的权益,也不能因其特殊性而把它排斥于消费者应享有的服务范畴之外,只讲其特殊性。

现实生活中,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生和院方明显的过失和错误造成的,如治疗程序上的处理不当,因手术把异物置于患者体内,治疗部位错误如治左腿却医了右腿等等,这些明显的过错造成患者的健康恶化或医治无效,如果把患者排斥于消费者之外,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仅仅局限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患者的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这也是许多患者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往往处于劣势,处于下风,欲诉无门的真正原因。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和部门近几年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引用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从另一角度证明了患者和医院存在的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契约关系。

既是一种消费契约关系,病人就必然拥有其作为一个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仅从医疗纠纷的角度上看,有关专家认为,根据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后,病人及其家属就可以享有七项主要的权利:

申请技术鉴定权。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疗事件(事故)的确认和处理与医疗机构有争议时,可按规定提出申请,要求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事件(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申请重新技术鉴定权。如果对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病人及其家属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直到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要求经济赔偿权。经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要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因医疗事故所得补偿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给病人及其家属,病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人及其家属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要求免除部分医疗费用权。病人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病人可以不付,而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

要求落实处理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事故作出相应的处理:确定经济补偿数额并及时付给病人或其家属,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相应刑事责任。

要求复议权。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时,病人及其家属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提起诉讼权。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理裁决。

当然,病人在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忘了自己的义务,如参与配合医疗、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支持科学研究等,这也是每个病人应尽的义务。明确了医患关系和病人的权利,这不仅对于病人就医有好处,对于医疗单位尽量避免医疗纠纷也有益处。1999年4月1日,湖南医科大学附三医院实行由法律事务所见证手术的办法,无疑是明确医患关系的一种新的尝试。

32岁的刘凤英前不久因车祸受伤,造成第一颈椎脱位,被送到该医院治疗。由于人体第一颈椎涉及生命中枢,手术风险大,为使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同时明确医患双方责任,确保双方利益,该院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于4月1日请来律师对刘凤英的手术协议书的签署进行见证。手术协议书见证的第二天,医院即采用固定植骨融合术,成功地对患者进行了环枢椎复位。

在风险较大的手术中,一些超出医疗技术之外的危险因素是准以预料的。通过签署协议,既增强了手术医生的责任感,又减轻了手术医生的精神压力;既有利于手术的成功,也保障了患者得到救治的权利。在医疗纠纷案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对风险大、难度高的择期手术进行术前见证,无疑是对医患双方在医疗领域寻求法律保护的一种有益尝试。

第八章 医疗纠纷:难以解开的死结 二、医疗投诉不容易

<h3>被动的受害者</h3>

医院和患者发生了争议,患者总处在被动地位,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医疗官司最难打,有过这种经历的律师深有感受,与医院发生过争议的患者或患者家属更加深有体会。首先专业性太强,从患者和患者家属的角度,是用常识进行判断,发生了纠纷,打起了官司,患者或者患者家属首先面对的是一大堆专业术语。其次他们没有权利看到原始的病历,官司没打已失了先机,再好的律师也无能为力。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公诉两位医生玩忽职守致使一儿童死亡案,其中一名被告反复举证医学术语,甚至拿出医学杂志、教科书为自己辩解,理直气壮地“请”控方律师先学学医学知识再替人打官司。他们心中十分清楚,只要一牵扯医学上的问题自己就占尽先机。因此,面对突然发生的医疗事故,亲人不明不白地死了、残了,当你想讨个说法时,你会感到医疗投诉实在不容易。首先,受害者专业知识欠缺,难以抓住事故的重要环节。要申请医疗投诉,作为受害者必须要找准医疗部门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环节。然而由于消费者普遍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为了弄清某个环节是否出了差错,许多受害者或家属苦苦研究医学和法律,寻找投诉的“把柄”。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受害者就只能是一筹莫展,听天由命了。其次,受害者无权查阅原始资料,投诉有根无据。有些受害者和家属通过学习、研究有关知识,掌握了医生在某个环节上出了问题,但是法律规定,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不能查阅原始的病历和记录等,明知材料上有问题,就是抓不住证据,只好干着急,相反还为责任单位和医生提供了变通的机会。

另外,久拖不决,旷日持久的医疗官司令受害者心力交瘁、苦不堪言。打一场医疗纠纷的官司往往要拖上三四年,甚至十多年,最快的也要一二年。为了打官司,许多受害者奔波投诉,身心疲惫。在轰动京城的于龙凤诉北京第二棉纺厂职工医院一案中,原告于龙风因割阑尾,腹中留纱布长达八年,受尽折磨,损失惨重。她在多次寻求赔偿均无结果的情况下,精神崩溃,走上了绝路,喝农药、切动脉、跳水库都被人救活,后在全国妇联和国内多家新闻媒体的帮助下,才使她的损失得到赔偿。

正因为受害者在医疗纠纷中的被动地位,当他们走上诉讼之路,试图寻求法律的保护与帮助时,竟是那样艰难。为求一个鉴定就是三五年,而要等法院判决,那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即使法院判决了,真正让他们得到赔偿,又是遥遥无期的事。为此,一些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将他们的医疗官司概括成五难:举证难、鉴定难、投诉难、审理难、赔偿难。

<h3>谁主张谁举证,难以打赢的官司</h3>

我国民事案件审理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发生了医疗纠纷后,由于无法从医院取得病历、处方、记录、报告等等证据,又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不知道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范等等,即使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患者和患者家属也完全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在社会现实中,受到侵害的患者和患者家属为了寻求公道,数年间劳顿奔波,甚至倾家荡产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王心霆为了冤死的孙子八年多的时间里已经从本溪原本数得上富裕的个体户变得家徒四壁;河北师范大学的陈晓玉为了弄清楚父亲做胆总管切开取石术后死亡的死因,面对不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几乎跑遍北京所有大小书店,查阅医学书籍,到医院挂号咨询专家,同时咨询律师,到北京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她的发言引起专家感叹“家属看来读了不少医学书”;做心脏手术后死亡的陈智峰,她的父母从1994年开始向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反映,两次医疗事故鉴定都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然而两级法院判决,陈智峰的父母均已胜诉,却无法改变鉴定结论。官司赢了,无法得到赔偿。

按照目前的规定,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家属,甚至委托律师都不能查阅原始的病历和记录,即使怀疑这些资料有问题也无法抓住证据,这至少从一个侧面等于为责任单位和责任医生提供了变通的机会。

由此可见,要处于被动地位的受害者举证来确定医院是否有过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医院是否有过错。但要求患者举证证明医院方面有过错,确有困难,因此有人建议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即不要求患者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而是依据患者遭受损害的事实,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然后允许医院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认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承担责任。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采用哪一种归责原则,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如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损害结果与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论责任入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样虽然充分地保护了病员及其家属的利益,但由此可能会导致医疗诉讼的大幅度增长。如果使用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来承担,那么受害人显然不可能了解高深的医学知识,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从而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公平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专家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当在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

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医疗单位的“过失”是民事过错形式之一,因此,只要造成了病员的损害结果,医疗单位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则建议,鉴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先确定医院方面对患者负有各种具体的注意义务。如果患者证明或者案件事实表明,医院方面违反了某种注意义务,法院即认定医院方面具有某种过错。这些具体的注意义务包括:检查、诊断、抽血、手术、注射、麻醉、用药等各个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疗养指导的注意义务;说明义务、转院义务等。例如,孕妇分娩应当采用剖腹产手术而采用了产钳手术,或者医生将手术工具或异物留置患者体内,或者人工流产手术将患者子宫戳破,伤及肠子,即认定违反手术过程中注意义务而有过错。在某些特殊情形,可以考虑采用过错推定方法,例如已经认定输血与患者感染肝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形,当然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

第八章 医疗纠纷:难以解开的死结 三、医疗事故赔偿:一个尴尬的话题

<h3>生命价值几何?</h3>

郑州市图书馆年仅31岁的女职工孙姝,在因病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时,因为医生的不负责任及操作不当,40天内连做四次手术,致使严重感染和多种脏器功能衰竭及坏死,最终大出血难以控制,撇下一个60岁的母亲和一个6岁的女儿含恨死去。然而,当死者家属为此事奔波数月,有关部门终于将此案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后,医院给予其家属的却仅仅是3000元的经济补偿,为此,死者家属在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无效的情况下,愤然将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1997年第12期《法律与生活》发表胡震杰的报道,详细披露了此案的审理情况。

1994年6月28日,孙姝在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时发现患“腹膜后畸胎瘤”(良性),当时考虑到天气及该院条件、技术等原因,患者家属要求转院手术,但该院外科林主任却表示:这种手术我们完全可以做,若你们不放心,我们可以请河南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秦保明教授做手术。同年7月14日,秦保明给孙姝施行了“畸胎瘤切除术”。手术后不久,患者孙姝即相继出现发烧、创伤性胰腺炎和腹腔感染等临床症状。Ct检查后还发现患者左肾功能重度受伤,胰体尾部出现炎症并出现小块小脓肿。8月16日,患者腹腔出现继发性出血,该院遂对其进行了剖腹止血术。术中发现患者胰腺呈急性炎症改变,脾化脓坏死,上腹腔也有严重感染。次日,患者出现十二指肠坏死穿孔,该院再次请秦保明等人会诊,采取了通畅引流、抗感染和全身支持疗法等措施。8月23日和31日,患者又出现两次继发性大出血,该院对其施行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剖腹探查止血手术。因严重感染和多种脏器功能衰竭及坏死,9月3日下午,孙姝再次继发性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完全是由于秦保明等人不负责任、操作不当造成的。因此,他们要求三院对此事负全部责任。

1995年2月14日,在死者家属连续十几次地不停奔波申诉后,郑州市卫生局和郑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终于对此事作出了一个公正的结论:医院在实施手术过程中血管损伤大出血,在止血过程中,重要脏器血管损伤所致肾脏、脾脏功能障碍;在发现患者部分器官发生病变后,院方没有及时说服患者家属进行第二次手术切除坏死脏器,导致患者腹腔内严重感染和多脏器病变及反复多次大出血,延误了抢救时机。结论是,孙姝之死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是迎头给患者家属浇了一盆冷水。因为依据《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仅仅给予患者家属3000元的经济补偿。

对于一个才刚刚31岁的女人的死,她又有着60岁的母亲急需照顾,一个刚满6岁的女儿正需要关怀抚育,3000元是个什么概念?死者家属断然拒绝领取这笔“最高赔偿费”,他们强烈要求医疗单位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按照《民法》及《消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其实际损失。

1995年9月,当死者孙姝的母亲杜玉智,一位年已60岁、有着数十年教龄的退休老教师从老家哈尔滨赶到郑州后,得知女儿的死仍未圆满处理,禁不住老泪纵横。也就是从这一天起,老人决心要为女儿的死讨个公道。

1997年3月份,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了,老人按照报纸上登的“3·15晚会”投诉电话,马上给主办此次晚会的河南电视台、省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拨通了电话。几天后此事便被搬上了1997年河南省“3·15晚会”,并迅即引起了河南全省的广泛关注,继而引发了一场“生命价值几何”的讨论。

1997年2月14日,死者家属在万般无奈之下,终于就此事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此事作出民事赔偿15万元(后改为35万元)。

5月14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对孙姝死亡的具体赔偿额及法律适用的问题。

院方代理人在首先作了“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国家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任何一笔支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的表述后说,目前全国各地医疗单位处理医疗事故所适用的法律都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且199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文规定:“《办法》和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时,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各地的实施细则。”

原告方律师则在具体列举出了35万元赔偿金的详细条款和依据后认为:一、10年前出台的《办法》与目前现实的生活价值规律显然不符;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说“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应当依据《民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对此类案件首先应遵循的是《民法》而不是《办法》,而按《民法》的有关规定,院方理应赔偿当事人的一切损失;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四、《办法》、《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其实并不矛盾,《办法》中所规定的3000元只是补偿而非赔偿;五、孙姝的死亡对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打击,这一切不能仅凭院方一句“我们是公益性单位,我们是按照《办法》办事的”而简单了结。

1997年9月24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分歧仍然太大(原告方将原来提出的35万元降为30万元,而被告方则坚持在3000元补偿上稍作补充),在经法庭休庭合议20分钟后,审判长当庭宣布:被告在给孙姝做切除手术时,不慎将其血管损伤,导致其大出血,多个内脏坏死直至其死亡,给原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使三原告分别遭受了失去女儿、妻子、母亲的痛苦,且在事后不能正确认识错误并否认发生了医疗事故,又给原告造成了更大的伤害,理应依法给予赔偿。在孙姝之死被郑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属一级医疗事故后,被告方又强调只能按照《办法》及《细则》的规定给予原告一次性赔偿3000元的行为是对我国法律的片面理解。《办法》、《细则》只是我国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处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而非法律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全部内容。《民法通则》是处理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基本法律。当一次性补偿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因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在判决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23471.95元(其中精神损失费8万元)。

此案算是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但由此却引出了一个尴尬的话题:人的生命,价值几何?在饭店里吃饭烫了一下脚都可以索赔,在医院里治病丢了性命,要求进行赔偿自然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问题是,一条性命该赔多少呢?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补偿原则,大概是3000元左右。有人说,这一条人命还不如一台电视机值钱。

现在,完全套用《办法》进行补偿的已不多了,许多法院开始参照《民法通则》判决民事赔偿,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与明确的规定,以至判决的数额各不相同,而受害者则普遍认为仍然偏低。

我们介绍过的强拉胎盘致产妇死亡医疗纠纷一案,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推翻了韶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认为这是一起一级责任事故,1998年9月25日,始兴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次性经济补偿医疗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误工费共27215.3元。

但原告雷祖城对判决并不满意。他的律师说,补偿和赔偿不是一回事,采用经济补偿赔偿病人或者家属因病人的死亡、残废等的损失绝对不等同于民事赔偿。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而后者是《民法通则》中规定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二者是两个概念。在一次性经济补偿不能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时,侵权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雷祖城算了一笔账,妻子死后留下母亲(即雷祖城的岳母)和两个孩子需要赡养和抚养;妻子死时才25岁,起码可以再劳动20年,所以,饶某应该赔偿赡养、抚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另外,妻子的死给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饶某也应赔偿。这些加起来达40多万元。近日,他又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条命赔2万还是80万?《南方周末》记者杜卫东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

1997年8月18日,澳门居民林琰文在其胞弟、珠海市民林琰中的陪同下,来到珠海市香洲区碧涛卫生站,医治左腿的静脉曲张症。林的静脉曲张症是因为站立太久而影响下肢血液循环,碧涛卫生站挂牌的“中医教授”陈忠和看了病情后说:“这是小儿科,很简单,绝对没危险。”便在林的左腿静脉注射凝血酶——后来证实,这是一种外用药,用于止血,严禁注射。被注射了100个单位凝血酶的林琰文,20分钟后口吐白沫,眼睛外凸不省人事。珠海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并将林转到该院急救,但已无力回天。5天后,林琰文被宣布临床死亡。

陈忠和并非是江湖游医,他有辽宁省人事厅发的副主任医师的职称,但事发后香洲区卫生局的调查表明,他为林琰文治病采取的是“道听途说的新疗法”。事发后,陈忠和溜之大吉,至今下落不明。林琰文去世的当天,香洲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便认定这是一起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几天后,香洲区卫生局对碧涛卫生站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卫生站停业整顿三个月,对林琰文的亲属一次性补偿2万元等。用2万元来补偿尚未结婚、年仅四旬的林琰文的生命,他的亲属无法接受,向各级有关部门投诉近一年没有结果。1998年7月16日,现居广东新会的林琰文的父母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将碧涛卫生站、区卫生局等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害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

香洲区卫生局负责人说,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万元的补偿已是最高的了;外籍人士要怎样处理,《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

林家的代理律师则向法院提交了索赔80万元的清单,其中林琰文死亡赔偿金占6成多。这位律师说:“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涉外医疗事故的补偿作出规定,我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依法提出上述赔偿要求。”

一条性命该赔多少,这无论对于医务界还是法学界,都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

据《中国妇女报》1998年11月12日报道,1978年,46岁的北大附中教师曹静玉在北医三院做手术时,腹中被遗留了一根16.5厘米长的塑料管。此后,长期原因不明的疼痛使曹身心备受折磨,直到1997年初塑料管才在海淀医院被发现后取出。为此,1998年2月,曹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该院所属的东升法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以不构成医疗责任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应予驳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万元,另加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等,合计12971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11月11日,“塑料管深埋腹中18年”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北医三院赔偿女患者曹静玉8万元。

《中国妇女报》记者问曹对此结果是否满意时,曹说:“我当然不满意了!我忍受了18年的痛苦……可是我不想再跟他们纠缠了,这简直就是做买卖讨价还价,对我是个侮辱……只有自认倒霉。”北医三院一位院长则说:“我个人的观点,还是认为只能赔3万元以下。”

《江西日报》报道,江西省资溪县人民医院因药房发错药导致孕妇流产事故,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郭小廉医疗、误工、护理、营养和精神损害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3万元。

去年5月15日,39岁的郭小廉发觉自己有流产迹象,到资溪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先兆性流产,为郭开了三支保胎针剂黄体酮。谁知药房医务人员却给郭错发了三支催产针剂宫缩素,注射人员也不细察,给郭错打了一支宫缩素。第二天,郭再去打针时,护士长发现她所持药液与注射单上写的药名不一致。后虽经多方努力,但郭保胎终究失败,被迫于5月28日人工流产。为此,郭向医院索赔21.3万元。医院只同意补偿原告3000元。郭遂将医院送上被告席。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自然是少数,更多的则是给病人造成脏器损害或者身体残疾。对此如何赔偿,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难题。如说因此增加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尚能计算出一个大概,那给病人造成的痛苦——包括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按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一个人尚且只补偿3000元左右,割错一个脏器或致人疾病,自然就是一两千元了事了,这样严重的身体损害,一两千元又怎么能弥补病人一生的痛苦?

<h3>医疗事故:补偿还是赔偿?</h3>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1988年卫生部作了个“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由于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尚未按成本收费……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

在此原则下,各省都制定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基本上都是2000~4000元。北京市的规定:一级事故赔偿5000~8000元,二级事故赔偿4000~6000元,三级事故赔偿3000元以下;广东省:一级事故赔偿3000元以下,二级事故赔偿2000元以下,三级事故赔偿1000元以下;西藏自治区:一级事故赔偿3000元以下,二级事故赔偿2000元以下,三级事故赔偿1000元以下;湖南省:一级事故赔偿3000元以下,二级甲等2500元,二级乙等2000元,三级甲等1500元,三级乙等1000元……

后来,也许是觉得这个标准太低了,一些省市都作了一些修改,如上海市将最高赔偿标准提高到了1.5万元,广东提高到2万元,北京提高到1万元。即使这样,也是非常之低的标准。一级医疗事故包括病人死亡、残废、重要器官缺损、严重后遗症等。这意味着,即使病人死亡,也最多不过一两万元的赔偿,而错割了大腿,错切了肝脏、子宫、卵巢等也许就是二三千元了。

这就引出一个纠缠不清的法律难题:医疗事故,到底是补偿还是赔偿。

这在国外完全不成问题。因为在国外,发生了医疗事故,给病人造成了伤害,就得赔偿,并且一般都是足以惩戒肇事医院、抚慰受害者的高额赔偿。1995年,美国发生四起重大医疗事故,在对当事人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判令责任单位赔偿受害者共400至985万美元。

1998年,英一少女也因医疗伤害获赔600多万美元。据新华社伦敦消息,1998年11月16日,英国伦敦高等法院裁定,一位因医疗事故导致大脑损伤的少女将获得390万英镑(660万美元)的赔偿,这是英国有史以来数额最大的一次医疗事故赔偿。

17岁的海伦·爱德华,5岁时在剑桥郡的一家私人诊所进行割取前额上一颗痣的手术时,医生麻醉不当,一度使得海伦心脏停跳,结果使大脑受到严重损伤,并导致失明和瘫痪。后来在不断治疗下,失明和瘫痪有不同程度的好转,但仍需要全天候护理。

法院裁定,海伦大脑受损是医生玩忽职守所致,因此医生必须向她赔偿巨额款项,使她一生的生活有保障。

在此之前,英国最大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为550万美元。

毫无疑问,这些天文般的数字,是绝对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不是中国人的生命与身体没有他们的值钱,而是中国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医院还具有相当程度的福利性质,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完全走向市场化。他们的高额赔偿也是与他们的高额医疗收费相一致的。

但是,由于中国医疗单位的福利性质就完全否定医疗事故的赔偿性质,显然也是不妥的,这一点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

某医院在一次诊疗过程中,因诊断不明,治疗抢救措施不当,造成一未成年病员缺氧性脑损伤,痴呆,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事故发生后,病员家人四处寻医,靠卖血、借债支付治疗等费用,病员父母为此四年不能上班,由此已经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2万余元,而病员今后需继续治疗,一切需他人护理,病员将来的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预计需要20万元左右,病员父母无法承受,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医院赔偿。

该医院则认为,医疗事故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规定,按本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补偿额,一次性给予病员抚慰性经济补偿3000元。

很明显,这点补偿费不仅不能满足病员将来治疗和生活的需要,而且对病员已花费的补偿也只是杯水车薪,这对受害的病员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但是,该医院的这种看法,在医疗单位乃至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普遍存在。这种看法在法律上有根据吗?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魁认为,从实质上来看,病员到医疗单位就医,双方产生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医疗服务契约关系。医疗单位在诊疗中如发生医疗事故,属违约行为。因此,依处理契约关系的原则,医疗单位不仅应承担违约责任,还应承担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首先,医疗单位的这种看法,实际是将《办法》看作《民法通则》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法律适用上的一个原则,但是,《民法通则》属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办法》属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两者之间不属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其次,医疗单位的这种看法还来源于一种误解,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属民法上的限额赔偿制。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中确有一种限额赔偿制,但这种制度一方面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规定,而不应由行政法规来规定;另一方面,其适用的基础一般是应依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归责的特别情事,依过失归类的情事一般不发生限额赔偿的问题,而医疗事故显属依过失归责的情事。同时,限额赔偿制的性质仍然是填补损失,只不过对超过限额部分的损失不予赔偿。而《办法》中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性质上是抚慰性的,侧重于精神上的安慰,而不管病员的实际损失大小。而且,限额赔偿制要么是就财产损害而言,要么是就精神损害而言,医疗事故同时发生这两种损害,怎么可能以单一损害且仅仅是抚慰性的补偿来代替两种损害的赔偿呢?现代法制找不出这种制度。

再次,医疗单位这种看法的社会基础,在于认为我国的医疗单位是福利性的,没有能力承受巨额的赔偿责任。似乎要其承受即为不公平,难道要由受害的病员来承受这种损害就公平吗?赔偿责任是建立在“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行为人的主体性质及其经济能力基础上的。福利性单位在公法领域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确实享有一些优惠待遇,但在私法领域,是不承认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差别待遇的。因此,医疗单位要想减轻自己的承受压力,除非通过建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方式,以保险赔偿的方法来转移自己的风险,强调自己主体上的福利性,借以减轻甚至免除在医疗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经济补偿不同于民事赔偿,它一般不贯彻等价原则。目前各地补偿费标准都在3000元左右,这对已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存在功能障碍的受害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以原有的福利医疗制度为基础的,现在看来已不能适应形势。其实医疗事故的构成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要件完全相同,医疗事故也是一般侵权行为,也应当按民事责任方式来承担责任,即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见医护人员因过失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是指侵权人赔偿的数额,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前提,承担民事责任。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所谓“补偿”,是指侵权人对受害人在精神方面的一种安慰。

“补偿”和“赔偿”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这也是造成目前医疗事故纠纷久调不解的原因之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1987年发布的,当时我国执行的医疗事业福利制度决定医疗单位未按成本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律上适用补偿是合理的。但随着医院医疗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大量的个体诊所,医疗单位在收费标准上也作了大幅度调整,补偿费用远不足以保障病员伤残后的生活费用,因此医疗事故的“补偿”责任方式单独适用已不再符合我国国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效力高于法规的原则,目前对医疗事故处理《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适用,法规有悖于法律时,适用法律。

面对两个调整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受害方有不同的选择,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由此导致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和适用法律法规产生差别,最终的结局也产生巨大差别。孙姝死亡案,如果按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处理,医院便不负任何赔偿补偿责任;按最后被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处理,按地方规定家属最多可获得3000元的赔偿金;经过法院审理按照《民法通则》作出的判决,医院赔偿孙姝家属经济损失4.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悬殊巨大。

河南省高县人民法院贺志宏认为现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院赔偿数额大多数额巨大,远远超出了医疗单位的承受能力,实质上是只注意了保护患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刘鑫、北京地坛医院曾跃萍也认为,从解决医疗纠纷的角度看,既要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疗机构的正当利益。因此,只有从合理赔偿的角度来探讨患者的损害赔偿才是目前制度下的惟一出路。为此,他们提出实行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原则。其理由是,医疗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的机构,是非营利性单位,限制其责任范围对其正常开展医疗活动是有利的。笔者对此论述不敢苟同。第一,医疗单位现在还是不是非营利性单位,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深有体会。近20年来,我国工资上扬了10~20倍,而医药费上涨的幅度是100~200倍,是所有行业中增长最快的。如果把中国的医疗费用与美国的医疗费用相比,中国的医疗费与工资之比是美国的1.5倍。若说有的国有医疗单位现在经济拮据,那只是因为其管理不善而已,并不是福利性质导致的。第二,是福利性质就难道要病人来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民政局开办的敬老院比医院的福利性质强多了,但如果其工作人员失职导致老人死亡,难道可以因是福利单位,就不负责任?公安部门连福利单位都不是,而纯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机关,但其公安干警刑讯逼供闹出了人命,国家还得照样掏钱赔偿。

笔者认为,在医疗事故的赔偿上,“狮子大开口”不行,“蜻蜓点水”也要不得,而必须有一个合适与恰当的标准。另外,我们还认为,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该具有抚慰和惩罚双重性。目前,许多人只看到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抚慰性质,而忽视了通过经济赔偿对肇事医生与医院的经济惩罚性质。按照国外判例,这两种赔偿不仅是分开的,并且惩罚金额往往大于抚慰金。因为生命健康是无价的,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才能起到让加害者望而却步的警示作用,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神圣不可侵犯。为什么有的医生连左右眼都没有分清楚就开刀,有的医生连病人都没搞准就动手术呢?为什么有的医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医疗事故?很大程度上也是我们的医疗事故处理根本没有起到对肇事者的惩罚作用。

不论是“补偿”还是“赔偿”,都不能追回失去的健康和欢乐。我们最大的希望还是医护人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意识,从根本上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精神损害要不要赔偿?

10年前,香港一影星因其靓影被上海某企业印在包装袋上,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令当时的国人大咋其舌。许多中国人就是从此知道还有赔偿精神损害一说。时过境迁,时下国人对自身人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已今非昔比,北京一位在餐厅就餐的消费者因卡式炉气罐爆炸而面部形象毁损,他向法院起诉,除了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外,还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最后获赔16万元。上海一位女大学生在一家商场购物时遭到保安的无端怀疑,并强行搜身,身体虽然没有受到损害,但精神损失照样索赔了25万元。

长期以来,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是个颇为敏感的话题。人们的观点是,人的精神权利受到损害时,如果用金钱赔偿,就等于把人同商品等同起来,本身就侮辱了人格,贬低了人的价值。

中国法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和探讨,大致在1986年4月《民法通则》颁布前后才开始进行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的规定。”这里的“赔偿损失”,并没有说明受害人遭受的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因此,这一法律条文往往被援引为精神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经过10年多的发展,现在,全面否定民事主体的精神权利,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和理论,无论在司法实践部门,还是理论界,已近乎绝迹。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毕竟,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的全部,对精神利益的物质评价也不像对财产利益的评价那样,可以用数学公式精确地计算。但是通过金钱作为一种物质手段的“补偿”,或多或少可以使受害人获得精神上的抚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同时也使侵权人在经济上受到惩戒。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诸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但是,令人大为不解的是,仅仅是侵犯了名称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侵犯了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却还在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承认。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王利明教授说的:“生命健康权比名誉权更重要,更基本,名誉权受侵害可获得赔偿,生命健康权受侵害更应获得赔偿。”显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被误切了子宫或卵巢,其精神痛苦绝不会亚于一个明星的照片未经允许被人登在杂志上,不亚于一个女大学生的身体被强行搜查。

西方人就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天经地义的。只要你能确切说出你受到了精神损害,就可以获得赔偿。

1980年,一个叫沃特斯的美国妇女脖子上出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肿块。这肿块连青带紫,结实硬朗,虽说不疼痛,但也着实令人担惊受怕。在一家十分有名的大医院,一个叫海什考克的医生接待了沃特斯。海什考克左掐右捏了几下,便拉着沃特斯进入手术室。医师真是麻利,三下两下就把肿块剃了下来,然后叫人送人化验室切片。切片检验结果正常。那瘤不过是一个良性瘤,小意思。

但是,化验人员总觉得切下来的东西有些不对,好像里面有一些脖子部位的器官肌肉组织。第二天,沃特斯觉得整个脖子痛不可当,而且,头部左侧肿胀隆起。而化验者听说后两脚发软。他又赶快再看了一下切片标本。他确信,海什考克闯了大祸,标本中裹着一块一英寸半长一英寸宽的食管组织!这意味着,沃特斯永远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进食了。海什考克知道后,迅速将沃特斯再次抬上手术台。当切开沃特斯脖子,清晰看到食管上果然出现了一个大洞时,他心里不住地颤抖……最后,海什考克不得不将沃特斯食管全部结扎,彻底封闭。

这是一起医疗事故。海什考克无话可说,愿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和实际损失。沃特斯本身没有任何职业,不会因为终身残疾而影响收入。但是,沃特斯每次进食时,只能靠插在嘴里的人工管道将食品送进胃里,而且,必须要自己用手从嘴到胸部将食品慢慢挤压到胃,其状惨不忍睹。

医疗费和其他实际损失是5.9万美金。海什考克立即签了张支票。然而,沃特斯声泪俱下地说,为了减少这份痛苦,她将一辈子不知花多少钱来想办法。她列了一份清单,详细说明自己将会有什么样的痛苦,为减少痛苦将采取哪些措施,要花多少钱……她要求海什考克赔偿400万美元。

法院最后判海什考克赔偿沃特斯200万美元。算起来,起码有194万是赔偿“精神痛苦”的。法院认为,只要沃特斯讲得合理,“痛苦”的价码可以是惊人的。

西方人相信,人的精神痛苦有时是物质损失无法相比的,心灵的创伤有时使人一生难以生存。因此,痛苦的计算再难,也要把它计算出来。为了减少痛苦,避免痛苦,就必须让被告和其他不负责任的人知道在法律上“痛苦”的“真正价格”。

现在,中国的许多医疗事故判例开始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这无疑是一大突破,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因此还缺乏规范化。因此,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实践呼吁尽快立法,让那些在痛苦中煎熬的受害者早一天得到一个合情合理的说法。

根据民法原理,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有了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程度决定赔偿数额的大小。可是精神损害的程度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只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难以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当然,不承认不等于不存在,只要人身权损害成立,精神损害也就成立,无须受害人对精神损害进行举证,另外,在具体案件中可分为一般损害、致残、致死等档次,不同档次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因而赔偿数额也不同。

综上所述,为了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精神文明和法律意识水准,应当承认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并确立对此的赔偿制度。这样才能给生命权、健康权以比较充分的、具体的保护,这样的伤害赔偿制度才是完整的。

<h3>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要赔偿吗?</h3>

长沙的谭庆宪律师为别人打了许多官司,都是得心应手,没料到后来给自己打了几年医疗纠纷官司,最后竟越打越糊涂。

谭律师告的是湖南一家有名的医院。据《南方周末》报道:1995年9月19日,谭的母亲住进该医院,被诊断为“多发性脑梗塞”。9月30日,一位教授查房,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和MRI结果,提出了“脱髓鞘脑病,多发性硬化可能”的诊断(事发后谭查阅有关医学专著知道,这种病多见于19至30岁患者,而谭母此时已66岁),随即采用了新的治疗方案。至10月19日,谭母病情恶化,院方召集专家会诊,再次确定病因系“多发性脑梗塞”,但这时已经晚了。22天后,谭母病亡。

谭庆宪认为,这一前一后出入太大,“脱髓鞘脑病”属于误诊,新的治疗方案属误治,院方应该负责。医院认为诊治无误。1996年8月,长沙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存在对病情重视不够,抗生素选择不妥,病历书写潦草和保管不善等医疗缺陷,但与患者死亡无关,不属医疗事故。

谭律师认为,只要有侵权事实,不是医疗事故,照样可依照《民法通则》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不服市鉴定委的结论,应向上级鉴定委申请重新鉴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谭律师只好抱着200多页的材料继续上访、申诉。

无独有偶,有一个法官也遇到了同样尴尬的事情。

马振羽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院工作,妻子是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1995年2月27日,妻子在自己的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孰料第二天,婴儿突患“脱水热”、“新生儿颅内出血”等症,生命垂危,被迫采取急救措施。7个月后,市二院作出鉴定结论:由于当班护士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技术过失,违反母婴同室的规章制度,属严重医疗差错,决定给予一次性补偿4000元。两口子当时商量,若孩子没留下后遗症,这事也就算了。1996年初,经多次诊断,确定孩子有脑萎缩、脑积水、癫痫等后遗症。“这可事关孩子一辈子,不能靠协商解决。”当时身为法院书记员的马振羽决定当一回原告。

法官自己打官司,没占半点便宜,反倒眼睁睁看着医院的过失越来越小。西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否定了市二院关于“脱水热”的病因诊断,认为院方虽负有一定责任,但不属于医疗事故。青海省鉴定委作出的最终结论更为强硬:院方“未造成失误”,不存在医疗事故。结果,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市中级法院均以省级鉴定为依据,分别驳回了马的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一、二审的判决,马振羽哭笑不得:“伤害事实、伤害责任,连被告都承认了。我的诉讼请求是医疗人身伤害赔偿,而法院却以不属医疗事故为由驳回,这是不是有些荒唐?”马振羽开始申诉、上访。

马振羽认为,明明造成了损害,就因为不能定为医疗事故,医院便不赔偿,这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说不通。他决心打到北京也要讨一个说法:“如果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我输,要么说明我瞎告几年,不配做法官;要么说明法律没在我身上体现公正,我只有把身上穿的象征法律尊严的制服还给国家,别无选择。”

从大量的医疗纠纷看,最后能定为医疗事故的只是极少数。那么构不成医疗事故的是否应当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看,构成医疗事故,不仅仅看是否有损害事实,还需要有严重的不良后果,即“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如无上述三种严重后果,即便是给病人造成再大的痛苦,亦构不成医疗事故。其次,必须是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不是直接造成或兼有复合因素,即使是医务人员有过失,依旧不构成医疗事故。

有人认为,《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的外延过窄。根据《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必须达到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程度,尚未达到这一程度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只属于医疗差错。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之间只是损害程度的不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由于诊疗护理的差错造成病员病情加重虽然未导致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后果,但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应当由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医疗事故必须是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严重后果,而医疗实践的复杂性决定了这种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是少数,多数情况是既有病情自然转化的因素,又有医护人员的过失。如果对后一种情况一律不追究,将造成的后果是:病人的病情越严重,在他身上犯错误越不要紧,因为病情严重,往往自然转化的作用更大,这对保护危重病人、老年病人是不利的,在法律上也是不公平的。有人为此建议将医疗事故的外延扩大,将确因医护人员过失,且给病人造成肉体、精神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或多因一果中,医护人员过失严重的,造成病人一定伤害的,都应确认为医疗事故。

长期以来,许多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必须经过医疗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有责任进行赔偿,这显然是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公民享有健康权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相继作出过四个司法解释,这四个司法解释均强调了一点,即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按民事案件受理。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惟一条件,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只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前置程序,而并非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所以,当事人完全可以不申请鉴定,而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均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即使是身患绝症的危重病人,其生命健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卫生部卫政法(94)第29号文件也规定“对确因医疗护理错误,给病员造成伤害的,医疗机构应酌情给予补偿”,说明了不是医疗事故,只要有过错、有伤害,也应适当补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

虽非医疗事故(或者是医疗事故但鉴定委不鉴定为医疗事故),但有错就该赔偿。一些地方已开始在这方面进行突破。

1995年10月12日下午3点,丰宁县大兰营村农民杨春山被凶手用木杠打中腰部,出现右上腹疼痛和血尿,当天晚上,受伤人在丰宁县医院做了右肾摘除手术。手术后的第三天,医院确诊病人的左肾没有功能,出现病危,接着两次转院抢救,但最终还是在手术后第五天死亡。

杨春山死后,丢下一对年幼的女儿、病弱的妻子、年迈的父母和一个负债累累的家。他的嫂子曹瑞琴一直对医院的抢救过程及措施有怀疑,一定要为小叔子之死讨个说法,这位农家女从此走上了一条充满艰辛的告状之路。

当县、市、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曹瑞琴仍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追究医院的过错责任。

1996年10月10日清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别的案件。原告代理人律师指出,被告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医学有关规定及手术常规对病人进行检查诊断,就草率地将病人抬上手术台,实施右肾切除术,造成病人死亡,被告对此有较大的责任。其次,被告县医院在手术后40天内修改了病历,伪造了病人死亡的原因。被告县医院答辩时认为,切除右肾是正常的,这和杨春山的死没有因果关系。他们认为,作为术者有权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随时采取他认为应该采取的手段。对于伪造病历,他们承认术前记录是后来补写的,但他们又辩解说这不影响鉴定结论。

经过9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在给杨春山实施右肾切除手术中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缺乏责任心,在无确切手术指征又未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轻易将杨春山的右肾切除扔掉,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在诊治中有过错,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为此判决被告县医院向原告赔偿医疗、死亡补偿和被抚养人生活费65000多元人民币。宣判后,旁听席上爆发出热烈而持久的掌声,数千名群众对此表示拥护。

金陵律师事务所的黄文俊也打赢了一场未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伤害官司。

1994年3月18日,年近70岁的胡昌来因右上腹疼痛而入住南京大厂区医院,院方诊断为急性胆囊炎、胆石症,完全没有考虑老年人应该考虑的胆囊癌,由此产生第一个错误——误诊。在未经必要准备情况下,病人入院3小时后即被推上手术台。此时实际上胆囊癌已经转移,但手术医生却仍没有发现,以致处理不当,导致术后腹腔感染,不得已再行手术,术后病人肝、肾功能急剧衰竭,12天后死亡。

病人死后,区、市两级医疗机构都以“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鉴定为“不属医疗事故”。死者亲属们奔赴北京,上访卫生部、国务院等部门,但他们被告知,医疗鉴定实行省级终裁制,不服医疗鉴定,当事人不得诉讼。

死者亲属在几近万念俱灰的时候,找到了金陵事务所的黄文俊律师。黄律师了解情况后发现医院在诊治中的几处明显过失:未经必要术前准备与检查,贸然手术;术后未按常规放置引流;连续性使用禁忌药品等。为此,他建议当事人避开医疗鉴定这个禁区,根据过错责任理论,打赢了这场医疗官司。

另据报道,郭丽萍、郭薇、郭开江三个10岁左右的小孩,也打赢了这样一场医疗官司。

1998年8月13日,三原告之母、吉安县曲濑乡航运公司的王来珍因病被送至当地卫生院治疗。医生接诊后,诊断其病情严重,但仅按对待一般病员的方法开药及交待护士为其输液。在患者输液过程中,接治医师擅离职守与他人下棋。患者就诊后约半小时,呼吸急促,生命垂危,医护人员即行抢救。因卫生院的氧气瓶未按规定备足氧气,无法正常使用,医护人员未能及时有效地施救。几分钟后,王来珍死亡。其后,吉安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患者之死不属医疗事故。三原告要求卫生院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吉安县法院认为,原告之母王来珍之死虽非被告的医疗事故所导致,但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有明显过错,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之责。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到吉安地区中级法院。吉安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而致病人死亡或病情加重的事情时有发生,但他们无所谓,因为他们有几张“赦免牌”。一是只要不致死致残病人,他们就都以医疗差错而一推了之。在他们看来,只要不是医疗事故,就没有责任;二是即使致死致残病人了,并且也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但也没有关系,有自家人去鉴定,胳膊肘还会外拐?因此许多医疗事故都被鉴定成非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差错。而现在的司法实践已经开始突破这个禁区,上述几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就在于它给人们这样一个启示:不论发生医疗事故与否,医院和医务人员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h3>给法官们的建议</h3>

曾经参与起草、讨论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统一合同法》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给法官们的建议”,从法学角度,阐述了他对医疗事故赔偿的意见,颇有见地。

他认为,世界上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及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赔偿,是现代法治的第一要义。近年来,关于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而得不到公正赔偿的报道很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问题出在我国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的严重的法规冲突。由《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受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阻碍,不能得以贯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一部典型的行政管理法规。按照其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及从整个法规除第18条以外的内容看,所谓医疗事故处理,其含义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当包括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所谓经济补偿。因为,对受害人的“补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受害人诉请人民法院依照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再说,无论是作为主管机关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均无权对民事损害赔偿关系作出处理。因此,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以及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而不是人民法院对医疗单位追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

梁教授认为,《办法》第18条超越《办法》的管辖范围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将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决定对受害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根据。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凡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患者生命、身体、健康及财产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正是上述第18条的规定,导致《办法》与《民法通则》的抵触。

在《办法》未经修改或废止前,梁教授建议由受理案件的法院通过裁判解释,克服此法规冲突,最终作出公正、妥当的判决,切实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首先,《办法》第18条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民法通则》也不是该条的普通法。该第18条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发生谁优先适用的问题。受害人当然可以选择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依该《办法》第18条的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也当然可以选择诉请法院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然后,再区分医疗损害案件的性质和案由。如果属于受害人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或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起诉的案件,应属于医疗过失的违约责任案件或医疗过失侵权责任案件。法院在判断是否成立损害赔偿责任时,当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只要有医疗过失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考虑损害结果是否严重到构成医疗事故。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当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关于人身伤害、第42条关于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称:“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这两个规定显然相抵触。按照法治原则,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但所作解释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解释与法律法规抵触的,该解释无效。

第八章 医疗纠纷:难以解开的死结 四、法律为受害者撑腰

<h3>赔偿标准开始突破</h3>

虽然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没有出台,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已大大突破了现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大部分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把医疗单位的“过失”作为民事过错形式之一,因而只要造成了病员的损害结果,即判决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绝对按《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的已基本上不存在了,赔偿数额已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不等。

误用催产术致产妇死亡,赔偿13万元1998年7月15日《人民日报》报道,1997年9月,四川广元火车站职工王某正常分娩时,因广元铁路医院错误使用催产术而死亡,此事被广元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王某家属和铁路医院多次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家属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铁路医院支付死亡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损害费和处理后事的交通费、生活费、祭品费等共计35.5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费为25万元。

1998年4月,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广元铁路医院赔偿原告因王某死亡所造成的各种损失13万元。

接电话毁了花季少女,法院判赔56万元手术台上一个长途电话,毁了一位花季少女。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赔偿损失56万!

这位不幸的少女叫汤亚辉,出事时仅21岁,是四川省达县本子乡十村五组农民,因患中耳炎引起面瘫,导致口角左偏,于1994年元月11日在达川地区人民医院进行全麻下的右侧面神经减压术。手术中,麻醉师王跃华外出手术室到院办公室接长途电话,并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手续,贻误了汤亚辉出现麻醉险情的有效抢救时机,虽经院方多方抢救,汤亚辉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直到1994年3月才苏醒过来。汤亚辉因大脑缺氧导致广泛性脑萎缩。

1997年4月21日达川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汤亚辉家人与医院方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了谈判,但因双方差距太大,未能达成协议。1997年5月,汤亚辉起诉到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达川地区人民医院赔偿汤亚辉各种费用114万元。1998年4月8日,达川中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决医院赔偿汤亚辉各种费用455849元。一审判决后,汤亚辉及其律师不服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赔偿费用明显偏低,不利于制裁不法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只有28万元的赔偿是支付汤亚辉今后的基本生活开支。1998年7月3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达川地区人民医院赔偿汤亚辉各种损失568617元,较一审判决增加了12万元。此案的赔偿创下了四川全省最高赔偿纪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说明我国公民生命健康权利越来越得到尊重和有效保护。

错割卵巢,获赔逾16万元据《新华日报》报道,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伤害案,依法判处靖江市土桥卫生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体检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62554.58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靖江市年仅30岁的女演员陈某1996年9月13日因下腹疼痛伴头晕,到土桥卫生院就医。因医生手术基础不扎实,对妇女卵巢功能认识不足,错误地切除了陈的双侧卵巢,造成二级医疗事故,致原告五级伤残。

纱布遗腹腔,赔偿超过20万1997年6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北京某厂工人于龙凤于1986年在北京第二棉纺厂职工医院做阑尾手术,由于医生疏忽大意,将一团纱布和一个平夹遗留在腹腔里长达八年之久,给她造成极大的痛苦。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判决国棉二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26万元。

另据福建消息,福建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手术纱垫遗留产妇腹中”的“陈春花医疗事故”案,最后经庭外调解,被告福安市中医院除已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合计11万余元外,再赔偿原告陈春花各项费用9万元。

手术不当,彭灿获赔130万元1993年3月,全国许多新闻媒体报道了一例目前全国医疗事故索赔最高的案例——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一审判决株洲市冶炼厂职工医院赔偿该厂28岁的女质检员彭灿130万元。

1996年4月15日,彭灿因患甲亢在本厂职工医院进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的症状。株洲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医院不服,遂向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最后结论是“该事件不属医疗事故”。彭灿认为此鉴定明显偏袒医院,即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申请鉴定,结论则为“被鉴定人彭灿因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即出现永久性甲状旁腺分泌功能丧失或低下,导致出现临床症状和体征的严重后果,与手术时不当操作有直接因果联系”。石峰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民法通则》过错原则进行判决:由株洲冶炼厂承担彭灿终身治疗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的全部医疗费用(每年约4万元),每月按原告同工作年限、原同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之中等标准支付原告终身,每月赔偿原告营养费240元及陪伴费200元至终身,一次性赔偿原告已支出的医药费、鉴定费8000多元,精神损失费6万元等,总计为130多万元,首开全国索赔过百万元之先河。

其他的获赔案例还有——

1995年8月31日《广州文摘》:“钳子遗腹六载,医院赔偿18万。”

1997年3月12日《生活时报》:“拔错一颗牙,赔偿1.5万。”

1997年上半年,深圳市法院先后判决两起美容整形损害案:被告“美容博士”胡长根赔偿受害人杨女士255678.60元;被告邹映青赔偿受害人焦玉贵334305.70元。

依照《民法通则》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赔偿数额大大突破原来过低的标准,这无疑是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目前在赔偿上也还存在着两大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数额悬殊;二是赔偿金额过高,也不适合当前的医疗现实。

在医疗事故的赔偿上,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不适应形势被大量突破,而《民法通则》的规定又比较原则,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当前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差别较大的局面。同样等级的医疗事故,各地的判赔额度差距悬殊,从几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审判实践表明,医疗费的赔偿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会导致执行法律失去严肃性,甚至引起混乱。因此,许多人士认为,人体损害赔偿案件医疗费的确定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专家认为,我们有必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医疗保障情况、患者伤情的种类、当年度(或一定期间)病种费用、综合价格指数,并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分析、统计,制定人身损伤医疗费赔偿标准,做到医疗费用的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其次,当前的赔偿数额有逐渐增加的趋势,也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自湖南省株洲女青年彭灿索赔130余万元后,湖南宁乡县两岁半的女孩唐珊,被医院误切膀胱,鉴定结论为二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其父向法院起诉,向医院索赔290万元;北京一个患晚期肾上腺恶性瘤的病人,他在某家医院做完切除手术半年后,病人发现两块纱布遗留在里面,为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17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0万元。目前全国最高索赔标的是900万元。前述的16岁少年宋鹏飞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后,其家人向当事医院提出900万元的赔偿要求。

从单个案例来看,或许每个病人的索赔要求都很充分,但从总的趋势看,赔偿数额越来越高,显然也不适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医疗单位的运行状况。据透露,最近准备出台的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的一个主要方案便是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由于这两种事故的伤害对象相同,造成的损害也大体一致,在赔偿方法上自然也有相通之处。总之,医疗事故赔偿必须有一个适当而合理的额度,这对于医患双方的利益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

<h3>中国呼唤医疗事故法庭</h3>

鉴于医疗事故的复杂性,目前无论是医疗事故的鉴定还是医疗事故的处理,都相当棘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无所适从的感觉。为此,现在许多人提出在中国建立医疗事故法庭,使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更加透明,更加公正,也更加规范。

中山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博士导师陈玉川教授近20年来在法医工作中,不仅为数不清的刑事案件破获提供了医学上的确凿证据和发现,还通过技术鉴定解决了数不清的医疗纠纷。在多年的实践中,陈教授深感目前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办法存在一些弊端,因而建议成立医疗纠纷法庭。他认为,通过医疗纠纷法庭处理医疗纠纷,可以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公正和及时。

目前体制对医疗纠纷处理不够得力。一宗医疗事故,医院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作出是否解剖尸体的决定,这以后,还要经过卫生部门组织的专家评议才能作出结论,如果一方不服,还要到省的卫生部门再复议。这个处理过程,最少要半年以上,弄得医院和病人家属都很疲惫。

医疗纠纷法庭应由司法部门的司法人员、医院的有关专家、法医组成,对社会大众而言,是公正的法庭。另外,这个法庭应是一个专门的独立的机构,不受影响地行使权力,更有助于提高解决医疗纠纷的效率。

1998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王智琼提交了《建议尽快健全处理“医疗纠纷”的法规》的提案,提出成立专门的医疗法庭,处理医疗纠纷。这个提案提出后,引起了广泛注意,数十名政协委员签名,表示支持。

1999年的“两会”上,农工党福建省委员会的委员王传琛也以提案和建议的形式,提出建立医疗事故法庭。他指出,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各种各样,或是医生操作不当,误诊误治;或是医生对病情发展不了解,还有一些难以界定。按惯例,医疗责任事故的鉴定多由医疗卫生部门做裁判,但病人家属对这种做法心存怀疑,宁愿对簿公堂。法院多以民事案件来办,忽视了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加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明显的滞后性,判决缺乏充分、配套的法律依据,导致判决结果往往令医院和病人都不满意。

要解决上述难症,灵丹妙药何在?王传琛委员开出“处方”:成立“医疗事故法庭”,由医学专家、律师、法官各方面人员组成,专门审理和处理医疗事故及纠纷。从长远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着手制定并尽快出台合理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法规,修改制定新的医疗纠纷条例,使之有法可依;设立执业医师职业保险,由医生本人购买。通过这样的机制来保障医生的医疗安全,还能使医务人员提高法律常识,增强职业道德荣誉感,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医生,把医疗事故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上海法制报》报道,上海市法学界专家对此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尽快建立医疗法庭。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张滨、黄宜辰等人提出,现在法院强调医疗事故鉴定的诉前程序,如果不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就不能立案,而医疗事故鉴定现在一是不公正,二是拖延时间长,这不利于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赔偿。另外,大量的医疗伤害告到法院,只是由于尚未构成医疗事故,就是立案了,有的审判人员面对医疗机构的明显过错,也不能断然下判,甚至只好驳回起诉者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些现象的出现,固然有各种社会因素,但这与法院中无专门法庭、无专门人员审理此类案件不无关系。因此,法院成立“卫生法庭”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上述专家的意见在新闻媒体公开后,立即得到许多人的响应,纷纷撰文表示支持。但也有人对医疗法庭的可行性表示怀疑。试想,如果成立了这么一个法庭,该有一支多么庞大的法官队伍。因为医学相当复杂,判断医疗事故的性质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弄清医疗过程中的是非曲直,就必须对每一步进行鉴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鉴定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官,而一次医疗纠纷的裁决,往往由很多鉴定组成。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搞医疗法庭比较困难。

从长远来看,作为法制社会,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始终是一个方向。只要法规健全,用专门法庭还是民事法庭来裁决医疗纠纷都一样。但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依理解决也不容忽视。而医院更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尽量减少失误。病方也要理解医院的难处,实事求是地对待医疗事故的赔偿。

<h3>法律向渎职医生开刀</h3>

对于医疗事故的受害者来说,他们需要的绝不仅仅是金钱的赔偿,还有一个更为重要但却往往被忽视的方面,那就是对责任人的处理。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对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基本上都是行政处分。因此,许多医疗事故,包括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最后都是记一次过、扣几个月奖金或者一年内不晋升职称了事,这不仅难以保障公民权益,对医务人员也很难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山东枣庄市11岁的学生郑涛骨折后到市立医院治疗,由于医院所用材料低劣,医务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他先后入院三次,挨了四刀,五次麻醉,注射大小针数百次,正长着的嫩骨被钳子一扭一块。市委书记亲自为其讨公道,但最后的处理也只不过是当事人免职,扣两个月的奖金。

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渎职医生扼杀,一个个病人的健康被无能医生损害,如此人命关天的大事,怎么能仅仅是作个检讨,扣几个月奖金了事呢?这怎么有警示作用呢?近年来,要求法律介入医疗事故的呼声已越来越高。事实上,许多医疗事故的受害者也开始在向法律求援。司法部门在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刑法》的有关条文进行法律裁定,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刑事处分。

长期以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关于医疗事故的纠纷亦愈演愈烈,有的被害者及其亲属在获得一定赔偿的同时,还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1997年起实行的新《刑法》专门增设了“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的“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医疗单位中的医务人员及合法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对就诊人员生命和健康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及时救治,或救治时严重疏忽大意,过于草率,严重违反明确的操作规程以及经他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错误处置等。这一法律条款的设定,对于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方面上有“过失”,客观方面有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本罪的“失职行为”既可是作为,即实施了诊疗护理常规所禁止的行为,如打错针、吃错药等,也可是不作为,即医务人员本应履行应尽的职责而没有履行,如擅离职守、拒绝救治等。它可发生在各个方面,如在诊断时不认真不细致,把有病诊断为无病,把此病诊断为彼病,从而使病人失去治疗的时间、机会,造成严重后果;在用药方面,粗心大意,不认真核对,错把毒药或者非药物品当作治疗用药,导致病人死亡;在手术方面,由于马虎粗心,将不应切除的器官切除,或者将手术器械遗留在病人体内;在麻醉方面,违反麻醉禁忌或用药前不核对,用药量过大或误将其他药物当麻醉药使用,造成病人死亡;在输血方面,由于违反规章制度,查对不严格,给病人输入异型血液,导致病人死亡等等。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单位中的其他人员,如后勤人员、管理人员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如负责供应氧气的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能正常供应氧气,发生致人死亡后果的,即可构成本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不属于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必须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后果。所谓“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严重残废、器官功能障碍或严重器官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若无上述结果,则不构成本罪。

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犯某种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重大医疗责任事故中的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病人的生命权,但同时也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或名誉)。医务人员因极端不负责任,直接导致病人的死亡,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这与过失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但过失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仅侵犯公民的生命权,未同时侵犯其他客体;而重大医疗责任事故中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两种以上的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和医疗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或名誉)。这是重大医疗责任事故中的犯罪与过失杀人罪的根本界限。另外,过失杀人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而医疗责任事故中的犯罪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这是两者的又一不同。

法律已开始向污职医生开刀——

湖南常德市西湖农场外科医生王本洪,不仅不学无术,把儿童正常发育的乳腺或单纯的乳腺增生当作乳腺瘤,而且利欲熏心,为捞取手术费,先后十数次哄骗一些儿童家长,非法切除10多名小学生的正常乳腺,给这些儿童造成终身的生理缺陷。汉寿县人民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王本洪有期徒刑5年。

前面例举的从没有拿过手术刀的张玛丽把产妇的子宫、卵巢、输卵管及其他附件,全部当作“瘤子”割掉了,给这位妇女造成下肢瘫痪与女性器官丧失。法院为此判处张玛丽有期徒刑7年。

上班时间离岗赌博的江西上饶县医院外科医生汪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将女大学生张文静穿刺致死的邯郸市二医院主治医生苑玉书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8万元。

将手术钳遗留在产妇腹内致其死亡的江苏如东县沿南乡卫生院医生平某、李某分别受到拘役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的处罚。

1999年1月4日,丹东市第一起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该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完毕。

据报道,1998年6月3日,黑龙江省五常市长山乡水泉村村民马玉夫妇领着3周岁的儿子马德龙来到丹东市振安区四道沟,探望在此做小买卖的父母。因小德龙在来丹东前已患病多日,马玉的父亲马志国便带孙子到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肺炎、先天性心脏病和佝偻病,让孩子住院治疗。为了省几个钱,6月7日,马志国抱着孙子到四道沟转盘附近的一家私人开设的璋瑶西医诊所治疗,医院一位姓严的老大夫作出了和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一样的诊断,并让孩子输液。

第二天,家里人发现孩子的身体有些浮肿,严大夫说:“孩子的脾不好,吸收慢,过几天就好了。”第二个吊瓶挂完后,孩子肿得更厉害了,严大夫又说:“没关系,明天给换换药。”第三个吊瓶挂完后,孩子喘得比以前厉害了。9日晚上,孩子的病情越发严重,根本不睡觉。6月10日一大早,马志国和老伴就把孩子抱到诊所,严大夫检查完后仍说“没多大问题”,又给开了个处方。该诊所一名护士配好药,给孩子扎上吊瓶。吊瓶挂了约一个小时,孩子开始出现异常,好像心里难受,来回翻动,嘴唇发紫。此时严大夫正在外屋给病人推拿,听了孩子的症状,说再观察一会儿看看。半个多小时后,孩子的呼吸越来越急促,嘴唇发紫变肿,不但喘得厉害,还抽搐起来。那名护士急忙告诉严大夫,孩子有危险。严大夫这才过去给孩子拔下吊瓶,与护士一起抢救,给孩子做人工呼吸。可孩子还是死了。

事件发生后,严大夫提出私了。孩子的爷爷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于当日到丹东市振安区公安局四道沟派出所报了案。

丹东市公安局法医及市妇女儿童医院、中医院公安分院等医院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最终作出如下结论:“死者马德龙系因生前患支气管炎,致使呼吸功能衰竭,在治疗不当、抢救不及时的情况下,并发心功能衰竭,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根据该鉴定,1998年10月5日,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振安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和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其诊所不具备收治重病人的情况下,接收危重患者,在治疗中严重不负责任,用药失当且延误救治时间,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为此判决: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赔偿原告2万元。

新《刑法》的实施,不仅使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给医务人员一个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医疗渎职也是犯罪,并且这是在道义上不可饶恕、在法律上不能容忍的犯罪。这对于较好地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积极有效地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九章 中国呼唤医疗安全 一、医疗质量:让我如何放心你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医院全年收入8000多万,当地卫生局作为主管部门也得了不少好处。曾有人多次向主管部门反映医院的严重问题,上级竟将有关信件原封不动地转回原单位,以至于仗义执言者遭到打击报复。

<h3>医疗服务黑幕重重</h3>

据专家分析,目前我国医疗市场存在着几大“疾病”,严重威胁着病人就医安全:

据315网站主办者称:从网友们的反映来看,大家对网上的这一投诉事件非常关注,仅3天就有2万多人上网,几千人次参加网上声援,直至几天后接到有关部门通知,网站从大局考虑只得将此连续报道和网上讨论声援活动停止。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如何地牵动人心,是如何地让人产生共鸣。

2、该院干部病房(团级以上)住院费定得很高(30元以上/天),伙食费却定得很低,伙食不足之数由医院补偿,采取这一措施是为了招徕顾客。因为每年公费医疗报销费中大约有十几万到二十几万作伙食费开支。

医疗服务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医疗事故、医疗服务质量低劣使不少患者深受其害,使其家人深受其累。

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中,第一项是安全。而医疗安全,自然是最重要的安全。据此,1999年中消协在全国开展“安全健康消费年”主题活动,以使消费者的这一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其次是“面子问题”。有的基层医院认为如果老是这也做不了、那也往上送,“面子”上挂不住不说,以后还有谁会来治病?有的乡镇医院连基本设备也没有,却有“胆量”去开颅,有的基层医院还振振有词地说,这是探索和提高的过程。刚卸任的中华医学会广东省分会秘书长朱高章认为,解决基层医院乱开刀的问题,重要的是建立制度以便监督,规定伤者达到什么程度要上报。而目前广东省的“救治网络”虽已形成,但管理的制度并不完善。

2.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大多数人向钱看,收红包、吃回扣现象司空见惯。自从评为三甲医院以来,为了保荣誉、保领导职位、保科室及个人奖金,上下共同说假话、说空话,很多人根本无职业道德、科学精神可言,最近又要争创全国百佳医院,表面文章更是做得越来越离谱。

安全权在国际上受到高度重视。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最早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其中第一条就是“有权获得安全保障”。联合国除把“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不受危害”作为首要一条任务提出外,在有关准则中规定了“自身安全”一节,专门用了四款,对各国政府和生产经营者的职责提出了要求。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安全健康权在消费者权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权益着手,并将其作为重点,这才是抓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关键。医疗安全,是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大事,我们不能不关心,我们不能不关注。

一是医疗机构管理混乱。一些医疗机构惟利是图,只顾效益,不顾患者死活。少数医院将门诊、科室承包给个人,有些甚至承包给社会游民,医院只收取承包金和管理费,因此出现了汽车司机做医生的现象。有些游医还利用医院的名义,大做广告,不少病人将此当成医院的正规科室,上当受骗,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声誉。加之一些地区医疗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打击不力,致使一些社会无证游医到处闯荡,无人过问,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一家结核病防治医院的医生在报刊上撰文披露,有20%~30%的结核病人在来该院前都有被其他医院误诊的经历,而实际上这些病人无论是病史还是体征都很明显。为什么过去连一些土郎中都能诊断的常见疾病,在那些现代化医院的高级别医生反而诊断不出了呢?

4、随意抽查一个病例:胡路民,男,16岁,住院号为339646。1997年3月4日第一次住院,当时有精神病症状,诊断为珠网膜下腔出血,但却没有化验报告。3月6日病程记录为精神可以,饮食良好,大便正常。最后一次输液时间是3月13日。4月5日出院时结算为输液器37具、30ml注射器40个、纱布300克、棉球一袋、一次性尿垫20条,费用共700元。1997年5月14日第二次住院,住院号为335885,诊断为散发性脑炎,尽管提不出诊断依据,仍让病人输液五天,结算单上填有输液器8具、30ml注射器49具,费用共300多元的字样。1997年6月26日第三次住院,住院号为343355,诊断为癫痫,未输液,结算时输液器9具,还有注射器等费用300多元。该病人住院三次,医院收费5000多元,其中乱收费(除上述外,还有陪住费、护工费等)1000多元。至于检查和用药是否恰当、合理还另当别论。

中华医学会广东分会几个专业分会负责人都不无忧虑地说:“某些基层医院的医生做手术不靠技术,而靠胆量,这样的手术让患者如何放心?”他们对这种视病人的生命如儿戏的“人有多大胆,就敢做多大手术”的做法,表示出极大的关注。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仅全国各级消协接受的医疗投诉就达13355起,如果包括各级卫生部门调解的、医患双方“私了”的、司法部门裁决的,这个数字肯定要翻几番。当然,并不是每一起医疗投诉都是确切地发生了医疗事故,也不是每一起医疗事故都必定是医院的责任,但从这么多的投诉里,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医疗质量,确实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但是,如果以为现在医务人员的素质与水平都达到了让我们额手称庆的地步,则大错特错了。从前面几章我们介绍的大量医疗事故的发生里,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前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不仅没有达到理想状态,而且还成为许多医疗事故发生的导火索。

二是医务人员缺乏医德。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应该是每个医务工作者所具备的医德。然而,有少数医务工作者工作责任心不强,视患者生命为儿戏。

那么,为何有些基层医院对自己做不了的手术仍乐此不疲呢?经济利益的驱动是最根本的原因。在一些基层医院看来,把病人送到上级医院无疑等于送走了一笔手术和住院费。1998年5月,粤东一家爆竹厂爆炸,30多人受伤。当地医院全部收治后,医生虽忙不过来,但院长仍不让病人分流转院。由于医院人手不够,有的病人一个多月没做手术,只打吊针,最后感染上败血症。

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巴德年日前说,如今的老百姓仍然是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看不好病。我国沿用多年的医疗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改革势在必行。

人一生难免会生病,有了病,就要上医院诊治,以求妙手回春,药到病除。然而,事与愿违、不尽人意的事情冷不丁冒出来——频频出现的医疗事故,让我们感到恐慌不安、心惊肉跳、愤懑而又无奈!医疗事故,成为中国人的一个揪心的话题。我们惟有大声呼唤:中国需要医疗安全!

三是回扣之风害人不浅。近几年来,不知从哪里冒出了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给回扣的怪现象,此风一发而不可收。

1、医生每开一张Ct申请单,Ct室即给该医生4.5元。我曾统计某医生在一月之内开了60张单子,而事实上,在这60位患者中需作Ct检查的仅为20%左右。

医生,多么圣洁的名字。人的一生离不开医生,生老病死,无所不需。毛泽东同志倡导的“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曾激励无数医务工作者,以精湛的技术,优质的服务,高度负责的精神,挽救了一个个垂危之生命,温暖了无数个病友之心房,“白衣天使”成为人们崇拜、羡慕的偶像。

三是观察能力不强。这可能是责任心问题,也可能是技术性的原因。许多疾病在病情发展过程中,都会表现出一定的症状和体征,而许多医生或者是没有进行认真观察,或者是观察到了却熟识无睹,无动于衷,结果酿成事故。

有专家指出,现在的医生在诊疗技术上,存在着几大问题。一是过于依赖检验检测技术。不管是什么病人来了,首先就是开一大叠化验单,一大叠检验申请,心电图、B超、X光照片几乎成了常规检查。而你只要说胸闷,马上建议做个同位素心脏断层扫描;只要你说头痛,那么就大笔一挥,让你先做Ct、磁共振。有人说,现在的医生最好当,反正就是先进行检验检测,凭检验检测结果做诊断。过于依赖检验检测技术,不仅给病人增加了经济负担,有的还伤害病人的身体,而且也对诊断不利。有的检验检测技术有假阳性,有的有假阴性,单纯凭此诊断,自然会造成许多误诊。

近年来医疗技术越来越发达,医疗条件越来越完备,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却反而越来越高,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据从事全国医院改革研究的一位专家介绍,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医疗事故,一半以上是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真正因技术原因造成延误诊断与治疗的医疗事故仅占三分之一以下。

当然,从整体来看,在每年20多亿人次的就诊人数之中,在每年4000多万住院人员中,真正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并不多。但是,只要发生一件医疗事故,对于受害者来说便是百分之百的伤害,百分之百的痛苦。因此,我们一定要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重扬医疗道德的大旗,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将医疗事故减少到最低程度,以保障每一个就医者的生命安全!

长期以来,医疗系统有一个非常好的传统,那就是医务人员分级进修制度。乡医院的医生到县医院进修,县医院的医生到市医院进修,市医院的医生到省医院进修,以此提高业务水平。医学是发展非常快的一门科学,有人统计,每三至五年,医学知识就有50%的进行了更新。作为基层医院的医务人员,接受新技术新知识的途径有限,轮流到上级医院进修,是提高其业务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现在许多医院一味讲究经济效益,对于进修医生收取高额进修费用,致使基层医院舍不得花钱派人出去进修,严重阻碍了医务人员医疗水平的提高。当然,还有一些医务人员自身不思进取,就靠在医学院校学的一点基础知识包打天下,几十年不变,以至缺乏医学知识的更新与技术水平的提高。从前面我们介绍的大量医疗事故中,我们都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有的妇科医生却不认得子宫,有的外科医生却找不到阑尾,有的麻醉医生却不能发现麻醉反应……这种医疗水平,又怎么会不出医疗事故呢?

上海热线《消费者选择》在网上开设“网上声援区”,作为BBS“红茶坊”论坛的讨论区,上面发表了一位母亲在医院就医时的遭遇,一时间,.315.Online.sh.网址迅速成为当天网友点击最多的热门站点之一,许多网友纷纷发表自己对这位年轻母亲不幸遭遇的看法。一位网友这样留言:“一家医院对产妇的生产也许太习以为常,可对这个家庭来说却是一件大事。医生对病人不负责任,这与‘扼杀生命者’又有何不同呢?”

可是,在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的20世纪末期,人们却把困惑、怀疑、忧虑的目光投向了救死扶伤的医院,投向了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据一家调查公司对30个主要行业的形象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医院已成为受批评最多的行业之一。宁夏银川市纠风办对全市行业进行了万人评议,结果医疗卫生部门倒数第一。

1998年8月14日的《南方周末》发表了一位医学老教授的投诉书,揭示了医疗服务中的重重黑幕——

作为我们生命的避风港,作为我们健康的庇护所,医院里的医疗安全竟受到社会公众的怀疑与指责,这与其说是病人的不幸,还不如说是医院的悲哀,是医务人员的耻辱。

1999年1月8日,历来对医疗事故非常关注的《南方周末》报应广大读者的要求,在国内开通了首个医疗纠纷专题网站:i,一时间又成为网友们关注的热门网站。

医院,多么神圣的地方,痛苦的人把轻松寄托在它的门前,绝望的人将希望维系在它的窗下,多少人在这里奏起生命的第一个音符,多少人在这里复苏生命,恢复健康。

我所在的单位是新疆某生产建设兵团的一所高级别职工医院。该医院的服务对象大都是职工与农民,他们大都处在贫困线以下,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却又无力保护自己。我实在不忍心看到他们挨宰,现在向你们反映一些事实。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患病的不只是病人,还有当前我国的医疗市场。毫不夸张地说,当前的医疗市场不仅有“病”,而且还病得不轻。

某女病人,患风湿性心脏病,妊娠七月引发心衰,病史记载为心无杂音,腹壁平坦,而且有当月月经来潮记载。(记者注:病人既患有心脏病,心脏岂能无杂音?既然妊娠七月,怎么可能腹壁平坦且当月月经来潮?)

以上只是很普通的几个例子,类似的情况在该医院俯拾即是。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h3>医生,你的水平有多高?</h3>

第九章 中国呼唤医疗安全 二、医疗道德:遏制医疗事故的防洪大坝

<h3>事故的后面是什么?</h3>

事故的后面是什么?

——事故的后面是医院管理的混乱,是诊疗水平的低下,是医疗道德的滑坡!

在临床医疗活动中,医疗失误也难免发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就其一般规律而言,关键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水平低,二是医德素质差。在多数情况下,后者较前者更为突出。

现在医疗道德已经不是一般的低下,在一些医院,在一些医务人员身上,简直可以说达到了沦丧的地步!

不久前,许多新闻媒体报道了一起医护人员为了争夺一副胎盘,竟置已开腹的产妇性命于不顾,在手术台旁边相互争吵的闹剧。据报道,在某医院住院的产妇王亚红因难产被送进手术室,由妇产科副主任刘某为其施行剖腹产手术,护士长刘某某配合。谁知当婴儿产出后,两人却为一副胎盘相互争了起来,反置剖腹产的王亚红于不顾,争吵声连手术室外的产妇家属也能听见。次日晚11时,又一产妇王芹被送进手术室,还由二刘为其做剖腹产手术。二刘为争胎盘再次发生争吵。而在进行腹部缝合时,发现了少了一把止血钳,刘主任对产妇腹腔探查后,确认止血钳未遗留在腹内,决定缝合刀口。刘护士长却大声吵闹阻止其手术,给产妇造成极大痛苦。后止血钳在被单下找到。

一位署名忧医疵的老医师,在1998年10月16日的《南方周末》上自曝医院18大浮躁症,令人惊叹不已,这里摘录一二。

——医院是福利事业单位还是市场经济单位?

按照国家的定位是二者兼而有之,但实际上不少医院把创收作为最重要的任务。

——变相承包,逼医创收

不少医院规定,大夫要执行“合同”,要完成创收任务,否则便拿不上或拿不全工资,超收者则可按比例拿到奖金。医生能不想着法子创收?而医生的创收就意味着病人多掏钱。

——鼓励医生多开“检查费”

有些医院规定,开一张Ct申请单奖励10元,开一张PCR检查(卫生部已要求停用这项检查)申请单奖励7至8元,月底还要汇总另提奖金;住院部收一个病人奖励20元,大夫每月都有收几个病人住院的定额,完不成任务者一个要罚10至20元。甚至把检查和住院申请单发到院外。

——开大方用贵药

大方贵药利润多。在医院的收入中,药费部分最少也要占到70%左右,这是一种医与药本末倒置的现实,同时加剧了药品资源的浪费,抑制了技术的提高。

——大夫的基本功弱化

病人一来,便开单检查,凭检查结果进行诊断。本来完全可以依靠物理检查确诊的常见疾病,也必须进行有关的特殊检查。这样,一来大夫省事,二来收入增加,何乐而不为?

但其结果,不但大夫的技术难于进步,还要病人多掏腰包。

上述的浮躁,一方面使医院形象大受损害,另一方面吃亏上当的还是平民百姓。更重要的是,长此以往,能不出医疗事故?

医院是神圣的殿堂,医生是比任何工作都神圣的职业,要说“人命就在我们手里”也不为过。我们卫生系统的领导干部和医生,切不可急功近利舍本逐末,两眼只盯住“孔方兄”,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加强责任感、改善服务态度、树立“爱人”之心上来,如此才不愧“天使”之美誉,同时也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面对一件件血淋淋泪涟涟的医疗事故,我们是该反思的时候了。

<h3>什么人才能当医生?</h3>

现在大部分医生是通过高考录取后由医学院校培养的医学生,那么经过这种选拔体制出来的医学生穿上白大褂是否就理所当然地成了白衣天使呢?事实并不如此简单。当医生最起码的一条是“爱人”,这就意味着至少要有爱人之心的人才能当医生,而那些对他人的生命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的人当医生,只能是误人性命。

最近,我国新采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标志为: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四颗红心分别代表卫生人员对病人,对服务对象的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这意味着,只有对病人,对服务对象有爱心、有耐心、有细心、有责任心的人才能行医。

《中国红十字报》编辑张田勘认为,医护行业完全可以看作是与飞行员一样对就职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马大哈”肯定是不适合当医生或护士的。但是,我们在选择医学生的时候,只要高考过关,达到分数线,一般就能入学,只要能毕业就可以成为医生了。培养过程中也缺少必不可少的心理素质和作风养成及性格培养这样的课程,以致一些在素质上并不适合于当医生的人当上了医生。

我们不妨想想中国一代名医林巧稚20年代报考协和医科大学的情景:在当时的考场上,旁边的一名考生晕倒了,林巧稚主动停止了答卷而去救护考生。自然,她因耽误了时间而未考到理想的分数,但她用自己的行动实实在在地交了一份职业素质和心理测试的最好答卷。校方破格录取了她。

古代我国虽然没有正规的医学培训体制,但对从医者也有着十分严格的素质要求,绝不是什么人想从医就可以从医的。宋代林逋著《省心录·论医》指出:“无恒德者,不可以作医”。明代医生罗链著医书授给他的儿子,但有一天,他儿子喝醉了酒为人治病,罗链发怒说:“奈何以性命为戏?”就把他的医书烧掉了,没有再传给他的儿子,说明古人对从医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是很严的。

对于医生的素质考核,确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过去我们偏重于医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偏重于医务人员的学识水平,而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从医素质。在许多医疗事故中,肇事者不是没有医学常识,也不是没有诊疗技术,往往是责任心不够,细心不够,认真不够。右眼得病左眼开刀,这是什么技术问题?关腹腔时清点一下纱布、器械,这是什么高尖难的项目?割阑尾切子宫,这是什么技术失误?事实上,大量的医疗事故,不是出在技术上,而是出在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上,出在医务人员的马虎大意上。《医师执业法》已开始实施,许多地方在清除无证医生,实际上如果没有爱心没有责任心,你有再高的职称,再多的学识,照样能将病人置于死地。对那些缺德医生那些马大哈医生同样也应该驱逐出医务界,对他们的姑息就是对我们生命的威胁。

<h3>关注病人的权利</h3>

这是一个中国人过去很少考虑的问题,因为在中国的医疗体系中,病人一直是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在医院里,我们经常听到的就是医务人员的大声呵斥,看到的是医务人员的冷漠表情。

医务人员为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具有特殊垄断地位,医务人员与病人间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平等,无视病人的权利,侵犯和损害病人的健康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现象屡屡发生。按理说,病人就医是一种消费行为,作为服务单位的医院和服务者的医务人员,应该给病人提供最好最安全的服务。但实际上,现在的许多医院和医生对于病人几乎都是一副居高临下的样子,病人一切听从医务人员的摆布。国外提倡医生与病人讨论病情,共同研究治疗方案,而中国的病人,对做检查、开处方、医疗收费甚至到摘除器官那样的大型手术等医疗行为,连知道的权利都没有,哪还有商量的余地?

近年来,我国病人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开始受到重视,其内涵也逐渐拓宽,但与病人应该拥有的权利与地位相比,还有着较大的差距,尤其是维护病人权利的有关法制还不够完善。美国于1973年就制订了《病人权利法案》,还推行了“病人权利保护人”制度,有数千名专职的病人权利保护人被编人医院系统,还成立了“病人权利代理人协会”,1982年召开了第一届全美病人权利会议。而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维护病人权利法规,以至不仅许多医生没有完全认识到病人的权利在医疗活动中的重要性,连许多病人也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权利所在。

那么,病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呢?据专家分析,在我国,至少应该有以下十二项——

病人应该获得医治权(或治疗权);

昏迷、失血过多、生命垂危的病人,应该获得抢救权;

病人应获得知道自己生了什么病,病情如何的知情权利;

极度贫困、无依无靠、残疾人、老人、弃儿、弃婴等病人,应获得社会同情及治疗权;

病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有获得拒绝使用昂贵进口药物、保健饮品代替药物的用药权;

病人有获得自己做各种检查拍片时的底片保存权;

住院(门诊)病人应该获得知道使用了什么贵重药液的知情权;

病人饮食应获得营养医师提供的营养指导权;

病人受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刁难、歧视时,享有申诉权;

发生医疗事故时,病人应获得上诉和赔偿权;

病人声誉和人格受到侵犯时,应有申诉和索赔权;

病人有获得他人捐赠器官、输血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病人在医疗活动中有自身的权利,也有配合、支持医生进行诊疗活动的义务——

病人应如实地告知医生,来诊前在哪些医院作了哪些检查,服了什么药的义务,这对医生迅速掌握病人初步病情有很大帮助;

病人有如实告知家族病、遗传病史的义务;

病人有遵照医嘱按时按量服药的义务;

住院病人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住宿规定的义务;

病人有按时交纳医药费、检查费、护理费的义务;

病人有维护医院声誉的义务;

病人有维护医疗人员人格尊严的义务;

病人有不干扰医院、医生正常工作秩序、正常生活秩序的义务;

病人有宣传讲卫生、讲文明、防疾病的义务;

病人有爱护医院公共财产的义务;

垂危病人有自愿捐赠人体器官,救治他人的义务。

医患双方只有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一种平等互利的关系参与到医疗活动之中,才能安全有效地开展医疗活动,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h3>红包:白衣天使的黑色记录</h3>

公元前400多年,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每给病人看病之前,都要重复自己的誓言:“我愿尽我判断力之所能及,无论至于何处,遇男遇女,贵人及奴婢,我之惟一的目的,为病家谋幸福……”

靠着这种拯民于水火而不谋私利的精神,“希波克拉底誓言”成为两千多年来人类医德牢不可撼的基石。

“无欲无求,为患者解除病痛,不失郎中本色;患得患失,向病人索要钱财,便显医生失德。”一段颇含哲理的话道出了行医人的廉与耻。

今天,当中国的白衣天使面对着两种旨理相同语言不同的誓言扪心自问时,是不是每个人都能毫无愧色地把手按在自己的胸前呢?应该说,我们的医疗卫生界终究还是块神圣之地,它一直在努力地实践着其神圣职责: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他们恪尽职守,求精医术,修养医德,以自己的回春妙手为万千病人解除病痛,使成千上万深受死神威胁的人们重新获得健康的生命,从而赢得了人们的尊敬和爱戴。但我们不能否认,在医疗卫生界,确有一些医院忘了职责,亵渎了神圣宗旨,一部分医护人员的德行表现也确实玷污了“白衣天使”的神圣称号。这其中最让老百姓感到伤心的便是医护人员收受红包现象。

在一家大医院里曾爆出两条令人咬牙切齿的新闻:一位传染科主任在例行查房中,竟伸手向病人家属要钱:“给钱,要不然传染病人我不查。”另一名放射科医生竟多次让病人退掉拍片缴款收据单,让患者私下将现金给他本人,否则不给拍片或故意拖延时间。

一农民投书《新华日报》反映其妹因难产住进一家医院,由于不了解该院“规矩”遇到了一大堆麻烦。

先是化验室不给病人验血,后是妇产科有条“规矩”,生孩子的人家要给医生鸡蛋,并且不要染成红色的,再下来是孩子生下来需洗澡,但得交五元钱的洗澡费,不给钱就不给孩子洗澡……由于不懂医院的“规矩”,护士竟将针头不插进静脉,而是戳在肌肉上,病人一次又一次地呼喊疼痛,可就是没人理睬,后来还是一位路过病房的医生觉得于心不忍,将针头拔了下来……

人们不禁要问:这些“白衣天使”是病人的“保护神”还是“催命鬼”?

《瞭望》杂志也曾披露了这样两件事。一件是全国政协委员王孝涛的姐姐得病住了院,这天医院通知她去做透视,一大清早,她便赶去等候,可左等不叫她,右等还是不叫她,先她来的人做了可以理解,可后她来的人为什么也做了,迟迟轮不上自己呢?晚上,探视的家人听了这个情况,分析后得出结论:一定是没送红包的缘故,于是派人连夜“进贡”。第二天,姐姐去的时间并不算早,可早早地做了透视。王孝涛委员异常气愤地说,这哪里是为患者服务,而是为红包服务,也可以说是无言的勒索。另一件事是,家住北京的王桂凤的父亲因病住进了某地段医院,需做阑尾切除手术。经明眼人指点,手术那天,王桂凤把200元好处费塞进主刀大夫的口袋。父亲被推进了手术室,她心里略微松了一口气。未等这口气松到底,门又开了,出来的麻醉师把王桂凤的哥哥又喊了进去:“你们还得给点钱。”王兄一愣,没有反应过来:“什么钱啊,住院押金已交了,好处费也给了大夫。”麻醉师见他不开窍,干脆单刀直入:“大夫是大夫,麻醉师是麻醉师,两码事。”又加重语气晓以利害道:“手术的好坏关键在于麻醉师!”王家兄妹想想躺在手术台上的老父,摸摸口袋,带来的钱在交了4000元的押金、200元的好处费后,只剩下50元,悉数呈上。可人家对这点小钱根本看不上眼,50元换来的是麻醉师皱得紧紧的眉头。这一回,花了钱也没换来松心。

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世间没有哪一个人不珍惜自己生命的。当人们真正身患重症,突然在那一时刻觉得某种意义上自己的命运完全掌握在医生手中,于是为使已经完全托负给了医生的自己“放心”,说什么也得向医生有所表示,动机十分纯洁——善待自己;目的也十分明确——请医生“刀下留情”。

目前的实际情况也确实是这样,病人投之以李,医生往往能报之以桃。于是医患间“礼尚往来”,“配合默契”。

当然,在医生中也大量存在拒不收红包的真正白衣天使。

安徽大学新闻系许小进说:“我和母亲是双侧听肌瘤患者,在上海华山医院神经外科小手术不计,大手术经历了三次,没送过一分钱红包!我父母是农民,没有任何背景。前两次入院时,同病房的人好心地暗示我应给那位主刀教授意思一下,可我们太穷了,做这种脑部大手术已负债累累。第三次,同是上海华山医院神经外科的同一医师——徐启武教授,为我做了另一例手术。当时我得到了校方支持,公费医疗,经济宽裕多了,我们早早准备好1000元想送给徐。那天,趁办公室无人,父亲把那信封塞给徐,可他就是不肯收。到现在,我已与医院、手术台打过多次交道,没送过一分钱,医生、护士都很尽职。”

江西萍乡市政协张学龙反映他弟弟在江西萍乡市二医院做手术时,打算买一些点心给手术期间的医护人员吃。不知怎么让主刀得知了,他找到他们说:“千万别花冤枉钱,请相信我的良心。”结果他们分文未花,弟弟5小时的手术做得很成功。

山西大同市外事办退休干部陈其竹的老伴刘玉兰患卵巢癌,1995年5月26日在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妇瘤科做第一次手术,主刀的是科主任医师洪婉君。术前,由患者女儿出面,用信封装了500元给洪大夫。她拒绝了,并说:“这病要花很多钱,你们自己留着用,我从不收病人红包,治疗我会尽心尽力的,你们放心好了。”结果这次手术进行了近4个小时,很成功。

深圳的任锦敏则以自己的切身经历认为,这红包送不送,确实不一样:

去年6月我生孩子,送红包人民币800元,港币500元,不多也不少。也有不送红包的。有个嫁给香港一个穷人的打工妹,因早产住进医院,丈夫不在身边,她不知道要送红包。结果躺到产床上后,接生人员顾不了她,孩子的头露出来了,护士就推进去不让出来。如此两次,接生人员才准备好给她接生。生下孩子后,由于伤口发炎,她吃够了苦头。多亏我送了红包,找了熟人,少吃了不少苦。出院时医院算错了帐,多收了不少钱(不知是有意还是疏忽),被收了红包的医生发现了,挽回了我们一些损失。

海口的李高兰则将人民医院直呼为“人民币医院”。他反映说:

有一天,我那好动的儿子在做作业时,头碰到桌柜尖角上。若干天后,脸颊上慢慢肿了起来。到附近医院当炎症处理,一点效果也没有,无奈只好去某大医院口腔科。主治医生看了以后,又叫来主任医生,也作不出诊断意见,要我带儿子做B超、Ct、血检等一系列检查,最后诊断为“疑为恶瘤”,让我办理住院手续。

到了住院部,除了交足押金外,还要强制性买下几十元的脸盆、口杯等生活用品。到了病房,护士长说,要交20元清洁费,只发了十几个食品袋,供装垃圾用。然后又让我重复做了一套原已做过的检查,并通知我作好手术的准备。

作为中山医学院的毕业生,我觉得病史这么短,且孩子全身状况正常,不可能是肿瘤。经查找资料后分析:会不会是腮腺导管破裂,排泄不畅通,正常分泌的腮液堆集所致?我的同学从《超声波杂志》中查到有此病例。带这本杂志给主管医生看,他们仍坚持做手术。

同病房动过手术的病人及家属告诫我,手术前花的钱比手术费及术后补养费还要多。手术前,医生会送来一份主任——副主任——主治——住院医生的一览表,让你点名由哪个医生主刀,然后按职称明码标价交点名费(300元—800元,由医院统一收,不给发票,以后分给医生)。确定手术日期后,还得分别给主刀医生、副主刀医生、麻醉师几百元的辛苦费,还得给病房所有护理有功的护士有所表示……

作为曾经送医送药下乡的医学生,作为曾教育学生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的医学教师,我不禁为世风日下、医德沦丧而痛心气愤!

就在手术前几天,我坚决要求出院自己观察。旁边一位护士说道:“她是心疼钱,不为孩子着想!”出院时一结帐,光住院费、检查费就花了1000多元。

出院后,孩子照常上学,没有打针吃药,10多天后,肿块就慢慢消失了。

出院几天后听说,在夜深月黑时,有人在医院大门“×××人民医院”的招牌上,加上一个“币”字:“×××人民币医院”!

病人最反感医生收红包,而有良心的医生最反感以红包作为治疗的筹码。有个别麻醉医师的水平可以“高”到这样:你送的红包大,他不仅可以保证你手术时有一个非常好的麻醉,而且可以保证你回病房后,还会有几个小时的无痛期。如果你没有送红包,在医生手术时,他会叫你没有痛感,但是腹壁肌肉就是不松弛,使得医生手术时比较困难。外科医生最痛恨的就是这种人,这种麻醉不仅害了病人,而且也害了外科医生,给他们的手术增添了难度。

看来,面对钱能通神、社会风气不正的现实,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医风医德教育,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迫在眉睫了,否则,浓重的阴云吞噬鲜红的十字架,将不是危言耸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如此歪风,新任卫生部长张文康坦陈心迹:“作为卫生部长,我的努力目标,一句话:希望老百姓看好病,少生病,尽可能少花钱。有人说:‘现在的医生已经不是白衣天使,早已成了白眼狼了!’,这我听到过,也受到了刺激。因为历来医生都被当作是一个神圣的职业,现在却得到这样的一个评价!……”

拜金主义与利己主义思想严重腐蚀着医务人员的心灵,玷污了白衣天使和健康卫士的神圣称号,实在是可悲的行为。

第九章 中国呼唤医疗安全 三、给一我们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

<h3>高扬医疗道德的大旗</h3>

创造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这是一个需要各个方面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而其中最重要的便是重扬医疗道德的大旗,提高医务工作者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医德和医术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古今中外的名医,无一不是既具有高超的医术,又具有济世仁义之德。

古人说,凡为医之道,必先正自己,然后正物。若不能正己,岂能正物,不能正物,岂能愈疾?这是很有道理的。每个医务人员除须遵守一般社会公德外,还必须遵守医疗道德。古今中外的历史名医都非常重视医德修养,给自己制定出行医的职业道德规范。如奠定中医治疗学基础的名医张仲景,由于有良好的医德修养,做到“察病人微,辨征得体,组方精当,用药严谨”,被尊为“医圣”。不为名利所诱和不为威武所屈的名医华佗,他的医德医风流芳千古,被医生视为典范。民间名医董奉,为人治病不收费用,不取报酬,如病愈患者感谢,则令病重者于山中植杏树5株,轻者1株,十年杏树成林,后来“杏林”二字成为医学界的代名词。“药王”孙思邈那种对病人“无欲无求”、“普同一等”和“一心赴救”的高尚医德,以及不可“煊耀声名,訾毁诸医,自矜己德”的告诫,时至今日仍然在人们的心中产生深刻的影响。名医徐春甫在他的“翼医通考”章中就鲜明地提出“医本仁术”的医德观念,名医龚延春有医家“十要”的医德规范,即“一存人心、二通儒道、三精脉理、四认病原、五得运气、六明经络、七识药性、八会炮制、九莫嫉妒、十勿重利”,“当存仁义,贫富虽殊,药施无二”。名医张璐有“医门十戒”等。《南齐褚氏遗书》中谈:“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理达不可信也;非廉洁淳良不可信也。”

西方医学也非常重视医疗道德建设。被称为西方医学之父,同时也是西方伦理学奠基人的希波克拉底的誓言作为西方医学典范沿用了两千多年。他在誓言中说:“我愿尽我力之所能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险药品给予他人,并不作该项指导,虽有人请求亦必不与之……我愿以此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无论至于何处,遇男遇女,贵人或奴婢,我之惟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作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后来为把他的“誓言”现代化,国际医学界又制定了《日内瓦宣言》。现在,许多国家的医学生毕业时,都要在希波克拉底的塑像前举手宣读这段誓言:“值此就医生职业之际,我庄严宣誓,为服务于人类而献身。我在行医中一定要保持端庄和良心,我一定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放在一切首位……我出自内心以及荣誉,保证履行以上诺言。”

前苏联于1970年3月26日在最高苏维埃会议上采纳了《苏联医师宣言》,并规定从1971年6月1日开始,所有医科大学的毕业生,在毕业典礼上要按此誓言进行庄严的宣誓。其内容有:“把我的全部知识和权利贡献给保护和增进人类健康,治疗和预防疾病,在社会需要的地方自觉地工作……”

这些伦理学经典文献,基本上都表达了一个同样的意思,那就是医生应把病人的利益放在一切之首;医生应一视同仁地为病人服务;医生不应对病人有贪欲或厌恶之心;医生不得作危害病人的处置;医生要不断学习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等。

医德是医药卫生领域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文明的一个重要部分。社会主义医德的主要社会职能就是以自己符合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原则和规范来协调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的相互关系,使医疗卫生工作真正能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增进人民健康作出贡献。医疗实践的无数事实表明,医疗服务的优劣,医疗质量的高低,与医德状态有内在的、直接的关系。有良好的医德风尚,就能够对病人认真负责,时时处处关心病人,为病人的健康着想,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痛,努力把患者的痛苦降到最低限度。反之,医德修养差,工作中就会出现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态度粗暴、举止无礼、行为不端等现象,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便往往由此而发生。

时代越是进步,医学科学越是发展,医务人员越必须具有与之相应的医德医风。不难理解,良好的医德素质,将是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坚持的重要前提,也是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的根本所在。

<h3>用制度扼制医疗事故</h3>

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除了医疗道德的滑坡外,医疗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不完善,监督执行不力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一方面是一些医院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另一方面是一些医务人员不执行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许多事故的发生,其实只要按制度办事,就完全可以避免。手术后要清点器械,这是最基本的操作规程,但就是有些人不遵守;执行医嘱必须要“三查七对”,但偏偏有些人不执行。许多事故就是因此而发生的。更加危险的是,一些医院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为了息事宁人,对事故不作认真追究,甚至庇护责任者,为其开脱罪责,使事故不了了之。这不仅伤害了医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心,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最近,卫生部部长张文康针对医疗事故频繁发生的现实,公开强调,各级卫生管理工作者和广大医务人员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下决心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对医疗事故,卫生部门决不护短,不包庇。

他强调了四点意见:

一是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特别是急诊、危重病人抢救、手术等关键环节,决不能让制度只是停留在纸上。对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的医院,要降低其医疗机构等级,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是严肃执法,依法办事。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拿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当儿戏者,就是要依法惩处,卫生部门决不护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加强鉴定工作只是事后的处理,最主要的还是要加强日常的规范化管理,把工作做在事前,尽量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力争杜绝责任事故,这才是抓了治本工作。

三是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张部长说,责任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在有些单位执行得不好,新闻媒体已经曝光了,上级主管部门还不知道。今后,要健全并严格执行事故逐级上报制度,对隐瞒不报的,卫生部要向全国通报,并追究责任。同时,对那些有意庇护说情、有案不查、查而不究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是医疗卫生行业要认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同时也要提高技术水平,以高尚的医德和精湛的技术为人民服务。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行严格的制度,以减少直至杜绝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发生。

据报道,因医疗事故频生而使政府市民都不满意的深圳卫生系统日前正在给自己施行“大手术”。这个“大手术”内容包括:在病人中开展“不满意调查”;医护人员实行下岗、转岗、待岗制;让管理不力的领导“下课”。

深圳市卫生局还决定从调整单位领导人手,解决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日前,深圳市医疗单位与卫生局长签订“军令状”,对发生医疗事故单位的负责人降职。

据报道,由于深圳市个别医疗单位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不落实,尤其对医疗质量疏于管理,个别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等原因,导致医疗事故隐患严重,医疗纠纷频频发生,社会反响很大。而与此相对应的,深圳罗湖区中医院自1991年6月建院至今,为患者医疗服务120多万人次,却没有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没有因医疗质量问题而向患者赔偿一分钱。该院是深圳市区属中医院中惟一的“二等甲级医院”,每天接诊患者近千人次,在每年大约25万人次的门诊和住院病人中,15%以上是急诊病人。工作量不算小,之所以没有发生一起医疗事故,关键在于医院把医疗质量始终放在维护患者利益的第一位,把监督和控制医疗质量的功夫下在平时。

<h3>封杀不合格医院</h3>

前一段时间,随着社会办医的放开,医疗机构暴增,其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些医院根本不具备接诊条件,但他们不仅照样开门行医,而且还不顾自身条件,滥施手术,制造了大量的医疗事故。对这些不合格医院不进行清理,势必埋下医疗事故的隐患。为此,全国各地开始清理不合格医院,对于不具备办院条件的令其停业整顿,直到彻底封杀。

北京是封杀不合格医院行动较快、效果也较好的地区之一。

北京的医疗机构有多少,解放以来一直没有统计过。改革开放以后,医院像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卫生院、防疫站、疗养院、防治所纷纷上马,而作为一个拥有1300万人口的大城市,很长一段时间医疗机构的配置处于失控状态。北京市卫生局用了两年的时间,终于摸清了北京市医疗机构的总数,其数字之众,令人吃惊:全市共审核合格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达到8472家,其中各级医院442家,妇幼保健中心17家,乡镇卫生院247家,各类门诊部200家,诊所1091家,卫生室1452家,村卫生室2703家。审核结论:医疗机构总量大大超过需求量。

随着医院的增多,竞争日益激烈,中小医院的经营每况愈下,所占市场份额逐年下降。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争夺。北京的医疗机构中,很大一部分“半死不活”。许多卫生站无法生存,便出租给了个人,有些无行医执照的外地人乘机钻入这些卫生站,开始非法行医。有的把医院门诊部或整个医院租赁出去,定期收房租,医院成了坐享其成的“二房东”;有的转租营业执照,承包方另起炉灶,以医院的名义经营;有的以医院协作体的面目出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等,医院对承包方的经营不闻不问不管,这种“三不包”实际上坑害了众多的消费者。

医疗机构越来越多,严重地扰乱着医疗管理工作,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随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北京市开始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取缔,并要求:一级医院,住院床数总数为20~99张,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及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二级医院住院床数总数100~499张,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工程师;三级医院住院总床位数500张以上,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各专业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对妇幼保健院、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也提出了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取缔行医资格。

只有对不合格的医院毫不留情地予以封杀,对玩忽职守、草菅人命的医务人员严肃认真地处理,我们的生命和健康才有安全的保障。

据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1998年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显示:1998年全国各类卫生机构总数31.42万个,卫生人员总数553.57万人,每千人口医生数为1.65人。

这30多万个医疗机构,500多万名医务人员,就是我们生命的保证,我们健康的后盾。世界上再没有什么东西比人的生命更宝贵,也没有什么东西比人的健康更重要。频繁发生的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不仅给医疗卫生界敲响了警钟,而且也向我们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重视医疗事故、防范医疗事故、杜绝医疗事故,应该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行动。作为每一个关心和爱护自己与他人生命的人来说,我们不仅要抵御病魔的残害,而且也要注意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因为后者同样能置我们于死地。

医疗事故可恨,但并不可怕,因为相对疾病来说,医疗事故大都是人为的,是我们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够造成的。这意味着我们只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与事业心,绝大部分医疗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尤其是责任事故,基本上是可以杜绝的。现在卫生部已经发出了杜绝医疗责任事故的号召,这对我们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我们相信,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随着医德医风的改善,医疗事故将像过去的天花、鼠疫一样被我们赶出医院,赶出中华大地。

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让我们每一个人都伸出自己的双手,托举起神圣的红十字,让她的光辉永远照耀着我们的生命,照耀着我们的健康!

生命万岁!

健康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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